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From Text Walking to Network Leaping
2023年1月第一版
January 2023 First Edition
谢选骏全集第216卷
Complete Works of Xie Xuanjun Volume 216
(另起一页)
内容提要
互联网络(Internet)可以说是文字发明以来最为重要的发明,其重要性已经证明远远超过了印刷术。这是一场“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的革命——文字最多只能跟着人们走,网络却可以飞起来,把人们拢在一起。这使得文明呈现为“从文字到网络”,而印刷术所带来改变,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最多算是奔跑,但绝不是飞跃。换言之,印刷术仅限于文字的传播扩大或速度增加,而互联网络则是全息的爆破——充分体现了思想主权的威力。
Synopsis
The Internet is arguably the most important invention since the invention of writing, and its importance has proven to far exceed that of printing. This is a revolution of "from text walking to network leap". Words can only follow people at most, but the Internet can fly and bring people together. This makes civilization appear as "from text to the Internet", and the changes brought about by printing are only a part of it. At most, it is a run, but it is by no means a leap. In other words, while the printing press is limited to the expansion or speed increase of text, the Internet is a holographic explosion - fully embodying the power of Thought Sovereignty.
(另起一页)
【目录】
上半部分
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前言、全球互联网50年是文字出现5,000年的产物
01、文字
02、中国文字史
03、人生的命运是靠文字规范
04、汉字可能就是“中国的宗教”
05、汉字体现了宗教精神
06、“六书”之作为汉字宗教的构成仪式
07、甲骨文来自神秘的偶然爆发
08、甲骨文源于古代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的证据以及用原始楔形文字的基本符号——重新解读甲骨文
09、发明中文的仓颉会是苏美尔人吗
10、汉字与印度河及土库曼斯坦
11、苏美尔与中国的渊源
12、苏美尔文明及其文字
13、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影响所及
14、苏美尔学可能指向中国
15、甲骨文与古埃及圣书字象形字比较研究
16、揭开埃及文明的密码——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译故事
17、夏朝真的就是古埃及吗
18、《发现夏朝》是怎样把古埃及文字解读为汉字的?
19、犍陀罗艺术的东传旁证了埃夏论的可能性
20、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后记、互联网打破了“沉默的螺旋”
下半部分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批判
前言、互联网不是乌托邦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研究》批判
后记、网管对于中国文明的戕害
(另起一页)
【上半部分】
【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另起一页)
【前言、全球互联网50年是文字出现5,000年的产物】
《全球互联网50年:发展阶段与演进逻辑》(互联网 新闻记者 2019-07-04)报道:
本文以年代为划分标准,系统梳理了互联网50年发展历程各阶段的关键事件和节点,总结了各个阶段演进的基本规律与内在逻辑。
互联网既是冷战的产物,更是全球化的产物。本文以年代为划分标准,从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和制度创新三个维度入手,系统梳理了互联网50年发展历程各阶段的关键事件和节点,总结了各个阶段演进的基本规律与内在逻辑,说明了一部互联网史就是一部人类扩展互联的文明史。在技术、商业、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与博弈中,互联网发展之路,既是时代的必然,也充满了偶然。本文希望通过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为正在到来的智能物联时代全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供启示和警示。
2019年是互联网诞生50周年(更确切地说是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互联网50年(1969-2019)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全球性史诗,是一场席卷全球所有国家的人类新文明浪潮。
可惜迄今为止,全球互联网史基本上还是一部美国史,延续了20世纪90年代所形成的叙事框架。尽管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互联网商业化的策源地,以及全球网络治理的中心,并在全球互联网50年发展历程中至少前30年占据了绝对的中心地位,然而时至今日,全球互联网格局早已今非昔比。
互联网全球化浪潮已经走出美国中心。Internetworldstats.com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9年3月31日,全球网民数量已达43.46亿,其中亚洲网民21.9亿(占50.4%),欧洲网民7.18亿(16.5%),非洲网民4.74亿(10.9%),拉美网民4.38亿(10.1%),包括美国在内的北美网民3.26亿(7.5%),中东网民1.70亿(3.9%),大洋洲网民0.28亿(0.7%)。互联网全球史理应展现出整个世界联网的全景图,除了美国的历史之外,必须包含和体现其余92.5%网民的历程才算完整。
雨果说:历史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系统回顾互联网50年,总结经验和教训,无论对我们迎接当下的挑战,还是面向未来的抉择,都有着特别的意义。
1、互联网50年的阶段划分:以年代为界
互联网是个一直在快速发展演变的复杂综合体,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层面,可以有不同的阶段划分。互联网史包含技术史、商业史和社会史,还有治理史和新媒体史,等等。因此,几乎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的研究和划分方法,迄今难以统一。
由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编著的《资助革命:政府对计算研究的支持》(1999)一书,将互联网的发展划分为4个阶段:早期阶段(1960-1970)、阿帕网(ARPANET)扩展阶段(1970-1980)、NSFNET阶段(1980-1990),以及Web的兴起阶段(1990-)。罗伊·罗森茨韦格(Roy Rosenzweig)的文章《巫师、官僚、勇士和黑客:书写互联网的历史》(1998)与詹内特·阿巴特(Janet Abbate)的著作《发明互联网》(1999),为互联网史的编写提供了标准的模板和叙述大纲,即从追溯阿帕网的创造用以描述上世纪60年代早期的“分组交换”(即包交换)网络想法,到电子邮件的诞生、瑟夫和卡恩的TCP/IP协议,以及互联网的商业化。
阿巴特追溯了从ARPA的基础技术发展到万维网的创建这一阶段技术的发展历史,以及网络用户和机构对技术的社会塑造方面的作用,分别描述了20世纪60年代网络思想和技术的发展,70年代互联网程序的价值和多样性,80年代互联网标准的完善和90年代互联网适应私人商业运作的整个互联网早期发展过程。体现了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变革出现的不同利益集团间相互支持和协作的新型组织形式。
作者认为,正是互联网创建时的高适应性的网络体系结构和非正式的包容的管理风格使互联网可以适应将来不可预测的环境,以及对企业和通讯行业产生革命性变化。
维基百科的互联网历史年表则将互联网史分为三个阶段:
(1)早期研究和发展(1965-1981);
(2)合并网络,创建互联网(1981-1994);
(3)商业化、私有化和更广泛的接入,形成现代互联网(1995年至今),该阶段又可分为Web1.0、Web2.0、移动互联网三部分。
威廉·斯普瑞(William Aspray)和保罗·E·塞鲁齐(Paul E. Ceruzzi)从商业维度描述了互联网的历史发展,以及它对美国商业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这段历史始于1992年,美国国会首次允许学术、政府或军事用户之外的人使用互联网。约翰尼·赖恩(Johnny Ryan)将互联网的历史(截至2010年)粗略分为分布式网络观念、扩散、新兴的环境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考察了网络出现的概念和背景;第二阶段追溯了网络技术和文化是如何成熟的,包括网络社区的形成、万维网的发明和互联网商业化的繁荣与萧条;第三阶段展示了Web2.0以来互联网如何改变了文化、商业和政治。
拉斐尔·科恩-阿尔马戈尔(Raphael Cohen-Almagor)将互联网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作为分界依据,具体分析了从互联网是如何由1957年的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发展而来,以及早期的互联网(1957-1984)是由美国的研究机构、大学和电信公司设计和实施的,这些公司对尖端研究有远见和兴趣;到互联网随后进入商业阶段(1984-1989),这得益于主干网路的升级、新软件程序的编写和日益增多的互联国际网络;20世纪90年代,当具有不同操作系统的企业和个人计算机加入通用网络时,互联网大规模扩展到全球网络中;社交网络的即时性和日益成功,使网络用户能够共享信息、照片、私人期刊、业余爱好。
此外,哈佛大学帕尔弗里(John Palfrey)教授则将互联网监管按照年代划成4个阶段:开放互联网阶段(1960-2000);拒绝访问阶段(2000-2005);访问受控阶段(2005-2010);访问争议阶段(2010-)。马丁马歇尔商业管理教授谢恩·格林斯坦(Shane Greenstein)在《互联网如何商业化:创新、私有化、以及新网络的诞生》(2016)一书中重点描述了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私有化之后到2003年左右这一时期,互联网的创新和商业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扮演的角色,作者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接管互联网视为新的时代开始,1989年左右开始的私有化则最终导致了政府管理的结束。
那么,对于一般意义而言的互联网史,究竟如何划分才较为科学、恰当,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段迄今为止50年的历史,完全可以站在一定历史高度,相对开阔地进行考察。这样一段长度的历史,核心在于其存在相对的科学性和解释性空间,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解释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内在逻辑。
经过比较分析,本文最终选定以年代划分全球互联网的发展阶段。主要原因在于:
1.阶段划分能够保持基本的稳定性,不会随时间变化而出现重大波动和改变,这是年代划分最大的优势;
2.能够基本契合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和演变周期,事实上,十年一个周期比较吻合一代代技术变革的周期长度;
3.能够概括和突出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特点;
4.能够恰当合理地分析问题和解释基本现象;
5.在中国与全球互联网之间,具备一定的通用性,能够基本对标,方便比较;
6.能够在未来更长的时间之内,灵活延展,经得起时间考验;
7.能够充分吸收和继承历史上诸多认可度比较高的划分方法和约定俗成的名称,比如Web 1.0、2.0,移动互联网等。
综上所述,本文将50年全球互联网发展史加上史前10年和21世纪20年代开始的10年,每10年一期,划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的基础技术阶段,以计算机广域网和数字通信技术的成熟为标志,尤其是包交换技术的突破,为互联网前身——ARPA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的基础协议阶段,最大的突破就是TCP/IP的诞生,使得不同计算机和不同网络之间互联成为大势所趋;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基础应用阶段,全球各种网络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并且通过电子邮件、BBS和USEnet等应用的普及,促成了互联网在全球学术界的联网,TCP/IP和NSFNET成为协议大战和网络大战的胜出者。
上述三个阶段,包含史前阶段,是互联网商业化之前孕育、积累和完善的30年。没有风险投资,没有一夜暴富,互联网故事大多平淡乏味,缺乏轰动效应。然而正是这长达30年的“寂寞期”,积蓄了互联网厚积薄发的巨大能量。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Web 1.0阶段,主要是万维网(WWW)的诞生和商业化浪潮,推动着互联网走向大众,以浏览器、门户和电子商务等应用开启了互联网发展的第一次投资热潮;
第五阶段,是21世纪头10年的Web 2.0阶段,主要是博客、社交媒体等兴起,网民成为内容的生产主体;
第六阶段,是21世纪10年代的移动互联阶段,随着智能手机全面崛起,移动互联网成为全球互联网新一轮扩散的主力军,更加深入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第七阶段,就是21世纪20年代开启的智能物联阶段,随着5G应用的展开,全球将进入万物互联新阶段。
显然,以10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年代划分也不尽准确,肯定会出现某些错位,甚而有固化和武断之嫌。比如作为Web 2.0代表的博客在2001年“9·11事件”中已开始崭露头角,但真正体现大众公认的内涵则要到2004年,从2000年开始计算显然过早。再如智能物联时代,其实从2016年李世石大战阿尔法狗事件开始,人工智能就已成为全球热点;虽然人们将2019年称为5G商用元年,但真正奠定智能物联时代基础的5G要形成大规模商用,恐怕还要等到2020年之后。不过,上述偏差并不影响对全球互联网50年历史整体的分析和研判,这种新的阶段划分将使得整个互联网历史更具概括性和条理性,具有比较清晰的体系。
2、互联网发展各阶段:关键事件及特点
一部互联网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创新史,是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和制度创新等三个层面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联动过程,最终形成一部网络时代的人类文明进化史。在不同历史时期,三个层面的创新分别呈现出不同的重要性。
整个互联网发展历程,前30年主要由技术创新引领,后30年商业创新转变为绝对的主角,最近10年,制度创新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成为最大的能动性。
计算机网络史前阶段:20世纪60年代之前
尽管19世纪的电报网络已是第一个全数字的网络系统,但真正的计算机网络还要等到20世纪60年才具备基本的技术条件,包括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此前,人们熟悉的网络还是模拟系统的电话网络。
在网络诞生之前,很多富有远见的思想家和先驱已经做出了探索与努力。美国作家马克·吐温(Mark Twain)1898 年就已在其短篇小说《起源于 1904 伦敦时间》中描绘出了如今人们认知的“互联网”雏形。故事中一位叫 Clayton 的军官被法院指控为谋杀嫌疑犯,而他谋杀的人,就是发明了“电传照相机”的 Szczepanik。电传照相机会与电话系统关联起来,使身处世界不同角落的人相互看得见、听得到。在世界范围内,每个人发布的共享信息可以被所有人同步获取。
图书馆学创始人之一、比利时人保罗·奥特勒(Paul Otlet),是最容易被美国网络历史学家所忽视的先驱人物,他在1934年就已经勾画了一个全球计算机网络的草图(称之为“电子望远镜”),允许人们浏览和搜索数百万链接起来的文档、图像、音频和视频文件。在他的描绘中,大家可以使用这个设备向其他人发送信息、共享文件甚至组建在线社区。这个系统名叫“réseau”,翻译过来就是“网络(network)”,或者“环球网(Web)”。《连线》杂志原主编凯文·凯利(Kevin Kelly)说,“这是超文本的蒸汽朋克版”。
另一位提出类似网络概念的是英国小说家赫伯特·乔治·威尔斯(H.G. Wells):“任何一个学生,不论他在地球的哪一个角落,都能够随时坐在他书房里的投影仪边,阅读所有的书和文件,这些投影和原件一模一样,毫无二致。”在1923年的《神一样的人》(Men Like Gods)中,他想象了一个乌托邦式的未来,人们几乎完全凭借无线电话和语音邮件沟通。1937年,他提出了“世界大脑”(World Brain)的概念,将人类所有的知识通过缩微胶片保存在一个巨大的银行中,通过飞行器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此概念当然需要等待微芯片的发明之后,才可能真正实现于当今的互联网。
美国互联网先驱们更愿意将致敬献给范内瓦·布什(Vannevar Bush)。1945年,布什在7月号《大西洋月刊》(Atlantic Monthly)发表论文《诚如所思》(As We May Think),提出了微缩摄影技术和麦克斯储存器(Memex)的“个人图书馆”概念,开创了数字计算机和搜索引擎时代的新理念,启发了很多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先驱们,后来的网络、鼠标、超文本、超链接等计算机技术的创造,均受到这篇具有时代意义的论文启发。因此他被尊为“互联网先知”。
1947年贝尔实验室制造出第一个晶体管。1958-1959年,杰克·基尔比(Jack Kilby)和罗伯特·诺伊斯(Robert Noyce)分别发明了锗集成电路和硅集成电路。1969年,最早由肯·汤普森(Ken Thompson)、丹尼斯·里奇(Dennis Ritchie)和道格拉斯·麦克罗伊(Douglas McIlroy)在AT&T的贝尔实验室开发的UNIX分时操作系统诞生。先驱们心心念念的网络开始从梦想接近现实。而促成互联网诞生的最大事件,当然是1957年苏联发射了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Sputnik。这是给美国上下带来巨大危机感的“卫星时刻”。作为响应,美国国防部(DoD)组建了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开始筹集充足的资金,面向大学和科研体系为军事领域孵化前沿的科学技术应用。这是互联网得以诞生的根源。
一部人类史,也是一部传播与互联演进的历史。互联网的诞生,首要的驱动力,就是人类传播和互联的内在驱动力。进入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进入一个全新阶段。尤其在二战之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但是,催生历史重大创新和变革的除了人们渴望互联、需要通信和加强沟通和传播的内在需求之外,非常规的需要也可能是重大的推动力。对于互联网来说,冷战的军事需求显然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美国政府因为冷战需要而建立起来的ARPA,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军事机构与高校之间联动的开放机制,也是互联网能够在60年代应运而生的关键。
虽然互联网是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但是其诞生过程依然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和惊险。人类天然的互联与沟通需求、技术进步的基础和条件,因为冷战而强化的军事需求,以及独特的创新机制,都在为互联网的诞生准备各种必需的要素。
第一阶段,基础技术阶段(20世纪60年代):包交换是第一基石,联网成功
互联网集诸多技术之大成,围绕互联网诞生的时间说法不一,即便是几位核心的互联网之父,观点也不尽相同。无论如何,世界上普遍认同1969年10月29日是互联网(阿帕网)诞生日。美国无疑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互联网之父无一例外是美国人。不过,如果说美国是互联网之父,那么欧洲人可以算是互联网之祖。因为奠定互联网最关键的两大核心技术——包交换技术和TCP/IP协议,都极大地受益于欧洲学者的前期研究成果。
电子计算机技术发源于二战,而计算机更早的溯源则来自欧洲。无论是计算机的始祖——19世纪设计差分机和分析机的英国人查尔斯·巴贝奇(Charles Babbage,1792-1871),还是被称为计算机程序之母的传奇数学家阿达·洛芙莱斯(Ada Lovelace,1815-1852),以及被称为计算机科学之父和人工智能之父的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艾伦·图灵(Alan Turing,1912-1954),都是欧洲人。20世纪60年代开发计算机网络实现数字通信的先驱们,除了美国之外,英国、德国、法国等都并不落后。
互联网并没有突然成为今天的全球基础设施,也没有从早期的电信系统中自动形成。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两条独立的研究线程被编织起来,其中一个就是最终影响当今互联网最关键的技术突破,即包交换技术。
互联网之父拉里·罗伯茨(Larry Roberts)在其论文The Evolution of Packet Switching中认为,包交换技术并不是一项真正的发明,而是由邮件、电报和汤姆纸带交换系统在一个多世纪以来所使用的基本动态分配技术上的应用。但是,它从根本上区别于连接普通电话的电路交换技术。
在包交换网络上,信息被分解成一系列单独发送的离散“包”,并在接收端重新组合成完整的信息。提出这个名词的是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NPL)的唐纳德·戴维斯(Donald Davies)。1965年,他被任命为NPL的负责人,第二年就提出了一种基于“分组交换”(即包交换)的全国性数据网络。无独有偶,1964年兰德公司的保罗·巴兰(Paul Baran)也提出了类似理论,并提议开发一种用于在线数据处理的国家通信服务。这种快速的信息交换服务,通过自动将长消息分割成块并分别发送它们来实现,这种技术构成了当今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基础。NPL网络是一个真正实现包交换的实验网络,速率高达768kpbs,而规划中的阿帕网速度才从2.4 kpbs升级到50 kpbs。
法国互联网之父路易斯·普赞(Louis Pouzin)从1971年开始建造的网络CYCLADES是一个连接法国政府不同部分的多个数据库的网络工程。虽然它比阿帕网晚一点,但其关键想法却比阿帕网先进很多:主机只负责数据的传输而不是网络本身。同样是包交换技术,阿帕网如同火车,数据必须运行在固定的轨道上,只能满足几十个节点的联网。
而普赞的CYCLADES却通过软件的协议,实现了更灵活的数据传输,就像汽车一样,无须通过固定的线路传输,一下子可以满足百万级以上的节点。这些创新完全公开,及时发表,也没有申请专利限制,普赞的成功实践直接启发了TCP/IP的基础性突破。因此TCP/IP的共同发明人、互联网之父文顿·瑟夫说:“普赞得到认可太晚了,这很不公平。”
欧洲对互联网最大的贡献当然还有在日内瓦欧洲物理粒子中心(CERN)工作的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1989年3月,他提出了万维网(WWW)第一版规划书。1990年12月25日,他和罗伯特·卡里奥(Robert Cailliau)一起成功通过Internet实现了HTTP代理与服务器的第一次通信。
光有技术显然是不够的,欧洲人唐纳德·戴维斯和路易斯·普赞都因为资金捉襟见肘,而止步于开启更大的可能性。ARPA的财大气粗,成为美国人在互联网开创性工作中独领风骚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重金投入研究的分时系统成为孕育互联网的重要力量。
全球互联网公认的开山领袖之一,首先是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心理学、人工智能专家和分时系统先驱人物约瑟夫·利克莱德(J.C.R.Licklider)。1960年,利克莱德发表了题为“人-机共生”(Man-Computer Symbiosis)的文章,他在这篇文章中设想了一个可以使人们和计算机在做出决定和控制复杂情况时能够相互合作,而不会对预先确定的程序产生不灵活的依赖的系统。1962年8月利克莱德撰写了一系列讨论“银河网络”概念的备忘录,构想了一套由世界各地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如克兰洛克所言,尽管利克莱德是一个有远见的人,但他并不是一个网络技术专家,所以他面临的挑战是最终如何实现这些想法。
1962年10月,利克莱德受邀进入ARPA担任信息技术处首任处长。在他支持下,1965年,MIT林肯实验室的两台计算机使用分组交换技术进行通信,项目负责人就是后来的互联网之父拉里·罗伯茨(Larry Roberts)。1966年,IPTO新处长罗伯特·泰勒(Robert Taylor)完成了阿帕网的立项,并软硬兼施将拉里·罗伯茨拉到IPTO负责项目实施。
1967年10月,在田纳西州Gatlinburg召开国际计算机协会(ACM)操作原则专题研讨会。拉里·罗伯茨发表了第一篇关于阿帕网设计的论文。来自英国唐纳德·戴维斯团队的罗杰·斯坎特伯里(Roger Scantlebury)也宣读了有关数据包网络概念的论文,直接启发了罗伯茨采纳包交换技术。
1968年,位于波士顿的BBN成功拿下了接口信息处理机(IMP)的合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克兰罗克(L.Kleinrock)获得建立网络测量中心的合同,以克兰罗克学生史蒂夫·克洛克(Steve Crocker)为首的松散组织,形成网络工作组(NWG),开始开发用于阿帕网通信的主机一级的协议。1969年10月29日UCLA与斯坦福研究所(SRI)之间成功发出了第一个信号。在网络上发送的第一条消息应该是“Login”,但在发送字母“g”的时候,连接崩溃了。随后的1969年11月,第三台IMP抵达阿帕网第三节点——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UCSB);1969年12月,最后一台IMP在犹他大学(Utah)安装成功,具有4个节点的阿帕网正式启用,人类社会从此跨进了网络时代。
作为互联网诞生的标志年,1969年发生了很多大事。
UNIX在1969年诞生,这是一个强大的多用户、多任务操作系统,支持多种处理器架构的分时操作系统。1969年还发生了互联网领域第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RFC(Request For Comments,意即“请求协议”)。第一份RFC文档“Host Protocol”(RFC 1)由UCLA的斯蒂芬·克洛克撰写,1969年4月7日公开发表,为了避免打扰室友,他在浴室里完成了这篇文档。作为一种开放的文档形式,RFC坚持一种“合作比研究人员之间的竞争更强大”的精神,并享有“网络知识圣经”之美誉,至今依然是互联网技术社区和标准制定最基本的方法和规则。
1969年最轰动的历史事件应该是1969年7月20日阿波罗11号首次完成登月,轰动全球。开罗广播电台将阿波罗登月称为“人类最伟大的成就”。而查遍当年所有大部头的历史书籍,都不可能找到关于互联网前身——阿帕网的任何信息。互联网诞生完全被当年的历史学家和媒体所忽视。孰料50年前默默无闻的互联网,在今日改变了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人的生活,历史就是这么神奇!
60年代显然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所谓时势造英雄,在需求、技术和机制等要素逐渐就绪的前提下,还需要有合适的人才能让奇迹发生。60年代,约瑟夫·利克莱德、罗伯特·泰勒、拉里·罗伯茨和伦纳德·克兰罗克等互联网先驱风云际会,他们个人独特的能力与特质以及合作迸发的群体智慧,最终使得互联网在美国诞生,而技术研发并不落后于美国的欧洲最终失之交臂。互联网之父拉里·罗伯茨在接受我们口述历史访谈时候认为,如果不是他们这批人,互联网还是会诞生,但是很可能要至少推迟5年。
第二阶段,基础协议阶段(20世纪70年代):TCP为第二基石,应用开始萌芽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阿帕网还是美国国防部的一个项目,不过主导阿帕网项目的计算机科学家们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科学家及手下的研究生之间的自治和共治,成为这一阶段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关键。在大学的科学精神主导下,黑客文化与反主流文化和谐地融合在一起,成为孕育互联网精神和网络文化的核心所在。
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联网通信成功,标志着互联网完成了从0到1的进程。但要成为能够汇聚全球力量的网络,显然远远不够,还需在协议上取得重大的突破,TCP/IP正是这一时期的关键突破。
1970年12月,史蒂夫·克洛克(S.Crocker)领导的国际网络工作小组(International Network Working Group,简称INWG)完成了最初的名为网络控制协议(NCP)——阿帕网主机到主机协议。1970年3月,克洛克在RFC36文档中就对其进行了描述。然而,由于当时并没有针对IMP向主机提供的服务定义,因此克洛克等人对于主机必须做什么工作还不清楚。直到后来,他们才阐明了构建一组分层协议的概念,底层是通用传输服务,顶层是多个特定于应用程序的协议。
1971-1972年,随着阿帕网站点之间完成NCP的实施,网络用户终于可以开发应用程序了。
阿帕网立项之初的构想,仅仅是希望联接并共享宝贵的计算机资源。但是,项目一旦启动,技术创新就有了自己的意志和取向。不务正业的电子邮件不经意间成为互联网第一个杀手级应用。可以说,互联网是建立在电子邮件的应用之上发展起来的。
1971年9月,BBN开始使用更便宜的Honeywell 316来构造IMP。受限于IMP只能连接4台主机,BBN开始研究能支持64台主机的终端型IMP(TIP)。BBN的雷·汤姆林森(Ray Tomlinson)发明了通过分布式网络发送消息的email程序。最初的程序由两部分构成:同一机器内部的email程序(SENDMSG)和一个实验性的文件传输程序(CPYNET)。1972年3月,汤姆林森为阿帕网修改了email程序,这个程序开始变得非常热门。汤姆林森还用33型电传打字机键盘上的符号“@”创建了一种地址系统。网络工作组(INWG)决定构建一系列的网络协议。1971-1975年间担任ARPA主任的斯蒂芬·卢卡西克(Stephen Lukasik)本人就是电子邮件的忠实用户,自然放任了电子邮件的发展。1973年由其委托的一个内部调查发现,该年阿帕网上电子邮件的流量占据了四分之三之多。
1972年10月,由拉里·罗伯茨领导,鲍勃·卡恩具体操办的计算机通信国际会议(ICCC)在华盛顿特区召开,这是阿帕网第一次公开演示,会上演示了由40台计算机和终端接口处理机(TIP)组成的网络,生动直观地证明了网络的巨大潜力。当然,网络的潜力只有在全球联网成为现实的基础上才有意义。1973年,一切都发生了。1973年6月,ARPA网在美国之外接通了第一个节点挪威——由华盛顿连接到“挪威地震台阵”(NORSAR)。该机构以地震监控为名义,实质上主要职能是监控苏联的核试验情况。9月,伦敦大学学院(英国)也连接到阿帕网。同年,“互联网”这个专有名词诞生了。
1973年还有更重要的事情。阿帕网在1970年12月有了13个节点,1971年9月增加到18个,1972年8月达到29个。1973年,正式到IPTO工作的鲍勃·卡恩提出建立Internet,开始在ARPA进行网络互连的研究。3月,文顿·瑟夫在旧金山一个饭店的大堂里,将网关体系结构的草图画在一个信封的背面。他们经常先激烈争论一番,然后各自收兵,瑟夫回忆道:“我们常常是一个人在打字时,另一个人才得以休息休息自己扭累的脖颈,却又不得不一起构思,真有点像两只手绑在一支笔上。”到1973年底,瑟夫和卡恩完成了他们的论文,题目定为《关于包网络相互通信的一个规范程序》。他们掷了一个硬币,来决定谁的名字应该署在前面,结果瑟夫赢了。论文对TC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的设计作了详细的描述,后来发展为今天的TCP/IP协议。
TCP/IP 意味着 TCP 和 IP 在一起协同工作,TCP 负责应用软件(如浏览器)和网络软件之间的通信,IP 负责计算机之间的通信,这为实现真正的互联网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另一方面,如马库斯·弗兰达(Marcus Franda)在其《治理互联网》的研究中强调,尽管TCP/IP对新入网用户所设置的低标准符合研究团队的通道开放准则,但是,TCP/IP同样符合于美国政府的偏好。当时TCP/IP被国防部所接受是因为在战争条件下,当网络不可靠的时候依然可以借助TCP/IP使用网络。1975年,两个网络之间的TCP/IP通信在斯坦福和伦敦大学学院(UCL)之间进行了测试。1977年11月,三个网络之间的TCP/IP测试在美国、英国和挪威之间进行。1978年,TCP分解成TCP和IP两个协议。
1976年,在欧洲互联网之父彼得·科尔斯坦(Peter Kirstein)策划下,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她的第一封电子邮件中点击了“发送按钮”。1978年的2月16日,沃德·克里斯坦森(Ward Christensen)和兰迪·瑟斯(Randy Suess)在美国芝加哥发布了历史上第一个BBS系统(Computerized Bulletin Board System/Chicago)。
1979年,来自威斯康星大学、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以及许多其他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家召开会议,计划建立一个连接各学校计算机系的网络。显然,互联网仅限于国防部的项目已远远不足以满足需要,以科研机构主导的新阶段即将开启。同年,汤姆·特拉斯科特(Tom Truscott)和史蒂夫·贝劳文(Steve Bellovin)使用UUCP协议建立了连接杜克大学和北科罗拉多大学(UNC)的USENET,建立了主持新闻和讨论小组。英国埃塞克斯大学的理查德·巴图(Richard Bartle)和罗伊·特鲁伯肖(Roy Trubshaw)开发了第一个多人参与的游戏MUD(被称做MUD1)。深入大学的网络,应用突破如鱼得水。网络大了,网络的管理需要更正式的组织,当时身为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项目经理的文顿·瑟夫创建了第一个比较正式的网络治理机构——Internet结构控制委员会(Internet Configuration Control Board,ICCB)。
20世纪70年代是互联网真正走向实用,形成扩展能力的关键时代。数字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始走向实用。但是,当时也是众多丑小鸭之一的ARPA网项目如何能够超越同时期的诸多类似科研网络而脱颖而出,值得思考。ARPA网作为一个有军方丰富资金支持,同时汇聚全美顶尖高校和科研体系优秀人才的项目,不断加大投入,扩大更多节点的互联网,更重要的是大学体系的科学精神和开放路线成为绝对主导的价值观。尤其是TCP/IP的诞生,奠定了ARPA网项目整体架构和体系的开放思想,超越了一个单纯的科研项目的范畴,而成为一个面向全美甚至欧洲的开放平台,激发了包括广大研究生群体的创造力,开发出电子邮件、文字传输协议(FTP)、BBS等应用,构建了超越传统治理模式的新的网络治理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形态,影响至今。
第三阶段,基础应用阶段(20世纪80年代):协议大战TCP/IP胜出,NSFNET网络全球
互联网发展的黄金时代,是在商业化之前的20世纪80年代。那时全球网络还没有统一到互联网(Internet)。在80年代初期,TCP/IP也还没有必胜的信心。这个时期,美国、欧洲以及随后的亚洲等各国高校,计算机网络的研究和开放如雨后春笋。无论是协议、规范和网络,均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热闹景象。
一系列关键的举措,奠定了TCP/IP的最终胜出。1982年,TCP/IP 协议成为刚刚起步的互联网的重要协议,第一次明确了互联网(Internet)的定义,即将internet定义为通过TCP/IP协议连接起来的一组网络。1983年1月1日,阿帕网完全转换到TCP/IP,且分成阿帕网和MILNET两部分,后者并入1982年建立的美国国防数据网,现存113个节点中的68个进入MILNET。1984年,美国国防部也将TCP/IP作为所有计算机网络的标准。在漫长的协议大战中,TCP/IP终因其开放性和简单性脱颖而出,一统天下。
1981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提供资助建立计算机科学网络(CSNET),为大学计算机科学家提供网络服务。NSFNET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学术用户和阿帕网的网络,并成为推动80年代全美和全球大学之间联网的主导性力量。同年,法国Telecom公司在法国全境部署Minitel(Teletel)网。BITNET是美国纽约市立大学建立的合作网络,连接的第一个节点是耶鲁大学,最初的作用是为Internet用户提供邮件列表服务器,用户可以在BITNET和Internet之间发送电子邮件。全球很多大学计算机中心最早联网的都是先从BITNET开始,而它最初只是一个社会组织,在巅峰时期的1991年,BITNET联接了500多家机构和3000多个节点。但是由于TCP/IP的快速爆发,IBM大型机平台逐渐退出学术机构,BITNET的阵地也被迅速侵蚀。全世界开始融合成为一个网络。
1982年,EUUG建立欧洲Unix网(EUnet),提供email和USENET服务,最初连接的国家有荷兰、丹麦、瑞典和英国。
1983年,欧洲科学研究网(EARN)建立,同BITNET非常相似,使用IBM公司赞助的网关硬件。同一年,汤姆·詹宁斯(Tom Jennings)建立惠多网(Fidonet),FidoNet 是一个很简易的BBS,称得上现代论坛的鼻祖,可通过Internet电子邮件访问,影响了包括中国马化腾、张朝阳、求伯君等在内的很多早期互联网爱好者。1984年,使用UUCP协议的日本Unix网JUNET建成。英国使用Coloured Book协议建成联合学术网(JANET),即以前的SERCnet。
1983年,域名系统(DNS)出现,产生了如.edu/.gov/.com/.mil/.org/.net 和.int等一系列域名,这比网站使用IP地址(如123.456.789.10)更容易记住,网络空间终于有了人性化的地址名称。1984年,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在其科幻小说《神经漫游者》一书中创造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这个词,给互联网创造的这个世界命了名。1985年,马萨诸塞州 Symbolics 电脑集团的网站面世,成为第一个注册域名(http://Symbolics.com)。
1985年,全球电子链接(Whole Earth Electronic Link,WELL)开始提供服务,汇聚了大批网络文化先驱和黑客人物,成为早期网络文化的大本营。社区内引发一系列影响互联网发展的事件,1997年被《连线》杂志评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在线社区”。1986年10月16日,立法者们历经7年研讨,《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终由罗纳得·里根签署成为法律,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侵入他人计算机”。1988年,莫里斯蠕虫的发明者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成为第一个因违反该法案而被定罪的人。
1986年,NSFNET的主干网建成,网速达到56K bps。NSF在美国建立了五个超级计算中心,为所有用户提供强大的计算能力。NSF资助的SDSCNET、JVNCNET、SURANET、NYSERNET也开始运营。美国高校开始掀起联网的高潮,一些 NSF 支持的区域研究和教育网络可以连接到 NSFNET骨干网,有效扩展了美国各地的互联网使用情况。这一年,协议大战全面爆发,欧洲推行开放式系统互联(OSI),而美国当然是TCP/IP。
布瑞恩·阿图(W. Brian Arthu)在其研究中发现,现代、复杂的技术往往表现出越来越多的采用回报,因为采用越多,获得的经验越多,改进的就越多。因此,一项偶然获得早期采用领先地位的技术最终可能会“垄断”潜在采用者的市场,而其他技术将被“锁定”。虽然OSI看起来势力强大,最终还是TCP/IP所代表的自下而上的力量全面胜出。正如学者丹尼尔·W·德雷兹纳(Daniel W. Drezner)所言,OSI与TCP/IP之间的竞争是历史上关于“锁定”的经典案例之一。同年,IAB成立Internet工程特别工作(IETF)和Internet研究特别工作组,以技术治理为核心的网络治理开始走向正规化。
1987年,在Usenix基金的支持下建立了UUNET,提供商业的UUCP服务和USENET服务。互联网商业化的萌芽开始出现。同年,在德国和中国间采用CSNET协议建立了email连接,9月20日从中国发出了第一封信。1987年,连接互联网上的主机数量超过了2万台,思科出产了第一台路由器。以前的阿帕网协议受限于互连1000台主机,采用了TCP/IP标准后,互连更多的主机变成了现实,联网带来的商机开始浮出水面。
1988年,互联网中继聊天(IRC)首次被部署,为今天的实时聊天和即时消息程序开了先河。11月2日,互联网第一场大规模的安全事故——莫里斯蠕虫(Morris Worm)事件爆发,互联网上全部6万个节点中的大约6000个节点受到影响。该事件促使DARPA建立了计算机应急中心(CERT)以应付此类事件。不过,当年的网络安全问题并未引起人们太大关注。天文学家、电脑安全专家克利夫·斯托尔(Clifford Stoll)的著作《杜鹃蛋》(The Cuckoo’s Egg,1989)可以说是现代信息安全早期历史的经典之作,他第一次把黑客活动与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黑客极具破坏性的黑暗面也浮出水面。小说最后用著名的莫里斯蠕虫事件作为结尾。
1988年,NSFNET主干网速率升级到T1(1.544M bps)。加拿大的地区网络第一次连入NSFNET,到年底,连入NSFNET的国家包括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冰岛、挪威和瑞典。1989年,澳大利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波多黎哥和英国等接入NSFNET。全球联网格局基本形成。1989年,联网的主机数超过10万台。1989年8月,UCLA资助Act One研讨会,以庆祝阿帕网建成20周年和自己的功成身退。
1989年,美国在线(AOL)诞生,其之后20年的跌宕起伏,成为互联网商业化进程最好的见证者。
在互联网发展史上,80年代无疑是最容易被忽视和低估的年代。这是网络技术真正大爆炸的年代,各种协议和网络竞相登场,琳琅满目,争奇斗艳。毫无疑问,互联网是全球集体力量和智慧的成果,是各种技术和应用的集大成。只有最大程度的开放机制,才能吸引和汇聚源源不断的各方力量。80年代是互联网奠定全球化基础的关键时刻。美国全国科学基金会拿出巨额资金,资助新的骨干网络建设,并积极资助和推动全球高校和科研体系与其联网,成为TCP/IP在百余种竞争的网络协议中脱颖而出,以及NSFNET最终超越其他各类网络的关键。
80年代欧洲在网络方面发展的决心和力度不小,完全没有“臣服”于美国的意愿。而当年汇聚全球力量的OSI的技术水平和声势更像势在必得。互联网商业化之前的这段历史,堪称网络协议和网络本身的混战阶段。从ARPA网到NSF网,再到名称改为“互联网”,统领全球网络,成为唯一的中心。这个最终胜出的过程,更多的玄妙依然有待深入总结和挖掘。军事角色在舞台上如何及时退出,政府资金与大学体系如何形成复合体,如何向全球开放并资助互联,以及如何及时拥抱新兴的商业力量,让我们温故知新。
第四阶段,Web 1.0阶段(20世纪90年代):WWW启动商业化浪潮,泡沫时代来临
互联网真正进入大众视野,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1990年,阿帕网完成历史使命,停止使用。第一个商业性质的互联网拨号服务供应商——The World诞生。商业化,也只有商业化,才具备强大的、真正改变世界的力量。90年代正是互联网最辉煌、最美好的年代。万维网和浏览器的出现、克林顿政府战略性的政策引导,以及风险投资的疯狂加持,在这三级火箭的强力助推下,谱写了迄今为止最富有想象力,近乎魔幻的一段传奇历程。
互联网是纯粹美国的产物,但如同早期需要欧洲的技术铺路一样,互联网要走向大众化,依旧需要欧洲人的重大创新突破来奠基。1989年3月,欧洲核研究组织CERN科学家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递交了一份有点不务正业的项目建议书(万维网前身之构想)。仲夏之夜,蒂姆成功开发出世界上第一个Web服务器和第一个Web客户机。12月,蒂姆将其发明正式定名为万维网(World Wide Web),即公众熟悉的WWW。1990年万维网完成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的开发,1991年8月6日推出。1996年底,美国《研究和发展杂志》授予蒂姆年度科学家(Scientist of the Year)称号,蒂姆却认为WWW开启信息时代新纪元不过是“水到渠成而已”。
1991年除了诞生了第一个Web网页之外,更多新鲜事物纷纷诞生。Gopher,第一个查找文件内容而不仅仅是查找文件名称的搜索协议,是很多学术界人士使用的第一个搜索引擎工具。同一年,MP3成为标准,为互联网插上了音乐的翅膀。也是在同一年,MP3文件格式正式被接纳为标准。被高度压缩后的MP3文件,后来成为通过互联网分享歌曲和整个专辑的流行格式。
1991年12月1日,由戈尔起草的《高性能计算与通讯法案》(即史上闻名的《戈尔法案》)在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拨款6亿美元,推动美国互联网的发展。1992年11月3日,比尔·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戈尔成为副总统,戈尔对于互联网的梦想显然打动了年轻的克林顿。1993年9月,克林顿和戈尔发布报告,号召加快国家信息高速路的建设。1994年1月,戈尔为当年的《互联网指导大纲》撰写序言,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通过国家互联网举办互动式新闻发布会的美国副总统。在政策拉动下,北美、欧洲和东亚地区都迎来了网络建设的高潮,1994年被称为“国际网络年”。
1993年,浏览器问世被许多人认为是开启互联网辉煌年代的里程碑。1993年网站数量达到 600 个,与NSFNET连接的计算机数量从1985年的2000台增长到1993年的200多万台。尤为关键的是,面对越来越强烈的商业化需求和机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没有加以阻挠,而是引导了一个新的互联网架构,以支持新兴网络的商业使用。
1994年,互联网商业化浪潮最具标志性的Netscape 诞生了。同年,微软为Windows 95创建了一个Web浏览器。斯坦福大学的两名电气工程系的研究生杨致远(Jerry Yang)和David Filo创建了雅虎(Yahoo!),并于1995年3月组建了公司,很快获得了风险投资的青睐,全球第一门户由此起步。1995年,Compuserve、America Online 和 Prodigy 开始提供互联网访问。Amazon.com,Craigslist 和 eBay上线。第一个在线约会网站 Match.com 发布。随着互联网向商业企业转型,原始的 NSFNET 骨干网已经退役。
人们一般以1995年8月9日网景公司IPO为标志,作为互联网商业化热潮的起点。网景的股票开盘价是28美元,开盘仅一分钟,股价就冲到了70美元,当天最高价达75美元,收盘价为56美元。《华尔街日报》评论说,通用公司花了43年才使市值达到27亿美元,而网景只花了1分钟。互联网创业和投资的大热潮由此开启。
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颁布1996年电信法案,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刺激电信服务的竞争。该法案还包括之前的通信规范法,指明在网络上传播容易被儿童获得的淫秽产品是违法行为。为了回应法案,于1990年成立的旨在保护互联网公民自由的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创始人约翰·佩里·巴洛于1996年2月8日在瑞士达沃斯发表了著名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充分彰显了乌托邦式的、无政府主义的黑客理想。宣言的发表也意味着真正威胁的到来,商业和政治开始主导网络。
1996年,互联网商业化的第一场大战——浏览器战争爆发,PC行业最具垄断力量的微软投入重金抢占浏览器市场。1996年7月4日(美国独立日),Hotmail正式开始商业运作,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对其进行读取,收发电子邮件。1997年末,Hotmail成立还不足两年、员工仅有26人,微软以4亿美元将其收购,开创了互联网的又一个财富神话。而微软也借助Hotmail巨大的人气一跃成为全球注册用户最多和访问量最大的三大网站之一。同年,美国作家丹·布朗(Dan Brown)的处女作《数字城堡》(Digital Fortress)出版,以美国国家安全局、数码网络高科技为背景,探讨公民隐私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
1997年,里德·哈斯汀(Reed Hastings)和马克·兰道夫(Marc Randolph)成立了Netflix,最初只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卖给用户DVD。那时候,互联网界没有人关注它,更不会有人预测到它会在20年后成为全球在线视频的第一巨头。2011年,Netflix网络电影销量占据美国用户在线电影总销量的45%。2018年5月25日,Netflix的市值达到1526亿美元,超过了95岁的迪士尼的1518亿美元,登顶全球市值最高的媒体公司。
90年代后期,轰轰烈烈的反垄断大战一直伴随着微软。1997年,得益于司法部的宣判,可以删除或者隐藏最新版本Windows 95上面的IE浏览器,Netscape宣布自家浏览器免费。1998年,谷歌(Google)诞生,其唯一的服务就是搜索引擎。雅虎此时还看不上它。2000年,雅虎选择跟谷歌合作,付出720万美元,让谷歌为其提供搜索服务,这一大手笔使得谷歌第一次开始盈利。雅虎收购了很多公司,却没有成功收购谷歌,原因是2002年谷歌开价60亿美元,价格没有谈妥。孰料15年之后,谷歌市值超过了6000亿美元。
1998年,Napster公司在互联网上为音频文件的共享打开了大门,P2P技术和应用的诞生改变了整个互联网格局。接下来的10年里,音乐专辑销量减少了一半,自然引发了音乐行业和电影行业的不满,开始掀起互联网领域的强化版权保护进程。
当然,1998年最具轰动效应的事件还是1998年克林顿/莱温斯基的性丑闻,个人网站德拉吉报道(The Drudge Report)发布了第一个打破传统方式的重大新闻报道。9月9日,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将完成的调查报告移交国会,全球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刊登,由于访问量过大导致各大网站频频阻塞、崩溃,人们在各种论坛对这件事展开讨论。当这条新闻开始在网上疯传时,意味着互联网首次从传统新闻媒体篡夺了重大事件的报道权。
1999年是互联网史上最疯狂的一年。1998年到2001年期间,埋设在地下的光缆数量增加了5倍;全美70%以上的风险投资涌入互联网,1999年美国投向网络的资金达1000多亿美元,超过以往15年的总和;IPO筹集的资金超过了690亿美元,是有史以来融资额第二大的年份;457家完成公开上市的企业多数与互联网相关,其中117家在上市首日股价翻番;有史以来IPO开盘日涨幅前10大的交易中有9桩是发生在这一年;美国371家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发展到整体市值达1.3万亿美元,相当于整个美国股市的8%。然而,根据调查,至少有51家互联网公司将在未来12个月内花光所有现金。
到2000年3月纳斯达克最高点时候,互联网公司平均市盈率是107,如今是25左右。调查显示,1998年和1999年间把公司名字改成与网络相关的63家公司,仅在改名前后十天时间,股价就平均增长了125%。
千年虫问题是新旧世纪交替之时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一事件无论对人类,还是对计算领域或者技术领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教训。虽然,让全世界如临大敌、耗资巨大的千年虫问题最终并没有大爆发,让全世界虚惊一场,但是互联网泡沫所造就的20世纪末的最后疯狂,却给21世纪带来了一场灾难性崩盘。
90年代无疑是互联网发展历史上最激动人心的时代,是互联网从学术网络走向商业网络的蜕变过程。互联网真正走向社会,成为变革时代的创新力量。有赖于技术与商业、社会和政治更大范围的联动,尤其以克林顿执政8年(1992-2000)这个互联网引领的“新经济”奇迹为代表,华盛顿“信息高速公路”政策理念的引导,华尔街资本市场的协同和助力,硅谷创业精神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引爆,互联网热潮席卷全球。1993年才200多万网民,到1999年底已经是2亿多网民,短短6年,实现百倍级的增长。即便互联网泡沫最终走向破灭,但是互联网热潮再也不会停止。互联网无疑是整个人类90年代最重要的“兴奋剂”,也一跃成为变革时代的最大力量。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提出:“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曼纽尔·卡斯特宣布“网络社会的兴起”。
第五阶段,Web 2.0阶段(21世纪00年代):网民登陆《时代》年度人物,网民成为互联网第一生产力
“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理念在互联网领域里面发挥作用,要等到21世纪初Web 2.0浪潮的兴起。
新世纪的开端,让人们充满遐想。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宣布合并,组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合并交易额达1660亿美元,新公司的价值在合并后更高达3500亿美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合并案例。其目标是要占领下一代互联网的宽带基础设施、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内容市场,最终却成为史上最大的失败案例之一,2009年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分拆,公司总市值缩水98%。
新世纪对互联网行业来说并不美好,互联网浪潮推动的投资热潮和新经济终于见顶。2000年4月,泡沫破灭的大崩溃开始了。4月3至4日两日内纳斯达克指数暴跌924点,跌幅超过20%,创造纳斯达克历史上的跌幅之最。一年之后的3月12日终于跌破了2000点的防守大关,一年时间跌幅高达62%。2001年的“9·11”事件将纳指又一步推进了深渊,连续阴跌至825.8的历史最低点。互联网泡沫破灭,直接将美国经济拖入了衰退,而美国经济的转弱引发全球经济进入衰退。直到15年之后的2015年4月,纳指才重回当年的最高点。
2001年的“9·11”事件不仅改变了美国,也改变了互联网,互联网终于走过纯粹的技术驱动和商业驱动的纯真年代,不得不开始面对政治的强力入侵。2001年10月26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颁布《美国爱国者法案》,极大地增强联邦政府搜集和分析美国民众私人信息的权力,为12年之后爆发的“棱镜门事件”铺设了危险的法律之路。
2002年7月,布什签署一道密令,首次要求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网络袭击的战略,就美国在何时和如何对外国的电脑系统进行袭击做出战略规划。2003年2月14日,美国公布《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将互联网安全提升至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9·11”事件的废墟上,博客成为灾难亲历者发布亲身体验的重要渠道,从此,博客正式步入主流社会的视野。其最大的革命性在于,广大网民开始成为内容的生产者。这一年,维基百科启动,多语言百科全书协作计划起步。创立5年后的2006年,维基百科英语词条数突破100万,到2015年的14年时间里,维基百科英语词条数突破500万条,积累了约30亿个单词、1800万个参考条目和30TB的数据,但是,这依然覆盖不到人类知识的5%。
P2P(peer-to-peer的缩写,指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分享)发展道路却不平坦,终于受到法律强有力的阻击。2001年美国联邦法院宣判关停Napster,除非它能找到一种方法能够避免用户共享版权文件,否则不予上线。2003年,Myspace、Skype和Safari Web浏览器登场。其中,MySpace在2003年成为最流行的社交网络,引领了Web 2.0的主流化。
新世纪另一个变化,就是网络治理进入全球政治视野。2001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欢迎国际电联的倡议,决定举办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峰会首次以两阶段举行的方式,于2003年12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一阶段峰会,于2005年11月在突尼斯举行了第二阶段峰会。这次会议不但定义了网络治理的基本概念和框架,还设立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作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对话平台。2005年,全球网民达到第一个10亿。2006年,互联网管理论坛第一次开幕。当然,美国政府并不希望各国政府主导网络治理进程,因而倡导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等联手共治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简称多方模式)。此后,多方模式和多边模式成为网络治理领域最大的争议点之一。
2003年9月,瑞典一个民间反版权组织——海盗湾成立,2004年10月独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盗版资源网站,海盗湾一成立,立刻在互联网圈里声名鹊起。在2009年运营者被瑞典逮捕之前,其注册用户已经超过了300万人,BT种子制作者高达1500万人,月访问量超过了2.3亿人次。通过对海盗湾的分析,学者发现,通过遵循与瑞典绿党(Swedish Green Party)类似的历史,海盗湾可以借助其声望来利用国际代表权,并完全绕过瑞典的政治体系。尽管遭到了政府的打击,海盗湾迄今依然变换着各种域名而运营着,还在欧洲多国组建了海盗党,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2004年,克里斯·夏普利(Chris Sharpley)首先命名“社交媒体”术语,同一年,开源软件理念的缔造者、O"Reilly媒体公司CEO提姆·奥莱理提出了“Web2.0”,最终给这场由博客、播客、SNS、Wiki等互联网的新浪潮命了名,并迅速在全球成为公认的主流概念。
2004年,面向大学生开放的The Facebook(即后来的Facebook)推出。2005年YouTube推出,大众可以免费分享网络在线视频。2006年,推特(Twitter)诞生,最初的名字是twittr(受Flickr的启发),该公司的创始人杰克·多西(Jack Dorsey)发出了第一个推文:“只是设置我的推特”。推特的成功,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开始走向“零时延”,推特的中国版“微博”在几年后爆发。这几大社交媒体的崛起,标志着Web2.0时代全面到来,使得在Web 1.0时代占据主导地位的门户模式开始走下坡路。2006年,《时代》杂志评选的年度风云人物,是网民“你”。
2007年1月9日,第一代iPhone由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发布,并在2007年6月29日正式发售,引发销售狂潮,被部分媒体誉为“上帝手机”,标志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正式开启。2008年7月11日,苹果在iPhone 3G发布的同时,正式推出应用商店App Store,带动了整个互联网开发和应用模式的重大变革。由于苹果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巨大贡献,在10年后的2018年8月2日,苹果成为全球人类史上首家市值破1万亿美元的科技公司,再次创造历史。
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达到2.53亿,普及率接近20%,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2010年中国网民达到4.57亿,超过美国和日本网民的总和。
2009年,互联网成立 40 周年,互联网的能量终于开始撼动政治体系,甚至颠覆政权。2009年4月,摩尔多瓦发生“颜色革命”,推特成为反对者组织交流的最佳工具。2009年6月,伊朗大选之后的国内局势持续动荡,美国政府也强力介入,甚至推特按计划进行系统维护时,白宫下令要其推迟维护时间。
美国索罗斯开放社会研究所,将如何利用互联网在“封闭社会”推动“民主运动”作为研究重点。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将推特等社交媒体网络看作是美国“极为重要的战略资产”,因为“这些新科技让‘独裁政府’难以控制信息”。2009年5月26日,奥巴马发布总统令,宣布对国家安全体制进行“二战”后最大一次改革。6月23日,国防部长盖茨下令组建网络司令部,随后提名国家安全局局长、四星上将亚历山大兼任司令。
2009年3月,美国通信分析机构TeleGeography发布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美国作为互联网中心的地位正在逐渐丧失。在过去,美国是许多地区互联网的中心枢纽,尽管现在仍有很多数据流量经由美国传输,但美国的重要程度已经大大降低了。1999年,来自亚洲的互联网流量中有91%要途经美国到达终点,但2008年这一比例已下降到了54%。9年前非洲互联网流量中大约有70%与美国有关,但2008年已降至仅6%左右,更多数据通过欧洲和中东传输。
互联网在新世纪的第一个10年,可谓坎坷非常,多灾多难,先是经历最为惨烈的纳斯达克崩盘,又遭遇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但是,这10年也因为创新而多姿多彩,先是网民创造力和生产力大爆发的Web 2.0浪潮,然后是iPhone开启的移动互联网浪潮,让网络真正成为全新的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全球网民从2000年初的不到3亿,发展到2009年底的18亿,全球普及率超过25%,突破了作为真正大众媒体的临界点。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超越了美国中心,真正进入全面开花的全球化阶段。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特色和模式。互联网商业化开始冲击传媒、商务、通信、沟通等社会各个领域。新一代互联网巨头纷纷崛起,为下一个历史阶段最为庞大的超级平台诞生做了充分的准备。而各国政府,则以网络安全和网络治理为由陆续登上互联网舞台的中央,要争抢主角的席位。
第六阶段,移动互联阶段(21世纪10年代):互联网改变生活,政治改变互联网
2010年开始的10年,是移动互联网的黄金10年。因为智能手机的普及,让全球网民从2010年的20亿增长到2019年的45亿,增量高达25亿,也就是说,现有网民中超过一半是这10年来上网的。2018年,全球网民普及率突破50%,世界变成了上网的一半人和不上网的一半人。其中不上网的一半人中,有90%来自于发展中国家。显然,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未来互联网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这个10年,一方面是美国FAANG和中国BAT等超级平台的强力崛起,另一方面是以美国政府为首的政府力量开始强烈介入互联网领域,引发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极大变化,极大影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格局。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和制度创新,在这个10年里开始进入三种力量相互博弈和相互制衡的新态势。
2010年1月13日,谷歌宣布,不愿再审查中国内地Google.cn上的搜索结果,考虑关闭谷歌中国办事处,影响深远的谷歌退出中国事件就此拉开帷幕。3月23日凌晨,借黑客攻击问题指责中国,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中国香港,谷歌正式退出中国大陆。
而就在谷歌高调发出新闻一周之后的1月21日,希拉里在华盛顿的新闻博物馆发表45分钟的“网络自由”外交政策演讲,强调“网络自由”在美国政策中的优先级,希拉里极力推行网络外交,以便把美国的声音向世界各地更多民众、企业和机构传递。
2011年2月15日,在埃及政权更迭后的第四天,希拉里又在华盛顿发表第二次“网络自由”演说,将“网络自由”概念作进一步细化阐述,并明确地纳入美国外交政策框架。她呼吁世界各国与美国一起接受相互联网自由的理念,重申网络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然而,把社交类网络作为外交“鼓风机”,是美国政府推出的一种更隐蔽、更具威胁的形式。中国媒体称,希拉里的“互联网自由”理论,无疑为Facebook、Twitter、谷歌等网站进一步全球垄断扩张,提供了最冠冕堂皇的借口。
2010年,Facebook活跃用户达到4亿,超过美国人口。这一年,吸引年轻一代的新的社交媒体Pinterest 和Instagram陆续上线。因为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迎来了互联网泡沫之后最好的发展时期。
互联网对于政治的介入效应也开始凸显。2011年,Twitter 和 Facebook 在中东的动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5月16日,美国白宫、国务院、司法部、商务部、国土安全局、国防部六大联邦政府核心部门,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报告。奥巴马将该报告定义为“美国第一次针对网络空间制订的全盘计划”,标志着美国网络空间全球战略正式形成,并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6月1日《纽约时报》报道,披露了美国联手以色列的“震网”病毒攻击伊朗核设施,代号“奥运会计划”。俄罗斯常驻北约代表罗戈津表示,这种病毒可能给伊朗布什尔核电站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有毒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其危害将不亚于1986年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截至2011年,“震网”感染了全球超过4.5万个网络,60%的个人电脑感染了这种病毒。
2012年6月6日,国际互联网协会举行了世界IPv6(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互联网协议第6版的缩写)启动纪念日。IPv6是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设计的用于替代IPv4的下一代IP协议,其地址数量号称可以为全世界的每一粒沙子编上一个地址,不仅能解决网络地址资源数量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多种接入设备连入互联网的障碍。
2012年5月18日,Facebook正式登陆纳斯达克,开盘价市值达到1152亿美元,成为历史上规模最大一宗科技公司IPO。2017年,Facebook市值突破了5000亿美元大关。
美国外交关系协会中国问题专家亚当·西格尔(Adam Segal)认为,如果将1947年视为两大阵营的冷战元年,那么2012年6月到2013年6年这一年,应该是网络问题重塑世界秩序的真正元年。2013年6月,斯诺登事件爆发。前中央情报局雇员和国家安全局(NSA)雇员爱德华· 斯诺登(Edward Snowden)揭开的“棱镜门事件”,震惊全球。从2013年开始,网络不仅仅只是网络,而且上升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冲突的主战场,网络冲突逐渐上升为中美之间的第一大问题,直到2015年西雅图的习奥会之后,网络问题才逐渐降温。
从互联网诞生以来,国际网络治理话语权一直在欧美手中。但是,斯诺登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强国滥用权力的现象在互联网领域同样发生,甚至更为严重。2014年4月,由巴西推动的国际网络治理平台NETmundial成立,并在巴西召开首届会议,全球800名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和技术界代表与会,会议形成一份12页的“成果”文件,旨在寻找更加公平合理的互联网治理解决方案,被视为互联网治理论坛(IGF)的补充和加强。当然,由于美国的各种阻扰,最终的结果再次令人失望。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中国主办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举办,在后面几年也同样受到美国政府的强烈抵制。
《2016年互联网趋势报告》(2016 Internet Trends Report)指出,印度互联网用户达到2.77亿人,超过美国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互联网第二大国。而且,印度是互联网使用率增长最快的国家,增幅达40%。同时,印度互联网普及率才只有22%,继中国之后,又一个互联网大国浮出水面,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印度于2011年推出的国家光纤网络计划,为本国逾20万个村庄提供宽带接入。全球互联网的版图已经走出欧美中心,开始了全新的下半场。
2016年10月1日,一件抗争多年,深刻影响全球网络治理的大事终于尘埃落定——美国商务部下属机构国家电信和信息局将互联网域名管理权正式移交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从而结束美国政府对互联网核心资源近20年的单边垄断,推动了互联网资源治理的民主化进程。这是斯诺登事件之后的一大突破。
2017年5月12日席卷全球的“想哭(WannaCry)”勒索病毒爆发,袭击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影响领域涵盖政府部门、医疗服务、公共交通、邮政、通信和汽车制造业等。网络治理全球性机制的缺失,在这场勒索病毒的灾难面前暴露无遗。病毒的源头就是美国国家安全局(NSA)泄露的武器库产物。
当然,真正影响美国政府对网络治理态度的,还是特朗普当选美国新一届总统。新媒体影响政治格局由来已久,但新媒体真正改变政治格局,却到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才初见端倪。从2012年奥巴马胜选到2017年特朗普胜选,社交媒体扮演的角色从传统的政治宣传工具变成了社会动员和政治舆论引导的核心手段。2016年11月9日,共和党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竞选胜出,英国《独立报》说这场大选“标志着世界政治的新纪元”,有人将特朗普的胜选总结为充分利用社交网络,是互联网传播的胜利。显然,“推特总统”特朗普的诞生,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也给网络时代带来了更大的冲击,给全球发展大大增加了不确定性。
随后爆发的Facebook数据“泄密门事件”,更是深刻改变了网络治理的进程。利用社交媒体和假新闻影响美国大选的事实,让欧美终于放下“网络自由”和“信息自由流动”的一贯政治立场。
欧洲在全球互联网产业版图中几乎消失殆尽,却并不意味着在网络时代的出局。在网络制度建设方面,欧洲反而一马当先,超越中美,令人叹服。除首创网络“被遗忘权”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诸多创新,欧洲还利用反垄断法对谷歌、Facebook等网络巨头接连开出巨额罚单,成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实践的全球第一高地。更显示欧洲制度建设能力的,是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一次确立了网民的网络主权,堪称全球网民的《独立宣言》。GDPR的价值是在互联网发展关键时期权力失衡的再平衡,影响深远,将成为世界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司法的第一参照。GDPR也使得欧洲重新回到了全球网络空间的舞台中央。
2018年4月16日晚,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政府在未来7年内禁止中兴通讯向美国企业购买敏感产品,美国“封杀”中兴事件最终得以解决。但是,美国政府针对华为的施压却更加严厉。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应美国政府要求,在加拿大温哥华拘捕孟晚舟,中美高科技博弈迅速进入白热化,美国在全球狙击华为5G也全面展开。引领全球互联网发展的中美两强,是继续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的两个引擎,还是成为分裂为两大不同阵营的主要因素?这个拷问放置在我们每一个关心未来的人们面前。
第七阶段,智能物联阶段(21世纪20年代):互联网改变社会,网络新文明面临地缘政治新挑战
2019年既是互联网第一个50年的结束,又是下一个50年的开始。所以,我们将第七个智能物联阶段的起点,定为2019年。
2019年可能是互联网历史上发生最深刻变化的一年,无论是5G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突破,还是GDPR、地缘政治介入和中美科技“脱钩”危险,都清晰鲜明地昭示着下一个十年不同寻常的机遇与挑战。可以说,2019年是互联网发展的一个十字路口,严峻性和挑战性甚至开始压倒了过去一贯的良好势头。
2019年4月11日,厄瓜多尔撤销了对“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政治庇护,英国警方随后逮捕了在厄瓜多尔大使馆藏身7年的阿桑奇。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审判和牢狱。这个互联网世界最具颠覆性的人物,显然已经被隔绝出互联网(这无疑就是最残酷的判决)。维基揭秘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目前不得而知。互联网浪潮到了今天,很多理想已经远去,理想主义的空间已被严重挤压。商业和政治席卷了一切。传统地缘政治,尤其是强权政治,成了互联网的主人。互联网秩序正在快速回归传统国际秩序。
2019年4月12日,具有“非洲阿里巴巴”之称的非洲电子商务公司Jumia在纽交所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全球大型交易所上市的非洲科技创业公司。两日内较IPO发行价最高上涨175.5%,市值增至30亿美元。Jumia的成功上市,令非洲互联网的商机第一次向全球敞开。2018年,非洲网民突破4亿,但是,依然有三分之二的人口还没有上网。
就在同一天,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罗斯福厅发表美国5G部署的讲话,宣布“5G是一场美国必须赢得胜利的竞赛”。有人称2019年是5G商用元年,而这也是通信行业第一次在新的技术变革面前,被政治力量如此强烈介入。技术与意识形态高度混杂在一起,无疑加大发展的复杂性和难度。这个趋势似乎不可扭转。华为创始人任正非4月17日说,“很不幸,美国将5G技术视为一种战略武器。对他们来说,这就像一颗原子弹”。开放与封闭,互联与分裂,不同力量的博弈进入白热化,这与50年前美国政府促成互联网诞生的时代精神,早已南辕北辙。
2019年5月3日,在美国策动下,来自32个欧美国家的网络安全官员在布拉格提出来新的5G安全标准,包括供应商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治理模式、有无安全合作协议都在考虑范围之内。将5G原本单纯的技术和产业问题,加入了浓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这是互联网发展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这些因素的加入必然使得互联网的发展更加复杂。
2019年5月10日,硅谷最近十年来诞生的最大的独角兽——Uber上市,尽管发行价已定在招股区间底部45美元,依然没逃过破发,开盘报42美元,较发行价下跌约6.667%,人们担心Uber的上市可能标志着硅谷一个时代的结束。硅谷还能否诞生新的科技巨头,还能否继续引领智能物联时代,这个问号已经成为美国政府的战略焦虑。中美高科技博弈在下一个十年中必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剧烈程度。
5G和AI联手的智能物联浪潮,即将开启21世纪20年代,是最值得遐想的10年。既是互联网从未如此深入改变人类社会的10年,也是技术创新从来没有如此深入生活的10年。2020将是5G大规模商用的一年,下一个10年将是属于5G的时代。各国政府在6G方面业已投入重金开发。一切都围绕一个全新的超联结社会的到来。面对一个全新的未来,无论是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失控和滥用、AI武器化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等,都在进入一个历史完全无法提供经验和参考的“无人区”。
50年来顺风顺水的互联网发展也一定会被推向国际政治冲突的最前沿。所以,互联网过去50年呈现的世界各国之间良好协作和共同发展的局面,不一定就是下一个50年的基本保障。互联网发展历史会不会就此拐弯?互联网曾经的巨大成就会不会因此被打乱?50年形成的全球一体化的互联网会不会因此走向分裂?这一切不仅仅是杞人忧天,而开始成为真切的现实考验!
3、互联网50年发展规律与挑战
一部人类史,也是一部传播与互联演进的历史。互联网的诞生,首要的驱动力,就是人类传播和互联的内在驱动力。进入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进入一个全新阶段。尤其在二战之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但是,催生历史重大创新和变革的除了人们渴望互联、需要通信和加强沟通与传播的内在需求之外,非常规的需要也可能是重大的推动力。对于互联网来说,冷战的军事需求显然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美国政府因为冷战需要而建立起来的ARPA,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军事与高校之间的联动的开放机制,也是互联网能够在上世纪60年代应运而生的关键。虽然互联网是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但是其诞生过程依然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和惊险。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50年只是沧海一粟。然而,互联网演进历程50年,却日新月异,天翻地覆。通过梳理过去各个时代的历程,可以清晰地发现其中蕴含的基本规律和核心趋势:
1.互联网带给人类最大的价值与意义在于网络社会新的内在价值观和文明观,就是崇尚自由、平等、开放、创新、共享等内核的互联网精神。更具体地说,就是自下而上赋予每一个普通人以更多的力量:获取信息的力量,参政议政的力量,发表和传播的力量,交流和沟通的力量,社会交往的力量,创造与创业的力量等。全球史视野下的互联网史论,同样也是一部互联网精神发展史,全球互联网发展历史不仅仅是面向过去,更需要面向更精彩也更富有挑战的未来。
2.互联网演变的基本逻辑始终是让世界互联。互联是人类的本性,也是万物的本性,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也始终遵循和强化这个规律。人与人之间的互联,人与物之间的互联,物与物之间的互联,就是一部互联网不断走向深入的历史。甚至可以说,一部人类史就是一部互联史。而最近50年的互联网故事,无疑是其中最伟大的篇章。50年来,互联网从美国诞生,扩散到北美、欧洲、南美和亚洲,进一步蔓延到非洲。我们相信,未来这部不断续写的历史还将更加精彩纷呈。而制造人类分裂、封闭、脱钩等相反的力量,尽管有可能在一定阶段形成影响,但是,终究无法抵抗趋势,更难以阻挡历史的进程。
3.互联网发展历程是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和制度创新三层联动的产物。技术-商业-社会三者联动,相互塑造,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逻辑,也是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三者扮演的作用各有不同,呈现不同特点。二十世纪60年代-80年代,技术创新引领了整个互联网发展历程;而随后的90年代和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商业创新大展身手的年代,既缔造了高科技有史以来最大的泡沫,也造成了泡沫破灭的寒冬;最近10年,制度创新显然不甘落后,成为互联网发展进程中最突出的焦点。这是随着互联网发展由浅入深、由里而外,对社会发展影响不断深入的自然演变。
4.互联网既是技术变革的产物,更是科学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产物。早期互联网缔造者们主要来自美国、欧洲、亚洲等高度协作和互动的全球学术共同体,他们坚守的科学精神无疑是根本的基石,是历史惊涛骇浪中的中流砥柱。虽然今天看来,互联网的热闹往往是企业家和政治家,但是,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基本理论的突破,基础技术的创造和变革,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国际网络治理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缔造和运行,依然是学术界为核心的全球学术共同体。而驱动他们的,不是为了地缘政治和个人发财致富,而是真正改善人类的生存状态,让世界更美好的愿望。
互联网50年成就辉煌,但是,前方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
首先,是严峻的数字鸿沟,亚洲有20亿没有上网的人口,非洲有将近10亿没有上网的人口,构成了全球未上网群体的绝大部分。
其次,是地缘政治的强力介入,尤其是美国激起的中美高科技博弈,引起人们巨大的担忧。
第三,是超级平台的发展和治理问题。扎克伯格的目标是到2030年Facebook月活跃用户达到50亿,相当于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二。可以想象,过去一直主导全球秩序的主权国家将让位于超级网络平台,全球治理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
谢选骏指出:上文叙述了“全球互联网50年”,阐述其“发展阶段”、论述其“演进逻辑”,似乎巨细靡遗;但是却没看见“OpenAI的新模型DALL·E:可以从文字说明生成图像”呈现了“从文字到网络的历史演进”,这个唯我所见的“革命飞跃”,呈现了我所阐释的“思想主权”!看见了“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的突变,使我能够正式宣告“思想主权”这一概念的诞生!尽管,是思想主权创造了宇宙,但是对于思想主权的认识和阐释,却是从网络飞跃的时代开始萌动的。
【01、文字】
网文《文字》(characters)报道:
文字是人类用符号记录表达信息以传之久远的方式和工具。现代文字大多是记录语言的工具。人类往往先有口头的语言后产生书面文字,很多小语种,有语言但没有文字。文字的不同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书面表达的方式和思维不同。文字使人类进入有历史记录的文明社会。
文字按字音和字形,可分为表形文字、表音文字和意音文字。按语音和语素,可分为音素文字、音节文字和语素文字。 表形文字是人类早期原生文字的象形文字,比如:古埃及的圣书字、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文字、美洲的玛雅文和早期的汉字。
意音文字是由表义的象形符号和表音的声旁组成的文字,汉字是由表形文字进化成的表意文字,汉字也是语素文字,也是一种二维文字。
文字概念
定义
文字是人类用表义符号记录表达信息以传之久远的方式和工具。现代文字多是记录语言的工具,人类往往先有口头的语言后产生书面的文字,很多小语种,有语言但没有文字。
文与字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叙》:“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也就是说,“文”是独体字(包含象形字和指事字),而“字”是由独体字组合的合体字(包含会意字、形声字、假借字)。
分类
文字按字音和字形,可分为表形文字、表音文字和意音文字。按语音和语素,可分为音素文字、音节文字和语素文字。
表形文字是人类早期原生文字的象形文字,比如:古埃及的圣书字、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文字、美洲的玛雅文和早期的汉字。
表音文字用少量字母(大多不到50个)组成单词记录语言的语音进行表义的文字。表音文字可分为音节文字和音素文字。音节文字是以音节为单位的文字,如日文的假名。音素文字是以音素为单位的文字,比如英文字母26个,西文字母29个,俄文字母33个。
意音文字是由表义的象形符号和表音的声旁组成的文字,汉字是由表形文字进化成的意音文字,汉字也是语素文字。
要素
语言的三要素是:语音、词汇和语法,文字的三要素是:音——语音、形——字符形状、义——意义。学习一门语言,往往连带学习它的文字,语言文字的要素有重复,合并同类型为四要素:语音、字符、词汇、语法。
属性
文字是不同国家和民族约定俗成的,由众多笔画简单的符号组成的,表达信息和传承文化的字符系统。
字符笔画简单
文字的笔画往往不多,复杂的符号就是图画了,虽然也能表义,但不便于书写和传播。
约定俗成
文字是不同民族和国家创造的约定俗成的字符系统,个人自创的不被民族和国家广泛认可的字符不算真正的文字。
系统
少数几个孤立的字符难以表达万事万物的海量信息,还不是文字,文字是由众多字符组成的一个表义的符号系统。基本的字符越少,意味字符的组合越长越复杂,基本字符越多,意味表达信息越简单。改革文字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发展史
文字突破口语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是人类可以在书面语的基础上完整地传承人类的智慧和精神财富,使人类能够完善教育体系,提高自己的智慧,发展科学技术,进入文明社会。
普通文字是用简单图形形成,早期更加接近图画,更加接近几何线条。例如拉丁字母是简单的直线、弧线和点构成。汉字主要是由直线构成,所以叫做“方块汉字”。古代的甲骨文汉字,埃及象形文字和玛雅文字等古老文字图画性比较强。
由于特殊人群视觉能力的局限,还可以发明变异的视觉符号或者触觉符号来代替普通文字。盲文是为了适应没有视觉能力的盲人发明的触觉符号。手语是为了适应没有语音能力的聋哑人发明的用手舞动的动态视觉符号。旗语是为了适应航海等远距离听觉和视觉局限发明的用旗子舞动的动态视觉符号。
在电子信息传输的初期,人们还采用阿拉伯数字代替汉字传输书面语。这种数字代码可以给任何文字编码。但是汉字因为数量多,需要专门的代码翻译人员才能使用。
有人把文字分成线性文字和非线性文字。这样有一定道理,但无论是普通文字还是代码文字都有线条和点等视觉元素。
1.表形文字/象形文字
描画事物形状的文字是象形文字或表形文字。像中文中的“日”、“月”等字都属于象形文字。象形文字是文字萌芽时期的产物,主要的优势便是易于理解,一看便懂,用于记录语言会有些困难,尤其是纪录虚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刻符、岩画、文字画和图画字。不过到今天,这种表达意义的符号依旧很常见。比如网络上流行的颜文字和绘文字(emoji)。
2.表音文字/拼音文字
拼音文字是一种使用少量的字母记录语言中的语音的文字。主要分以下四大类:
(1)Consonant alphabets/Abjads 辅音文字
基本特征:
正式书写系统只表记语流中的辅音音位。
辅音字母依照在语流中出现的顺序,呈线性排列。
(2)Alphabets 音位文字
基本特征:
有独立的元音字母和辅音字母分别表记元音和辅音(有些语言中也存在既能表示元音又能表示辅音的字母)。
字母依照所代表的音位在语流中出现的顺序,呈线性排列。
元音字母和辅音字母在形态和位置上不带有各自的分类属性。
元音字母可以独立表记音节,辅音字母通常要和元音字母拼合才能表记音节。
(3)Syllabic alphabets/Abugidas 音节拼写文字
基本特征:
音节的书写呈线性排列,每个音节内音位的书写并非呈线性排列。
在每个音节中,以表记该音节起始辅音或零辅音的辅音字母(类似汉语拼音体系的声母)为中心,在周围特定方位(上下左右半包围等)以添加符号、符号组合、辅音字母、辅音字母和符号的组合等形式,表记韵头、韵腹、韵尾以及声调(如有)等。
辅音字母可以单独出现,代表该辅音与特定元音拼合成的音节。
元音符号不能单独出现,表记纯元音或以元音开头的音节时,必须伴随零辅音字母。
当辅音字母和添加部分共同构成音节时,在有些文字中,为保持音节字形结构的平衡和美观,字母或符号的形态会发生变化。
(4)Syllabaries 音节文字
基本特征:
每个音节有一种或多种独立不可拆分的表记形式。
音节文字中不含有任何表记元音辅音音位的部分。
书写时,依照所代表的音节在语流中出现的顺序,呈线性排列。
音节文字又分成整体音节文字和非整体音节文字。日语假名是整体音节文字。非整体音节文字又分成半音素化音节文字和全音素化音节文字。半音素化音节文字例如阿拉伯文字,每个字(字母)内部的主体部件写音节中的辅音音素,元音音素可以不写或者用附加部件写。
在音节文字中韩文是例外,韩文(谚文)表示音素的字母按音节组合起来写成一个方块字,但其实它并不属于学术定义上的音节文字,而和拉丁字母一样属于音位文字,只不过它的字母排列不是线形拼写,而是依照音节块形拼写而已。谚文的方块字才能为字,把音素字母看成构件。所以谚文应该看作是音节文字。
3.语素文字/意音文字
意音文字,或称语素文字、语素-音节文字、语词-音节文字,是一种图形符号既代表语素,又代表音节的文字系统。一般来说意音文字可以分解为字位,一个字位代表一个语素。语素文字的文字本身可能有表示声音、意义或是形状的部份。
基本特征:
每个单字表记独立语素,不直接表记发音(注意并不是“完全不表记发音”)。
每个单字创制时通常有唯一对应的音节,但由于语音历史演变、文字借用等因素,现今单字和具体发音之间的映射关系已非常复杂。
对应相同音节的可能有非常多的不同单字。在不结合语意的前提下,无法判断每个音节所对应的具体是哪个单字。
文字的三种类型如下表所示:
文字类型
代表文字
表形文字(象形文字)
圣书字、古汉字、玛雅文等
表音文字
(拼音文字)
辅音文字
阿拉伯字母、希伯来字母、塔纳字母、叙利亚字母
音位文字
拉丁字母、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亚美尼亚字母、格鲁吉亚字母等
音节拼写文字
天城文、孟加拉文、藏文、缅甸文、泰米尔文、高棉文、泰文、老挝文等
音节文字
日文平假名、日文片假名、切诺基文等
意音文字(语素文字)
汉字、喃字等
文字发展
最原始的文字大多是图画符号,即通过象物来表达。古代埃及文字中,也有几个图画符号来表达其音组合后对应事物的做法。苏美尔文字也经历过这个时期。但值得注意的是,汉字的“象形”与古西方文字的“象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事实上古埃及文字中绝大部分图画符号并非以形表意,而是表音符号。实质上类似于字母文字。举个例子来说,在古埃及文字语法中,看起来像是各种鸟的符号,其实跟鸟无关,而是表示不同的的发音。所以所谓的“古埃及象形文字”,其实是世界上最早的拼音文字。(按:早年中国学者在翻译“hieroglyph”时错误的放弃了直译法,而是比较形象的根据古埃及文字的图画特征,套用汉字造字法中的象形,翻译为象形文字流传至今。)
随后楔形文字放弃了图画符号,不再以形表音,而是用线条来标音。今天我们看到的众多字母体系,从腓尼基字母借用古埃及象形文字的形而用其声,再经过一系列演变,分化出希腊字母,罗马字母,阿拉伯字母,西里尔字母等等,从古代到现在的字母文字,几乎都可追溯到腓尼基字母。在东亚,日本利用汉字,从其草书和楷书形态演化出平假名和片假名。
文字变化的机理和拼音文字存在的原因在哪里?很重要的一点是文字还没发生和成熟之前,言语已经高度成熟了,即使是没有文字的民族,它们的口语也能涵盖日常生产生活的诸多内容。在语言还没有产生之前,人们已经能认识周围事物,而文字则是对周围事物的抽象化体现,又比如在汉字这样的意音系统里,虚词普遍采用了“假借”手法,譬如“然”即是今天的“燃”的本字,火字旁乃是后人为了和“虚词”用法相区分而加上去的(容易注意到,火字旁其实是和“然”字的火字底(四点底)相重复的),以今人度之,即如画一个抽象符号即可。
中国汉字
汉字历史
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对周边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是其它文字的母字。它是记录事件的书写符号。在形体上逐渐由图形变为由笔画构成的方块形符号,所以汉字一般也叫“方块字”。它由象形文字(表形文字)演变成兼表音义的意音文字,但总的体系仍属表意文字。所以,汉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性。这一特性在世界文字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它具有独特的魅力。汉字是汉民族几千年文化的瑰宝,也是我们终生的良师益友,每个人的精神家园。汉字往往可以引起我们美妙而大胆的联想,给人美的享受。
各地出土的陶器上的一些陶符纹饰,已具有文字的雏形。从我们能看到的现存最早的成批的文字资料──商代甲骨文字算起,汉字已经有3600年的历史。由于甲骨文字已经是相当成熟的文字体系,我们可以推断汉字的发生一定远在3600年以前。汉字的发展可以划分成两个大阶段。从甲骨文字到小篆是一个阶段;从秦汉时代的隶书到如今是一个阶段。
2013年7月6日,来自全国的古文字研究专家们齐聚平湖,现场对这些符号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庄桥坟遗址出土的确为良渚原始文字,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原始文字。国家文物局考古专家组成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张忠培表示,庄桥坟遗址所有出土文物是真实而有科学依据的。
汉字性质
从汉字跟汉语的个体单位的对应关系看,汉字是一种语素文字(表意文字)。从汉字的内部构造来看,可以分成形旁(根据意义构造的有理偏旁)、声旁(根据声音构造的有理偏旁)和配旁(没有根据的无理偏旁)3种偏旁部件。 早期汉字很接近图画。只有1个偏旁的字叫做独体字。多一个偏旁的叫做合体字。合体字可以分成指示字、会意字和形声字,主要是后面两种,特别是形声字占80%。
(1)形声字
形声字由表示意义的形旁和表示读音的声旁两部分组成。拿构造最简单的形声字来说,形旁和声旁都是由独体字充当的。作为形声字的组成部分,这些独体字都是有音有义的字。不过形旁只取其义,不取其音,例如“鸠”字的偏旁“鸟”;声旁则只取其音,不取其义,例如“鸠”字的偏旁“九”。 随着表达越来越丰富,形声字逐渐增多,汉字中甲骨文中形声字比例为20%,到了《说文解字》就占到了45%。由于字义和字音的演变,有些形声字的形旁或声旁已失去了表意或表音的功能。例如“球”本来是一种玉的名称,所以以“玉”为形旁。“球”字不再指玉,这个形旁就没有作用了。再如“海”字本来以“每”为声旁。由于字音的变化,“海”和“每”的读音相去甚远,声旁“每”也就不起作用了。有的时候,形旁和声旁都丧失了原来的功能,例如“给、等、短”。这一类字已经不能再作为形声字看待了。
(2)会意字
古人说“止戈为武”,“人言为信”。对于“武”、“信”两个字来说,这种解释是错误的。不过汉字体系里确实有按照这种方式造的字,例如“不正为歪”,“不好为孬”。这一类字的特点是会合偏旁的字义来表现整个合体字的意义。这种字为数很少,只有个别的例子。
形声字和非形声字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造字之初,形声字和它的声旁的读音本来就不一定密合。发展到现代汉字,出入就更大了。有人拿7500多个现代合体汉字进行统计。就普通话读音来说,合体字跟声旁完全同音(声母、韵母、声调全同)的不到 5%。声母、韵母相同而声调不同的约占10%。只有韵母一项相同的约占20%。如果我们只把前两类看作形声字,那么形声字大概只占通行汉字的15%。如果把以上三类全看作形声字,形声字大概会占通行汉字35%的样子。要是把标准再放宽或者完全根据来历确定形声字,那么通行汉字中形声字的百分比还要高得多。还有一些理据模糊的字,看起来是合体字。一种是由于变化,原来的声旁和形旁已经失去理据价值,例如“给、等、 短”等。一种是原来的独体字被分解成不同部件,例如“章, 按照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的分析,“章”字从“音”从“十”。可是一般人说“立早章”(以区别于“弓长张”)的时候,是把它分析成“立”和“早”两部分。其实从古文字看,“章”本来是一个独体象形字,跟“音、十、立、早”都没有关系。
在汉字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件的笔画化甚至讹化,以及古今异义等原因,很多字难解甚至错解,比如有个奇谈:用错互换的“射”字和“短”字。寸身不是很短吗?射字其实是短字。豆矢就是飞着的箭,短字其实是射字。实际上射在金文中就是引弓射箭的形象。不过在篆书中,左边被讹化成了“身”,右边的“寸”,“寸”作为构字部件同“又”一样是手的形象,而不是今天人们常用的“长度单位”义。短是个形声字,“豆”是声旁即便认为“豆”也可能是形旁,豆,食肉器也,造字部件中多为这个意思,而人们所熟知的“豆”义后起得多,是个假借用法。
汉字演变
贾湖刻符
八千多年前的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9000—7800年),出土了一批刻符,号称贾湖刻符。有的学者认为只是刻符,有的认为是文字。香港中文大学饶宗颐曾对贾湖契刻进行了深入探讨考证,提出“贾湖刻符对汉字来源的关健性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资料”。贾湖21个刻符里,已认识的11个字,分别属于反映易学里离、坤两卦之象的卦象汉字。
双墩刻符
七千多年前的蚌埠双墩遗址,发现630多个刻划符号,丰富多样,就同期国内外文化遗存来说,都十分罕见,惊人。符号种类之多、内容之丰富是同时期其他遗址所无法比拟的。双墩刻符的功能可以分为表意、戳记、计数三大类。 2009年10月24日至25日,30多位来自国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聚集蚌埠,就“蚌埠双墩遗址刻划符号暨早期文明起源”展开研讨。众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双墩刻符反映了早期双墩先民的生活形态,已经具备了原始文字的性质,是汉字源头之一。
半坡陶符
距今6000年前的属于仰韶文化的半坡遗址的陶钵口沿上刻的二三十种刻划符号,即半坡陶符,于省吾认为“是文字起源阶段所产生的一些简单文字”。其中一些是数字。
青墩刻符
属于长江下游区域良渚文化的江苏省青墩遗址,距今5000年前,有数字刻符。
庄桥坟刻符
属于长江下游区域良渚文化的浙江省庄桥坟遗址刻符,距今5000年前,有的连字成句了。
骨刻文
骨刻文是指在兽骨上刻画的符号——象形文字或图形文字,在山东集中发现(赤峰、关中等地也有发现),是我国最早的以记事为主的可识文字。2005年,著名考古学家、山东大学美术考古研究所所长刘凤君教授发现,后称“骨刻文”,并认定刻画工具为玛瑙等锐角宝石,形成约在公元前2600~前1300年之间,是龙山文化时期流行的文字。自2010年底开始,著名学者、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丁再献研究员将骨刻文成功系统破译,从文字的起源和构造等方面较全面的论述了与甲骨文及现代汉字的传承关系。
陶寺朱文
山西省襄汾县的陶寺遗址,据放射性碳素断代并经校正,其年代约当公元前2500~前1900年。1984年考古工作者在陶寺遗址中发现一片扁壶残片,残片断茬周围涂有红色,残片上朱书两个文字,其中的一个字为“文”,另外一个字专家们有“尧”“易”“命”等多种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信息中心主任朱乃诚表示,朱书文字比甲骨文还早了1500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曾这样评价:“陶寺文化不仅达到了比红山文化后期社会更高一阶段的‘方国’时代,而且确立了在当时诸方国中的中心地位,它相当于古史上的尧舜时代,亦即先秦史籍中出现的最早的‘中国’,奠定了华夏的根基。”襄汾县所靠近的东南方翼城县就是传说的陶唐氏唐尧的后代的封国唐。
夏代水书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二里头夏墟出土的陶器有24个水书文字。
一种比较折衷的意见认为中国文字“形成比较完整的文字体系”则在距今4000年前的夏朝中、后期。当然,这不是公认看法,因为夏代出土的文字还少。
甲骨文
1959年,在山东大汶口出土了一些陶器,上边刻有一些符号,可以看成是早期(约公元前4300年)的雏形文字。但如今看到的,已经初具规模、比较完备的文字是殷商时期的甲骨文。清朝末年在河南安阳小屯村发现了许多龟甲和兽骨,上面刻有文字,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并把这种文字叫作甲骨文。
金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字体也不断地在演变。从殷商到秦统一之前的金文,就是在甲骨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金文是铜器铭文的通称,古代的铜器多为钟鼎,所以也叫钟鼎文。金文笔画也比甲骨文丰富多了,大小匀称,也有了行款,并有了一定的装饰性。
大小篆
我们学过历史,都知道春秋战国时,诸侯争战,你争我夺,也造成了语言异声,文字异形,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才将文字统一为小篆。以前的甲骨文、金文呢,就称为大篆,传世的《琅邪台刻石》《泰山刻石》都是小篆的代表作。
隶书
小篆虽然规范,看起来也漂亮,但写起来并不容易,应用时不能令人满意。人们对文字这一传播思想记录语言的工具的希望,是越方便越好,于是在小篆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字体——隶书。相传隶书的创始人是程邈,因他得罪了秦始皇,下了监狱,在狱中用了十年的工夫,整理出一套应用简便的新字体,被后人称为隶书。秦始皇很高兴,不但赦免了他的罪,还封他为御史。
到了汉代,隶书逐渐成熟,占据了主要地位,这时由于人们审美意识的提高,隶书已写得相当美观,留下了许多名碑,如《张迁碑》《石门颂》《曹全碑》等风格各异的杰作,至今仍是学习隶书的最好范本。
楷书
隶书进一步演化而成为楷书,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用的字体,它比隶书更丰富而完备。三国时期的钟繇是在楷书加工整理上有巨大贡献的人。到了唐朝,文化高度发展,书法也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一大批擅长写楷书的名家.像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颜真卿、柳公权等。
草书
下面说一说草书。草书并不是在楷书出现以后才有的。“草”是初步、草率的意思。无论哪种字体写得潦草,都算草书。作为一种专门的字体,是汉代才有的。到汉末,草书才大为风行,先为章草,又为今草,最后发展为狂草,还有小草。草书种类繁多,初学者不宜学,所以在这儿也不多说了。
行书
最后说一说行书,这是介乎楷、草书之间的一种字体,产生于东汉之末。真正繁荣时期是东晋,被称为书圣的王羲之的代表作《兰亭序》就是行书。由于行书比较实用,书写比楷书更为便利,又不像草书那样难认,所以直到今天仍是最常用的字体。
汉字的演变,大体经历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几个阶段。这是符合文字的发展由繁到简,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规律的。甲骨文、大篆、小篆可以合称篆书。那么,篆、隶、楷、行、草书便构成了中国书法的五种字体。汉字发展到了今天,楷书和行书还在应用着,而篆书、隶书、草书,特别是篆书已不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只作为一种书法艺术存在了。
现代汉字是指楷化后的汉字正楷字形,包括繁体字和简体字。现代汉字即从甲骨文、金文、大篆(籀文)、小篆,至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演变而来。汉字为汉民族先民发明创制并作改进,是维系汉族各方言区不可或缺的纽带。现存最早的汉字是约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后的金文 ,西周时演变成籀文 [3] ,再到秦朝的小篆 [4] 和隶书,至汉魏隶书盛行,到了汉末隶书楷化为正楷。楷书盛行于魏晋南北朝,至今通行。
汉字内容丰富,但有些应有的读音、特殊或新意思的汉字欠缺,尤其是创新意义的汉字应当不断完善、发明,这是一种进化,至少凡是拼音可拼出的都应当有对应的汉字。
环顾四周,就能发现我们已经被随处可见的错字误用包围。像文字洁癖症患者一样认真对待文字语法,并习惯精准表述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他们都是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生活的一群人。如果你身边有文字洁癖症患者,要珍惜,因为与他们沟通、交往是一件享受的事情。
雸堜綍鏌愭煇——文字演变
参考资料
1 世界主要的文字系统有哪些?.知乎.2019-12-16[引用日期2020-04-17]
2 中国最早原始文字在浙江被发现.光明日报.2013-07-09[引用日期2013-07-09]
3 《汉书·艺文志》“《史籀》十五篇” 唐颜师古注:“周宣王太史作大篆十五篇。”
4 汉 许慎《序》:“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
5 汉字手抄报:汉字五大特点.太平洋亲子网[引用日期2021-03-13]
6 “甘桑石刻字符”学术研究会在平果举行.广西新闻网[引用日期2018-11-12]
文字
谢选骏指出:上文说,“所谓的‘古埃及象形文字’,其实是世界上最早的拼音文字。(按:早年中国学者在翻译“hieroglyph”时错误的放弃了直译法,而是比较形象的根据古埃及文字的图画特征,套用汉字造字法中的象形,翻译为象形文字流传至今。)随后楔形文字放弃了图画符号,不再以形表音,而是用线条来标音。”——不过据我所知,较新的研究结论认为,埃及文字可能是在苏美尔文字的影响下产生。此外,零星的刻画、刻符,与系统的文字,具有不同的性质,这一点应该予以明确下来——因为刻画刻符很少能够发展出真正的文字系统。换言之,能够成功发展出自己的文字系统的社会,在人类之中可谓异类,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民族,都是只会山寨的猴类。
【02、中国文字史】
网文《中国文字史》报道:
中国文字史包括多种文字的历史。
汉字有长达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大致是:商代之前为起源史,殷商甲骨文为成熟期。此后出现一系列演化,特别是到了汉代,隶书取代小篆成为主要字体,中国文字发展历史就脱离古文字阶段进入隶楷阶段;楷书到隋唐基本定型,在宋朝刻印的书籍中被美术化成为「宋体字」,后有模仿宋体字而来的仿宋体,大体就是我们今天所用字体。
文字系统
中国民族多,文字系统多。
汉字:汉字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也是当今世界上延续至今仍为全球华人广泛使用的文字。远在公元前十四世纪,它已经是相当发达的文字体系了,此前还有漫长的历史。在地球上,只有几种文字比汉字早,最出名的是在另外两个古老的文化策源地上出生的古埃及的圣书字和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埃及文字和楔形文字,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已经很发达了,它们记录了古埃及帝国,古代苏末王朝,巴比伦王朝,古波斯王朝……的有声有色的历史故事。不过这两种古老的文字,早在公元前后已经被埋在滚滚黄沙和断垣残壁之下了,是近代的考古学家的考古发掘才使它们重见天日的。它们都是躺在历史博物馆里的文字,是文字的化石了。
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系统多,有的少数民族使用多种文字,29个民族共使用54种文字。
汉字起源
殷墟甲骨文是较为成熟的汉字文字系统,此前有漫长的历史。
贾湖刻符
出现于八千多年前的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9000—7800年),出土了一批刻符,号称贾湖刻符。有的学者认为只是刻符,有的认为是文字。香港中文大学饶宗颐曾对贾湖契刻进行了深入探讨考证,提出“贾湖刻符对汉字来源的关健性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资料”。北京大学历史系古文字学家葛英会也认为“这些符号应该是一种文字”。
自张居中和李学勤教授等合作撰写的《The earliest writing Sign use in the seventh millennium BC at Jiahu,Henan Province ,China 》一文在英国Antiquity杂志发表之后,引起国内外一些媒体的关注,国外感兴趣的学者在《科学》网站还进行了讨论。 蔡运章、张居中《中华文明的绚丽曙光——论舞阳贾湖发现的卦象文字》分析:贾湖21个刻符里,已认识的11个字,分别属于反映易学里离、坤两卦之象的卦象汉字。
双墩刻符
七千多年前的蚌埠双墩遗址,发现630多刻划符号,丰富多样,就同期国内外文化遗存来说,都十分罕见,惊人。符号种类之多、内容之丰富是同时期其他遗址所无法比拟的。双墩刻符的功能可以分为表意、戳记、计数三大类。 2009年10月24日至25日,30多位来自国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聚集蚌埠,就“蚌埠双墩遗址刻划符号暨早期文明起源”展开研讨。众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双墩刻符反映了早期双墩先民的生活形态,已经具备了原始文字的性质,是汉字源头之一。
半坡陶符
距今6000年前的属于仰韶文化的半坡遗址的陶钵口沿上刻的二三十种刻划符号,即半坡陶符,于省吾认为“是文字起源阶段所产生的一些简单文字”。其中一些是数字。
青墩刻符
属于长江下游区域良渚文化的江苏省青墩遗址,距今5000年前,有数字刻符。
庄桥坟刻符
属于长江下游区域良渚文化的浙江省庄桥坟遗址刻符,距今5000年前,有的连字成句了。
骨刻文
骨刻文是指在兽骨上刻画的符号——象形文字或图形文字,在山东集中发现(赤峰、关中等地也有发现),是我国最早的以记事为主的可识文字。2005年,著名考古学家、山东大学美术考古研究所所长刘凤君教授发现并命名,称“骨刻文”,并认定刻画工具为玛瑙等锐角宝石,形成约在公元前2600~前1300年之间,是龙山文化时期流行的文字。自2010年底开始,著名学者、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丁再献研究员将骨刻文成功系统破译,从文字的起源和构造等方面较全面的论述了与甲骨文及现代汉字的传承关系。
陶寺朱文
山西省襄汾县的陶寺遗址,据放射性碳素断代并经校正,其年代约当公元前2500~前1900年。1984年考古工作者在陶寺遗址中发现一片扁壶残片,残片断茬周围涂有红色,残片上朱书两个文字,其中的一个字为“文”,另外一个字专家们有“尧”“易”“命”等多种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信息中心主任朱乃诚表示,朱书文字比甲骨文还早了1500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曾这样评价:“陶寺文化不仅达到了比红山文化后期社会更高一阶段的‘方国’时代,而且确立了在当时诸方国中的中心地位,它相当于古史上的尧舜时代,亦即先秦史籍中出现的最早的‘中国’,奠定了华夏的根基。”襄汾县所靠近的东南方翼城县就是传说的陶唐氏唐尧的后代的封国唐。
发展
殷墟甲骨文是公认的较为成熟的汉字文字系统。
大约一个世纪以前,中国河南安阳,有一项重大的考古发现,这就是殷墟和甲骨文的发现。从此,中国殷商史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时期。按中国古文字学家的意见,甲骨文是“所能看到的最早而又比较完备的文字”。它已经比较复杂,已发现多达3000个以上字汇,包括名词、代名词、动词、助动词、形容词等数大类,而且还能组成长达170多字的记叙文。所以学者们肯定甲骨文决不是我中国文字的初创阶段,在它以前,一定已经有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了。
甲骨文
甲骨文的发现是在一百多年前的清光绪,国子监王懿荣得了大病,四处求医找药,无意中发现药材中有一种刻了文字的龟甲,认为是很有价值的古物,于是便派人此处搜购,原来这些龟甲是河南安阳一带农民拾获后卖给中药店的,后来经研究发现龟甲上的纹路应该就是古老的文字,这个发现轰动了学术界和文化界,从此,甲骨文受到许多学者、古董商和收藏家的重视。
甲骨文是我们所发现最早的中国文字,是殷商时代刻在龟甲或兽骨上面的文字,这些文字主要是用来卜断吉凶的,占卜的过程先利用火烧灼龟甲,龟甲上便会出现裂痕,商代的人们便根据这裂痕卜断吉凶,并将卜问的事情和结果记录刻在龟甲上,而这些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便称为「甲骨文」。
周汉时期的演变
从甲骨文发展到今天的汉字,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文字的发展经过了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几个阶段。这几种字体的通行时间有时并非截然有前后明显的划分,而是并行或交叉的。
金文又称钟鼎文和铭文,是铸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它从商朝后期开始在青铜器上出现,至西周时发展起来。大体上商后期在青铜器上的铭文不超过50字,西周末年的毛公鼎上铸的文字则长达497字。现代先后出土的商周青铜器大约有1万件以上。金文据古文字学家容庚所编《金文编》统计,大约单字共3000多个,其中2000字已经认识。金文的形体和结构,同甲骨文非常相近,基本上是一种字形。
到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经历巨大变革,经济文化蓬勃发展,文字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时的文字趋向简化,各诸侯国因不相统一而形成“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情况,大体上秦国用大篆,六国用“六国古文”。六国古文也是一种“篆”,从字形上看比秦国文字与西周的金文有更近的亲缘关系。篆的意思就是把笔画拉长,成为一种柔婉美化的长线条。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规定通行全国的标准字形。秦始皇命令李斯等整理文字,改定字体,由李斯书写出标准字体《仓颌篇》,赵高作出《爰历篇》,胡毋敬作《博学篇》,让全国统一用他们简化后的字体书写,这就是小篆。
小篆又逐渐被更方便更简化的隶书所代替。据说隶书最初是由下层低贱的人们使用的,当时“隶”指“徒隶”, 本来隶书这种简便的字是写给他们看的。后来在民间用得多了,盛行起来,连统治阶级也不得不用这种字书写了,到汉朝时就成为全国范围的正式书写体。当代流传下来的汉碑,就是由这种隶书写成的。
隶书后来又演变成草书。这是一种隶书的快写体,它发展成为独立字体,大约始于东汉。与草书同时兴起的还有楷书,它又名“正书”或“真书”,成熟于东汉时期,盛行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最后出现于东汉末年的一种字体是行书,基本上是楷书的样子,可以说是楷书的一个支派。楷书、行书和草书,一直流传至今。
汉字类型
金文
在青铜器上铸铭文的风气,从商代后期开始流行,到西周达到高峰。先秦称青铜为金,所以后人把古代铜器上的文字也叫做金文,由于钟和鼎在周代各种有铭文的铜器里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所以也称金文为「钟鼎文」。金文应用的年代,上至商代的早期,下至秦灭六国,约1269年。 和现代的铸铁产品一样,青铜器的铸造一般也要使用泥制模型,叫做「陶范」,金文是预先雕刻在陶范上再铸出来的,也有少数则是铜器铸好后直接刻上的,因为陶范质地松软,雕刻比龟甲、兽骨更为容易,所以早期金文比甲骨文的绘图性质更强,更为接近原始文字。
大篆
到了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大篆的发展结果产生了两个特点:一是线条化,早期粗细不匀的线条变得均匀柔和了,它们随实物画出的线条十分简练生动;二是规范化,字形结构趋向整齐,逐渐离开了图画的原形,奠定了方块字的基础。大篆是对后来的小篆而言的。广义的大篆包括小篆,以前的甲骨文,金文和六国文字。这里的大篆指通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文字。由于周平王东迁洛阳,秦占据了西周的故地,同时也继承了西周的文字,即是继承金文发展而来的。地域性,有的难以识别。
大篆
大篆,也称籀(zhòu)文。因其着录于字书《史籀篇》而得名。《汉书·艺文志》:“《史籀》十五篇,周室王太史籀作大篆。”《说文》中保留了籀文225个,是许慎依据所见到的《史籀》九篇集入的,是我们今天研究大篆的主要资料。大篆的真迹,一般认为是“石鼓文”。
唐初在天兴县陈仓(今陕西宝鸣)南之畴原出土的径约三尺,上小下大,顶圆底平象馒头似的十个像鼓一样的石敦子。上面刻下的是秦献公十一年作的十首四言诗,是我国最早的刻石文字,经过失而复得,得而复失。原刻的700多字,现存300多字。这十个石敦现存故宫。因内容记载畋猎之事,命名为“猎碣或雍邑刻石”,唐诗人韦应物认为石的形状象鼓,改名“石鼓文”,现作为大篆的代表。
石鼓文具有遒劲凝重的风格。字体结构整齐,笔画匀圆,并有横竖行笔,形体趋于方正。大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西周后期文字的风格,只是略有改变,笔画更加工整匀称而已。笔势圆整。线条比金文均匀,线条化达到完成的程度,无明显的粗细不均的现象。形体结构比金文工整,开始摆脱象形的拘束,打下了方块汉字的基础。同一器物上几乎没有异体字。字体繁复,偏旁常有重叠,书写不便。
小篆
「篆」本是小篆、大篆的合称,因为习惯上把籀文称为大篆,故后人常把「篆文」专指小篆。小篆又称秦篆,是由大篆省略改变而来的一种字体,产生于战国后期的秦国,通行于秦代和西汉前期。战国时代,列国割据,各国文字没有统一,字体相当复杂,于是秦始皇便以秦国的文字篆体,施行「书同文」来统一天下的文字,废除六国文字中各种和秦国文字不同的形体,并将秦国固有的篆文形体进行省略删改,同时吸收民间文字中一些简体、俗字体,加以规范,就成一种新的字体—小篆。
中国文字发展到小篆阶段,逐渐开始定型〈轮廓、笔划、结构定型〉,象形意味消弱,使文字更加符号化,减少了书写和认读方面的混淆和困难,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运用行政手段大规模地规范文字的产物。秦王朝使用经过整理的小篆统一全国文字,不但基本上消灭了各地文字异行的现象,也使古文字体异众多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在中国文字发展史上有著重要的角色。 除了小篆,包含甲骨文、金文,被统称为中国字的古文字;古文字学的发展,对于促进中国古代历史、哲学、经济、法律、文化、科学技术的研究,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与作用。
隶书
小篆虽然是较整齐的长方形,结构由均匀圆转的线条组成,但是书写起来相当不方便,且字形繁复,由于种种缺点,故在民间很快地出现了一种新字体,将小篆的端庄工整、圆转弯曲的线条写成带方折的,这种字体据说当时在下层小官吏、工匠、奴隶中较为流行,所以称为「隶书」。
到了汉代,隶书取代小篆成为主要字体,中国文字发展历史就脱离古文字阶段进入隶楷阶段,汉代以后,小篆成为主要用来刻印章、铭金文的古字体。 隶书的形成使文字从随物体形状描书的字符,变成由一些平直笔划所组成的简单字符,这种改变大大地提高了书写的速度。中国文字由小篆转变为隶书,叫做「隶变」,隶变是中国文字发展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结束了古文字的阶段,使中国文字进入更为定型的阶段,隶变之后的文字,接近现代所使用的文字,也比古文字更容易辨识了。
草书
草书,就是写得草率、快速的字体。草书是辅助隶书的一种简便字体,主要用于起草文稿和通信,在草书形成的过程中,因为官府的佐、史经常需要使用起草文书,因而影响了草书的流传。进入东汉后,经过文人、书法家的加工,草书就有了比较规整、严格的形体,可以用在一些官方场合,称之为「章草」,带有一点隶书的味道,保留了隶书的拨挑和捺笔。草书由于字形太过于简单,彼此容易混淆,所以无法像隶书取代小篆那样,取代隶书成为主要的字体。 在楷书产生后,草书在楷书的基础下进一步发展,不但笔划之间可以勾连,上下之间也可以连写,隶书笔划的某些特征也消失了,形成了另一种类型的草书,称之为「今草」。
行书
行书是介于楷书和草书之间的一种字体,不像楷书那么工整,也不像草书那么奔放;如果楷书像人的坐,草书人的跑,那么行书就是人的行走,因为行书比楷书随便些,可以写得快,又不像草书潦草的让人看不懂,所以最受到人们的喜爱。 行书大概在魏晋时代就开始在民间流行了,被称为「书圣」的东晋大书法家王羲之,创作了大量的行书作品,长期以来倍受人们的喜爱。行书没有严格的书写规则,写得规矩一点、接近楷书的,称为真行或行楷;写得放纵一点、草书味道比较浓厚的,称为行草,行书写起来比楷书快,又不像草书那样难以辨认,因此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楷书
楷书在字体结构方面,与隶书差不多,但楷书将隶书笔划的写法改变了,且由扁形的隶书改为基本上呈现方形的楷书,即所谓的「方块字」。楷书也称为正书、真书,说明了楷书是提供人学习和运用的正规书体。最早的楷书书法家是东汉末年的钟繇,从其流传下来的作品中,还多少残留著隶书的笔意。
楷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又经历了不少变化,到了隋唐之后才基本定型,定型后的楷书,笔划、结构都相当精致、严谨,楷书行至唐代进行繁荣发展的鼎盛时期,后世多少文人骚客舞文弄墨,或多或少以唐楷为宗,由初唐到盛唐及至元代赵孟頫,更是演化推崇出楷书四圣:
一是:颜真卿即是其中最富革新精神的大书家。颜真卿(709—785),字清臣,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他出身名门,是著名学者颜师古的五世孙。颜真卿为人笃实鲠直,向以义烈闻名于官场,曾为四朝元老,宦海浮沉,不以为意,后奉命招抚谋反的淮西节度使李希烈,为李所杀。
颜真卿的书法渊自家学,但其得以变革的启迪者,乃吴郡张旭。由于他能兼取百家,自如取舍,留下大量书帖足可见其功力。史学家范文澜在著述中每及于唐书,皆称“盛唐的颜真卿,才是唐朝新书体的创造者”。颜的楷书,反映出一种盛世风貌,气宇轩昂;而他的行草,使宋代米芾也心仪斯书,原因是那些书帖往往是在极度悲愤的心境中走笔疾书的,读者可从本文中领略个中滋味。情溶于艺,艺才生魂,历史上大凡优秀的艺术,均不违背此一准则。
颜真卿,一位书坛的巨灵。千百年来,唯颜鲁公能比肩书圣王羲之,雄视阔步于书坛。唐代书坛固然以颜真卿为冠冕,而宋代也以颜书为大纛。自兹以往,颜真卿的书魂形成了巨大的向力,而又积淀成中华民族书魂的重要部分。《新唐书·颜真卿传》赞曰:“虽千五百岁.其英烈言言,如严霜烈日,可畏而仰哉!”英烈的日月人生,便是浇灌其书艺奇葩的不竭泉源。
二是:柳公权,唐代宗大历十三年(公元778年)——唐懿宗咸通六年(公元865年,终年88岁。京兆华原(今陕西耀县)人。官至太子少师,故世称“柳少师”。他初学王羲之并精研欧阳询、颜真卿笔法,然后自成一家。所写楷书,体势劲媚,骨力道健。较之颜体,柳字则稍清瘦,故有「颜筋柳骨」之称。
穆宗尝问柳公权用笔之法,公权答云:「用笔在心,心正则笔正。」穆公为之改容,如其笔谏也。宋朱长文《墨池编》中说:“公权正书及行楷,皆妙品之最,草不夫能。其法出于颜,而加以遒劲丰润,自名家。”他初学王羲之笔法,以后遍阅近代书法,于是极力变右军法,学习颜真卿,又溶汇自己新意,使他的字避免了横细竖粗的态势,而取匀衡瘦硬,追魏碑斩钉截铁势,点画爽利挺秀,骨力遒劲,结体严紧,后世学书者不少以柳字为楷模。
中国文字进入楷书阶段后,字形还再继续简化,但字体就没有太大的变化了,做为我国四大发明术之一的印刷术,就是以楷书做为印书的主要字体,在宋朝刻印的书籍中,楷书被美术化,写得更加规矩而漂亮,称为「宋体字」,后来还有模仿宋体字而加以变化的,叫做「仿宋体」。
我们今天阅读的书籍、报刊上所用的字体,大致上是这一种风格的楷书变体。
汉字特点
汉字源于图画,由原始的图画演变而成。其似画非画,似字非字,我们称为图画文字。图画文字经过了三千多年的逐渐演变,由象形文字→甲骨文→大篆→小篆→隶书…到楷书,以至于现代的电脑字体。图画文字已成为笔划省简、具规模的汉字了。
汉字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汉字在世界文字体系中有着独特而又崇高的地位。首先,汉字是世界上通行面最广的文字。一种文字通行面的广狭,是要由它通行地区的大小和其使用人数的多少来共同决定的,我国领土面积世界第三,人口也有十亿多,而其中使用汉语的又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是 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字所不能比的。
其次,汉字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文字之一。历史学家告诉我们,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有两种,一种是楔形文字,距今5500多年,又一是埃及的象形文字,大约距今4100多年。而我们的汉字呢,从当今的考古资料可以看出,汉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六千年前,而且汉字的寿命是最长的,我们至今仍在使用它。
汉字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它是独立创造,独立发展起来的文字。对照其他民族的拼音文字我们可以知道,它们大都是依傍着其他民族的文字改造的。而汉字则是由图画发展起来的象形文字,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跟埃及文走着不同的道路,埃及的象形文字最终变成了拼音字母,而发展成为一种拼音文字。汉字却以象形文字为基础,用一种独创的方法把音形义结合起来,成为一种丰富多彩的文字体系。
由于汉字的通行面特别广,历史特别长,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靠它保存下来的也特别多。包括哲学的、科学的、历史的、文学的,代表着我们民族文化的全部结晶。通过汉字我们可以看到三千多年前的状况,听到两千多年前的百家争鸣。总之,汉字对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有着莫大的贡献。同时,汉字是唯一可以成为艺术品的文字。汉字是由图画发展而来的,成为一种线条文字,而线条结构是可以表现一种构图美的。所以,汉字除了可以记录汉语以外,还可以成为一种高级的艺术品。历代都出过以书法名家的人,如汉代蔡邕的八分书,晋代王羲之的行草,唐朝张旭的狂草。在我国历史上,书法与绘画齐名,不分轩轾。其他民族的文字虽也讲究书法的工拙,却没有哪个民族把书法列为艺术品。
少数民族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系统很多,如彝文、藏文、蒙古文、维吾尔文等等。分为象形字类型、拼音字类型,拼音字类型又分为藏文类型、阿拉伯字母类型、罗马字母类型。有的少数民族使用多种文字,29个民族在现代共使用54种文字。比较关注的有这些:
西夏文
西夏文属于象形字,创立于唐宋时期。
彝文
彝文是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的彝族群众使用的文字,又叫“爨文”、“韪书”。明清两代不少书里说,这种文字“字如蝌蚪”、“字母一千八百四十”。根据民间传说,彝文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最兴盛的时期是从明代以后才开始。
东巴文
东巴文是居于西藏东部及云南省北部的少数民族纳西族所使用的文字。东巴文源于纳西族的宗教典籍兼百科全书的《东巴经》。由于这种文字由东巴(智者)所掌握,故称东巴文。
藏文
藏族的藏文是一种拼音文字,创立于松赞干布时代,属辅音文字型,分辅音字母、元音符号和标点符号3个部分。其中有30个辅音字母,4个元音符号,以及5个反写字母(用以拼外来语)。
蒙古文
蒙古文是拼音文字。
女真文
女真文字,为金代所创作,金亡时,已渐失其势力。然建州诸卫致明之表文,则仍主用女真字,而附以汉文为对译,此仅限于公文然也。至居常往来之书信、簿记等事,则多用蒙古文。
满文
满文是拼音文字,多种。清代的满文书籍多。
维吾尔文
维吾尔文,采用阿拉伯文拼音字,后来又配合罗马字母注音。
另外,还有一些民族采用其共同民族文字,如朝鲜族人、哈萨克族。
女书和火星文
女书
女书的使用者主要是汉族妇女,也有当地一些放弃瑶语只用汉语的平地瑶,是世界上唯一的女性专用文字,是汉语方言的音节文字。它起源和主要流行的地域是中国南部的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上江圩镇。以前还通过女性婚嫁外地,扩展到附近的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大瑶山和广西部分地区的妇女中。发现者是中国神秘文化研究大师、武汉大学哲学系宫哲兵教授。
火星文
火星文虽然是台湾人发明的网络游戏文字,也是中国文字的一种形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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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女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国际研讨会.知网空间.2004-04[引用日期2014-04-16]
谢选骏指出:上文的主要缺点有二,一是把某种“书法字体”错认为某种文字了;二是把“中国文字”来指称“中国境内的所有文字”,容易引起混乱。例如人们不会说“俄罗斯文字”有一百多种,因为“俄罗斯文字”指的就是俄文,不会包括蒙古文……
【03、人生的命运是靠文字规范】
《美国归还伊拉克3500年历史楔形文字泥板》(2021年9月23日)报道:
一块有3500年历史的刻有《吉尔伽美什史诗》残篇的泥板由美国正式交还给伊拉克。这块泥板名为“吉尔伽美什梦幻泥板”,上面刻有苏美尔诗歌《吉尔伽美什史诗》的部分篇章,这部史诗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古老的宗教文本。依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说法,这块泥板原本存放于伊拉克的一家博物馆,1991年失窃,2007年时流入了美国,后由文化艺术品零售商好必来(Hobby Lobby)获得,并在该公司旗下博物馆2014年举办的圣经艺术品展览上亮过相。2019年,美国司法部收缴了这块泥板。
楔形文字,是由苏美尔人所创,演变自象形文字。英语cuneiform源于拉丁语,是cuneus(楔子)和 forma(形状)两个单词构成的复合词);楔形文字雏形产生之时,多为图像符号,在公元前3200年到公元前3000年之间是楔形文字的早期阶段,只有少数使用的例子。直到公元前2600年左右,这种类型文字的持续使用才变得明显。从而构成了真正成熟书写系统的开端,文字数目由青铜时代早期的约1000个,减至青铜时代后期约400个。已被发现的楔形文字多写于泥板上,少数写于石头、金属或蜡板上。书吏使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软泥板上刻写,软泥板经过晒或烤后变得坚硬,不易变形。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楔形文字被许多古代文明用来书写其语言,但这些语言之间并不一定属于相同关联的语系,例如赫梯人和波斯帝国同样采用楔形文字,但这两个语言是与苏美尔语无关的印欧语系。另外阿卡德人虽然也采用楔形文字做为书写工具,但阿卡德语和苏美尔语差异相的多。字形也随着文明演变,逐渐由多变的象形文字统一固定为音节符号。在两千年间,楔形文字一直是美索不达米亚唯一的文字体系。到公元前500年左右,这种文字甚至成了西亚大部分地区通用的商业交往媒介。楔形文字一直被使用到公元前100前后,使用情景如同现今的拉丁文。后失传,19世纪以来才被陆续译解,从而形成一门研究古史的学科亚述学。
文化渊源
相关传说
《恩美卡尔与阿拉塔之王》:在苏美尔流传的史诗《恩美卡尔与阿拉塔之王》中写道乌鲁克国王恩美卡尔就是创造楔形文字的人。该书成文于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2年—公元前2004年)。目前为止,西方学者都凭这段诗歌认定恩美卡尔就是创造楔形文字的人。但诗歌中没有明确说明或暗示在恩美卡尔国王之前是否有文字,只是强调“国王把文字写在泥板上”,且“这样的事情从未遇见”,况且也有不合逻辑之处:国王恩美卡尔将自己创造的文字写在泥板上,让信使拿给阿拉塔王看,面对新创造的文字,阿拉塔王居然能看明白,这显然不合逻辑。因此只能说恩美卡尔国王创造楔形文字是传说。《伊楠娜与恩基》这是部神话,说的是乌鲁克的保护神伊南娜(Inanna),前往其父亲智慧之神恩基的住处埃利都(Eridu)骗取“文化财产(me)”,并回乌鲁克庆功的事。文中有一句“nam-dub-sar ma-<an-sum>,<他给了>我书写手艺”但由于历史记载不详,原文开头与结尾都有残缺,成文年代有争议,且现实中在埃利都并没有发现早期文字。其他传说:在古希腊祭司贝洛索斯的《巴比伦尼亚志》(Babyloniaka)中,欧涅斯(Oannes)在早上从海里出来教授巴比伦人书写、耕作、建筑等,夜晚又回到海里。 在亚述的传说中的马尔都克之子纳布(Nabu)教化愚民,包括书写。
西方争论
传统的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为,楔形文字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特殊的渔猎生活方式。这是较为通行的看法,西方的各种百科全书大都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持不同见解,认为楔形文字的起源与古代苏美尔地区发达的社会组织有密切关系,前苏联科学院编的《世界通史》就持这一观点。该书在论述楔形文字的发明时写道:“两河流域各族人民文化的最大成就,就是文字的创造。公元前第四千纪中叶,苏美尔人就有了文字的胚胎。为了行政管理,它需要比较有条理的通讯,于是,这种文字的胚胎遂变成真正的文字。”
上述两种观点长期并存,相持不下。然而,20世纪70年代起,考古天文学家却提出了一个爆炸性的观点,认为楔形文字起源于6000年前的一次天文事件——船帆座×号超新星的爆发,从而引起世界学术界对楔形文字起源的新一轮争论。这一观点起源于一个苏美尔学专家的假设。苏美尔学专家乔治·米查诺斯基在对楔形文字的研究中发现了一个现象,即在较早的泥版文书记载中大量出现对同一颗星的记录,因此他提出了苏美尔文明的起源与这颗星有关的假设。
1980年,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的天文学家里查德·斯特塞经过精确计算,论证了这一假设的合理性。他认为,米查诺斯基所说的这颗文明之星,就是6000年前爆发的船帆座×号超新星,这是人类历史上能记忆的最大一次天文事件。这颗星在今天只能勉强分辨,但在6000年前,其光芒白天可以与太阳同辉,夜晚与月亮并悬,在两河的水面上拉开了一条长长的光带。可以想象,这种神秘的自然现象给早期人类带来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他们对这颗星的敬畏和崇拜演化成了神话和宗教,关于这颗星的图画就演变成了最初的文字。专家们果然发现,在楔形文字中最早和最多使用的两个字是“星”和“神”,而这两个字惊人地相似。
发展起源
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青铜时代的苏美尔人用泥板通过图画的形式记录账目。渐渐的,这些符号演化为表意符号,至于那些无法描绘的东西则用任意指定的办法来表达。最初,这种文字是图画文字,渐渐地,这种图画文字逐渐发展成苏美尔语的表意文字,把一个或几个符号组合起来,表示一个新的含义。如用“口”表示动作“说”;用代表“眼”和“水”的符号来表示“哭”等等。随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苏美尔人干脆用一个符号表示一个声音,如“箭”和“生命”在苏美尔语中是同一个词,因此就用同一个符号“箭”来表示。后来又加了一些限定性的部首符号,如人名前加一个“倒三角形”,表示是男人的名字。这样,这种文字体系就基本完备了。而且苏美尔人还用它来表示声音,几个表意字合在一起就可以代表一个复杂的词或短语,这就使得许多符号都成为多余。楔形字原来是从上而下直行书写,后来改为从左而右横行书写,于是全部楔(xiē)形符号转了90°,从直立变成横卧。由于右手执笔,从左而右横写,楔形笔画的粗的一头在左,细的一头(钉尾)在右。苏美尔楔形字有意符和音。经过巴比伦人、亚述人、阿拉米人的使用和改造,成为一种半音节文字。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其中有许多具有多重含义,其“准确含义”只能根据上下内容来确定,这就使得楔形文字体系比后来的字母文字体系更难以掌握。尽管如此,在两千年间,楔形文字一直是美索不达米亚唯一的文字体系。到了公元前500年左右,这种文字甚至成了西亚大部分地区通用的商业交往媒介。考古学家发现大批各种楔形文字泥版或铭刻,19世纪以来被陆续译解,从而形成一门研究古史的新学科——亚述学。
图文抽象化
苏美尔文字是逐步产生的,其间由借助图形表达某种观念到文字的出现经过了1000年的演化过程。公元前3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开始刻图像于石或镌印于粘土,以此作为拥有某物的标志:或者用一块岩石表示“铁石心肠”,或者用一棵树表示一幢房屋。
大约500年以后,由图形向文字的演化速度大大加快。到了那时,苏美尔神庙的管理人员使用许多规范化的简图,把它们结合起来保存神庙的财产档案和商业交易档案。尽管这一时期的书写文字仍具有象形文字特征,但已超越了以图画表示人及具体事物的阶段,发展到了用图画表示抽象事物,例如:一只碗表示食物,一个人头加一只碗则表示吃的意思。
又过了500年,成熟的文字全面取代了旧有文字,因为到那时最初的图画已变得非常系统化,以致人们不再把它们视为图画,而须视之为纯粹的符号;这些符号有许多已不再表示特定的词,而成为与其他同类符号结合在一起就可形成字词的音节符号。
公元前2500年左右,苏美尔地区的这种文字体系达到了充分发展的阶段。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其中有许多具有多重含义,这就使得楔形文字体系比后来的字母文字体系要难以掌握得多。尽管如此,在两千年间楔形文字一直是美索不达米亚唯一的文字体系;考古发现已经证实,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最初的文字外观形象并不像楔形,而只是一些平面图画。显然,被后世称为楔形文字的美索不达米亚古文字,正是起源于图画式象形文字。考古学家曾在乌鲁克古城发现了刻有这种象形符号的泥版文书,经考证时间是公元前3200年左右。
从象形到表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的增多,要表达的事物愈来愈复杂、抽象,原始的图形越来越不适应人们的需要。于是,苏美尔人对文字进行了改造。一方面是简化图形,往往用部分来代表整体;另一方面增加了符号的意义,比如“足”的符号除表示“足”外,还能表示“站立”、“行走”的意思,“犁”的符号除表示“犁”外,还可以表示“耕田”和“耕田的人”的意思。这样,象形文字就发展成表意文字,即符号意义不直接由图形表达而是由图形引申出来。从苏美尔时代残存下来、在近代被发掘出来的楔形文字文献都是抄写在泥版上的。这些泥版中,大约90%是商业和行政记录,其余的10%则是对话、谚语、赞美诗和神话传说的残篇。楔形文字流传到亚洲西部的许多地方,它为人类带来了文明的“火种”。公元前2007年,苏美尔人的最后一个王朝衰亡之后,巴比伦王国把这份遗产继承了下来,并有新的发展。与此同时,闪族的阿卡德人按照他们语言的发音,也采用楔形文字进行书写。直到希腊时代之前,凡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建立统治的每个民族都是这样做的。
楔形文字被许多古代文明用来书写其语言,但这些语言之间并不一定属于相同关联的语系,例如赫梯人和波斯帝国同样采用楔形文字,但这两个语言是与苏美语无关的印欧语系。另外阿卡德人虽然也采用楔形文字做为书写工具,但阿卡德语和苏美语差异相当多。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使用芦苇杆或木棒来压印在泥板上来方便书写,因此文字笔画大都为具三角形的线条,而字形也随着文明演变,逐渐由多变的象形文字统一固定为音节符号。
文字传播
楔形文字传播的地区主要在西亚和西南亚。在巴比伦和亚述人统治时期,楔形文字有更大的发展,词汇更加扩大和完备,书法也更加精致、优美。随着文化的传播,两河流域其他民族也采用了这种文字。公元前1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发明的楔形文字已成为当时国家交往通用的文字体系,连埃及和两河流域各国外交往来的书信或订立条约时也都使用楔形文字。后来,伊朗高原的波斯人由于商业的发展,对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进行了改进,把它逐渐变成了先进的字母文字。
乌鲁克晚期
(约前3500年-前2900年)
最古老的几个文字符号来源于公元前第九千年纪到公元前第二千年纪的各种形状刻有条文的筹码,表示绵羊的⊕。距今约3100年的文字成了后来楔形文字的雏形。约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青铜时代的苏美尔人用泥板通过图画的形式记录帐目。要读懂乌鲁克时期的古朴文字很困难,但那时的人们已经开始了复杂的语言积累;当时的楔形文字包含了分类词汇表,将各种符号、字和短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然后根据主题分为植物、人类定居区、城市、工具、金属及动物若干类。词汇表可能由于地域而不同,但楔形文字的书写保持恒定,有的可以延续千年不变。
早王朝时期
(前2900-前2350年)
早王朝时期的楔形文字比乌鲁克时期的古朴文字使用更广泛,两河流域的大多数城市发现了这一时代的泥板书。正是苏美尔人在这一时期首创了真正意义上的书写文字。他们还发明了王室书写体,并开始在石碗和权杖上刻写楔形文字,这些坚硬的材料将文字保留至今。在法腊时期,公元前2600年,楔形笔划取代了象形的圆笔划,每一化都有三角形。
约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苏美尔已发展为表词音节文字,同声的词往往合用一个字符,一个符号也可以表示一个声音,并且使用发音符号代替表意符号。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而且苏美尔语的语言体系相当特别,在文法、字汇及语句构造上自成一系,与后来属于闪米特语系的阿卡德语以及巴比伦语、亚述语有很大差别。 在苏美尔的最早记录中,使用的符号约有两千个左右,但经过600多年的改进,在公元前2900年左右时,符号的数目已经削减到六百个左右。符号进一步简化,最后演变为楔形刻痕的组合,基本笔划有四种:横、竖、斜和折。这就是楔形文字。起初楔形文字从上而下直写,后来从左而右横写,字形也从直坐变为横卧,转了90度 。
早王朝时期的苏美尔人首创了乌德伽南缀字法,这是最早的编码方法,被后来的楔形文字学者普及使用,并因在埃及象形文字中使用,而为人们熟知。在叙利亚境内的埃布拉,考古学家发现了楔形文字最早的双语现象,此时的王室铭文将苏美尔语翻译为埃布拉语,出土的埃布拉语文献中还包括了第一部字母表,每个字符代表一个发音,由于后来这种文字使用较多,当代学者才得以破译苏美尔语。
阿卡德时期
(前2234年-前2154年)至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前2112年-前2004年)。
萨尔贡大帝是闪米特语族的一个分支——阿卡德人,他所建立的阿卡德帝国使用楔形文字书写阿卡德口语,阿卡德人还编有苏美尔语和阿卡德语的双语词典。不过可能在更早的前3000年末期,阿卡德语就已经逐渐取代苏美尔语。阿卡德人在吸收以苏美尔人的语言和文字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和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楔形文字体系。后来巴比伦人和亚述人从阿卡德语基础上改良,成为后来的南方巴比伦方言和北方亚述方言。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诞生了美索不达米亚历史的重要文献苏美尔王表,苏美尔的第一部法律《乌尔纳姆法典》也定制于此一时期。
其他时期
伊辛-拉尔萨和古巴比伦时期(前2017年-前1595年)。
前2000年后的500年是苏美尔语言文学的辉煌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神话、史诗、寓言、王室赞歌。在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时代的阿摩利人和前9世纪-前7世纪的亚述时代都传播者楔形文字。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汉摩拉比法典。在巴比伦,楔形文字已由衍形响衍声过渡,由象形发展到了关联实物的抽象概念,由表示实物或概念变为表示脱离愿意的一定的语音。此时巴比伦的楔形文字共有640余个,比苏美尔人的更简化更进步。前第二千纪早期,与南方丰富的资料相比,北方的出土文献较少,但从土耳其出土的古亚述商人的泥板书来看,他们也简化了当时的楔形文字,可能由此推进了文字的普及。
中巴比伦时期或喀西特时期(约前1600年-前1155年)。
巴比伦和亚述人统治时期,楔形文字有更大幅度的发展,书法精美且词汇更加扩大和完备,使得两河流域其他民族也采用了这种文字。从埃及出土阿马尔奈文书来看,前1500年左右,当时这一地区的主要国家,如埃及、赫梯、米坦尼、埃兰、喀西特巴比伦、中期亚述都没试图改变当地的阿卡德语和楔形文字,而且用楔形文字书写的阿卡德语成为当时的外交用语。前二千纪后期,中亚述的国王图书馆出土了丰富的记录,包括来自亚述和巴比伦的各种管理档案;喀西特人的文学遗存不多,但他们创造性的将楔形文字用于经济管理中,被称为“库杜如(kudurru)”的方式;这些材料给学者们的研究带来全面的资料。
新亚述时期 (前9世纪-前7世纪)。
再晚些的亚述帝国时期常用比划精简到300多个,国王亚述巴尼帕(Ashurbanipa1,前668—前627在位)在首都尼尼微建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大型图书馆,收藏大量泥板图书,亚述巴尼帕本人也能读出最复杂的楔形文字铭文。有不少泥板记录和解释了反常的天文现象,国王周围有许多精通楔形文字在专家和学者,他们的任务是预测国王和国家的威胁。王国范围内的日常交流是新亚述语,但文学作品流行的是巴比伦方言。在此情况下第一次出现了注释,它们被用来解释词或短语,并发展了不同传统流派间的联系。亚述楔形文字,词汇被扩展了,书法也变得更精美。此时亚述人用的楔形文字共有570个,其中300为常用字。后期亚述楔形文字实际上已经逐渐演变成了音节文字了。
新巴比伦时期(前625年-前539年)及后期。
尼尼微陷落后,在迦勒底人建立的新巴比伦王国中,王室和百姓中仍旧使用楔形文字。前539年,波斯征服巴比伦王国后也从后者那里学用了楔形文字。由于波斯帝国征服版图极端扩大,伊朗高原的波斯人由于商业的发展需求,于是对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改变为较方便使用的字母文字。公元前一千纪开始时,阿拉米亚语作为批注,出现在楔形文字的泥板书上。经过公元前一千纪,阿拉米亚语逐步取代了阿卡德语,成为该地区的国际语言,后来它先是被希腊语所取代,再被阿拉伯语取代。直到希腊时代,由腓尼基商人在埃及象形文字基础上发明了腓尼基字母文字,从此字母文字走上历史舞台,逐渐成为西方主流。楔形文字在西亚流行的时间长达三千年,现今发现的最后一片楔形文字的泥板是公元后75年的遗物,此后的楔形文字再也无人知晓。
文字重现
1472年,一个名叫巴布洛的意大利人在古波斯也就是今天的伊朗游历时,在设拉子附近一些古老寺庙残破不堪的墙壁上,见到了一种奇怪的、从未见过的字体。这些字体几乎都有呈三角形的尖头,在外形上很像钉子,也像打尖用的木楔,有的横卧着,有的则尖头朝上或者朝下,还有的斜放着,看上去像是一只尖利的指甲刻上去的。巴布洛非常诧异。这是文字吗?还是别的什么?他带着这种疑惑回到了意大利。但是,当时没有人对他在西亚的这个发现感兴趣,人们很快淡忘了这件事。欧洲人并不知道,这就是楔形文字。一百多年后,又有一个意大利人造访了设拉子,他就是瓦莱。瓦莱比巴布洛要勤奋,他把这些废墟上的字体抄了下来。后来,他在今天伊拉克的古代遗址,又发现了刻在泥板上的这种字体,因此他断定这一定是古代西亚人的文字。瓦莱把他的发现带回了欧洲。他让欧洲人第一次知道了这样一种奇怪的文字。
通过近两百年对美索不达米亚的考古发掘,以及语言学家对大量泥版文献成功的译读,人们终于知道楔形文字是已知的世界是最古老的文字。它是由古代苏美尔人发明,阿卡德人加以继承和改造的一种独特的文字体系。巴比伦和亚述人也先后继承了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并把它传播到西亚其他地方。西方人最先看到的楔形文字,是伊朗高原的波斯人加以改造了的楔形文字,与苏美尔人、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以及亚述人使用的楔形文字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楔形文字究竟是怎样起源的争论了近两世纪,一直是人类文化史上的未解之谜。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盛行。
来自自然科学的探索是令人振奋的,它对楔形文字的起源提出了全新的见解。但是,很多学者也提出了怀疑:一颗新星的爆发是否真的具有创造人类文明的威力?这是否说明,楔形文字与世界上其他文字发展的一般规律完全不同?另外,来自亚述和巴比伦的考古发掘成果也证明,美索不达米亚人确实把文字看得很神圣,对文字极其敬畏,认为人生的命运是靠文字规范的。因此他们常常随身佩戴刻有文字的护身符,修建神庙或宫殿时也常常在地基中放置文字碑板,向神祈祷。凡此种种,都给楔形文字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
破译楔形文字
从17世纪开始,探险家和考古学者就曾从两河流域一带破碎的陶器,以及石雕和泥版的残片上发现了奇异的文字符号。当然,距今人们已得知,这些被称为“楔形文字”的文字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它是巴比伦文化的灵魂,因为其笔画形似木楔子而得名。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对楔形文字破译的重大突破缘于一次酒后的赌注,由德国的一名中学教师完成的。当伊朗的楔形文字铭文被带到欧洲后,许多学者试图读懂这一神秘文字,但始终无法确定,它究竟是不是文字,是语音还是象形,以及该从哪一个方向读起。1802年,德国哥廷根的一位27岁的中学教师格罗特芬德在饮酒时与朋友打了个赌,他说自己预感到,自己一定能破解楔形文字,随即根据手头少量的资料开始了钻研。他大胆地猜想,古波斯首都的三种楔形文字对照石碑上的第一组文字应是波斯语的拼音文字,而铭文的内容是某王的名字和王衔,利用严密的逻辑分析法经过一步步推测,他获得了成功。
虽然格罗特芬德发明的只是波斯语的楔形文字破译方法,但它有如打开秘密宝箱的钥匙,为33年后英国人罗林森和其他学者破译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和西亚其他的楔形文字开启了道路。到了1900年,虽然仍存在一些词汇问题和语法疑惑,古代世界各种楔形文字的渊源苏美尔语楔形文字的释读工作基本上可以说是成功了。这样,现代人终于能够通过阅读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留给我们的宝贵文献去了解这一伟大而灭亡了的文明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全部过程和许多它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
辩认楔形文字
楔形文字的辨认,同埃及象形文字的辩认过程极为相似。这件事还得追溯到2500年前。
那是公元前522年3月的事情。当时波斯皇帝冈比西斯率大军远征埃及。有一个叫高墨达的僧侣,冒充被冈比西斯处死的皇弟巴尔狄亚的名义在波斯各地和米底发动了叛乱。叛乱持续了半年之久。皇帝冈比西斯在从埃及返回波斯的途中突然病死。一时间波斯贵族门群龙无首。这时有一个叫大流士的贵族用阴谋手法获得了皇位。他最后平定了叛乱。为了称颂自己的功绩,大流士让人将他平定叛乱的经过,刻在米底首府爱克巴坦那(今伊朗哈马丹)郊外贝希斯顿村附近的一块大岩石上。这就是著名的贝希斯顿铭文。
贝希斯顿铭文上面也刻着三种文字:楔形文字、新埃兰文和古波斯文。18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英国学者罗林森发现了这个铭文,并制成了拓本。1843年,他译解了其中的古波斯文,然后又将古波斯文与楔形文字对照,终于读通了楔形文字。从此解开了楔形文字之谜。
原来,最古的楔形文字是从右到左直行写的。因为书写不便,后来就把字形侧转90度,改成从左到右的横行。楔形文字是苏美尔人发明的。早在公元前4000年,他们在开发两河流域的同时,创造了这种文字。
再到后来,一个符号也可以表示一个声音,例如“星”这个楔形字,在苏美尔语里发“嗯”音,如果用来表示发音的话,就与原来的“星”这个词的含义没有关系了,只表示发音,这就是表音符号。
为了表示有关的楔形字应该表示什么意思和发什么音,苏美尔人又发明了部首文字。比如,如果一个人名之前加上一个特殊符号,就表示这是一个男人的名字。苏美尔人他们还不懂得造纸。他们就用粘土做成长方形的泥板,用芦苇或木棒削成三角形尖头在上面刻上字,然后把泥板晾干或者用火烤干。这就是后来人们所说的泥板文书。一开始,苏美尔人的泥板是圆形或者角椎形的,不便于书写和存放,后来苏美尔人便将泥板改为方形的。苏美尔人的大部分文字材料都是刻在这种方形泥板上才保存下来的。距今,人们在两河流域已经挖掘出了几十万块这样的泥板文书。
由于苏美尔人用的是芦秆或木棒做成的、尖头呈三角形的“笔”,落笔处印痕较为深宽,提笔处较为细狭,后来人们就把两河流域的这种古文字称为楔形文字。
楔形文字后来流传到亚洲西部的许多地方,它给人类文明作出过重大的贡献。公元前2007年,苏美尔人的最后一个王朝衰亡之后,巴比伦王国把这份文化遗产继承了过来,并且有了更大的发展。
文字法律界定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产生
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部落习惯法逐渐向法律过渡。
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经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当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主要有《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它们仍旧基本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直至公元前1世纪,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特征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正文部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 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 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均有论及,但不少问题仍由习惯法调整,并保留同态复仇的传统。
3、基本是司法判例的汇编, 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然把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它们并非“神定法”。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市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文学考究
当一个楔形文字用于单词拼写或在句子中充当语法结构时,原来该字表示的意识便不复存在,如苏美尔语中的AN,词意为“天”或者作为/an/的音符:ba-an-dù(他建造)中,AN表示主语是第三人称,于“天”的意思无关,意为“神”。在阿卡德语中借用了该字符表示“神”的意思,但读作ilum,ilu,il,后来发展成了一新音符/il/(igi眼),作为数词“千”时读lim,或构成单词a-wi-lim人的。
参考许慎对六书的定义,将原始楔形文字分类如下
象形
原始楔形文字象形字由两种
1:根据实物的本体造字
(1):整体指代整体
(2):部分指代整体
2:根据两物体间的动作关系,表示行为,动作或由行为动作而产生的结果
指事
指事字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符号。一般以已有的象形字为主
2:定符
会意
会意字有以下特点
1:有两个象形字组成
2:该字拆分后为两个独立的象形字
3:该字的字意与所组成的象形字字意有关
如:原始楔形文字“吃(GU7)”由“头(SAG)”和“面包(NINDA)”组成。而乌尔的楔形文字中将“头”换成了“嘴(KA)”,“嚼(TUKUR2)”由“嘴(KA)”“大麦(E)”组成。乌鲁克原始楔形文字中的“男奴(IR3)”由“男人(U或NITA,NITAH)”和“山地(KUR)”组成,意为“来自山地的男子”
形声
这里的形声字多指双音节的原始楔形文字,且声符一般为单音节字,以标出该双音节的首音节或尾音节。
转注
转注一般都建立在特定的文化传统,思想模式和宗教信仰上,如形状像“星”的楔形文字可以表示“天(AN)”,“神(DINGIR)”等。某些字的字形是一种工具,有的字意却是使用这种工具的人,如形如“钻”的字表示“木匠(NAGAR或NANGAR)”,有的字意是用这种工具所进行的动作,如用“人脚”表示“走(DU)”,“站(GUB)”,“带来(TUM2)”。
假借
德国学者魏泰克认为在苏美尔人创造出原始楔形文字之前,原始印欧人已经创造了文字,因为原始楔形文字中某些字的字音被他认为从原始印欧语假借而来,如形状像一种车的字在原始楔形文字中读作GURU,表示年轻人,像原始印欧语中的*ks-o(意思也表示年轻人)。
拉丁转写
法国学者Francois Thureau Dangin编写了一份同音字符标准表,音节及序号是根据使用频率决定的。如读音为/tu/的字可用一下符号表示:
tu=TU tú(=tu2)=UD tù(=tu3)=DU tu4=TUM
其中第一个tu所指代的音节使用程度最高,其次的就分别用锐音符和重音符表示,在往后相对使用频率较低的就用数字表示。tux表示该音的新记号而又未列入/tu/范围的音。总的来说,以上各种不同的标号都读/tu/,都表示同一个音值。
若转写文献时用到阿卡德语词汇,一般用斜体拉丁字母拼写阿卡德语音节 :bi-i-tum。就像埃及语中的定符和汉字的偏旁部首,阿卡德语的楔形文字也有定符,在组合文字中不发音,用于木制品前,拉丁转写时写于词的前上角,当然也有转写时写于词的后上角的,là。
转写时有三种转写方法:
原文转写:原文音节拼写用短线相连,词符用苏美尔语中该词的读音表示。这种转写法可以很好的反映阿卡德语表音文字和表意文字混用的特点。要求正确表达原始字符的排列,正确划分音节和拼写单词。 规范转写:用单词的形式拼写单词,不写连字符,用阿卡德语书写苏美尔词符。这样能正确反映阿卡德人在读写文字时的特点和发音特点。书写时使用了原来楔形文字所没有的长音符号和缩合元音符号以表达塞姆语特有的弱化辅音和长元音。合并转写:即将原文转写和规范转写混合使用:音节符使用原文转写,词符写成阿卡德语单词或在后面用括号括住苏美尔语原词。在必要时也会使用一些辅助的符号:
+:表示这个符号由两个符号构成,如ù=IGI+UDU
×:表示这个符号由两个符号构成,但后一个字在前一个字中间,如GU7=KA(口)×NINDA(面包)
x:残缺损毁的符号
[]:现代学者对残缺符号所进行的修复
<>:古代书吏书写时遗漏的字,由现代学者补上
{}或《》:古代书吏书写错误或重复使用的符号,被现代学者删除
!:表示这个符号前的一个符号是古代书吏写的错别字,被现代学者改正。
音节表格
下表展示用于CV或VC形式的简单音节的符号。如同用于苏美尔语一样,楔形文字在原理上有能力区分14个辅音,转写为
b, d, g, k, l, m, n, p, r, s, t, z
和四个元音音质,a, e, i, u。 阿卡德语需要区分它的重读系列,为此采用了各种“多余”苏美尔符号——接受了阿卡德楔形文字的赫梯语进一步的给滑音w介入了符号,如wa=we=PIN,wi5=GETIN,并为ya介入了一个连体符号I.A。
谢选骏指出:“人生的命运是靠文字规范的”,这是文明人的宿命,甚至从出生之前取名字的时候就开始了。但是,美索不达米亚人对此的理解和处理却是可能落伍的——他们把文字看得很神圣,对文字极其敬畏,常常随身佩戴刻有文字的护身符,修建神庙或宫殿时也常常在地基中放置文字碑板。也就是说,他们对于文字的形式本身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偶像崇拜。类似的偶像崇拜的残余,在中国流行的“书法”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延续。
【04、汉字可能就是“中国的宗教”】
《天子经注集》(谢选骏,1979——1991年,北京初稿;1994年日本·香港初版)报道:
天津
古人相信文字的神秘性(一一七章)
[“天津九星,梁,所以度神通四方也。一星不备,津关道不能。星明动则兵流沙,死人乱麻。”(《隋书·天文志》)]
古人相信文字的神秘性,甚至认定文体中藏着一个个身负奇异能力的精灵。
今人相信文字的实在性,甚至认定文体可以揭示实在、“反映现实”。其实,这一切都是通过特定的人、也仅仅通过特定的人即领悟者,而起作用的。否则,为什么文字首先激发的是印象和想象,而不能像现代科学、古代巫术那样,直接呼唤实体、导引运动呢?
[注:只要有了这样的人及其尚未泯灭的天性,文字的符咒力就可以被证明──足以承截宇宙的消息、左右并推动实体本身的运行!
对文字的崇拜(如儒家“爱惜字纸”的传统所示),源于对观念、表象甚至“精神”的崇拜。而在象形文字与表音文字之间作一选择,显然是前者更宜于成为文字崇拜的对象。正如R·克洛特在《人类幼稚时代》中所说,“书法(文字)的作用,在用一种方法,使某种事物的意义可以一目了然如放在眼前一般;做这种工作的最古方法是件一幅图画。”
这种含义丰富的寓意画,其起源和应用比象形文字更为古老,如欧洲多处岩穴中发现的远古壁画,亦属此类。而在近代的南美森林居民和澳洲原住民族的生活中,这种前象形文宇阶段的寓意画,仍占有重要的宗教地位。因为当时当地人们相信,如此刻画,可以保存以致激发某种特殊的能力。而相信了,也就真能调动人的巨大潜力!
从表面看,原始的象形符号表现的是“物”,但因为原始人相信万物有“灵”,所以,他描绘的并非现代人所谓的“物”,而是寓于物中的“灵”。一个原始符号,仿佛原人刻画出来的一个神明,通过刻画,他把自己对事物的有关信仰表达出来,成为“象形符号”,这种神秘性因此是特定的。随着观念的变化,人们渐渐不解其内涵,所以,现代人多把古人殚精竭虑刻下的象形符号,看作一种“记事工具”,就像古董商人把古代文物当作敛财的工具,全然忽视其内在生命的含义。
但实际上,原始人不可能像现代人一样分析世界,因此,也不能像现代人一样公式化地记事或“牟利式地写作”。早期文字,无论是苏美尔人创始的楔形文字,还是埃及人从他们那里发展来的象形文字,都被认为含有某种神秘的属性,因此,当时的人们称这些文字为“圣图”。即使中国的甲骨文也有这种神秘属性,这种神秘属性,促使这些文字主要保存并使用于宗教范围,如寺院的礼拜和卜筮的秘仪中。]
由于对象的复杂性,变化性,“象形”也只能是抽象的。万物有灵观支配下的眼光,看到的并非现代意义的事物之,“形”,而是事物之“灵”。象形是刻画的手段,其结果使“象形”成为“写灵”。例如中国文字,早在甲骨文时代就已脱离了单纯的象形文字范畴,历经金文、篆体,达到号称“六书”的表意系统:
一,象形,“画成具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二,指事,“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
三,会意,“比类合谊,以见指(手为),武、信是也。”
四,形声,“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五,转注,“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六,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事。”
(以上均见许慎:《说文解字,叙》)
表意文字与表音文字的重大区别是:前者的语法以“字法”为核心,后者的语法则以“句法”为核心。故,以句法解析表意文字如汉字者,方柄圆凿,多所抵牾,现代汉语语法即其活例。中国字,不仅记录了中国精神,且左右甚至铸造了中国精神。这样一来,中国精神亦是重字法而轻句法的“字里行间文化”了。[注:中国字的关键既在于:象征性而非直接的形象(如象形、表音)性。或曰综合象征以达意,而非单纯表象,以此流于形音之歧。象征性文字,因此是不那么实体化的图像标志。在那些指代自然诸象(在古代,这往往等同于自然诸神)、动植物名称(各种图腾号称的汇编)、地名(常与土地崇拜杂糅)、氏族名(集体意识的象征)、人名(英雄或神)的事例中,每一个特独的象征文字,都代表某个神秘观念。流行于许多文化圈的国家花卉、城市动植物、乃至贵族族徽、几何图形的旗帜纹样等等,无一不是种族感的浓缩与文明史的见证。中国传统中表征亡灵的碑位字符和帝王的专用署名,亦属此类。]
在原始的思想张力中,每个古老的图像标志,实际上都可以包容一个神话:自然神话,动植物神话,族源神话,英雄神话……无文字社会主要依赖语言传达文化,或靠图腾柱一类的造型予以记录,从而分头促进了语言神话和美术神话的发展。如中国神话叙事的欠发达,可能与中文(从甲骨文与金文开始)相对脱离语言的独立象征性有关。其要害不在“记录困难”,而在富于象征性文字所具有的传神力场,使逻辑性的语言表达成为多余。这些表象,在今天看来仅是一些符号,但在古人心目中却与其体验的世界,血肉相连。古人相信宇宙万物皆有灵魂,所以他们真诚地相信咒语的奇效,以为直接念诵即可达到目的。待此直接的咒语效应受到质疑,人们才开始乞灵间接的咒语──神话的仪典。神话的仪式虽然不能即刻达到预期的目的,但即刻证明其无效的危险也消除了。
如此看来,“咒语”里具有远古文字崇拜的证据;而“神话”则是中古文字崇拜的证据;至于近代文字崇拜,则被称为“意识形态”;当代的文字崇拜,被称为“信息”。而文字崇拜的方式(如咒语──神话──意识形态──信息),则依书写工具而迁化。书写工具──书写方式,对语言文化发展的制约乃至决定,无庸置疑。
诸子百家是写在竹简上的,其难易程度居于甲骨金文与纸文化的之间,故构成中国文化的常式。
至于古经(这构成诸子之前的《五经》的核心部份),始于甲骨金文,故其精妙简赅万世难及。书写的方式越容易,写书的内容越驳杂;而早期的甲骨金文之主流,对今日的人们已不啻符咒、天书,故称为“文言文时代的文言”。其妙义,即在书写的因难度。
西方硬笔取代中国软笔(毛笔),则不仅葬送了中国的书法,而且推动了书面文体(“文言文”)的口语化。口语化,在毛笔时代、竹简时代尤其是金文、甲骨文时代,是不可思议的。而纸笔文化较之竹简文化,具有远为深刻的世俗大众性格,促成小说大炽于魏晋,更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一个巨大变迁,不亚于印刷术的发明在欧洲所触发的世界革命。
据此,唐代古文运动倡导的“文必三代”所以成就有限,除去“模仿”的致命伤,更深的原因是没有重新采纳古代的书写方式,如竹简、金文与甲骨文等。否则,他们的作品自会洗练,何须刻意求之?
[注:而古代中国理想中,藏之名山、“金泥泰山顶”的著作,显然不可能是纸写的,更难以竹简保存──而必得凿之于金石类(这是对甲骨类材料的直接继承)材料,否则·如何经得起大自然急风暴雨的风化?
但书写方式的革命对社会的功利发展(而非小部分精英之士的崇高价值)而言,却是不可逆转的,例如,电脑的普及,很可能使我们成为“最后的一代书写者”。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也许是“中文世界的最后闪耀”。以电脑写作,只能生产速食的应急之作,断难成就“含弘光大”的传世之言。──“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周易·坤卦》彖辞)]
天江
在我们的思想之海中(一一八章)
[“天江四星在尾北,主太阳:江星不具,天下江河关道不通。明若动摇,水出,大兵起。”(《隋书·天文志》)]
在我们的思想之海中,浮现起──天子的殿堂。
那里,矗立着一座神奇的牌坊;悬挂着一块宽阔的巨匾;飘扬着一些肃穆的条幅;墙壁上满布象征性的涂鸦之言;他的圣坛上供奉着一部书。
它摒弃庙宇而代以牌坊,它摒弃圣像而代以巨匾,它摒弃使徒行迹而代以圣人条幅,它摒弃西方的壁画而代以东方的符咒,它虚化道场与弥撒,只余默默的祈祷:天子的仆从,是新的世界公民;他们的祈祷,就是献给天子的奏折。
新的世界公民放弃了牵强附会的爱好、借题发挥的恶习,他们仅仅解读本文。
──这是“文字崇拜”的神圣洞天:在文字组构的汪洋中,游漾着天子的精灵!
圣坛上的书是天书,是星座的贵人录下的天庭之音:这声音宣告天子的来临:──透彻中国精髓的人,才理解天,才感受到天的消息盈虚……由此,他们成为天子的仆从。
有两种天子崇拜:一种是公开的;一种是秘密的。前者流行于广大群众;后者只为天子的仆从所持守。
公开的天子崇拜不需要创造者,任何人都可以在历史上的任何宗教那里找到其原型。
[注:值得一提的是,“它可以立足于复活中国国家宗教”──天地崇拜和国土的传统,例如对于五岳和各种“名山大川”的崇拜,并更而始之。佛教、道教、儒教甚至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某些仪式,也都渗入它。
文明史早已表明,宗教的形式(如建筑的样式、礼拜的方式等)比宗教的精神更容易对群众发生吸引:慑服他们的,是“巧夺天工”的形式·而非“慑人心魄”的内容。甚至像西班牙人桑塔雅纳那样的哲学家,也认为宗教的价值首先在其形式的美感价值,因此不同的宗教与信仰之间,形式的交流比精神的交流,要经常得多。]
公开的天子崇拜,其社会功用在于它的政治影响,它对争取世界统一尤为重要,这决不仅仅是政治的统一。作为世界“文化冬季”的仓库,其精神最终是反对熟透而趋于霉朽的文化的。如此,它的“集大成”将构成下一轮“文明春季”的种子。
至于秘密的天子崇拜,却有推进历史的能量值得称道,它寄托了人数稀少但质量精良的人们的希望,他们蓬勃的活力,在这崇拜中倾注。它的内容是那小批人把自己金光闪闪的思想,铸成圣德崇拜的对象!秘密的天子崇拜是极少数精英之士小心珍藏的天品。他们为罕见的宇宙回声的形式,而激动;并为占有这秘密的信仰而喜悦、骄傲。一种无限的升腾和扩张,弥漫他们的心踪,陶醉他们的灾难!
秘密的天子崇拜是独创的。它的祭坛朴素无华,它的庙宇不过一间庄严幽静的密室,它不供奉偶像,在房间中央而不是靠着墙壁的台座上:搁着一部书,一部无字的书。因为它无字,所以它充满意符。这是一部真正的天书!它的体积普通,没有烫金的光彩,却打通了新天地的门。反观我们,迄今锁闭在局促的城内。而那书却告诉我们:只有走出城市,可以唤醒,被催眠的自然力。
[注:想象的视野,劈开新种族与文明的形式,渲染其色彩、设置其光环。浑浑噩噩的历史从此充实,消费性的文明,变为再生性的文化,想象,成了最好的社会设计,源于宿命的天性,前来变革世界……不起眼的书,深入堂奥,探险家领略其启示,除此而外,人们麻木不仁。类人的忙碌、类人的鄙俗、类人的蝇头微利、类人的“没有时间”,使他们无从阅读生命之理。他们宁肯浪费生命去做“实际营生”,走向死亡。类人的冷漠闭锁了启示之路,启示因此只在临界非人的极端状态中,才能获得。这时候,启示退藏于密,凝缩为尘封的书,不是写着奇异的蝌蚪文而是根本空无一物!人们懂得它的片言片语?却不明晰它的通体……人们理解它的句子?却不知晓句子折射的天意。
所谓“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不仅描述了人们对它的领会,也是它的社会遭遇。但它却在庙堂之上,受人顶礼膜拜。多么奇怪!哲学家们称此为“荒谬”,只是人们崇拜无法理解的对象,尤如陌生的男女互相吸引。所以,为了保持崇拜的纯洁性,请先保持崇拜者们的天真无凿吧!]
“主位神幄”供奉着天子的牌位;“配位神幄”则纪念天子的仆从。这不是多神教;这是圣德崇拜与人格崇拜的高度粘合。圣德,宇宙主权;人格,自然天性;人格超凡即入圣德;圣德下降即为人格。在“中国宗教”中,我们发现了最显著的人格崇拜的典型事件,如对远古英雄、中古圣王、近古忠臣(关圣、武侯、岳穆)的祀拜;天子崇拜将一反“儒佛道宗教”分裂为出世入世两种行为方式的倾向,而仿效宇宙的圆融、自然的矛盾,在超脱出世的同时,积极入世,以孤独的精神,和同世界的生活。
[注:与圣德崇拜对立的人体崇拜,与人格崇拜对立的偶像崇拜,则给人深刻的空虚感!对人体与偶像的崇拜,不能表明人体或土木金石等偶像的力量可以不朽;相反,它告诉世人:比人体更坚硬的土木金石也要朽灭。偶像会失去光彩、疏松破碎,不论它们曾以何等材料制作的。偶像的遭遇一再提醒人们:时间的无情暴虐,不是任何形式、任何质地可以抵御的。再漂亮的博览会,也要闭幕。偶像的命运也提醒人们,同样无可挽回的命运也将临到我们每个人头上。从此,有了“时间暴行”的进一步证明,谁能再次回避“历史烙印”的可怖打击呢?
但空灵的文字崇拜却企图藉助个体的想象绵延下去,这因人而易的思想圣品,承载优越个体的优越想象,突破齐一的标准,颠覆偶像崇拜的视觉图象,在豪杰的生存状态上,激发关键的力量,充分的抽象继承,洗心革面、脱胎换骨;无限的生命轮转,得以发挥本身的活力。对天子的圣德崇拜因此投影为文字崇拜!
文字崇拜的智能基础,使得未受文字教化者,无从登其堂奥。文字崇拜因此优于偶像崇拜:排除低能者,延缓了天子崇拜的衰落过程。而对接受了中国精神的信徒来说,文字崇拜的可能性一方面得自中国文字的特性;一方面得自中国宗教(如国与家的祭祀。在这方面,佛不及儒、道更为本土化)尊崇“牌位”的传统。中国文字的图象性,不须经由人的逻辑思考,而诉诸直觉,激起想象。中国诗词的情景融一,也源于此。
中国的书法虽非绘画,也不算建筑;却是一种充分的“空间──造型艺术”,这就使书法可以成为宗教偶像和建筑的视觉代用品。这个代用品由于抽象的形象性两完成了情感与智能的结合,从而高于它的原型:它在激发想象的同时,却不以固结的定型压制神经。而那些塞满了偶像并以巍峨见称的宗教建筑,却会触发莫名其妙的压迫感,使生灵趋于窒息。偶像宗教的这一特性,在克服分离性的同时,也扼杀了生长力。冬天的宗教,就像在阿肯·那顿之后死灰复燃的埃及精神,是靠着迫害新的思想活力,来保证自己的延续,是靠着维持旧的习惯和把人石化,来发挥社会影响的……相形之下,中国书法精神下的圣德崇拜,在方向上是正确的:它尊重未来的趋向,而不崇拜已有的东西;它对未来的热望和祈祷,则又扎根在过去的土壤中……中国传统曾是崇尚质朴、反对浮华,珍视现世、不信来世的,它重视政治得失,轻视宗教教义,既非神秘主义,又非实用主义的仪式态度,是其精髓。而在佛教传入之前,中国宗教确实没有留下完整的教义系统和巍峨的千年神庙,不像在埃及和印度,在欧洲和印加,人们总能找到诸如此类的遗迹。]
圣德不是亡灵,不是光荣传统,不是时间的垃圾,圣德不是法老,不是皇帝,不是石化人,所以圣德崇拜不是亡灵崇拜。埃及人期待死人复活,结果是活人的日子变得和死人相似。中国人崇拜古人,结果自己退化为古人,播下了龙种,生出了跳蚤。圣德崇拜是春天的信仰;它反对冬天的宗教,它向亡灵崇拜宣战;“冲刺未来”压倒了“缅怀过去”。圣德崇拜尽管尊敬人形的天子,但决不堕落为人体崇拜,崇拜对象只能是宇宙代表的德。
为此,让我们篆刻并诵读一种“信仰世纪的宪法文体”!
岁月匆匆、飞光冉冉、一切都不常驻;花岗岩也会朽烂,威武庄严的偶像,现出破损的征兆。新的精神宣告:凡不涉及天子的思想著作,不过是虚构的文学!
[注:古代汉语称此为“文章”。那些作伪的专家(流俗称为“作家”),是把酸腐的个人情感,托付给人事关系。而承载宇宙消息的自然盈虚之作,则以各种隐喻方式谈及天子,谈及宇宙本相、自然载体。在这一文体中,你可以觉到神秘的力量。为此,让我们的生存状态,无愧于那样的文体!]
谢选骏指出:和秦汉相比,罗马的统一效率低下——秦灭六国仅仅十年,而罗马统一却花了五十多年;秦汉交替的内战仅仅花了五年(前207-202年),而罗马内战却花了五十多年(公元前88年~公元前31年)。这是为什么呢?是拉丁人比较弱智吗?在我看来,这可能确实与拉丁人这个地中海民族要征服阿尔卑斯山以北的高大民族(凯尔特人与日耳曼人)有关;但更大的可能是罗马人的征服对象比较杂乱,分布在地中海周围的各个民族。相比之下,秦国所“统一的中国”大部分都在西周和东周八百年的共同秩序之下了。由此看来,文化统一如果先于政治统一,则会事半功倍。可怜的罗马,不仅在政治统一之前未能实现文化统一,即使在政治统一之后千年,依然未能实现文化统一甚至文字统一……这不仅先是造成了东西罗马帝国的分裂,后来还造成了东西方教会的分裂——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欧洲缺乏“汉字”这样一个文化统一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汉字可能就是一个“中国的宗教”。
所谓华夏,不是一个种族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接近于现代人所说的“汉字族”,例如,在某种层面某种意义上包括了日本、朝鲜、越南,甚至学会了汉字的五胡、突厥、辽、金、元、清各类蛮族,以及“现今中国境内的“五十六个少数民族”。
唐太宗的母亲就是鲜卑人,所以他不是“汉人”而是“唐人”——汉人与五胡的杂种,是第二期中国文明的主力军。至于第三期中国文明的主力军,则是华人——中华民族,也就是所有使用汉字的人。他们的共同意识形态就是汉字。
所谓“中国历史连续不断”只是表象,内里则是汉字的延续。因为汉字不是拼音文字,不会因为语言的变更而中断。如果有人凭此断定中国历史的停滞,是因为他实在不懂中国文明具有两个完整的周期,并且,中国文明正在进入第三个周期。
中国文字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文字就是中国宗教——而不仅仅是中国宗教的载体。也就是说,中国文明是依靠中国文字凝聚在一起的,其性质犹如其他民族的宗教。所谓“中国人”,其实就是“汉字族”——使用汉字的就是中国人,不用汉字的就不是中国人了。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内部的不同宗教其实只是汉字信仰之下的不同教派,所以中国没有宗教战争,只有文字战争,而最后汉字取得了胜利。
【05、汉字体现了宗教精神】
《字以通神——有关史前汉字的宗教性因素考察》(2020/12/25日 陶曲勇)报道:
摘要:“史前汉字”是指成熟的汉字体系(甲骨文)出现之前,在中国境内出土的各种与汉字有密切联系的刻画符号。不管是对考古遗址出土的刻画符号(如舞阳贾湖刻符、半坡陶符、大汶口文化陶符和良渚文化符号)的分析,还是对文字起源传说(“仓颉造字说”)的考证,或者是类比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东巴文、彝文),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宗教因素在汉字起源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汉字起源中的关键性促进因素。要解决汉字起源问题,就必须在今后的研究中阐明早期的巫史如何使用这些刻画符号、这些符号如何从用于沟通天地、交往神灵变为记录世事、传递语言。
正文
所谓“史前汉字”,是指成熟的汉字体系出现之前,在中国境内出土的各种与汉字有密切联系的刻画符号,也有学者称之为“原始文字”(proto-writing)。[1]一般认为,成熟的汉字体系开始于殷商甲骨文。从时代来看,甲骨文字系统属于殷商晚期,可是在此之前,中国境内还出土了许多刻画在陶器或玉石器上的几何形符号和象形符号。它们应该如何释读?背后隐藏着什么文化因素?它们与汉字的关系如何?这一直是汉字起源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尝试探讨这些史前汉字背后隐含的宗教因素,为汉字起源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线索。
一、
人类的宗教意识起源很早,罗伯特·路威(Robert Heinrich Lowie)说:“黑猩猩没有宗教;一切初民部族全有宗教。”[2]考古资料中所体现的原始宗教意识至少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出现了。考古学家曾经考察了从英国到前苏联的二十七座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遗址,发现有十七座墓葬中存在赭石遗存,这十七座墓葬使用的赭石,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墓底铺赭石,或把墓底涂成红色。第二,以赭石粉涂抹尸体,或撒于尸体四周。[3]这些有意识的安排,显然是原始宗教意识的最初表现。
中国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遗址,是中国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墓葬。负责发掘山顶洞遗址的考古学家裴文中说:“山顶洞人还用赤铁矿做红色的染料,将装饰品染成红色。尸体旁边的土石上,也撒上赤铁矿粉末,染成红色。”[4]对于这种现象,不少学者用血液、灵魂和重新获得生命来解读。在尸体四周撒赤铁矿粉末的葬法,是当时人认为红色可能是鲜血的象征,是生命的来源和灵魂的寄生处;尸体上及周围撒上红色的赤铁矿粉末,是希望死者在另外的世界中复活。后来出土的殷墟甲骨卜辞中,还有在甲骨上“涂朱”的现象,盛行于武丁一代。有学者认为这只是为了美观,但更多学者认为这应该是出于某种宗教意识或祭祀的需要;从早期墓葬形式的特点来看,结合殷商甲骨用于祭祀占卜的特征,显然后一种说法更为可信,而且这种行为应该起源极早。
新石器时代的裴李岗文化所发现的墓葬已经有集中的墓地,从墓坑的方向、葬式到随葬品的种类和组合,都有着一定的规律,甚至还出现了大小墓的区别,随葬品也多寡不等。石器有斧、铲、镰、磨盘、磨棒,陶器有鼎、壶、罐、三足器等,均为实用品。陪葬品为实用品说明埋葬者认为人死后在另一世界还继续存在,过着同现实世界一样的生活,会继续使用这些器物。[5]
同属新石器时代,但是时间稍晚的仰韶文化半坡遗址中已经有氏族的公共墓地,共发现成人墓葬174座,小孩墓葬73座,其中小孩盛行瓮棺葬,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葬具的盆、钵底部往往有意凿出小孔,整理者认为这些小孔与当时的灵魂观念有关,是死者灵魂出入的通道。[6]
江林昌指出:“在古代中国,原始宗教不仅催化了文明的起源,还促进了早期文明的发展。”[7]而文字与文明的密切关系则是大家所熟知的。英国学者格林·丹尼尔(Glyn Daniel)在他的著作《最初的文明》(The First Civilizations)中提出了文明起源的三条考古学标准:第一条是城市,要有五千人以上的居民;第二条是文字;第三条是大型礼仪性建筑。后来,中国、日本等亚洲学者又提出应将“青铜器”也作为标准之一。[8]但无论是东方学者还是西方学者,双方都同意,文字是判断文明起源的重要标准之一。
原始宗教和文字不仅构成了早期文明的重要内涵,而且还存在互相影响的可能。张光直就曾明确提出,中国文明的起源,其关键是政治权威的兴起与发展。而政治权力的取得,主要依靠道德、宗教、垄断稀有资源等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天地人神沟通手段的独占。上天和祖先是知识和权力的源泉。天地之间的沟通,必须以特定的人物和工具为中介,这就是巫师与巫术。统治者只要掌握了这二者,以及附属于他们的艺术、文字等物事,就占有了与上天和祖先的交通,也就取得了政治的权威。可见,三代的统治带有强烈的巫术色彩,这正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一个主要特征,即中国古代文明是所谓萨满式的文明。[9]张光直认为,古代中国文字的形式本身便具有内在的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它同知识的联系;而知识却来自祖先,生者须借助于文字与祖先沟通。这就是说,知识由死者所掌握,死者的智慧则通过文字的媒介而显示于后人。[10]在张氏看来,文字本是宗教的一种手段,是统治者的一种工具。
二、
从具体的史前汉字分析来看,大部分典型的刻画符号,都隐含着丰富的宗教性因素,我们依据时间顺序和不同地域选取最重要的几个典型略作阐述。
1、舞阳贾湖刻符
目前所见中国最早的史前汉字出土于新石器时代的河南舞阳贾湖遗址。1983-1987年,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贾湖村发掘的裴李岗文化聚落遗址中,共出土了16例刻画符号,分别刻画于14件甲、骨、陶、石器上,个别符号和后来的殷商甲骨文字有相似之处(参看图1)。经碳十四测定,遗址的考古年代约为7000-8000年范围以内,若按树轮校正数据则在7500-8500年之间。[11]李学勤指出:“舞阳贾湖龟甲契刻符号不仅是目前我们中国发现的最早的人工刻画符号。同时,根据我的知识来说,也是全世界最早的。跟这个可以比的只有两河流域的一种算筹,英语叫token,就是一定形状的小泥块,计算用。它的时代没有字的跟舞阳贾湖差不多,从有原始文字符号的来说,还要晚一点。现在我们看到的人类有意识的刻画符号就能达到这种程度。埃及的晚多了。目前的埃及的刻画符号在公元前四千年上下,主要出土于尼罗河上游。”[12]
贾湖遗址的刻画符号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性因素。从刻画载体来看,16例刻画符号中,龟甲和骨器占据绝大部分,而用动物骨骼占卜的风俗,在我国由来已久。如《史记·龟策列传》记载说:“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又曰:“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作为中国最早的成熟的汉字体系——殷商甲骨文就是刻写在龟甲和兽骨上,是占卜祭祀等宗教活动的最直接产物,而贾湖刻画符号恰好也是刻画在龟甲和骨器上,两者应该不是简单的偶然巧合。
从墓葬情况来看,出土刻画符号的M344的墓主人是一位壮年男性,墓中随葬有陶、石、骨、牙器20余件,其中有一件叉形骨器,另有8个完整龟甲,报告整理者认为随葬的叉形骨器和龟壳堆在一起,作为巫术法器的可能性极大,墓主应为酋长兼巫师。M330的墓主是一位老年妇女,随葬的柄形石器上刻有一组符号,而不是常见的单个符号,报告整理者认为墓主也应该是一位巫师,柄形石器可能是法器,上面的刻符或许是咒符或者图腾。[13]
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些刻画符号一起出土的还有十支骨制管乐器骨笛,这些骨笛都是用禽类的骨管制成,长约20厘米,直径约1.17厘米,大多为七孔,形制固定,制作规范,具备七音阶结构。[1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音乐水平、测量技术、钻孔工艺等都已经相当成熟,文明水平可见一斑。而音乐与宗教的联系又是大家所熟知的,一般认为,在整个人类文化体系中,与音乐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宗教,还有学者指出,音乐的起源就是为了人与超自然界的沟通而形成的,所以巫师墓葬的遗址中出土了可以用于宗教活动的骨笛,这是顺理成章的。贾湖的刻画符号和用于宗教活动的骨笛,均出土于巫师的墓葬,又刻画于龟甲和兽骨上,其蕴含的宗教因素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2、半坡陶符与安诺石印
在贾湖刻符出土之前,有关史前汉字的研究焦点是距今7000-5000年的仰韶文化半坡遗址出土的陶符。1954-1957年,考古工作者在陕西省西安半坡遗址发掘了大量的刻画符号,主要刻画在饰有宽带纹或大的垂三角形纹直口钵的外口缘。这些符号多出土于同一窖穴,整理者推测其可能是代表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专门记号。整理者认为,这些符号均是人们有意识刻画的,代表一定的意义,是当时人们对某种事物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很可能是中国古代文字原始形态之一。[15]
半坡陶符公布以后,立刻引起研究者的浓厚兴趣,许多学者认为半坡陶符就是文字,但也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意见。直至今日,这种讨论仍然没有取得共识。
2000年6月,美国学者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希伯尔特(F.T.Hiebert)博士在土库曼斯坦的安诺遗址发现了一枚石印,材质是有光泽的黑玉(black jet),印面刻有符号(参看图3),可以与半坡陶符及相关材料进行对比,为学者重新认识半坡陶符提供了新的视角。
据发掘者介绍,石印出土于安诺遗址的一个房间内,印背有横置圆柱形钮,印面正方边长约1.3-1.4厘米,印面所刻符号的笔画中还有红黄色颜料,雕刻精美。通过对比石印共存的碳测定,年代约为公元前2300年左右,也就是距今4000多年。
李学勤先生细致地分析了安诺石印的符号,指出它们可以分解为5个不同的符号,可以和半坡陶符、姜寨陶符、柳湾陶符对照(参看图4、图5),李先生很谨慎地提出:“我并不以为石印和仰韶等文化有什么直接联系,只是想指出:石印的出现,表明印面上这一类由直线笔划构成的符号是可以作为文字使用的。”“这对于我们如何看待中国的陶器符号,无疑是有一定启发的。”[16]而何崝先生则认为,安诺石印就是古代中国贸易商使用的印章。何崝先生指出,古代中国很早就与印度河流域有着直接的贸易联系,两个文明之间存在互相交流和影响的可能性,而现有材料又可以证明印度河文明与科佩特山麓一带的青铜时代的纳马兹加文化的关系,所以可以推测安诺石印是古代中国的贸易商留于安诺之物,印章上面的文字是古代中国早已出现的符号。[17]
在李、何两位先生的基础上,我们想进一步指出的是,安诺石印如果确实可以与半坡陶符等联系起来,那么这不仅可以证明半坡陶符可能属于文字,而且还意味着这些符号可能具备一定的宗教色彩。
这要从中国印章的起源说起。迄今为止,中国考古发掘出土最古老的印章,是1998年在安阳殷墟出土的一枚青铜印章,该印章上装饰有兽面纹,一些研究者定为饕餮纹;2009年和2010年又分别在殷墟出土了另外两枚青铜印章,其中一枚印章上装饰有夔龙纹。[18]殷墟出土的器物上,饕餮、肥遗、夔龙和虯等动物图案比较常见,傅斯年曾经指出,青铜礼器上雕饰动物是协助巫觋通民神、通天地的一种方式。[19]张光直也持有同样的观点。[20]这些造型和纹饰蕴含有宗教巫术寓意,可能跟祭礼的具体用途密不可分,所以有学者提出,中国印章的起源和宗教祭祀巫术有关。[21]
表面上,文字似乎只记录语言,但一直以来,中国人认为文字魇镇鬼神的力量比语言还要强大。从现有材料来看,中国的汉字产生以后,就被大量用于巫术宗教活动之中。例如商代甲骨文是一种祭祀占卜后的遗存,春秋时期使用文字盟誓,战国时期出现了物疏、告地书,汉代还有模仿人间帝王使用的“丹书铁券”,用于写作给鬼神的文书。西汉《居延汉简》49.3有这样的记载:“魇书,家长以制日疏名。名为天牧,鬼之精,即灭亡。有敢苛者,反受其央(殃),以除为之。”可见当时人认为,将厉鬼的名字写在纸上就可以魇镇灾祸。所以西汉的《淮南子·本经训》在提到仓颉造字时说:“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高诱注曰:“鬼恐为书文所骇,故夜哭也。”[22]
起源于祭祀巫术的印章和具备神秘力量的文字结合在一起,就成了后世宗教中常见的一种法器。至少从东汉开始,图章就已经正式成为巫师道士禁骇鬼神的法器。葛洪《抱朴子·登涉》记载说:“古之人入山者,皆佩黄神越章之印,其广四寸,其字一百二十,以封泥著所住之四方各百步,则虎狼不敢近其内也。行见新虎迹,以印顺印之,虎即去;以印逆印之,虎即还;带此印以行山林,亦不畏虎狼也。不但只辟虎狼,若有山川社庙血食恶神能作福祸者,以印封泥,断其道路,则不复能神矣。”[23]半坡陶符以及同属仰韶文化的姜寨陶符等,既然可以用于早期印章,那么它们本身含有巫术宗教因素也就可以理解了。
3、大汶口文化陶符和良渚文化符号的对比
大汶口文化因1959年发掘的山东省泰安县大汶口遗址而得名,其绝对年代在公元前4200年-公元前2600年。从1959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陆续在大汶口文化的各处遗址发现了多个刻画符号,其中有些刻画符号还涂有红色颜料,显然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
这些符号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种组合型的刻符(参看图6),于省吾认为其上部象日形,中间的部分象云气形,下部象五峰形,“山上的云气承托着初出的太阳,其为早晨旦明的景象,宛然如绘。因此我以为,这是原始的旦字”。[24]唐兰则释其为“炅”字:“上面刻画着太阳,太阳下面画出了火,下面是山,而另一个字却只在日下画出了火形,把山形省略,因此,跟后来的‘炅’字完全一样。”并认为当时“已经有简体字,说明它们已经是很进步的文字”。[25]田昌五则根据唐兰关于大汶口文化属于少昊文化的说法,认为这两个刻符“其意应是太皞和少皞之皞字,有如铜器上的族徽”。[26]
在传世的良渚文化的器物上,也发现了和大汶口陶符相类似的符号。如美国弗利尔美术馆收藏有3件玉璧,上面刻有一只鸟立于盾状的五峰山上,山体上刻有太阳纹,日本学者林巳奈夫认为这盾状的五峰山与大汶口文化符号下部的五峰山有关系。[27]还有学者把这盾状五峰山视作是表示祭坛的台形图案。[28]
良渚文化的年代为公元前3300年-公元前2200年,因首先发现于浙江省余杭县良渚而得名,从出土的玉器、陶器的形制、纹饰等方面来看,良渚文化和大汶口文化存在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现象。
我们认为,上述大汶口文化与良渚文化的两种刻画符号应该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它们其实反映了上古时代,位于东方的东夷文化对太阳和神鸟的崇拜。从王国维、傅斯年到徐旭生,学术界认为,古代中国部族的分野,大致可以划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这三大集团互相斗争,后又和平共处,终于完全同化,渐次形成后来的汉族。[29]无论是大汶口还是良渚,都属于东夷文化,在东夷文化中,对太阳和与之有关的神鸟崇拜,是比较常见的一个主题。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太阳的象征物叫做“金乌”或是“三足乌”。这种说法已被考古发掘所证明,如华县泉护村仰韶文化H165中出土的彩陶片上有“金乌负日图”, 南阳汉画像石上亦有同样的图案。长沙马王堆汉墓帛画上,金乌立于太阳中, 即“日中有踆乌”也。[30]类似题材在汉墓壁画、画像石砖上屡见不鲜,“金乌负日”是古人对太阳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我们认为大汶口文化和良渚文化的这两个符号,表现的都是“金乌负日图”,大汶口陶符的中间部分既不是云气,也不是火形,而是金乌的抽象轮廓(参看图8),即神鸟背负太阳,从群山中升起。良渚玉璧上的图案也是同样的主题,只是顺序略有不同,将鸟形居上,太阳置于盾状的五峰山中而已。
大汶口文化的陶符见于陶尊上,这些陶尊有学者认为就是瓮棺;在瓮棺上刻画“金乌负日”的符号,或许还蕴含着祈求死者的灵魂能逝而复生,像太阳东升西落,永不停歇。
三、
从新石器时代到商代甲骨文出现,从黄河流域、淮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在早期中国的各个文明遗址中都发现了刻画符号。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哪一处遗址的刻符,都会面临是否属于文字的争论,双方各持一词,经历几十年的争论而难以达成共识。
反对者最主要的依据是,已发现的各种刻画符号都无法证明是确定的音义结合体,尤其是无法证明它们具备一定的读音。这种主张的实质是19世纪以来结构主义语言学对语言和文字关系的认识,结构主义语言学认为“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相对于文字,语言才是第一性的,正如索绪尔所说:“语言和文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后者唯一的存在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31]由此出发,单个的刻画符号如果不能确定读音和意义,自然不能算作文字;即使是成行排列的刻画符号,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
事实上,结构主义语言学对文字的定义是对后世成熟的文字系统的一种概括,这个定义并不适合用来探讨文字的起源。可以设想一下,当一批符号能够证明属于完整的音义结合体时,那么这些符号显然已经属于成熟的文字了,绝不是从无到有的早期文字。用它去衡量那些文字起源阶段的各类符号,必然扞格难通,所以李零先生认为:“定义说是个要么全无要么全有的创世说,很像孙悟空出世,文字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32]而且,结构主义语言学对文字的定义也不是唯一的真理,许多学者都对文字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如伊斯特林对文字的定义是:“它是有声语言的补充性交际手段,这种手段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主要用来把言语传到远处,长久保持,并且借助图形符号或形象来表现;通常这些符号或形象表达某种言语要素——一个个最简单的信息、单词、词素、音节或音素。”[33]伊斯特林认为,文字同思维取得联系的基本类型不是只有“思维——语言——文字”,而是还有“思维——文字”这种模式,可以不用通过“语言”作为中介。[34]王元鹿先生指出,许多西方学者未将文字与语言联系起来,正是由于他们认为原始文字“不能精确反映语言”,而是“直接反映意识的”。[35]所以来国龙大声呼吁,要摆脱“语言学眼光”的束缚,“更多运用考古学的方法,从考古发现的实物及其环境出发,重新审视旧材料,努力发掘新材料,开阔思路,多从具体的器物功能、社会机制等层面去讨论,以推进汉字起源的探索。”[36]
文字的起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根据语言学通行的观点,人类语言大约产生于10多万年以前,而今天公认的人类最早的文字——西亚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最早也不过追溯到公元前8000年左右,为什么人类语言产生以后的漫长时间内,都没有产生文字?为什么在全世界广泛分布的各个文明族群中,只有少数几个文明孕育出了文字?这说明,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文字不是必然会产生的,一定是由于某种契机的促动,才导致文字的产生,有关楔形文字的起源研究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1992年,美国学者丹尼丝·史曼特·白斯拉特(Denise Schmandt-Besserat)出版了《文字之前(Before Writing)》(德克萨斯大学出版社)一书,认为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是从记数的“陶筹”演变而来的。
根据白斯拉特的研究,楔形文字不是起源于图画,而是直接由三维的陶筹演变而来。具体说来,公元前8000年的新石器时代初期,当地人就开始使用一种陶筹记事记数;到公元前4000年末,开始把陶筹包裹在空心泥球里,同时在泥球表面上用圆印印上痕迹,以此表示所有权。但是,把陶筹放进空心泥球里有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那就是如果当事人忘记了泥球里究竟存放了多少个、什么样的陶筹时,就只能打破已经封印好的泥球来重新计算。大概是为了克服这个缺陷,人们开始在封印泥球之前,就用陶筹在还未变干的泥球表面压印一次,这样,从表面的印迹就可以知道里面的陶筹数量和形状,可以随时复查。再进一步,人们发现,既然只要有印迹就可以起到记数记事的功能,那就不必保存陶筹了,于是空心泥球被实心泥板代替,开始出现了只有陶筹印迹而无实际陶筹的泥板。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陶筹在泥板上压出的痕迹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又很占面积,于是开始用芦苇笔把陶筹画在泥板上(参看图9),至此,三维的陶筹演变成了二维的符号——楔形文字由此诞生了![37]
从白斯拉特的研究可以看出,从陶筹到陶印文字的产生,实质是同种功能的东西长期发展后在形式上的蜕变而已,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楔形文字是作为一种存储媒介而不是记录声音的交流媒介而发明的,并不符合结构主义语言学对文字的定义。所以,因为无法确定史前刻画符号是否表音,从而否定它们与文字的关系,这种看法是不可取的。
根据上文对中国史前刻画符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蕴含着丰富的宗教因素,这很可能就是汉字起源中的关键性促进因素。这种推论和中国传统的“仓颉造字说”也是十分吻合的。
“仓颉造字说”是中国历史上有关文字起源的各种说法中影响最大的一种,最早见于战国时代的文献,如《吕氏春秋·君守》、《韩非子·五蠹》等。
过去许多学者着眼于考证仓颉是否实有其人,大约生活在哪个时代,因为史料的缺乏,难以得出结论。事实上,“仓颉”不过是汉字发明者的代名词,重点不在于找到仓颉这个人,而应该关注这个传说背后所体现的历史背景,正如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所说:“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38]“仓颉造字说”中最能体现史实之“素地”的莫过于仓颉的身份。从《周礼》到《说文》都提到,仓颉是黄帝时代的一名史官,这是很有价值的说法。
中国文化中,巫、史往往不分,二位一体,李泽厚曾经总结指出“理性化了的巫史传统(Shamanism rationalized)”是中国文化的两大特别重要的征候之一。一方面“史”即是“巫”,是“巫”的承续,“祝史巫史皆巫也,而史亦巫也”;另一方面,“史”又是“巫”的理性化的新阶段。[39]这种特点,反映在古籍中就是巫、史常常并称,如《左传·哀公九年》提到:“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官都是参与占卜等宗教活动的。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自陈:“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司马氏家族世代担任史官,对该职业的认识,无疑是深有体会的。“仓颉造字说”将仓颉的身份定为史官,这恐怕不仅揭示了中国汉族早期文字的使用状况,事实上也符合部分少数民族文字发明的实际情况,如彝族的毕摩发明了彝文,纳西族的东巴发明了东巴文。
总之,不管是对考古遗址出土的刻画符号的分析,还是对文字起源传说的考证,或者是类比其他自源文字,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宗教因素在汉字起源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早期的巫史是怎样使用这些刻画符号,这些符号又是如何从用于沟通天地、交往神灵变为记录世事、传递语言,如果能在以后的研究中弄清楚这些演变的过程,大概汉字的起源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了。
基督教文化学刊JSCC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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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指出:“字以通神——有关史前汉字的宗教性因素考察”有点接近真相的门槛了,但尚未进入正殿——那么正殿的真相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汉字是一种宗教”。不信?大家看看甲骨文,那些“史前”史后的卜辞,不都是宗教活动的产物吗?那么,上文的作者为何不能捅破这层窗户纸呢?是虑不及此?还是有所顾忌?因为毕竟狗崽子卡尔·马克思说过“宗教是鸦片”,如果我说“汉字是宗教”,那岂不是等于说“汉字是鸦片”了吗?其实,宗教不是鸦片,而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汉字也是如此,那也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完全不同于拼音文字的单纯记录语音。难怪人说“欧洲语文比较科学”,因为那是逻辑的产物。但是汉字不是逻辑的产物,而是超越逻辑地体现,是宗教精神的体现。所谓“六书”,就可以视为汉字宗教的仪式构成。有人说过,“在夏商二代的政治运行机制中,夏人通过神像来与鬼神沟通,殷人则通过文字来实现这一功能。”——这不恰恰说明了,“汉字体现了宗教精神”了吗。
【06、“六书”之作为汉字宗教的构成仪式】
《六书(汉字造字方法)》报道:
六书,首见于《周礼》,汉代学者把汉字的构成和使用方式归纳成六种类型,总称六书。普遍采取的是许慎的名称、班固的次序。六书是后人对汉字进行分析而归纳出来的系统,也是最早的关于汉字构造的系统理论。当有了六书系统以后,人们再造新字时,都以该系统为依据。
词语信息
“六书”是古人解说汉字的结构和使用方法而归纳出来的六种条例。“六书”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保氏》。后世学者定名为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东汉学者许慎给“六书”下定义是: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概念
是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古文字构成规则的概括和归纳,即“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法,转注、假借指的是后来衍生发展的文字的使用方式。许慎《说文解字·叙》:“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
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扌为,武信是也;
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六书”的这个概念始见于《周礼·地官·保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五曰六书。”东汉郑玄注引郑众说:“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①、假借、谐声②也”(注:①处事,即“指事”;②谐声,即“形声”)。班固《汉书·艺文志》把六书之名定为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许慎《说文解字叙》把六书之名定为:指事、象形、形声、会意、转注、假借。一般都认为,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属于造字之法,即汉字结构的条例;转注、假借则属于用字之法。
六书大约反映了战国末到汉代以及后世人们对汉字的结构和使用情况的认识。它基本上是建立在小篆的基础上的,是一个完善周密的条例。它对于汉字,特别是对古文字,它能够予以充分说明。并对汉字的演化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六书理论”是我国文字学史上的一个伟大创见。
历史
六书一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其中没有对“六书”详细的名称,也没有对六书的解释。西汉刘歆《七略》:“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这是对六书最早的解释,象形、象事、象意、象声指的是文字形体结构,转注、假借指的是文字的使用方式。东汉许慎受刘歆的启示,费几十年的精力整理汉字,编成《说文解字》一书,在这本书的“叙”说:“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许慎的解说,是历史上首次对六书定义的正式记载。后世对六书的解说,仍以许义为核心。 [2]
《周礼》:“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然而,《周 礼》只记述了“六书”这个名词,却没加以阐释。
中国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记曰:“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 ‘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扌为,‘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明确指出“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为“六书”,是造字之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系统分析了汉字的六种结构,但次序与班固等人有所不同。
运用
六书是汉代把汉字分析而归纳出来的系统。然而,当有了“六书”这系统以后,人们再造新字时,都以这系统为依据。好像“猫”、“轪”、“鉲”是形声字,“凹”、“凸”、“凼”是指事字, “曱”、“甴”是象形字,“畑”、“辻”、“奀”是会意字,“锿”是形声兼会意字(“爱”既标音,亦指爱因斯坦。该化学元素的外文乃以爱因斯坦来命名)。这些新字,当中包含了日本国字,亦依从六书来造字。
在甲骨文、金文中,象形字占大多数。这是因为画出事物是一种最直接的造字方法。然而,当文字发展下去,要仔细分工的东西愈来愈多,好像“鲤”、 “鲮”、“鲩”、“鳅”等事物,都是鱼类,难以用象形的造字方法,仔细把它们的特征和区别画出来。于是,形声字就成了最方便的方法,只要用形旁“鱼”就可以交代它们的类属,再用相近发音的声旁来区分这些字。也由于形声字在创造新文字方面十分有效率,以及有一些本来是会意字但被逐渐“读”成形声字,甲骨文时代约仅有15%左右的字是形声,但到了近代,有 50%的汉字是形声字。
基本释义
象形
属于“独体造字法”。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地勾画出来。例如“月”字像一弯明月的形状,“龟”字像一只龟的侧面形状, “马”字就是一匹有马鬣、有四腿的马,“鱼”是一条有鱼头、鱼身、鱼尾的游鱼,“艸”(草的本字)是两束草,“门”字就是左右两扇门的形状。而“日”字就像一个圆形,中间有一点,很像我们在直视太阳时,所看到的形态。
象形字来自于图画文字,但是图画性质减弱,象征性质增强,它是一种最原始的造字方法。它的局限性很大,因为有些事物是画不出来的。
指事
属于“独体造字法”。与象形的主要分别,是指事字含有绘画中较抽象的东西。例如“刃”字是在“刀”的锋利处加上一点,以作标示;“凶”字则是在陷阱处加上交叉符号;“上”、“下”二字则是在主体“一”的上方或下方画上标示符号;“三”则由三横来表示。这些字的勾画,都有较抽象的部分。
形声
属于“合体造字法”。形声字由两部分组成:形旁(又称“义符”)和声旁(又称“音符”)。形旁是指示字的意思或类属,声旁则表示字的相同或相近发音。例如“樱”字,形旁是“木”,表示它是一种树木,声旁是“婴”,表示它的发音与“婴”字一样;“篮”字形旁是“竹”,表示它是竹制物品,声旁是 “监”,表示它的韵母与“监”字一样(古音及部分方言);“齿”字的下方是形旁,画出了牙齿的形状,上方的“止”是声旁,表示两字韵母相同。
会意
属于“合体造字法”。会意字由两个或多个独体字组成,所以组成的字形或字义,合并起来,表达此字的意思。例如“酒”字,以酿酒的瓦瓶“酉”和液体 “水”合起来,表达字义;“解”字的剖拆字义,是以用“刀”把“牛”和“角”分开来字达;“鸣”指鸟的叫声,于是用“口”和“鸟”组成而成。
有部分汉字,会同时兼有会意和形声的特点。例如“功”字,既可视为以“力”和“工”会意,而“工”亦有声旁的特点;“返”字,既可视为以“反”和“辵”(解作行走,变形作“辶”)会意,而“反”亦有声旁的特点。这类字称为会意兼形声字。
转注
属于“用字法”。各说文家解释不同。大致有“形转”“音转”“义转”三说。江声认为所谓“建类一首”是指部首,“考”和“老”同属老部。戴震认为转注就是互训,《说文解字》“考”字下说“老也”,“老”字下说“考也”,“转相为注,互相为训”的例子。
不同地区因为发音有不同,以及地域上的隔阂,以至对同样的事物会有不同的称呼。当这两个字是用来表达相同的东西,词义一样时,它们会有相同的部首或部件。例如“考”、“老”二字,本义都是长者;“颠”、“顶”二字,本义都是头顶;“窍”、“空”二字,本义都是孔。这些字有着相同的部首(或部件)及解析,读音上也是有音转的关系。
假借
汉字是由象形、象意的文字发展起来的。有的外物有形象可以描绘,有的意思可以利用图像和笔画来表现 ,可是有很多代表某些事物的概念不能用象形、指意的方式随时造出文字来表现,于是就假借已有的音同或音近的字来代表 ,这种跟借用的字的形义完全不合的字就称为假借字。假借字有两类。一类是本无其字的假借,那就是上面所说的假借字。如“北”,甲骨文字形像二人相背。北方的“北”无形可像 ,就借语音相同的“背”来表示北方的意思。许慎在《说文叙》里所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就是这一类。在汉语发展过程中这一类的字很多。假借字的另一类是本有其字的假借。本有其字的意思是在日常使用的文字当中本来有表示某个词义的书写形式 ,但是在使用当中不用本来约定俗成的字形而写为另外一个意义不相涉而音同或音近的字 。这一类在秦汉以上的古书中极为常见 。如借“汤”为“荡”;《诗经·豳风·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壶”为“瓠”,这些都是本有其字的假借。前一类可以说是不造字的假借,后一类是在用字当中的假借。在用字当中既然本有其字,为什么还要另外写一个假借字呢,其中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写书者仓促间写为一个音同的字,历代传抄因其旧而不改;另一种原因是某一时期 、某一地区或某一师承,经常习惯以某字代某字用,后世传写也就一仍其旧。
具体内容
象形
六书之一。字形摹写实物的形状,或用比较简单的线条来摹写事物的特征部分。《说文解字·叙》:“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如《牙部》:“牙,壮齿也,象上下相错之形。”《皿部》:“皿,饭食之用器也,象形。”
象形字有独体象形与合体象形之分。合体象形所合之二体,有一体不能单独成字,有一体可以单独成字。如“石”,其中“厂”(han四声)成字,意思是山边岩石突出覆盖处;“口”象石块之形(非口舌字),不成字。王筠说:“石与果一类,本以○象石形,而此形多矣,乃以厂定之。”(《说文释例·象形》)这说明合体象形的产生是由于区别象形形体的需要,即加上一个表示同类事物的字,使所摹写的对象能够确定,不致产生误解。
“象形造字法“及“象形字”是汉字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奠定了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等造字方法的基础。
指事
六书之一。也叫“象事”、“处事”。以点画等象征性的符号来表明意义。《说文解字·叙》:“指示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指事字在汉字中为数不多,这可 能与以符号表意的局限有关。指事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纯指事字,全部用指事性的符号来表示,如一、二、三、四;+(甲骨文“七”字);丨(甲骨文“十”字)等。这类指示字可能是来自原始的刻划符号。另一类是在象形字的某一部位加上点画性符号,以表明造字的意图所在。如“刃”是在刀口处加一点,指明刀刃。“本”是在“木”字下方加上一短画,指明是树木的下端,“末”与此相反,指明是树木的上端。这一类指示字,有些文字学著作称为合体指事或加体指事。
会意
六书之一。也叫“象意”。组合两个以上的字表示一个新的意义。《说文解字·叙》:“会意者,比类合谊(同“义”),以见指撝(同“挥”),武信是也。“会意字中较普遍的是用不同的字组成的“异文会意”。如《说文·林部》:“戍,守边也,从人持戈。”《手部》:“挚,握持也,从手执。”还有相当一部分会意字是“叠文会意”。如《说文·林部》:“林,平土有丛木曰林,从二木。”《车部》:“轰轰,群车声也。从三车。”
会意字的结构有助于认识一些汉字的本义。如《说文·斗部》:“料,量也,从米在斗中。“段玉裁注:“米在斗中,非盈斗也。视其浅深而可料其多少,此会意。”
形声
六书之一。也叫“象声”、“谐声”。由形符和声符两部分组合成的字,其中形符表义,声符表音。《说文解字·叙》:“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形声字是汉字中最能产的合成字。因此,形声字在汉字中数量最多,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形声字的组合方式很灵活,如:
·左形右声:江、河·左声右形:锦、刊
·上形下声:草、房
·上声下形:想、袈
·外形内声:街、衷
·外声内形:闻、衡
有的声符或形符只占字的一个角落,如“胜”,形符是“力”,声符是“朕”。“宝”,声符是“缶”,形符是“宀”、“玉”、“贝”组成的会意字(西周金文中才开始在这个会意字中加上声符“缶”)。
形声字可能是比较晚起的造字方式。早期甲骨文中形声字还比较少;后期甲骨文中,形声字约占百分之二十。由于这种方式灵活,适应性强,在汉字发展中,它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
转注
转注是古人制造“同义字”的方法,换言之,转注就是用同义字辗转相注的方法造字。许慎说:“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同意相受”是统一字首的具体方法,即授与一个同义字,也就是说用一个同义字相注释,作为它的义符。例如:语言(指“口语”)里〔lao三声〕这个词,既已制造了“老”字来记录它。后来口语里起了变化,“老”念成“丂”〔kao三声〕,于是就在“丂”的上面注一个同义的“耂(念lao三声,即现在的“老”字)”字,写成“考”(即造出了一个新字“考”)。“耂(老)”对于“丂(考)”,就是“同意相受”(即:同义相注。就是说,用“耂”作了“丂”的义符)。“耂(老)”、“丂(考)”的基本意思都是“年纪大”,它们是同义字,当然也是“转注字”。
●转注字的特点是:字首(部首)的意义等于转注字的意义,因为用来注释的字首是一个同义字。判断转注字的两个重要依据:一是部首相同,二是同义相注。
●转注字的历史意义:转注字的形和义密合无间,只要看看它们的形体就可以知道它的意义,也就可以知道它们是同一群同义字。这种造字方法解决了语言中同义词的创造问题,是孳乳文字(孳乳zīrǔ:派生,演变,繁殖)的重要方法,是我们祖先的一个伟大创举。
例如:
1.老、考、耆、耋
①老:《说文》云:“考也。七十曰老。从人毛匕,言须发变白也。”
②考:《说文》云:“老也。从老省,丂声。”
③耆:《说文》云:“老也。从老省,旨声。”(注:“耆”今读qi二声:年老,六十岁以上的人)
④耋:《说文》云:“年八十曰耋。从老省,至声。”(注:“耋”今读die二声:年老,七八十岁的年纪)
2.至、到、臻
①至:《说文》云:“鸟飞从高下至地也。从一,一犹地也。象形。”
②到:《说文》云:“至也。从至,刀声。”
③臻:《说文》云:“至也。从至,秦声。”
●这类字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形义密合,视其形即可知其义,所以后世还是不断地创造它。
●转注字和形声字的“联系”与“区别”:转注字和形声字有同有异。就其结构来说,它们是相同的,都是形与声的组合;就其义符来说,它们是不同的,转注字的义符是同意相受,形和义是密合的,而形声字的义符只是指示字义的类属或关联,形和义不一致。
假借
假借的基本概念:许慎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意思是说语言中的某一个词,本来没有替它造字,就依照它的声音假借一个同音字来寄托这个词的意义。例如:
“长”,《说文》云:“象人之长发猋猋也。从长从彡。凡髟之属皆从髟。必凋切。又,所衔切。”(注:①猋〔biao一声〕:暴风。②彡〔shan一声〕:长毛。③髟〔biao一声〕:头发下垂的样子。④衔〔xian二声〕:头衔。)语言中的长久的“长”、长老的“长”、县长的“长”,和长发之长同音,没有造字,于是古人就假借它来寄托长久、长老、县长等意义。这种方法,古人叫做“假借”。假借的主要条件是依声。假借和被借之间的关系,除声音上的联系外,也可以有意义上的联系。因此,假借可分为两种:
a、引申义的假借:引申的假借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而意义和原字有关的。例如:①凤:《说文》云“古文凤,象形。凤飞,羣鸟从以万数,故以为朋党字。”
b、纯粹借音的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意而不论原字的意义的,也就是把整个字当作纯粹音符的。例如:①所:《说文》云:“伐木声也.从斤,户声。”假借为助词。②易:《说文》“蜥易,蝘蜓,守宫也,象形。”假借为难易之易。(注:“蝘蜓”,俗称壁虎。)
假借的使用范围:假借,是用已有的同音字来寄托新词的意义,因此,汉语的各种词类中都存在着丰富的假借字。例如:
1.名词:①“泉”本是“水原”,象形字,假借为货泉的泉;②“钱”是一种田器,假借为货币的钱;③“才”是“草木之初”,假借为人才之才。
2.动词:①干求的“求”,本义是“皮衣”,求和裘是异体字。②升降的“升”,本义是“十合”。
3.形容词:①“难”是鸟名,借为艰难之难;②“易”是蜥蜴,借为容易之易;③“长”是长发,借为长久之长;④“久”是“从后灸之”,借为久远之久。
4.数量词:①天干地支(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共二十二字古人用来表示序数;②量词如“斤”,它的本义是斧斤;“枚”,它的本义是榦(榦〔gàn〕同“干”)。《说文》:“榦也,可为杖。从木从攴”(攴pū,古同“扑”,戒尺)
5.代词:“汝”的本义是水名,“之”是出的意思,“若”是选择的意思。它们假借作为代词,和原义根本不同。
6.副词:“末”的本义是“木重枝叶”,“不”的本义是“花柎”(注:花柎〔fū〕:花萼,亦指草木子房);“又”的本义是“手”。这些字假借为副词之后,本义反而废弃了。
7.介词:“於”本是鸟的异体字,“为”本是作为的意思;“在”本是草木初生在土上的意思。它们都借来作为介词。
8.连词:“然”是燃料,是燃的本字;“而”是胡须,“且”是荐的意思。它们都借来表示连接关系。
谢选骏指出:人说“六书是汉字造字方法”,我看“六书”可算汉字宗教的构成仪式。因为“六书”只是后人对汉字进行分析而归纳出来的说法,并非汉字创造发明时候的法则真相。这个所谓“最早的关于汉字构造的系统理论”,对于人们再造新字时当然会是一个“逻辑依据”,但这并不等于汉字形成时代的原初的宗教意识。
《联合国中文日|从仓颉造字到“六书”》(2020-04-19 沈东方)报道:
文字对于人类文化的演进具有重要的意义。汉字作为一种音、形、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源于日月鸟兽,刻于龟甲兽骨,诉说中华文明岁月有迹。
关于汉字的起源,古代文献有多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其中最被大家所熟知的,莫过于仓颉造字的故事。
据说仓颉是轩辕黄帝时期的史官,曾把流传于先民中的文字符号加以搜集、整理和使用,他还根据野兽的脚印研究出了汉字,被后人尊为“造字圣人”。据《淮南子·本经训》,“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意思是仓颉造字成之日,感动上苍,谷子像雨一样降下来,吓得鬼怪在夜里哭泣。后人因此把这天定名为谷雨,成为二十四节气中的一个。《荀子》、《韩非子》等典籍里也有相关描述。
古籍中称仓颉“龙颜四目,生有睿德”
仓颉造字或许仅仅是传说,毕竟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全部由一个人创造,但以他为代表的汉文字整理者,为中华文明的赓续传承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汉字的演变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几千年来从未停歇其运动更替。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汉字的构造规律逐渐被归纳和概括为“六书”。
“六书”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保氏》。《周礼》提到了礼、乐、射、御、书、数这“六艺”,其中“书”指的就是六书。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进一步将“六书”具体阐述为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有了这一系统后,人们再造新字时,都以此为依据。
象形:画成其物,随体诘诎
在甲骨文、金文中,象形字占大多数。这是因为画出事物的外形是一种最直接的造字方法。例如:“门”(門)字就是左右两扇门的形状;“月”字像一道弯弯的月亮。这样的造字方法很容易识别,但是并非所有的事物都能画出来,所以象形字也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甲骨文的“门”字和“月”字
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意
一眼望去便可知大概,仔细观察就能发现意义所在。指事造字法弥补了象形造字的局限性,它可以表达抽象的物体,例如:“凶”字是在“陷阱”里加交叉符号;“刃”在“刀”的锋利处加一点作标示。注意,指事和象形所造出来的字都是一个整体,即独体字,无法拆分成不同部分。
会意:比类合谊,以见指挥
不同于指事和象形,会意造字法是由两个或多个独体字组合而成,即合体造字法。它将所组成的字形或字义联系起来,以表达该新字的含义。例如:“察”字由“宀”和“祭”组成,意思是在房子里检查祭祀用品的准备情况,由此产生认真检查的含义;“酒”字由酿酒的瓶子“酉”和“水”组成,以表达酒是一种装在瓶中的液体。
“察”字的意象解释
甲骨文的“酒”字
形声:以事为名,取譬相成
形声是指把表示意义的形旁和表示声音的声旁结合起来,可组成许多新字。例如:“纪”字,声旁是“己”,形旁是表示与线丝有关的“糸(mì)”;“樱”字,声旁是“婴”,形旁是有树木之义的“木”。它也是六书中“生产力”最强的造字方法,甲骨文时代约有一半的字是形声字,到了近代,有80%的汉字是形声字。
转注:建类一首,同意相受
不同于前四种,转注其实算是一种“用字法”。由于地域的隔阂、不同的发音,以至于人们对同一种事物出现不同的称呼。当这两个字用来表示同样的物体,含义也一样时,便会有相同的部首。例如:“老”与“考”同源,本义都是指长者;“空”与“窍”二字都是孔的意思。这类字不仅有相同的部首及解析,在读音上也有音转关系。
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事
假借是指本来没有这个字,后来为了表达的需要,在不另造新字之情况下,借用旧字来充当新义。这也是一种“用字法”。比如:“令”本义表命令,后来指县令;《诗经·七月》中的“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壶”为“瓠”。
中国文字博物馆。共入藏文物四千余件,涉及甲骨文、金文、简牍和帛书、汉字发展史、汉字书法史、少数民族文字、世界文字等多个方面。
2010年,联合国新闻部宣布启动联合国语文日,旨在庆祝多种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并促进六种正式语文在联合国的平等使用。其中,中文日被定在谷雨,以纪念仓颉造字。汉字,这古老的文字,记录着不曾断流的中华文明,也见证着新的历史。
谢选骏指出:上文属于“伪史”,因为它因果倒置,违反了历史真相——“六书之作为汉字宗教的构成仪式”。也就是说,汉字体现了一种原始的宗教或巫术观念,六书作为汉字的构成方式,无形之中就是一种宗教仪式了。这与“符咒”的形成相似,因为在古人的心目中,文字具有神秘的巫术力量和通神力量。写字就是通神,写字就是祷告,写字就是动员巫术的力量。
【07、甲骨文来自神秘的偶然爆发】
网文《甲骨文(中国古代文字)》报道:
甲骨文(Oracle Bone Inscriptions),是中国的一种古老文字,又称“契文”、“甲骨卜辞”、“殷墟文字”或“龟甲兽骨文”。是我们能见到的最早的成熟汉字,主要指中国商朝晚期王室用于占卜记事而在龟甲或兽骨上契刻的文字,是中国及东亚已知最早的成体系的商代文字的一种载体。
最早被河南安阳小屯村的村民们找到,当时他们还不知道这是古代的遗物,只当做包治百病的药材“龙骨”使用,把许多刻着甲骨文的龟甲兽骨磨成粉末,浪费了许多极为有价值的文物,后来,晚清官员、金石学家王懿荣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治病时从来自河南安阳的甲骨上发现了甲骨文所在地。百余年来,当地通过考古发掘及其他途径出土的甲骨已超过154600块。此外,在河南、陕西其他地区也有甲骨文出现,年代从商晚期(约公元前1300年)延续到春秋。
甲骨文,具有对称、稳定的格局。具备书法的三个要素,即用笔、结字、章法。从字体的数量和结构方式来看,甲骨文已经是发展到了有较严密系统的文字了。汉字的“六书”原则,在甲骨文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原始图画文字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象形意义也比较明显。
2017年11月24日,甲骨文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中国考证发现第一久的文字,最早的具有完整体系的文字,最早发现者王懿荣,数量约4500个字(2018),确认约2500个字(2018),未破解约2000个字,创造时期商朝晚期。
发展历程
甲骨文因镌刻、书写于龟甲与兽骨上而得名,为殷商流传之书迹;内容为记载盘庚迁殷至纣王间二百七十年之卜辞,为最早之书迹。殷商有三大特色,即信史、饮酒及敬鬼神;也因为如此,这些决定渔捞、征伐、农业诸多事情的龟甲,才能在后世重见天日,成为研究中国文字重要的资料。商代已有精良笔墨,书体因经契刻,风格瘦劲锋利,具有刀锋的趣味。受到文风盛衰之影响,其大致可分为五期,底下分别介绍。商代晚期自盘庚迁殷至商纣王共约273年,经历8世12王,这一时期的甲骨文也应有早晚先后之分。对商代甲骨的分期断代研究,有多种说法,如今主要采用的是董作宾依据世系、称谓、贞人等十项标准划分的五期说,即第一期: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廪辛、康丁;第四期:武乙、文丁;第五期:帝乙、帝辛。
一、雄伟期
自盘庚至武丁,约一百年,受到武丁之盛世影响,书法风格宏放雄伟,为甲骨书法之极致,大体而言,起笔多圆,收笔多尖,且曲直相错,富有变化,不论肥瘦,皆极雄劲。
二、谨饬期
自祖庚至祖甲,约四十年。两人皆可算是守成的贤君,这一时期的书法谨饬,大抵承袭前期之风,恪守成规,新创极少,但已不如前期雄劲豪放之气。
三、颓靡期
自廪辛至康丁,约十四年。此期可说是殷代文风凋敝之秋,虽然还有不少工整的书体,但篇段的错落参差,已不那么守规律,而有些幼稚、错乱,再加上错字数见不鲜。
四、劲峭期
自武乙至文武丁,约十七年。文武丁锐意复古,力图恢复武丁时代之雄伟,书法风格转为劲峭有力,呈现中兴之气象,在较纤细的笔画中,带有十分刚劲的风格。
五、严整期
自帝乙至帝辛,约八十九年。书法风格趋于严谨,与第二期略近;篇幅加长,谨严过之,无颓废之病,亦乏雄劲之姿。
甲骨上细瘦的笔迹,也受到刀刻的影响。占卜时常用“是”或“否”刻于龟甲中央纵线两侧,自此中线向左右书写,故两旁对称和谐,具有行款对称之美。且契刻后,大小字分别填上墨朱,或正反面分填朱墨,更深具艺术之意味,堪称书史奇迹。
记载内容
兽骨上的甲骨文主要有四项:
(一)经过加工和刮磨的龟甲和兽骨,由专门负责的卜官保管。卜官在它们的边缘部位刻写上记述这些甲骨的来源和保管情况的记事文字,称"记事刻辞";
(二)官在占卜时,用燃着的紫荆木柱烧灼钻凿巢槽,使骨质的正面裂出"卜"形状的裂纹,这种裂纹叫作"卜兆",是据以推断卜问事情吉凶的依据。在时代较早的甲骨卜兆下面,刻写出占卜进行顺序的数字,这种数字也叫"兆序";
(三)甲骨文的主体部分是卜辞,即占卜活动结束后记录占卜活动进行情况与结果的刻辞。 大多刻写在甲骨的正面,也有部分刻写在反面的;
(四)以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和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相配组成的六十个干支名称的干支表,可说是我国最早的日历。
另外,甲骨文中还有一些当时学习刻写卜辞的人练习刻写的作品,称为"习刻"或"习契"。
刻辞的鹿头骨
甲骨文的内容大部分是殷商王室占卜的记录。商朝的人大都迷信鬼神,大事小事都要卜问,有些占卜的内容关于天气,有些是农作收成,也有问病痛、早生贵子的,而打猎、作战、祭祀等大事,更是需要卜问了。所以甲骨文的内容可以隐略了解商朝人的生活情形,也可以得知商朝历史发展的状况。
同时,甲骨文与古老建筑的造型非常的接近,可以说建筑记载也是甲骨文的一大起源。从甲骨文中许多有关建筑的字形上,可以了解中国远古时代建筑的结构形式及其发展脉络。
甲骨文“高”字。从它的字形上,可以推断在商代已有了一种建造在土台上的建筑了。其下部应该看作是土台中挖有一口地窖,这是私有制抬头和家庭出现后的一种建筑方式。其上部可以看成是一栋既有屋顶又有墙身的建筑。墙的出现,在中国远古时代是个了不起的创造。用墙围合而得到的室内空间,比只用屋顶的要高大得多,这也正合了“高者,崇也”的字义。
甲骨文“宫”字。它可以看成在一个大屋顶下罩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室内空间的房子。这是一种专供统治阶级使用的十分讲究的高大建筑物。
文字特点
甲骨文是镌刻或写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出土在河南安阳小屯村一带,因为这里曾是商代后期商王盘庚至帝辛的都城,史称为“殷”。商灭国,遂成为了废墟,后人便以“殷墟”名之。因此,甲骨文也称“殷墟文字”。其内容绝大多数是王室占卜之辞,故又称“卜辞”,或“贞卜文字”。这种文字基本上都是由契刻而成,又称“契文”、或“殷契”等。
甲骨文距今已有三千余年,它不仅是研究我国文字源流的最早而有系统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甲骨文书法重要的财富。从书法的角度审视,甲骨文已具备了书法的用笔、结字、章法一共三个基本要素。
文字
从甲骨上的文字看,它们已具备了中国书法的用笔、结字、章法三要素。其用笔线条严整瘦劲,曲直粗细均备,笔画多方折,对后世篆刻的用笔用刀产生了影响。从结构字体上看,文字不仅有变化,虽大小不一,但比较均衡对称,还显示了稳定的格局。因此从章法上看,虽受骨片大小和形状的影响,仍表现了镌刻的技巧和书写的艺术特色。“甲骨书法”现今已在一些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中流行,就证明了它的魅力。
用笔
从用笔上看,甲骨文因用刀契刻在坚硬的龟甲或兽骨上,所以,刻时多用直线,曲线也是由短的直线接刻而成。其笔画粗细也多是均匀;由于起刀和收刀直落直起,故多数线条呈现出中间稍粗两端略细的特征,显得瘦劲坚实,挺拔爽利,并且富有立体感。
结字
就结字而言,甲骨文外形并且多以长方形为主间或少数方形,具备了对称美或者一字多形的变化美。而且甲骨文在结字上还具有了方圆结合,开合辑让的结构形式,有的字还具有或多或少的象形图画的痕迹,具有文字最初发展阶段的稚拙和生动。
章法
从章法上看,卜辞全篇行款清晰,文字大小错落有致。每行上下、左右、虽有疏密变化,但全篇能行气贯串、大小相依、左右相应、前后呼应的活泼局面。并且,字数多者,全篇安排紧凑,给人以茂密之感,字数少者又显得疏朗空灵,总之,都呈现出古朴而又烂漫的情趣。
考古发掘
从1899年甲骨文首次发现,据学者胡厚宣统计,共计出土甲骨154600多片,其中大陆收藏97600多片,台湾省收藏有30200多片,香港藏有89片,总计中国共收藏127900多片,此外,日本、加拿大、英、美等国家共收藏了26700多片。这些甲骨上刻有的单字约 4500个,迄今已释读出的字约有2000个左右。
甲骨文发现后,金石学家、古董商人、外国人开始大量搜购。这些非科学的发掘,往往只取甲骨,而忽略甲骨埋藏的情况,使所出甲骨的价值大失。据统计,从1889年到1928年,私人挖掘出土的甲骨就达十万片以上。
“带刻辞鹿头骨《甲》3940”是有甲骨文记事的鹿头骨
从1928年秋到1937年夏,由于弄清了甲骨出土的地点,抗日战争爆发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在著名考古学家董作宾、李济、梁思永等人先后主持下,在小屯村一带进行了长达10年的15次考古发掘,不仅先后发现了总计24900多片甲骨,而且发现了商代后期的宫殿、宗庙遗址和王陵区,出土了大量珍贵的铜器、玉器、陶器,从物质文化上提供了殷墟为商代王都的证据。殷墟成为世界闻名的古文化遗址,又一次震动了中外学术界。第四次发掘工作地点在小屯村北,时间自1931年3月21日至5月12日,发掘仍由李济主持。这一次发掘由于梁思永的参加而改进了田野发掘技术,开始真正将地层学理论运用于田野考古,这一次发掘中出土有字的甲骨782片,同时还发现一个有刻辞鹿头骨。
甲骨文的发现引发了当地民间对甲骨的私掘热潮,各地古董商人、藏家学者纷至沓来,大量收买。据统计,到民国十七年(1928年),已有数万片甲骨流散各地。
同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成立,很快提出殷墟发掘计划。8月,在考古学家董作宾领导之下,第一次对殷墟进行了科学发掘,直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战爆发前夕,前后共进行十五次发掘,获得有字甲骨24918片。日军占领安阳期间,日本方面曾组织日本学者在当地发掘甲骨及其他文物,并将所得运往日本。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科学院等部门继续开展甲骨发掘工作,共获得5300多片。此外,河南辉县、偃师、洛阳、郑州二里岗及河北藁城等地的商代遗址也有有字甲骨出土。山西洪洞、北京昌平等地还发现了周代的有字甲骨。
汉字的鼻祖——甲骨文
截至2012年,发现有大约15万片甲骨,4500多个单字。这些甲骨文所记载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商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不仅包括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习俗等内容,而且涉及天文、历法、医药等科学技术。从甲骨文已识别的约2500个单字来看,它已具备了“象形、会意、形声、指事、转注、假借”的造字方法,展现了中国文字的独特魅力。中国商代和西周早期(约公元前16~前10世纪)以龟甲、兽骨为载体的文献。是已知汉语文献的最早形态。刻在甲骨上的文字早先曾称为契文、 甲骨刻辞、卜辞、龟版文、殷墟文字等,现通称甲骨文。
2014年10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甲骨学及先秦史研究宋镇豪16日在《旅顺博物馆所藏甲骨》里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机构的专家,从旅顺博物馆馆藏1800多片从未公布过的罕见甲骨中,发现了34个新字和新字形。专家认为,这一成果是自中国甲骨文发现110多年来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仅为中国殷商史研究提供了重要史料,而且对甲骨文和甲骨学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经过3年多的仔细考证、评核、汇总,发现的新字和新字形由两年前发现的6个增加到34个,涉及祭祀、方国的名字、地名、人名以及语气助词等。同时,还发现并证实了殷商时期就有割鼻子、割耳朵等刑罚。此次发现34个新字和新字形,对于甲骨文研究将起到深远影响和重大推动作用,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份极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记事刻辞
甲骨文主要为占卜记事卜辞,完整的甲骨大小根据占卜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异。王卜多属各地进贡的大龟,一般贵族用王都附近产的尺寸较小的龟,龟的大小,乃是等级、权力、地位的一种标志。最大的龟腹甲长44厘米、宽35厘米,背后有204个钻凿,现藏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属武丁时。今见完整龟甲一片上字数最多者达404字,正反共刻71条卜辞,见《合集》974,现藏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属第一期武丁时。牛肩胛卜骨也有大小之分,最大的一件现藏国家图书馆,为一牛右胛骨,通长43.5厘米、宽24厘米,正反面刻了35条卜辞和一条记事刻辞,共218字,属第四期武乙时。此外,还有十分鲜见的象胛骨卜骨,另有一些与占卜不相干的记事刻辞,包括人头骨刻辞、虎骨刻辞、兕骨刻辞、鹿头骨刻辞、牛距骨刻辞,以及一些骨器上的记事刻辞等。甲骨文还有用软笔朱书墨书的。考古发掘发现的甲骨文,有的整批出土于当时有意瘗埋的土坑中,瘗埋地点也有所不同,甲骨组类属性也相应而异,可以据以整体断代及识别是某某王卜辞或非王卜辞。
发掘地点
绝大部分甲骨文发现于中国河南省安阳市殷墟。殷墟是著名的殷商时代遗址,范围包括河南省安阳市西北小屯村、花园庄、侯家庄等地。这里曾经是殷商后期中央王朝都城的所在地,所以称为殷墟。这些甲骨基本上都是商王朝统治者的占卜记录。
考古工作者又进行了多次调查、发掘,大体弄清了殷墟的范围和布局。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区西北郊的殷墟,它以小屯村为中心,东西约6公里,南北约5公里,总面积30平方公里左右。洹河南岸的小屯村一带是殷王居住的宫殿区,发掘出宫殿基址数十座,最大的一座面积5000平方米。洹河北部是殷王陵区,先后发掘出十几座大墓、一千多座小墓,以及大批祭祀坑。在宫殿附近发现了两座甲骨文档案库和铸铜、制玉、制骨、烧陶等手工业作坊遗址。殷墟发掘延续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收获之丰,是中国考古史上罕见的。
为了纪念殷墟考古的伟大发现,1987年秋,安阳市在宫殿遗址区东北面修建了一座殷墟博物苑,复原和再现了3000年前殷王宫和一些建筑的风貌。
殷王武丁占卜用的龟腹甲
1976年春,在宫殿区附近,小屯村北偏西100米处,发掘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将军妇好的墓。甲骨文记载,妇好是商王武丁的王后。有一年夏天,北方边境发生战争,双方相持不下,妇好自告奋勇,要求率兵前往,武丁犹豫不决,占卜后才决定派妇好起兵,结果大胜。此后,武丁让她担任统帅,从此,她东征西讨,打败了周围20多个方国(独立的小国)。有一片甲骨卜辞上说,妇好在征战羌姬时,统帅了13万人的庞大队伍,这是迄今已知商代对外用兵最多的一次。妇好墓是殷墟发掘的保存完整的殷代王室墓葬,出土的很多器物上都刻有铭文,是能与甲骨文、历史文献相印证,从而能确定墓主身份、年代的商代王室墓葬。
对殷墟70年的考古,特别要提出来的是对甲骨文的三次重要的考证与发现:
第一次是1936年6月12日,在小屯村北宫殿区发掘出一个甲骨坑,保存着带字甲骨17096片,记录着商王武丁时期的许多活动,看来这是武丁王室的甲骨文档案库,这批甲骨片的出土,对考证武丁时期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活有极宝贵的价值。发掘时坑中还发现埋有一个身体蜷曲、侧卧的尸骨,其身躯大部分压在甲骨上,专家认为可能是档案库的看守人。
第二次,1973年在小屯村南地,又发掘出甲骨7150片,其中刻字甲骨5041片。与这批甲骨同时出土的还有陶器制品,这种甲骨与陶器共存的现象为甲骨文分期及殷墟文化分期提供了宝贵资料。
第三次是1991年秋,在花园庄东地发掘出一个仅2平方米的甲骨坑,但其叠压厚度却达0.8米,出土1583片甲骨,其中刻字甲骨有579片,记载内容丰富,而且问卜者都是武丁时期的王族成员和高级贵族。说明这个时期,占卜活动已不限于最高统治者国王,王室贵胄都可以利用占卜来预测吉凶了。
甲骨文的发现以及由此引发的殷墟发掘,对中国考古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此之前的学者,只是在书斋中研究碑文和铜器铭文,从不去田野里考察和发掘。中国的田野考古,最早是1921年对河南渑池县仰韶村遗址的发掘,然后是 1927年开始在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的早期发掘。但当时对这两处的发掘,不是由中国学术部门独自承当的,而是由当时政府聘请外国学者主持,或由中外学术单位合作进行。真正由中国学术机关独立进行的田野考古,是从1928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对殷墟的首次发掘开始的。它对中国田野考古学的产生和发展,都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中国老一代的考古工作者,绝大部分是在殷墟考古工地上成长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一代的考古工作者,又基本上是由他们培训出来的。因此称殷墟是中国田野考古学的诞生地,确属当之无愧。
甲骨文
殷墟甲骨刻辞的发现亦为研究商代历法提供了最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数十年来在这方面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1945年在四川石印出版的《殷历谱》是董作宾以12年时间利用甲骨文等资料撰写的研究殷代历法与周祭祀谱的巨著。在本书第一卷中提出商人采用干支纪日,一直连续,而未间断;商人之月为太阴月,有大小月之制(小月29日,大月30日),过14或16月后连置两大月;他认为当时采用阴阳合历之年,故有置闰月之法,19年而7闰,并依其新旧派之分的见解,指出旧派(如武丁)年终置闰(设13月),新派(如祖甲)则为年中置闰。在第三卷他还讨论了卜辞所见日、月食,企图证明当时已有古四分术与正月建丑之制。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进一步肯定了董氏的一些说法,同时作了修正,认为年终或年中置闰在一个时期(祖庚、祖甲)内曾并行。但陈氏批评董氏所提出的殷代历法为古四分术及正月建丑之说,认为“是完全错误的”。1981年出版的由天文史学家撰写的《中国天文学史》肯定了董、陈氏对阴阳合历与大小月的看法及董氏提出的干支纪日从殷代开始从未间断的看法,并肯定了年终置闰,但否定了殷代有年中置闰的可能性。
殷代以太阴纪月,治甲骨文的学者如董作宾过去多认为是朔日为首。上举《中国天文学史》与1984年张培瑜等发表的论文均认为应是以新月出现为首。同样的看法,日本学者薮内清在1957年即已提出。但1990年冯时发表《殷历月首研究》一文仍认为殷人是以朔日为月首,因为相对疏阔的朔还是可以通过观测取得。由此可见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有关商代地理的知识对于商代社会历史、文化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殷墟甲骨文发现以前,文献中有关的记载寥寥可数,因此殷墟卜辞中出现的地名便格外引起学者的注意。开殷墟卜辞地理研究之先河者为王国维,他在1914(或1915)年撰写了一篇很短的文章《殷墟卜辞中所见地名考》,从当时已能见到的200余地名中选了8个距今安阳较近而又见载于文献的地名,考释了其地望。此时还谈不上地名间系联。真正为卜辞地理研究创立了一种行之有效而又科学的方法的学者是郭沫若。他在1933年出版的《卜辞通纂》(日本文求堂)中以商王田猎卜辞为研究对象(此种卜辞多附记当日占卜地名,即田猎驻地),通过同版几条卜辞干支之日差计算地点间的距离,而后又通过异版同名联系其他地名,从而结合文献记载建立起地理区域构架。此后,虽有不少学者继续开拓商代地理研究领域,但采用的方法皆本自于郭氏的干支系联法。至80年代末,治商代地理成绩突出的有董作宾、陈梦家、李学勤、岛邦男、松丸道雄与钟柏生。董氏的成绩在于将黄组卜辞的征人方卜辞中经过地点系统地收集起来,按干支系联,借以考释其地望,并绘出路线图。陈氏则较全面地讨论了商晚期诸种地理结构,如大邑商所在之王畿地区与沁阳田猎区,勾画了卜辞地名网,并在伐人方路线上修正了董氏之说。李氏的专著将沁阳田猎区作了更细致的区域分划,更正了郭沫若将“衣逐”之“衣”释为地名的错误,指出“衣”当读为“殷”,训“同”或“合”。松丸道雄的著作则从理论上讨论了田猎地之间距离的推定方法,这是他超出其他诸家之处。钟柏生的论文集将卜辞地名作了分类,分为田游地理、农业地理、部族方国地理等。他详细评析了以前诸家研究的成绩与方法、观点上存在的问题,在田猎地名研究上虽仍主要采用干支系联法,但对辞例的条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有关殷墟卜辞地理研究的最新成果是1994年出版的郑杰祥的《商代地理概论》,其特点首先是对地名作详细的文字考证,以求字识准确;其次是卜辞资料更为齐全,不仅利用了《甲骨文合集》,而且有《小屯南地甲骨》等新资料,是他书所未采用的;三是书中充分利用了最新的田野考古资料。
商代地理的研究虽然有较多成果,但由于卜辞资料本身的限制,对卜辞中出现的地名之地望的看法分歧仍比较大。其中最明显的如商王田猎卜辞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要田猎区究竟在哪里,如今即有河南沁阳、山东泰山、河南濮阳(及新乡以东、山东以西)三个地区三种看法。
研究历史
甲骨文最早出土于何时,尚无定论。河南安阳殷墟一带,自北宋以来就不断发现商代铜器,当地在千百年前即有甲骨出土是完全有可能的。但直到清末,历代学者都没有注意到甲骨文的存在。
在清朝光绪年间,古董商、金石学家王懿荣,是当时最高学府国子监祭酒(相当于校长)。有一次他看见一味中药叫龙骨,看见上面刻着字,就觉得很奇怪,翻看药渣,没想到上面居然有一种看似文字的图案。于是他把所有的龙骨都买了下来,发现每片龙骨上都有相似的图案。他把这些奇怪的图案画下来,经过长时间的研究他确信这是一种文字,而且比较完善,应该是殷商时期的。后来,人们找到了龙骨出土的地方——河南安阳小屯村,那里又出土了一大批龙骨。因为这些龙骨主要是龟类兽类的甲骨,是以人将它们命名为“甲骨文”,研究它的学科就叫做“甲骨学”。(此种说法如今存疑,详见百度王襄词条。)另当时药店疏"龙骨"有规定,带字的不要,所以不可能在药中看到。范寿轩先将龙骨卖予王襄,王襄无力全部购买,余下的范带到北京卖与王懿荣。
由于药铺老板拒收上面有刻画痕迹的龙骨,小屯村的农民就用小刀将上面的痕迹刮掉,以6文钱一斤的价格,将挖出的龙骨卖给药铺。于是许许多多的商代史料被磨成粉,当作药吃进肚里,这就是所谓的“人吞商史”。
龟甲上的甲骨文
学术界基本认同清末官员、金石学家王懿荣是甲骨文的最早发现者。而关于具体发现过程则有两说。
第一说源于刘鹗的记载。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河南安阳出土龟版之后,被山东潍县古董商人范寿轩、范维卿等人收购,并运至北京售卖。时任国子监祭酒的王懿荣素来喜好收集古物,通晓金石文字,从古董商手中高价收购了这批甲骨。
另一说流传甚广,与中药“龙骨”密不可分。龙骨一般是指远古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中医认为其可以入药,有治疗咳逆、泻痢、便血的作用。后来,甲骨代替龙骨,用于药用,河南安阳一带有人甚至世代以此为业。在这一过程中,甲骨文资料受到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光绪二十五年。王懿荣染疾服药,偶然在中药中的龙骨上发现了古文字。
王懿荣为清末翰林,进士出身,具有深厚的金石学造诣。他在得到甲骨之后,即认定其上文字是比籀文更加古老的殷商遗物,并开始重金收购有字甲骨,至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春,共得到1508片。然而,王懿荣尚未对这种文字进行深入研究,即在同年七月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时自杀殉国。
王懿荣对甲骨的收购,逐渐引起学者重视,古董商人则故意隐瞒甲骨出土地,以垄断货源,从中渔利。王懿荣好友刘鹗等派人到河南多方打探,皆以为甲骨来自河南汤阴。后来罗振玉经过多方查询,终于确定甲骨出土于河南安阳洹河之滨的小屯村,这里与古文献记载的商朝后期的殷都所在地相吻合。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古代甲骨上的刻划的符号,被确认为商代文字,是中国考古的三大发现(敦煌石窟、周口店猿人遗迹)之一。可是它的发现过程,既十分偶然又极富戏剧色彩。
清光绪25年(公元1899年)秋,北京清朝廷任国子监祭酒(相当于中央教育机构的最高长官)的王懿荣(1845—1900)得了疟疾。派人到宣武门外菜市口达仁堂买了一剂中药。王懿荣无意中看到其中的一味叫龙骨的中药上面刻划着一些符号。龙骨是古代脊椎动物的骨骼,在这种几十万年前的骨头上怎会有刻划的符号呢?这不禁引起他的好奇。对古代金石文字素有研究的王懿荣便仔细端详起来,觉得这不是一般的刻痕,很像古代文字,但其形状非籀(大篆)非篆(小篆)。为了找到更多的龙骨作深入研究,他派人赶到达仁堂,以每片二两银子的高价,把药店所有刻有符号的龙骨全部买下,后来又通过古董商范维卿等人进行搜购,累计共收集了1500多片。
甲骨文之父——王懿荣
首先对甲骨文作出确认的王懿荣还没来得及作深入研究并著书立说,八国联军便逼近北京城,他被任命为京师团练大臣。
1900年7月,侵略军兵临城下,慈禧太后带领皇室人员仓皇出逃,王懿荣彻底失望了。他对家人说:“吾义不可苟生!”随即写了一首绝命词毅然服毒坠井而死,年方56岁。
后来人们称这位最先发现甲骨文的人荣誉为“甲骨文之父”,在甲骨文发现90周年的1989年秋,在他的家乡山东烟台市福山区建成王懿荣纪念馆,以纪念他的功绩。
王懿荣殉难后,其子为还旧债而出售家中所藏古物,他所收藏的甲骨,于是在1902年大部分转归好友刘鹗(即《老残游记》作者刘铁云)。另外,刘鹗还从北京琉璃厂的古董商那里购得3000余片甲骨,从友人方若那里获赠300余片,又派儿子去河南购得1000余片,所藏甲骨增至5000多片,成为当时最著名的甲骨收藏大家。在好友罗振玉的建议和帮助下,刘鹗于1903年11月拓印《铁云藏龟》一书,将甲骨文资料第一次公开出版,此书从刘鹗所藏的甲骨中采用1058片,由罗振玉亲自选拓,其中伪刻5片,自重3片,倒置12片,甲骨反面有字而未录的有40片,骨臼有字而未录的有4片,虽然如此,仍瑕不掩瑜。不久,学者孙诒让根据《铁云藏龟》的资料,又写出了甲骨文研究的第一部专著《契文举例》。
甲骨文被发现之后,引起学术界的轰动。古董商人为了垄断财源,对于甲骨的来源秘而不宣,以后又谎称出自河南汤阴、卫辉等地。直到1908年,学者罗振玉才首先访知甲骨出土于河南安阳的小屯村一带,于是他派遣自己的亲属去安阳求购,又亲自前往安阳进行实地考察。1910年罗振玉释读出了10位殷王的名谥,证明这些有字甲骨确为殷王室之遗物,并进一步推断安阳小屯村正是古文献所载的殷墟遗址。先后共搜集到近二万片甲骨,于1913年精选出2000多片编成《殷墟书契》(前编)出版,随后又编印了《殷墟书契菁华》(续编),为甲骨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继罗振玉之后,许多著名的学者,如王国维、郭沫若、董作宾、唐兰、陈梦家、容庚、于省吾、胡厚宣等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考释和研究,形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甲骨学。罗振玉(号雪堂)、王国维(号观堂)、董作宾(号彦堂)、郭沫若(号鼎堂)并称为“甲骨四堂”,被誉为甲骨学研究的一代宗师,其中以罗振玉年龄最长,接触甲骨文也最早,而位列“四堂”之首。
甲骨文是中国发现最早的文献纪录,如今甲骨学已成为一门蔚为壮观的世界性学科,从事研究的中外学者有500多人,发表的专著、论文达3000多种。它对历史学、文字学、考古学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史料记载
罗振玉
1914年编《殷虚书契考释》
1916年编《殷虚书契待问编》
王襄
1920年《簠室殷契类纂》(天津博物院)
商承祚
1923年《殷虚文字类编》(决定不移轩自刻本)
1927年删校本
1971年中国台北艺文印书馆翻印本
日本 高田忠周
1925年《古籀篇》(古籀篇刊行会)
孙海波
1934年《甲骨文编》(哈佛燕京学社)
曾毅公
1939年《甲骨地名通检》(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
金祥恒
1959年《续甲骨文编》(中国台北艺文印书馆)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1965年《甲骨文编》孙海波改订本(中华书局)
1979年香港中华书局版
李孝定
1965年《甲骨文字集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日本 岛邦男
1967年《殷墟卜辞综类》(汲古书院1971出增订本)
日本 永田英正
1968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索引》(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
日本赤井清美1974年《书体字典》(东京堂)
1976年《书体小字典》(东京堂)
日本小林博1977年《古代汉字汇编》(木耳社)
高明
1980年《古文字类编》(中华书局)
徐中舒
1981年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
日本 小林石寿
1985年《展大甲骨文字精华》(木耳社)
1987年《拓影展大甲骨文字字典》(木耳社)
1988年《五体篆书字典》(木耳社)
加拿大 许进雄
1981~1988年《皇家安大略博物馆所藏甲骨文字索引》(一~九卷《中国文字》新四~十二期连载)
日本 高嶋谦一
1985年《殷虚文字丙编通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孟世凯
1987年《甲骨学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赵诚
1988年《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中华书局)
日本 师春妙石
1988年《古典文字字典》(东方书店)
姚孝遂
1988年主编《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中华书局)
1989年《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
饶宗颐
1989~1999年《甲骨文通检》(已出先公先王先妣贞人、地名、天文气象、职官人物、田猎与祭祀等五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日本 松丸道雄与高嶋谦一1993年合编《甲骨文字字释综览》(东京大学出版会)
日本 水上静夫1995年《甲骨金文字典》(雄山阁)
于省吾
1996年主编《甲骨文诂林》(中华书局)等。
产生背景
王室贵族上自国家大事,下至私人生活,如祭祀、气候、收成、征伐、田猎、病患、生育、出门,等等,无不求神问卜,以得知吉凶祸福决定行止。于是,占卜成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朝廷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卜官。有刻辞的甲骨,都作为国家档案保存起来,堆存在窖穴之中。因此甲骨上的卜辞成为研究商代历史的第一手材料,它反映了从公元前1300年到公元前1000年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已知,殷商时期,国王在处理大小事务之前,都要用甲骨进行占卜,祈问鬼神,事后将所问之事契刻于甲骨上。商亡之后,占卜在周代逐渐绝迹,其文字也逐渐不为人知。
商代统治者非常迷信,例如十天之内会不会有灾祸,天会不会下雨,农作物是不是有好收成,打仗能不能胜利,应该对哪些鬼神进行哪些祭祀,以至于生育、疾病、做梦等等事情都要进行占卜,以了解鬼神的意志和事情的吉凶。占卜所用的材料主要是乌龟的腹甲、背甲和牛的肩胛骨。通常先在准备用来占卜的甲骨的背面挖出或钻出一些小坑,这种小坑甲骨学家称之为“钻凿”。占卜的时候就在这些小坑上加热使甲骨表面产生裂痕。这种裂痕叫做“兆”。甲骨文里占卜的“卜”字,就像兆的样子。从事占卜的人就根据卜兆的各种形状来判断吉凶。
书法特点
甲骨文记录和反映了商朝的政治和经济情况,主要指中国商朝后期(前14~前11世纪)王室用于占卜吉凶记事而在龟甲或兽骨上契刻的文字,内容一般是占卜所问之事或者是所得结果。殷商灭亡周朝兴起之后,甲骨文还使用了一段时期,是研究商周时期社会历史的重要资料。甲骨文其形体结构已有独立体趋向合体,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形声字。它上承原始刻绘符号,下启青铜铭文,是汉字发展的关键形态,被称为“最早的汉字”。现代汉字即由甲骨文演变而来。在总共10余万片有字甲骨中,含有4千多不同的文字图形,其中已经识别的约有2800多字。
甲骨文是中国最早的系统文字,也是比较成熟的文字。而上古文字的点横撇捺、疏密结构,,确实初具用笔、结体、章法等书法要旨,孕育着书法艺术的美,很值得欣赏与品味。以甲骨文而言,郭沫若在1937年出版的《殷契粹编》的序言中,就对其书法体现非常赞赏:“卜辞契于龟骨,其契之精而字之美,每令吾辈数千载后人神往。文字作风且因人因世而异,大抵武丁之世,字多雄浑,帝乙之世,文咸秀丽。而行之疏密,字之结构,回环照应,井井有条……足知现存契文,实一代法书,而书之契之者,乃殷世之钟王颜柳也。”
钟王颜柳指的是古代的四位大书法家。殷代的“钟王颜柳”们,就是那些书刻卜辞的史官卜人。正是他们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史料,也留下了一份份珍贵的上古书法作品。若就甲骨文书契形式作粗略的一瞥,会发现早期字体较大,像罗振玉编《殷虚书契菁华》所收录的许多武丁时期的卜辞,非常大气、醒目;而到商末帝乙、帝辛时代,字变得细小委琐;至于西周甲骨文则更是细若粟发。
甲骨文风格类型:一是劲健雄浑型、二是秀丽轻巧型、三是工整规矩型、四是疏朗清秀型、五是丰腴古拙型。总之尽管甲骨文是契刻出来的文字,但笔意充盈,百体杂陈,或骨格开张,有放逸之趣;或细密绢秀,具簪花之格,字里行间,多有书法之美。
所谓“甲骨文书法”,大抵有两层意思。
一是指以商周甲骨文字体结构、书法特征为宗,加以工整地摹写而成的书法作品。这类作品可以按照需要集古字以组合为新句子。内容是新的,字却如同三千年前殷人的入笔文字一般饶富雅趣。但是甲骨文总共才二千多字,其中还有不少尚未释出的怪字(特别是人名、地名),真正派上用场的不是很多。因此一旦遇到甲骨文中没有的字,而所书写的对联、题词中又无法代替,就只好进行偏旁拆零,自己拼接了;再拼不出,就要到金文等其他古文字里去讨救兵。进行这项创作的首要人物是罗振玉。1921年他在研究之余,将甲骨文用毛笔书写成楹联,出版了《集殷墟文字楹帖》。继之有章钰、高德馨、王季烈等人,也仿效集字创作。一些古文字学前辈如董作宾、商承祚、唐兰、于省吾等也擅长甲骨文书法,这是本真意义上的甲骨文书法作品。
另一层意思是指借鉴甲骨文特征加以自行创作的现代书法作品。他们将甲骨文视作一种灵感,仅仅是艺术创作中的一点启示,而并不在于追求“形似”。因此,他们并不严格按甲骨文的书法特征去写,可能是综合了甲骨文、金文、战国文字等多种古文字的特点而创作。这样的书法艺术与古文字学虽有关系,但不是亦步亦趋。
有的学者更认为,甲骨文的“书体”在甲骨断代和碎片的缀合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①。书法形体取决于书写人的技术与手法。它的流行受习惯的崇尚而具有时间性。用书体来测量某一时期文化和艺术的风尚,可以大体上窥见一斑。并指出:
武丁时期的书法,气魄雄伟,峻敖瑰丽。即使中小字体也是工整秀丽,但无论大中小字体,无一处不表现出这一时期书法方面的熟练,深邃的造诣;祖庚祖甲时期,主要在严饬工整方面下工夫,与后世书家比拟,颇有欧阳率更的风趣;禀辛康丁时代,一部分沿袭了祖庚祖甲时工整的作风,但大多逐渐衰退,趋向潦草苟且;武乙时期的大字,粗疏古拙,劲削而带有暴戾的气氛;文丁武丁的作品,又是五花八门,百体杂陈,在书法上颇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情景,有的骨骼开张,有放逸之趣,有的细小娟秀,有簪花之格。
可见,甲骨文的书法艺术是为学者们所公认的。
甲骨文的“鼎”字
此外,甲骨文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它一般是用刀直接刻字,有的刻好后还填以朱砂,也有个别不是刀刻而是用朱砂直接写成的。所以,甲骨文的刀法就体现了它的笔意。从刻划的线条犀利苍劲来看,刀法也很熟练。线条起止有度、转折恰当,且有粗有细,有长有短,说明有用单刀,也有用双刀的。字形结构一般呈瘦长形,有大小、长短、方圆之别;各种长短线条的排列疏密有序,各种横竖斜直线的组合也恰如其分,既保持了平衡对称的结构,又表现出丰富而有变化的笔意。同时,甲骨文还具备了象形、指事、会意、假借、转注、形声“六书”的汉字构造法则,既是成熟的文字,也是高水平的书法艺术。
甲骨文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它一般包括叙辞(为贞卜日期和贞人名)、命辞(所问之事)、占辞(为商王亲自视兆占问吉凶)、验辞(刻记占卜结果)等项,故又称甲骨文为卜辞。刻辞的排列也很有规律,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或从右至左,或从左至右,但一般是先横后竖。一片甲骨上少则数字,多则上百字。其章法布置毫无做作气,错落自然,浑然一体,变化无穷,一片天机。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体现了殷代贞人高度的艺术技巧和艺术匠心,不愧为中国最早的书法艺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书法热的兴起,甲骨文书法得到了广大书法家的重视。但由于甲骨文书法创作毕竟不过百年的历史,还没有十分成熟的临习与创作方法可供借鉴。以怎样的笔法去研习这一古老的书体,成为从事甲骨文书法创作者亟需解决的一道课题。沙曼翁先生认为:“写甲骨把笔要轻,运笔要活,要学‘大米’的刷字。要中、侧锋互用,既要写出毛笔的韵味,又要有刀的感觉。”是极为精辟的见解。尽管甲骨文是由锲刻而成,但书写的痕迹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在临习甲骨文时既要体现锲刻的感觉,更要表现书写的味道。起笔微逆入纸,提笔中锋运行,驻笔平出空收。在行笔时切忌出现楷书的顿挫之法,笔致要简率、质直和畅达。尤其是要做到搭笔即成的迅捷运笔方式,做到急缓适中。临习甲骨文尽管以中锋为主,但要间或辅之以侧锋,以增其韵。甲骨文的转折,一般应断而再起,且不可一笔带过,形成圆转之状,而失去了甲骨文方整峻拔的特质。
最后,尚需指出,临习甲骨文,除掌握上述笔法外,平时要多读甲骨文拓片,品味其线条、结字以及高古的气息。同时,坚持临写小篆和金文,多读一些文字学著作,这对学习甲骨文很有帮助。
历史价值
司马迁在《史记》中有一篇《殷本纪》,详细记载了商王朝的世系和历史。过去史学界许多人对这些记载将信将疑,因为没有当时的文字记载和留存的实物资料可作印证。
本世纪初,罗振玉在他搜集的甲骨中,发现了刻有商王朝先公、先王的名字,证实了这些甲骨的出土地小屯就是《史记》中所说的“洹水南,殷墟上”的殷墟所在地。
此后,学者王国维对甲骨卜辞中所见的商代诸先王、先公,对照《史记》记载作了详细的考证,证实了《史记》中《殷本纪》的可信性。殷墟是商朝第10代王盘庚于公元前1318年,把都城从奄(今山东曲阜附近)迁到殷(小屯村一带),从此历经至8代12王,在此建都达273年之久。这些研究成果,把中国有考据可信的历史提早了一千年。
从一片殷商甲骨上文字的发现和认定,由此发展到肯定了一个距今3000多年、长达600多年的朝代,这是非常重要的发现。这样就把本世纪20年代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可信历史始于西周的“疑古”思潮,予以彻底的否定。
甲骨文的文字学价值
甲骨文在汉字漫长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现代汉字的鼻祖是当之无愧的。我国汉字的萌芽,大约出现于新石器时代晚期陶片上的刻划符号。但这些刻划文字虽已具备了文字的雏形,但都是一些简单的符号和单字,无完整的体系和规律。真正具有一定的体系并有比较严密的规律的文字,最早的要算是甲骨文了。据研究,甲骨文中共有不重复的单字4500个左右,已识单字在1700个左右,而这些单字还不是当时使用的全部文字。甲骨文是研究古文字的宝贵资料。中国的文字萌芽较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陶器上,就发现了各种刻划符号,成为中国文字的雏形,经过二三千年的孕育、发展,到了商代,中国的文字达到基本成熟阶段。、甲骨文具有一定体系并有比较严密的规律,内容丰富,对中国古文字研究有重要作用。过去,古文字研究的主要的依据是商周青铜器上的铭文,如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甲骨文比《说文解字》要早1500年,而且它是来源于直接发掘出来的出土文物,可信程度更高,对研究汉字的起源和发展,纠正《说文解字》的疏失,解决青铜器铭文中悬而未决的问题,都有极大价值。
在甲骨文以前,从考古材料来看,我国境内已有很多尚未完全成熟的文字符号出现。从史书记载来看,《荀子》、《吕氏春秋》、《韩非子》、《世本》都记载有仓颉造字的传说。许慎的《说文》序把《系辞传》的说法和仓颉的传说结合起来,说:“及神家氏结绳 为治而统其事,庶业其繁,饰伪萌生。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航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百工以刈,万品以察。”黄帝的时代大约在公元前两千五六百年,甲骨文最早的不超过公元前1300年。
2017年12月26日,甲骨文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发布会在故宫博物院举行。发布会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文物局、国家档案局、故宫博物院、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共同主办。出席会议人员主要来自主办单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文博机构,以及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代表。
藏品鉴别
刻在肩胛骨上的甲骨文
甲骨文藏品的后人作伪并不高明,鉴定时须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看卜骨之新旧。甲骨埋入地下三千余年,被有的学者称作“亚化石”,自然有一种古朴感。作伪者常用大版新鲜牛骨来刻字(因龟甲较难刻契,且易碎裂),故凡遇大版牛骨刻辞须谨慎。如英国驻安阳长老会牧师明义士(James Mellon Menzies)于1914年起开始搜集甲骨文,结果初次所购之大骨版,全系新鲜牛骨仿制,收藏不久,即腐烂发臭。(有的假货是在商朝出土的甲骨上,重新再刻字,比如原来一块上,只有一个字,他再加刻上七八个,所以要注意真的甲骨不一定是甲骨文。)
第二,若能目验实物,可看切口之新旧。即便是利用出土之甲骨新刻文字,因切口新,作伪者常用粘性泥土涂抹。将甲骨浸泡水中不久,即可用刷子刷去泥土,切口便一目了然。而真品则因土色深入刻痕内,一般是洗刷不掉的。(这种用水的做法会对文物有很大的伤害性,特别是那种保存不是很完好的甲骨文,和出土时已经有些腐朽的甲骨文。尽量请专家,如果不行,可以用放大镜,放大到一定程度可以清晰看出差异。)
第三,看内容是否符合卜辞的文例文法。因作伪者并不懂甲骨文的内容,多数是胡乱抄袭真片上的文字,东拼西凑,甚至倒写、刻错亦浑然不觉。因此,在鉴别时要注意看刻辞是否连成文句。一条完整的卜辞,由前辞(又叫叙辞,写占卜日期,以干支表示,同时又写占卜者名,通常是商王的史官)、问辞(又叫命辞,是要问的事)、占辞(商王看了卜兆以后所下的是非结论)、验辞(占卜后结果的应验情况)这样四部分组成,不过许多卜辞都不完整,一般只具有其中的几部分。
第四,看刻辞格式。在龟甲上的刻辞,分两种式样:刻在左右边缘部分的,由外向里读,确切地说,刻于左甲边的文字,从左向右读,刻于右甲边的,则从右向左读。另一种是龟腹甲的中缝两边文字,皆由里向外刻,即在中缝左侧的文字,由左向左读,在右侧的,由右向右读。在牛骨上的刻辞,一般刻在骨的边缘,是由外向里读。几条卜辞刻在一起,一般由下而上排列。
第五,看字体。商代甲骨文跨越了自盘庚到帝辛12位商王计270余年,卜辞年代明确可以判断的是武丁到帝乙8位商王。在这段时期内,文字写法有过变化。有学者根据这些变化和其他考古成果将殷墟卜辞分为五期,第一期为武丁时期,字体相对大一些,第五期较小,有些在写法笔划上也有不同,可以从甲骨学工具书(如高明《古文字类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上查对。
第六,看贞人(卜人)名字。贞人即当时替商王占卜之人,为史官。贞人生活于一定的时期,贞人名是断代的依据之一。早期与晚期的贞人不可能共主占卜之事,故不应在同片甲骨上出现。不少专著对此有研究,且列表对照,一目了然(如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
总的说,甲骨文辨伪较其他文物的鉴定要简单些,只是遇到利用出土的无字卜骨仿刻全部真片或一片甲骨上真伪参半须倍加小心。前人在这项工作的研究上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一般西人所著录的甲骨书中伪刻较多,如《库方二氏藏甲骨卜辞》、《柏根氏旧藏甲骨文字》、《金璋所藏甲骨卜辞》等,引用时要注意。如《金璋所藏甲骨卜辞》第668片左上部“癸丑王卜贞旬无祸王占曰吉”等 三条卜辞系真迹,而下半部字虽大而清晰,于文义却不通,系伪刻。作伪者有的本是刻字出身,便被古董商相中,专干伪刻卜辞勾当。如董作宾《甲骨学五十年》中提到的蓝宝光,便能仿刻完整的真片,其工细程度几可乱真。幸而此人不懂文例文法,否则在甲骨上大肆“创作”,会给辨伪工作平添许多麻烦。
除商代卜辞外,1954年起又发现了大量西周甲骨,其中有字的不少,时距殷墟卜辞的发现已半个世纪,作伪之风无存,当然也就谈不上辨伪了。
收藏机构
中国国家博物馆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收藏甲骨最多的单位,共藏有35651片。多系名家捐赠和从私人、市肆收购而来。其中以刘体智先生的庋藏数量最多,装在150个盒内,共28000余片。国家图书馆所藏甲骨还曾著录于罗振玉《殷墟书契》、胡厚宣《战后京津新获甲骨集》、郭沫若《殷契粹编》、郭若愚《殷契拾掇》中。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甲骨拓片也很丰富,除正在传拓中的《馆藏甲骨集拓》外,还有《善斋书契丛编甲骨拓本》十八册四函,共28000余张。在郭沫若主编的《甲骨文合集》中还收录有该馆所藏甲骨拓本十余种之多。
殷墟之外的甲骨文
一种是比殷墟甲骨文还要早一千二百多年的甲骨文。这种甲骨文是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在西安市西郊斗门乡花园村原始社会遗址中发现的。这批甲骨文分别刻在一个骨竿、一颗兽牙和若干块兽骨上。从已经清理出的十多个单体字来看,这种甲骨文字体细小,笔划细若蚊足,刚劲有力,字形清晰,字体结构布局严谨,与殷墟甲骨文字体接近。据专家考证,这种甲骨文的出土遗址属龙山文化晚期,距今约四千五百年到五千年,比殷墟甲骨文要早1200年以上。
另一种是一批奇特的微刻甲骨文。这批甲骨文是在陕西岐山县古周原凤雏村发现的,共有293片甲骨。甲骨上的文字细小如芥籽,笔划细如秋毫,需借助5倍以上的放大镜才可辨认,但字迹清晰、笔划刚劲流畅。书法分直笔和圆笔两种,直笔方直劲健,圆笔圆润婉逸。其中有一片甲骨仅2.7平方厘米,像小硬币大小,刻字面积仅1.7平方厘米,上面却刻有30个甲骨文,其字细若发丝,个别的字径还不足毫米。这批甲骨文是西周时的作品,记载的多是西周灭商之后,周文王晚年到周康王初年的内容,但是,为什么要刻得这么小?是什么人用什么工具刻出来的?在古代尚没有放大显微技术的情况下,又是怎样辨认的?这还是一个谜。如今,这批珍贵的微刻甲骨文收藏在陕西省岐山县文物管理所。
还有一种甲骨文是刻在陶器上的。这是1978年和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贵州威宁中水汉墓群中出土的一批陶器和陶片上发现的。上面共有51个类似象形文字却变化更为丰富的刻画符号。专家考证,这是贵州出土的年代最为久远的文字,距今约二千多年。
谢选骏指出:殷墟文字已经相当成熟,但是仅仅两百年前的郑州商城遗址却丝毫不见文字的踪影——这说明甲骨文系统是短短一两百年之间突然爆发形成的!这是中国文明起源的最大谜团。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次偶然的爆发,今天的世界将完全不是现在的样子……
【08、甲骨文源于古代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的证据以及用原始楔形文字的基本符号——重新解读甲骨文》
《甲骨文源于古代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的证据以及用原始楔形文字的基本符号——重新解读甲骨文》(何钰烽 He Yufeng)报道:
摘要: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古代文字不同,殷商甲骨文是在历史进程中突然出现的一种文字。关于甲骨文的形成及来源,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又充满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和比较了原始楔形文字和甲骨文这二种表意文字中的各类符号和造字思想。特别是通过对二种文字中的基本符号和部首进行对比和研究后,发现很多甲骨文中的基本符号可以追溯到原始楔形文字。从造字逻辑到符号的字源进行多方位的比对,通过对一些文字的字源分析的解析,可以发现许多甲骨文中基本的文字和部首可以在原始楔形文字中找到源头,而且数量很多。由于这种由于传承关系而带来的相似性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排除偶然形成的可能有鉴于此可以断定甲骨文是由殷商之前约二千年的原始楔形文字逐步演化而来。同时也证明了汉字并不是一种来自本土的原生文字。甲骨文和冶金、马车等重要的技术一样是由中亚传入中国的重要技术。另外,由于明确了这些基本符号的意义,把这些意义带入甲骨文的释读工作,可以发现更正前人的不足,让甲骨文的造字思路清晰起来。由于论文篇幅有限,全部内容过于繁杂,篇幅也会比较巨大。为了慎重其事,决定先摘录一些片段以资讨论和批评。
一、方法论
在文字还未出现之前,史前社会就有图形记事的传统,后来一些图形被简化为象形符号,人们发现可以通过一些符号来表达一些基本的信息。这些符号越来越多,接下来人们发现可以把一些简单的符号组合起来表现更为复杂的意思,这样最早的表意文字系统就诞生了表意文字的核心是最基本的象形符号和约定俗成的指代符号,以及这些符号的组合方式和内在的逻辑。在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西亚、北非乃至欧洲的古代文字都是起源于苏美尔人和埃及人的象形符号。这些象形的图形化的符号在进入书写的过程中都会发生变形、简化误读等等情况,简化书写流程和难度是书写者自然而然的需求,由于书写或者刻画工具的改变也自然引发线条风格和样式的改变并最终导致图形符号形态的改变。在剔除这些因的干扰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两种文字的基本图形符号中找到很多基本符号形态接近含义也接近的时候,这两种文字就很可能存在着传承关系。但是这里也要剔除一些象形符号和数字符号的干扰,比如,箭的符号从非洲的岩画到陶器刻符到甲骨文大多保留着相同的符号
鱼的符号在亚欧大陆也大体相似。这本就是很自然的事情没有任何指标的意义。数字符号也是如此,特别是简单的一二三,这样的计数符号也没有指标意义,因为计数符号应该在史前贸易中广泛使用且历史久远。
但是一些抽象字符、指事符号、假借字符、会意字符存在重复和相似的可能性就很低。如果一两个抽象符号的相似可能是偶然的,而一些抽象符号的相似就不太可能是偶然的了,因为偶然相同的事件的概率,会随着偶然事件的增加以几何级数递减的。当一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到了极其微小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是不可能的了。换句话说在古文字比较中如果真的有两种文字出现相当数量的相似点,就足以认定两种文字存在事实的关联而非各自独立发展而来。
另外如果有一些字符可以考据出来存在相似性或者存在明显的演化痕迹,这样也可以剔除偶然相同的可能性,也可以断定二种文字存在明确的传承关系。这种两种文字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性。首先,是二种古文字同由一种更为古老的文字传承而来,当然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考古证据证明这种古代文字的存在,所以我们无法认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其二,就是二者中较晚的一种传承或者借鉴了较早的文字。套用在甲骨文和原始楔形文字的问题上说,也就是说甲骨文传承了原始楔形文字的造字手法和符号。
二、符号演化的一般规律
在符号演化的规律来看,总是存在着复杂的符号向简单符号转化的动力。这是由于越是简化的符号识别起来越是容易。这个命题得到现代计算机的佐证,现代文本自动识别技术
OCR 普遍存在字体差异带来的误差。例如就汉字识别来说标准化的黑体文本显然要比海报体、手写体这样的文本要更加容易识别且出错率更低。这表示越复杂的图案需要越多的计算能力参与识别。这不仅存在于古代符号的演化历史中,也存在于现代社会商标的演化历史之中。随手翻开一本设计史的书籍我们就可以看到,可口可乐,奔驰汽车,壳牌石油的商标无不体现了从繁就简的符号演化规律。在古文字领域无论是古埃及象形文字圣书体向草书体,世俗体转化的过程中还是甲骨文向小篆隶书转化的过程中也都体现了由繁到简的规律。
苏美尔人的原始楔形文字出现在距今 5000 多年前,在考据原始楔形文字演化的过程中,已有的历史资料显示,原始楔形文字向不同的方向演化,推动这种演化的一个主要因素应该来自不同的书写方式。其中一个是向泥板上书写的楔形文字的演化。这个时期字符开始向三角形符号和直线结合的方向发展。在乌鲁克四期的遗址中,一种三角形截面的刻笔,取代了之前的圆形截面的刻笔,显然三角形截面的刻笔可以刻出更加细的线条,但是三角形刻写的线条很难转向,所以文字也就越来越依赖直线来构成字符了。同时圆形的压印也被三角形压印所取代,最终形成楔形文字的图形特点。
显然楔形文字的这种简化方式在其他不用泥板书写的地区难以复制。例如你要手写一个三角形符号就至少需要三笔。在楔形文字在两河流域初步标准化以后,原始楔形文字的象形符号依旧出现在两河流域周边地区的一些古代文字中,在受到原始楔形文字影响的原始埃兰文字中符号转向越来越多的使用各种线条。在公元前2000 年前后,在象形文字简化过程中原先轮廓的图形向更为简单的模拟动态的单线图形转化。这种简化趋势首先出现在临近的古埃及文字的简化中,大约在古埃及第六王朝(BC2315-BC2190)时期的僧侣体文
字中已经很少有双线勾画的象形符号了。
出现在公元前 1600 年左右的地中海沿岸的米诺斯文明的 linear-A 文字也出现了象形符号由原始的轮廓图形向单线图形演化的趋势。其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关于山羊和人的象形符号已经非常接近甲骨文的写法。这体现在用单线来表现提炼事物的基本特征。
原始楔形文字 linear-A 文字 甲骨文 LU,人 人 人NAR,狐狸 羊 羊* 由于原始楔形文字里,羊为抽象符号。所以用了同样为动物的狐狸的符号来说明符号简化的过程。本文原始楔形文字字符均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楔形文字数字字典项目。为了方便比较一些字符由横向旋转为竖向。
甲骨文的一些复合文字,字符的组合可能依旧保留着原始楔形文字的字符组合,但是这些字符是经过简化和线条化的符号。有一些则是沿用了原始楔形文字的基本字符并保留着最初的意义。
三、从甲骨文中保留着的原始楔形文字元素来从新认识甲骨文
1、从“田”字说起
“田”字在甲骨卜辞中的出现频率非常的高,但是可以释作田地的词条比例并不高。
最主要的解释是田猎,就是打猎的意思。最常见的用法是,王田于……,王其田……
汉代的《说文解字》里说:“田,阵也,树谷曰田,象四口十,阡陌之制也。”这看似合理,实际上只是猜猜,井田制是要到春秋才开始大面积出现的景象,在殷商造字的时候应该没有连片的井田。以阡陌井田造田字是不可能的。
甲骨卜辞中,虽然确有一些条目被解释为种田或者农地的意思。但是这些被解释为田地的或者种地的条目也很牵强或者解释为田猎也可以,如《甲骨文合集》第一条:
(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 《甲骨文合集》 001
这里的田也可以解释成田猎的意思,就是说让众人合作狩猎。其受年,表示的可能是以此庆贺丰收之意。听王命令的是贵族,贵族是不太肯能自己种地的,种地的大多为奴隶,不需要劳烦王来亲自训话。而且就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商王朝采用残酷的奴隶制度,奴隶命运极度悲惨,商代统治者残暴,在此社会环境下,没有动员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必要。
关于田字指农田的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支持来自“男”字,《说文解字》上说“男,丈夫也,从田从力,言男从力于田也。”但是在甲骨卜辞中没有找到男字代表男子的词条,《甲骨文字典》中只有一个解释,就是男爵的男,意思是一种爵位。而须知在殷商时代还远未实现男耕女织的分工,实际上考古发掘和人类学的记录显示,在狩猎采集向农业转化的过程中,男子更多的是进行打猎这样需要耐力和爆发力的工作,女子更多的是从事采集和耕种。换句话说,远古时代耕地种植更多的是女性从事的工作。而打猎确实在远古是男人的专利。
“男”字的本意可能是指打猎的时候某种特殊的关键角色,后来这个角色被固定成一种职位。
关于田的争议此处暂时不再展开讨论论。但是“田”字符号为何能够表示打猎的意思,至今还是没有人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对此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是这样解释的,“象田猎战阵之象,古代贵族有囿为田猎之所,囿有沟封以为疆界……后世不知农田阡陌之形初本田猎战阵之制。”
《甲骨文字典》的解释没有任何依据,主观猜测而已,远古时期围猎是存在的但是搞成格子状的阵仗,确实有些脱离实际的臆测的成分。
而认识原始楔形文字的人对这个“田”字符号是再熟悉不过的事情了。
UDU,田字符号在原始楔形文字里表示绵羊的意思,由于绵羊可能是最常见的交易货物之一,两河流域的人们为了简化羊的象形符号创造了一个简单的抽象符号,起初这个符号的外轮廓是圆的,后来为了便于书写才逐步转变成正方形的田字形。而野羊显然是古代最重要的猎物之一,可以想见这个符号在古代的某个时期衍生出了猎取的山羊的意思,最终派生出猎物和狩猎的意思。另外一个支撑“田”字代表羊或猎物的证据,来自甲骨文中田字部首文字或者含有田字符号的文字大多可以和羊或者猎物联系起来。比如,“畜”字甲骨文中就是在田字上边加上“丝”字,意思是用绳子牵着的羊。
甲骨文的“畜”字。甲骨文中有些畜字有小点有些没有。这里田字里多出来的小点表示行动受限,被绳子牵着或绑着的牛羊当然行动会受限。关于小点后文再单独解释。
如“畀”字,畀字由两种写法,一种是双手上边是田,另外一种是一支箭穿过一个田字。就这个字来说本意应该是是被箭射中的猎物,后来可能派生出给予猎物或送给的意思。
如“曾”字就是田上边加上甲骨文的分字(省略了刀部),意思是分割牲畜的一种祭祀方式。《甲骨文字典》也认为“曾”为一种祭祀的名称。
甲骨文“迺”即简写”乃“字也是指用碗接着羊奶的意思。上边的田,也就是羊。《甲骨文字典》的编者看出了下边接奶的器皿,确不知道上边的田字符号为何物。所以长期以来无法解释清楚“廼”字的本意。而现在一旦认出了田字的含义,把羊或牲畜的形象带入后,一切都迎刃而解。
甲骨文的“畀”字,很明显是一支箭穿透猎物的景象。
甲骨文“曾”字,分割牲畜的景象。
甲骨文“乃”或“廼”字,这里是用碗接羊奶的景象。有些时候这个字外边还有小点表示液滴。另外甲骨文在外部的小点多表示液滴,我们注意到,有些田字符号在甲骨文犁变的更圆了,实际上最初的原始楔形文字羊的符号也是一个圆圈加上十字。这些圆形的田字只是保留了更原始的形态而已。同时,用羊来解释一些包含田的字符,一些以前无法辨认的字符现在也可以初步了解他们的意思,如《甲骨文字典》第1472页。两个以前无法辨识的甲骨文,一个字形是陷坑里面一个圆形的田字,现在就容易理解这表示陷阱中的野羊。这里可能表示陷阱的意思。而另一个两只拿着棍子的手加上田应该司驱赶牲畜的意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甲骨文里有一些“田”字的写法是长方形,里边分成六或者更多个小格子,这些字符需要仔细甄别,其中很多就有可能真的表示耕地。因为,在原始楔形文字里长方形的格子就是表示耕地的意思。另外由于文字的源头和使用者门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二者可能很早就发生了混淆。但是,就“田”字符号来说大部分表示羊、家畜或者猎物这是没有问题的。
此田字来自:《甲骨文合集》第 32992,卜辞中有: “以?多田亚”,这里的田可能就是表示耕地的意思。
2、“贞”字的本源
“贞”字无疑是甲骨卜辞里出现频率最高的字。最常见的传统误读是把“贞”和“鼎”认为是同一个字,这是个很容易就验证的错误。我们随手一翻就可以找到两个字同时出现在同一片甲骨上的例子。如《甲骨文合集》第 3171 正甲,上边就同时有贞和鼎两个字,如果为同一个字,书写者不可能一片甲骨上同时用两种写法。这也证明了贞字肯定不是由鼎字演化而来。目前“贞”字在甲骨文中多被释做名词或动词,有占卜或者占卜师的意思,这固然不错,但是很明显“贞”在甲骨文也有形容词,吉利或好的意思。如我们常可以看到“王大贞”“卜大贞”的语句,大贞肯定是大吉的意思。
那么如果“贞“这个符号不是鼎的异体字,那么这个符号来源于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原始楔形文字给出了答案。
在原始楔形文字里关于绵羊的符号有很多,但都是从上边的“田”字符号演化而来。其中有一个表示哺乳期母羊的符号UD_5,英文翻译为 nanny sheep,意思是哺乳期的母羊。下边的两个尖角表示母羊下垂的乳房,意思是双乳下垂的母羊。母羊或者母牛有奶带来了稀缺的的蛋白质食物,如果古代母羊产仔那更是非常美好的事情。所以这个字符天然的含有了美好吉祥的含义。这个字符在向楔形文字方向演化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三角形的边和田字的两边连成了直线,字形和甲骨文贞字非常接近了。我们注意到很多甲骨
卜辞中的“贞”字还保留了上边的一个小竖。至于什么时候这个符号上边也多出两个角现在还无法考证。但是二者两千年的间隔,出现这些变化是可以接纳的。
原始楔形文字表示哺乳母羊的三种写法,(读)UD5 ,(英文翻译)nanny sheep, 母羊,哺乳的母羊。田字下边多出两个三角形表示母羊下垂的乳房。
楔形文字,(读音略微变化)UZUD, (英文翻译)female goat, 母羊,
母山羊。这个符号至迟在公元前 2500 年前已经出现。
从上边的考证,我们可以知道贞的本意就是指怀孕和生孩子的意思,《周易》里说的元亨利贞,都是形容词,贞,可能代表有收获的意思。而现代汉语中的贞洁,贞操这些词汇里的贞字都和女性受孕有关,可见这些词汇中的“贞”字都保留了非常古老的本意。
3、“师”字的来源
甲骨文文中这个符号历来有很多解释,有说象山丘的,有说象屁股的。只有罗振玉认出了甲骨文是“师”字,也只有这个解读最令人信服。如《甲骨文合集》第33006有“王作三师,右中左”的句子,其他解释显然都说不通,只有师或军队的意思说的通。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这个符号是“师”字。问题是用一把弓来代表军队似乎是一个比较特别的选择,而原始楔形文字里代表军队的符号居然也是一个弓的符号。
原始楔形文字 ERIN,people;troop,公民,军队。
弓箭的发明至少有几万年的历史,弓和剪的符号中经常出现世界各地的岩画之中,弓的符号像弓的符号,这原本不足为奇。但是,用弓箭象征指军队却是一个概率很小的事件,因为在殷商时代,军队最主要的武器装备有马拉战车,戈,矛,戟,刀,斧,钺,弓箭,盔,盾牌等等。从甲骨文如“旅”字这样的带有旗帜符号的文字,我们可以判断商代应该已经有了初步的旗帜这样的指挥系统。
所以能够象征军队的物体有数十种,而苏美尔人的军队大致也有这么多的武器和装备。二者不约而同的选择弓来象征军队,这件事发生的概率也是小于1%的。
4、“习”字
在原始楔形文字中SAR,两个芦苇长在一块土地上,表示园林和书写的意思。
SAR原本表示一块土地上有很多草木,以此表示花园。后来由于泥板文字也是用芦苇在泥土上刻画,所以这个符号又有了书写的意思。而在甲骨文中”习“字上边的两个类似“羽”字的符号实际是由表示芦苇的符号演化而来的。而下边的方框有时被写成化成了日字,有时被写成口字。而”习“字,在甲骨文中也有书写的意思。《说文解字》和《甲骨文字典》把习解释为重复都是不对的。而且甲骨文的“羽”字不是习字上边的那种写法,甲骨文中羽字象蜻蜓那样昆虫的有格子的翅膀。习字的羽部实际表示芦苇和鸟没有任何关系。就《甲骨文字典》其的例句来说,第一句:习二卜(甲骨文合集,31672),意思是写了二个卜辞;不是重复了两次卜辞;第二句:癸未卜习一卜,意思也是癸未卜写了一个卜辞的意思。再有如《甲骨文合集》第 26979 有:习龟卜,又来执……也应该理解为,在龟甲上刻写了卜辞,又来……
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苏美尔人的原始楔形文字中的SAR 字符,在一千多年的流传过程中表示书写的意思的转变成了”习“字。
甲骨文习字的两种写法,上边的木更贴近于芦苇,下边有日字也有口字。
原始楔形文字,(音)SAR,(英文翻译)garden,write,园林,书写的意思。
《甲骨文合集》 第31667
习兹卜,王其※戊申 《甲骨文合集》第31667。
这里说“习兹卜”,可以肯定不是重复的意思。意思是:写下这个卜辞。
我们注意到殷商时代,文字主要是用锐利的刻刀刻写而成,所以很久以来芦苇杆这个东西已经和写字没有什么关系了,但是殷商的文字依旧采用芦苇杆来表示文字,这也显示甲骨文“习”这个字是借用更加古老的文字,究其源头应该来自原始楔形文字。
5、“示”字
“示”字在甲骨文里表示神位的字符,甲骨文的写法像大写的英文字母T。《甲骨文字典》里说“示为天神、地祉、先公、先王之通称。”“示”在甲骨文里多指主神和某类祭祀的名称。
而这个符号在原始楔形文字文字里读ME,神力的符号相同,由于此类符号属于抽象符号,所以两者完全属于巧合的可能性极低。
甲骨文”示”字的几种写法
原始楔形文字(音)ME, divine properties enabling cosmic activity,神力的意思,也常常作为部首出现在表意字符组合中表示和祭祀祭司有关的意思。
6、“分”字和“八”字
“八”字本来就是指把物体分开,发音和“掰”或“别”相近,由于发音接近后来“八”字被借来当作数词用。这很常见,例如现代的上海话中八和掰的发音是一样的。《说文解字》说:“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后来人们为了区别数字“八”表示分开的“八”,在“八”字下边加了个“刀”,这就是甲骨文里的“分”字,而这个“分”字从甲骨文一直沿用到现在。这也说明了“分”和“八”原本是一个字。而原始楔形文字的分开的写法和八字如出一辙。
原始楔形文字(音)TAR, (英文翻译) cut,to scatter,dispersed,意思是切,分散。
甲骨文“八”,本意是表示分开,掰开。保留着两个分开的线段这样的基本形态。
甲骨文“分”字,这里在八字下加入了刀字以示区别。
7、“X”字的含义
这个甲骨文字符,《甲骨文字典》归为“X”,至于该念什么,意见也无法统一。
由于这个字的形态像编织的竹席,故《说文解字》释为表示竹席的“簟”字。但是这个字到底释什么意思,至今还没有人搞清楚。《甲骨文字典》罗列了两条解释。第一条,解释为地名。这个实际也没有什么根据,在过去的甲骨文释读中出现了一有解释不清的时候就放入人名、地名、祭名这样的框子里的现象。第二条,直接说“意不明”。也就是说这个字符没有人明白它的真实含义。但是,当我们去原始楔形文字的字符中去寻找答案的时候,事情立即变的清晰起来了。
原始楔形文字,(音)AK;(英文翻译),to do; to make; to act, perform; to proceed;做,造,行动,表现,处理的意思。“制作”这个词意大概在原始楔形文字时期是由编织席子这个动作派生而来。
两个字符相差近两千年,方框外边的短横显然已经被简化掉了但是,字符的主题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地流传了下来。既然我们明白了符号的意思,这个符号的在甲骨文中的含义也就变的清晰了。如果一定要用一个汉字来释读这个符号的话,把这个字符定义为“制”更为切切。
如《甲骨文合集》 第23715卜辞有这样的句子:
贞叀X尊于入酒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贞(吉利),祭祀,制造尊,用于注入酒。
由于这个“X”字是一个偏旁,所以我们一旦揭开了“X”的含义,含有这个偏旁的字的含义也就可以了解其含义了。如:X+攵=大概是监工的意思,X+人=大概是工人的意思。
而这个符号到了周代,依旧表示制造的意思,如奚子X车鼎的首句的意思是奚子制车,铭文大意应该是:一个叫奚子的人制造了车,特铸一个名字叫行的鼎纪念的。
隹※子車乍行貞。子孫永寶。萬年無畺。《殷周金文集成》第2603。
8、“来”字和“年”字
甲骨文“来”字
《甲骨文字典》上“来”字的条目说:象麦麰(音牟,意思是大麦)之形,卜辞做行来字。
《说文》:来,周受瑞麦,来麰,……天所来也,故为行来之来。《诗》曰:贻我来麰。
对于来字的解释,除了有点象麦子这点有些沾边之外。其他的纯属文人的付汇。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为何这个像一颗植物一样的符号和往来这个动作是怎么扯上关系的没人说的清楚。从图形记事的角度来说,表示来往的这个动作是迈开步子的双腿或双脚。如,甲骨文的“往”字就是一只脚加上一个王字,“步”字就是前后两只脚。但是明明是动词为何非要用一种植物来表示呢?通过和原始楔形文字的比较,有助于厘清这个字符的源头。
原始楔形文字;音GI;reed,judgment,turn, to return,to go back;
芦苇,审判,回来等。
在原始楔形文字里。芦苇的发音是GI,这个符号原本就是用来表示芦苇,但是由于回来的发音和芦苇发音相同,这个符号就被假借来表示回来、转动等意思。这种造字手法在文字发展史上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在原始楔形文字、古埃早期象形文字以及甲骨文中普遍存在及许慎《说文解字》上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这个定义还是很贴切的。而相隔几万里上下两千年的两种文字。不约而同的在同一个词上使用假借,而且假借同一类物品。这绝不是偶然的。
同时从符号的演化分析,芦苇图标的穗部,在几千年后转化成了来字上边那个看不明白的短横。这个短横在商代已经很让人费解了,因为没有植物的穗会那么长,以至于后来很多甲骨文中的“来”字直接省去了那个短横。
甲骨文中省去顶部短横的“来”字,来自《甲骨文合集》第14022。
9、“出”和“入”字
在甲骨文中“出”字的意向是一个踏出坑的脚,这个很形象也非常容易理解。在原始楔形文字中表示的是一只脚加上一个从山坳里升起的太阳。而这个太阳的符号在千百年的流传过程中,那个主体的元素太阳被省略了,而山坳的形象反而被保留了下来。成为甲骨文中看到的一个坑的形象。
原始楔形文字(音)E3, 英译:to leave, to go out; 离开,走出的意思。
甲骨文“出”字,脚在甲骨文里统一被简化为“止”,原始楔形文字E3山坳里的太阳也只剩下了山坳了。
在甲骨文中这个“入”(音 ru)字非常常见,这个字符应该是从甲骨文到现代汉字变化最少的字符之一。由于字形变化小,所以历来对这个符号从何而来少有人关注。同时对于这个”入“字的本意也就难以搞清楚。
我们来看看原始楔形文字 RU,这个字符的本意是一种飞镖,类似澳洲土著使用的那种飞去来器(boomerang)。这种武器的历史非常古老,应该在 5 万年前澳洲土著的祖先进入澳洲大陆之前就已经发明了。3300多年前的埃及法老图坦卡蒙仍然收藏了一些回去来器。后来这个图形被引申为抛出,走一圈,灌注,释放,领走等意思。另外一个细节在于两个字符的发音几乎完全一致。这显示古苏美尔语和古代汉语可能同属一个语系。
原始楔形文字(音)RU, (音译)to throw down, to walk along,to pour out, to release, to pour out, to lead away; 意思是:抛出,走一圈(巡),灌注,释放,领走。图形下方的豁口是为了便于手握而挖去的边角,这个无关紧要的特征在后期的楔形文字里很快被省略。
对比两个字符,我们不难发现甲骨文的符号就是将原始楔形文字的双线轮廓的画法简化成单线的符号而已。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理解了这个符号的来源之后,对于甲骨文中“入”字的释读也有了新的方向。如上文提到的《甲骨文合集》 第23715 卜辞有这样的句子:
贞叀尊于入酒
这里我解释成:贞(吉利),祭祀,制造尊,用于注入酒。
这里的“入”字就不再是进入的意思而是倒酒的意思。
再有入《甲骨文合集》第 5165卜辞有这样的句子
壬辰卜出,贞,王于八月入《甲骨文合集》第 5165
这里明显是问卜王出行是否吉利,得到的答案是王可以在八月出巡。这个句子的最后一个字是入,由于没有地点,所以这个字也不能解释为进入某个地点。合理的解释是王于八月出巡。也就是上文原始楔形文字符号的一个含义的:走一圈, to go along 的意思。
10、“单、史、庚”的含义
在原始楔形文字里,这个像“Y”字形的符号有很多读音,也有很多含义。
一、(音)BAD,(英译)open,undo,to thresh grain;打开,撤销,(给
谷物)脱粒;
二、(音)TIL,(英译)a pole, to end; 木杆,终结。
三、(音)USH2 (英译)to die, to kill,死,杀死。
综合上边的各条含义,这个符号可能来自日常用的农具,就形状来看叉子的可能性比较大。由于叉子可能也是常用的狩猎工具,所以后期又派生了杀死的含义。
回过头来我们来看甲骨文,首先来看看“单”字。《甲骨文字典》中说:“此字初形应像捕兽之干,做丫形,后两歧之端缚石块……又用为武器……”
甲骨文中常见的两种“单”字的写法,其中 Y 字形的顶端出现了两个小
圆点,或者小的菱形的符号。这应该表示在叉子的头上装上了锋利的金属或者石器的矛尖。
根据《甲骨文字典》显示,田字可能是后期才加上去的。上文说过“田”表示羊或者猎物的意思,加上田可能还是强调这个是捕猎的工具。
“单”字在甲骨文中多和方位词连用如:“西单、东单、南单”所以一直以来以为是地名。应该是指一种特殊用途的场所而不是一个地名,而由于和狩猎和武器有关,可能指城市郊外的四个方向的狩猎场和军事操练的地方。如:……贞今日其逆旅巳执于东单亡灾 《存》二、九一七。
这里的意思可能是:今日在东单,(即城市东边的演武操场)迎接抓住“巳”的军队,没有灾祸了。
甲骨文“史”字
由于我们直到了这个“Y”形的符号和狩猎武器相关,所以我们知道“史”字的本意是手拿武器的意思。《甲骨文字典》中说:从又持单,以博取野兽之象。除了常见的解释如:任命,事情,贞人的名字之外,仔细分辨在甲骨文中依旧保留了杀死和俘获的意思。如:
于帝史凤二犬 《遗》九三五
意思是:杀死一只凤(可能是某种大鸟)两只犬用来献祭天帝。
通过类比原始楔形文字和甲骨文中的“Y”字形符号,可以发现这个符号都和猎杀,捕获有关,这个符号同样是基于一个狩猎工具派生的含义也大致相同。
甲骨文“庚”字
单从字形上看,甲骨文中的庚字就非常接近“单”字,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庚字可能从“单”字转化而来。庚在甲骨文里多用来表示干支和数字,其本意可能就是一种捕猎工具,或者就是“单”字,为了区别于“单”,就把“单”字稍加改造用于表示干支。
11、“门”和“户”
在甲骨文中门和户可能是一个意思,也可能门指双开的大门,户是指单开的小门。
甲骨文的“门”字; 甲骨文中的“户”字。
原始楔形文字(音)IG, (英译)door;门。
由于关于门的画法很多比如可以画成方框,或在屋子里开个洞,画上栅栏等等。但是通过对比甲骨文和原始楔形文字中门的符号,我们发现二者不约而同地选用了门板和门轴的部分来表示门,而且门板的横向纹理也存在着明显的演化关系。以此可以判定这个象形文字,也具有清晰可辨认的传承关系。
12、“齐”和“录”字
甲骨文“齐”字
关于“齐”字的解释历来让人费解。《说文解字》上说:“齊(齐),禾麥吐穗上平也。象形。”意思是说禾麦吐穗时穗子上端处于同一高度。这显然和我们看到的三个菱形的图形没有任何关系。那么齐原本字究竟使什么意思呢?还是回过头来再看看这个菱形符号在原始楔形文字里代表什么意思。
原始楔形文字(音) HI;(英译) to mix (up),alloy 混合,合金,原本菱形里面有条纹后来条纹被省略了。
在原始楔形文字里 HI,原本表示混合,后来派生出合金的意思。而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合金就是青铜。
好了,回到甲骨文里,我们现在把合金的意思带入,就明白了,“齐”字就是指某种合金的意思。由于金属铸造边缘齐整,后来才派生了整齐的意思。合金是齐字的本意,并一只保下来了。如《考工记》:“金有六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三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而“齐”和锡声音接近,还可能指锡锭。比较甲骨文中的“吕”字,“吕”字在甲骨文里使两个正方形。甲骨文中吕专指铜。甲骨卜辞里提到的“黄吕”就是指黄铜。
卜宾貞不牛示齊黃 《甲骨文合集》第14356。
意思是宾贞这个人卜问,用牛祭祀冶炼青铜可否。(可能古代冶金之中也存在某种祭神的活动)齐是合金或锡,黄应该指“黄吕”,吕在甲骨文里指铜锭,黄吕既黄铜的意思。
辛未有※新齐 《甲骨文合集》第6063反
这句话的意思师保佑得到新的青铜或者锡。
庚午卜出贞王※曰氏※宁(贮)齐氏 《甲骨文合集》 第41020。
这句话的意思可能是说,王问是否储存了(足够)的锡块。
二月,在齊※,隹王來正人方。《甲骨文合集》第 36493。
这里的齐和一个类似师字的字连用,常常出现在甲骨卜辞中。意思可能是指青铜盔甲装备的军队,王用这支军队征伐人方归来。(现在已有多处出土了商代的青铜头盔,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江西新干大洋洲出土的商代头盔。)
甲骨文“录”(繁体“彔”)字
历来对于“录”字的解释也都无法让人满意。《甲骨文字典》上说“录”的本义是可能是用辘轳和水袋从井下汲水。《说文解字》上则说:“彔,刻木彔彔也,象形”。说文解字的解释可能是汉代录字的常用意义反推的结果。上述解释都无法带入甲骨文卜辞中得到验证。《甲骨文字典》中列出了四条字意,除了人名地名之外没有一条可以明确“录”字在甲骨文中的含义。
让我们从基本的符号来入手,这个“录”字原本的含义是什么。这个字符可以包含了三个基本的符号,即:菱形符号,工字符号,和表示液滴的小点。对应的含义是金属,手工业,和液滴。当把这些符号组合在一起的时候,一个青铜铸造的场景变的清晰了起来。基于这样的场景,可以把录字的本意应该是:铸造,派生含义为青铜器,而后可能也把负责铸造的官员称为录。由于古代青铜极其宝贵,是财富的象征,后来也引申为“禄”即官员的薪资的意思。而且甲骨文中有“弓+录”的字符。由于弓代表军队和武器,这个字符可能专指青铜兵器的铸造。
将录字在甲骨文中表示铸造的含义带入甲骨卜辞中,含义变的清晰起来了。如《甲骨文合集》第28124
叀中彔先鼎火吉;
叀东彔先鼎火吉;
这里的意思是,在中部宰杀祭祀来保佑铸造鼎的窑火;在东方宰杀祭祀来保佑铸造鼎的窑火。
王其焚※廼彔,王于東立 《甲骨文合集》第28799
迺字前的字有是个液滴包围,可能表示融化了青铜。这里的意思可能是王在融化青铜之后进行了一次铸造。
青铜铸造在殷商王朝极其受到重视,王常常亲自督造。如《甲骨文合集》第10970正面,提到王督造青铜铸造的卜辞。
贞翌(辛)卯王其使录毕八月 《甲骨文合集》第10970正面这里的意思是王命令或督促铸造要在八月结束。
在商代晚期的青铜器“宰甫卤”上的铭文开头的句子是这样的:
王來獸自豆彔七※师王飨酒,王光宰甫贝五朋…… 《殷周金文集成》第5395
这里的意思是:王来了,向王贡献了自己铸造的青铜礼器七个。王赏赐了酒宴和五朋。
西周时期的“录簋”的铭文有这样的句子:
彔乍文考乙公寶※《殷周金文集成》 03702.1
这里更加明显所谓录作,就是铸作的意思。意思是铸造了一个叫“文考乙公”的青铜器。
结论:通过分析对照原始楔形文字和甲骨文中的一些常用字和基本字符,我们发现甲骨文的一部分基础字符和相对应的原始楔形文字有着明显的相似性,符号演化的趋势清晰可见直接来源于甲骨文之前 2000多年的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考虑到苏美尔人的文字对中亚、北非和南欧地区的文字都有影响,所以基于以上证据我们可以认定甲骨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楔形文字。到目前为止,本人已经发现了大约50个相关字符,由于论文篇幅限制只能先期著录十几个符号和同好共同探讨。
同时由于弄清了这些基本符号的含义也使得我们对甲骨文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跨越式的进步,我们在解读甲骨文的时候已经不再是前人那样看字说图,凭空想象,而是有理有据地把文字分解成符号再从符号地源头来分析解读,从而一步一步地接近甲骨文地造字逻辑。
这样我们对甲骨文地认识就会变的越来越清晰起来。
Conclusion
Proto-cuneiform is the earliest form of the cuneiform script, the
earliest writing system attested in history. Comparing protocuneiform vs oracle-bone inscriptions, some common symbols have
been figured out which had same or derivative meaning in both side.
Upon substitution of these meanings of proto-cuneiform symbols,
some oracle-bone inscriptions meaning became distinct. Those
evidence indicated that oracle-bone inscriptions ascent to the
ancient proto-cuneiform and it did not origin in prehistorical China。
参考书目:
郭沫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集,甲骨文合集. 中华书局 1988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 中华书局,2007
拱玉书,颜海英,葛英会.苏美尔、埃及及中国古文字比较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
(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1963 Konrad Volk , A SUMERIAN READER, E Pontificio instituto
Biblico,Roma,Italia,1999
Christopher Woods / Emily Teeter/ Geoff Emberling, VISIBLE
LANGUAGE, Oriental Institution Museum Publications - Number
32,The Ori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2011.
谢选骏指出:正因为甲骨文“前无古人”的横空出世,似乎来自短期的神秘的偶然的爆发,所以上述的假想才有了立足的余地。那么,汉字有可能会像楔形文字那样,来自星相天象的启示吗?确实的,《周易》说过,“天垂象,圣人则之。”
【09、发明中文的仓颉会是苏美尔人吗】
《苏美尔圆柱印上的中文字》(2018-08-04 方哲)报道:
前些天见到苏美尔(sumer)圆柱印(cylinder seal)上的一些文字。这些文字显示了不同时期的演变。其中有楔形文字(cuneiform),也有更早的象形文字。
苏美尔圆柱印上的中文字——我竟然发现有些字型和中文古文字有些相像。如果用吸引人注意的说法:苏美尔圆印上竟然有很多中文字!这说明最初的苏美尔的象形文字和华夏文明的甲骨文、金文极可能有相同的起源。
把这个圆印上的文字和甲骨文编/金文编里的一些字做比较。有的字形完全一样,比如米、困。有的则只是部首相似,如尊字里的容器。左上角的字俨然是前文提到的阜字(左耳旁)。
文字被认为是思想的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字’有两个组成部分:宀和子,分别表示房子和小孩子。结合在一起却是“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和房子小孩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这是十分令人费解的事。无独有偶,这两个符号的结合在古埃及文中也和文字相关。‘房子’在古埃及文中还是房子,只不过画得正正方方。‘子’在古埃及文中被解释为生命Ankh——从某种角度孩子是生命的延续。房子和Ankh形成的符号(Gardiner Sign O54)表示写字间(Temple Scriptorium)。这两个文化不约而同都用房和子代表文字。
谢选骏指出:上述为起源早于中国两千年的苏美尔文字和埃及文字的情况。那么,中国文字的缘起情况如何呢?
《仓颉造字(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之一)》报道:
仓颉[jié]造字,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之一,仓颉造字的地方叫“凤凰衔书台”。出自《淮南子·本经训》:“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仓颉,称苍颉,复姓侯刚,[1]号史皇氏,曾把流传于先民中的文字加以搜集、整理、规范和使用,在创造汉字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为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做出了不朽的功绩。但普遍认为汉字由仓颉一人创造只是传说,不过他可能是汉字的整理者,被后人尊为“造字圣人”。
仓颉的籍贯,据《万姓统谱·卷五十二》:记载,“上古仓颉,南乐吴村人,生而齐圣,有四目,观鸟迹虫文始制文字以代结绳之政,乃轩辕黄帝之史官也”。《明一统志·人物上古》亦记载:“仓颉,南乐吴村人,生而齐圣,有四目,观鸟迹虫文始制文字以代结绳之政,乃轩辕黄帝之史官也”。
全国有多处纪念仓颉的遗迹,有仓颉造字、造字台、仓颉陵、仓颉庙、等。在众多仓颉及遗迹中,始建于汉代者有四处:河南南乐 、虞城、开封和陕西洛南、白水。仓颉是通过鸟的足迹来造字的。
典故出处
原始版本:仓颉造字,出自《荀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著作。《淮南子·本经训》:“昔者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汉代高诱注:“苍颉始视鸟迹之文造书契,则诈伪萌生;诈伪萌生,则去本趋末,弃耕作之业,而务锥刀之利。天知其将饿,故为雨粟;鬼恐为书文所劾,故夜哭也。鬼或作兔,兔恐见取豪(毫)作笔,害及其躯,故夜哭。”《荀子·解蔽》:“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吕氏春秋》:“奚仲作车,仓颉作书”。
演化版本:黄帝时期,有一个史官叫仓颉,他观察鸟兽的足迹并从而受到启发,就创造了文字。传说他创制文字时,天上降下粟米,鬼在夜间哭泣。因为天担心人们学会文字后,都去从事商业而放弃农耕,造成饥荒。鬼怕人们学会文字后,会作疏文弹劾它们,因此才在夜间哭泣。还有一种说法,兔子在夜间哭泣。因为兔子害怕人们学会文字后,取它们身上的毫毛做笔,从而危及它们的性命,因此才在夜间哭泣。
民间传说
传说中仓颉[jié]生有“双瞳四目”。目有重瞳者,中国史书上记载只有9个人,虞舜、仓颉、项羽、重耳、高洋、吕光、鱼俱罗、关羽、还有李煜。
相传,仓颉“始作书契,以代结绳”。在此以前,人们结绳记事,即大事打一大结,小事打一小结,相连的事打一连环结。后又发展到用刀子在木竹上刻以符号作为记事。随着历史的发展,文明渐进,事情繁杂,名物繁多,用结和刻木的方法,远不能适应需要,这就有创造文字的迫切要求。黄帝时是上古发明创造较多的时期,那时不仅发明了养蚕,还发明了舟、车、弓驽、镜子和煮饭的锅与甑等,在这些发明创造影响下,仓颉也决心创造出一种文字来。有一年,仓颉到南方巡狩,以“羊马蹄印”为源灵感。仓颉日思夜想,到处观察,看尽了天上星宿的分布情况、地上山川脉络的样子、鸟兽虫鱼的痕迹、草木器具的形状,描摹绘写,造出种种不同的符号,并且定下了每个符号所代表的意义。他按自己的心意用符号拼凑成几段,拿给人看,经他解说,倒也看得明白。仓颉把这种符号叫做"字"。
仓颉造字
仓颉从绳结记录的史书给黄帝提供错误的史实,致使黄帝在和炎帝的边境谈判中失利。事后,仓颉愧而辞官云游天下,遍访录史记事的好办法。三年后他回到故乡白水杨武村,独居深沟“观奎星圜曲之式,察鸟兽蹄爪之迹”,整理得到的各种素材,创造出了代表世间万物的各种符号。他给这些符号起了个名字,就叫做字。
仓姓。其意是“君上一人,人下一君”。
相传仓颉在黄帝手下当官。那时,当官的可并不会显得威风,和平常人一样,只是分工不同。黄帝分派他专门管理圈里牲口的数目、屯里食物的多少。仓颉这人挺聪明,做事又尽力尽心,很快熟悉了所管的牲口和食物,心里都有了谱,难得出差错。可慢慢的,牲口、食物的储藏在逐渐增加、变化,光凭脑袋记不住了。当时又没有文字,更没有纸和笔。怎么办呢?仓颉犯难了。
仓颉整日整夜地想办法,先是在绳子上打结,用各种不同颜色的绳子,表示各种不同的牲口、食物,用绳子打的结代表每个数目。但时间一长久,就不奏效了。这增加的数目在绳子上打个结很便捷,而减少数目时,在绳子上解个结就麻烦了。仓颉又想到了在绳子上打圈圈,在圈子里挂上各式各样的贝壳,来代替他所管的东西。增加了就添一个贝壳,减少了就去掉一个贝壳。这法子挺管用,一连用了好几年。
黄帝见仓颉这样能干,叫他管的事情愈来愈多,年年祭祀的次数,回回狩猎的分配,部落人丁的增减,也统统叫仓颉管。仓颉又犯愁了,凭着添绳子、挂贝壳已不抵事了。怎么才能不出差错呢?这天,他参加集体狩猎,走到一个三岔路口时,几个老人为往哪条路走争辩起来。一个老人坚持要往东,说有羚羊;一个老人要往北,说前面不远可以追到鹿群;一个老人偏要往西,说有两只老虎,不及时打死,就会错过了机会。仓颉一问,原来他们都是看着地上野兽的脚印才认定的。仓颉心中猛然一喜:既然一个脚印代表一种野兽,我为什么不能用一种符号来表示我所管的东西呢?他高兴地拔腿奔回家,开始创造各种符号来表示事物。果然,把事情管理得头头是道。
仓颉造字
黄帝知道后,大加赞赏,命令仓颉到各个部落去传授这种方法。渐渐地,这些符号的用法,全推广开了。就这么,形成了文字。仓颉造了字,黄帝十分器重他,人人都称赞他,他的名声越来越大。仓颉头脑就有点发热了,眼睛慢慢向上移,移到头顶心里去了,什么人也看不起,造的字也马虎起来。这话传到黄帝耳朵里,黄帝很恼火。他眼里容不得一个臣子变坏。怎么叫仓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呢?黄帝召来了身边最年长的老人商量。这老人长长的胡子上打了一百二十多个结,表示他已是一百二十多岁的人了。老人沉吟了一会,独自去找仓颉了。
仓颉正在教各个部落的人识字,老人默默地坐在最后,和别人一样认真地听着。仓颉讲完,别人都散去了,唯独这老人不走,还坐在老地方。仓颉有点好奇,上前问他为什么不走。老人说:“仓颉啊,你造的字已经家喻户晓,可我人老眼花,有几个字至今还糊涂着呢,你肯不肯再教教我?”
仓颉看这么大年纪的老人,都这样尊重他,很高兴,催他快说。老人说:“你造的‘马’字,‘驴’字,‘骡’字,都有四条腿吧?,而牛也有四条腿,你造出来的‘牛’字怎么没有四条腿,只剩下一条尾巴呢?”仓颉一听,心里有点慌了:自己原先造“鱼”字时,是写成“牛”样的,造“牛”字时,是写成“鱼”样的。都怪自己粗心大意,竟然教颠倒了。
老人接着又说:“你造的‘重’字,是说有千里之远,应该念出远门的‘出’字,而你却教人念成重量的‘重’字。反过来,两座山合在一起的‘出’字,本该为重量的‘重’字,你倒教成了出远门的‘出’字。这几个字真叫我难以琢磨,只好来请教你了。”这时仓颉羞得无地自容,深知自己因为骄傲铸成了大错。这些字已经教给各个部落,传遍了天下,改都改不了。他连忙跪下,痛哭流涕地表示忏悔。
老人拉着仓颉的手,诚挚地说:“仓颉啊,你创造了字,使我们老一代的经验能记录下来,传下去,你做了件大好事,世世代代的人都会记住你的。你可不能骄傲自大啊!”从此以后,仓颉每造一个字,总要将字义反复推敲,还行拿去征求人们的意见,一点也不敢粗心。大家都说好,才定下来,然后逐渐传到每个部落去。
还有相传说仓颉造字成功,发生了怪事,那一天白日竟然下粟如雨,晚上听到鬼哭魂嚎。为什么下粟如雨呢?因为仓颉造成了文字,可用来传达心意、记载事情,自然值得庆贺。但鬼为什么要哭呢?有人说,因为有了文字,民智日开,民德日离,欺伪狡诈、争夺杀戮由此而生,天下从此永无太平日子,连鬼也不得安宁,所以鬼要哭了。
仓颉造字
据《洛南县志》记载:“1821年,洛南知县王森文从许庙(仓颉造书处)民间征得此二十八字摹记勒石立在仓颉造字处(石碑现存洛南县博物馆),1872年、1878、1879,洛南知县伊允桢、诺敏在县城东街修建仓圣祠(祠堂至今尚在),祭祀仪式相当隆重,此活动一直沿续到解放前。
改革开放后,洛南县在县城南边馒头山上重建仓颉园,于红花绿草中点缀无数文化石,篆刻仓颉造字,成一大景观,让各地游客流连忘返,拍照留念,获益匪浅。
“中华汉字故里,华夏文明摇篮”,洛南当之无愧。
当前,其二十八个兽蹄鸟迹石崖临摹拓片已成为稀世珍品,“仓颉造字传说”和“谷雨公祭仓颉典礼”已列入非遗名录,这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仓颉造字处
仓颉造字的传说在全国流传得更为广泛。《淮南子·本经训》载“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说文解字》序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爪之迹,知今之可相别异也,构造书契。”由于仓颉造字的贡献实在太大,所以关于仓颉造字的传说和遗迹遍布黄河中下游许多地方。这其中,临汾的洞儿村即今尧庙镇西赵村影响较为广泛。据说,汉唐以来,村中一直建有仓颉祠堂,称作“仓颉圣祠”,每年春天都要进行祭祀活动。该祠有房屋400余间,祠内两厢,一边为崇文会馆,一边为培英义庄,乡会试在此举行。
南乐仓颉陵
仓颉陵位于河南南乐县,原称仓颉祠,位于县西北吴村附近,始建于东汉永兴二年(154年),其后屡毁屡建,1966年一次毁灭性的劫难,使仓颉庙成为废墟,仓颉墓亦被挖开,出土大量龙山和仰韶时期的器物。仓颉庙现存有两通旧碑:其一为元代延佑年间的残碑,有“仓颉生于斯葬于斯,乃邑人之光也”的碑文;另一旧碑刻有北宋名相寇准祭拜仓颉庙时留下的联语:“盘古斯文地,开天圣人家”。陵墓西侧有始建于东汉永兴二年(公元154年)的仓颉庙宇,规模宏大的建筑群在“文革”中毁坏殆尽。2000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关于仓颉的葬地,史书多有记载,《禅通记》上称“仓颉居阳武,而葬利乡”。明朝的《汴京遗迹志》上有载:“仓颉墓在城北时和保。”南乐县元代延佑年间的残碑,记有“仓颉生于斯葬于斯,乃邑人之光也”的碑文。
白水仓颉庙
仓颉庙是为了纪念文字始祖仓颉所启的庙宇。仓颉是轩辕黄帝的史官,汉字的创造者。仓颉庙主体有山门、东西戏楼、前殿、报厅、中殿、寝殿、钟鼓楼、东西厢房等。元代修建的寝殿,以蒿木为前殿大檩,长16米,粗55厘米,径匀体直,世所罕见,内正殿、后殿为明代建筑,前殿、献殿、戏楼、钟楼、鼓楼为民国年间复修。庙内有古壁画19幅,历代碑刻数十通,40余棵千年古柏坏绕于庙、墓四周,郁郁葱葱,其树龄之久,树形之奇,殊属罕见。仓颉庙古柏是我国三大古柏群之一,这里的古柏论起年龄来,可比山东曲阜孔庙、黄帝陵的古柏都长寿,居我国三大古柏群之首。
白水仓颉庙历史悠久,根据史料记载,早在东汉延熹年间已有"建庙之举",并形成一定规模。所以,有文字可考的庙史已有1800余年,无文字记载的历史,据民间传说,则可上溯到黄帝时代。
历史起源·仓颉造字
先秦传说造字者为仓颉,《荀子·解蔽》记载:“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吕氏春秋》记载:“奚仲作车,仓颉作书”。相传仓颉是黄帝的史官,是古代整理文字的一个代表人。《说文解字》记载:仓颉是黄帝时期造字的史官,被尊为“造字圣人”。史学家徐旭认为,文字的出现,应与仓颉有关。那时制定历法需要文字记载,制定神谕也需要行文,因此,仓颉应是颛顼部族人。他“生于斯,葬于斯”,故造书台北有仓颉陵墓。他所处的年代约为公元前26世纪。据此推测,四、五千年前,我国的文字就比较成熟了。
发展
到了现代,有人在承认仓颉的同时又扩大了造字者的队伍。比如鲁迅先生,他认为“……在社会里,仓颉也不是一个,有的在刀柄上刻一点图,有的在门户上画一些画,心心相印,口口相传,文字就多起来了,史官一采集,就可以敷衍记事了。中国文字的来由,恐怕逃不出这例子。”(鲁迅《门外文谈》)。也就是说,汉字当然不可能是仓颉一个人创造出来的,而是由许许多多的像仓颉这样的人慢慢丰富起来的,仓颉只不过在这些人当中比较重要、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已。我们所重视的不是到底是不是仓颉造的汉字,而是造字这件事本身的意义。汉字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历史走进了由文字记载的时代,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件大事,对后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意义
告别“结绳记事”的年代中国古书上有“结绳记事”、“契木为文”等记载,这是早期记事常用的方法,可惜这些物质无法长久保存下来,所以当时的记事情况已无法知晓了。但安阳小屯发现了十五万片甲骨卜辞,在龟甲与牛胛骨上刻的文字相当完好地保存了下来,总字数达到3500个上下。从甲骨文字结构来说,除了象形以外,形声、会意、假借等比较进步的造字方法已普遍被应用。可见在三千余年前的商代文字已达到了相当完备程度,那么在它以前一定有个更长的发展过程。
仓颉——汉字始祖
考古发现证明,中国先民早在七、八千年前就在龟甲上刻划符号了。在五、六千年前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中发现了在陶器上刻划的符号有数十种之多,其中有些与甲骨上所见的字类似,因而有人认为它们就是早期文字。至于在龙山文化早期的陶罐上发现的朱书可以肯定是文字,充分表明中国的汉字至少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文字的出现既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总结的结果,所以仓颉很可能是总结整理文字,为汉字的形成作出了贡献的一个代表人物。
这位史前传说人物,在我国古代战国以前的典籍中都从未提及。最早提及仓颉者,是战国时期的荀卿。其后是《吕氏春秋》和《韩非子》,在荀子“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一也”的基础上,又有所引申,其主要观点是“仓颉作书”。汉代后,在《淮南子》和《论衡》中,已从“仓颉造字”发展为“仓颉四目”,开始神化。尤其是汉代的纬书,又进而渲染,仓颉“生而能书,又受河图录书,于是穷天地之变,仰视奎星圜曲之势,俯察鱼文鸟羽,山川指掌,而创文字”(《春秋元命苞》)。以后愈演愈神奇,发展为仓颉是“黄帝的史官”等传说。黄帝是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的首领之一,当时没有国家机器,可见“史官”之说,显然是后人用后代国家机器的职官名称套用于史前传说人物的结果。
“仓颉造字”的传说在战国时期已经广泛流传。《淮南子·本经》中记载:“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说文解字序》中记载:“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
仓颉造字 功并日月
张彦远的《历代名画记·叙画之源流》中解释说:“颉有四目,仰观天象。因俪乌龟之迹,遂定书字之形。造化不能藏其秘,故天雨粟;灵怪不能遁其形,故鬼夜哭。是时也,书画同体而未分,象制肇创而犹略。无以传其意故有书,无以见其形故有画,天地圣人之意也。”
造字过程
汉字的诞生非一人一手之功,是先民长期累积发展的结果。近代考古发现了3600多年前商朝的甲骨文、约4000年前至7000年前的陶文、约7000年前至10000年前具有文字性质的龟骨契刻符号。流传下来的仓颉造字的传说,说明仓颉应当是在汉字发展中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人物,他可能是整理汉字的集大成者。
关于仓颉造字,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近似于神话的传说,说仓颉是黄帝的史官,黄帝统一华夏之后,感到用结绳的方法记事,远远满足不了要求,就命他的史官仓颉想办法,造字。于是,仓颉就在当时的洧水河南岸的一个高台上造屋住下来,专心致志地造起字来。可是,他苦思冥想,想了很长时间也没造出字来。说来凑巧,有一天,仓颉正在思索之时,只见天上飞来一只凤凰,嘴里叼着的一件东西掉了下来,正好掉在仓颉面前,仓颉拾起来,看到上面有一个蹄印,可仓颉辨认不出是什么野兽的蹄印,就问正巧走来的一个猎人。猎人看了 看说:“这是貔貅的蹄印,与别的兽类的蹄印不一样,别的野兽的蹄印,我一看也知道。”仓颉听了猎人的话很受启发。他想,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特征,如能抓住事物的特征,画出图象,大家都能认识,这不就是字吗?从此,仓颉便注意仔细观察各种事物的特征,譬如日、月、星、云、山、河、湖、海,以及各种飞禽走兽、应用器物,并按其特征,画出图形,造出许多象形字来。这样日积月累,时间长了,仓颉造的字也就多了。仓颉把他造的这些象形字献给黄帝,黄帝非常高兴,立即召集九州酋长,让仓颉把造的这些字传授给他们,于是,这些象形字便开始应用起来。为了纪念仓颉造字之功,后人把河南新郑县城南仓颉造字的地方称作“凤凰衔书台”,宋朝时还在这里建了一座庙,取名“凤台寺”。
仓颉造字台
草米并刈,乞少子左互。
学耒,弢雨水,儿纠叔兵朱。
[苍颉书]释义:
身体变化,需要庇护。于是尼山是养老送终的好地方。[老有所养]
杂草庄稼一并割下,求少子帮助。[壮有所用]
学使农具,取水灌地。小儿缠着叔叔玩弄兵器上的红飘带。[幼有所长]
[苍颉书]的内容,与‘[礼记礼运]篇所讲的大禹以前的社会情况吻合:‘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是为大同’。这就是从孔子到孙中山二千多年来,中华民族的仁人志士所追求和向往的大同世界的理论,原来出自于上古时代的[仓颉书]。
[仓颉书]不愧是天下第一书,愿天下读书人都来读一读[仓颉书],让祖先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在我们这一代开花、结果,让中华大地真正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宏图大志,一展五千年的壮丽辉煌! 最后让我把宋代大观帖上的释文,附在下面,没有前辈的最初探索,哪有我无名小子的最终发现,短短的二十八字的[仓颉书],乃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见证,可谓通俗易懂、博大精深,是人类的不可多得的艺术瑰宝。
《大观帖》翻刻时将《仓颉书》28字译为“戊巳甲乙,居首共友,所止列世,式气光名,左互爻家,受赤水尊,戈茅斧芾。”
相传字圣仓颉为轩辕黄帝的史官,相传5000年前,仓颉仰观天象,俯察鸟兽虫鱼之迹,创造出中国最原始的象形文字,从而结束了远古时期结绳记事的蒙昧时代,并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汉字,仓颉也被后人尊称为 “造字圣人”。
谢选骏指出:但有说法指出,汉字的“匠心计划创作者”遭到“误会5000年”!因为发明汉字的“仓颉”可能是个女人——
搜狐《误会5000年!发明汉字的“仓颉”可能是个女人》(2018-07-03 鱼夫子)报道:
中国是历史学最为发达的文明,没有之一。从文字史来看,有官修二十四部皇皇正史,有私人著述数量丰赡的野史,有大量地方志、风物志、游记,还有更大规模的、较难归类却有史料价值的各类文人笔记。其次是实物历史,国内考古发现的,流徙国际的,官方和私人传世的等等,历史实物蔚然大观,层出不穷。一些重要考古发现,问世就造成颠覆性、轰动性效果,也力证了我们生活在一个“文物大国”“历史大国”之中。其三,可称为口述历史或亲历历史,如民间传说,如家谱。最后,综合以上,还有不断被重组、删改、增减的“新创历史”。史料丰富,好处是人人熟知历史,街谈巷议、茶余饭后,任何历史话题都有热情的参与者,高明时现。不好处是因内容并不统一,甚至相悖、相反,导致中国的历史又显得混乱和支离破碎。即便今天,科技手段日新月异,信息传递如此发达,面对历史,我们有时还会茫然,发出“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感慨。所以,文字史有时是认知历史的一个障碍,因为文字本就是人“书写”的。
从已知的考古实证来看,文字的大量产生、应用是在商代。此前虽然也有零星的文字或类似的图案符号等,但第一没有商代多,第二没有商代体系完备,第三没有商代成熟,第四没有商代影响巨大。问题是,在商代以前,文字的确已经出现。那么,文字是谁发明的? 有人会说:“仓颉造字”呀——当心,你可能又被文字史“忽悠”了。“仓颉造字”为何不可信?作为从无到有的工程体系,文字绝非某个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不管这个人是不是四只眼或有其他神异的能力。这就如同说“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当然也包括文字)——这话乍听没错,仔细推究却站不住脚。结合汉字初创时的功能和目的,最早的历史固然跟人民无关,最初的文字也绝不“属于人民”。
(传说中仓颉有四只眼)
“用来沟通信息的工具和载体”,这是今天对“文字”的定义,但它没法解释“造字”的诸多疑问,例如:最初沟通的主客体是谁?最初传递的又是什么信息?最初文字又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传递?不说答案,说历史事实:在中国古代,民间惯例,凡婚娶必先批八字。八字不合,作罢;相合,也不是马上举办仪式成亲,而是男方将女方八字恭敬写好,在宗祠中、祖先神位前先放一段时间。期间,男方家若好事连连,亲事进入下一流程,直至礼成。反之,男方家若出现不祥之事,八字再合,婚事也须告吹。
(民国时期的一份算命纸)
抛开繁文缛节、“迷信”因素等,重点是,恭书八字是给谁看呢?是的,给祖宗看的!作为沟通人和鬼神的工具载体,这才是文字最初的、唯一性的功能。那是谁来书写呢?翻遍史书,想来想去,只有一种可能。这类人,叫“巫”。你来看这个“巫”字,一个“工”和两个“人”,“工”字上下两横,代表天地,中间一竖,表示上下通达。这里的“人”是一种特殊职业,也是一个特别的族群,即沟通天、地、人的人,他们就是巫。
在人类早期(不仅是中国),人们认为巫具有与神鬼沟通的能力,甚至可以调动神鬼之力为人类消灾趋吉,诸如祈雨、医病、预言、降神及驱鬼、除祟等。同时,巫通过当时条件下掌握的知识,既为部族传续旧的文明,也为部族创造新的文明。从某种角度说,巫是当时唯一拥有文化的个体、职业或族群,其集“神职人员”和“知识分子”于一身,地位甚至高于部落首领和后来一段时期的“王”。所以汉字的产生,汉字的最初功能,绕不过巫去。从汉字产生看,这是巫创造的沟通人、神之间的一种契约。其神圣性,我想是世界上任何一种其他的载体不能比拟的。再说“造字”。仓颉其人假如存在,假如是指具体某个人,刨除被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因素,那也应该是特定群体的首脑或代表。这个群体,大约也只能是巫。
(傩戏就是由巫师的祭祀仪式发展而来)
古代“巫”“觋”并称。巫为女性,能力强,本事大,为主脑;觋为男性,能力弱,本事小,故附从之。那么,假如仓颉实有其人,她应该是女性才对。顺理成章,最初的汉字,很有可能是由女性创造。——这也是历史,是没有文字记载,甚至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通过逻辑推导出来的历史。
中国是历史学最为发达的文明,没有之一。其次是实物历史,国内考古发现的,流徙国际的,官方和私人传世的等等,历史实物蔚然大观,层出不穷。古代“巫”“觋”并称。顺理成章,最初的汉字,很有可能是由女性创造。
谢选骏指出:古人认为,汉字是仓颉创造的。不过,近世学者例如鲁迅之流对仓颉造字说多持怀疑乃至否定态度,认为汉字不可能是一人一时一地造出来的,而是汉人集体长期累积的结果。……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懂得——甲骨文是在短短的两百年时间内突然爆发出来的一个文字系统,并非什么“集体长期积累的结果”。这是因为鲁迅活着的时候并不知道,殷墟之前的郑州商城,两地相差只有短短两百年,竟然找不到甲骨文的只言片语。由此有理由认为,这两百年间,也许有位“女巫”受了苏美尔文字的启发,或者她本人就是苏美尔人,根据中国语言的特点,创造了甲骨文系统。而仓颉一词,含有“青鸟”的意思,这可能与西王母的青鸟有关,也可能与“通天”的巫术有关——而殷墟卜辞,确实也是用于宗教活动的。
【10、汉字与印度河及土库曼斯坦】
(一)
《汉字史》报道:
汉字史是有关研究中国最主要文字汉字的变化与发展过程的历史。
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三大文字系统(包括汉字、古埃及的圣书字和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中唯一沿用至今的文字,传说汉字起源于仓颉造字。黄帝的史官仓颉根据日月形状、鸟兽足印创造了文字,使而“天雨粟,鬼夜哭”(《淮南子》)。从历史的角度看,复杂的汉字系统不可能由一个人发明。仓颉应该是在汉字的搜集、整理、统一上做出了突出贡献,所以《荀子·解蔽》中记载“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一也”。
字形演化
原始文字
文字发明前的口头知识在传播和积累中有明显缺点,原始人类使用了结绳、刻契、图画的方法辅助记事,后来用特征图形来简化、取代图画。当图形符号简化到一定程度,并形成与语言的特定对应时,原始文字就形成了。
1994年,湖北杨家湾大溪文化遗址出土了大量陶器。在这些6000年前的陶器上发现了170多种符号,部分符号的特征与甲骨文很类似。此外,山东大汶口出土陶器上的象形符号、西安半坡彩陶上的几何符号以及河南贾湖遗址发现的距今8000年前的龟甲上的贾湖契刻符号等,都可能是原始文字形成中(或形成前)不同阶段的表现。但是,这些几何符号是否是文字、是否是汉字的前身,这些仍是争议颇多的问题。
在土库曼斯坦安诺遗址中出土了一枚石印,上面的符号很像汉字,有学者认为可能与汉字有关系。[1]
象形指事时代
泰山封禅刻石,相传为李斯所书
从甲骨文到小篆,汉字经历了从钜细靡遗描绘意象的方式往简化成容易纪录刻画的方向变迁,字形逐步脱离事物的具体形象。这一时期的汉字也称为古文字。
商周时期的甲骨文已经是一种比较完整的文字体系。在已发现的4500多个甲骨文单字中,目前已能识别出近2000字,其中公认的有千余字。[2]与甲骨文同期,青铜器上铸造的文字被称为金文或钟鼎文。西周时期的散氏盘、毛公鼎具备很高的史料和艺术价值。
春秋时代开始,各地诸侯相争,而原本周文化独尊的局面逐渐破坏,各地区文化开始有"在地化"的改变趋势。到了战国时代以后,这种情况更明显,在文字使用方面可以粗略依照地域分为五大系统:东方齐系、东北燕系、南方楚系、北方晋系和西方秦系文字,各系统的文字大体上相近,只有小部分文字有所差异,因此彼此文书往来并没有太大问题。[3]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李斯在大篆(秦系文字)和六国古文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理,制定出了小篆作为秦朝的标准书写字体,统一了中国的文字。小篆呈长方形,笔画圆润流畅。小篆解决了各国文字间出现大量异体字的情况,“书同文”的历史从此开始。文字的统一有力促进了不同语族间的文化传播,对中国的统一以及东亚各国的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文字史所罕见。
汉字的发展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演变。初期汉字系统的字数很少,以象形与指事的独体字为主,大量事物以通假字来表示,使文字表述存在较大歧义。例如先秦的“文”,兼有后世的新字“纹”的功能,表示一组成各种事务的规律、型式,不单指文字的文,也包含野兽身上的花“文”、布上面的织“文”、手指的指“文”等数种含意。
除了“凹”、“凸”等特例直到唐朝才发明[4],大部分的象形指事字很早就已经定型,成为下个时代形声会意组字法的基础。
形声会意时代
为了能更精准的表述,最早从小篆的时代开始一直到现代,因应随文明发展不断增加的新事物,以基本的象形指事字为基础,发展了形声、会意的组字法,以组合方式,来细化大量的字出来,使得文书上记载越来越精密,到今天一直为造字的主力。
例如:
最早海上的交通工具就只有:“舟”一种;但演化到现在,细分成“舨、舟、艇、船、舰”等不同小大规模与形制的“舟”。
一开始金属只有“金”一种,但随着冶金技术的发展,对于金属的知识更加丰富,“金”被细化成“金”、“银”、“铜”、“铁”等等。
隋文帝杨坚原为隨国公,但因“隨”字的“辶”有不稳定之意,故去掉“辶”,而造“隋”字作为国号。
唐朝和武周时,武则天根据“日月当空”之意而造字“曌”(同“照”字)作为她的名字。同时发明的文字还包括圀、瞾、囝等。人称则天文字。
在近代,由于大量西方知识的涌入,也造了许多字。例如随着“Beer”传入中国,如何用汉字表达是一个问题,最初译为皮酒,后觉不妥,于1910年左右创造了“啤”字——译为“啤酒”。(而在同一时期,朝鲜半岛与日本采用了“麦酒”这个名字作为“啤酒”的译名。)
近代化学名词在翻译成中文时,也用了形声会意造字法,造了一系列的新字,例如“溴”、“钚”元素与“醇”基、“醛”基等有机化合物名词。另外化学上还有很多将两个字的部分凑合起来表示新的意义的字,其发音也是两字发音凑合而来。如“烃”(碳氢)、“羰”(碳氧)、“巯”(氢硫)、“羟”(氢氧)等。
为了表示英制的单位,还造了一些多音节的字,如浬(海里)、嗧(加仑)、瓩(千瓦)、呎(英尺)、哩(英里)等度量衡用字。目前在台湾仍然使用,但多为单多音节混用,港澳地区亦同。不过这些多音节的字在1977年7月20日大陆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所发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中被淘汰,在大陆地区不使用。
有了造好的象形、指事的独体字为基础,使用形声、会意组字法随着文明的发展,组出表示新事物的合体字,这使得记载为文时,以前述的各种不同的船来说,只要看一单位的字形,我们就知道指的是那一种“舟”,这样辨识理解的效率非常高;反过来,以组词的方式就要看过前后文(或短或长)有其他哪些字才能判断正确的意义,较缺乏辨识效率,但方便口语沟通(汉字同音字太多,听觉不易辨识,解法一为组词,二为如韩日语数音为一字:“浬”发音为海里)。
形体的演变
汉字的演变可以分成古文字跟隶楷阶段,古文字阶段从商代自秦代,隶楷阶段由汉代一直延续到今天。秦代使用小篆以及原始的隶书,实际上是横跨这两个阶段的。但当时秦代的隶书还不成熟,可以称为早期隶书。这种隶书其实在战国晚期就已经形成了。但是为了简化,仍以传统的分界论之。
古文字阶段
古文字阶段大概可以从公元前14世纪到前3世纪,约一千余年。根据唐兰先生的分类,可以分为商代文字、西周春秋文字、战国文字以及秦文字这四大类。这四类的界线并不明显。单就形体往往难以区分。比如说,秦系文字的上限在春秋,内容跟西周春秋文字有些重复。不过这种划分却也能反映出古文字形体演变过程的要点,所以以下就用这种分类来说明演变的情况。
商代文字
商代文字主要都是借由甲骨文来认识,甲骨文大多是刻画在兽骨上的卜征之辞。但也有用毛笔所写的。甲骨文主要发现在河南殷墟。其中大部分是商王的占卜纪录。商代尚鬼,凡事都要占卜。所以留下许多丰富的资料。而商代除了甲骨文以外另一个就是透过青铜器留下的资料。商代铜器铭文字数少且主要在记载作者之名。绝少出现完整的文章。
在商代毛笔是主要书写的工作。“笔”这一个字就是从竹从聿。甲骨文的聿就是一只手拿着笔的样子。今天仍可以从一些商代遗留下来的文物看到毛笔书写的文字。而甲骨文跟金文的字型有相当大的差异,主要是因为甲骨是用刻的,所以原本圆滑的笔法都会简化成直线,而繁杂的笔画也会简化。主要的特点是把圆形改为方形。但同期的铭文则有纪念意义,字体会尽可能的庄重,因此比较甲骨文来说是相当的繁复的。所以我们可以说甲骨文是商代的手写体,而商代金文则是正体字。而商代开始就确立了中文竖排的传统,许多文字因为竖排的关系改为站立。如犬、虎等象形字。
西周春秋文字
研究西周文字主要是透过铜器的铭文。西周是金文的全盛时期。完整的文章开始被铭刻在铜器上,动辄数百字以上。而作者主要都是西周贵族、官僚。而西周也有甲骨文的存在,只是数量稀少,时代也仅限于西周初期。
西周金文的形体,可以说完全继承了商代晚期的风格。到了康、昭、穆诸王时代才慢慢趋近整齐方正,直到恭王才开始有剧烈变化。主要的变化是从图像化变成线条化,许多团块改为直笔。大幅简化了原本商文字的象形程度。经过这些,汉字的象形程度开始降低,转向书写便利。而春秋的各种金文也继承了西周晚期的写法。但后来慢慢发展出自己国家的特色。主要的差异只是书写的风格上,字形构造基本上还是一样的。
六国文字
古文字在春秋、战国之际开始有了剧烈变化。春秋以前贵族垄断了教育与文字,但战国以后新兴的阶级取代贵族,文字从王朝走向民间。懂文字的人越来越多而应用层面更广,这让文字俗体字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帮助。
春秋各个国家中以建立在周朝宗地的秦国继承周朝的文字最多,加上秦国发展较晚,文字的变化起步也较慢。大约战国中期,俗体字的发展开始有了突飞猛进的趋势。东方诸国因为俗体应用层面广,几乎将正体字打败,而发展出各国不同的文字形体。而秦国的发展较为特殊,他的正体后来变成了小篆,俗体则发展为隶书。战国文字主要的研究对象以青铜铭文、玺印文字、货币文字、陶文以及简帛文字。六国文字因为俗体几乎把正体排挤掉,差异也颇大,但是正体字仍是跟西周春秋的文字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秦系文字
秦系文字主要的材料来自石刻文字、金文、印章、陶文、漆器以及简帛文字。而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保存了一千多个小篆,也是研究秦系文字的主要资料来源。但说文有一部分的字形是有误的。但仍不减他的重要性。
秦系文字也有正体与俗体之分,秦系文字的俗体后来演变成了隶书,这在之后的小节会讲到。现在只论正体,从今天东周秦国的文字来看,秦国主要还是继承了西周的文字。主要的变化在笔划变的匀称。而其他国家的文字却没有朝向规整化匀称化走,这让秦国的文字开始与其他国家的文字有巨大差异。透过匀称化使得笔划再一次简化,象形程度也更加减低。而战国时代的文字仍处于演化阶段,所以异体的存在不可避免。秦始皇要统一全国文字,需要对秦国文字本身做一翻清理,拿出一套标准字体。李斯写《仓颉篇》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隶书的形成
汉字经历了隶变这一巨大整革,致使隶书产生,进而成就了古文字向今文字的过渡。一直以来,秦隶和汉隶就作为隶书的划分;而秦隶也称“古隶”,汉隶则又称“八分”或是相对于古隶的“今隶”。针对隶书的起源,过往的文字学界基本认为始于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近数十年来,战国、秦汉文字材料大量出土,使学者对隶书的起源与演变有别于以往的新论述。蒋善国表示,古隶在战国时候已有了雏形,它的通行时代从秦末到汉末;而今隶的通行时代则从东汉初年直到晋初,是从古隶直接演变的[5]。 裘锡圭则另有说明:“八分指的是结体方整、笔画有明显的波势和挑法的隶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汉隶。八分形成以前的隶书就是古隶”[6]。
赵平安在其《隶变研究》中把战国时期秦国文字的某些简率写法直接看作古隶,并把隶书的产生时间明确置于战国中期。
字体变迁
小篆笔画以曲线为主,后来逐步变得直线特征较多、更容易书写。到汉代,隶书取代小篆成为主要书体。汉代以后,汉字的书写方式逐步从木简和竹简,发展到到在帛、纸上的毛笔书写。隶书的出现,奠定了现代汉字字形结构的基础,成为古今文字的分水岭。唐代时期隶书向楷体过渡,而且官方亦鼓励多用行楷,并衍生出草书。楷书、行书、草书等字体开始出艺术。古代印刷术发明后,出现了用于印刷的新字形宋体,传入日本,衍生出明体(可能是在明朝传入,现在台湾、港澳、日本、韩国皆称明体)。在现代手写体仍以楷体为标准(钢笔字),电脑化之后,又陆续出现了黑体、仿宋体等字形。
参考资料
中亚安诺遗址出土的石印 李学勤 原载《中国文物报》2001年7月4日 第7版 2005-08-07 08:10:16
关键词:甲骨文
春秋战国纷争和民族融合[永久失效链接] 普通高中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必修三,人民教育出版社
《汉字的故事》 林西莉著,李之义译,猫头鹰出版社出版。ISBN 986-7415-89-2蒋, 善国. 汉字学. 1987: 197.
裘锡圭. 从马王堆一号汉墓“遣册”谈关于古隶的一些问题. 考古. 1992: 273.
谢选骏指出:上文了无新意,唯一的例外是说到了在土库曼斯坦安诺遗址中出土了一枚石印,上面的符号很像汉字,有学者认为可能与汉字有关系。
(二)
网文《中亚出土一枚4300年前印章,上面文字令人不解:这是夏朝文字?》(2019-10-08)报道:
2004年,在中亚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附近的安诺遗址,考古专家出土了一一枚史前石制印章,印面刻有3或4个文字符号,笔迹内有红色(见下图)。通过科学测定确认,该石印的制作年代距今4300余年。
对于这一枚印章上的文字,中国古文字泰斗裘锡圭指出“我会认为这个文字就是汉字,而且不会早于西汉”,显然裘锡圭教授认为这是成熟汉字。
众所周知,中国最成熟的文字,就是甲骨文,距今只有3300余年,而安诺遗址出土的这一枚印章上却有成熟文字,这不免让人怀疑:难道这就是虞夏文字?更为重要的是,从这一枚印章出土地址,也带来了另一个思考:早在4300年前,中国就已经有了成熟汉字?
这一枚印章上的汉字非常成熟,现代人几乎都能辨认出来,由于“休”字可以拆分为“一”和“木”,所以就存在二种可能:休、五、已,或一、木、五、已。因此,组合起来就有四个意思,“一木五己”、“五己一木”、“休五己”、“五己休”。
可以说,从印章上的文字来看,这就是成熟的汉字,而不会是莫名其妙的符号系统。因此,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希伯尔特博士等很多西方学者认为:石印上的符号肯定是文字,却非西亚中亚或印度文字,而是更像中国文字。
中国考古泰斗李学勤教授也佐证了这一观点,他在对安诺石印研究后则指出,“安诺石印上的字符均可以从中国史前陶器符号中找到”。当然,李学勤又认为,“安诺石印和中国境内的仰韶等文化没有什么直接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归纳出这三个要点:
显然,这就让中国文字起源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一直以来,人们都将最早成熟的甲骨文,当成商朝存在的铁证,而至今没有发现文字遗存的虞朝、夏朝,却始终被质疑真实存在过。
那么,距今4300年的安诺印章文字,是不是虞朝、夏朝的文字,能不能证实这两个王朝的存在?
毫无疑问,单凭一枚印章上的几个文字,肯定不能证实这么大的话题,但通过安诺印章,却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虞夏的存在。
众所周知,如今只要认识3000余个汉字,就能流畅阅读大部分书籍,而商朝却有5000多个甲骨文,显然是一种非常成熟、系统的文字。然而问题在于:按照事物发展演化逻辑,甲骨文之前应该还有文字,这种文字经过很长时间、甚至几千年才最终演化成甲骨文。
按照史书记载的王朝,商朝之前还有夏朝、虞朝,因此甲骨文之前“不完善”或“处于演化之中”的文字,会不会就是夏朝或虞朝的文字?
当然,从目前考古发现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只能是一种逻辑推测。但在殷墟出土的文物中,考古专家却发现了一个线索。
上世纪30年代,在河南安阳殷墟遗址中,考古专家挖出中国最早的古玺,曰“殷商三玺”(又称安阳三玺)。1998年、2009年、2010年,考古专家再一次先后出土过三枚青铜印章。
那么,安诺印章与殷墟古玺之类,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一些学者猜测,印章充当起了商品和财物印信的功用,殷商民族具有浓厚的商业文化传统,在商业活动中,印章曾被广泛使用;在新石器时代,通过考古可知,中西方交流极为频繁,可能商人将印章遗留在了中亚。
然而,商朝只有3600余年历史,而安诺印章却有4300年历史,这又如何解释呢?其实很简单,这就证明在商朝之前,中国的确还有其他王朝,很可能先后出现过虞朝夏朝,当时殷商民族只是其中一个部落。所以,安诺印章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虞朝、夏朝的存在,尽管安诺印章不太可能是虞夏部落的文字,但却可能是虞夏时期的文字。
由于无论是安诺印章文字,还是甲骨文中的不少文字,都可以在中国史前遗址中找到对应的演化踪迹,因此可以证明甲骨文、安诺印章文字,都是起源于中国,而不会源于西方。
更为重要的是,安诺印章上的成熟文字,反映出在4300年前,中国就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文字系统,否则又怎么会有安诺印章上那些小学生都可以辨别的汉字?
谢选骏指出:上文的思路似乎是单向,只敢想象汉字流传到了土库曼,不敢想象汉字起源于中亚细亚。
(三)
《印度河文明和安诺石印惊现古汉字!试谈甲骨文形成的历史逻辑》(古史微|2021-06-11)报道:
在先秦史研究中,有许多重大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其中,关于汉字形成的研究即为一例。在正式行文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下文字的定义。
一、文字的定义
裘锡圭教授《文字学概要》说:“在文字定义问题上,语言文字学者分狭义和广义两派。狭义派认为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广义派大致认为,人们用来传递信息的、表示一定意义的图画和符号,都可以称为文字。”
根据这种定义,狭义的文字是与特定语言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其拥有成体系的记录符号,具备通过组织不同的符号以构成句子来表达一个完整意思的能力。广义的文字实际上是把狭义文字形成前的那些具备形、义要素但难以与语言单位相对应的早期刻划符号也纳入了文字范畴,学术界一般称这类刻符为“原始文字”,或者叫“史前文字”等。
按照广义文字的定义,像诸如西安半坡所见的陶器刻符,以及安徽双墩、浙江良渚、青海柳湾等遗址发现的刻符都可称为文字。然而,由于这类刻符数量稀少,实际上并不具备可以构成句子以表达完整意思的能力。因此,目前学术界主要使用的是狭义的文字概念。按照狭义文字的定义,从目前的考古材料来看,汉文字形成的标志是殷墟甲骨文的出现。
二、殷墟甲骨文突然崛起之谜
殷墟甲骨文为什么会在武丁时期突然出现,至今仍是一个谜。由李学勤、彭裕商二位学者合著的《殷墟甲骨文分期研究》指出:
就目前所知,全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字,凡是能确切判定年代的,都以武丁时期为最早。迄今为止,还未找出确切属于武丁以前的甲骨刻辞。……就目前所发现的殷墟甲骨刻辞来说,可以断言,其中即使有武丁以前的,那也只是凤毛麟角,绝无形成一类而总结出称谓系统的可能,更不可能讨论其与其它卜辞之间的各种内部联系。
整个殷墟时期,计有八代十二商王。其中,武丁为第四王。武丁之前还有盘庚、小辛、小乙三王,为什么成熟的甲骨文字会突然出现在武丁时期?在武丁之前甚至说在殷墟之前,我们还有没有可能发掘到成熟的文字材料?
这些问题,看上去要通过考古才能解决。然而,笔者在进行夏代实证化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甲骨文之所以会在武丁时期走向成熟,其实有深刻的历史根源。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甲骨文的突然出现呢?现在,让我们先从印度河谷的印章文字谈起。
三、印度河谷图形文字和安诺石印之谜
印度河古文明是著名的古代文明之一,因地处印度河流域而得名,其代表性遗址有摩亨佐·达罗(Mohenjo daro)和哈拉巴(Harappa)等。该文明是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前的一个古文化,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至公元前1700年之间。
印度河谷出土了大量的带有类似文字符号性质的印章,学者们大多把这种字符称为印度河谷文字,或者称为印章文字、图形文字等。据统计,这类印章文字共有400余个,大多具有象形文字的特征。关于这些文字的来源,国外学者有达罗毗荼人起源说、苏美尔或埃及起源说、本地起源说等几种观点。当然,这些都并非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印度河谷文字与汉字起源的关系。
1952年,美国学者盖布(I. J. Gelb)在其新出版的《文字研究(A Study of Writing)》中提出,中国文字起源于印度。此说在西方学术界获得了不少市场,影响至今。
1982年,饶宗颐教授《选堂集林·史林》在香港出版,书中收录的《谈印度河谷图形文字》列举了二十多个单字,认为“印度河谷文字的构造方法跟汉字的关系应该很密切”。但是,饶宗颐教授使用的材料既有比印度河文明晚的,如二里头、殷墟、四川汉墓的材料,也有与印度河文明时间相当的马厂文化材料,还有时代上远早于印度河文明的半坡刻符。这样,整个情况一下变得复杂了起来。
2011年,四川大学何崝教授的《中国文字起源研究》出版。书中把印度河谷文字与中国各个时期所见的文字、刻符进行了更大范围的比较,结果表明,印度河文字与商代以前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所见刻符相同相似者有32个,与中国南方地区所见刻符相同相似者也有32个,与殷墟甲骨文字相同或相似者更达57个。除去重复的,中印两地所见字符相同或相近者合计达89个。这种情况是偶然的吗?
印度河文字之谜尚未解开,新的问题又出现了。2001年7月31日,《纽约时报》第1版发布一则消息,介绍了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希伯尔特(F. T. Hiebert)博士在土库曼斯坦安诺遗址发现的一枚石印。这枚石印为黑玉料,印面刻有4或5个字符号,笔迹内有红色。
印章的发现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奇怪的是印章上的字符太像汉字了!然而,据与石印共存的炭测定,该印的年代为公元前2300年。当时,汉字并没有形成。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梅维恒(Victor H. Mair)教授由此提出:“安诺印章迫使我们重新用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考虑中国文字的起源问题。”
李学勤教授在对安诺石印研究后则指出,安诺石印上的字符均可以从中国史前陶器符号中找到,但他又认为安诺石印和中国境内的仰韶等文化没有什么直接联系。
四、始于新石器时代的东西方文化交流
实际上,如果我们把考察的时间范围拉长、空间范围扩大,就会发现印度河谷文字和安庆诺石印出现与中国史前刻符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其实并不奇怪。
从考古资料来看,东西文化的交流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发生,并且直到先秦时代就没有停止过。在这一交流过程中,东西方的产品、技术都在不停地双向流动。比如,水稻、黍、彩陶、丝绸等就有一个由东往西传播的过程,而小麦、马、权杖文化、青铜技术等则有一个由西往东传播的过程。
在这种交流互动过程中,印章充当起了商品和财物印信的功用,而海贝则逐渐转化为一种商品等价物。海贝属于暖水种生物,主要分布于印度洋和中国南海的热带海域。从考古材料来看,我国最早使用海贝的地方为马家窑文化,后盛行于青铜时代。马家窑文化地外西北腹地,这一事实再次证明中国经西北与域外的交流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存在。
有商品贸易活动,自然就有从事这一活动的族群。从先秦文献来看,月氏、有辛氏、殷商等族群均有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记录。从考古材料来看,殷墟妇好墓大量使用了来自今新疆和田的玉料,殷人使用的马车也是源于域外文化。何崝教授认为,较大规模的贸易是通行文字(即狭义文字)形成的原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殷商人先天就具有成为文字创制者的文化基因。
五、实证夏朝之惑:为什么创制甲骨文字的是殷人而不是夏人?
(1)甲骨文创制者为什么是商不是夏?
笔者在《没有共时的文字材料,夏朝如何实锤?论夏代文明研究的一个误区》中提到,殷商之前的夏人没有创制文字,并因此提出了在没有夏人自证性文字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夏研究突围的问题。这篇文章发布后,有读者向笔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创制文字的是殷人而不是夏人?”这个提问非常好,因为它直接指向了甲骨文字形成的历史逻辑。下面,笔者就从两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1)殷商民族比夏民族具有更加深厚的商业文化传统。
印章是贸易活动中的信物。由殷商民族具有营商文化传统可知,殷墟必有印信出土。事实上,殷墟遗址确实在1998年、2009年、2010年先后出土过三枚青铜印章,具体可参阅《考古》2012年第12期刊载的相关简报及研究文章。此外,民国时期黄濬所辑《邺中片羽》也曾著录“安阳三玺”,李学勤先生认为,安阳三玺均为商代文字印。
另外,1976年,殷墟妇好墓曾出土一件所谓的“龙纽石器盖”,经李零教授研究,该物实为图形章。 在殷商崛起之前,印章在商品贸易活动中起着标志器主以明所有权的作用;而在殷商崛起后,印章开始步入中国人的政治生活并逐渐转变为一种权力象征。这种印章文化的形成,从源头上讲显然也可以溯及殷商民族的文化传统。
再来看三星堆遗址。毫无疑问,三星堆文明与当时的印度河地区甚至中亚、中东地区是存在贸易关系的。三星堆出土陶器残片上的七个刻符,在印度河谷印章文字中多有发现与之相似者,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三星堆遗址并没有出土印章。有关于这方面的内容,2016年还曾发生过一件趣闻。当时,87版《红楼梦》贾宝玉的扮演者欧阳奋强先生自称获得了一枚古蜀印章,引起了社会关注。没料到,三星堆博物馆很快对此进行了澄清,指出“古蜀文化没有印章也没有文字”。
三星堆文明存在对外的贸易活动,但却没有印章出土。这种情况表明,在三星堆文明中,从事贸易活动的族群并没有进入虞夏联盟的权力中枢。从整个先秦史体系来看,上文提到月氏、有辛氏、殷商等诸族其实都是虞族集团成员(另文说),这种情况再次表明在虞夏联盟中,夏族是居于统摄地位的。
2)在夏商二代的政治运行机制中,夏人通过神像来与鬼神沟通,殷人则通过文字来实现这一功能。
殷人毁灭三星堆王朝之后,如何表明自己拥有继承虞夏王统的合法性,对于殷商人来说是头等重要的大事。三星堆文化和殷墟文化都有浓厚的原始宗教气息。在那样一个时代,如何塑造自身与天地鬼神的沟通能力事关整个政权的统治基础。
在三星堆时代,夏人与天地沟通是通过铸造神像、神树、太阳形器、神鸟、神兽等器物来实现的。如果殷商人完全照搬夏人的文化模式,则显示不出其具有继承王统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殷商民族自身的文化传统,通过创造成体系的文字来实现与神灵的沟通,对殷商民族来说无疑是一个极佳选择。《淮南子》说“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这条记载看似不经,实则说明了文字创制具有神圣特征,这与古埃及把文字称为”神的语言“是相似的。
(2)甲骨文的体系化,为什么是在武丁时期,而不是盘庚、小辛、小乙时期?
1)依照“夏与商周并行论”的观点,甲骨文之所以会在武丁时期完成体系化创制与三星堆青铜文明的毁灭事件有关。笔者已在多篇文章中点明,这一毁灭事件即《左传》中的“后羿代夏”,《竹书纪年》中的“益干启位”。伯益犹言后羿,后、伯均取王义。益为影母锡部字,羿为影母质部,益、羿二字双声对转,古音极近。
据测年数据,三星堆青铜文明毁灭于约公元前1260年。从殷商世系表来看,这一时期在位的商王为小乙。乙、羿二字上古音为双声迭韵,发音相同。小乙之后,商王为武丁。从殷墟卜辞一期的记载可知,当时殷商西部战事尤其频繁而惨烈,这说明夏商之争从小乙时期一直延续到了武丁时期,甚至直到金沙文明重新崛起也没有停止。从这个角度来说,后羿代夏、益干启位和商灭鬼方之战完全可能是同一事件的不同记录。对于这一重大事件,笔者曾经利用三星堆青铜神树的毁灭、竹瓦街青铜器铭文来进行说明,今从甲骨文的崛起而言,是又增一证。殷人本属于虞族集团的成员,却灭掉了代表着虞夏联盟的三星堆文明。从虞人角度来看,三星堆文明的事件与“商均叛舜”的记载也是相呼应的。
2)从甲骨材料来看,商王武丁为甲骨文的创制做过大量工作,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武丁时期存在一个庞大的卜人集团。据统计,从武丁到帝辛时期的殷代卜人总数为117个,其中仅武丁时期就达70人,超过其他八代商王时期的总和。卜人数量的庞大,是甲骨文的创制提供了充分条件,也为武丁时代加强神权提供了重要支持。
六、结论:甲骨文字形成的历史逻辑
综上可知,作为一种成体系的文字,甲骨文之所以会在武丁时期出现,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文化层面来看,我国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就出现了大量具有记事性质的刻划符号,这是甲骨文能够产生的社会土壤。从经济层面来看,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出现的远距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在促进记事符号的进一步使用的同时,也促成了月氏、殷商等这些具有营商文化传统的族群的形成。从政治层面来看,殷商民族在取得政权后,创造一种全新的、能够实现与鬼神沟通的神圣工具,是为了证明其王统具有神圣性的必然要求,而这一点也正是甲骨文之所以会在武丁时期出现的根本原因。
过去,学者们在研究文字起源时,要么注意到了经济层面的因素,要么注意到了文化层面的因素,但对政治层面的因素则往往关注不够,甚至也没有意识到这个课题应该放到整个历史年代框架中来思考,而这一点正是甲骨文形成之谜长期不能破解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版。
3、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4、何崝:《中国文字起源研究》,巴蜀书社,2011年版。
5、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华东师范出版社,2004年版。
6、何毓灵,岳占伟:《论殷墟出土的三枚青铜印章及相关问题》,《考古》2012年第12期。
7、李零:《妇好墓“龙纽石器盖”、九沟西周墓“龙纽玉印”及其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9年第6期。
谢选骏指出:上文说了,“在夏商二代的政治运行机制中,夏人通过神像来与鬼神沟通,殷人则通过文字来实现这一功能。”——这不恰恰说明了,“汉字体现了宗教精神”了吗。至于说到《淮南子》说“苍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这条记载看似不经,实则说明了文字创制具有神秘功能,这与古埃及把文字称为”神的语言“是相似的……云云,是否足以说明“甲骨文何以超越了它可能的老师”,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11、苏美尔与中国的渊源】
《未解之谜:神秘的苏美尔文明》(2021-06-23 扶摇)报道:
几个月前,有关三星堆最新一轮考古挖掘的消息,和之前在那里出土的各种神秘青铜文物和金杖等,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些独特的物证,不仅把中华文明中四川地区的文明史,也就是说夏商时期古蜀国历史向前推进了一两千年,而且也让位于同一个纬度线——北纬30度——就是西亚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再度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人们在探寻这两个文明之间到底是否有内在的联系。我们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1922年─1934年,英国考古学家伍莱在伊拉克南部发现并发掘了一个古代遗迹,通过放射性碳十四的断代测试,表明这一文明的开端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500年,在约公元前2,000年结束,被亚摩利人建立的巴比伦所代替。这里发现的含有楔形文字的最古老的泥板距今约5,600年。这就是至今发现的最古老的文明:苏美尔文明(Sumerian)。
苏美尔王表
其中出土的最著名的文物之一,是十多块刻有楔形文字的泥板——《苏美尔王表》(Sumerian King List)。根据《苏美尔王表》,创世纪后,神派一些国王来统治人间,王表中的国王统治时间非常长,其计时以sar,每3,600年为一个sar,和ner,每600年为1个ner,为单位。
在大洪水之前的8位国王中,最短的也统治了5 sars和1 ner,也就是18,600年。这8个王共历时24万1千2百年。真是神话般的人物。《苏美尔王表》还包括了远古大洪水之后的国王名字,有些已被后世证实是真实存在的,这从一个方面验证了《苏美尔王表》的真实性。
其中一位恩美巴拉格西(Enmebaragesi),是大约公元前2,800年的苏美尔城邦基什(Kish)的国王,根据《苏美尔王表》,他在位时间为900年。考古学家在尼普尔(Nippur)发现的一个花瓶碎片上刻有他的名字,证实他是确实存在过的历史人物。他也是目前已知的苏美尔王中,年代最早的一位。
考古学家能证实的确实存在过的另一位苏美尔王是吉尔伽美什(Gilgameh),考古学家认为他是在公元前约2,700年—前约2,600年在位。《苏美尔王表》的记录也与其相符,在《苏美尔王表》上,吉尔伽美什国王在位126年,相关的文物则记录说,吉尔伽美什是一个半人半神,拥有2/3的神的血统,他有神的智慧和力量,但没有神的寿命。人们会发现,从他之后的帝王,在位时间越来越短。更多的苏美尔文献可以在英国牛津大学东方研究网站找到:http://www-etcsl.orient.ox.ac.uk/。
发达的苏美尔文明
因为苏美尔人带来的文明,使他们居住过的两河流域,成为亚洲三大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两河流域是指底格里斯河(Tigris)和幼发拉底河(Euphrates)流经的地方,也称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两河文明的中心大概在现在的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一带,从距今6,000年左右的苏美尔人抵达此处后开始创立。
到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已经建成了十多个城邦,这些城邦都有自己的守护神。而国王(kingship)是城邦霸主,可入驻苏美尔的国王列表。
苏美尔人生存的地方自然资源比较匮乏,森林稀少、矿产稀缺,可是苏美尔人不仅了解地质学,知道如何获得矿石和冶炼方面的工艺,而且还制造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合金——青铜。
令人惊奇的是,在苏美尔人的古老典籍中,我们能找到与现代星相图几乎毫无二致的图案。上面绘制了日全食、月全食、木星、土星、火星等等,以及星体运行的轨迹。难道他们在当时就已发明了现代的测绘仪器?要知道,这些可都是在距今5,000─6,000年就做到的。
如果这些大家还觉得没什么,那么下面我就来说一个厉害的——数学。
苏美尔人在数学上拥有极高的造诣。他们发明了乘法表、倒数表、平方和立方表,知道了圆周率,还会解方程组。他们发明了10进位法、16进位法和60进位法。如他们把圆分为360度,把时间分为1小时60分钟、1分钟60秒的计时方法。苏美尔人当时甚至会计算不规则图形的面积和一些圆锥体的体积。
这感觉就像,其它同期文明还在幼儿园学习用手指数数,苏美尔文明已经在大学进行微积分演算了。差距就是这么大。
此外,苏美尔文明还出土了一块名为“医疗文书”的泥板,上面记载说,“让一个人躺下,几个人一起合作、祛除他眼睛中的阴影,让他重见光明。”听起来,像不像去除白内障的外科手术?还有,石板上还记载了,“病魔入侵了骨头,就要刮掉并移走它。”很像是中国古书中提到的“刮骨疗伤”啊。
还有人认为当时的苏美尔人已经可以进行开颅手术了,理由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出土的一些人类头骨上,有明显的手术痕迹,创口很精密,明显就是手术造成的,有些是头骨上被钻了洞,更有甚者有明显的开颅过的痕迹。
如果这都是真的,那苏美尔人当时的医疗水平可见一斑。
苏美尔人——黑头发的黄种人
这样看来,在几千年前的蛮荒时代,苏美尔文明简直就如璀璨明星般耀眼夺目。那么,苏美尔人到底从何而来呢?
苏美尔人称自己为“黑头发的人”(sag-gi-ga),称他们居住的地方为“文明的君主的地方”(ki-en-gir)。现代考古资料证明:苏美尔人是黄种人。
有报导说,波兰研究小组测完350具古尸后发现,这些苏美尔人中的mtDNA竟然和印度次大陆喜马拉雅地带的藏人一致。携带这类型DNA的苏美尔人从旧石器时代就存在于西藏高原了,所以肯定是喜马拉雅地区的人迁徙到叙利亚而不是反之。这个迁徙可能发生在4,500年前,而西藏高原2万年前就已有人居住。波兰人类学家测试报告中特别提到藏人DNA的取样地点是印度西北部的拉达克地区,当地藏人明显的是黄种人长相。
当然,作为DNA比对的佐证,早就有学者比较了西藏文化和苏美尔文化,发现了两者之间从语言到文化的相似性。华沙大学东方学研究中心Jan Braun教授在2001年出版的《苏美尔语与藏缅语》中详细论证了苏美尔语言和藏缅语的同源性。
苏美尔文明与华夏文明的渊源
但最早做这一对比研究的是日本人白河次郎和国府种德,他们在1899年出版《中国文明史》一书中,列举了在学术、文字、政治、信仰、传说等方面中华文化与苏美尔文化之间存在的相似点。比如:
1. 象形文字。中国至今还在使用。苏美尔人也使用象形文字。
2. 土砖。苏美尔人没有方便的石料,也和古代中国人一样,只能采用土木结构作建筑。他们用的土砖,在关中一直延用至今,用模子压制的叫“胡基”,主要用于垒墙;用泥草制成的叫“泥坯”,主要用于制作土炕的炕面。
3. 历法。苏美尔人使用太阴历。他们以月的圆缺,周而复始为一个月。一年分12个月,其中有6个月各为30天,另6个月各为29天,全年共354天。这样每年比地球绕太阳一周的时间少11天多时间,于是他们又创立了设置闰年的办法。这与中国的《颛顼历》非常相似。
4. 数学。苏美尔人用10进位与60进位并用,这与中国也差不多。
5. 天文。苏美尔人划分黄道为十二星座,中国分黄道为十二宫,基本是一致的。
6. 中国的神话传说与苏美尔人的文明传说大多不谋而合。和尧、舜、禹等远古传说一样,两河流域历史时期也留下了洪水前远古朝代各城邦的传说。《苏美尔王表》说洪水前五城之间的王权转移的方式是“某城被(神)放弃了,它的王权被带到另一城”。这种和平获得王权的方式表明和尧、舜、禹依次禅让一样,选举苏美尔部落联盟盟主地位的方式是拥戴圣德服众者为王。这从侧面反映了文明的一种传承。
美国著名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L. S. Stavrianos,1913年─2004年)在其专著《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The World to 1500: A Global History)中说:“最早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伟大创建者——苏美尔人,似乎既不是印欧人的一支,也不是闪米特人的一支,这一点很奇怪,他们的语言与汉语相似,这说明他们的原籍可能是东方某地。”
牛津大学教授鲍尔(CJ Ball)提供了关键的文字比较考古学证据,他于1913年出版《中国人与苏美尔人》(Chinese and Sumerian, CJ Ba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13)一书,随后还发表了一些其它著作,详细论证古代中国甲骨文与苏美尔楔形文字涵义和读音非常相似。
总结一下,苏美尔人和商朝人的相同点:黑头发、黄皮肤、青铜器、象形文字、语言相近、相信占卜、土石城墙、土木房屋、有星相学,都有关于大洪水的传说。极早地发明了犁和轮子进入农耕文明,创造灌溉系统。
我们在节目一开始也提到,从三星堆出土的文物中,人们发现了与苏美尔文明相似的器物,比如,包裹金杖的金箔,厚度是0.2毫米,也就相当于一张A4打印纸的厚度。而且还雕刻有精美的图案。这种艺术品到现代,只能借助激光雕刻技术才能实现,所以还是一个待解的谜团。无独有偶,苏美尔遗址中出土的黄金头盔,专家认为,手工无法制作,按照现在的技术水平来理解,绝对就是电镀上去的。那要是在五千多年前有电镀,那就证明苏美尔人有自己的科技能够发电,能够溶解黄金,所以,这个黄金头盔和金杖上的金箔一样,至今都是考古学界的谜团。
总之,苏美尔文化与中华文化之间,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有着某些内在的联系。有学者认为,苏美尔人是上古时期在史前大洪水时幸存在昆仑山脉的黄种人后裔。当时洪水就是为了毁灭道德败坏了的人类,只有高山上和得到神灵预警的人们才得以逃脱,西方的文明从此湮灭。
但幸存在昆仑山脉的黄种人,他们掌握了史前东方文明的先进技术,而那个时候,也就是黄帝时期,中国都是人神共通时代。而黄种人后裔,有一支向西方发展,穿过伊朗高原,在现今伊拉克一代定居,由于有先进的史前文化底蕴,很快就发展起来苏美尔文明,从此,神传文化也惠及这一方众生。
听起来很有道理。您觉得呢?
谢选骏指出:苏美尔与中国的渊源一旦确立,那么中国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文明了——因为苏美尔人的亡国时代,正好是中国文明还是冒头的时代——
网文《阿卡德帝國》报道:
阿卡德帝國(阿卡德語:māt Akkadi;蘇美語:a-ga-de3KI,前2334年-前2192年)是美索不達米亞(大體為今伊拉克)地區的第一個帝國,早於該地區後來出現的巴比倫和亞述帝國。閃米語族的一支。於前3000年前結束游牧生活,定居於被稱為蘇美的美索不達米亞南部,並建立了名為阿卡德的城邦國家。前2334年左右,阿卡德君主薩爾貢的軍事征服使其在整個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建立了君主制的集權國家,結束了蘇美持續7個世紀的城邦各自為政時代。阿卡德時代末期,受到內部叛亂、邊疆獨立、外敵入侵的困擾,最終於前2193年,末代君主去世後,在不知誰是繼任者的混亂中崩潰,帝國持續時間不到150年,但它為該地區後來時代的君主,樹立了在整個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建立統一國家的先例。
歷史
在早期蘇美城邦時期,城邦之間時常戰爭;早期蘇美城邦時期末年拉格什第一王朝的烏魯卡基那在前2378年登基,但是不幸很快被溫馬王盧加爾扎克西武力入侵攻佔,之後盧加爾扎克西迅速用武力入侵征服的辦法統治了全部蘇美地區和美索不達米亞,他自稱他的帝國從波斯灣一直到地中海。
前2334年阿卡德人薩爾貢開始了他的征服歷程,[1]很快他擊敗並俘虜了溫馬王盧加爾扎克西,建立了阿卡德王朝,[2]薩爾貢在位55年,結束了蘇美城邦之間的常年征戰,在整個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建立了第一個帝國——阿卡德帝國,都城為阿卡德。[3]薩爾貢死後,他的兩兒子先後即位,帝國發生叛亂和鎮壓,薩爾貢的孫子納拉姆辛是阿卡德帝國的另一位顯赫君主,他於前2292年左右即位,在位36年,平息了內部叛亂,並發動了美索不達米亞周圍地區的征戰,阿卡德帝國此時東部和北部的疆域,由庫爾德斯坦和土耳其南部石壁上的雕刻表明。[4]阿卡德帝國從薩爾貢開始,到其子理木什和梅尼希吐斯,再到納拉姆辛和他的兒子沙爾卡利沙利結束,共經歷5位國王,前後不到200年時間,[5]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博物館的學者理查德·賽特勒(Richard L. Zettle)等人對阿卡德帝國末期有不同的研究結論,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帝國由於混亂而崩潰後還有另兩位國王統治了大大縮小的阿卡德40年。[6]帝國一度向東征服埃蘭的一部,向西征服幼發拉底河中游的馬里和敘利亞古國埃卜拉,打開了通往地中海的商路,並與南方的波斯灣國家進行了戰爭,發展了同古代的印度河河谷、阿曼和巴林的海上貿易。[7]
語言
阿卡德人的語言阿卡德語是閃米語的一個分支,與今天的阿拉伯語、埃塞俄比亞語和希伯來語是遠親。阿卡德人於前3000年之前定居蘇美北部,經過長時期的交流,其農業生產技術和城市生活方式已經與蘇美人完全相同,不同的僅是語言。雖然口語不同於蘇美語,但阿卡德語採用了蘇美語的楔形文字用於書寫,出土的最早的阿卡德語銘文為公元前2450年所寫,隨着美索不達米亞併為一個國家,阿卡德語成為行政文書用語。[8]但蘇美語仍長期存在於文學、歷史和神廟等各種場合。[9]
君主
薩爾貢可能是一位篡權者,因為「薩爾貢」一詞來源於《舊約全書》,代表阿卡德語中的「沙魯基努」,意思為「合法的」或「正統的君主」,通常一位正常繼位的君主不會使用這樣一個稱號。[11]薩爾貢因為建立的美索不達米亞帝國,成為後來亞述和巴比倫君主效仿的偶像。[1]
以至1500年後,公元前7世紀的亞述文書仍在抄錄他的事跡,這則以薩爾貢自述筆調留下的泥板書是這樣寫的:「我母親是一位大祭司,我不知道父親是誰。母親懷了我,偷偷將我生下。她把我放入用燈芯草編織的籃子裏,用瀝青封蓋,隨後把我拋入河中,但河水並未淹沒我。」[12]
薩爾貢從聖經中的出處亦包括寧錄(Nimrod),是含(Ham)的後代,此出處時間點較為吻合。根據創世紀第十章第十節,「他首先在示拿地區的巴別、以力、亞甲、甲尼各地建國(亞甲[Accad]即阿卡德[Akkad])」。
薩爾貢的身世與《聖經》中帶領猶太人走出埃及的摩西,具有驚人的相似,因此引起學者的極大關注。為了統治古老的蘇美人,薩爾貢,這位阿卡德人君主,熟練的運用了權力與宗教的結合,他自封「太陽神安努選定的祭司」、「恩利爾偉大的統治者」——這是蘇美城邦的君主們自古以來就使用的稱號;他還給自己的女兒起了一個蘇美名字——恩希杜安納,並任命她為烏爾月神的大祭司,她用無可挑剔的蘇美語撰寫獻給伊南娜的聖歌,並成為歷史上第一位,後人既知其名又知其作品的作家。[13]
薩爾貢大帝的孫子納拉姆辛也是一名強大的征服者,但是他很罕見的將自己稱為神。這位神-國王在位時間的大部分年頭裏不斷征戰,甚至在一尊雕像的銘文中記載,納拉姆辛一年竟打了9次勝仗。[14]不過在幾百年後的史詩《阿加德的詛咒》中,納拉姆辛被描寫為一悲劇式的英雄,阿卡德的滅亡被歸結為納拉姆辛觸怒了大神恩利爾,他的軍隊侵犯了尼普爾的恩利爾的神廟,恩利爾派出東方山上一個「無法無天的民族」進行了報復,級別較低的小神為平息恩利爾的怒氣,詛咒了納拉姆辛和阿卡德。[15]
覆滅
不管是什麼原因,納拉姆辛死後阿卡德帝國面臨內部叛亂、邊疆獨立以及周邊各民族的侵襲。敘利亞的阿摩利人、扎格羅斯山上的盧盧比人、及可能來自敘利亞北部的胡利安人和來自伊朗的古提人一直威脅末代君主沙爾卡利沙利。大約前2193年,末代君主去世,帝國崩潰,到處陷入無政府狀態,[16]《蘇美王表》記載「(到底)誰是國王?誰又不是國王?伊給給是國王嗎?那奴木是國王嗎?伊米是國王嗎?艾路路是國王嗎?」古提人在混亂中進入這個國家,阿卡德帝國滅亡,[17]都城阿加德被毀,考古學家至今尚未找到其遺址。[18]
相關考古發現
由於阿加德遺址至今未被發現,所以對其歷史,主要依靠相對比較豐富的銘文來彌補。但同時代的埃卜拉遺址在1964開始被意大利考古學家所發現,提供豐富的側面資料。[16]埃卜拉位於現敘利亞境內,是一個從前3000年就起就存在的商業古國,[19]其鼎盛期為前2400年左右,它曾戰勝位於美索不達米亞北部,不願承認它霸主地位的馬里,但是它的實力無法與強盛的阿卡德王國相比。
學者們一般認為,前2275年左右,埃卜拉為納拉姆辛時期的阿卡德所毀,也有些學者認為它毀於更早的薩爾貢大帝時代。[20]大火毀滅了埃卜拉,但也留下了其遺址,數千年來無人打擾。在遺址中的一個檔案館中,意大利考古學家發現了2萬多塊被大火烤焦的泥板書,現在稱為埃勃拉文書,上面刻滿了楔形文字。[21]
其中記載了埃卜拉是一個26萬人的城邦,2.2萬人住在城內,該城邦由1.17萬名專業行政人員管理,其中4700人在4座巨大的宮殿內供職,其餘人則散居於邊遠的居民點和遙遠的殖民地。這些官員控制着以紡織品和金屬的生產和出口為主的先進的工業經濟。[19]城邦中大量飼養綿羊,僅國王一人就有8萬頭,該城周圍的灌溉農田中種植着亞麻,羊毛和亞麻為紡織品提供了豐富的原料。[22]埃卜拉的貨物曾運抵古代近東的大部分地區,包括美索不達米亞的馬里和亞述爾,北方至安納托利亞南至巴勒斯坦,海運貨物抵達黎巴嫩海岸的比布魯斯,可能再從那裏出口埃及。[19]
雕刻藝術
納拉姆辛記功碑,紅砂岩,阿卡德時期,前2500年-前2000年,蘇薩出土,羅浮宮[23]
阿卡德時期的雕刻藝術,比早王朝時代進步得多。原因可能是第三位國王,薩爾貢之子梅尼希吐斯對雕刻藝術具有極濃烈的興趣。他曾從海上遠徵到遙遠的小亞細亞,並從那裏運來閃長岩,這是一種軟硬度非常適合雕刻的岩石。上圖為一尊青銅頭像,根據國王特有的髮型判斷為一名君主,不過具體是哪位存在爭議,可能是薩爾貢,也可能是納拉姆辛,頭像的嘴唇、鼻孔、臉頰和眼窩部分的現實主義手法和早期的粗糙雕塑已經截然不同。[24][25]右圖為著名的納拉姆辛記功碑,它記載了納拉姆辛遠征山區民族凱旋的事跡,身材幾乎是敵人兩倍高,頭戴牛角帽的是自稱為神的納拉姆辛,牛角帽是神的象徵,畫面中腳踩敵人的納拉姆辛位於畫面中央,前進的士兵和哀求的敵人都注視着他,上方的星星是神的象徵,樹木和山石作為自然景觀與人物融為一體是藝術史上的首創。但在這以後1500年的近東藝術中,再也沒有發現過類似的石碑浮雕。[26]
附註
阿卡德帝國樹立了在整個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建立統一國家的先例,地位類似結束蘇美爾城邦時代的盧加爾扎克西。
阿卡德帝國王表
阿卡德王朝
薩爾貢 基什王:前2358年-前2335年 統一全國:前2334年-前2280年
瑞穆什 前2279年-前2270年 薩爾貢之子
瑪尼什圖蘇 前2270年-前2255年 薩爾貢之子
納拉姆辛 前2255年-前2218年 薩爾貢之孫
沙爾卡利沙瑞 前2218年-前2193年[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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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博物館的學者理查德·賽特勒(Richard L. Zettle)等人在《美索不達米亞文明》一書中有不同研究結論,他們認為納拉姆辛之後由其子接任,之後才是沙爾卡利沙利,同樣認為在沙爾卡利沙利末期出現蘇美王表中提到的「誰是國王,誰不是國王」的混亂和阿卡德帝國此時崩潰,主要的不同處是他們認為此後還有兩位國王,杜都和蘇·圖如爾(Dudu and Shu-Turul)統治了大大縮小的阿卡德帝國約40年。中華世紀壇世界藝術館 & 賓夕法尼亞大學考古和人類學博物館 2007,第34,149,150-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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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指出:很难想象,如此巨大的历史运动会不波动中国——我想象,苏美尔人的流亡者相继逃往东方,许多人达到了中国。年轻的时候,我甚至想模仿维吉尔的《伊尼特》,写一部史诗探讨中国文明的起源。罗马史诗《伊尼特》就是描写了特洛伊人在亡国之后,向西逃到意大利,构成了罗马的起源。
【12、苏美尔文明及其文字】
网文《苏美尔文明时期的文字是什么样的?文化及科技介绍》(2019-01-15)报道:
苏美尔文明,指的是苏美尔地区的文明,苏美尔是古代的地域名称,是具体的地理概念,即在今伊拉克东南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下游。而"苏美尔文明也不完全等于"苏美尔人创造的文明"。
上下3000余年的有文字记载的两河流域文明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其中从大约公元前3200的乌鲁克Ⅳ到古巴比伦帝国建立(前18世纪)之前的这段历史可被称为"苏美尔文明";从古巴比伦帝国的建立到波斯帝国的灭亡(公元前4世纪)的这段历史可被称为"巴比伦-亚述文明"。这种划分的依据是语言,"苏美尔文明"是以苏美尔语文献为主要标志的文明。
文化
苏美尔文明是早期最有创造性和发明精神的人类文化之一。
城市文明
苏美尔文明是城市(城邦)文明,在世界历史上最早建立城市的民族。早在公元前4300――前3500年,苏美尔人就在两河流域内部平原上建立了不少城市,如欧贝德、埃利都、乌尔、乌鲁克、捷姆迭特·那色等。城市的建立,标志着两河流域南部地区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向文明时代的过渡。公元前3500-前3100年,两河流域由农村到城市的发展过程进一步加快了,到公元前3100~前2800年,两河流域南部已经形成了数以十计的城邦(即具有共同血缘和地域的城市国家),主要有埃利都、乌尔、乌鲁克、拉伽什、乌玛、苏鲁帕克、尼普尔、基什、西帕尔等。
科技
车轮发明于苏美尔时代初始之际(公元前3200年左右)。苏美尔人可能是受陶轮的启发突发此想的,因为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伊朗轮子就已用于制陶业了,并在大约五百年后由伊朗传入苏美尔。
苏美尔人以月的圆缺,周而复始为一个月。将一年分12个月,其中有6个月各为30天,另6个月各为29天,全年共354天。这样每年比地球绕太阳一周的时间少11天多时间,于是他们又创立了设置闰年的办法。这就是太阳历。
他们还引入了将小时分为60分钟,每分钟分60秒的计时系统。
苏美尔人对于数字的运用,可以说已经达到了令人望尘莫及的地步:在金字塔附近找到的一块泥版上,开列出了一道由两个数字相乘的计算题,其最终乘积如果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结果竟是一个十五位的数字195,955,200,000,000——这就是距今6000年以前的苏美尔人已达到的数学知识水平。
然而,公元前500年左右的希腊人,还认为10000这个五位数字,简直是一个"大得无法计算的值",凡是超过了10000的,就被称为"无穷大"。多位数字对于欧洲人来说,一直到公元1600年以后,才由笛卡尔、莱布尼兹等数学家兼哲学家最先用于计算,而在西方一般人的概念之中,只是在进入19世纪之后,人们才开始对多位数有所认识,以致于百万富翁这个称呼,成为拥有不计其数的财富的最大富翁的代名词。
艺术
苏美尔人在建筑方面也达到了古代很高的水平,最主要的建筑遗迹是塔庙。
由于两河流域没有巨大的花岗石,苏美尔人以用砖块建造塔庙。苏美尔人习惯于在旧神庙原址上建新庙,因历代续建,神庙地基变成了多层塔形的高台,顶端供奉着神龛。这种高台建筑,叫"吉古拉特"(Ziggurat)。
苏美尔人在造型艺术上早期以小型雕塑和镶嵌艺术为主。出土的面具、祭司组雕、公牛头(牛头竖琴)、"乌尔军旗"等,堪称当时的典范。后来,苏美尔人偏重于较大型的雕像和浮雕(纳拉姆辛石碑)。
宗教
苏美尔人的宗教发展程度并不高,但宗教在他的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他们崇拜许多的自然神灵,如天神(安努)、地神(恩利尔)、水神(奴恩)、太阳神(沙马什)、月神(辛)、女神(伊什塔尔)等。
苏美尔宗教有一个令人值得注意的特点:它不主张有什么极乐的和永恒的后世,而更在乎于现世的生存。
由于宗教在苏美尔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祭司在当时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祭司和管理人员(这两个词往往意义相同)需要学习楔形文字,因而神庙区内附设有学校,教授楔形文字和祭司等级需要掌握的其它知识,苏美尔的这些学校是现知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学校。
根据泥版上的记载,金字塔全都是用来进行祭祀的,因为他们的神总是高高地居于神山之颠,所以需要在金字塔顶来祈祷,使人能够接近神的宫殿,使神便于接受人的礼拜。这种顶礼膜拜的祭祀方式,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的影响迅速扩展开来,并且保持了数千年之久,从巴比伦王国到亚述王国,从巴比伦到尼尼微,随处可见这样的阶梯型金字塔,甚至连《圣经》里的巴别塔,它的外形也是阶梯形状的,如果能够建成,也将是一座小型的金字塔。
因此,令人吃惊的奇迹有很多也与苏美尔人的金字塔有关。在苏美尔人留下来的典籍和图案之中,所记录下来的苏美尔人的诸神形象,都与天空中的星星有关,这些神的形象没有一个具有人形,每一个神代表着一颗恒星,每一颗恒星周围还环绕着多少不一的、大大小小的行星,整个星相图与现代人测绘的几乎一模一样。
农业
苏美尔人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修沟渠,引进了密集的农业,许多重要的农作物和牲畜(羊、牛)从这里扩展出去。
军事
据现有史料和考古遗迹推测,最早的军事阵列很有可能从这里产生。
文字
苏美尔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文字的发明和使用。
考古学家在基什附近的奥海米尔土丘发现了一块约在公元前3500年的石板,上面刻有图画符号和线形符号。这是两河流域南部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文字。
两河流域书写的材料是用粘土制成的半干的泥板,笔是用芦苇杆(或骨棒、木棒)做的,削成三角形尖头,用它在半干的泥板上刻压,留下的字迹笔画很自然地成了楔形,因此称为楔形文字(cuneiform)。写好后的泥板晾干或烧干,长期保存。苏美尔人所创造的楔形文字,被后来的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亚述人所承袭,并随着商业和文化交流的扩大而传播到整个西亚。
楔形文字最初传播的地区主要在西亚和西南亚。在巴比伦和亚述人统治时期,楔形文字有更大的发展,词汇更加扩大和完备,书法也更加精致、优美。随着文化的传播,两河流域其他民族也采用了这种文字。
公元前1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发明的楔形文字已成为当时国家交往通用的文字体系,连埃及和两河流域各国外交往来的书信或订立条约时也都使用楔形文字。
后来,伊朗高原的波斯人由于商业的发展,对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进行了改进,把它逐渐变成了字母文字。
苏美尔文字
苏美尔文字是逐步产生的,正如我们所知,其间由借助图形表达某种观念到文字的出现经过了1000年的演化过程。公元前3500年左右,苏美尔人开始刻图像于石或镌印于粘土,以此作为拥有某物的标志:或者用一块岩石表示“铁石心肠”,或者用一棵树表示一幢房屋。受相应的黏着型语言的制约,苏美尔文字在一千年的使用中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起源
苏美尔文字出现大约500年以后,由图形向文字的演化速度大大加快。到了那时,苏美尔神庙的管理人员使用许多规范化的简图,把它们结合起来保存神庙的财产档案和商业交易档案。
尽管这一时期的书写文字仍具有象形文字特征,但已超越了以图画表示人及具体事物的阶段,发展到了用图画表示抽象事物,例如:一只碗表示食物,一个人头加一只碗则表示吃的意思。
又过了500年,成熟的文字全面取代了旧有文字,因为到那时最初的图画已变得非常系统化,以致人们不再把它们视为图画,而须视之为纯粹的符号;这些符号有许多已不再表示特定的词,而成为与其他同类符号结合在一起就可形成字词的音节符号。
发展
公元前2500年左右,苏美尔地区的这种文字体系达到了充分发展的阶段。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其中有许多具有多重含义,这就使得楔形文字体系比后来的字母文字体系要难以掌握得多。尽管如此,在两千年间楔形文字一直是美索不达米亚唯一的文字体系;到了公元前500年左右,这种文字甚至成了西亚大部分地区通用的商业交往媒介。
从苏美尔时代残存下来、在近代被发掘出来的楔形文字文献都是抄写在泥版上的。这些泥版中,大约90%是商业和行政记录,其余的10%则是对话、谚语、赞美诗和神话传说的残篇。
苏美尔人的对话采用这样的形式:两个角色在辩论中站在对立的一方互相驳辩——夏天对冬天,斧头对犁子,或者农夫对牧人。由于双方均有许多可以立足的根据,因而辩论通常没有输赢。另一方面,残存至今的苏美尔谚语则提供了明确的观点。
一则令人着迷的苏美尔处世格言这样讲:“仆人呆的地方,必有争吵相伴;理发师呆的地方,必有毁谤传出”。
谢选骏指出:苏美尔人的对话对于希腊哲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在柏拉图等人的对话集里表现得特别明显。两个角色在辩论中站在对立的一方互相驳辩——由于双方均有许多可以立足的根据,因而辩论通常没有输赢。这种“正反方”的辩证设计,甚至保留在美国的中学辩论训练中。
【13、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影响所及】
网文《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影响所及》报道:
楔形文字(英文:Cuneiform ),由苏美尔人(Sumerians)于公元前31世纪左右(5000多年前)所创,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古代苏美尔位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现今伊拉克境内。楔形文字使用了3000年后中断,消亡经过了2000年后,才在19世纪被重新发现和解读。“楔”念xiē。
在其使用的约3000年历史中,楔形文字由最初的象形文字系统,字形结构逐渐简化和抽象化,文字数目由青铜时代早期的约1000个,减至青铜时代后期约400个。已被发现的楔形文字多写于泥板上,少数写于石头、金属或蜡板上。书吏使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软泥板上刻写,软泥板经过晒或烤后变得坚硬,不易变形。
楔形文字被许多古代文明用来书写其语言,但这些语言之间并不一定属于相同关联的语系,例如赫梯人和波斯帝国同样采用楔形文字,但这两个语言是与苏美尔语无关的印欧语系。另外阿卡德人虽然也采用楔形文字做为书写工具,但阿卡德语和苏美尔语差异相当多。
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使用芦苇杆或木棒来压印在泥板上来方便书写,因此文字笔画大都为具三角形的线条,而字形也随着文明演变,逐渐由多变的象形文字统一固定为音节符号。
英语的cuneiform源于拉丁语,是cuneus(楔子)和 forma(形状)两个单词构成的复合词,而阿拉伯人则称之为“钉头文字”。
在两千年间,楔形文字一直是美索不达米亚唯一的文字体系。到公元前500年左右,这种文字甚至成了西亚大部分地区通用的商业交往媒介。考古学家发现大批各种楔形文字泥版或铭刻,19世纪以来被陆续译解,从而形成一门研究古史的学科——亚述学。
古代西亚是人类文明的发样地之一,楔形文字是古代西亚特有的一种书写字体,因其形 状像楔子而得名。古代西亚文明的核心地区是美索不达米亚,意为“河间之地”。美索不达米亚分为两部分,北方称为亚述,南方称为巴比伦尼亚. 巴比伦尼亚又分两部分,北部阿卡德,南部苏美尔。公元前30世纪初期,西亚最早的楔形文字就产生在苏美尔地区,后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种族的迁徙,楔形文字才逐渐遍及整个西亚地区乃至埃及 。
起源
在苏美尔(Sumerians)流传的史诗《恩美卡与阿拉塔之王》中写道,乌鲁克国王恩美卡就是创造楔形文字的人。该书成文于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2年-公元前2004年)。目前为止,西方学者都凭这段诗歌认定恩美卡就是创造楔形文字的人。但诗歌中没有明确说明或暗示在恩美卡国王之前是否有文字,只是强调“国王把文字写在泥板上”,而且“这样的事情从未遇见”。况且也有不合逻辑之处:国王恩美卡将自己创造的文字写在泥板上,让信使拿给阿拉塔王看,面对新创造的文字,阿拉塔王居然能看明白,这显然不合逻辑。因此只能说恩美卡国王创造楔形文字是传说。
象形文字
亚最早文明的创造者是苏美尔人。公元前40世纪中期,苏美尔人先发明了图画文字,这种文字的特点是,如要表示“星”就画一个星的符号,如要表示“食物”就画一个盛食物的碗。这种图画文字同后来出现的楔形文字大相径庭。
甲骨文与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中的象形字比较(有似有异):
甲骨文与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中的象形字词类比较(高度相似):
原始楔形文字,在象形的基础上,还有很多采用会意的方法。如:由两个MU“年”构成,会“增加”义。
由GU4(公牛)和GU4(公牛)构成,二牛相斗会“抵抗或攻击”之意。
由SAG(头)和NINDA(面包)两个字组成,表示“吃”的意思。
字形作杵与臼,会“捣碎、春”之义。
由GA2(房子)和U4/UD(太阳)构成,会“储藏室或金库”之义,可见早期苏美尔人把太阳当做宝贝,对自然界中的太阳有崇拜的心理。
最早的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是从伊拉克南部的古代遗址乌鲁克出土的,属公元前第四千纪末。乌鲁克出土的全部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文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经济文献,约占全部文献的85%,一种是所谓的“字表”,即苏美尔人用于学校教育的教科书,约占全部文献的15%。现代研究权威的字表列出,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单字771个,数字58个。有学者估计,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的数目大约在1200左右。
楔形文字
由于两河流域是冲积平原,缺少古代书写常用的木头和石头,象形文字自然也不便书写,特别是苏美尔的原始记数系统采用锥形尖角在湿泥团表面压出不同形状,于是很自然就地取材,用当地丰富的纯净粘土做成泥板,用削成楔形的木笔,在泥板上压出楔形符号,晾干或煅烧后,非常容易长期保存。
公元前3000年前期,苏美尔文字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较成熟的文字体系,约有2000个符号,有音符,也有意符,既能书写实词,也能书写虚词。能够完备地记录苏美尔语,表达方法是表意为主,表音为副,属意音文字。但是,由于一音多符或一符多义 的情况较多,因此有许多同音异义词需要加上区别符号。从文字的类型上看,苏美尔楔形文字基本上是一种表意文字,但表音符号已经出现,象形的图符也已变成抽象的字符。
楔形文字从象形到符号化的演变(鱼,牛,鸟)
苏美尔文字的演变
苏美尔文字的演变(头,走,手,大麦,面包,水,白天,鸟),分别在公元前3200年、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400年、公元前1000年的写法。苏美尔文字最初从上到下书写,但很早,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改为从左到右书写,同时符号也就逆时针转了九十度。公元前3000年以后,苏美尔文字就开始从直线和曲线的线条,变成楔形印痕。
从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到苏美尔楔形文字的演变经过了大约500年。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书写方法发生了变化—用“压写”代替“划写”,即放弃原来用笔划写的方法,而用削成三角形的芦苇笔将苏美尔原始楔形文字符号压在泥板上,压出来的符号自然呈现楔形。此外书写的顺序也发生了变化,原来是自上而下直行书写,后来改为从左而右横行而写,即按逆时针方向旋转了,字形由“直坐”变成了“横卧”。
苏美尔文字的表意结构
苏美尔文字的表意结构(第一个是“头”,这是“象形字”。第二个是“口”,这不是和汉字“指事字”一样吗?第三个是“吃”,把面包放在口里,这不就是“会意字”吗?)
汉字,“日”、“月”、“水”都是象形,“本”、“末”、“刃”都是指事;“明”、“林”、“休”都是会意。造字的方法、思路、逻辑,竟如此相似,还有假借和形声也一样。
苏美尔文字包含声符和意符
苏美尔文字的声符
(UGA可以是渡鸦、肥皂、城名、守护女神,前后有声符,最后是意符鸟)
苏美尔文字可能包含声符和意符。“UGA ”可以是“大乌鸦”、“肥皂”、“城名”、“守护女神”,有歧义。于是在“UGA”前、后分别加上声符“u”和“ga”,最后再加上意符“鸟”(MUSEN)。这样,虽然有点儿叠床架屋,但意义和读音都非常明确了。这不就是“形声字”吗?汉字的“河”、“岭”、“扒”都是形声字。
注意,苏美尔文是上面一排,下面一排拉丁字母是考古学家释读时的转写标注。
苏美尔文字的意符(专家用小号大写字母上标,GISH=wood)
苏美尔的同音字(14个gu中的4个)
苏美尔的混合十进位制和六十进位制
苏美尔的混合十进位制和六十进位制,上排是公元前3000年的,下排是公元前2500年的。如果表示“9”,就重复九个“1”的符号,但表示“10”,只要用一个符号就够了。如果表示“70”,就要在“60”的符号后面加上一个“10”的符号。
传播
公元前30世纪后期,闪族的阿卡德部落侵入美索不达米亚,起初定居苏美尔北部,后来灭掉苏美尔诸国,统一了巴比伦尼亚。公元前2000年左右,阿卡德人在苏美尔楔形文字基础上创立了阿卡德楔形文字,并将它传遍巴比伦尼亚。与苏美尔文字相比,阿卡德楔形文字符号明显简化,表音成分有所增加,但并没有改变其意音文字的性质。苏美尔文字自此走向没落,成为一种宗教文字。
后来,巴比伦人以阿卡德人楔形文字为基础创立了巴比伦楔形文字,此时文字基本符号的数目减少到640个,进一步发展了表音功能,表音符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公元前2350阿卡德楔形文字
继阿卡德人之后,闪族的阿摩利诸部落( Amorites )来到美索不达米亚,他们中进入南部的融合为巴比伦人,进入北部的发展成亚述人。巴比伦人在阿卡德楔形文字的基础上创立了巴比伦楔形文字。公元前 20世纪前期,巴比伦人建立了巴比伦王国,他们的楔形文字也随之传遍周边地区。
定居在美索不达米亚北部的亚述帝国在前10世纪盛极一时,东起伊朗高原西南部的埃兰,西到地中海,北起小亚细亚、亚美尼亚南部,南至埃及中部,都为亚述帝国的疆域。被亚述人借用的巴比伦楔形文字,随着亚述军队的东征西讨,南征北战,最终成为西亚和埃及的通用文字。
公元前10世纪时,亚述人征服两河流域,建立亚述帝国。随着亚述军队的南北征伐以及政治和商业活动的扩张,被亚述人借用的巴比伦楔形文字成为西亚和埃及通用的文字。亚述楔形文字进一步简化,基本符号减少到570个左右,其中常用的300多个,而且出现了一批表音符号,其中有表元音的字符,后期的亚述楔形文字实际上已经接近于音节文字。
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对周边民族的影响很大。公元前2500年左右,伊朗高原西南部的埃兰人(E1amites ),在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影响下创立了埃兰楔形文字。后期的埃兰楔形文字只有113个符号,其中80个是音节符号,表音为主,表意为副,向音节化迈进了一大步。居住在小亚细亚的赫梯人(Hitties )从叙利亚地区的闪族人那里了解了巴比伦楔形文字,并于前20世纪创立了赫梯楔形文字。乌拉尔图人(Urartians ) 居住在今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南部,公元前20世纪末因亚述人入侵而接触到了亚述楔形文字,他们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乌拉尔图楔形文字。此外,公元前539年征服两河流域,也创立了自己的楔形文字。波斯楔形文字只有41个符号,其中36个是音符,这些音符属于音节符号,但具有辅音字母的功能,附带的元音可以脱落,从中可以看到音节符号到辅音字母的演变。
自公元前20 世纪中期起,楔形文字逐渐成为西亚和埃及的地区通用文字,埃及法老同巴比伦、亚述、赫梯等国进行交流或通信时,都广泛地使用楔形文字。公元前10世纪前期,亚述势力遍及西亚和埃及,亚述楔形文字遂成为西亚和埃及地区各民族的通用文字。因此楔形文字并不单指一种文字,而是一个文字体系,包括许多种文字。
如果你能够穿越时空隧道来到古代苏美尔宫殿,你一定会为眼前的景象所震惊:数以万计的泥板被搁置在高高的“书”架之上,众多的书吏穿梭其间,间或坐在长桌前雕刻出新的泥板。宫殿四周的墙壁上,则雕满了同样的楔形文字和大型栩栩如生的浮雕──这是一个庞大的图书馆,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
当然,为了使这些文字流传下去,苏美尔还拥有世界最早的学校,那时的少年苏美尔人就同我们一样,得坐在教室里上课。只不过,他们的练习本同样也是放置在膝上的一块长方形泥板。就是在这样的教学和学校里,苏美尔人制作出了一块块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神话、医学、数学、天文和外交的典籍,充分反映出当时的文明发展已经达到令后世瞠目的高度。
20世纪30年代在两河流域的玛里城发掘出建造于3500年前的学校,这是现今发掘的世界上最早的学校。当时的学生每天任务繁重,要抄写要背诵,看看教室旁一摞摞高高的泥板就知道他们作业的沉重了。
公元前7世纪的古巴比伦人凭想象刻画在泥板上的世界地图,地图上的楔形文字形容圆圈外面的未知世界“永无天日”。
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楔形文字在向周边地区的传播中,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表意文字发展成了典型的音节文字。
阿卡德楔形文字较之苏美尔楔形文字已明显简化,增加了表音成分。巴比伦楔形文字的符号大大减少,仅640多个,不到苏美尔楔形文字符号 ( 约2000个) 的1/3,但表音功能得到较快发展,虽然仍是表意兼表音,但表音符号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亚述楔形文字继承了巴比伦楔形文字,进一步简化了符号,基本字符约为570多个,其中常用的约300个,另外出现了一批表音符号。后期的亚述楔形文字已接近音节文字,而后期的埃兰文字则实际上己经发展成为典型的音节文字。
衰落
公元前20世纪中期,阿拉米人从叙利亚、巴勒斯坦移居美索不达米亚。他们以和平方式进入美索不达米亚,没有建立强大国家,只是在美索不达米亚西面建立了几个小国,但先后被亚述人消灭。阿拉米人在进入美索不达米亚时,带去了他们在腓尼基字母文字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字母文字。
腓尼基字母文字是世界上最早的字母文字,仅22个字母,十分简便。阿拉米字母文字较之腓尼基字母文字,变化不大,最大特点是便于书写与应用,这是阿拉米语能在西亚地区广泛传播的主要原因。
与简便易学易用的阿拉米字母文字相比,美索不达米亚楔形文字的弊端十分明显。尽管 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亚述人都曾为简化楔形文字符号作过努力,但还是有数百个之多,并且几乎都是一符多意。因此,无论巴比伦楔形文字还是亚述楔形文字,掌握、应用均属不易。另外,由于巴比伦楔形文字和亚述楔形文字都机械地借用了苏美尔楔形文字,让音节符号占据了主要地位,从而阻碍了巴比伦楔形文字和亚述楔形文字向字母文字的方向发展。楔形文字这种应用上的复杂性,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阿拉米文字在西亚得到了迅速传播。
公元前15世纪中期,阿拉米文字与楔形文字并驾齐驱。可资佐证的是,考古学家在一块前15世纪的石碑上发现了刻有楔形文字和阿拉米字母两种文字的图案。前10世纪前期,亚述帝国处于鼎盛时期,阿拉米文字和楔形文字共用的图案更是不胜枚举。在提革拉·帕拉萨三世(前744-前728 )、萨尔贡二世(前721-前705) 和辛那赫里布(前704-前681) 统治时期,登记战利品一般都用阿拉米文字和楔形文字两种文字。在已经发现的历史文物中有一幅图案,上面画着一名手执芦苇笔的书吏正在羊皮或纸草纸上书写阿拉米文字,另一名书吏则手持楔形笔在泥版上压制楔形文字。
死亡
前6世纪中期,波斯人从伊朗高原进入美索不达米亚,尽管波斯人一度模仿巴比伦楔形文字创立了波斯楔形文字,但不久就被阿拉米文字所取代。
前4世纪后期,希腊、罗马人相继入侵西亚,并使希腊语、拉丁语成为通用文字。在希腊语、拉丁语的冲击下,楔形文字的应用范围进一步缩小。迄今发现的最后一块楔形文字泥版文书书写于75年。
阿拉伯人入主西亚以后,与当地居民同化,使当地居民失去了原有的语言和传统文化。尽管阿拉伯人统治时仍有许多楔形文字泥版和石碑流传下来,但在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影 响下,楔形文字在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最终成为一种死文字。
进入公元后,有关苏美尔人语言和文字的所有知识逐渐湮没,不久甚至连苏美尔这个名词也被人忘掉。
楔形文字的释读
古代西亚楔形文字在沉睡了近2000年以后,终于遇到了识者。欧洲人在17世纪发现到了楔形文字。
第一块楔形文字泥版由罗马人彼德罗·德拉·瓦勒(Pietro DellaValle) 带回欧洲,他于1616年访问西亚,抄写了5个楔形文字符号,这是欧洲人最早见到的楔形文字。
意大利探险家彼德罗来到两河流域,开始了一次艰苦的旅程。在莽莽荒漠中,伫立着许多孤零零的凸起土丘,看上去显得神秘莫测。不久,他在当地的土丘废墟中得到了一些残破的砖块与石片,用力擦去砖上的泥土,他惊讶地发现,砖块上赫然现出了密密麻麻的怪异图案……
彼德罗断定是西亚人古代的文字,怀着兴奋的心惰,把刻有铭文的砖块带回了欧洲,经过初步的研究,人们确定它并非装饰品,确实是一种古代的文字,当然,世上根本无人能识。尽管彼德罗在两河流域的探险游记畅销一时,让欧洲人知道有这么一种奇怪的文字,但他终其一生也没能读出一个楔形符号,美索不达米亚则注定还要沉寂200余年,静候人类考古大发现时期的到来。
19世纪,欧洲人出现了一股考古发现的狂热。古物学者开始把目光投向旧日的伊甸园──美索不达米亚。开挖的日子到了,丹麦、法国、英国、德国等国的考古队源源不断地来到这里,开展了一场几乎是争分夺秒的挖掘活动。当1842年,一名法国领事挖掘了一个庞大的地下宫殿时,整个欧洲再次陷入轰动,最新的巴比伦考古消息成为报纸上最为抢手的新闻。
与此同时,被不断带回欧洲的泥板楔形文字,在欧洲的各大图书馆中,开辟出了一个研究楔形文字的第二战场,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破译这些文字。面对一轮又一轮新的精美浮雕和泥板文字的出土,人们又一次大梦初醒地发觉:人类所知的整个发展史将被整个倾覆。巴比伦,这个传说中虚无缥缈的伊甸园将重现世间。而关于巴比伦衰荣兴替的历史以及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制度和传奇故事,都曾以楔形文字的方式,在泥板上记录了下来。只要能读懂这些文字,就相当于握住了一把开启宝藏的秘钥。
在释读楔形文字方面迈出决定性一步的,是27岁的德国中学希腊语教师格罗特芬德(G. F.Gorte-fend) 。据说,他释读楔形文字的动机是为了打赌,试一试自己的聪明才智。1802 年的某一天,他趁着酒兴同别人打赌,赌的是当时一流学者宣称无法释读的楔形文字。当时他手头有几张劣质波斯波里斯楔形文字铭文的拓本,凭着年轻人的机敏,他找到了释读楔形文字的关键。他先认出了几个国王的名字,释读了十个楔形文字符号(其中有6个是对的)。
尽管在整个楔文体系中,格罗特芬德的解读只是沧海一粟,但它为后来的楔形文字解读提供了第一把钥匙。格罗特芬德释读波斯楔形文字获得成功轰动了世界,各国学者因此掀起了释读楔形文字的高潮。
1835年,英国一名25岁的陆军中尉罗林森,来到波斯一个名为“众神的居住地”的破落小镇,他对这里郊外巨大的奇怪岩刻发生了兴趣。岩刻所在处比小镇高520米,而且从岩刻脚下到铭文顶处是104米高的、人工铲平的陡立光滑的表面,读者无法靠近铭文临摹。在这幅浮雕上,伟大的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脚踩反叛者,在两位全副武装的波斯贵族陪伴下倚弓而立,傲视面前九个从头到脚被拴着绳索的“反王”(即各地起来反抗他统治的国王)。浮雕人物边上和底下的文字则分别用3种楔形文字刻写着国王的丰功伟绩。
好在这位罗林森中尉不但学习过波斯语、印地语、阿拉伯语等多种语言,还是一名运动健将,打猎、骑马和田径运动样样精通。他决定进行一次冒生命危险的大赌注:先是设法爬到了岩刻的最底部临摹铭文,然后又在边缘架起了梯子。最后,他干脆从崖顶放下一条绳子,捆好自己,悬空摹绘岩壁上的符号。
有时,他也雇佣一个本地的男孩帮忙。男孩小心地爬过光滑岩刻平面达到铭文区的上面,然后把随身带的木楔锤入岩缝,绑上吊绳悬在空中,按下面的罗林森喊出的指示,用墨汁和纸逐字逐行地把符号拓印出来。波斯楔形文字铭文部分共计5栏414行。后来,他又拓印了埃兰语楔形文字部分263行。1847年,罗林森再次从巴格达到贝希斯敦,拓印了112行阿卡德语楔形文字铭文部分。
罗林森凭借着精通多门语言和多种文字的坚实基础及其坚韧不拔的毅力,在长达16年后,他不仅完成了这篇3种语言书写的铭文的全译文,还成功破译出约150个楔形文字符号的读音,500个单词和数十个专有名词,并掌握了相关的语法,最终与其他学者共同将两河流域最古老的苏美尔人创立的楔形文字释读成功。
1848年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收到罗林森从巴格达寄来的成果,1857年为了证明楔形文字的释读的可靠性,还曾经进行了一次背对背的小小考试:他们把一篇无人研究过的新发现的楔形铭文分寄给罗林森和其他3位学者,请求他们独立翻译它。当4位学者的译文被开封检验时,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此时,人们真正相信,在湮没2000年之后,楔形文字之谜终于彻底揭开。他们还进一步考证出最早发明楔形文字的,是苏美尔人,虽然这时苏美尔人和苏美尔语这名词已经湮灭。
悬崖上的贝希斯敦铭文,是古波斯语、埃兰语和阿卡德语三种语言使用楔形文字形式刻写而成的,记录了公元前500年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一世平定叛乱的详细经过,位于现伊朗克尔曼沙汗省。
公元前522年,大流士为波斯王,称大流士一世。大流士一世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地跨亚非欧的大帝国,为了颂扬自己,他让人用埃兰文、波斯文和阿卡德语巴比伦方言三种文字把其战绩刻在悬崖上,史称“贝希斯敦铭文”。
1835年为英国学者罗林森发现。
罗林森像,他成功释读了古波斯楔形文字和埃兰文,还破译出约150个楔形文字符号的读音,500个单词和数十个专有名词,被尊称为“亚述学之父”。
文字诞生了,一道曙光如同宝剑照彻黑暗,这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对于全人类历史的最佳比喻。要知道,许多课本要用它来作开篇,因为苏美尔人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许多个第一:最早的学校、最早的图书馆、最早的船舶,甚至最早的啤酒和面包……
很多我们现在经常用到的词语也是从它而来,比如“替罪羊”这个词,就是来自巴比伦帝国的宗教仪式。集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汉漠拉比法典”就是用楔形文字写成的,它被雕刻在比伦伊什塔尔城的城门上。
用楔形文字写成的史诗《吉尔伽美什》还叙述了人类早期大洪水的情景,简直和《圣经》中记载的诺亚方舟如出一辙!现在的学者普遍认为,《圣经》中有关洪水的记载是从《吉尔伽美什》中演变而来。那么,又如何看待中国神话中所记载的大禹治水神话呢?大多数学者不会把它们看成巧合,只是,历史已经湮没了它们,只有考古学家不断的求证,才能揭起它们最后的面纱。
湮灭了的巴比伦文明却因泥板的坚固而得到了永生,流散在世界各地的几十万块泥板,都是有力佐证。
就这样,经过了2000年之后,人们终于可以把古墓中挖掘出的泥板翻译出来,重新感受巴比伦帝国旧日的庄严和辉煌。一段段历史从楔形文字中再现,人们终于捋清了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漫长历史中,那些曾经存在、兴盛和湮没了的王朝故事。
如果不是有赖于19世纪考古大发现的风潮,也许永远不会再有人知道,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奇异的文字,记载过那个时代辉煌的经济、法律、文化和英雄史诗。迄今为止,这种古代文明的奇异密码,其消失和其诞生一样,仍然存在着无数的谜题。
2001年在伊拉克举行“文字发明5000年”的庆祝活动,正是为了纪念楔形文字的诞生。令人感叹的是,这种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巴比伦时期兴盛一时,其间传播繁衍达3000年之久,后来却竟至失传。5000年后的今天,闪米特人的后裔仍为祖先发明的楔形文字深感自豪。
令人唏嘘的是,望着那些承载5000年前辉煌的楔形文字沉甸甸的泥板,西亚那片最早的文明发祥地,如今却枪炮声声不断。又不禁追问:为什么当我们用纸笔甚至是电脑来记录甲骨文演变而来的汉字时,楔形文字却只能永久地封存于泥板之中?
谢选骏指出:2001年在伊拉克举行“文字发明5000年”的庆祝活动,“闪米特人的后裔仍为祖先发明的楔形文字深感自豪。”——世界上还有比这样的言行更加无耻的吗?事实上,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类似,都是武装强盗而不是文化英雄——他们只会抢劫文明、篡改历史而不会开创历史。苏美尔文明被欧洲殖民者重新发现的时候,也正是中国文明在满蒙强盗和欧洲殖民者的双重打击下陷入绝境的时候。苏美尔文明的传人,还能重振旗鼓吗?
【14、苏美尔学可能指向中国】
《楔形文字是如何“死而复生”的》(刘昌玉 2016-09-13 澎湃新闻)报道:
古代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的楔形文字,和古埃及象形文字、古希腊线形文字、古印度印章文字、中国甲骨文字一样,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自源文字。大约公元前3200年(乌鲁克文化IV期),生活在两河流域地区(今伊拉克南部)的苏美尔人发明了楔形文字,并且最早用来记录自己的语言——苏美尔语,苏美尔文明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文明。
1700年,英国学者托马斯·海德(Thomas Hyde)首先将这种文字定名为“楔形文字”(Cuneiform),它源于两个拉丁语单词cuneus“楔子”和forma“形状”。苏美尔人发明的楔形文字,被西亚许多其他民族借用来记录他们各自的语言,这些构成了所谓的“楔形文字文化圈”。目前所知的最晚的楔形文字文献是公元75年的一块天文年历泥板,楔形文字在延绵三千余年的岁月之后,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它在西亚的茫茫荒漠之下沉睡了近两千年,直到被近代欧洲的冒险家重新发现,才有了楔形文字“死而复生”的传奇故事。
早王朝时期苏美尔楔形文字泥板,卢浮宫藏(AO4238)
破译楔形文字的先决条件
1857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这一年,三位破译楔形文字的先驱——英国人亨利·罗林森(Henry Rawlinson)、爱尔兰人爱德华·欣克斯(Edward Hincks)和法国人朱利叶斯·奥佩尔(Julius Oppert)在英国皇家学会主持下共同释读出了一篇阿卡德楔形文字文献《提格拉特帕拉萨一世编年史》铭文,释读结果基本一致。这一事件标志着一门崭新的学科——亚述学(Assyriology)的正式诞生,这是一门专门研究楔形文字的学科。破译楔形文字的这三位先驱被世人尊称为“楔文三杰”,其中贡献最大者罗林森(1810-1895)被冠以“亚述学之父”的尊号。
苏美尔人发明并用于记录苏美尔语的楔形文字,被称为苏美尔楔形文字。后来这种文字被古代西亚的其他民族借用来记录本民族语言,形成了阿卡德楔形文字(分为巴比伦与亚述两支方言)、赫梯楔形文字、胡里楔形文字、乌加里特楔形文字、乌拉尔图楔形文字、埃兰楔形文字、古波斯楔形文字等,这些文字和苏美尔楔形文字一道,形成了古代西亚的“楔形文字文化圈”。而楔形文字的破译史,则是沿着相反的顺序进行的,即最先破译的是最“年轻”的古波斯楔形文字,接着是阿卡德楔形文字,最后破译的才是苏美尔楔形文字。
破译楔形文字有三个先决条件:一、双语文献或三语文献的发掘发现;二、伊朗古代文献的辅助;三、《圣经》及西方经典作家的著述。最后还要加上先驱破译者几代人的贡献与积累,特别是天才破译家的出现。缺少了以上任一条件,破译楔形文字都只能是天方夜谭。
详细说来,最早的楔形文字文献几乎都是在今天伊朗西部的波斯波利斯等地发现的,许多文献都是古波斯语和阿卡德语双语文献。尤其是古波斯王大流士一世的贝希斯敦铭文,用了三种不同的语言——古波斯语、埃兰语、阿卡德语的楔形文字,成为破译楔形文字的一把“钥匙”,可以与破译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罗塞塔石碑”相媲美。没有了这些古人留下的双语文献或多语文献,现代学者想破译失传的古文字几乎不可能。像克里特文明之线形文字A、印度河流域文明之印章文字等,由于没有发现相关的双语或多语文献,这些文字目前都没有被破译成功。
为何双语或多语文献如此重要呢?比如贝希斯敦铭文,古波斯语、埃兰语和阿卡德语三种楔形文字记录的是同一件事,即大流士一世镇压高墨达暴动及国内人民起义的事件。近代学者可能一开始无法破译埃兰语和阿卡德语,但是对于古波斯语,由于和现代波斯语有某些联系,尽管文字系统已经大有不同,仍能取得一些进展。近代这些破译楔形文字的先驱大都有现代波斯语、阿拉伯语(和阿卡德语同属塞姆语系)、古希腊语、拉丁语等语言基础,再辅以《圣经》和古典作家的著作中记载的关于古波斯时期和亚述时期的历史,为他们破译更古老的古波斯语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样,苏美尔语的破译也要归功于古代巴比伦人编撰的苏美尔-阿卡德语双语词表和语法书,现代学者们在破译阿卡德语的基础上,陆续破译了包括苏美尔语在内的多种楔形文字语言。
曾是中东地区的国际通用文字
楔形文字最早由苏美尔人发明,后来被阿卡德人、阿摩利人、赫梯人、埃兰人、胡里人、乌拉尔图人等民族借用,主要在古代近东被使用。楔形文字大约被使用了3000多年,直到公元前后才最终被字母文字取代,其中阿卡德语在公元前二千纪后半叶一度成为包括埃及在内的中东地区的国际性语言。
苏美尔人最早使用楔形文字。苏美尔语不属于任何语系,关于它的起源及归类等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与苏美尔语的神秘一样,说这种语言的苏美尔人的来源与特征也同样是个谜团。
阿卡德人则是借用楔形文字来记录自己的语言阿卡德语。阿卡德语属于闪含语系下的闪米特语族(或称塞姆语族),与阿拉伯语、希伯来语属于同一语族。萨尔贡建立的阿卡德王朝,连同后来的古巴比伦王国、亚述帝国、新巴比伦王国等都以阿卡德语为官方语言。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也是用阿卡德语楔形文字写的。公元前15-前13世纪,阿卡德语甚至成为整个中东地区(包括埃及)的国际语言。
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的阿摩利人,使用的书写文字很可能也是阿卡德语楔形文字,而非自己的语言,只是在文中带有阿摩利语的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不过迄今还没有阿摩利语楔形文字文献出土。
公元前1595年灭亡了古巴比伦王国的赫梯人使用赫梯语楔形文字。赫梯位于今天土耳其境内,即安纳托利亚高原(小亚半岛)。赫梯语属印欧语系,也是最早的印欧语。赫梯人最早使用铁器,在战场上所向披靡。公元前1274年,他们和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打了一场著名战役——卡迭石之战,战后签订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合约。
加喜特人于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之后,在巴比伦尼亚地区建立了加喜特巴比伦王朝,这也是巴比伦各个王朝中历时最长的一个,共存在五个世纪左右。和阿摩利人相似,加喜特人在入驻巴比伦后,也没有借用楔形文字来书写自己的语言,而是使用阿卡德语楔形文字。
除此以外,使用楔形文字书写的语言还有埃兰语、埃卜拉语、鲁维语、哈梯语、乌拉尔图语、乌加里特语、古波斯语、胡里语等,可谓名副其实的“国际通用”。
楔形文字泥板:火越烧,越坚硬
楔形文字的最重要书写材料是泥板(Clay Tablet)。古代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缺乏大型树木及石料资源,大多数地区被黄沙泥土包围。这里的泥土黏性十足,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河岸生长着芦苇,古代苏美尔人就是利用黏土加水制成泥板,然后用削尖的芦苇笔在湿的泥板上刻写符号。最初的符号呈象形,后来演变为楔形,刻完后的泥板被放在阳光下晒干,变得异常坚硬,有的泥板还被放到火中烧制,相当于今天的砖,这样的泥板又叫砖板或砖块。
正是由于古代两河流域特有的自然条件,造成了泥板这种特殊的书写材料的盛行,不致像古埃及纸草文献般大量腐烂。这使得两河流域的泥板文献有数十万计保留到今天,为我们复原这段历时三千年的失落文明。值得提到的是,泥板文献不怕火烧,火越烧它就越坚硬,所以古巴比伦时期汉谟拉比焚烧马瑞城,并没有造成马瑞文献的毁灭,反而保护了马瑞文献。但是,泥板怕水,一旦被水淹没,泥板将不复存在,因此当德国考古学家在20世纪初发掘巴比伦城遗址时,只能发掘到新巴比伦时期的地层,而无法发掘汉谟拉比生活的古巴比伦时期的地层,因为古巴比伦时期的地层已经在水平面之下。因此,学者们研究古巴比伦王国的历史,不能使用巴比伦城出土的文献,而是从巴比伦的敌国马瑞和埃什努那等国的文献来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亚述学界的一大憾事。
除了泥板之外,楔形文字的书写材料还有:石料、木板、锑、铜、青铜、青金石、黄金、白银等。石制材料主要刻写较长铭文,如王室铭文、纪念铭文和法律铭文等,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铭文就被刻写在一块2米多长的闪长岩石碑上,古地亚的闪长岩雕像上也刻有经典的苏美尔语楔形文字铭文,亚述时期的大型石制浮雕上也刻有国王的铭文。可以说,石制材料是仅次于泥板的楔形文字第二重要书写材料。
铜制材料或青铜材料在两河流域主要是实用器,刻写楔形文字铭文的不多。青金石等宝石材料主要用于制作滚筒印章,上面也刻有较短的楔形文字符号,主要是印章的持有者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黄金作为两河流域进口的贵金属,在黄金材料上刻写楔形文字铭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黄金铭文主要是中亚述图库尔提尼努尔塔一世统治时期的铭文。在新亚述帝国后期,阿卡德语楔形文字逐渐被更加简单易懂的阿拉米字母文字所取代,阿拉米语成为新亚述帝国的常用语言。只可惜当时记录阿拉米语文献的书写材料多是纸草和兽皮,导致这些珍贵材料未能保存到现在,给我们认识阿拉米民族和文化造成了终身的遗憾。
从楔形文字的书写材料发展演变,可以窥探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由盛而衰的历史变迁,也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两河流域文明的特征与不朽。虽然泥板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茫茫黄沙下沉睡了千余年,但是随着近代西方冒险家的脚步踏过这片神秘土地,一个失落的文明又复活了,重新回到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路途中。尽管,这片土地上的人们至今仍然饱受战火动乱的创伤。
谢选骏指出:上文的说法,“古代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的楔形文字,和古埃及象形文字、古希腊线形文字、古印度印章文字、中国甲骨文字一样,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自源文字。”——是十分可疑的。因为现在公认的是,埃及文字来源于苏美尔文字,印度印章文字也同样如此。而希腊文字来自于腓尼基文字,腓尼基文字又来源于埃及文字。不清不楚的就剩下中国文字了。
《苏美尔学: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明与文字》(刘昌玉 2017-05-16 澎湃新闻)报道:
苏美尔学(英语:Sumerology;德语:Sumerologie)作为亚述学的分支,是研究苏美尔文明的历史及其所使用的苏美尔语楔形文字的一门学科,建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当时近东考古实践与破译楔形文字背景下所产生的。苏美尔学常常作为亚述学的一部分出现,但是在欧美一些研究机构中也作为独立学科存在,比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出版的系列丛书《康奈尔大学亚述学与苏美尔学研究》(Cornell University Studies in Assyriology and Sumerology,简称CUSAS),就将亚述学与苏美尔学视为两个学科。要了解苏美尔学,首先必须要弄清楚下面几个术语涵义及其关系:苏美尔(Sumer)、苏美尔人(Sumerian)、苏美尔语(Sumerian language)和苏美尔文明(Sumerian civilization)。
苏美尔人创造的“世界之最”
1959年,美国著名苏美尔学家萨缪尔·克莱默(Samuel N. Kramer,1897-1990)在其畅销作《历史始于苏美尔》(History Begins at Sumer)一书中列举了苏美尔人的39个“世界之最”,包括:最早的学校、最早的“拍马屁”、最早的少年犯、最早的“神经战”、最早的两院制国会、最早的历史学家、最早的减税案例、最早的“立法者”、最早的法律判例、最早的药典处方、最早的“农书”、最早的树荫园艺、最早的宇宙论、最早的道德、最早的职业、最早的谚语、最早的动物寓言、最早的文学争论、最早的伊甸园、最早的“诺亚方舟”、最早的“复活节”、最早的“屠龙术”、最早的文学借用、最早的英雄时代、最早的情歌、最早的图书分类、最早的黄金时代、最早的病态社会、最早的礼拜挽歌、最早的弥赛亚、最早的远征、最早的文学意象、最早的性象征、最早的圣母、最早的摇篮曲、最早的文字肖像、最早的挽歌、最早的无产者胜利以及最早的水族馆。
记载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改革——乌鲁卡基那改革的泥板(公元前2400年)现藏卢浮宫
在这些“世界之最”中,有许多脍炙人口的杰作,比如最早的学校指的是苏美尔人的“泥板屋”,苏美尔语为e2-dub-ba,音译为“埃杜巴”(解析为:e2-dub-ak,其中单词e2意为“房屋”,dub意为“泥板”,-ak为属格小品词“的”),它是古代两河流域培育书吏的机构,也是国家的知识传授与储备中心;最早的“立法者”是乌尔第三王朝(公元前2112-前2004年)的建立者乌尔那穆,他颁布了迄今已知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乌尔那穆法典》,比两河流域最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还要早三四百年,并且奠定了两河流域后来法典的基调;最早的“农书”指的是《农人历书》,是一位农夫教谕自己儿子务农的“家训”。
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乌尔那穆法典原文泥板,伊斯坦布尔博物馆藏
伟大而神秘的苏美尔人,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文字——楔形文字,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明——苏美尔文明,而有关他们的来源与组群关系,至今仍然是学术界和业余爱好者不断探索的难题。
苏美尔语的破译
楔形文字的发展顺序是:首先由苏美尔人发明并用于苏美尔语;后来阿卡德人借用苏美尔的楔形文字用来书写阿卡德语,阿卡德语楔形文字不仅适用于阿卡德文明,还适用于后来的巴比伦文明和亚述文明;再到后来波斯人借用阿卡德语楔形文字来书写古波斯语。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楔形文字的破译顺序却正好相反:首先被破译的是古波斯语楔形文字,其次是阿卡德语楔形文字、最后才是苏美尔语楔形文字。而且更加幸运的是,这一切工作的顺利开展,归功于古人留下来的许多双语文献和三语文献,比如有“破译楔形文字钥匙”之称的贝希斯敦铭文(古波斯语楔形文字、埃兰语楔形文字、阿卡德语楔形文字)。
楔形文字大约在公元前3200年由生活在两河流域南部(今伊拉克)的苏美尔人发明,后来被阿卡德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胡里人、埃兰人、波斯人等西亚民族所借用,是古代西亚最重要的文字系统。目前已知最后的楔形文字是公元75年的一块记录天文的泥板。自此之后,楔形文字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也被他们的子孙们所遗忘了。
楔形文字的重新发现之地并不是在它的诞生地——两河流域,而是在伊朗(当时称为波斯)。1602年,西班牙和葡萄牙派往波斯的使者德·古维阿(Antonio de Gouvea)在波斯首先发现了楔形文字,成为向欧洲报道楔形文字的第一个欧洲人。在此之前,很可能当地的波斯人和两河流域的阿拉伯人发现过楔形文字,不过由于没有文献和实证记载,所以我们只是大胆猜测。
1616-1621年间,意大利人德拉·瓦莱(Pietro della Valle)游历了两河流域和波斯的古迹,发现了楔形文字并且首次进行了临摹,第一次把楔形文字形象地介绍给欧洲读者。随后,又有不少欧洲探险家和学者游历过两河流域和波斯,并且发现了不少楔形文字材料,但是还没有对它进行破译工作。
1761-1767年间,精通阿拉伯语的丹麦学者尼布尔(Karsten Niebuhr)来到波斯波利斯,临摹了大量的楔形文字铭文,并且进行了初步的释读尝试。他写的游记后来成为德国人格罗特芬德破译古波斯楔形文字的钥匙。格罗特芬德(Georg Friedrich Grotefend)是德国哥廷根的一位中学教师,他破译楔形文字的初衷是由于和朋友打赌。在借助了他人的阿维斯陀语、钵罗钵语研究成果基础上,又加之古希腊语、希伯来语中记载的古波斯国王事迹,格罗特芬德使用类似解读密码式的方法成功破译了古波斯语楔形文字,打开了破译楔形文字的第一扇大门。
古波斯语楔形文字的成功释读,标志着另一种重要的楔形文字——阿卡德语楔形文字的破译之日也为时不远,其中古波斯时期留下来的双语文献或多语文献则成为破译阿卡德语楔形文字的关键所在,尤其是被称为破译楔形文字的钥匙的贝希斯敦铭文(刻有三种楔形文字:古波斯文、埃兰文、阿卡德文)。1857年,阿卡德语的破译正式标志着一门新的学科——亚述学(Assyriology)的诞生,由于英国人罗林森(Sir Henry Creswicke Rawlinson)对于阿卡德语楔形文字的破译做出了杰出贡献,所以他被后人尊为“亚述学之父”。
至此为止,学者们对于苏美尔语的认识还几乎为零。苏美尔语楔形文字的破译不同于阿卡德语和古波斯语的破译。早在1850年,作为破译楔形文字功臣之一的爱尔兰学者兴克斯发现了阿卡德楔形文字中的表意字不同于一般的阿卡德语音节,提出阿卡德语(当时称为巴比伦语)不是最早的楔形文字,巴比伦人不是楔形文字的发明者。此外,罗林森也发现了这一现象,并且指出在巴比伦语之前应该还有更古老的楔形文字。1869年,另一位对于破译楔形文字有功的法国学者奥佩尔,根据两河流域王铭中的“苏美尔与阿卡德之王”的称号,将这种比巴比伦语还要早的语言称为苏美尔语(Sumerian),而把巴比伦语和亚述语统称为阿卡德语(Akkadian)。
学者们最早见到的苏美尔语材料是在亚述地区考古发掘的楔形文字泥板,主要是新亚述时期首都尼尼微的阿舒尔巴尼帕图书馆出土的大量楔形文字泥板,其中有亚述人编撰的苏美尔语-阿卡德语双语辞书及语法书,这些辞书用于当时亚述人的学校教育,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若干年之后这些学校教材会成为破译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苏美尔楔形文字的钥匙。
除了考古学家在亚述地区发现的双语文献之外,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考古学家在伊拉克南部遗址发掘的则是纯正的苏美尔文明时期的楔形文字泥板,比如1877-1900年间,法国考古队在吉尔苏遗址发掘了数万苏美尔语楔形文字泥板,包括古苏美尔时期和新苏美尔时期,这些泥板为苏美尔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材料准备。有了丰富的实物及文献材料,学者们可以就苏美尔语进行语法、词汇、文献解读等文本研究。
1905年,苏美尔学的开拓者之一、法国学者弗朗索瓦·蒂罗-丹然(Franois Thureau-Dangin)出版了《苏美尔与阿卡德铭文》一书,开启了解读苏美尔楔形文字的序幕。1923年,德国学者阿尔诺·珀贝尔(Arno Poebel)出版了划时代的《苏美尔语法入门》(Grundzüge der sumerischen Grammatik)一书,成为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苏美尔语法书,虽然后来又有了安东·戴梅尔(Anton Deimel)与亚当·法尔肯施泰因(Adam Falkenstein)等人对苏美尔语法的改进与修正,但是珀贝尔的这本苏美尔语法书直到今天依然没有过时。
1984年,丹麦学者玛丽-路易·汤姆森(Marie-Louise Thomsen)出版了《苏美尔语:历史与语法入门》一书,将苏美尔语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该书成为目前学习苏美尔语的敲门砖。2003年,德国著名亚述学家迪茨·奥托·埃查德(Dietz Otto Edzard)出版了《苏美尔语法》一书,提出了许多苏美尔语研究的新问题与新见解。
当然,有关苏美尔语的研究依然没有画上句号,就像前苏联亚述学家贾可诺夫所说的“有多少苏美尔学家就有多少苏美尔语”一样,苏美尔语的许多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统一的答案,苏美尔语就像它的发明者苏美尔人一样神秘。
谢选骏指出:苏美尔语和苏美尔人可能并不神秘——因为它们可能就存在于中国文明之中。
网文《汉字和苏美尔文字,汉人和苏美尔人,到底有没有渊源?》(2019-11-30)报道:
汉语和苏美尔语显然不是同一种语言,但很有可能渊源颇深。汉族和苏美尔人也不是同一个种族,但同样很可能血缘上有联系。
当然这都是猜测,但绝不是天马行空毫无根据的胡思乱想,当前,即使资深历史学家针对上述问题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一、苏美尔文明是怎么回事
苏美尔文明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特别早,地理位置上在两河流域,主要是在如今的伊拉克境内,大约出现在公元前六千年至四千年之间。在这么早的时期就已经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创造有文字,修筑有城市,成建制的军队,烧制的陶器等等,甚至还有诗歌和法律条文,当然这些都是写在泥版或刻在石头上面的。
二、汉字和苏美尔文字有相似性
(一)同样是象形文字
苏美尔的文字产生于四五千年以前,跟汉字一样是象形文字,是会意字,也就是跟素描有异曲同共之妙,直白点说就是简笔画。
(二)同样是方块字
目前世界上使用的文字主要是拉丁文字和汉字,拉丁文字由字母组合而成,汉字由笔画像搭建房屋一样搭起来,两种文字有不同的书写方式,也代表这不同的思维方式。巧合的是,几千年前的苏美尔文字也是方块字。
三、汉人和苏美尔人可能的相似性
几千年前的苏美尔人自称为“黑头人”,与西方人的金黄色或者红色的头发有明显的不同,却与远在几千里之外的汉人惊人的一致。
从出土文物来看,包括时刻、雕塑、壁画等,苏美尔人的面部相对西方人来说更为扁平,鼻梁低,额头宽,是典型的黄种人特征。
四、近代的人口迁移学说
近代生物学和考古学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世界各地的人类均是起源于东部非洲大裂谷附近。经过几十万年在非洲的生活后,通过埃及东北部的西奈半岛走出非洲,开始向世界各地迁徙。
如果该理论正确,那么很有可能苏美尔人是人类某个比较早的离开非洲的优秀族群,他们的第一站就在两河流域落脚,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他们建立了城市,发明了文字,车轮等等,在各方面都体现出了超越时代的智慧。
五、苏美尔人与汉人关系的猜想
苏美尔人在中东定居后,因为城市之间的内讧,被来自外部的部族击败,一部分被消灭,一部分开始向东迁徙。
向东迁徙的苏美尔人,先是到达了印度河流域,或者其中的一支到达了印度,另一支经由中亚到达了甘肃和陕西的黄河谷地。印度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再次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因为某种未知的原因再次被破坏。印度河流域的文物古迹现已经证实,历史上确实有那么一段文明,没有文字记载,但确实存在过,至今是一个谜。
印度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又一次向东迁徙,经过雅鲁藏布江谷地或者经由缅甸北部,到达了四川盆地,也许三星堆文明就是他们创造的,后来逐渐融入了当地族群。或者是到达甘肃和陕西黄河谷地的苏美人的一支又到达了四川盆地。
因为缺少确凿的文字记载,很多内容只能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猜想,若不合适,勿怪。
谢选骏指出:兜兜转转,苏美尔学可能指向了中国。
【15、甲骨文与古埃及圣书字象形字比较研究】
《甲骨文与古埃及圣书字象形字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 | 张晓雯)报道:
甲骨文和圣书字同属古老的自源文字体系,具有表意文字的性质。将甲骨文和圣书字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推动两种文字本身的研究,而且对于探讨文字起源、构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丰富和发展比较文字学和普通文字学理论,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本文以普通文字学和比较文字学理论为指导,选取商代甲骨文和圣书字中的象形字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并对两种古文字中的象形字进行量化统计和分析描写,尤其是对圣书字的构词,用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经过对古埃及圣书字的整理分析,笔者制作了《圣书字意符符号表》和《圣书字象形字表》附于文末。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系统的整理了本文所涉及的古埃及文字相关资料。第二章是笔者对象形字概念的重新界定,并根据定义初步确定了两种文字中的象形字,将其量化分类并制成象形文字表附于文末。第三章对圣书字的意符进行了整理、量化分析。本章涉及到圣书字的三种符号,意符与其兼音的区别,竖的使用和阴性符号的使用等等。第四章是对两种不同体系象形字的比较:通过对两种象形字的构造和兼用的比较、写实写意和文化承载意义的比较,揭示两种象形字各自所承载的文化意义。在比较研究,归纳异同的同时,文章试图从文字系统的本身特点及社会历史文化以分析产生异同的原因 象形文字产生之后,甲骨文和圣书字分别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甲骨文字秉承象形字的表意精神,而圣书字却呈现出强烈的表音化倾向。象形字作为自源型文字中出现较早的字群,是文字孳乳演变的基础,其自身的性质特点也必然与文字的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联系。本文从两种文字最基本的符号—象形字出发,对展开看待整个文字体系发展演变的过程,进而认识和把握文字的性质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谢选骏指出:毛泽东说中国文字改革要走世界共同的拼音化方向——其实就是要走埃及的亡国灭种的道路。
《象形文字与圣书文字——兼谈古埃及文字的中文名称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王海利)报道:
"象形文字"是中国传统文字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东汉学者许慎将其定义为"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我国学界对图画文字与象形文字在术语方面的刻意区分,理解上的含混模糊,以及把圣书文字(hieroglyph)视为象形文字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误将"hieroglyph"译为"象形文字",从而与我国传统文字学术语"象形文字"相混同而导致的。象形文字只是人类文字的初级阶段,或者只是某文字体系的一种文字类型。因此,我们不可以简单地把古埃及文字称为古埃及象形文字。
网文《圣书体》报道:
字母历史
圣书体(或称,圣书文,圣书字,神碑体,碑铭体)是古代埃及的正式书写体系,它由表音字母,表意文字共同构成,并被分为音节。它拥有1000多个单独的文字图形。[1][2]圣书字有三种字体,其中碑铭体(圣书体)被视为正规体,此外还有草体的“僧侣体”和简化的“大众体”(或称世俗体)。几乎所有现代字母系统均发源于圣书体。
圣书字发源于5200年前(即公元前32世纪)的青铜时代早期,最早的被破解的成句的书写文字来自第二王朝(前28世纪),并在中王国时期形成了成熟的书写文字体系。圣书字一直使用到公元5世纪后消亡。1820年,法国语言学家商博良在罗塞塔石碑的帮助下重新破解。
语源
西方语言中象形文字一词的拼法(英语hieroglyph、法语hiéroglyphe等等),源自于希腊文单词“hiero-”意为“神圣的”,“glyph”意为“镌刻”。古埃及的原称意为“神辞”。
历史和演化
1890年代在希拉孔波利斯(又译希拉康坡里斯)发掘时发现的纳尔迈石板(公元前31世纪)多年来被认为是埃及象形文字的最早文献。然而,在1998年德国考古队在阿拜多斯(现在地名为乌姆·卡伯)发现了前王朝奈加代三期的一个统治者的U-j坟墓,复原了几百块骨片,从中找到了具有完全规模的埃及象形文字。这一坟墓的年代约为公元前33世纪。[3]
埃及象形文字包含3种字符:音符,包含单音素文字,还有许多单音节文字和多音节文字;意符,表示一个单词;限定符,加在单词的最后以限定语意的范围。埃及学家商博良对这一文字系统作了如下说明:
当文字发展并在埃及普及时,对文字的简化也就发展了。这就导致出现了僧侣体和世俗体字体。这些字体适合于在纸草上书写。但是圣书体并没有因此而衰落,而是与这些字体共存,类似于今天篆字在汉语的使用。罗塞塔石碑就包含了圣书体和世俗体。
在波斯人的统治期间(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其中有间断),在亚历山大征服埃及之后,在马其顿和罗马统治时期,圣书体继续被使用。晚期埃及象形文字的地位有点复杂。一种说法是埃及象形文字区分了“真正的埃及人”和外国统治者(以及埃及的仆从),这可能归因于希腊和罗马的作家对于埃及象形文字的偏见。另一个原因是出对自己的文化的自尊心,希腊罗马时期的作家不愿用自己的语言来描述对方的文化。由于埃及象形文字是神圣的,那个时代的作家们把它想像成寓言式的,甚至是魔术式的,秘传的,神秘的知识。这种自尊心导致的不是好奇心,而是无视。虽然这种文字系统尽管复杂但却合理。埃及象形文字之所以衰落的原因即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是一个饶有兴味的研究课题。
公元4世纪左右,只有很少的埃及人还能够读出这些埃及象形文字,此后逐渐就真的成了一个“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一世在公元391年发布敕令,关闭了所有非基督教的神殿,从此就再也没有建造过刻有埃及象形文字的纪念碑或者神殿。最后写下的埃及象形文字是在391年不久后,在遥远南方的一座神殿里发现的。
公元4世纪出现了赫拉波罗的《象形文字集》,对将近200个象形文字作了解释。到底谁是作者至今还不清楚,这部著作长期以来成为解读埃及象形文字的障碍物。早期研究者认为它源出于希腊文,近期的研究则倾向于它含有真正的知识的残片,把它定性为埃及知识阶层试图挽救濒于失传的文化的一次“绝望”的尝试。《象形文字集》对文艺复兴时期的符号主义起了主要的影响,特别是安德烈亚·阿尔恰托的《图形的寓意》,还有弗朗切斯科·科隆纳的《寻爱绮梦》。
几百年来,有许多近代学者对解读这些象形文字进行了尝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7世纪的阿塔纳斯·珂雪。然而这些尝试不是失败,就是漫无边际的想像力的虚幻。对解读埃及象形文字最有成就的是托马斯·杨和让-弗朗索瓦·商博良,在1800年的初始。拿破仑军队远征埃及时,在罗塞塔城附近发现了一块用三种文字(圣书体、世俗体和古希腊文)写成的黑色玄武石碑,被称为“罗塞塔石碑”。这块石碑给解读带来了关键性的资料。商博良借助自己丰富的语言知识,从国王托勒密的名字入手,在1830年代几乎完全破译了埃及象形文字。这对当时诞生不久的埃及学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展。
象形字的演化
埃及象形文字有30个单音字,80个双音字,和50个三音字,也有直接能够表示意义的图形字符。真正的表形文字不多,多数是借数个表形文字的读音来表示其它的概念。类似于汉语的假借用法。限定符则类似于汉语中的偏旁部首的作用(形声字)。埃及象形文字中表形、表意和表音相结合,其意符和声符都来源于象形的图形。与汉语所不同的则是它们依然保持单独的图形字符。有趣的是,这种文字可以横写也可以竖写,可以向右写也可以向左写,而到底是什么方向则看动物字符头部的指向来判断;至于在单词单元上则以体现匀称美观为主,只要不影响意思,上下左右均可。这可以说是埃及象形文字的书法特征之一。埃及象形文字一般特指圣书体,主要用于庄重场合,多见于神庙、纪念碑、金字塔的铭文的雕刻。僧侣体则多用于书写于纸草上,相当于汉字的行书或草书。而世俗体则是对僧侣体的再简化,常见于一般的日常生活。
表音文字
古埃及文的书写中元音被忽略,这一点类似于阿拉伯文。当时的单词是加了什么样的元音发音的已经不很清楚,现代的人们在辅音之间加上中性的“e”予以补上。比如说:“nfr” -> “nefer” = 美丽的,好的。
表形文字
埃及文的一些表形文字和汉语的甲骨文完全相同。这些字可以单独使用,不需要添加任何表音文字。
埃及文的“部首”
除此之外,其他表形文字类似于汉字的部首。因为没有元音符号,埃及文字不能完全表现古埃及文的所有语音对立,所以发生许多歧义。为了消除歧义,只好用不同的表形文字来补充。
注解
1.^ 依据Unicode version 13.0
2.^ 灰色区域指示未被分配的码点
参考文献
There were about 1,000 graphemes in the Old Kingdom period, reduced to around 750 to 850 in the classical language of the Middle Kingdom, but inflated to the order of some 5,000 signs in the Ptolemaic period. Antonio Loprieno, Ancient Egyptian: A Linguistic Introdu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P, 1995), p. 12.
The standard inventory of characters used in Egyptology is 加汀纳符号表 (1928–1953). A.H. Gardiner (1928), Catalogue of the Egyptian hieroglyphic printing type, from matrices owned and controlled by Dr. Alan Gardiner, "Additions to the new hieroglyphic fount (1928)", in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15 (1929), p. 95; , "Additions to the new hieroglyphic fount (1931)", in 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17 (1931), pp. 245-247; A.H. Gardiner , "Supplement to the catalogue of the Egyptian hieroglyphic printing type, showing acquisitions to December 1953" (1953). Unicode Egyptian Hieroglyphs as of version 5.2 (2009) assigned 1,070 Unicode characters.
Richard Mattessich. The oldest writings, and inventory tags of Egypt (PDF). Accounting Historians Journal. 2002, 29 (1): 195–208. JSTOR 40698264.[永久失效链接]
延伸阅读
Adkins, Lesley; Adkins, Roy. The Keys of Egypt: The Obsession to Decipher Egyptian Hieroglyphs.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2000. ISBN 0060194391.
Allen, James P. Middle Egypti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nguage and Culture of Hieroglyph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0521774837.
Collier, Mark & Bill Manley. How to Read Egyptian Hieroglyphs: a step-by-step guide to teach yourself. British Museum Press. 1998. ISBN 0-7141-1910-5.
Selden, Daniel L. Hieroglyphic Egypti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of the Middle Kingdo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13. ISBN 0-520-27546-2.
Faulkner, Raymond O. Concise Dictionary of Middle Egyptian. Griffith Institute. 1962. ISBN 0-900416-32-7.
Gardiner, Sir Alan H. Egyptian Grammar: Be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Hieroglyphs. The Griffith Institute. 1973. ISBN 0-900416-35-1.
Hill, Marsha. Gifts for the gods: images from Egyptian temples. New York: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2007 [2021-01-19]. ISBN 9781588392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9).
Kamrin, Janice. Ancient Egyptian Hieroglyphs: A Practical Guide. Harry N. Abrams, Inc. 2004. ISBN 0-8109-4961-X.
McDonald, Angela. Write Your Own Egyptian Hieroglyph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7 (paperback, ISBN 978-0-520-25235-6).
谢选骏指出:埃及的圣书体像是小篆,埃及的僧侣体像是行草,埃及的世俗体像是隶书楷书——但是显然,埃及文字不如中国文字富有活力但是它却构成所有拼音文字的鼻祖。中国文字,是否能够继续支撑甚至发展下去,确实构成了人类文字的一大挑战。
【16、揭开埃及文明的密码——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译故事】
《揭开埃及文明的密码——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译故事》(1997-07-05 编辑)报道:
这篇文章是我在本年七月博物杂志上所刊小文的初稿,和最终版出入较大,更适合年纪大一些的读者
长久以来,古埃及象形文字被人们视作一种神秘莫测的魔法符号。从希腊的哲人到中世纪的炼金术师无不视之为开启神秘的古代智慧或是秘术宝库的钥匙。而随着千年来履埃及人足迹而行者的探索,象形文字的神秘面纱,最终在19世纪的欧洲被揭开。它既不那么神秘,甚至也不太象形。回荡于这种文字之间的也并非从古埃及流传下来的充沛魔力,而是属于曾经在那片土地上生活着的古代人的声音。
一.商博良与现代埃及学的诞生
公元1822年9月27日法兰西文学院一间精英云集的拥挤会议室中,公认的天才、杰出的语言学家、法国埃及学学者让.弗朗西斯·商博良发表了他那份关于象形文字破译工作的惊人报告。同年10月,这份仅仅8页的报告被扩写为一篇长达44页的学术通信,并以《就表音象形文字字母表写给达西尔先生的信》为名正式出版。
这篇1822年的学术通信本身绝非什么开天辟地般的惊世之作,对比商博良当时的工作进展,它甚至有所保留。通信公布了商博良此前对于希腊至罗马时期埃及王名圈内容的译读,并提出在希罗统治期之前古埃及文字系统中可能早已出现了表音符号。
客观来说,较之他的英国竞争对手托马斯·扬以及曾与他亦师亦友的法国学者德萨西,商博良仅仅是更精准地识读了王名圈内的符号并将对表音象形文字使用范围的猜测从希腊及拉丁语外来词扩展到了埃及本土词汇。但显然此时的他已经抓住了破译象形文字的钥匙。
在1834年出版的《古埃及象形文字系统概述》一书中,商博良声称:象形文字是一个复杂的文字系统,即便是出现在同一文本、同一句话乃至于同一单词中的相同字符都可能同时具有象形、表意及表音功能。
古埃及象形文字系统的神秘面纱,在一位绝世天才长达20余年的努力之下终于被揭开了。即便时人对商博良的成果仍持怀疑态度,且这些成果本身也的确存在着不少错误和疏漏,但此后蓬勃发展的古埃及铭文学和大量埃及文本的最终识读,却在实践中验证了商博良破译方法的正确性。也正由此,后世的埃及学者将古埃及象形文字破译者的桂冠给予了商博良,并将1822年也就是这位年轻人真正展露峥嵘的那一年确定为现代埃及学学科诞生之年,其人也因此被敬称为“现代埃及学之父”。
二.看似很有道理,实则十分无语——古希腊人眼中的象形文字
今天,商博良是象形文字的最终破译者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但对一门系统复杂的死语言的破译却绝无可能由他一人独立完成。事实上,对于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破译工作,早在这种文字失传之初就已经开始了。尽管有证据表明直到公元5世纪在埃及南部地区仍有部分掌握古埃及象形文字的人存在,但由于古代世界交通通讯方式的不便,在受到希腊文化影响更大的埃及北部地区,古埃及象形文字早已被人们遗忘。
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包括西方历史学之父希罗多德在内的希腊旅行者就已经将古埃及象形文字视作一种难懂的图画文字。而在公元四世纪,一位名为赫拉波罗的希腊裔埃及人的作品《象形文字(Hieroglyphica)。更是将一种对象形文字的误解推上高峰。
赫拉波罗收集了近200个埃及象形文字符号,并尝试对它们的含义进行了一种象征主义的解读。他对这些符号含义的分析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得益于他所处的时代与象形文字一息尚存之时间隔不久。但瑜不掩瑕,该书中存在更多的则是令人啼笑皆非的错误。
赫拉波罗以象征主义的原则展开了自己对象形符号字义的分析,他力图找出象形文字字符含义与其外观的联系,并期待在每一个象形字符中挖掘出一段蕴含古代智慧的哲学寓言。他的工作方式与一些尝试在10秒钟的电视彩蛋中发现188个线索的狂热粉丝极其相似,只是比他们要牵强附会得多。比如他认为鹅或是鸭子造型的字符(读作sA)在埃及代表“儿子”是因为这类水禽比其他任何动物都更爱护自己的后代。而秃鹫造型的字符(读作mwt)用来代表“母亲”,则是因为在秃鹫的种群中只存在母秃鹫,它们无需雄性即可独自繁殖。而事实上,这两个字符仅是因为发音与代表“儿子”和“母亲”的单词相同而被采用。
三. 表音还是表意?这是一个问题——赫拉波罗的受害者们
象形文字的破译工作在中世纪趋于停滞。尽管有证据表明此期一些伊斯兰学者确实认识到古埃及象形文字既可表音也可表意,但他们的工作却始终没有获得基督教世界同行们的认同。西方人对于埃及象形文字的兴趣,似乎也随着古典时代的结束而消失了。
时间跳转到公元14世纪,一场旨在复兴古典文化的春风自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刮起,并在随后席卷整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带来的崇古风尚直接在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古物收集热潮。许多古代艺术及文学作品因此现世,其中就包括1415年于希腊安德罗斯岛发现的《象形文字(Hieroglyphica)》手抄本。
《象形文字》一书最初可能是由科普特语写就。这种语言及其所对应的科普特文是公元1-3世纪期间,由信仰基督教的埃及人结合希腊字母与埃及象形文字在晚期发展阶段中的一种草写字体——世俗体的部分字符所创。它是属于古埃及一脉相承的语言及文字系统的真正尾声。在埃及口语中,科普特语一直存活到了公元16世纪,且直到今天在埃及的科普特教堂中,它仍作为一门宗教语言被神职人员使用。但1415年发现的手抄本所用的文字却是希腊文,显然经历了某位不知名译者的翻译。
科普特语版本圣经——旧约(片段)科普特语版本圣经——旧约(片段)
无论此前我们如何调侃《象形文字》一书,但在文艺复兴时代的欧洲,它的重新现世却一度带来了一场轰动。想象你自己是一个文艺复兴时期的高级知识分子,在求索古代智慧的过程中,居然遇到了一门比古希腊语还要悠久、高深、神秘莫测的古代文字。而在古希腊文记述中,这种古代文字又是如此的特别,以至于它不仅每一个字符都宛若图画,并且还要在这每一幅图画中嵌入一则蕴含丰富哲理的寓言故事。
即便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解读这种古代文字,但这些字符却被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人加入到了他们的建筑及绘画作品中。一场再译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热潮也由此掀开,而与此同时,来自原书作者赫拉波罗的阴影也随之覆盖到了这些欧洲破译者身上,并持续干扰着他们的破译工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赫拉波罗的影响,绝大多数的欧洲古物学者都将象形文字视作是一种复杂的象征符号而非埃及口语的记录媒介。
象形文字极具迷惑性的外表在“狂热粉丝”赫拉波罗的加持之下几乎蛊惑了所有的早期破译者,使得他们在一条象征主义的错误思路上越走越黑。直到公元17世纪随着一位名为阿塔纳奇欧斯.基尔学的耶稣会士的出现,欧洲的破译工作才终于迈上正轨。
基尔学的本职工作是罗马学院的数学教授,但也一直对科学和语言很感兴趣。大约是在1628年,他第1次接触到了古埃及圣书体,并认为这种文字传递了一种比基督教更早的神学传统,甚至可能直接记录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使用的语言。由此,他对埃及文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633年左右,基尔学学习了科普特语,并在1636年出版了欧洲第1本科普特语语法书。通过对科普特语的研究,基尔学发现这种在埃及教堂中仍有使用的字母文字,实际上是古埃及象形文字的直接后裔。他甚至推断出象形文字中由三条波纹堆叠在一起的单词……应当是水且与科普特语中的水MOOU应属同音,这也使他成为了第1个真正识读出古埃及单词音值的欧洲人。
但天才如基尔学,却仍一脚踏入了赫拉波罗的象形文字陷阱之中。在1652年出版的著作《俄狄浦斯埃及学》中,基尔学声称古埃及象形文字是一种适用于宗教仪式的抽象交流方式,而非一门口头语言的文字载体。像他的前辈赫拉波罗一样,基尔学在自己书中为几个简单的象形符号提供了一长段复杂而深奥的翻译,这些译文即便在他的时代也很少被人接受。
到了18世纪,随着欧洲与埃及之间往来的增加,一群身份在土匪—盗墓者—古物学者—文物商人之间自由转换的投机客涌入埃及。在大批量地掠夺和破坏古埃及文物和遗迹的同时,也给欧洲的埃及学家们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埃文研究样本。最初的突破性进展来自法国知名语言学家让·雅克·巴塞勒米,此人曾于1754和1758年分别破译了帕米拉字母和人们更为熟悉的腓尼基字母,但他的精力显然不止于此。1762年,通过比较此前收集的埃及铭文巴塞勒米提出:古埃及铭文中被椭圆形圆圈(也被称为卡吐什圈)包围起来的符号应该是国王或是神的名字。
图坦卡蒙的随葬木盒,其盒盖被做成了王名圈的样子。内部为国王的名字twt-anx-Imn,HqA jwnw-Sma阿蒙活的灵魂、jwnwSna的统治者图坦卡蒙的随葬木盒,其盒盖被做成了王名圈的样子。内部为国王的名字twt-anx-Imn,HqA jwnw-Sma阿蒙活的灵魂、jwnwSna的统治者。
巴塞勒米的观点在1785年获得了法国著名东方学家、汉学家德金的肯定,后者还正确地认识到一组象形文字符号的末尾通常存在着限定符号。象形文字符号的这种功能与汉字中的偏旁相似,但位置通常在整个字符组合的末尾,起到限定整体词义的作用。
德金德金
比如说在一组表示人名的符号后面通常写有代表男性或女性的定符,以表示名字主人的性别。汉字与埃及象形文字在构词逻辑上的相似性,即为德金的破译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却也导致他走上了强行推测中埃之间历史联系的歧途。德金因此成为了最早的一批主张所谓“埃夏论”的学者之一,他坚持认为汉字是古埃及文字的一个分支,而中国原本是埃及的殖民地,这使得他的作品多少显得不伦不类。
在罗塞塔碑发现之前,于象形文字破译中成就最丰的可能是丹麦学者乔治·佐加。他不仅单独提出卡吐什圈内包含的可能是王室成员的名字,更重要的是开辟了一条象形文字破译的新思路。在对象形文字符号进行分类之后,佐加提出:如果每一个符号仅代表一个单词的话,那么对于语言表达来说,埃及符号的数量就太少了。为了构成更多的词汇,这些符号中必然有一些同时包含着多种含义,或者能够通过相互组合构成更多的单词。甚至于这些符号中可能有一部分符号是表音符号。这条新的思路在某种程度上完全颠覆了由赫拉波罗提出并被数代欧洲学者跟随的象征主义道路,并最终导致了象形文字的破译。
四.天才争锋的时代——罗塞塔碑现世
尽管佐加为象形文字的最终破译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方向,但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他却以欧洲当时掌握的象形文字资料太少为由,并未尝试正式破译这些文字。而这样的局面在短短几年之后就被打破了。随着拿破仑对埃及的远征活动,1799年7月15日,当一些法国士兵在埃及的港口城市罗塞塔郊外构建一项防御工事时,他们意外发掘到一块高约112厘米的黑色石碑。
根据后来的研究,这块石碑制作于公元前196年,主要记录了为纪念年幼的法老托勒密五世统治一周年而颁布的一项祭司法令和小法老此前的种种善行。但相较于它们的记录方式来说,内容本身反而不那么重要了。这块石碑从上到下分别以埃及象形文字圣书体、僧侣体(一种与宛如图画般的圣书体诞生时间几乎相同的草写字体)和希腊文写就,且三段文本记录了相同的内容。这使得罗塞塔碑成为了开启象形文字之锁的一把钥匙。
短短三年之后,在英国与奥斯曼帝国军队的共同包围之下,法国被迫放弃了在埃及的占领权。罗塞塔碑也随之落入英国人手中,但法方仍保留着石碑的拓本。在罗塞塔被运达英国之后,更多的拓本经由伦敦古董学会之手进入欧洲。
德萨西是最早得到这些拓本的学者之一。他是当时法国著名语言学家,也是商博良的老师。只是两人由于政治立场的不同最终疏远,直到1822年商博良在象形文字破译中取得突出进展,德萨西才最终放下政治成见,恢复了与商博良的友谊。德萨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象形文字世俗体的解读上,可是世俗体极具迷惑性的外表却使得他将其误判为一种字母文字。他专注于将所谓的世俗体“字母”与希腊字母联系起来,这使他的工作始终难有进展。
德萨西最终将手中的副本转送给了曾经的学生——瑞典外交官阿克布拉德。后者是一个业余的语言学家,且精通科普特语,这使他的工作如有神助。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阿克布拉德就辨认出了世俗体中所有的专有名词(这是一项很了不起的成果,因为埃文并无在词间插入空格的习惯,这项工作类似于让一个基本不懂汉语的人区分无空格且不加音值的汉语拼音)。他甚至确定了世俗体中表示“希腊”、“神庙”和后缀代词 “他”的单词以及29个世俗体字符的音值(尽管他的识别只有一半是正确的)。但与他的老师一样,阿克布拉德同样认为世俗体是一门字母文字,这使他错失了破译这种文字的机会。在阿克布拉德之后,象形文字的破译工作再次陷入长达十几年的停滞,直到一位绝世天才——托马斯·杨的出现。
其人是英国杰出的博物学家、物理学家、医生,并被誉为“世界上最后一个什么都知道的人”,以其著名的“杨氏双缝实验”为世人所知。这项实验证明了光以波动的形式存在,对牛顿的光粒子说提出了挑战,并奠定了20世纪初光的波粒二象性理论的基础。在医学方面,杨氏也是世界上第1个研究散光的医生,且对血管动力学颇有贡献。在尝试破译罗塞塔碑的过程中,杨氏注意到了圣书体与世俗体间的相似之处,指出世俗体应当来自于圣书体。因而这种字体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表音文字,而应与其来源的圣书体一样具有一部分表意文字。他在这里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但却在以世俗体反推圣书体的过程中犯了经验主义错误。
双缝干涉实验,这个简单的实验挑战了牛顿的粒子说,证明了光的波动性双缝干涉实验,这个简单的实验挑战了牛顿的粒子说,证明了光的波动性
从今天的研究来看,古埃及象形文字是一个复杂的文字系统,与我国的汉字具有相似的构词逻辑。理论上埃文中所有的字符都可承担表意、表音及限定的功能。以表示房子的单词为例,其文本身是由包围住宅的篱笆小院抽象出来的象形字。当它充当表意字符时通常在下面附加一个小小的竖杠(表示这个字符指代了一个实际存在的东西),意为房子,读作pr。而当这个符号充当定符,它与我国的汉字偏旁相类,本身并不发音,但却决定了它所在的字符组合也就是单词本身的含义与建筑物有关,比如坟墓。
它同时也可充当表音符号,代表构成的单词拥有两个辅音音节p和r(埃及文字并不记录元音,现代为了拼读的方便,通常在辅音与辅音之间插入/e/音)。在如pr这样的多音节字符充当音符或意符时,由于埃及的单个字符可能对应多个音值,书吏在书写这些字符时通常会在字符的前或后面加入一些同音的单音节符,作为一种拼读提醒。在语法上我们称这些单音节符为补音。还是以pr为例,当它构成动词“前进”时,通常在其后加入一个音值为r的口型符号,对其发音加以暗示。这个单词的语义由最后前进的脚限定,而与房子本身无关。
象形文字这种构词方式,导致这种文字中的表音符号足有100多个,与西方传统中对表音符号的认知极不符合。这导致托马斯·杨最终得出了一个错误结论,即除希腊、拉丁外来词外,圣书体象形文字应不表音。即便如此,扬氏仍然为埃文的破译做出了突出贡献,通过对罗塞塔碑上卡吐什圈(由于其内通常刻有法老的名字,以下称之为王名圈)内代表托勒密五世名字的象形字符与希腊文的比较,他首先识别出了一组并不准确的象形文字音符。
1819年,杨氏将自己此前的成果匿名发表在了《大英百科全书》增订版中,对包括代表太阳的字符与代表女性的蛋型定符(这两个字符含义的确定为商博良的破译工作提供极大助力,但无论扬氏如何写信请求,商博良都不承认自己在这方面曾借鉴扬氏)在内的200个圣书体字符和218个世俗体字符进行了猜测性的翻译。由于精力分散加之方向性错误,扬氏在圣书体破译方面进展艰难,他后来专注于世俗体的破译工作,并最终破译了这种字体。但破译圣书体的荣誉却被世人献给了他年轻的对手——让.弗朗西斯·商博良。
较之托马斯·杨,商博良的一生几乎都在贫困中度过,但他的卓越天资却远非身前的困顿所能遮掩。12岁时他就已经修习了希腊语、拉丁语、阿拉伯语语、叙利亚语和迦勒底语等古代语言。16岁时他已能用科普特语书写日记,这门语言对他最终破译象形文字起到了决定性作用。1822年,当商博良迎来自己学术生命转折点的时候,他也仅仅32岁。
除罗塞塔外,还有另外一对文物直接促成商博良对埃文的破译。1815年英国文物收藏家班克斯在菲莱岛发现了两座方尖碑,并抄写了其上字符。菲莱的方尖碑上同时刻有希腊及圣书体铭文,它们虽然并不是罗塞塔碑那样的多语对照文本,但却给商博良提供了两个刻在王名圈中且有希腊文对应的名字——托勒密和克利奥帕特拉,他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象形文字音符。1822年9月,他又查看了尼古拉·约克绘制的拉美西斯二世的阿布辛拜勒神庙铭文,并发现了拉美西斯二世的王名圈。
无论他是独立得出还是借鉴了托马斯·扬的成果,总之商博良辨认出了拉美西斯名字中的太阳,这个词在科普特语中读作Ry(Re),而名字后面的ss音值则是他在托勒密的王名圈中得到的。根据希腊时期的埃及历史学家曼涅托的记载,商博良推测这个名为Re*ss的法老应该是历史文本中的拉美西斯,由于并不知道埃及字符可包含多个辅音音节,他将中间的狐狸符号ms认成了m。但这一点并不影响他的判断,因为这个符号与其后面的衣勾型补音合在一起仍读ms。在罗塞塔碑中这个词在王名圈外也有出现,且位置恰好与希腊语中代表出生的单词对应。而出生这个动词在科普特语中恰好读作mice(去掉希腊字母提现的元音后则剩下ms)。
拉美西斯的王名之一,mry-Imn,ra-ms-sw,阿蒙神所爱之人,拉神生下了他拉美西斯的王名之一,mry-Imn,ra-ms-sw,阿蒙神所爱之人,拉神生下了他
用类似的方式,商博良判断名字中具有ms符号组合和代表古埃及智慧之神图特的圣鹮的法老应当是曼涅托曾提及的埃及法老图特摩斯。表音符号出现在了两位埃及本土的统治者的王名中,足以证明埃及象形文字自古以来就是能够表音的。
图特摩斯的王名之一——DHwtj-msj(w)图特摩斯的王名之一——DHwtj-msj(w)
在他生命最后的十余年间,商博良不断将自己的破译方法应用在埃及铭文解读之中。他统计了大约860多个象形文字符号并确定了数10个王室成员的名字及头衔。他还曾与东方学家安托万·让·圣马丁共同破译一个刻有象形文字和波斯楔形文字的古代花瓶,并共同得出了波斯君主薛西斯一世的名字。
从接触到破译象形文字商博良仅花不到20年的时间,随后他又用10年的时间验证并巩固了自己的成果,回答了困扰世界千年之久古埃及谜题。可以说,他用半辈子的时间实现了别人几辈子都达不到的伟大功绩,但他的身体却不愿再给予自己更多的时间了。还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商博良就算不上健康,为破译象形文字而付出的长期的高强度工作更是几乎透支了他的全部。直到生命的最后,他都抱怨着时间的不足。据传在商博良过世前一个月左右,他曾于病榻中手指自己的头高呼:太快了!这里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呢!但最终,死亡仍就带走了他。1832年3月4日凌晨4点左右,在一场未知疾病的摧残之下商博良最终离开了人世。
商博良去世之后普鲁士的埃及学者累普齐乌斯几乎是接手了他的研究。1837年他出版了一本名为《就象形文字写给罗塞利尼教授的信》,阐述了象形文字中的双音节、三音节符号以及单音节符的补音功能,并将埃及单音节符号的数量由商博良认定的200多个缩减至30个(当代研究又缩减至24个)。累普齐乌斯的研究既验证了商博良方法的正确性,又修正了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在他的努力之下,对于古埃及铭文的研究,最终从象形文字破译转到了翻译古埃及文本的方向上,到了19世纪中叶,完全翻译古埃及象形文字已经成为了现实。
经由几十代学者,长达千年的持续努力之下,象形文字在当代已不再是一种神秘莫测的魔法符号而是一种与英语汉字一样的语言记录工具。它是独属于古埃及文明的文化密码,并在千年之后的时代里,持续传递着古代埃及人的声音。
谢选骏指出:“埃夏论”也就是“埃及夏朝说”也许是无稽之谈,但是“西学东渐”已经并非一次了——最近的一次是“欧洲中国”,开始形成“第三期中国文明”;上一次则是“印度中国”,形成了“第二期中国文明”;如此说,“第一期中国文明”由苏美尔甚至埃及所促成,为何不可能呢?现在所欠缺的,是充足的证据。在此之前,不宜轻率地否定或肯定。
【17、夏朝真的就是古埃及吗】
《埃及圣书体的演变与破译过程——夏朝真的就是古埃及吗?》(网易 2020-06-09)报道:
文字是文明产生的标志,文字的产生标志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古埃及是世界主要文明发源地之一,对古埃及文字的研究,特别是对古埃及文字起源的研究能够促进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古埃及文明,探索人类的文明历程。
《发现夏朝》根据埃及古文字对比和记载对比的二重验证法,试图证明中国记载的上古和夏朝历史就是发生在古埃及文明之初到第十八王朝结束的古埃及历史,此即为“埃夏一体论”。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埃及圣书体的演变与破译过程。
古代埃及文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它与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中国的甲骨文一样,都产生于原始社会中最简单的图画,所以叫象形文字。
埃及文字的演变
许多学者认为,象形文字的出现与在埃及西部沙漠发现的岩石壁画有着某种联系,这些岩画是由大约公元前5000年的采集狩猎者和游牧人所作。对于以狩猎和放牧维生的民族而言,记住自己领土的特征——比如湖泊、牧区、跨越旱田的小道——是生存与生活的关键。壁画的作用通常十分复杂并且多种多样,而西部沙漠的岩画并非都用于信息传递。但不管怎么样,这些民族熟悉利用视觉图案来传达他们的思想和信仰。这种用途在埃及后来文化中生产的陶器上得到进一步印证,陶器上的部分图形与岩画上的相似。以图案装饰陶器在公元前3500~3000年期间非常流行,并塑造成古埃及的早期艺术风格。
阿拜多斯王表
1989年,正在阿拜多斯工作的一支德国考古队在U墓地里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墓,尽管它已经被盗墓者挖空了一半,但还是有一些随葬品仍然留在墓穴中;更重要的是,在这些东西上面,发现了迄今为止最早的圣书字(即象形文字)。对这个墓,考古队只给了个简单的编号U-j,意思是“U墓地第j号墓”。
U-j墓最大的房间内,找到了疑似权标的残片,那是最早的埃及国王们喜爱的用具,与之在一起的还有疑似象牙权杖的碎片。让人激动不已的还有来自U-j的那些小小的、用象牙和河马牙制成的板子,在它们上面刻着我们熟悉的动物和植物的形象,它们被视为圣书字的祖先。碳14测定结果显示,这些板子被摆入墓中的时间约在公元前3100年。
圣书体、僧侣体与科普特字母对比
后来埃及受到外族入侵,导致了古埃及文化出现了断层,古埃及文字的演变也被迫中断。而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便是来自于公元一世纪时期,科普特人占领古埃及之后,他们使用的科普特字母代替了古埃及文字。这是一种类似于希腊字母的一种文字,完全区别了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公元四世纪,信仰基督教的罗马帝国的皇帝,在下令关闭了所有的非基督教的神庙之后,古埃及文字在缺乏使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能阅读并书写古埃及文字的人们越来越少,直到连祭祀们都不再使用古埃及文字之后,这种字体就再也没有人能进行读和写了,渐渐地古埃及文字的演变就走到了尽头。
欧洲人虽然对埃及文化十分欣赏,但谁也不知道那些碑刻上美丽的象形文字的含义。文字学家对于古埃及的文字如何解读众说纷纭,在缺乏任何语言参照和词典的帮助下,想要独立解读其中的含义其艰巨程度堪比密码破译。然而罗塞塔石碑的发现,无疑是黑暗中的一道光,照亮了古埃及文字的破译之类。。
罗塞塔石碑
拿破仑征服了埃及,对埃及表现出了不同寻常的兴趣。不仅在出征前广泛募集学者和专家。随远征军一同出发的还有167名学者,其中包括了傅里叶、贝托莱等后世耳熟能详的科学家和学者。控制埃及之后拿破仑在首都开罗设立了埃及研究所。
1799年7月15日,这一天在古埃及学历史上至关重要。法军上尉皮耶-佛罕索瓦·札维耶·布夏贺(Pierre-Franccedilois Xavier Bouchard)在一个叫罗塞塔(Rosetta,今日称为el-Rashid)的城镇意外地挖到一个布满文字的大石头。可能是由于军中盛传拿破仑对埃及文明超乎寻常的喜好,这一块石头辗转被送往开罗的研究所。
这是一块布满奇怪文字的石碑,从上到下石碑上用当时的圣书体、世俗体和古希腊文书写。以这块石碑为线索,吸收了许多学者长期研究的成果,到1822年,法国的商博良博士终于对三种字体释读成功,从而标志着埃及学的诞生。
18和19世纪之交,英国跟法国为了埃及主权交战数年,当1801年法国战败投降,学者准备将罗塞塔石碑偷偷运回法国时,却在一艘开往法国的船上被英国外交官发现。所以,现在罗塞塔石碑不在埃及,也不在法国,而是自1802年起陈列在大英博物馆里,成为镇馆三宝之一,这是后话了。
三种字体
古埃及文字可以细分成三种字体,第一个是圣书体,它形成的时间是公元前3000年,也就是古埃及在美尼斯统一之前的时期。根据研究表示,圣书体这一种字体,是一种极度规范且用途都有明确限制的字体,它主要用于当时古埃及的神庙和墓穴中,是很正式和神圣的场合才会采用的字体。
僧侣体
第二种是僧侣体,这种字体基本同圣书体处于同一个时期。在那个时期,古埃及的文明因为统一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让古埃及的文化演变进一步加快。这是一种书写在莎草纸和一些简单方便的载体上的文字,因为是方便人们使用,所以它主要是应用在一般的场合。僧侣体字体的演变,推动了古埃及文化的演变进程,使得文化不再只是古埃及王室和贵族的专属,大量的埃及自由民在文字的辅助之下,创造出了许多流传至今的历史名作。
世俗体
第三种字体是成型于公元前650到公元前400年的世俗体字体,这一时期是古埃及陷入长期的内忧外患和外族统治的时期。但它的创造主要是源于外族在占领古埃及之后,为了更好更方便的统一古埃及,也为了使得古埃及彻底的和外族文化实现统一融合,所以,在外族占据古埃及之后,根据政治和社会的需要,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更加方便使用的文字字体世俗体。这三种书体虽然日趋简化,但其内部的基本结构并没有改变。
圣书体举例
最简单的,比如“谢谢你”、“ 我想念你”。
曾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担任埃及学讲座的Angela McDonald曾经写过一本书《Write Your Own Egyptian Hieroglyphs》(自己动手写古埃及圣书体),内容以较浅显易懂的手法叙写古埃及象形文字,比如:
光跟你说话就让我心累
你的脑袋就如同空荡的房间
根据圣书体对应的英文字母表,试着写出自己名字的圣书体,是不是很有趣?
《古埃及文字的演变》(zhangj 2020-03-27)报道:
古埃及的象形文字经过上万年前的图画、花纹发展,公元前4000年(6000年前)左右产生成体系的象形文字——圣书字。
它同苏美尔文、古印度文以及中国的甲骨文一样,都是独立地从原始社会最简单的图画和花纹产生出来的,但这种文字最初仅仅是一种图画文字,后来才发展成象形文字——由表意、表音和部首三种符号组成。
表意符号是用图画来表示一些事物的概念或定义。但是表意符号都不能表示字的发音,因此古埃及人又发明了表音符号。表音符号也是一些图形,它共有24个子音,在这一基础上,又构成了大批的双子音和三子音。如口为单子音,发“Y”的音,燕子为双子音,发“Wr”音,甲虫为三子音,发“hpr”音等,但这些发音都表示不止一种意思,为了有所区分,古代埃及人又发明了部首符号。
这种部首符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区分不同范畴的符号,类似于汉字中的部首偏旁。绝大多数的埃及文字都有部首符号。这种文字常被刻在庙墙、宗教纪念物和纸草上,主要使用者是僧侣和书吏。埃及象形文字对以后的字母文字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埃及历史的不同阶段,埃及的象形文字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出现过多次变化。中王国时期出现过祭司体,后期埃及时出现过民书体,在罗马统治期间又出现了科普特文字(用改造过希借字母书写的埃及文字)。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古代埃及文字没能发展成字母文字。
但是,古代埃及文字却对腓尼基字母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纪元前1500~1000年左右,地中海东岸崛起的腓尼基人与埃及人进行交易,这时饱学的腓尼基僧侣们把简单的象形文字改写成有秩序的字母,帮助其商贸往来。
由于古代埃及象形文字的繁难,随着古埃及的灭亡,这种文字逐渐变成死文字,完全被人们遗忘。正是由于罗塞达石碑的发现和商博良对埃及象形文字解读的成功,才使古埃及历史全部展现在我们面前。
字体
圣书字有3种字体:碑铭体、僧侣体和大众体。碑铭体起初是雅俗通用的,后来成为雕刻在金字塔和神庙石壁上,以及绘写在石器和陶器等器物上的庄严字体;同时也是3种字体的总称。其符号外形很像图画,但实际上大都早已失去象形功能。碑铭体是装饰性的正体,僧侣体是实用的草体,主要用于宗教写经。这两种字体的内部结构完全一致。大众体又称书信体或土俗体,它是僧侣体的简化形式。
由于古代埃及象形文字的繁难,随着古埃及的灭亡,这种文字逐渐变成死文字,完全被人们遗忘。正是由于罗塞达石碑的发现和商博良对埃及象形文字解读的成功,才使古埃及历史全部展现在我们面前。
咒语
刻在图坦卡蒙(Tutankhamen)墓上的咒语,声称要报复擅闯他陵墓的人。1922年11月26日下午,以英国考古学家霍华德·卡特(Howard Carter)为首的一个探险队打开了这个沉睡几千年的古墓。
1923年4月23日,也就是打开法老墓室6个月后,参与此次探险的科学家罗德·卡纳冯勋爵(Lord Carnarvon)神秘死去,这使许多人联想起那个诅咒,媒体和公众也纷纷开始关注,甚至连英国著名侦探小说家、《福尔摩斯探案》一书的作者柯南·道尔(Conan Doyle)也称他很相信这古老诅咒的存在。
网文《圣书字》报道:
圣书字是古代埃及成熟文字的又一称呼,是古埃及文明的重要象征。创始于公元前3000年埃及第一王朝,在公元425年后开始衰亡,仅存于古埃及的遗址中。与楔形文字一样,古埃及文字并没有延传。
圣书字由意符、音符和定符组成,是一种语词-音节文字。意符有许多明显的象形字,而音符大都是从早期的意符转化而成,只表辅音,附带不写出的元音。定符是规定意义类别的记号,本身不读音,跟其他符号结合成词,有区别同音词的作用。
圣书字有三种字体:碑铭体、僧侣体和大众体。碑铭体起初是雅俗通用的,后来成为雕刻在金字塔和神庙石壁上,以及绘写在石器和陶器等器物上的庄严字体;同时也是3种字体的总称。其符号外形很像图画,但实际上大都早已失去象形功能。碑铭体是装饰性的正体,僧侣体是实用的草体,主要用于宗教写经。这两种字体的内部结构完全一致。大众体又称书信体或土俗体,它是僧侣体的简化形式。
埃及圣书字由意符、音符和定符组成。在古埃及的古典时期,符号总数有700来个,后来不断增加,到公元前500年左右达到2000个以上。这些基本符号可以组成全部语词。埃及圣书字是一种语词-音节文字。碑铭体中的意符有许多是明显的象形字。例如,圆圈中加一点表示"太阳";持弓的人表示“军人”或“军队”;一张弓表示“长度单位”;鸟展两翅表示"飞";眼睛下面三条线表示“哭”;两条腿表示“走”。意符可以单独表示词义,但是所表词义不是都能象上面所说的例子那样望文生义。写成僧侣体以后,完全失去了象形作用。音符大都是从早期的意符转化而成。埃及圣书字的音符,只表辅音,附带不写出的元音。例如“神文”(mdwntr)这个词是由辅音符号构成,阅读时候由读者加上应有的元音。音符有单音符、双音符和三音符。这些音符是后世辅音字母的最初萌芽。定符是规定意义类别的记号,本身不读音,跟其他符号结合成词,有区别同音词的作用,类似形声字的部首。定符举例:长方形表示“天”,长方形下加一颗星表示“夜”,长方形下加几条曲线表示"下雨"。"日"、"月"、“山”、“水”等定符一看就知道它们表示的意义类别。表示君王名字的定符是一个椭圆形,加一条底座线(象中国的“神主”牌位)。椭圆形中间的君王名字是用纯表音的音符写成的,这样就提供了后世释读埃及圣书字的最初突破口。
埃及圣书字被人们遗忘了一千几百年。1799年在埃及罗塞塔地方发现一块纪念碑,有碑铭体、大众体和希腊文3种文字对照。以这块石碑为线索,经过长期的研究,到19世纪20年代,终于对3种字体基本上释读成功。古埃及语和古埃及文化完全不同于埃及的阿拉伯语和阿拉伯文化。
《文明密码:发现古埃及圣书字与汉字的本质联系》(2019-07-21 转载)报道:
一个关键的问题
文字堪称人类迄今的最伟大发明,也是历史记录的主要载体。同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古埃及的圣书字和我们的汉字会有什么联系吗?这个问题看起来有些突兀,但却并不是个新问题。
晚清时期跨出国门、较早接触到古埃及文明的许多知识分子就思考过这个问题。比如当时首位驻外使节郭嵩焘研究后认为:“埃及古碑文字,与中国三千年钟鼎文相仿佛;其石刻人物,与中国二千年刻像相仿佛……疑埃及二千年以前必与中国相通,文字制度尤可推见”。的确凭直觉这两种文字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
古埃及圣书字失传一千多年后,在拿破仑时代为英国的托马斯·杨和法国的商博良等人所破译。从他们的破译结果来看,圣书字是一种拥有辅音字母表,但不记录元音的拼音文字,不仅有单辅音,而且有体现西方语言特点的双辅音甚至是三辅音。显然这样一种文字和汉字的差别太大了,再考虑到这两个文明在地理上的遥远距离,在历史上又无交集,所以对于两者之间的可能联系,给出否定的判断是似乎情理之中的。
不过近年来由于一直没有可与史书相互验证的文字出土,夏朝的存在无法通过考古发掘加以证明,不少民间研究者再一次将目光投向了古埃及,他们从文化、科技、历史甚至是人种等多个领域推测夏朝以上的华夏上古文明可能就发生在非洲。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这两个文明核心的古文字间究竟有何联系这个关键问题又一次受到了关注。
圣书字和汉字似乎都是从象形文字演化而来,所以很自然绝大多数研究者都从字形结构的角度去寻找两种文字的关系。最明显的是日字,在两种文字中几乎看起来一模一样。2011年一位名叫“称乎而矣”的网友公布了他的发现:一些看起来很复杂古埃及法老的名字从字型上可以合并对应于某个汉字,比如著名的拉美西斯二世的名字其实就是穆王的穆字,这个字应该说相似度还是非常高的。其他研究者有不少类似的解读,但总的来说用字形相近这种方式能够作出令人信服解读的字太少了。
前面说到的日字和穆字恰巧在两种文字中的读音都是相近的,所以另一种思路就是从读音来寻找两者的关系。作家苏三就曾指出有18个圣书字字母的意音可能和汉字有密切的联系。一位叫赵自强的网友在研究古埃及著名“纳尔迈调色板”上的圣书字时就提出那个代表“池”chi的符号就是汉字里蚩尤的蚩chi。本文作者海色清澄也发现尼罗河在圣书字中的读音he和汉字中的河字的读音he完全一致。海色清澄还利用同音通假的方法,用汉字成功解读了之前尚未破译的“纳尔迈调色板”上的早期圣书字(详见作者“文明密码”系列的相关博客)。
利用汉字读音去解读圣书字这种方式对于早期单字符的圣书字虽然有效,但对后来多字符构成的复合字却也同样无能为力。以圣书字中“渴”这样一个稍微复杂一点的字为例,构成这个字的四个字符(“芦花+脚+羊+波纹”)无论是从字型还是读音出发去组合都难以和汉字的渴字挂上钩。
更重要的是目前研究究者据称能用汉字解读的圣书字基本上都是一些孤立的字,其中又很多是一些古帝王的名字,如周穆王的穆字或者尧舜禹的尧字,它们在汉字里本身就很冷僻。这些字不能相互佐证,也不能揭示圣书字本身的造字规律,即便从文字外找到其他的所谓多重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这两种文字有什么样的联系。
那么圣书字和汉字究竟有没有联系呢?海色清澄就从上面这个“渴”字开始,通过反复对比研究,终于发现了圣书字更为普遍的造字规律以及与汉字的本质联系。
破解“曷”字系列
其实除了形态写款相似外,圣书字还有一个与汉字相似的重要特征,即许多圣书字也有类似于汉字的偏旁,称为定符。我国学者在比较这两种文字的研究过程中更是总结出圣书字有类似于汉字的六书(象形、指事、形声、会意、转注、假借)的全部造字形式。比如这“渴”字的后半部分是三条“波纹”,是代表“水”的定符;前面的部分是由“芦花+脚+羊”组成,这个组合在圣书字中不是没有含义的,而是一个代表“小羊”的字。所以研究者便猜想可能在圣书字里“渴”字是一个形声字,前面的“小羊”是声旁,而后面的“水”是形旁。应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发现,但却未能深究出“小羊”加“水”为什么就是“渴”,所以总的结论也还是中国汉字具有独创性,与圣书字没有关系。
汉字里的渴字也有一个代表水的组件,就是所谓的三点水,剩余部分曷字。曷字目前在汉字中的解释是何,为什么的意思,它和圣书字“渴”中除去“水”以外的“芦花+脚+羊”会等同吗?
海色清澄认为其实这枝“芦花”因其喜阳且能顺风飞扬,代表的是上升的阳气,对应汉字为“阳”。而“脚”取象是立定的脚,代表停止的意思,汉字即“止”。“阳+止+羊”,代表的意思就是阳气已止的小公羊,即阉过的小公羊,写成汉字就是“羯”,引申为(阳气)枯竭。
再来看汉字的曷字,实际上是由日(即阳),匄组成。匄字的意思是气亡即是止,合起来的意思是阳止,这和上面圣书字“羯”的引申意是一致的。当然所谓阳止不是件正常的事,也许这是曷字如今是何的原因。汉字在曷字前加了立造了竭字来代表它的本意,而立字应该就取自圣书字“羯”中站立状的“脚”。
所以无论是在圣书字还是汉字里,都是用表示枯竭的字再加上代表水的字合起来表示渴字,两者的造字手法是一模一样的。
这样解读的结果是不是巧合呢?让我们再看下去。
圣书字表示喝水的“喝”字,是在“羯”上加一个与代表“动嘴”的人形定符,表明人失水“枯竭”了要喝水。而汉字则直接在曷字加上口字旁形成喝字。两者的造字方法又是一致的。
再来看一个在“羯”字后面加了“树枝”(相当于汉字木字旁)的圣书字定符,意思是树桩,即是被去除了阳气的树。汉字中曷加木字边旁是楬字,比较冷辟,一般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一查字典,读jie也是木桩的意思!
明白并验证了曷的真实含义,我对下面几个汉字的造字方法也有了新的认识,看来这些形声字的声旁并非仅仅是表音的功能。
碣=石+曷,阳气枯竭之石,故碣石即为墓碑。
蝎=虫+曷,使人阳气枯竭之虫,故蝎子即为毒虫。
葛=草+曷,使阳气枯竭之人还魂之草,故葛为解毒神草。
我们原来对汉字形声字的认识,一般认为除了偏旁外的声旁部分只是表音,现在看起来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可能最早的形声字的含义是由形旁和声旁共同行成的。比如碣代表了墓碑石,不仅仅是因为有个石字,而是也因为有个代表阳气己尽的曷字。昂字代表金星,不仅仅是因有个星字,而是也因为卬是崇拜的意思。海色清澄相信,通过对华夏文明古老的圣书字的解读,我们有希望发现一些汉字的造字原意,而反之亦然。
破解“卬”字系列
至此读者或许意犹未尽,或者将信将疑。让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圣书字中有一个字,是仰慕的意思。那这个字会不会就是汉字里的仰字呢?
我们先来看汉字的仰字,本字是卬,平时估计很少有人会用到。这个字的右半部分是个卩字,是指一种类似于跪的坐姿,左边部分争论比较大,一般认为是个匕字,但匕字加卩字为什么就是仰的意思呢,不怎么好解释。
再来看圣书字中这个疑似“仰”的字。左边依旧是代表阳的“芦花”,是古埃及人崇拜物之一,读音和仰一致。令人感兴趣的是右边的这个人形的字符,也是一个跪坐的样子,和卩字一致,再看他的双手的动作很有意思,有点象要去抚摸什么东西的样子,古埃及人的这种动作主要用于表达对神的崇拜和亲近之意,在遗留下来的壁画中很常见。这个姿势,就是“匕”或“比”,可以参考甲骨文匕(或比)字和这个手势抽象后的图形的对比。我国古代有一种取食器叫匕,据说就是长柄浅斗,形状像汤勺,看起来和这个手势很象。还有我们常说的比划,和这个手势也很象。所以汉字的卬字可能就是从这个圣书字“卬”来而,意思就是一个跪着的人抬头双手作匕状表达对阳的崇敬与亲近之意。当然汉字又加了单人旁强调与人有关成为仰,但本字卬仍通仰。
圣书字里还有一个类似的字,把“卬”字的里“芦花”换成了一个“五角星”,把行“比”礼的人从跪姿换成了站姿,这个字表达的是对金星(象征生命的子宫)的崇拜。那么这个字在汉字里是否也有对应字呢?有,就是昂字,汉字里的昂字有高的意思,除此之外,昂字是在卬字头上加了一个代表星星的日字,这会和星星有关吗?一查字典,还真是有所谓昂星,而且这昂星其实也就是金星。所以两边的昂字也完全对上了。
含卬字的汉字并不多,迎字算一个,那迎字怎么解呢,圣书字里的对应字“迎”是不是也是用同样方法造出来的?这比教难,我们先要解开相关的一个字,就是耄,读mao,意思是非常老的人。为什么古人会造耄这样一个汉字呢,特别那里面的毛字是什么意思,这在字典里没有答案。
圣书字里对应的老人这个字的主体是“芦花”加一个拄着拐杖的老人。而汉字中老字的原型就一个拄着拐杖的老人,那毛是什么昵?毛就是那支“芦毛”,芦花是白色的毛状物,即是白毛,象征着白头发,所以圣书字里的老人的原始意思就是拄着拐杖的头发如“芦花”的老人,这应该是汉字里耄的原始意思,或许也是我们习惯用花白来形容老人头发白的源头。
再回过来看圣书字的“迎”字,最前面的字符是一个罕见的由“芦花”和“人”组成的混合字符,代表的是白头发的老人,中间的“芦花”是介词“因”(比较复杂,暂不叙述),最后面的“双脚”代表走出来,合起来的意思就是因老人而出迎。古埃及人和汉人都是以老为尊,汉字将“白发人”转写为代表尊崇的卬字,将“双脚”转写为走字底,这就是汉字的迎字!
此外,汉语中卬还有一个冷僻的含义是本人的意思,圣书字中“芦花”也一样。为什么它们都会有本人这个意思呢?留一个小谜语,读者或许能够猜出。
总结
本文对“曷”字和“卬”字系列圣书字的破译和与汉字的对比解读,突破了以往限于孤立字的研究,首次揭示了圣书字一个基本的造字规则以及这两种文字间更为普遍性的转写规律。这些字不仅仅在同一文字体系内在纵向有相同的造字规律,而且在不同文字体系横向之间也有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充分说明这两种文字从源头上讲应该是同一种。圣书字(或许应该叫作仓颉字或夏篆)和以甲骨文为代表的早期汉字是同一个文明(华夏文明)文字演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两种书体,其关系尤如后世的篆书之于隶书。
圣书字的字是有其造字规律的,商杨他们认为的字母,实际上是原始的单字符。圣书字不是由一个个毫无联系的字母组合在一起才形成某种意思,而是由这些本身就有声有意的单字符构成的会意字。比如“芦花”代表阳,“脚”代表止,再加上“羊”合起来就是骟过的羊,引申意就是枯竭。从读音来看,这些原始的单字符应该不是象商博良他们认为的那样是不带元音的辅音字符,而且自带元音的基本字符,比如“芦花”本身的发音就是yang,并且保留到了“仰”等复合字的读音中。应该说商杨都是了不起的天才,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圣书字的本质是由多个单字符组成的会意复合字,而其中又以“渴”这样的会意形声字为主。
关于圣书字和汉字的具体关系,虽然不排除有一种更早的公同母文字的可能性,但更大的可能性是汉字是圣书字的一种转写和重合,因为至少从卬字和曷字系列来看(海色清澄还发现了其他类似的若干组圣书字与汉字的对应组合,本文暂不一一列出),圣书字更能体现出字的原始意义。但这种转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基于文字的外型或读音,而是对其中每个字符含义的转写,同时保持着整体字义和语音的高度一致性。比如对于圣书字“羯”,代表阳的“芦花”被转写为日,而对于“耄”的圣书字,“芦花”则被转写为(白)毛等等。转写后再将多个单字符复合整形为“方块字“,这使得汉字比圣书字更紧凑和易于断字。这种以字意为主的转写方式是基于简单的字型或读音相似的方式来作汉字解读通常会失败的根本原因。
在本文最后,海色清澄分享对两个非常重要的圣书字的汉字的破译(限于篇幅,这两个字的解读过程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一个就是古埃及后期的国名,这个字(称为KMT)曾被一些研究者误认为是夏字,因为从字型上仿佛有些联系,但实际上这是“秦”字。那么真正的夏字在古埃及圣书字中是哪一个呢?真正的夏字是在圣书字中从古埃及第五王朝开始代表太阳之子的“鸭”字。
谢选骏指出:中国民族号称华夏、诸夏,可是偏偏在考古学上找不到夏朝的影子!这怎么不让客观论的历史学家们感到糟心呢?他们虽然不懂“历史的观念基于思想的主权”,但在实际上却各自发挥了巨大的想象力,去构思古代的历史。埃夏论,就是其中一种。至于我呢,既不知道它对,也不知道它错,搁置判断,以观后效。
【18、《发现夏朝》是怎样把古埃及文字解读为汉字的?】
《<发现夏朝>是怎样把古埃及文字解读为汉字的?》(WeMp 2018-11-25)报道:
鹰蛇之夏
《发现夏朝》对夏朝的考证是基于文字证据解读的,其科学性、正确性如何呢?针对《发现夏朝》的文字解读方法,经常看到质疑者们有两个代表性的评论:
一种说,“就是文字对比,没有考古证据”,一种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没有好奇怪的”。
之前,我以为这纯属恶意攻击。现在意识到,确实有人真的是这么认为的。所以,人与人最大的不同,就是认知的不同和差距。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要么质疑者根本没有看过《发现夏朝》,人云亦云;要么质疑者是不是竟然无法理解同时代考古文字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考古证据?《发现夏朝》依据的对比文字,一方面有中国的甲骨文、金文和篆文,这些当然是有考古依据的;另一方面,依据的是古埃及文字,这些文字当然也是有考古证据的。笔者在考证过程中,尽量找到古埃及文字原始图形,但有部分文字是经过埃及学者们“二手”给出的,这些“二手”文字当然也有考古原始图形的(因为笔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考古材料,有些原始文物未上网,就难以找到),只不过经过埃及学家之手后,被进一步“标准化”而失去了原有文字图形与甲骨文直接对比时的“韵味”。在所有考古证据中,文字证据是最为重要的考古证据。不能说文字证据不是考古证据。许宏之所以不敢断认二里头是夏还是商的性质,就是因为二里头还未发现文字证据。而《发现夏朝》通篇都是用同时代的古埃及考古文字作直接证据来证明。有些质疑者很奇怪,他们可以把各种没有证据的想象乱猜当成证据,而当真正坚实的考古证据和科学论证方法放在他们面前时,他们却又“看不到”证据了。
至于说“象形文字都那样”,听起来好像很有蛊惑性,实际上是极其无知和无理的思维。本文重点就是要问答这个问题。这就需要从古人是如何造字开始说起。人类最早的文字出现于5500年前左右的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最早的文字就是象形文字,随后不久,古埃及人把“象形文字”进行系统化。但是问题来了,简单描述具体物体,比如鸟、鱼、口、手等,确实象形文字大概都长差不多,都那样,但是对于一些抽象概念,又该如何用象形文字表达呢?比如父、年?之前,笔者写过“基于古埃及象形符号的汉文字形成研究”(参考:基于古埃及象形符号的汉文字形成研究),本文则继续深化解说之。
“六书”是古人解说汉字的结构和使用方法而归纳出来的六种条例或造字方法。“六书”的这个概念始见于《周礼·地官·保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五曰六书。”一般都认为,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属于造字之法,即汉字结构的条例;转注、假借则属于用字之法。现在六书普遍采取的是许慎的名称、班固的次序。
东汉郑玄注引郑众说:“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①、假借、谐声②也”(注:①处事,即“指事”;②谐声,即“形声”)。
班固《汉书·艺文志》把六书之名定为: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
许慎《说文解字·序》把六书之名定为:指事、象形、形声、会意、转注、假借。
古人并不是先有六书条例之后才造汉字。汉字在商朝时,已经发展得相当有系统,那时还未有关于六书的记载。六书是大约周代到汉代的人把汉字分析而归纳出来的系统。然而,当有了“六书”这系统以后,人们再造新字时,都以这系统为依据。许慎《说文解字序》:“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去掉转注、假借两种用字说法,剩下四种又分为两类:独体造字法:象形、指事;合体造字法:形声、会意。
在独体造字法中,所谓指事,与象形的主要分别,是指事字含有绘画等较抽象中的东西,如上、下字的表达。实际上一些指事字还是属于合体造字法。在合体造字法中,形声字由两部分组成:形旁(又称“意符”)和声旁(又称“音符”)。形旁是指示字的意思或类属,声旁则表示字的相同或相近发音。例如“樱”字,形旁是“木”,表示它是一种树木,声旁是“婴”,表示它的发音与“婴”字一样。会意字由两个或多个独体字组成,合并起来,表达此字的意思。例如““鸣”指鸟的叫声,于是用“口”和“鸟”组成而成。
《说文解字序》中记载:「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寖[ jìn ]多也。着于竹帛谓之书。」
由此可见,我们现在常说的“文字”二字,实际上文和字的含义是不同的!所谓“文”,就是最初的“依类象形”,就是一个个独立的象形符号;所谓“字”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组合起来派生而成的。“文”和“字”就是最初造字的两种方法,也可以用“象形”和“形声”两种基本方法表达。在甲骨文系统中,我们已经很难分辨出“文”和“字”!因为迄今在本土未发现甲骨文字的象形原型字!英国独立学者亚伦·加德纳(Alan Henderson Gardiner,1879-1963),对古埃及学主要贡献是埃及语法和加德纳符号集,他收集了大约七八百个独立的古埃及象形符号,这些象形符号就是对应“文”。当根据加德纳符号的含义与对应的汉字进行对比时,发现在形、音、意三方面基本上都存在系统性的对应关系,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汉字系统中的“文”的个数,大约在七八百个左右……
当我们观察上表中这些独立的象形符号"文”时,可以看到日、月、禾、瓜、心等这些描绘具体物体时,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上面父、母、子、年、宋、泰等这些字,是抽象概念,古埃及人又是如何表达的呢?以父字为例,古埃及人竟然是用头上长两个角的腹蛇这种动物来指代父亲!
这是何道理?古埃及人非常擅长观察大自然,往往喜欢借用自然界的各种现象来比喻一些抽象概念。古埃及人为何借用腹蛇代表父亲,笔者暂时未明。但是比较汉字的“父”字的形、音、意,竟然跟古埃及的腹蛇象形符号的代表的形、音、意几乎是完全一样的!甚至汉语中“腹蛇”,英语中的"Viper(腹蛇)”,都仍然保留了父字的音根f。这或可以理解为“比喻借用”法,用象形符号来表达抽象概念!
再比如,“年”是表示时间的一种抽象概念,又该如何表达呢?很多人喜欢看着甲骨文字形去猜,但是“年”这个甲骨文字形,很多人连想象去猜都不好猜了!那么古埃及人又是如何表达“年”这个时间概念的呢?如下图左边,是第一王朝时期的一块乌木板,是出土于阿拜多斯第一王朝墓地的考古文物证据!
这种文物叫做“年鉴板”,其右边有一个象弯钩、中间有个疙瘩的符号,这个符号实际上是剥掉了树叶的棕榈茎符号,其音标包含有n音,这个符号的形、音、意三个方面与甲骨文、金文中的“年”字符号也是出奇的相似!这是巧合吗?这能够用象形文字都长那样来解释吗?不错,我们可以理解为古埃及的“年”与甲骨文的“年”都是依赖于具体某种物体的比喻借用,但为何古埃及人和商人都选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物体呢?这是巧合吗?棕榈树是尼罗河流域最主要的树(另外一种是椰枣树),树有年轮,这或许是古埃及人选用剥掉树叶的棕榈茎(代表树的年轮吗)作为“年”这个抽象概念象形原型的原因吧?但是中国中原地区哪来的棕榈树呢?商人为何也用类似棕榈茎的符号呢?这种事情就需要动用大脑逻辑去思考了!而不是拍脑袋YY! 所以,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是很无知和无理的!
再说“字”,古埃及有很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象形符号的固定组合,来表示许多抽象的概念以及国王等的名字!比如古埃及人用太阳和鹅两个符号组合,表示法老是“太阳神之子”,而这个组合与汉字“朕”甲骨文字形又是非常相似,而中国皇帝也叫“天子”,又自称“朕”!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为什么甲骨文的“朕”与古埃及法老的“太阳神之子”头衔那么相似?
古埃及第一王朝时期,国王名字前面还出现了“两女神”头衔名字标识,这个标识是由眼镜蛇、秃鹫鹰、站在两个篮子符号上的固定四个符号组合来表达的。这个固定组合与金文中“姒”字又是非常相似,而姒就是夏朝的王姓! 始祖大禹!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为什么中国记载的夏朝王姓姒字与古埃及第一王朝开始的“两女神”头衔名字标识也长得那么象?这也是巧合?也是象形文字都长那样?
再说人名,下图还是第一王朝时期的乌木板文物,图的右上方是第一王朝Den法老的名字(名字放在鹰下方的方框中),在DEN法老的左边是他农业大臣的名字,叫Hemaka。
Hemaka的名字组成符号很复杂!有举双手、镰刀、绞丝(亚麻束)、蜜蜂和带有链子的印章五个符号组成!而这五个符号组合与甲骨文的一种“弃”字又是非常的相似;另外还有一种甲骨文“弃”,被人解释为把篮子中孩子扔掉(好残忍),与Hemaka名字中举双手、镰刀、印章三个符号组合又是非常相似!
这么复杂的符号组合,与“弃”的字形如此相似,这又是巧合?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人名字如何用象形符号来表达?人名字为何也长那样?还有,周人先祖“弃”的夏朝农官身份也与Hemaka的身份相似,这也是巧合?
前不久,Xi老大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首都莫尔兹比港演讲,新闻报道说,Xi从历史到现实,从世界到中国,传递了一系列重要信息,可以概括为“辛”“新”“心”“信”四个字。其中辛、心、信在笔者早前文章中都有解释,为什么辛、心、信这几个字发音相似呢?
因为它们对应的古埃及原型“字”中都包含有心脏这个符号!这个符号既表音、又表意。这些“字”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象形符号组合而形成的,其造字法类似于形声法!在古埃及象形原型中,这些符号都是独立分开的,但是现在的汉字已经把原有符号连成了一体,这是因为迁徙导致象形文字发展的结果。除了仓颉造字(对应古埃及托特和赛斯哈特造字)一开始归纳的一些简单象形符号文,后来由文组合派生出的字都是有起源时间和一段历史故事的!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辛、信这些字是怎么起源的?为何与对应的古埃及字也是那么相似?并且还能解释中国的历史记载?
2008年湖北大学有篇硕士论文:从《观堂集林》看王国维古文字研究,作者邓新蓉,她总结了王国维破译甲骨文时用的一些方法——
字形类比法
依例推勘法
形音义互求法
偏旁分析法
文化史考证法(以史证字,以字证史)
同声通假法
在笔者考证夏朝过程中,这些方法或全部用到。除了这些方法,笔者还有更多的古埃及圣书体与古汉字对应的考证方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时代和资料的局限,王国维文字考证也会有错误,也在所难免)。比如最典型的文化史考证法,实际就是以史证字、以字证史的互证法。比如古埃及前王朝几位国王名字,竟然与尧舜禹的甲骨文字形惊人地相似!这只是用字形瞎比划出来的吗?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为什么会这样?这能用“象形文字都长那样”来解释吗?实际上,笔者先是用记载的历史做对应,然后用文字的名字去验证!再用国王顺序来证实历史!这就是以史证字、以字证史!
再比如,笔者在博客上公布了古埃及第一王朝王表的破译结果之后,看到有人曾经在某个群里发过说是“逸空”破译的第一王朝王表名单,他的结果自然与我的结果完全不同。逸空是学美术出身,他所谓的破译,就是典型的根据“美术字形”去猜的,没有实际的文史求证逻辑。第一王朝国王名单,前两位名单可以根据中国记载的夏朝王表先做禹和启对应,并可以得到字形的验证,但是启之后呢?笔者当时在这里遇到了很长时间的困惑,因为中国记载启之后是太康。但是当笔者用“太康”名字去验证第一王朝对应启之后的哲尔国王名字时,无论如何都对应不上。但是中国典籍记载启还有个儿子叫武观或五观,当用“五”字去验证哲尔的名字时,立即就对应上了,因为哲尔的名字就是古埃及的大写“五”!于是乎笔者立即意识到中国记载的夏朝王表在启之后发生了问题,随后笔者的研究揭开了中国记载的夏朝丢失1300多年的历史,以及丢失的原因。在注意到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最后一段话中记录的姒姓十二氏之后,笔者根据这个文史记载,很快就完整破译了第一王朝王表的汉字名单。
《史记·夏本纪》:“太史公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鄩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
《国语·周语》:“有夏虽衰,杞、缯犹在。”
笔者根据上面记载,提取了杞、缯、彤、辛、褒、男、冥、费、斟、扈这些字去逐个与第一王朝国王名字比对,终于找出了杞、缯、彤、辛、褒、男对应的第一王朝法老名字,并且理清了顺序,同时还找出了冥、费、斟、扈等姓氏起源的考古文物原型。这又是典型的以史证字、以字证史方法的应用。请那些说“象形文字都长那样的”的质疑者来解释下,为什么古埃及第一王朝九位法老名字与司马迁记载的姒姓十二氏中的许多字那么相似?这是因为象形文字都长那样?
文化史考证法,除了可以以史证字,以字证史,来还原夏朝王表之外,还可以以地理证字,以字证地理,从而还原典籍记载的夏朝都城和地理。比如尼罗河的象形名字就是“河”字,这是通过与黄河存在对应,再用字形验证来求证的,这是古埃及人迁徙到黄河流域之后的地名迁徙结果。又比如齐字象形原型实际上是古埃及的纸莎草束符号,因为纸莎草束是尼罗河三角洲的象征代表符号,把黄河三角洲对应到尼罗河三角洲,就可以求证出齐字。
用此方法,夏的都城阳翟、亳、濮都已求证出,不再赘述。一个朝代的王表和都城都已经用确凿的考古文字和二重证据法逻辑得到证明,那么这个朝代是不是已经得到证明?王国维就是这么证明商朝的,从而使得商朝成为信史。而《发现夏朝》给出的证据更要多很多很多倍(300~400个汉字破译),逻辑更科学系统完整。实际上,《发现夏朝》不仅仅只是证实了夏朝,更是重新完整构建了2000多年的夏朝信史!
由于手抄写文字,极容易变形被误认,所以在古王国时期,古埃及人把象形文字符号标准化,并刻写在神庙上,这样了就有了一个参考标准,神圣的文字就不容易因为传抄而改变。但是一旦古埃及人迁徙之后,失去了象形符号参考标准,在传抄过程中就非常容易被误写误认,这样文字发展开始了。汉字被认为是“独立创造,独立发展”起来的文字。但是考古在中国本土并未发现如何从图画演变成甲骨文、金文的考古证据。实际上汉字的象形图画原型就是古埃及圣书体文字。但从古埃及象形文字到今天的汉字,经历了5000年的演变发展过程,有些文字如尧、父、泰、康等在形、音、意三方面基本与古埃及原型差别不大;更多的是字形和含义保持一致的字,如君;有些文字专有含义仍然保持一致,但由于字形相近而发生某些流变或传抄错误字形误认,如朕等;有些文字字形与古埃及原型相近,但产生更多的衍生含义,如槐、芒等;还有今天不同的一些汉字对应同一个古埃及原型,如康、甲都对应圣甲虫;有些图画字、装饰字是对古埃及原有绘画的素描;还有一些字可能是古埃及人迁徙到中原后根据记忆埃及实物原型而新造的字,如王、龙、凤等。这些都是笔者在破译古埃及文字过程中曾用到过的方法。
笔者相信笔者文字破译方法是科学的。但确实也有一些爱好者喜欢用字形图画简单比对后就下各种结论的,但那不是笔者方法,也是笔者要坚决反对的。比如在哈拉巴文明王表都还没有建立情况下,有人就把哈拉巴印章上的牛头符号给解读成舜,实际上他就是看了笔者给出的舜甲骨文字形,然后把双手给移花接木想象成是牛角,这就纯粹属于想象乱猜性质了。现在已经有一些埃夏论爱好者,也在加入破解文字行列中,但希望大家能够掌握正确的解读文字的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单凭字形去想象猜测,没有其他逻辑验证,什么都证明不了,且容易给反对者提供攻击的靶子。
谢选骏指出:上文说,“《发现夏朝》不仅仅只是证实了夏朝,更是重新完整构建了2000多年的夏朝信史!”——这里说的“夏朝”已经不是夏朝而是“瞎炒”了。因为史载夏朝不过四百年,哪里来的两千多年呢?显然,那个“两千多年”指的是比夏朝早了两千多年的埃及。应用这样的“方法”论证“埃夏论”,显然已经荒唐走板了。因为在传说中的夏朝之前的两千多年,中国并无考古证据可以支持这样的假设。无论如何,把埃及的两千历史等于夏朝的四百年历史,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在我看来,埃夏论即使是可能的,也绝不是这样简单比划的。
【19、犍陀罗艺术的东传旁证了埃夏论的可能性】
网文《犍陀罗艺术》报道:
希腊式佛教艺术
南亚次大陆西北部地区(今南亚次大陆地区的巴基斯坦北部及中亚细亚的阿富汗东北边境一带)的希腊式佛教艺术。形成于公元1世纪,公元5世纪后衰微。犍陀罗地区原为公元前6世纪印度次大陆古代十六列国之一﹐孔雀王朝时传入佛教﹐1世纪时成为贵霜帝国中心地区﹐文化艺术很兴盛﹐犍陀罗艺术主要指贵霜时期的佛教艺术而言。因其地处於印度与中亚﹑西亚交通的枢纽﹐又受希腊——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希腊——巴克特里亚等长期统治﹐希腊文化影响较大﹐它的佛教艺术兼有印度和希腊风格﹐故又有“希腊式佛教艺术”之称。犍陀罗艺术形成后﹐对南亚次大陆本土及周边地区的佛教艺术发展均有重大影响。
简介
犍陀罗是古印度十六列国之一,本部在今巴基斯坦北部印度河与喀布尔河交汇处的白沙瓦谷地。印度河以东的塔克西拉曾作为犍陀罗的首府,可以说是犍陀罗艺术的摇篮。白沙瓦谷地北边的斯瓦特河谷、西边阿富汗喀布尔河流域的哈达、贝格拉姆等地,也往往被划归犍陀罗艺术流派的范围。
犍陀罗艺术是由来自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地区的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前356~前323)东征中亚、南亚次大陆西北部地区时所带来的古典希腊文化与东方(中亚和印度次大陆)文化融合的结果。以希腊、罗马式装饰手法表现中亚和印度次大陆地区的题材,后来越过帕米尔高原流传到我国新疆西南部地区,为我国的绘画、雕刻、建筑、工艺美术带来了希腊罗马风韵。
贡献
犍陀罗艺术的主要贡献在于佛像的创造。佛教在前6世纪末兴起后,数百年间无佛像之刻画,凡遇需刻佛本人形像之处,皆以脚印、宝座、菩提树、佛塔等象征。1世纪后,随大乘佛教的流行,信徒崇拜佛像渐成风气,遂有佛像的创作。最初佛像乃从印度民间的鬼神雕像转化而来,而在犍陀罗地区,佛像的制作又较多地吸收了希腊式雕像和浮雕的风格。现存最早的犍陀罗艺术的佛像约作于1世纪中叶,是一块表现释迦牟尼接受商人捐赠花园的浮雕,其中佛和商人、信徒的形像皆用当地流行的希腊风格表现,仅佛头部雕有光轮以显示其神圣。其後表现佛从诞生、布道说法到涅盘的浮雕渐多,并有圆雕佛像出现。现存最早的犍陀罗圆雕佛像出土於马尔坦,佛的脸型、衣衫皆有浓厚的希腊特色,但神态肃穆,颇具佛教精神。公元1世纪末至2世纪中叶是犍陀罗佛像制作的成熟期,这时已成功地融汇印度、希腊、波斯、罗马、中亚草原地区风格於一炉,形成独具一格的犍陀罗风格。其特色是佛像面容呈椭圆形,眉目端庄,鼻梁高而长,头发呈波浪形并有顶髻,身披希腊式大褂,衣褶多由左肩下垂,袒露右肩,佛及菩萨像有时且带胡须等。呾叉始罗城址和今巴基斯坦白沙瓦附近的贵霜王国首都富楼沙城址出土的佛像和浮雕,都是这种风格的典型代表。与此同时,犍陀罗的佛塔建筑也有较大发展,对印度原有的窣堵婆式圆塔(见桑奇大塔)作较大改动,基座层级加多加高,圆塔本身变为基座的一层,上部伞盖亦加高增大,从而成为高耸入云的佛塔。
历史背景
3世纪后,犍陀罗艺术逐渐向贵霜统治下的阿富汗东部发展,公元5世纪时,犍陀罗本部因贵霜帝国的瓦解而衰微,但阿富汗的佛教艺术却一直繁荣到公元7世纪,此即後期犍陀罗艺术或“印度-阿富汗流派”,亦称巴米扬艺术。主要代表有巴米扬佛教遗迹、哈达佛寺遗址、丰杜基斯坦佛寺遗址等。这个艺术流派除继承犍陀罗艺术固有风格外,还较多地吸收了印度本土的传统,佛像脸形趋圆,衣衫变薄,以灰泥表现衣褶,并将印度的石窟建筑和巨型造像结合起来创立石窟佛像综合体,形成常见的多层宝塔。
丝路上的犍陀罗
丝绸之路是东西方之间古老的贸易之路。几个世纪以来,丝绸之路沿线不同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与互鉴至关重要。丝绸之路是一条重要的陆路通道,将东亚、东南亚与东非、西亚和南欧贯通起来。在古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时期以及后来的贵霜王朝迦腻色伽国王时期,犍陀罗地区(即目前的巴基斯坦西北部和阿富汗东北部地区)兴建了大量的佛塔和寺院。从这些佛教建筑中出土了许多石刻造像、灰泥造像、铜像、青铜像以及铜币、银币和金币,目前大部分陈列在巴基斯坦和国外的博物馆里。这些出土文物显示,犍陀罗艺术受到了来自中国、波斯、罗马和希腊等不同文明的影响。在孔雀王朝阿育王时期以及贵霜王朝迦腻色伽国王时期,大乘佛教通过丝绸之路传播到中亚、中国、日本和韩国。
公元前3世纪,佛教在孔雀王朝阿育王的支持下传遍古印度,并扩展至亚洲其他地区。公元前3世纪末期,阿育王皈依佛教,并在该地区佛教传播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巴基斯坦拥有超过5000个佛教遗址,佛教艺术和建筑资源丰富。
犍陀罗是南亚的重要地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作为佛教中心,因此被称为“佛教圣地”。犍陀罗(Gandhara)这个词可以一分为二:“Gand”意为“香气”,“Hara”意为“土地”,犍陀罗即为“芬芳之乡”。广义的犍陀罗地区包括了巴基斯坦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印度河下游谷地、塔克西拉山谷(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北部)和整个克什米尔地区,实际的(即狭义上的)犍陀罗地区为一个三角形地带,东西长100公里,南北长70公里。然而,犍陀罗艺术突破了重重地理阻隔,向阿富汗东部、乌仗那、巴尔赫、斯瓦特山谷、布内尔、迪尔、巴焦尔特区和白沙瓦山谷等各地延伸,直至克什米尔。
丝绸之路沿线的犍陀罗佛塔和寺院
早在佛陀时代之前的古印度,在亡者遗骸之上建塔或墓的习俗已为人所知。曾到此朝圣的中国高僧法显和玄奘在文献中频频提到,舍卫城附近的一座小邑中存有佛舍利,其上矗立着与拘留孙佛、拘那含牟尼佛、迦叶佛等过去七佛有关的古佛塔。对此,英国考古学家约翰·马歇尔在论及佛塔崇拜时认为,无论上述中国高僧所见的古佛塔实际建造日期为何时,这些所谓的过去七佛舍利塔实际上表明了为亡者建造纪念塔是当地一项古老的习俗。佛陀涅槃后,人们在佛陀舍利(佛陀遗骨)之上建造佛塔,分布在八个主要部落,即供奉于拘尸那城、摩羯陀国、毗舍离国、迦毗罗卫国、遮罗颇国、罗摩伽国、毗留提国和婆罗国,此外香姓婆罗门和孔雀一族也建造了供奉佛陀舍利的佛塔。从上述和其他一些传统中可清晰地看出,在佛陀时代,建塔已经是古印度地区早已有之且为人熟习的风俗。同样清楚的是,佛塔直到阿育王时代才成为佛教徒明显的崇拜对象。早期佛教文献关于寺院内部构造以及僧侣生活细节的记载十分丰富,然而却没有关于阿育王之前佛塔崇拜的任何记载。如果早期的僧侣确实崇拜佛塔等纪念物(就像他们后来那样),而文献对此的记录竟然阙如,这实在令人难以想象。尽管自佛陀涅槃后,建造在佛陀舍利之上的八座佛塔一直是僧侣崇拜的对象,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佛塔在阿育王之前就被公认为佛教信仰的标志。正是阿育王打开了上述八座佛陀舍利塔中的七座,将佛陀舍利细分给了王国中所有的主要城市,并在每个舍利上都建造了宏伟的佛塔。阿育王可谓是推动佛塔崇拜的第一人。
考古人员在犍陀罗地区(特别是塔克西拉山谷)发掘出了许多属于公元前3世纪和公元5世纪的佛教圣地遗址,其中最早的一个是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建造的法王塔(Dharmarajikastupa,又译达磨拉吉卡窣堵波)。英国考古学家约翰·马歇尔关于该遗址的主佛塔建造在佛陀舍利之上的观点或许是正确的,阿育王很可能将佛陀舍利分配到此处并建塔,并且称其为dhato-garbhastupa(意即存放舍利的佛塔)。
考古人员在锡尔卡普市挖掘出了数个文化层叠加的建筑遗址。其中,在属于安息帝国时期(公元1世纪)最后阶段的层位中发掘出一座圆形小佛塔,设计精致,用浓厚的石膏绘饰出当时较为常见的茛苕叶纹,其功能似乎只是为了私人祷祝和礼佛。而另外一座佛寺位于凸起的基座上,前面有一个门廊,中间为一个长方形的中殿,后面是一个圆形后殿;整个佛寺被一条走廊通道所包围;由于这种形状,该佛寺被称为拱形庙。该层位除了上述佛教建筑之外,其庭院内还有双头鹰神殿遗迹,融合了西方古典、印度以及当地建筑的风格。
贵霜时期的佛塔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方形佛塔取代圆形佛塔开始流行;寺院中出现厨房,建筑多由半方石砌筑,寺院中有田地。佛教造像艺术此时突然出现了人格化形象,首次出现了雕刻的佛陀形象。佛陀形象在开始时表现为画面中的人物主角,即用高浮雕的形式在佛塔基座的壁柱之间展现佛陀的生平事迹。随后,独立式佛像将在下一阶段逐渐显现并充分发展。
稍后一个时期,佛塔建造出现另一个发展趋势。小佛塔取代了大佛塔成为主流,且主塔周围是还愿塔,此类布局结构主要见于莫赫拉莫拉杜(MohraMoradu)等建筑遗址。上述遗址中的小佛塔多为高浮雕装饰,在片岩或灰泥上雕成,描绘了许多佛像。在最后阶段(公元前4~5世纪),佛塔形状进一步改变,高塔取代了低塔成为更加普遍的样式。
在白匈奴入侵犍陀罗之后,佛教逐渐失去了它在贵霜王朝时代所拥有的王室赞助。由于佛教普及而一度式微的印度教,在此时获得了白匈奴的支持而再度复兴。佛教庙宇大量荒废,许多僧侣逃往山区(今巴基斯坦西北偏远地区)避难。在公元7世纪,玄奘来到犍陀罗,他认为此地曾经臣服于迦毕试国,但后来它已成为迦湿弥罗国(今克什米尔)的支流。虽然曾有许多寺院,但已成为废墟。在经历破坏之后,犍陀罗从未恢复。
在斯瓦特、布内尔、迪尔等地分布着许多佛教遗址,这些遗址保留了佛塔、寺院、精舍、居住点、洞穴、石刻和铭文。
据公元4世纪来到斯瓦特的法显记载,该地区约有600座寺院。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宋云在公元6世纪到达该地,在当地寺院里看到了近6000幅画像。玄奘于公元7世纪来到斯瓦特,在目睹了当地佛教衰败的景象后,他说:“夹苏婆伐窣堵河,旧有一千四百伽蓝,多已荒芜。昔僧徒一万八千,今渐减少。”即使在今天的斯瓦特,仍有超过400座佛塔和寺院遗址,占地面积约160平方公里。僧侣们在山上建造了许多佛塔和寺院,其目的一是不影响山下的农业生产,二是免于战乱侵扰。他们在朝圣者经常沐浴的水泉旁建造了寺院。
犍陀罗艺术与东西方文明的交融
犍陀罗艺术主要是一种佛教艺术。犍陀罗的佛教艺术并不局限于其狭义上的地理边界,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蔓延至许多区域,例如斯瓦特北部地区、印度河上游以及塔克西拉山谷等。实际上,考古人员在这些地区发现了许多佛教遗址,在发掘过程中,大量与佛教传说有关的雕塑重见天日。犍陀罗佛教艺术起源于该地区,并且从公元1世纪到8世纪长期繁荣兴盛。从发掘出的庙宇、寺院遗址中可以看出佛教艺术在此地进行了复杂的重组。因此,犍陀罗艺术也被称为“希腊佛教”或“罗马佛教”艺术,因为它包含了一些源于西方的元素。然而,斯瓦特和犍陀罗的雕塑所展现的西方艺术影响也促进了佛教概念的发展,因为佛教的许多理念通过此种艺术形式表现出来。这有力地印证了连续性理论,雕塑以可见的方式彰显了东西方思想和文明的融合。
大犍陀罗(即广义的犍陀罗地区,包括整个开普省、旁遮普北部和阿富汗东部)的佛教艺术受外来文化影响显著,有学者也因此认为犍陀罗艺术就是希腊或罗马艺术的产物。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犍陀罗艺术的概念源自本土,受到了印度、中亚、波斯、希腊和罗马等地的相互作用,其影响真实可见,正如犍陀罗雕塑所示。
波斯的阿契美尼亚人在公元前6世纪到前4世纪统治着犍陀罗地区,随后到来的是公元前190至前90年的巴克特里亚希腊人和印度-希腊人,这些外来文化深刻影响了当地的艺术和手工艺。此后,公元前90年至公元1世纪中叶抵达犍陀罗的斯基泰人和安息人为当地传统注入了新趋势。从公元1世纪到公元5世纪,贵霜人在犍陀罗艺术和建筑领域进行了更多创新。迦腻色伽统治时期被认为是犍陀罗艺术的黄金时代。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外来统治者不仅在犍陀罗地区建立了政治统治,而且也塑造了该地区的文化价值观。
法国学者阿尔弗雷德·福彻在撰写关于犍陀罗艺术开端的文章时,支持地中海影响犍陀罗艺术发展的学说。他认为希腊无疑是影响犍陀罗艺术的最早来源,并且显著改进了犍陀罗当地艺术。约翰·马歇尔发掘了锡尔卡普(这是塔克西拉地区的第二座城市),证实了福彻的观点。根据塔克西拉的发掘情况,马歇尔认为犍陀罗艺术源于热衷希腊艺术的安息人文化,并在近东的外国工匠的支持下获得了独特的风格。
一些西方学者将犍陀罗艺术与罗马文化联系起来。他们没有在犍陀罗艺术起源地发现该艺术形式的发展,而是将贵霜时期犍陀罗艺术展现的成熟形式与罗马人的影响联系起来。这一理论的支持者称,罗马帝国的商业和政治权力以积极的方式影响了印度次大陆人民的生活和文化,尤其是那些通过陆路直接与巴克特里亚、西北部相联系的地区,以及通过西海岸诸港口与印度内陆相联系的地区。这些与罗马有关的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愈发密切,并在迦腻色伽时期达到顶峰。
犍陀罗的考古环境表明它发展出了一种混合了西方和亚洲文化的组合模式。这种复杂文化背景培养出的工匠创造了这种独特的佛教艺术。佛教艺术的详细主题包括佛教基本概念的象征性表达,例如佛塔崇拜、佛陀或菩萨造像等,一般都带有浓厚的当地特色。
也有一些考古学家不同意犍陀罗艺术完全源于希腊人或罗马人的影响,他们认为这种艺术借鉴了东西方思想并将两者合二为一,然后向四周扩展至印度、阿富汗、中亚、中国和远东地区。艺术既不是西方的也不是古印度的,它源于两者并将不同的元素与自身的形式融为一体,创造了一个新的传统,即今天人们所知的犍陀罗艺术。 [1]
犍陀罗艺术与佛陀身边的希腊大力神
在亚历山大东征后的数百年时间里,古希腊文明在今天的印度西北、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地区十分繁盛,并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存,极大的丰富了西域和中亚的文化多样性。甚至继续向东传播,造成非常深远的影响。 [2]
极盛时期 巴克特里亚希腊人的几个势力范围
巴克特里亚是古希腊人对北阿富汗东北地区的通常,在中国史书上被称之为大夏。留守中亚的希腊人,在当地建立了极具异域色彩的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在国王德米特里一世的扩张政策下,领地西靠兴都库什山、东到印度河、南到今日的白沙瓦,连属于旁遮普的犍陀罗地区也被纳入势力范围。在这段时间里,已经进入了巴克特里亚的佛教获得了统治者的支持,并将许多传统的希腊艺术成功吸收。
德米特里乌斯一世的印度化钱币
德米特里一世的头像,就经常出现具有印度特色的大象和大象头盔形象。在他发行过的钱币上,也是正面刻有带大象头盔的自己,背面则是赫尔墨斯神的双蛇杖。大象自然是印度的文化象征,也是印度教里的重要神兽,赫尔姆斯神则由希腊移民来看。显然,双方的接触很快就产生了文化融合。
西域出土的武士形象 头戴弗里几亚式头盔
在巴克特里亚王国的鼎盛时代,希腊势力也曾对天山地区施加过影响,一度远及今天的塔里木盆地。今人就有在新疆的天山北麓发现,带着弗里几亚式头盔的希腊战士跪像。在相当于东汉晚期的楼兰古国的遗址里,还发现了希腊罗马式的赫尔墨斯头像织毯。前者无疑是希腊武器技术传播的结果,后者则与商业活动有关。毕竟,赫尔墨斯在希腊神话中也有代表商业活动的含义。
赫尔墨斯头像织毯
在米南德一世的统治时期,因内战而分裂出来的印度希腊王国达到全盛时代。米南德作为与佛教结缘的统治者,分别在西方古典文献和东方佛教经典中都留下痕迹。南传佛教经典《弥兰陀王问经》和汉传佛典《那先比丘经》,就是这位出生阿富汗的希腊君主向高僧龙军问道后的集录。
米南德一世召见高僧龙军
在《那先比丘经》中,弥兰陀王告诉高僧,自己的家乡在大秦国的阿荔散。所谓大秦国,应该是当时中国人对希腊罗马世界的统称,所以这可以作为弥兰陀王有希腊背景的一个佐证。阿荔散则是对亚历山大殖民城市的音译结果,在当时的阿富汗与印度地区都有分布。
马其顿人在北印度和阿富汗建有多座亚历山大城
在内容方面,《弥兰陀王问经》有着柏拉图式的行文风格。至于与不少人猜测这本书最初来源于一个改编自希腊原稿的文本。
在米南德王的支持下,希腊人发行了极具印度本地风格的方形钱币。上面有着象征着轮回的法轮,反面则是来自于希腊文明的棕榈叶。这种双面钱币正是两种文化交融的直接写照。到了罗马人的时代,希腊作家普鲁塔克还有在《道德论集》里提到当地的佛教习俗。在米南德一世去世之后,他的骨灰被分给各个希腊城市供奉与祭奠。这不禁令人想到佛陀的做法,也是米南德王最后皈依佛门的旁门证据。
米南德一世的转世轮回钱币
此后,希腊文化几经风霜,最终消失在了东方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但是其中的很多元素却融入了其他文化体系之,让佛教获得了包括希腊人在内的众多族群支持,更奠定了佛教沿着丝路东传的国际性基础。也是在这个时代,佛像也向偶像崇拜做出了妥协,改变了早期不建造像的传统。将身材高大俊美的造像,被作为圣人和神灵的栖身之地,受到希腊写实艺术的影响。
以阿波罗神像为原型的早期佛像
著名的犍陀罗艺术家,第一次将佛陀的形象呈现在大众面前。其风格融合了之前的希腊太阳神阿波罗造型。在中亚铁尔梅兹、昆都士、迪力别尔津等地,都留下了很多造型精美而保存完好的艺术珍品。
希尔卡普的双鹰庙宇,神龛上的双鹰浮雕
比如希尔卡普的双鹰庙宇,很能说明希腊文化和佛教信仰的融合。这是一座佛教寺庙,但外形却类似典型的希腊神庙。中间为台阶,台阶两边的祭坛上有三个壁龛,整个柱子还有科林斯式的柱头。
刻着德尔菲格言的阿伊-哈努姆石块
另一个希腊古城遗址——阿伊-哈努姆就更像是区域中心。这里也出了很多具有希腊文化特色的遗物,比如疑似宙斯或者医神阿斯克勒庇俄斯的老者神像。而在残存的石柱上还有一句希腊文格言:少年时,举止得当。年轻时,学会自制。晚年时,死而无憾。这是一个名叫科林楚斯的希腊人从德尔菲神庙抄写来并带回这座希腊殖民地的。这说明即使隔着千山万水,中亚希腊人依旧在和文化上的祖国保持着精神联系。
阿伊-哈努姆波斯化女神银盘
当然,阿伊-哈努姆的波斯文化的影响也是很明显,在一个带有壁龛的神庙里,考古学家发现了自然女神西布莉的银盘。在银盘中的女神驾着战车、目视前方,带着类似于王冠的头饰,前面还有胜利女神尼克,头顶是太阳神赫利俄斯在天空中闪闪发光。但战车本身却是由狮子在拉扯牵引的,这个形象来源于典型的波斯文化圈,祭坛结构也是典型的拜火教风格。
阿伊-哈努姆遗址内的宙斯大脚掌
该城市遗址内还出土了一个宙斯神庙的巨大脚掌雕塑。根据尺寸推算,这是一座巨大宙斯坐像的遗迹,大小相当于正常人的三倍,放在古代的城市里非常显眼。
骑在海兽上的宁芙,阿波罗在抢夺达芙妮
在印度、波斯、希腊风格交织的圆盘装饰盘浮雕上,希腊人依旧保持着自己的信仰传统。这些融合了印度风格浮雕和希腊盘画风格的装饰盘,通常以希腊神话为养料库,描绘着特洛伊木马屠城、阿波罗追求达芙妮、酒神喝醉、塞壬海妖抢夺醉酒等经典故事。
圆盘浮雕上的哀悼宴会
除了常见的神明欢爱的场面,另一类主题是祭奠死者的哀悼宴会。主人公身穿希腊式长袍,斜靠在长台上,手中拿着酒杯与旁边的人交谈,背后有人举着月桂花冠。有学者认为,这一题材的雕塑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出现在希腊和小亚细亚的墓碑上,意味期待死者的复活与重生。
喀什出土的希腊宴会场景浮雕
这块希腊风格的浮雕石板,于1977年出土于西域的喀什。这是西域女子化妆用的黛砚,但是浮雕上展现的是古希腊文化中十分经典的会饮场景。半裸上身的成年男子坐在床榻上饮酒。在美少年的陪伴下享受音乐,顺便交流哲学和人生经验。床榻前,身材诱人的女乐师正在给他斟酒和表演节目。
犍陀罗艺术中的酒神节场景
在各种装饰盘中,出现的最多的还是酒神狄俄尼索斯。这也是希腊神话中唯一到达过印度的神祗。犍陀罗地图也有很多希腊人庆祝葡萄丰收和酒神节的景象。在希腊文化影响下,酒也深刻地影响到了本地的宗教活动,就连佛教寺庙里也出现了制造和保存葡萄酒的器具。
犍陀罗艺术中的葡萄丰收场景
在犍陀罗地区的佛教寺庙神龛和阶梯侧面,都有出现佛教徒饮酒的浮雕。这是因为佛教徒认为酒神醉酒的精神恍惚之态,很容易让人想起西方极乐世界。犍陀罗的浮雕里经常出现葡萄藤、裸体小孩、野猪、小鹿等主题图像。其中葡萄藤象征着旺盛的生命力,配合动物和小童形象,强调的是富有生命力和乐园的主题内涵。
巴克特里亚地区的大力神形象
在很多犍陀罗浮雕主题中,还有一位肌肉健硕、须发浓密、手持大棒的大力士。这是有着古希腊特色的英雄——大力神赫拉克勒斯。在传统希腊神话中,无论是打死尼米亚雄狮还是他的其他功绩,反映的都是他力大无穷、且具有征服自然力的能力。所以被视为体育竞技的保护者,以及人类安全的守护者。
比较接近原本的犍陀罗大力神形象
到了印度,他的橄榄木棒变成了更加规则的、中部收敛成棒状、下部有圆形棒头的金刚杵。当然,赫拉克勒斯本人也谦虚的退到了佛祖身后,成为一个默默陪伴佛祖的卫士。这一形象陆续东传,一路进入中国。在甘肃麦积山出土的狮子头盔武士像,就是赫拉克勒斯在远东的变体。甚至是北齐大臣徐显秀的戒指上,也有这样的赫拉克勒斯形象。
大力神在印度成为佛陀的卫士——
1、年代稍晚一些的佛陀与大力神
2、在麦积山石窟里已经高度中国化的赫拉克勒斯
3、北齐徐显秀戒指上的赫拉克勒斯
除了大力神,北印度当地还吸收了具有地中海特色的花童形象。在希腊罗马的神话语境中,他们代表着迎接胜利者的凯旋,或者代表着迎接死者前往另一个世界。在被佛教吸收之后,就成为了极乐世界丰饶多产的代名词。
犍陀罗艺术中的花童形象
在希腊世界,雅典娜是城邦和家宅的守护神。到了印度,智慧女神就变成了佛寺的卫士。在印度河流域的拉合尔,当地的佛寺里有一个头戴希腊头盔、身披亚麻袍的雅典娜神像,看起来威风凛凛。但又和印度本地女神像一样变得更加圆润,身体线条表的更加丰腴。
犍陀罗风格的雅典娜女神
在旧的泰坦神族被宙斯代表的新神族击败后,其成员阿特拉斯被罚擎天。在印度寺庙里,阿特拉斯因为神力成为了柱子顶端的重物托举者,他的神力被视为建筑物长久伫立的坚定保证。
犍陀罗风格的泰坦神阿特拉斯
在希腊化世界中,带翅膀的天使形象非常常见,比如胜利女神尼克和爱神厄洛斯。在阿富汗的黄金之丘也出土了带着翅膀的、装饰风格高度印度化的阿芙洛狄特像。
阿富汗出土的 印度化阿芙洛狄特
这一形象到了新疆的米兰佛寺,就变成了带着翅膀的小爱神厄洛斯,也就是后来震惊世界的米兰天使。他的嘴唇微合而鼻子修长、鼻头略有钩状,光头上留有发髻而非毛桃形。身着浅圆领套头衣衫的形貌,以及光与影和凹凸法造成的立体效果等等,都体现了鲜明的希腊式犍陀罗艺术风格。
米兰佛寺中的小爱神厄洛斯
值得一提的是,这幅米兰天使像的作者在画旁边提名Tita,也就是Titus的东方变体。这暗示了作者其实具有希腊罗马文化背景。在他的笔下,厄罗斯是由古希腊式的高度写实的形象,变成了更加宗教程式化、失去个性、也显得更加超凡脱俗的形象。
艺术品中的历史:犍陀罗艺术与佛陀身边的希腊大力神
在亚历山大东征后的数百年时间里,古希腊文明在今天的印度西北、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地区十分繁盛,并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存,极大的丰富了西域和中亚的文化多样性。甚至继续向东传播,造成非常深远的影响。著名的犍陀罗艺术家,第一次将佛陀的形象呈现在大众面前。
参考资料
1 丝路上的犍陀罗佛教建筑和艺术-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网[引用日期2021-03-24]
2 艺术品中的历史:犍陀罗艺术与佛陀身边的希腊大力神 .腾讯[引用日期2021-04-02]
谢选骏指出:犍陀罗艺术虽与文字无关,但其东传,却可以旁证“埃夏论”的可能性存在——1、犍陀罗艺术是希腊化的产物;2、希腊文化尤其是美术与建筑是埃及影响的产物;3、所以中国佛教中除了印度要素,也有希腊和埃及的要素。同时,犍陀罗艺术的东传,还显示第二期中国文明中已经骣有欧洲要素——除非,我们不把古代希腊当作欧洲,仅仅列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近东区域。
【20、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OpenAI的新模型DALL·E:可以从文字说明生成图像》(2021-01-07 deephub)报道:
OpenAI成功地训练了一个能够从文字标题生成图像的网络。它非常类似于GPT-3和图像GPT,并产生惊人的结果。
DALL-E是OpenAI基于GPT-3开发的一种新型神经网络。它是GPT-3的一个小版本,使用了120亿个参数,而不是1750亿个参数。但它已经经过专门训练,可以从文本描述生成图像,使用的是文本-图像堆的数据集,而不是像GPT-3这样非常广泛的数据集。它可以使用自然语言从文字说明中创建图像,就像GPT-3创建网站和故事一样。
DALL-E与GPT-3非常相似,它也是一个transformer语言模型,接收文本和图像作为输入,以多种形式输出最终转换后的图像。它可以编辑图像中特定对象的属性,正如你在这里看到的。甚至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对象及其属性。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因为网络必须了解对象之间的关系,并在其理解的基础上创建图像。以这个为例,向网络发送“一个戴着蓝帽子、红手套、绿衬衫、黄裤子的小企鹅的表情符号”。所有这些组件都需要理解,包括对象、颜色,甚至对象的位置。这意味着企鹅的手套必须是红色的,而且必须戴在手上,其他的企鹅也是一样。考虑到任务的复杂性,结果是非常令人印象深刻的。
我们可以看到另一个更简单的例子,我们将“一个小的红色方块放在一个大的绿色方块上”输入到网络中。现在它只需要知道有两个方块,它们的颜色,一个小一些,另一个大一些。这对我们来说似乎很简单,但它需要真正高水平的理解才能实现。正如你所看到的,它仍然不是完美的,但我们已经很接近了!
DALL-E还可以改变场景的视角。例如,这里我们发送了“山上一只鹰的特写”,这就是结果。
这里,我们把老鹰换成了狐狸,这就是生成的结果。
当然,一个简单的标题就能产生无数似是而非的图像,如果你想到一幅“日出时坐在田野里的狐狸的彩画”,没人知道你脑子里想的是什么。有很多可变因素,比如狐狸本身,它的颜色,它在看什么地方,它在什么位置,我们甚至不讨论这幅画的背景和风格。幸运的是,由于它非常类似于GPT-3,所以我们可以向输入文本添加细节,并生成更接近于我们预期的结果,就像您在这里看到的不同风格的绘画一样。
它还可以使用彼此不相关的物体生成图像,比如制作一个逼真的牛油果椅子,或者生成原始的、看不见的插图,比如一个新的表情符号。
简而言之,他们将DALL-E描述为一个简单的解码器转换器。
如前所述,它接收文本和图像作为标记形式的输入,就像GPT-3一样,以生成转换后的图像。就像我在之前的视频中描述的那样,它使用自我注意力来理解文本的上下文,以及对图像的稀疏注意力。关于它是如何工作的,或者它究竟是如何训练的,并没有很多细节,但他们将发表一篇论文来解释他们的方法。简而言之,这个DALL-E网络表明,通过语言操纵视觉概念现在是可以实现的,我很兴奋地阅读他们即将发表的论文!
谢选骏指出:OpenAI的新模型DALL·E:可以从文字说明生成图像——这是一场“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的革命——文字最多只能跟着人们走,网络却可以飞起来。这个文明历史发展的轨迹——从文字到网络最终已经失去了轨迹。而印刷术所带来改变,相形之下还是微不足道的,最多只能算是奔跑,而不是飞跃。换言之,而印刷术仅限于文字的传播扩大或速度增加,而网络则是全息的爆破。
【后记、互联网打破了“沉默的螺旋”】
网文《沉默的螺旋》报道:
沉默的螺旋是一个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由伊丽莎白·诺尔-纽曼在The Spiral of Silence : Public Opinion--Our Social Skin中提出。中心思想是: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的观点是公众中的少数派,他们将不愿意传播自己的看法;而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看法与多数人一致,他们会勇敢的说出来。而且媒体通常会关注多数派的观点,轻视少数派的观点。于是少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小,多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大,形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模式。
前提假设
1.社会将用孤立的方式来威胁那些与大多数人不一致的人,对孤立的恐惧不可抗拒。
2.对孤立的恐惧导致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会试图评估意见气候。
3.公众的行为会受到民意评估的影响。
第一个假设认为社会拥有一定的权力,会用孤立的方式威胁那些不和多数人保持一致的人。第二个假设提出,人们在不断地评估意见气候,个体会从两个来源获得关于民意的信息:个人观察和媒体。个人观察会使用一种称之为準统计官能的能力,错误的观察称为多数的无知。第三个假设是公众的行为受到他们对民意评估的影响。公众要么大胆说出自己的观点,要么保持沉默。
重要概念
準统计官能(quasi-statistical organ )
当人长久处在媒体讯息之下,久而久之自然会具备一种準统计官能,也就是感知外在氛围的能力,能够察觉媒体所呈现的主流意见,并且这些意见会转化为个人对于社会主要价值的认知。不过前提是,阅听人必须处在长时间的媒体渗透,也就是媒体讯息的暴露下,才会影响到态度层次,进而改变行为。
多数的无知(pluralistic ignorance)
人们“把带有自己倾向的感知与媒体过滤过的感知混合为一个结论无形的整体感觉,他们觉得这个判断来自自己的思考和经验”。人们通常会高估自己估计意见的能力,这种对多数人意见的错误观察,就称为“多数的无知”。
中坚分子(hard core)
“在沉默的螺旋旋转过程中无视孤立的威胁的人”,被称为中坚分子。他们是一群愿意为自己的公开言论付出代价的人,这些特立独行的人通常与主流意见有所衝突。
争议和批评
批评主要集中该理论的原理和概念上。
查尔斯·萨蒙和F·杰拉德·克兰认为,沉默的螺旋理论没有提到事件与个人的相关性,有时人们之所以愿意说出自己的意见,是因为他们与这个话题有直接关系。
卡罗尔·格林和杰克·麦克劳德提出该理论还存在两点不足。第一,他们认为害怕孤立并不会成为人们表达自己意见的动机。诺尔-诺依曼并为从经验上证明她的前提假设,即害怕孤立会促使人们发言。第二,他们认为诺尔-诺依曼并未意识到人们所在的社群和参照群体对其意见的影响,过于强调媒体的作用。
沉默螺旋理论是在研究1985年联邦德国的媒体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否适用其他媒体值得怀疑。
参考数据
[美]理查德·韦斯特.《传播理论导引:分析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
Spiral of silence. (2006, May 26). In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Retrieved 03:00, June 17, 2006, from http://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piral_of_silence&oldid=55332492.
《“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证研究》(2003-08-19 新华网 谢新洲 王宇)报道:
文摘:关于传统大众媒体强效果理论的“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是否依然适用?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心理学的视角,试图对“沉默的螺旋”假说的基本理论前提与核心概念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结果显示,“沉默的螺旋”并没有在网络空间里消失;同时鉴于网络传播的特质和我国现阶段网络媒体受众的历史阶段性特点,其表现方式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
1 “沉默的螺旋”假说的基本内容及互联网对该假说的冲击
社会心理学的观点认为,舆论(public opinion)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机制,对个人和群体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从这个角度出发,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对舆论与大众传播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假说。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1972年,1980年出版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社会的皮肤》一书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诺伊曼认为,舆论并不是在18世纪才为人们所认识的,而是已经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了数千年,并且不断创造和保持着社会运作必需的和谐与一致。舆论的力量来源于我们社会的本质,来源于社会对被禁止的观点和行为实施的严刑峻法,来源于个人对孤立的恐惧。恐惧使个人在社会允许的情况下以“准统计的方式”不断变化着,在社会中赞成的呼声不断升高时表达赞成的观点,在赞成的呼声下降时保持沉默,沉默进一步使原有的观点失去了民心。[2]概括起来,这一理论由以下三个命题构成:
第一, 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本命题包含五个基本假定:
(1)社会使背离社会的个人产生孤独感;
(2)个人经常恐惧孤独;
(3)对孤独的恐惧感使得个人不断地估计社会接受的观点是什么;
(4)估计的结果影响了个人在公开场合的行为,特别是公开表达观点呢还是隐藏起自己的观点;
(5)这个假定与上述四个假定均有联系。综合起来考虑,上述四个假定形成、巩固和改变了公众观念。
第二, 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也就是说,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加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又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如此循环,便形成了一个“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
第三, 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气候”(opinion climate)来影响和制约舆论。根据诺伊曼的观点,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气候”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而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传播媒介报道内容的类似性产生的“共鸣效果”,同类信息的传达活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产生的“累积效果”,以及媒介信息抵达范围的广泛性产生的“遍在效果”,使得大众媒介对人们的环境认知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3]
这样,诺伊曼通过“沉默的螺旋”假说,重新提示了一种“强有力”的大众传播观,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舆论的形成是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人们对“意见环境”的认知心理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2)经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
(3)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4]
“沉默的螺旋”理论强调大众传播具有强大的社会效果和影响,为传播学效果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该假说提出以后,许多传播学者和社会心理学者都对这个假说进行了较系统的理论探讨和实证考察,并对其普遍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沉默的螺旋”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是个人“对社会孤立的恐惧”,以及由这种“恐惧”所产生的对“多数”或“优势”意见的趋同行为。但这种“对社会孤立的恐惧”不应是一个绝对的常量,而应是一个受条件制约的变量:当个人对自己观点的确信程度较高,或是能够得到来自他人尤其是来自所属群体的支持时,趋同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此外,“多数意见”社会的压力以及对它的抵制力依问题的类型和性质应有程度上的不同,而且其强弱受到社会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5]同时,该假说在说明舆论的形成过程之际极力强调“多数”或“优势”意见的压力,以至于忽略了舆论的变化过程和“少数派”——“中坚分子”(the hard core)的作用,因而不太能很好地解释异常思想的迅速传播。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不断渗透,网络传播的特点以及由此而产生对传统媒介结构的冲击,也对该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网络传播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的特点于一身,使得过去难以产生全面社会影响的其它传播方式有可能更深刻地作用于更大范围的受众,从而使过去相对明朗的意见气候变的复杂化。另一方面,在“沉默的螺旋”假设中起重要作用的“从众心理”的作用程度也可能会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而有所改变。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从众心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认知失调和对孤独的惧怕。群体的压力会让人产生失调,而从众是减少失调的一种有效方法。但在网络中,多数群体并不稳定,因此如果人们在某个群体中感到失调,可以通过转换群体的方式而不是从众的方式来平衡失调。同时,人们的交往空间随着网络的延伸而无限拓展,人们可以通过在网络中积极地寻找同盟者来消解孤独感,避免了在有限的生活圈子里一旦在意见上孤立就会在其它方面也陷入孤立的尴尬局面,从而大大降低了从众行为发生的动机。同时,网络传播个性化的特点也会使传统的从众心理表现得相对弱一些。[6]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平等性、匿名性和不受地域的限制,所以“群体压力”的主、客体都变得模糊起来,因为“由于网络上发表意见实际上是匿名的,就基本上不存在‘自己的意见’和‘公开的意见’矛盾的问题,但是用户对网上意见的认知,会发生比在现实社会中的认知更大的偏差,因为用户通常同自己意见相同的人结成讨论小组,因而会在较大程度上将自己的意见视为也是他人的意见,出现镜式知觉(looking-glass perception)和假一致(false consensus)等认知偏差。”[7]
综上所述,“尽管网络传播与传统的大众媒介在传播方式上有近乎本质的差异,但是传播的社会控制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尽管控制形势变化很大、控制程度似乎减少)。因此,原有的各种传播效果研究的理论,在做相当的改造之后,可以继续在因特网研究领域得到发展”。[8]特别地,我们认为,作为研究大众传播、社会心理和舆论关系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如果在传统大众媒体环境下引发和支持“沉默的螺旋”的基本条件在互联网环境下依然存在和成立,那么该假说在网络空间中就仍然基本适用。同时,鉴于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的特性,网络空间中“沉默的螺旋”的表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沉默的螺旋”假说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和变化状况进行实证研究。本调查完成于2002年11-12月,调查对象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在校学生,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741份,其中有效问卷701份。除了与分析密切相关的年龄、性别、专业、生源所在地等受众个人基本信息外,问卷主要调查了上述四所高校学生的媒介使用习惯以及对互联网的使用情况和态度等。特别地,问卷的第71-85题集中对上述群体的BBS(电子公告牌)使用状况和行为方式进行了调查。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02年7月发布的第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结果,北京是我国互联网络最为发达的地区(根据CN域名的地域分布状况和WWW站点的地域分布状况等指标);在互联网络用户中,18-24岁的网民占37.2%,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网民占58%,而就用户的职业分布状况而言,学生用户数量最大,占26.2%。我们可以看出,具有以上特征的群体是目前我国网络受众的核心部分。上述四所高校具有较好的网络环境,而且其网络用户特征基本符合核心受众的总体特征,所以我们认为,本调查的分析结果可以从整体上反映目前我国网络媒体的传播状况和效果。
此外,我们选择BBS用户群作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对“沉默的螺旋”假说进行实证研究的平台,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从传播方式看,BBS实现的是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从传播过程看,一个随机形成的BBS成员圈子,很可能逐步发展成一个成熟、稳定的群体。这个虚拟的群体和现实生活中的群体相比有什么特点?二者的互动关系如何?这些都是本研究课题的核心内容;从传播特点看,作为信息和言论的集散地,BBS论坛集中体现了网络“摧毁话语霸权,平等自由传播”的特点,从而最有可能对“沉默的螺旋”假说的理论前提产生冲击。
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我们还将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对网络用户群的心理特点进行分析,以便更加全面合理地解释该假说的适用和变化情况。
根据有效样本,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如下:男性342名,占48.8%,女性359名,占51.2%;25岁以下的用户为绝大多数,占87%;专科学历者的人数占样本总数的3%,本科占41.2%,硕士研究生占51.5%,博士研究生占4.1%;用户中59.6%的人来自大中城市。
3 主要研究发现
3.1 高校学生的BBS使用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57.3%的被访者在学校拥有自己的个人电脑,而且79.6%的被访者的宿舍中接入了互联网。网络已经超过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等传统媒体,成为高校学生主要使用的媒介手段。详见图1。这主要是由于高校媒介环境的特殊性所造成的。
图1 高校学生媒介使用状况
在网络用户中,使用过BBS的人数占被访者总数的74.8%,并且有42.8%的人经常使用BBS服务。在BBS用户群众,有81.8%的人仅仅或是主要把BBS当作获取和发布信息的渠道,而4.8%的人则是主要把BBS作为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空间。
3.2 网络环境下“沉默的螺旋”假说求证——以BBS用户群为例
1.社会孤立动机是否会在网上消失?
“沉默的螺旋”假说建立在对人的社会从众心理和趋同行为的分析基础之上,而“从众”和“趋同”发生的根本动因在于人对社会孤立的恐惧。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个人在网络上表现得比在现实中更为大胆。但这并不是因为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本能的对社会孤立的恐惧,而是因为网络传播“匿名性”的特点使人们对社会孤立的恐惧产生的条件出现了缺失,或者说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所作所为不可能被社会孤立起来。约瑟夫·B·瓦尔特关于CMC(以电脑为媒介的传播)与FTF(面对面的传播)的区别和相似的论述指出,“CMC只是提供给人们机会,以人们渴望的交流方式进行交流;这种想法和冲动是人自身具有的,只不过通过科技手段更容易地实现它们”。[9]因此,根据人的社会心理的一般规律得出的“人对社会孤立的恐惧”并不会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消失。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通过直接发问和透射法佐证),85%以上的被访问者认为自己在BBS中的性格表现和他们在现实中的性格表现完全或基本一致,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的论断。
2.互联网上的表达是否是公开的表达?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观点,舆论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机制,是公开场合中被表达的观点和涉及价值观问题的行为。所以,在“沉默的螺旋”理论中,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而舆论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就有遭受社会制裁的危险。为了免于这种制裁,人们只有在公开的言行里避免与其发生冲突。这便是“沉默的螺旋”开始旋转的起点。
那么,互联网上的表达是否是公开的表达呢?在诺伊曼的研究中,在公共场合通过语言或非语言(如姿势、表情、服饰等)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意见即被视为公开的表达。因此,传播是否具有公开性不是由媒介类型来决定的,而是由传播对象决定的,网络空间中的传播活动也如此。特别地,由于互联网传播活动的传者和受者都具有很大程度的匿名性,网络用户之间很难形成亲密的关系(如类似于家庭的初级关系),所以许多传播应该被视作公开的意见表达。但问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公开表达的个人意见是否还会像在现实社会中一样受到来自群体的压力?如果这种压力缺失,那么“沉默的螺旋”的社会心理学基础——从众心理——的产生条件就会遭到破坏;如果群体压力继续存在,从众心理发生的条件成立,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沉默的螺旋”依旧在网络空间旋转。
3.网络群体是否会对个人意见造成压力?
我们首先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谈起。Sproull和Kiesler1986年提出的“缺失社会情境线索假说”指出,在面对面(FTF)的互动中充满着各种社会情境线索,包括个人的职位、环境、表情、动作等,这些线索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但是源于网络上的匿名因素,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CMC)则无法承载这些社会线索,一旦去掉这些线索,社会的控制和规范会减少,从而使网络成为一个参与者平等的领域。[10]我们应该如何认识网络受众的匿名心理呢?在社会心理学中,匿名心理指的是在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人可能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11]而在网络环境中,虽然我们认为也是一种“匿名”状态,但一般情况下,网民都有自己的ID(网络身份),如果是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社区里,每个人的代号也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我们的调查结果特别显示出,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社区里,认为其他社区成员完全不能将自己的ID和现实身份对应起来的人只占30.1%,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认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会或多或少被带入网络空间中,从而影响人们的网络行为。正如调查结果所示,当得知他人知道自己的现实身份时,84.3%的人表示在对某个问题发表评论时,态度会有所保留。
以上讨论的是网络群体的第一种情况,也就是说某个群体在物理世界中已经存在,网络只是给这个群体提供了另外一种交流方式,因而现实关系会对网络关系产生较强的影响。第二种情况是BBS自身孕育的群体。在这种类型的群体中,现实社会关系的影响色彩较轻,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持续交往之后,各个成员的ID开始趋于固定,成员之间逐步形成了分工和协作,有些BBS也开始形成自己的群体意识和不成文的规范。在必要的时候,有些成员还可以采取某种一致行动。[12]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违背大家意愿的事,他就可能被冷落、被批判甚至被封杀。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网络空间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规范同样会对其成员产生与现实中类似的压力和社会孤立恐惧感。当然,在社会孤立的表达方式上,网络空间有其独特的地方。BBS论坛中的舆论压力不是指向现实中的具体个体,而是指向ID。而在网络空间内,ID本身就成了人的主体性的载体,每个人在确定ID名称后,都有强烈的身份认同,因此,指向ID的压力对现实中个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那么,面对网络空间的群体压力,人们是如何应对的呢?
4.网络空间的从众现象分析
社会心理学对“从众心理”的定义和分析是“沉默的螺旋”假说的理论中轴线,也是我们在网络空间对该假说进行研究的理论落脚点。在传统大众媒介环境下,群体的舆论压力导致从众现象的发生,而从众现象则进一步启动了“沉默的螺旋”的运转。而在网络空间里,从众现象会发生吗?
在上文中我们曾经指出,不同的网络群体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是不同的,不同的群体和该群体成员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因此它们所带来的压力程度也是不同的。比方说,在以现实的群体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网络群体中感受到的压力,要比在BBS自身孕育的群体中感受到的压力大;在一个自己经常活动的网络群体中感受到的压力,要比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群体中感受到的压力大。应该说,网络从众心理的动因还会存在,但是,通常作用的程度与范围会减少。
让我们进一步从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中考察上述判断。
BBS用户从不或很少发表评论的原因
80%的人从不或很少在BBS上就某事发表评论,而他们“沉默”的原因很少是出于“担心别人不同意自己”,而主要是因为“个人性格使然”,或是认为“网上的讨论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同时,网上的海量信息使人们疏于思考和评论,兴趣和选择多样化也造成了共同讨论话题的减少。详见图2。
当人们试图在网际间发表评论时,面对意见的冲突,会作何反应呢?当意识到他人知道自己的现实身份时,79.3%的被访者表示会对自己将要发表的意见有所修正,表明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关系对人们的网络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他人知道自己的现实身份,发表评论时态度是否有所保留他人不知道自己的现实身份,面对多数意见如何反应
当ID遭受多数人的冷遇甚至攻击时,如何反应
而当人们发现自己站在多数意见的对立面时,即便清楚地明白他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现实身份,也有近40%的被访者表示会对原有观点加以修正,更有7.7%的人表示会大幅度地甚至放弃原有观点。详见图4。从众的现象开始在网际间蔓延,“沉默的螺旋”启动了。图5则进一步从ID所遭受的网络舆论压力及其影响的角度强化了这一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有13.4%的被访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会尝试更换新ID,但是对同一个ID,其它ID对它的孤立效果依然存在。当然,通过对图3和图4的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敢于完全坚持己见的人比在公开身份的情况下有了大幅度的增加(60%vs20%),从而印证了我们在前面进行的理论推演:个人在网络空间里所感受到的群体压力相对较小,从众心理作用的程度也会相应有所减少。
5.孤独的勇士——网络空间里“中坚分子”的作用分析
“沉默的螺旋”假说的批评者们认为,在研究群体内合意形成的过程时,不应单纯强调“多数”或“优势”意见的压力,而应对少数意见“中坚分子”的作用予以充分关注。这些“中坚分子”表现出的意志的坚定性、主张的一贯性和表明态度的强烈性,可以对“对数派”产生有力的影响,甚至可以改变群体已有的合意并推动新的合意的形成。这种情况,意味着与“沉默的螺旋”不同的另一种舆论形成过程的存在。[13]而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面对网际间坚持己见的少数观点,多数被访者选择了置之不理,并表示不会对自己的观点产生影响。详见图6。“中坚分子”成了孤独的勇士。
图6 人们对网际间少数派“中坚分子”意见的态度
这一结论很可能源于我们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对自己的判断信任度高,对其它特立独行的观点宽容但不盲从。因此,在描述的人群上,传统“沉默的螺旋”理论的研究对象与网际空间的人群相比还有相当的区别。这一问题需要等到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普及,网络人群与现实人群的差距逐渐拉平的时候,才能够得到更加深入的解释。
4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网络空间,社会孤立的动机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人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强度相对减弱,但其影响依然不容忽视;从众心理的动因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因此,“沉默的螺旋”并没有从网际间消失,但同时,鉴于网络传播特有的属性和我国现阶段网络媒体受众的历史阶段特点,其表现方式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陈力丹. 大众传播理论如何面对网络传播. 国际传播, 1998(5-6):83-89
2. 陈卫星主编. 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 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
3. 崔倩,周葆华,刘芊. 网络上的沉默者和活跃者---以复旦大学计算机系局域网(8net)BBS使用者为例. www.mediachina.net
4. 崔蕴芳,沈浩. “沉默的螺旋”仍然在旋转. 载李兴国主编. 网络传播与新闻媒体. 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
5.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 刘海龙. 沉默的螺旋是否会在互联网上消失. www.mediachina.net
7. 彭兰. 网络传播概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 斯蒂文·小约翰. 传播理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9. 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 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10. 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著,翁秀琪译. 民意---沉默螺旋的发现之旅. 北京: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4
11. 常昌富等选编. 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注释:
[1]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机制研究”(70273002)成果
[2] 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 大众观念理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 载常昌富,李依倩选编. 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35
[3]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0
[4]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1
[5]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3
[6] 彭兰. 网络传播概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44
[7] 陈力丹. 大众传播理论如何面对网络传播. 国际传播, 1998(5-6):83-89
[8] 陈力丹. 大众传播理论如何面对网络传播. 国际传播, 1998(5-6):83-89
[9] 约瑟夫·B·瓦尔特. 以电脑为媒介的传播:非人际性、人际性和超人际性的互动. 载常昌富,李依倩选编. 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43
[10] 约瑟夫·B·瓦尔特. 以电脑为媒介的传播:非人际性、人际性和超人际性的互动. 载常昌富,李依倩选编. 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13
[11] 彭兰. 网络传播概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13
[12] 彭兰. 网络传播概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0
[1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24页。
谢选骏指出:我认为互联网打破了“沉默的螺旋”。毕竟,“沉默的螺旋”是一个“前互联网概念”,那时“思想主权”尚未浮现。但是共产党却不这样想,所以它想对网络进行“动态清零”,定时定点“专项治理”,企图永远一手遮天,塑造一个伪造的舆论环境。
(另起一页)
【下半部分】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研究》批判】
(另起一页)
【前言、互联网不是乌托邦】
《互联网:摇摆不定的乌托邦》(2010年06月01日 数字商业时代)报道:
未来网络的主体人群——中产阶级充斥着摇摆的、不确定的精神气质,水火交攻的景象即将、甚至已经开始出现在互联网政治的地平线上。
诺埃勒·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去世了。
这位德国传播学家、政治学家、“沉默的螺旋”理论的创建者、阿伦斯巴赫研究所共同创始人说过: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气候”来影响和制约舆论,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气候”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
由此,我们会顿然领悟:对于追求社会舆论一律的政治而言,为什么掌控新闻媒体是重要的。历史上所有强权政治都是在自觉不自觉地遵行此例:以媒体制舆论,以舆论制民心。也由此,我们更会感到庆幸:即使不是彻底和永远,互联网至少已经部分不可逆地改变了媒体“意见气候”、改变了社会公众和“理性讨论”的定义,改变了国家政治的文化形态。
诺埃勒·诺伊曼生于印刷时代,死于网络时代,我们没有来得及听到她谈及互联网社会生存的舆论法则,但基于她的理论,我们相信:在印刷时代,国家容易形成政府舆论本位,对民众造成沉默的螺旋;而在网络时代,自由出版、匿名发表促使舆论本位分散而不确定,社会对舆论的控制力在与日俱增。
遥想当年,持有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立场的勒庞(Gustave Le Bon)在写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时满怀恐惧地说,“我们就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他断定,未来的社会不管根据什么加以组织,都必须考虑到一股新的、“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
115年后的现在,我的问题是:当这种互联网时代的群体力量以数值优势呈现时,那些一边倒的网络舆论是否始终有统计学的谬误?如果没有,那么优势的网络舆论是否可以作为政治或社会理性的存在而受尊重?应该受多大程度的尊重?当它与国家意志抗衡时,我们的人类群体智性将如何选择、如何自处?
中产阶级将主导网络话语权
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更为古老的命题——国家与社会的先验对立,我们也就从传播学家及政治学家诺埃勒·诺伊曼回到哲学家洛克、黑格尔和马克思。
就(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自由主义者洛克诉求的是“社会外于和高于国家”,国家主义者黑格尔诉求的是“国家高于社会”,而马克思诉求的则是“社会决定国家”。当我们把(公民)社会替换为(网络)社会时,所面对的政治哲学的争议和困扰,似乎并没有因为300年时光的流逝及学术的演进而有所减弱,甚至,我们在面对前所未有的比特世界的政治时,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思想上的无力和精神上的畏惧。
不久前,安德鲁·查德威克出版了他的大作《互联网政治学》,其副标题是: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他讨论的话题无所不包,例如:电子民主、电子动员、电子竞选、电子政务、互联网监视、互联网监管与控制、数字鸿沟引发的政治落差、互联网的地缘政治等等。他指出,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由于互联网与言论自由的宪政要素具有天然耦合性而获得了极其宽阔的发展空间,并且由于它后来被发觉和发掘出来的政治动员力量,在被草根人士大量使用的同时,也被政治精英作为动员手段和募捐渠道,来进行政治包装和资源聚合。
查德威克式的论断可以为当下迅疾发展中的中国互联网提供一个技术参考和社会参照。但是,就中国互联网社会发育的水平而言,它也只能是参考和参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999年以来,中国网民的文化结构,大专及以上网民比例已经从86%降至目前的30%左右。70%以上的网民收入在2000元以下,并且以青年为主,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18~24岁的学生网民群体。没有谈及的另外一个事实是:在网上把控话语权的活跃发言者往往还并不是网民中最深思熟虑的成员。
有数据显示,中国社会也在迅猛地跨入中产阶级时代,因此可以预期的是,如同现实社会演进的轨迹一样,中国的网络社会迟早是中产阶级主导的话语权力格局——今天占优势比例的18~24岁的学生网民群体正在书写未来中国中产(不管是职业还是学历意义上的)的前传。
网络社会进入水火交攻时代
由于资源的优势和意识形态的挤压,中国互联网社会的中产阶级属性已然存在——按照米尔斯的概括,他们是“消费的前卫”和“政治的后卫”的一群。
但是,政治的后卫性,从政治学的意义上看,永远不是简单的消极性——特别是当互联网如此改变全球政治版图和人类政治基因的今天。曾经,李普赛特在《政治人》中提出,政治意识形态可以分为左、中、右三种类型,它们分别代表着劳工阶级、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不同的政治和历史环境下,每一阶级都会采取一种或是温和或是激进的意识形态。劳工阶级温和的和激进的意识形态分别是社会民主和共产主义,上层阶级的温和的和激进的意识形态分别是保守主义和右翼激进主义,而中产阶级温和的和激进的意识形态则是自由主义和法西斯主义。
我想,关于中产阶级,李普赛特的观察是准确的,惟一的遗憾是准确得有点令人惊悚。从互联网政治学的视角来看,大约没有比自由主义更好的政治生态了,与此同时,我们也知道,没有比法西斯主义更坏的政治灾难。我们很难相信,如此水火交攻的景象、冰炭同炉的可能,即将、甚至已经开始出现在互联网政治的地平线上。
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场白中诗意地写过:“那是最好的时代,那是最坏的时代;那是智慧的年头,那是愚昧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时期;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我相信:很多年以后,这些话或许也将是比特世界的后代们回顾互联网早期我们人类的政治走向时,所要说的箴言。
如果未来我们的网络主体人群真的充斥了如此摇摆的、不确定的精神气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比以往更为怀疑互联网政治的乌托邦——那些在比特中闪烁和隐现的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人。
谢选骏指出:在我看来,互联网并非摇摆不定的乌托邦,而是像“触须空间”那样的“实体世界刀光剑影”——它的“虚拟空间”有关“真实空间”的安危……因为两者其实同为“感官的世界”。
《互联网架构主控权之争和信息峰会》(2005年11月08日 VOA记者:杰弗里·扬)报道:
联合国举办的有关信息技术的高峰会议计划下个星期在突尼斯举行。会议计划讨论如何在发展中国家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但是,分析家们认为,在这次突尼斯高峰会议上,有关各方将就互联网应当归谁控制问题展开争论。
互联网从1990年代开始兴起,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市场。如今,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各种观点和政治评论,互联网已经成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信息来源。鉴于互联网是一种非常重要而有力的工具,世界各国现在都在争相控制互联网的建构和运作。
*美国ICANN公司的互联网执法权*
1998年,美国商务部把互联网的一些重要方面让一家民营公司ICANN(发音EYE-CAN)来控制。ICANN是英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缩写。
ICANN公司负责分配网域名称、网名的门类标志,如.COM,.NET等等;还有代表每个国家名称的两个字母。ICANN公司有一定的互联网执法权力,如可以把某些网址从互联网中取消。该公司还可以出售并登记域名。
*欧盟中国等不满美国主控*
欧洲联盟以及中国、伊朗、叙利亚和古巴等国家反对他们所认为的美国对互联网的主宰,也反对ICANN公司拥有现行的权力。美国锡拉丘兹大学信息技术教授米尔顿.米勒这样解说这些国家的立场:
“不仅仅是欧洲联盟,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政府都认为他们也是政府,应当制定自己的公共政策,而不是让在美国的一个民营公司来制定。这个公司只是碰巧得到了美国政府的合同而已。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世界各国的政府应当设法磋商,制定出一套政策原则,让ICANN公司来遵守。”
米勒教授说,这些国家建议互联网的控制应当交给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这个国际机构跟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没有联盟关系。
*信息峰会议题*
预计,在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上,有关ICANN公司和互联网控制的问题将成为一个主要的争议问题。这次高峰会议计划在11月14号在突尼斯召开。最初组织这次高峰会议的目的是集中讨论如何在发展中国家推广互联网的问题。
*米勒:各国已有发言权*
美国信息技术协会的总裁哈里斯.米勒对欧洲联盟和其他国家的立场提出了质疑。他说,ICANN公司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商讨互联网如何运作的一种机制。
米勒:“那个机构叫政府咨询委员会,专门在ICANN公司就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之前向ICANN公司提出正式的意见。因此,那种其他国家的政府无法反映自己的意见的说法根本就是不实之词。”
*担心北京用cn取代tw*
那些不喜欢ICANN公司的权力被削减或转移到美国之外第三方的人担心其他国家的政府假如得到互联网主要架构的控制权会做什么。他们提出的一个假想例子是中国。
中国在互联网上的国家代码是cn这两个英文字母。为ICANN公司辩护的人说,北京政府敌视台湾,所以有可能要求取消台湾的国家代码tw,台湾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一定要在cn的域名之内。这些批评者说,假如发生这种情况,就等于让北京政府可以控制台湾人民的互联网。
*库尔茨:大权旁落可能导致信息检查
这些批评者包括设在华盛顿的互联网联盟网上安全研究所的执行主任保罗.库尔茨。他们认为,把互联网的控制权从ICANN公司拿走有可能导致扼杀表达自由的信息检查。
库尔茨:“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最终将进入内容领域。一些国家的政府会判定什么是可以接受的观点,什么是不可接受的观点,什么是他们的人民应当看到的或不应当看到的,于是,他们就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过滤。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结局。”
*缅甸北韩,网络最残*
哈佛大学信息技术专家约翰.帕尔弗里说,一些国家已经发生了这种事情。一些国家对互联网的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对境外的很多网站进行屏蔽。帕尔弗里把这些国家的互联网称为残缺不全的网。
帕尔弗里:“有两个国家的互联网尤其残缺不全。一个是缅甸,只允许人们进入只能看到政府选定的网页的网。另一个是北韩,那里的人们只能看到非常有限的网络内容,除非有人能有什么办法绕过检查当局。”
哈佛大学的帕尔弗里说,联合国在突尼斯召开的有关互联网的高峰会议应当提出来残缺不全的互联网的问题,因为限制互联网对互联网的开放和表达自由的传统构成了威胁。
*库基伊:造反难成*
在欧洲联盟和其他一些国家要求对互联网的控制进行变更的时候,经济学人杂志信息问题记者肯尼斯.库基伊认为,这些国家在突尼斯不会达到目的:
“说到,欧洲联盟以及其他国家造反的能力有限。他们不能挣脱美国控制的互联网,因为互联网太重要了。另外也是因为美国控制着互联网的基本设施,而互联网是通过命名系统运转的。假如美国要做出改变,那就几乎是一种慈善之举。”
*华盛顿不想改变*
经济学人杂志的记者库基伊说,这种慈善举动是不大可能出现的。在今年六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一个有四段话的立场声明,清楚地表明华盛顿不想让互联网的控制权发生改变。
对很多观察家来说,在突尼斯召开的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假如不能集中讨论如何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得到互联网服务,会议就将失败。这些观察家引用一些统计数字显示,现在全世界只是有10亿人、也就是全世界总人口的大约15%能够上网。互联网的好处非常重要,不应当让其余的人无法享有。
谢选骏指出:互联网不是乌托邦,而是思想主权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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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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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表达自由
第一节 历史背景
一、自由的历程
二、自由的论证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维度
一、理解表达自由的路径
二、为什么表达自由
三、表达自由的维度
第三节 保护表达自由的几种理论
一、真理论
二、民主论
三、中立论
四、其他理论
第四节 表达自由的限制
一、限制的法理
二、限制的理由
三、限制的原则
四、限制的种类
小结
第二章 传播媒介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大众传播
一、大众传播的范畴
二、大众传播的发展
三、媒介环境的变迁
四、用法律保证大众传播发挥正向功能
第二节 传播媒介
一、平面媒介
二、电子媒介
第三节 大众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
一、大众传播与近代表达自由制度
二、平面媒介的表达自由
三、电子媒介的表达自由
四、互联网
第四节 国际传播
一、主权论
二、自由论
三、人权标准
小结
第三章 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现实生活的身份和认证
一、身份认证系统
二、个人信息披露
三、身份认证与社会控制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身份认证
一、网络通讯对身份信息的要求
二、网络通讯中的身份迷失
三、身份迷失与信息控制
第三节 网络空间的匿名服务
一、尴尬的实名服务
二、普通的匿名服务
三、特殊的匿名服务
第四节 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
一、关于匿名通讯的两种观点
二、匿名和假名言论——表达自由的基石
小结
第四章 网络空间的内容控制
第一节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内容控制
一、 媒介内容控制理论
二、媒介内容控制制度
第二节 互联网对内容控制提出的挑战
第三节 实例分析: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
一、标准的相对性
二、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控制
三、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
第四节 应对措施
一、通过法律的内容控制
二、通过ISP实现内容控制
小结
第五章 网络空间与观念市场
第一节 观念市场理论
一、理论原型及其发展
二、观念市场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
第二节 对观念市场理论的评价与分析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与观念市场
一、互联网是独特的观念市场
二、网络空间作为观念市场的潜质
小结
第六章 网络空间的诽谤和表达自由
第一节 诽谤、传媒和表达自由
一、诽谤
二、诽谤与大众传播媒介
三、诽谤与表达自由
第二节 互联网与言论空间的拓展
一、互联网的魅力
二、言论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的拓展
三、网络言论环境的净化
第三节 压制言论还是对付诽谤
第四节 抽象权利具体保护的不足
小结
第七章 网上拍卖纳粹物品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言论类型及其法律冲突
一、言论类型
二、规范言论的法律分类
第二节 雅虎案
一、法方的指控
二、雅虎的抗辩
三、技术方案及其局限
四、法国法院的态度
五、法国法院判决的外溢效果
第三节 美国法院的判决
小结
第八章 制约表达自由的因素
第一节 数字鸿沟
一、信息与有效的民主参与
二、基础设施的非平衡发展
三、互联网用户的分化
第二节 内容选择系统
一、信息传播与内容选择
二、网络空间的内容选择系统
三、内容选择与表达自由
第三节 身份歧视
一、身份认同与身份歧视
二、身份歧视的“是”与“非”
三、问题的解决之道
小结
第九章 中国的互联网立法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管制模式
一、简介
二、政府介入
三、许可备案
第二节 内容控制
一、简介
二、控制内容
三、问题与不足
第三节 严格责任
一、简介
二、责任形式
小结
附录:里诺,美国首席检察官等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英文部分
(另起一页)
【第一章 表达自由】
现代表达自由制度,通常被假定为一组相互关联的自由(freedom)和权利(rights)。自由意味着国家不应当干预,至少不应当随意干预人们的表达行为;权利是利益(interests)、主张(claim)、资格(entitlement)、权能(power或authority)等。在许多场合,权利的内容直接表现为自由,比如新闻自由、人身自由等。1表达自由是一项权利意味着国家或在特定场合下的民事主体,负有促进、保障民众表达自由的义务。2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在享有治理社会的政府机构面前发表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发表抗议政府不当行为的权利;通过书刊、电台、电视台等,出版各类作品、自由报道周边新闻、自由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的自由等。在表达自由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比如美国,法院的判决除了将该项权利扩大到对象征性言论3的保护外,还针对不同媒体的传播特性,适用不同级别、不同程度的宪法保护。4国家和地区人权条约,比如作为国际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也承认并保护人们有不分国界,也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口头、书面或通过电子媒介、传单、小册子)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这一章,笔者将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表达自由在西方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揭示与表达自由有关的观念在西方的生长过程及其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表达自由制度在西方社会发展的经历,受到许多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因素的影响,其中科学技术所推动的印刷业、广播业的产生和发展是技术层面上的因素,民众关于真理的认识、民主的观念和政体知识等,属于认知方面的因素。在第二节中,笔者将从与表达自由有关的一些术语入手,以表达自由制度比较健全的美国为例,结合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标准,阐述笔者在本书中使用表达自由而不是与之有关的术语的理由。最后,笔者将重点介绍一下几种支持保护表达自由的理论。这些理论虽然都有其不足的地方,但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为什么表达自由是一项应当受到政府认真对待的基本权力和自由,因为它不仅是个体自我实现的手段,也是组成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特别是相互对立的各个组织部分(政府和民众、多数和少数、持主流观点者和异议者)之间和谐共处的一条重要通道。
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47—48页。
2 传统的表达自由理论认为,人们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一方面不能无端干预人们通过种种方式行使这种权利;另一方面,政府还有义务制裁破坏人们行使该项权利的行为,为人们更充分地享有该自由或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具体到出版领域,政府尽管可以对违法的出版行为实行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nishment),但政府不应当对出版物实行事先约束(prior restraint)或审查(censorship)。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出现之后,民众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的义务主体扩大到了媒体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媒体所有者或经营者也应当以某种方式满足一般民众该项权利的行使。在美国,如果某个人受到了某个电台播出的节目的人身攻击,该电台就有义务以同样的价格提供相同的频道,让人身受到攻击的人进行还击。中国《出版管理条例》(2001)第21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这是针对平面媒体的规定,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电子媒体。
3 象征性言论是美国法院在保护表达自由、对抗政府对表达自由的压制的过程中提出的概念。焚烧征兵卡、静坐示威、臂带黑纱抗议越战和焚烧国旗以示对政府政策的抗议等,都可能构成宪法保护的象征性言论。象征性言论之所以受到或应当受到宪法保护,是因为这种言论虽然类似于行为,但主要是一种传递信息和表达思想的方式。在一份判决中,法院写道:“使用符号是一种原始的、然而却是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法。用图案和旗帜来象征某种思想、制度或个性,是沟通、交流思想的捷径。”参见West Virginia State Bd. Of Ed. v. Barnette, 319 U.S (1943)。
4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平面媒体享有的宪法保护的级别最高,广播媒体最弱,有线电视介于两者之间。可参见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v. FCC, 819 F. Supp. 32 (1993)。
5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46页。
(谢选骏指出:所谓“国家干预”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国家只是一个空壳甚至只是一个借口。在我看来,“国家”是少数人为了控制人群而捏造出来的一个虚幻的偶像——实际存在的不过是政府机构,实际运作的不过是控制这些机构的当权者的意志罢了。)
【第一节 历史背景】
表达自由作为一种古老而常新的社会实践活动,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长久。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共和时代,民众就已经开始在民主制度下,行使自我管理、自我决策的权利。古希腊诗人阿里斯多芬尼斯(Aristophanes)能够把主张妇女权利和废除婚姻制度的观念写成《执政的女人》的事实,也足以证明雅典的公众经常辩论一些非常激进的社会改革方案。5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已经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发展成完整的体系,而罗马人则通过群众聚会的方式,确定他们的执政官和法律是否能够通过。古希腊和罗马也正是在这种宽松、自由的言论环境中,创造了辉煌的成就。
这一节将历史的角度,探讨古希腊、古罗马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实践和观念在西方的发展历程。
一、自由的历程
⒈ 古希腊:民主与自由
公元前5世纪左右,古希腊著名的城邦雅典开始采用民主制,即真正由雅典的公民来管理国家的制度。当时雅典城邦所创设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民主宪法的精神。由雅典所有年龄超过20岁的男性公民集体组成“公民大会”(Ecclesia),每年除了要定期举行10次会议外,有时还应雅典的立法机构之邀,召集举行特别会议,随时准备讨论城邦新出现的重大事宜,包括决定立法、内政、外交、财政事宜以及听取相关领域负责人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监督城邦选出的行使职权的人员等。作为最高审级的审判机关,“公民大会”还负责审理涉及城邦重大事宜的犯罪案件。
雅典人为了使民众选出的官员向民众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还设计出了其规模足以充分而全面地代表整个城邦公民的代表制。无论是由500人组成的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议事会,还是由6000人组成的作为国家民主制度之基石的陪审法院,都由民众选举产生。民众还选举产生行使军事权力的将军委员会。为了给更多的人创造担任公职的条件,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
这种体制在古希腊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它却使雅典人和后来的西方人认识到:人民应当并且有权自己治理自己。在这种体制下,民众就范围广泛的公共问题,经常展开深入的讨论是制度本身的一种要求。如果人民不能就城邦生活中的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事务进行充分的辩论,雅典就不可能产生民主制度。同时,我们在柏拉图等雅典人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各种经过严密论证的观点和理论,包括对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模式的探讨,对法律、教育、财产甚至爱情的认识等。如果没有开放、自由的公共讨论为其提供知识和思想上的条件,这些伟大的著作是不可能产生的。
民主政体下的雅典人享有广泛的讨论政治问题的自由,能在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上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雅典人还热衷于就各种问题进行辩论。这些都可以从古希腊人的著作中得到相互印证。在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中,搜集了丰富的人类学知识,记录了大量来自其他民族的奇异风俗(包括大量其他民族的法律和制度)。这除了证明古希腊人至少从他所处的时代(公元前5世纪)就已经养成了对其他民族法律和制度的极强的好奇心外,还足以说明:古希腊人已经有条件将自己的法律制度置于和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的背景之中进行比较。这既是他们展开政治讨论的素材,同时也是他们自豪感的来源。正是在与其他民族,包括自己本民族不同城邦(比如其强大的对手斯巴达)之间的政治制度的比较中,
雅典人感到了自己城邦制度的优越:
我要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的。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的手中。6
雅典公共生活的有序进行,得益于雅典人所创设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雅典公民的有序参与。雅典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还需要将自己参与政治生活的激情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我们从修昔底德记录的伯利克里在纪念雅典阵亡将士的葬礼上所发表的演讲中,可以感觉到自由和法律在雅典人那里的有机统一。他说:
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当我们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至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7
城邦的各种政治活动依靠公民的参与和自愿合作,但公民之间怎样共同参与并在参与的过程中进行合作呢?伯利克里在他的演讲中,也有所提及。他说:
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或者把决议提交给适当的讨论;因为我们认为言论和行动间是没有矛盾的;最坏的是没有适当的讨论其后果,就冒失开始行动。这一点又是我们和其他人民不同的地方。我们有能力冒险;同时又能够对这个冒险,事先深思熟虑。8
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感受到雅典人在政治生活中所秉承的一种坚定的信念,即明智的政策和合理的行动方案应当并且也能够通过公共讨论获得,并且也只有在开放和自由的讨论和辩论中,才能产生高质量的政策和方案。因为只有在开放式的讨论和辩论中,政策和方案才有机会接受许多才智之士的推敲,政策和方案中包含的基本原则才能在理性的审视和评议下,变得更加明确,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政府的存在和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时应当享有权威,不能依靠强制,而必须依靠说服。
⒉ 从古罗马后期到中世纪:自由的劫难
像古希腊一样,古罗马也有过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国家最高长官和通过民众聚会来制定并通过国家法律的时期。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65年间罗马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都必须经过民众选举产生,贵族和平民还通过选举选出元老院的成员,并由他们所组成的元老院来决定罗马的重大事宜。无论选举执政官还是元老院的成员,都需要候选人发表竞选学说,民众也需要从他们的言行中,确定自己选票的去向。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民众也需要就国家政治生活中发生的事情,进行自由的讨论。
随着罗马在军事上的节节胜利,由罗马的军队对周边的征服所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好处越来越多地被少数在军事上握有大权的人所攫取。他们不仅掌握了大量的财富,有些人还掌握着军政大权。共和后期出现了有权者变富和有钱人掌权的现象。共和前期由罗马平民和贵族共同治理国家的基础被大大削弱。治理国家越来越成为少数人的事情。
从罗马共和制的衰亡到13世纪左右,在将近1500年的时间内,西方世界一直没有摆脱遭受独裁统治的命运。在这种体制下,少数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凌驾于人民之上,对人民发号施令。人民失去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失去了在许多公共事务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看法的权利。
欧洲中世纪的独裁者们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军事。罗马帝国后期和欧洲中世纪连年的战争,使得许多人通过掌握军队的方式,获得了统治国家的大权。战争成为产生独裁者的主要因素之一。其次,统治者还通过控制社会财富的方式,获得对社会的控制。这种方式甚至成为基督教会在中世纪后期权力极度扩张的主要原因。鼎盛时期的基督教会不仅通过控制人们的精神来获得权威,而且还通过把大批教徒变成无家可归的穷人的方式,使他们臣服在教会的权威之下。第三,自4世纪后,基督教由原来受到罗马帝国迫害的宗教变成了罗马帝国的国教。这除了有基督教本身势力发展到了罗马帝国难以控制的地步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世俗的统治者可以利用宗教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有利于统治者从精神上来更好地奴役人民。欧洲后来的发展,也确实走的是皇权与教权结合的道路。一直到马丁·路德进行宗教改革的时候,西欧才开始走向现代政教分离的道路。
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之下,世俗统治者不仅依靠政权来控制、奴役人民,还通过宗教在精神上控制民众。而教会也从世俗的政权那里得到了许多支持,比如大片的封地。政治生活中教会和世俗统治者相互勾结、利用的事实,使得治理国家的过程,变成了实现上帝神圣、正义的天国的一部分,人世间掌握政权的人也因此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国王治理国家不是人民的选择和授权,而是上帝让他这样做的。这样,世俗的国王便从宗教那里获得了神圣而不可动摇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言辞向国王的权威挑战就不仅仅是对世俗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上帝的亵渎。挑战者会受到来自于世俗政权和宗教法庭的双重打压。对国王和教会教义的批评不仅会丢掉赖以生存的职业和财产,而且还会被世俗法庭和教会法庭判处非常严重的惩罚,甚至在死后进入另一个世界,灵魂都不得安宁。在这种体制下,作为表达自由制度中最重要的言论自由,即政治言论自由,便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⒊ 近代以来:自由的复苏
15世纪左右,欧洲的独裁者们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印刷业的发展,新教的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无一不将矛头对准独裁的国王和专制的教会。它们所点燃的民众的热情,没有哪个封建君主或教会首领能够扑灭。
1446年之后,谷腾堡(Johann Gutenberg)发明的印刷机(由榨油机改装而成)用于大批量地印刷圣经之后,基督教僧侣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和几近惟一的传承者,教会也不再是通向上帝天国的必经之路。而在这之前,像圣经这样在民众生活中举足轻重的读物,主要由基督教的僧侣们手工抄写,学习圣经的活动也只能由教会组织实施。而一般的民众根本无法直接读取圣经,也无法由着自己的理性来理解上帝的旨意。教会也正是利用民众在这方面所处的劣势地位,不仅从精神上控制了民众,而且还通过出卖赎罪券、征收十一税和获得教徒的捐赠等,从物质上控制民众。印刷业的发展不仅使普通民众能够接触到圣经,而且还为民众带来了大量与教会的官方教义不同的教义,有些异端学说还敢于对教会的权威提出质疑,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便是这方面的代表。
作为罗马天主教教徒,马丁·路德对他那个时代的教会的腐败深恶痛绝。他和他的跟随者,即他的新教教徒们不仅强烈反对教会通过出卖赎罪劵的方式搜刮民脂民膏,还反对教会通过解释圣经的方式,控制人们的思想和信仰。他们主张,每一个能够阅读圣经的人,都有权籍着自己的理性来理解圣经,来理解上帝的真意。而按照这种模式,必然产生思想和信仰的多元,因为即便对同一段经文,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样,圣经就不是少数几个教会首领所解释的那样,而是人们心中所理解的那样。因此,路德因信称义的学说,有助于解放人们被禁锢已久的思想,有助于为西方近现代的表达自由制度的确立,扫清思想上的障
世俗和宗教权威还受到其他方面的挑战。当时许多西欧的作家、画家、雕刻家、音乐家、诗人和自然科学家的作品,都向人们提示着这样的信条,即在关于什么是真理、什么是美的问题上,人们可以从自身,凭着自己的知识和理解来判断,而不是从古代的权威和教会那里寻找答案。许多被教会歪曲的学说,都随着当时航海事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地理大发现而被修正。9这些挑战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活动,比如教育、审美等,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点燃了人们追求知识和真理的热情。人们的激情一旦被点燃,就会像山洪暴发一样,势不可挡。到17世纪的时候,英国的异议者们不仅对教会的权威提出了挑战,而且还将矛头对准了世俗的最高长官——国王。1649年,英国人通过处死查理一世的方式,迫使英国王室同意与民选的议会一并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之后,英国王室虽然有过短时间的复辟,但1689年的光荣革命,议会还是取得了与王室之间斗争的胜利。经过300多年的发展,议会在英国成为权力最大的机关,而国王反而成了一种象征性的人物,他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并不行使真正的权力。
当国王是最高统治者和最高主宰时,人民只能是国王的仆人。国王是秩序的化身,是正义的源泉。人民无权质疑国王的言行,只能遵从他的命令。英国1275年的一条法令,将制造传播任何“能够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或王国伟大的人物之间制造不和的虚假消息或传说、或有些场合下的流言的行为”,宣布为犯罪行为。那些胆敢对国王治理国家的智慧、对王国政策说三道四的人,很容易遭受煽动性诽谤的起诉。人们会因为自己对国王(也包括他的官员)不敬的言辞而被捕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10
当国王的权力转移到民选的议会手里时,上述规则就应当做适当的调整。民众既然有权选择代表他们治理国家的议会议员,就理所应当地有权公开讨论他们所选出的议员的行为;人民既然有权讨论议员们的行为,就应当有权就范围广泛的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人民就应当有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出现了两位伟大的思想家,即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前者为表达自由提供了他那个时代最有力的辩护,后者为西方近现代表达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和哲学基础。
(谢选骏指出:伽利略并不懂得,地球确实是“宇宙观测的中心”——这一点直到几百年后的今天都未改变。)
二、自由的论证
15世纪之后,印刷技术在欧洲大陆的出现和发展,引起了欧洲社会的急骤变革。许多人都对新兴的印刷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很快便出现了大量私营的印刷业。有的从事书籍的印刷,有的则从事报刊的印刷。与出版业相配套的还有装订业和发行业的发展。私人拥有的报刊不仅传播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商业信息和人们所关心的一般社会信息,而且还成为思想启蒙、政治斗争的重要阵地。这引起了教会和世俗统治者们的恐慌。
他们担心通过出版业而带来的新思想的传播,会彻底动摇他们的权威。以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为首的欧洲封建君主,纷纷效仿罗马教廷的做法,在镇压宗教异端邪说的同时,还通过强化出版许可证制度、保证金制度、印花税制度和报告制度,加紧了对出版业的控制。在这些制度当中,出版许可制度对出版业构成的威胁最大。该制度也成为当时思想家们攻击的重点。也正是在批判当时的出版许可证制度的过程中,以弥尔顿为代表的西方思想家,提出了系统的出版自由思想。
⒈ 出版自由
英国政府当时奉行严格的出版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要求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都要接受官方指定的官员的审查。只有审查过的作品,才允许出版。否则,任何出版活动都是违法的,出版商和作者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11这种严厉的制度还波及与出版业相关的装订商、经销商甚至读者。装订、经销和阅读没有经过事先审查的作品,也可能与作者和出版商那样获罪。弥尔顿强烈反对这种制度,认为这种制度是对人的基本自由的侵害。它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极坏的后果(将一个人理性思想的结晶毁于一旦),而且对于他人和社会,也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些书籍并不是引诱或无用之物,而是有用的药剂和炼制特效药的材料,而这些药品又都是人生不可缺少的。”12此外,严格执行出版许可证制度,还会破坏政府执政的基础。因为不能倾听民众意见的政府难以做出英明的决策,不能容忍人们对议员们通过投票制定的法令发表反对意见的政府,也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因此,“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已见并依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3
在弥尔顿的著作中,还清楚地表达了出版自由是一项有益于公众的事情。它会促进民众对真理的追求,既能够启发民智,为国家培养见多识广、有责任感的公民,又能够提高公共讨论的质量,为政府的正确决策奠定良好的智力基础。弥尔顿认为,事事处处都能令人民满意的政府是不存在的,同时也是不可求的。因为“一个好政府和一个坏政府同样容易发生错误”。政府官员不可能只得到正确的消息而不得到错误的消息,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既然政府的错误不可避免,那么错误对于一个政府来讲就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政府的官员们不能宽容、拒绝接纳人民通过自由的言论和出版而对政府行为、政策提出的批评。如果人民能够就政治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问题自由讨论,并且政府官员像对待“一笔大贿赂”那样随时认真对待民众“平易的忠谏”,官员就不仅会是一个有高尚美德的官员,政府也将是一个廉洁、高效和不断改正错误的政府。
在他的书中,有一段被后人广泛引述过的一段话,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他对自由辩论的信心,这一段话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审判言论自由案件时,经常引用的法理。这段话是这样说的: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14
在对待英国当时奉行的出版许可证制度方面,弥尔顿也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保守主义倾向。他没有完全否认政府在控制出版方面的做法,也没有充分肯定言论出版自由的好处。在表达自由应当自由到什么程度和政府的做法是否是对出版自由的破坏方面,弥尔顿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摇摆不定。
《论出版自由》中的一段话,表明了他的这种态度。他说:
我不否认,教会与国家最关切的事项就是注意书籍与人的具体表现,然后对于作恶者加以拘留、监禁并严予制裁。因为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和作者一样活跃。不仅如此,它还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菁华保存起来。我知道它们是非常活跃的,而且繁殖力也是极强的,就象神话中的龙齿15一样。当它们被撒在各处以后,就可能长出武士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特别小心的话,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就会同样容易。16
弥尔顿并非当时惟一直陈出版许可制度之害的人,还有许多像弥尔顿那样的勇士参加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的战斗。他们是:威廉·沃而温(William Walwyn),他以自己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为依据,为出版自由辩护;亨利·鲁宾逊(Henry Robinson),他根据经济原则和自由企业的思想提出了他的出版自由理论;理查德·奥佛顿(Richard Overton),他将脱离国教的宗教观点扩展为民主的原则;约翰·利尔伯恩(John Lilburne),他为了使他的同胞们意识到享有自由讨论的权利,做了比其他任何人都多的工作。17
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决,克伦威尔上台。英国的出版业重新陷入黑暗。在对待作家和出版商方面,克伦威尔的新教政权并不比昔日的君主更宽容。当权者只允许那些为政府涂脂抹粉的出版物问世,诸如由伟大的弥尔顿负责检查的《政治信使报》(Mercurius Polticus)和《完整日记》(A Perfect Diurnall)以及后来的《公共信使报》(Publick Inteligercer)(1655)。除此之外,未经官方批准的任何出版物都会遭到粗暴对待。
1660年,当英国议会重新将查理二世扶上王位后,尽管其权力已经远远不如其父亲在位时那么大,但王室的复辟,还是给英国革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包括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伤害。不少英国的作者和出版商都在这段期间因为出版而遭到过煽动性诽谤的起诉,并被判处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
在众多案件当中,有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个名叫约翰·吞恩(John Twyn)的出版商的商店在一天早上遭到治安官的突然搜查。治安官在吞恩的商店找到一本书稿。这本书稿声称国王应当为人民负责,如果人民发现国王违犯了上帝的法律,人民有权责成国王做出解释,人民也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统治者。治安官认为吞恩私藏并准备付印公然挑起国王与其治下的民众的关系的书稿,如果公开出版,会对王国的和平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治安官随即抓捕了吞恩和他的几个助手,并在他们被捕和受审期间的几个月内,不准他们与家人取得任何联系。审判时,检察官起诉他们的罪名是“想象并意图使国王死亡”(imaging and intending the death of the king)。在法官的主导下,仅经过30分钟的简单质证,陪审团就宣布吞恩有罪。最后,他被非常残忍地处死。
直到被执行死刑的那一时刻,法官都一直在对吞恩进行威逼利诱,想从吞恩那里知道真正的罪犯,但坚强的吞恩始终没有透露半点与作者有关的细节。这留下了一个至今都没有解开的谜,即吞恩是因为根本就不知道作者而无从告知呢,还是因为出于保护作者的目的而不愿意出卖自己的朋友呢。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吞恩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面对行刑官的时候,他都没有向当局屈服、求饶。他被处死后,统治者还将他车裂后的身体摆在伦敦城的四个城门,用来警示那些胆敢对国王的权威提出挑战的人。
吞恩是国王权力反弹和王室复辟的牺牲品,不过他的死也迫使人们认真思考王权与自由的关系,特别是出版自由的意义。弥尔顿后来也为他对出版自由所做的辩护付出了代价,但
他所受到的惩罚仅仅是被逐出了公共生活。1674年,当他含冤而死时,离英国1662年制定的臭名昭著的《出版法》(The Regulation of Printing Act)因到期而被废除的时间还有21年。18
吞恩的例子说明,人们要想真正获得言论出版自由,还必须解决王权或政府权力的来源问题。如果人们不能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如果无法从根本上对统治者的权力提出强有力的挑战,言论出版自由将成为一句空话,西方近现代的表达自由制度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谢选骏指出:共产党中国在2023年还在亦步亦趋地重复着英国鬼子几百年前扼杀出版自由的历史性错误,而且变本加厉。)
⒉ 政府与人民
与吞恩相比,洛克无疑是幸运的,因为他在《政府论》中所阐述的理论比吞恩案中涉及的著作的理论更具有煽动性,也更具有颠覆性。在《政府论》中,洛克详细论述了政府、法律的起源。并通过对政府、法律起源的论证,为以王权为代表的神圣权力向以议会为代表的人民权力的过渡,准备了理论基础。考虑到在这之前英国为实现这种过渡而经历的将近一个世纪的动乱,考虑到许多因此而失去了身家性命的出版商和作者的残酷教训,洛克提出如此革命性的理论,确实需要具有很大的勇气。洛克非常清楚,他很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著作,而遭受像吞恩一样的处罚。但幸运的是,他不仅没有遭受杀身之祸,他的理论还成为美国制定宪法和建立国家时的立国理论,成为民众通过媒体批评政府、自由传播信息的新闻自由的重要思想来源。19
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观点,下篇从正面阐述了洛克所认为的政府的真正基础。在展开自己的政治哲学时,洛克借用并修订了霍布斯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洛克假定:在人类进入到国家、政府之前,大家都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而自由的,没有公共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但这种自然状态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就是大家尽管享有最充分的自由,但人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等于大家都没有自由,大家的安全也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决定各自让渡出自己一部分的自由权利,共同组成政府。这样人类便从“丛林规则”主导的自然状态进入到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状态。因此,政府源于民众的同意和民众之间缔结的契约。由于人民并没有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自然权利全部交给政府,因此,政府就其权力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生存。
如果人民发现自己的政府背离了人民的要求,统治者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暴君的情况下,人民有将自己让渡的权利重新收回的权利,并有反抗暴政的权利。
洛克意识到,不仅专制独裁的君王是人民自由和权利的死敌,而且民主政体中的多数派也容易压制少数派,这便是多数人的暴政。为了避免新民主政体下多数派对少数派权利的侵犯,洛克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人民创造的新形式的政府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运作,宪法应当为政府的权利划定明确的界限,政府应当按照宪法的要求,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二,人民应当相互提醒,并将下列原则铭记在心,即人民并没有完全让渡其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丛林规则主导的自然状态下的生活虽然艰难,但人民绝对不至于因此而放弃那种状态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20
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为了保障人们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在洛克所设想的政府权力体系当中,各种权力之间应当相互制衡,民选的立法机关(议会)应当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应当有权实施法律;而独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应当享有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正义的权力和确定民众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内容的权力。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还应当一并置于自然法的统治之下。多数人的意见虽然可以影响到总统选举的结果和某项法律是否能够通过,但多数人的这种意见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相反,多数人的意见必须通过法治予以限制。人民如果认为由多数人通过的法律侵犯了他们的自然权利的话,有权将此法律提交到法院,法院有权裁定该法律无效。如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或仆人的官员越权行政的话,人民有权抵制官员的行为。
洛克的思想逐渐在英国得到了承认。随后,取得了独立的美国几乎完全按照洛克的理念制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组建了由三个部门(国会、总统和法院)为主干的国家机构。洛克的思想还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
洛克的理论对于西方近现代言论出版自由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将欧洲自中世纪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进行了彻底的修正,在将现代社会中的权力还给人民的同时,也为人民批评政府,并通过批评监督政府、传播消息的新闻自由奠定了理论基础。按照洛克的政治理论,统治社会治理民众的权力不是来自于上帝的安排,人民也无须无条件地在任何情况下都服从政府的命令和权威。社会的最高权力在人民的手中。人民在获得了这种权力之后,不仅能够选择自己的统治者,而且还有权将不称职者或滥用权力者逐出权力的宝座。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中,人民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变成了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批评、监督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而只有自由不受政府非法干预和限制的媒体,才能发挥其“看门狗”(watch dog)的作用。21
6 这是伯利克里在纪念雅典阵亡将士的仪式上发表的一段演讲。参见〔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85,第130页。
7 同上,第130页。
8 同上,第132页。
9 比如,关于地球的形状问题,以前的教会一直试图让人们相信,地球是一个平面体。而当时的海上探险却告诉人们:地球不是平面体,而是一个球体;伽利略借助自己的望远镜,观察到地球并非像圣经所记载的那样,是宇宙的中心。
10 为了对付煽动性诽谤和后来的非法出版活动,国王专门成立了星座法院(Star Chamber),来对付该领域的犯法者。与其他法院审理案件通常采取的方式不同,星座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秘密的方式审理,以保证以最快的速度对那些诽谤者予以处罚。在1606年星座法院的一份报告中,曾经担任英国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的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先生提到过英国诽谤法严厉打击诽谤的三个原因:首先,法律严惩平民间的诽谤,是因为这种诽谤会在民众间激起仇恨并破坏王国的和平与安宁;其次,针对政府官员的诽谤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破坏和平,同时还毁坏政府的声誉。毁坏政府声誉等于破坏政府权威,破坏政府权威又会加大政府治理社会的难度;第三,尽管1275年法令规定的主要犯罪是散布虚假事实给他人声誉造成不好影响的行为,但真实的诽谤——以真实的事实损害官员和他人声誉的诽谤——也会受到刑事处罚。转引自Geoffrey R. Stone, Louis M. Seidman, Cass R. Sunstein, Mark V. Tushnet, Constitutional Law (Third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Inc., 1996, p. 1074。另一位首席法官霍尔特(Holt)也在1704年解释了当时英国的诽谤法理论,他认为人们脑子中对政府所持有的坏印象必须清除,如果对政府始终持有敌意的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政府的存在就会非常危险。对所有的政府来讲,人民对其怀有善意是非常重要的,参见(Rex v. Tutchin, 14 Howell’s State Trials 1095, 1128 (1074)。以真实的事实为基础的诽谤危害更甚,因为与虚假的诽谤不同,真实的诽谤不可能依靠反驳来消除其影响。英国1606年之后有一句引用甚广的谚语,是对这种看法的说明:“诽谤的事实越真实,对名誉的损害越大。”(The greater the truth the greater the libel.)同上,第1074—1075。
11 弥尔顿对这种制度的定义是:“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参见〔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页。
12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20页。
13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5页。
14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6页。
15 希腊神话中说,底比斯城邦始祖卡德玛斯建城邦时曾经杀死一龙,并将其齿种入地下。随即从那里长出许多武士,互相残杀,最后剩下5人,并成为底比斯的祖先。
16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5页。
17 Jeffrey A. Smith: Prior Restraint: Original Intentions and Modern Interpretations.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 28 (1987)。
18 1694年该法到期,大量图书销售商、出版商和装订商向国会痛陈该法的坏处。指出该法的适用严重阻碍他们进行自由贸易,破坏了英国出版业的发展。在该法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上,国会议员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最终废除了该法。18世纪国会试图重新恢复该法的效力,但始终没有成功。但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人们争论的焦点并没有集中在该法是否侵犯人们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而是集中是该法的实施所滋生的腐败现象和它对英国出版业的伤害。参见Fredrick Seaton Siebert,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England (1476-1776),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Urbana, 1965,第260—263页。
19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布兰代斯法官曾经写道:“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像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 布兰代斯法官,附议) Whitney v. California , 274U.S.357, 375(1927)。汉语表述借用了林子仪在《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第13—14页中的译法。这段话不仅成为美国法院以后解决表达自由纠纷时反复引证和强调的有关表达自由的一般法理,也成为许多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论证表达自由的价值时,经常参照的依据。
20 美国最高法院在1943年对一起案件所下的判决,将案件当事人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认定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人民在投票时没有放弃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之一。因此,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民所享有的该项权利。法官在判决中写道: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言论出版自由权,信仰自由权、结社自由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会因为投票而让出;这些权利不依选举的结果而存在。如果在我们的宪法星座有任何恒定不变的星体的话,那就是,任何显赫或不起眼的官员,都不能在何谓政治上的正统、民族主义、宗教或其他事务的意见上定标指航,强迫民众通过言辞或行动公开承认他们的信仰。在我们的制度中,没有任何容许例外的情况。参见Western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624, 63 S.Ct.1178, 87 L.Ed.1628 (1943)。
21 在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和United States v. Washington Post Co.案(403 U.S. 713 (1971))中,布莱克(Black)法官和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在附议中写道,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国父们之所以给媒体以宪法保障,是为了让它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中发挥其应当起到的作用。媒体服务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政府不应当有审查媒体的权力,而媒体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有审查政府的权力。我们保护媒体是为了让它将政府摆在阳光之下并使人民从中受到教育。而只有自由并不受限制的媒体,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阴谋。
22 〔英〕弥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12、13页。
23 弥尔的原话是这样的:“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英〕弥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17页。
24 〔英〕弥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56页。
⒊ 思想和讨论自由
与弥尔顿所处的时代相隔将近200年的另一位英国哲学家弥尔,也写了一本与《论出版自由》齐名、甚至还要重要的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辩护的著作,进一步论证了弥尔顿曾经论证过的言论出版自由,并在许多方面丰富、发展了弥尔顿的思想。
弥尔认为,个人自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个部分是意识领域的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意见自由、情操自由,以及与这些内在的自由密不可分的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自由;第二部分自由是在不害及自己同胞的情况下所享有的不受外力干涉(主要是政府权力干涉)的自由,这种自由实际上是在自己的私生活范围内独行其是的自由,包括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订定自己生活计划的自由和自由行为并承担后果的自由;第三个组成部分由上述两项自由引申而出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22。
与弥尔顿对真理的绝对相信不同,弥尔认识到了真理并非总会在与谬误的斗争中占得上风,至少在短时间内,真理不一定会赢得它与意志坚定的独裁者的抗争。也正因为如此,弥尔不愿意让真理赤膊上阵,他更愿意在真理与谬误展开斗争之前,为真理清除获胜的障碍,并为真理最终显现自己,创造一个平台。在为真理显现自己创造平台的时候,弥尔将言论自由摆在了与思想自由同等重要的位置,认为言论应当同思想一样,享有绝对的自由。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弥尔提出了两个论据,首先,言论与思想密不可分,控制言论就等于控制思想。其次,弥尔不同意控制言论的信条,还来自于他对权威的怀疑。弥尔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永远都是有限的,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都不可能永远正确。因此,任何人都不应当自以为是地压制他人的言论。弥尔认为,即便政府受到了99%的民众的支持,政府也不能为了迎合多数人的意见,用这种权力来压制剩下的那1%的异议者。23
弥尔极力维护思想言论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弥尔是绝对论者。相反,弥尔指出:“一切意见是应该许其自由发表,但条件和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24他认为,即使是意见,当其发表会成为某种祸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的诱因时,意见就会失去特权,转而变为应当受到限制的对象。因此,弥尔的表达自由原则可以归结为:公开发表自己言论的做法应当是慎重的、有节制的和文明的。只要讨论符合这一条件,讨论就应当是自由的,不应当受到干预的。但一旦讨论超出言论的范围而过渡到行动,它就应当被当作行动来对待。
怎样区别言论和行为呢?弥尔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有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将穷人遭受饥饿的原因归结为粮商囤积了大量的粮食,无论该意见是否可以证实,它都属于意见或讨论,都应当是自由的。如果该意见发表的地方不是报纸,而是换了另外一种场合,比如聚集了大量激动并处于饥饿边缘的粮商的店铺门前,该意见就不是意见而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行为。因此,言论发表的场合、对象和时间,也会像言论的内容那样,成为确定言论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的要件之一。
弥尔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的思想,影响了许多西方学者和美国法院的法官,成为美国法院在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时经常参照的理论原型之一。25
法官和学者们还在弥尔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26为了保障民主政体的正常高效运转,观念市场上的公众讨论应当是“不受限制、充满活力和开放的”27。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护媒体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特别是关于公共事务的消息的自由。
⒋ 新闻自由
从出版自由到新闻自由的问题,既涉及对英文单词“press”字义本身的理解问题,也涉及不同历史时期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所造成的“press”词义的变化问题。如果从立法文件和司法判决的角度来考察,从出版自由到新闻自由还涉及制度化的大众传媒在现代民主政体中的角色定位和制度化的媒体(日报和其他公认的新闻媒体)是否享有比个体更多的表达自由或特权。
在阅读和翻译近现代西方许多思想家的作品和法律文献的时候,会遇到如何理解和转换英文中的press的问题,是将其译作“出版”还是译作“新闻”或其他呢?如果不对出版业和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进行考察,要准确地理解“press”这个英语里面的多义词,几乎是不可能的。“press”来自于德语的“presse”,最初的意思是指用来榨油的机器。自谷腾堡将其改装成印刷机并用来印刷《圣经》等出版物之后,press是“出版”或“印刷”的意思。 “freedom of the press”也应当是“出版自由”。
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分别使用了“speech”、“press”。“speech”的中文对应词是言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美国的这个宪法修正案承认和保护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ress”究竟是出版自由还是新闻自由呢?从当时很长一段时间内报刊主要用于提供新闻和娱乐并对美国革命产生的举足轻重的影响来看,似乎将其看作新闻自由更符合美国宪法制定者们的意图。而且,美国宪法的许多制定者,如曾经参与制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担任过美国总统的杰斐逊,就对以传播新闻为主的报纸在美国民主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和较高的评价。在1787年致友人卡林顿(Carrington)的信中,他曾经写道:
预防此类对人民的不合常理的干预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纸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信息,并且努力使这些报纸渗透到全体人民群众中间。民意是我国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种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28
杰斐逊对当时以报纸为主的新闻媒体在监督美国政府、启发民智和维持美国民主政体正常运转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在美国最高法院许多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的案件中都有所体现。29新闻媒体在美国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被上升到了制度化的层面。像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样,新闻媒体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第四阶层(the fourth estate)的作用或人民的看家狗(public watchdog)的作用。作为组织化的新闻搜集和传播机构,其在社会生活中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而新闻自由无疑是他们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能够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监督政府、启发民智和维持民主政体健康、有序运转的必要条件。
中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因此,虽然有大量的学术著作讨论过新闻自由的问题,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找不到新闻自由的位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媒体所有制的单一是重要因素之一。“建国”后,中国新闻媒体一直没有实现彻底的市场化,新闻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地位。这一方面不允许媒体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另一方面也会减弱媒体要求新闻自由的呼声。随着中国传媒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媒体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大众传播机构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必然会以更高的声音提出来。同时,当“国家”不再是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体的所有者时,通过行政手段或政策控制传媒的模式,必然也会逐步让位于法律。
25 例如,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108 S. Ct. 876, 881(1981); Bethel School Dist. No. 403 v. Fraser, 478 U.S. 675, 682-83 (1986); Cornelius v. NAACP Legal Defense & Educ. Fund, 473 U. S. 788, 802 (1985)。
26 参见第五章的内容。
27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0 (1964)。
28 转引自[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展江、殷文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第91页。
29 如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1964)和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1971)。
30 直接承认并保护表达自由的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有《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第19条;《欧洲人权条约》(1950)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1969)第13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第9条。此外,许多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的规定,还间接地涉及到了表达自由的权利,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禁止歧视宣传”的规定,应当是对表达自由的一种限制。
31 正如下文将要论述的那样,表达自由是一系列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称谓,许多学者尽管没有直接定义表达自由,但从表达自由的其他表述方式,比如言论出版自由着手定义它。参见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http://www.gongfa.com/yanlunziyoujixianduhoujian;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以及大量的宪法学教科书等。
32 参见Thomas I.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6-7(Random House Inc., 1970) 。
33 Woolley v. Maynard, 430 U. S. 705(1977).
34 Melville B Nimmer, Nimmer on Freedom of Speech,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1984, chapter 4, section 10.
(谢选骏指出:作者不懂,“自由表达”在网络时代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否则,苏格拉底就不会被民主制度杀死,布鲁诺就不会被天主教会烧死,现在欧美的公众人物包括大学教授和大众传媒就不会频频道歉了。但是慑于共产党专政的格外淫威,作者不敢直指其非法的窃国行为,而顺口胡说什么“国家”和“建国”,为了澄清迷雾,我给这种说法打上了引号,以正视听。)
【第二节 表达自由的维度 】
一、理解表达自由的路径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30,也是许多现代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许多学者都试图从各个角度对表达自由进行界定31,但并不存在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之所以如此,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表达自由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或自由。用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托马斯·I·爱默生(Thomas I. Emerson)的话来讲,它包括一系列权利和自由(a group of rights or freedom),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言论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也涉及思想、信息或传播自由(Freedom of Communication)。表达自由还包括倾听他人观点和他人对事实的描述的权利(the right to hear the view of others and to listen to their version of the facts),也即一定意义上的信息使用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作为该权利必要的延伸,它还应当包括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也就是与他人一道表达的权利。32在伍雷诉梅纳德案33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明确认定:“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包括自由讲话的权利(the right to speak freely)和一言不发的权利(the right to refrain from speaking at all)”。尼默(Melville B Nimmer)在其著作中,进一步将“一言不发的权利”描述为“不对他人的观点表态的权利”(the right not to express the view of others)和“(在某事上)不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the right not to express one’s own views)。34有时,人们还将表达自由表述为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又可能涉及媒体自身所享有的传播权(right to communication)和民众所享有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在美国,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还认为,表达自由还应当包括使用公共设施、集体或个别地用象征性言论进行表达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表达自由也可以成为特定群体的权利,以集体的方式来行使。35
其次,表达自由所涉及的各项权利或自由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表达自由的理解是不相同的。就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17、18世纪开始提出并论证表达自由的思想家们,主要将表达自由看作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即只要国家不干预公民通过言论或出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表达自由就受到了尊重和保护。在表达自由实现的过程中,国家不应当参与表达,也无须通过积极的行动来干预思想观念市场的运作。但这种观念随着媒介市场的集中和垄断的出现而受到了挑战。在20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媒介环境下,国家不仅参与表达,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通过法律或积极的政策,在建构更好的表达自由制度的同时,扮演好“分配话筒”的角色。在互联网为主要介质的信息时代,政府除了需要履行过去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表达自由制度还要求政府最大可能地置于民众的审视和监督之下。为此,政府需要随时以各种方式向民众交代自己正在干什么36,政府还需要随时将自己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向人民公布,政务公开、透明也成为信息时代人民对政府提出的要求。37作为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表达自由制度,如果要对其进行界定的话,同样需要将这些历史事实考虑进去。虽然我们可以从总体上得出表达自由是一项不断扩大的权利谱系的结论,但在各个不同的时代,其扩大的程度和扩大的方式并不是一项容易把握的事情,都有其特定的历史维度,这也会给定义表达自由带来不小的困难。
第三,如果我们将表达自由看作一项法律制度, 那它还应当是一项具有文化相对性的制度38。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各种观念、各项制度,都深深植根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之中。将不同民族文化培植出来的表达自由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来概括,肯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正确理解表达自由,还应当将表达自由及其相关制度置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法律允许民众表达什么、怎样表达以及法律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对滥用表达自由者的惩罚方式、惩罚力度等,都受表达自由所依托的文化基因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表达自由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带着这个文化特定的基质。只有将其与特定民族的文化观念、历史传统联系起来,才能理解为什么在一个国家允许大张旗鼓地表达的内容,在别的国家却会引发敌视、镇压甚至是骚乱。其二,除法律可以承认、保护、限制表达自由并惩罚滥用表达自由者外,某个特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也会对表达自由产生影响。2005年发生的丹麦漫画危机在欧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引发的冲突,便是对这种情况的最好的说明。
第四,表达自由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所推动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展,一方面不断丰富人们的表达手段,提高人们的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又不断提出新的表达自由问题,如表达自由权与和它相平行的宪法权利(名誉、隐私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新媒介环境下对特殊受众,比如青少年、妇女等容易成为大众传播媒体受害者的保护问题;信息公开问题和民众的知情权如何满足的问题等。媒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会影响到国家对媒介的规范模式。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一方面不允许对对平面媒体实施事先审查39,另一方面又同意政府对广播媒体予以严格的频道和节目限制的原因。在传播媒介所有制和媒介形式日益多样化并且不断发展的今天,理解表达自由同样需要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
这些原因既是定义表达自由时存在的难题,同时也是定义表达自由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难题或因素构成了我们认识或定义表达自由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只有将这些难题或因素考虑进去,我们才能对表达自由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
35 Texas v. Johnson, 491 U.S.397, 406 (1989) 。
36 电视的出现和电视直播技术的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西方国家,总统选举、议会辩论、官员遴选等,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活动,几乎都通过电视直播的方式,一览无余地展现在民众的面前。在美国,各类媒体记者,几乎可以以所有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s)和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s)的私生活为报道的素材。这当然容易导致对这类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但他们可以从法律那里获得更加充分的保护。因为根据伟大的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1964) )案确立的原则,政府官员和公共人物要想在媒体诽谤他们的诉讼中获胜,是非常困难的。他们除了需要证明媒体使用的材料是虚假的以外,还需要证明媒体是怀有恶意并且是不计后果的。而法院倾向于为媒体提供更多保护的原因,是为了让媒体更大胆地进行报道。只有这样,公共讨论才能是开放、意义深远和充满活力的。而健康的公共讨论,是美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37 周汉华在2002年秋季号《环球法律评论》的引言中写道:“随着网络经济与信息社会的来临,信息文明大张旗鼓,信息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此背景下,信息公开不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还具有举足轻重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信息的自由流动乃是整个市场机制的基础,信息之不可或缺如同阳光与空气。”
38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法律应当与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形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第6-7页。
39 Near v. Minnesota, 283 U.S. (1931)。
40 中国宪法也在同条规定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没有司法判决对这些权利做出界定和说明的情况下,中国的学者也很少有人将其作为相互关联的权利来研究。此外,中国宪法第47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属于表达自由的范围。
41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尚没有司法方面的判例,加之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弱,讨论该问题只能从现有的宪法文本出发,只能局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宪法除在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外,还在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在第47条规定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前一类权利我们可以将其称作公民所享有的诉愿权,该权利是公民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意见和愿望、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可以将其看作公民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宪法第47条规定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文化权。该自由或权利又可以细分为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公民自我实现的一种途径或方式。
42 这里将美国作为考察的对象之一,是因为首先美国是较早通过宪法确立表达自由并且也是表达自由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次,本书涉及的许多理论和案例,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例,都直接取自于美国;第三,互联网发源于美国。相比较于其他国家,美国是掌握互联网核心技术最多的国家,美国司法实践中涉及互联网与表达自由的判例也比较多。
43 Thomas I.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Random House Inc., 1970.
二、为什么表达自由
除了大量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均采用表达自由这种称谓外,许多国家大量的立法文件和学者们卷帙浩繁的著述还经常使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等称谓。中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使用了言论和出版自由。40接下来的问题是,在讨论表达自由的相关问题时,为什么要用表达自由而不是与之相关或类似的言论、出版、新闻等自由。41这个问题既关系到本书的用法问题,也涉及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在中国即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从立法和司法上回应国际和地区性的人权条约标准。
⒈ 美国42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涉及美国这个极端重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社会,表达自由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达自由与大众传播媒介的关系以及美国的表达自由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质。从美国表达自由制度的渊源来看,承认并保护表达自由的立国文本之一,即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使用的术语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并不涉及我们这里所使用的表达自由。20世纪之前的美国学者也多使用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来讨论表达自由的相关问题。但20世纪中期之后,美国的许多学者开始用表达(expression)自由取代原来的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如前文提及的爱默生教授的著作。43而美国的宪法文本中并没有使用“表达”这样一个术语。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讨论难免有背离美国制宪者们设计并确立的宪政蓝图的危险。那么,为什么学者们还是更多地使用表达自由而不是言论或新闻自由呢?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们使用表达自由,是将表达自由当作言论自由、出版(新闻)自由、集会(assembly)自由、请愿(petition)自由、结社(association)自由的总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一组相互关联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之前,这些自由或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20世纪60年代之后,不仅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和保护的核心权利——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受到了法院的高度重视和保护,而且法官和学者们还在此基础上,拓宽了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的范围,使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和保护的自由或权利成为联系更为紧密的一组自由或权利。因此,使用表达自由这个外延更广的词,可以在同时涵盖上述权利的同时,免去使用多个与之相关的词汇所带来的不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
其次,到20世纪60年代的时候,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围,言论的外延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纯言论”(pure speech)外,其范围还扩大到静坐、示威和焚烧国旗等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不对他人的观点表态”和“在某事上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也属于宪法保护的表达方式。44在制定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时候,美国的国父们显然考虑了英国统治者控制出版业的教训,他们不希望曾经戕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出版许可证制度45在美洲大陆死灰复燃。因此才断然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们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主要是新闻出版自由46,即人们通过报纸、书籍等平面媒介发表意见、观点的自由,特别是政治观点和意见的自由47。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期,是广播业48和电视业49发展的时期。它们先后成为继报刊之后的大众传播媒体,与报刊一道登上了美国的政治舞台。这样,到20世纪中期,人们接受、传播消息和观念的渠道已经与制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时期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的传播技术为人们表达政治观点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方式,也为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互联网在20世纪60年代的产生和其在20世纪90年代突飞猛进的发展,无疑加速了这种趋势。因为互联网几乎集所有大众传播媒体的功能于一身,与其他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相比,互联网更具有国际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在信息传播方面也更具有及时性和互动性。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表达自由显然比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更符合当下媒介形态的特点和真实情况,也更贴近表达手段日益多样化的现实。
第三,将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和保护的言论和出版(新闻)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组自由统称为表达自由,即将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等条款一并称为表达自由条款还表明,在解释和适用它们的时候,所采用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同承认和保护言论和出版(新闻)的自由之间产生的主要疑问之一便是:二者的内涵和外延相同吗?单独规定出版(新闻)自由意味着组织化的新闻机构(日报和其他公认的新闻媒体)在使用政府信息方面或涉及诽谤案件的豁免方面享有比单独的个体或非组织化的媒体更大的特权吗?对于这个问题,即便同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有明显不同的看法。50斯图尔特(Stewart)法官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言论和出版(新闻)单列的做法并非画蛇添足,也非偶然事件,而是基于对组织化的媒体在美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的一种承认。宪法对出版(新闻)自由提供特殊保护,是为了让其更加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使命。51但伯格(Burger)法官却不这样认为,他在一份判决书中写道:法院并没有完全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出版(新闻)自由条款赋予组织化的媒体享有某些免于政府限制的权利,而其他主体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52
在其他司法判决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53这给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和冲突,使得人们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分析涉及言论和出版(新闻)条款的案件。而将它们共同置于表达条款之下,有利于克服这种不统一。
⒉ 人权标准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政府开始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与人权有关的国际事务当中去,除了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人权组织展开了形式多样的人权对话外,还批准加入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成为许多人权公约的成员国。54在国内立法的过程中,中国政府还注意引入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和对话以及学者研究的成果作为改进国内立法和司法的主要推动力。在中国政府即将启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际55,需要考虑国际人权条约中的用语和标准,并用这些标准作为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而且可以显示中国政府接受人权标准的决心和诚意,避免中国法律标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不统一。
在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中,有许多条款涉及表达自由,但直接承认并保护表达自由的条款,则主要集中在《世界人权宣言》5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57第19条、《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3条。58在地区性人权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59《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60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第9条,61都直接承认并保护表达自由。这些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均使用了“freedom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而不是言论和出版(新闻)自由。
从这些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制定和通过的时间来看,尤其是作为世界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制定于大众传播媒介早已摆脱平面媒体一统天下,广播和电视(包括有线电视)、卫星技术已经在西方国家普及的时期。稍早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在其报告《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发表于1947年)中明确指出,“press”已经不再局限于报纸、书籍、刊物小册子等平面媒体,它还应当包括广播(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电视也属于广播中的一种)、电影等电子媒体。因此,虽然我们无法断定《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中采用expression而不用speech和press是否考虑到了当时媒介形态的变化,但当时大众传播媒介所发生的变化,即电子媒介已经发展成为与平面媒介平行发展的媒介,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按照诺瓦克的观察,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的文本,明显受到了西方国家制定的人权条约的文本的影响,特别是1950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影响。诺瓦克进而认为,构成公约第19条之基础的,有《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权委员会的若干草案(特别是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草案)以及信息自由小组委员会和194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信息自由大会的提议。62
第三,除《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较为简单并且没有直接提及大众传播媒介外,其他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都将表达自由当作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寻求(seek)、接受(receive)和传递(impart)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任何类型的可传达的主观思想和意见、价值中立的新闻和信息、商业广告、艺术品、不管多么吹毛求疵的政治评论、色情内容等,都受到第19条第2款的保护,但同时也受到第3款规定的可允许的限制的制约。而且,意见和信息的匿名出版也受到第19条第2款的保护。63
最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都提到了交流沟通的形式。公约第19条不仅提到了口头、书面或印刷的交流沟通,还提到了艺术形式和“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除了纯粹的口头交流沟通(言论、书写、电讯和新闻自由)外,所有的视听媒介、电子和其他通讯都同样受到保护,特别是广播和电视、电子媒介、电影、照片、音乐、绘图和其他艺术等。公约开放式的表述,当然也应当包括互联网。
因此,在人权日益成为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政府改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之价值诉求的情况下,使用外延更广的表达自由,似乎更贴近于人权标准,也更有利于人权这种普适价值的实现。
55 2005年6月21—22日,在北京好苑建国饭店召开的最新一轮的欧盟—中国人权对话学术研讨会上,来自中国外交部的官员向与会代表透露一条重要的信息,中国政府准备于2005年底启动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程序。此前,中国政府已经于1998年批准了该公约,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批准该公约。
56 该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57 《世界人权宣言》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为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公约奠定了基础,确立了表达自由的基本的框架。该条第2款规定:“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58 该条第一款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59 有中国学者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比较细密的特点。参见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承认和保护表达自由的第1款规定:“人人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该公约第2款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情形和政府限制表达自由时需要满足的要求。
60 在所有的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中,《美洲人权公约》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其第13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或者通过口头、书写、印刷和艺术形式,或者通过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表现出来。”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事先审查” ,“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以间接的方法或手段加以限制,如滥用政府或私人对新闻、广播频率或对用于传播消息的设备的控制,或者采取其他有助于阻止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联系和流传的手段。”
61 在所有的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中,《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表达自由的规定是最简单的。其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接受信息;人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见解。
62 参见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第335页。
63 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第338页。
64 该项权利来自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65 在中国的学者中,也有用表达自由来讨论该领域的问题的,例如,甄树青在其2000年出版的《论表达自由》一书中,便采用了表达自由这一概念。按照他的解释,他使用表达自由这一概念的原因,是因为该词的涵义比言论和出版自由宽泛。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第10页。
66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38页。
67 依笔者所见,此处还应当包括对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互联网媒体的依赖。
68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夏勇编《公法》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张志铭先生还进一步分析了这种依赖产生的两个原因,第一,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没有新闻出版界的帮助,个人实际上就不可能以一种社会听得见的声音,宣传他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进而影响公共事务。第二,民众要想对政府行为和其他民众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根据的判断,就必须依赖新闻媒体和出版业为他们提供准确有效的报道。他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表达自由的社会目的只有在新闻出版界能够自主决定报道或出版什么时才能实现。”
⒊ 中国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宪法第35条还同时规定了与这两类自由相近的自由,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公民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自由。64因此,从宪法的层面上来讲,与其它西方国家一样,中国同样承认言论和出版以及与之相关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
中国宪法虽然也将言论和出版自由与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但在中国学者所写的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将言论和出版自由分而论述,很少有人用表达自由这一概念来讨论这一领域的所有问题,65倒是有学者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彻于新闻传播的活动,称作“新闻自由”66。也有学者指出,新闻自由源于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并且在某些领域(比如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模式中),新闻自由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在通过表达自由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方面,个体对报刊媒体67有一种深切的依赖。68
与该权利或自由有关的内容,还包括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及第47条规定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前一类权利可以将其称作公民所享有的诉愿权。它是公民向国家机关表达意见和愿望、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可以将其看作是公民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宪法第47条规定的权利也可以称之为文化权,该自由或权利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公民自我实现的一种途径或方式。
从中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不仅明确承认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且还规定了与该自由有关的一组自由。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障中国公民享有以言论和出版自由为核心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事务方面的诉愿权和文化生活中的创作自由。这些规定再加上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的规定,使得中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承认,无论从范围上来看,还是从强度上来看,都不小于或弱于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
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能够为公民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些规定不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宪法仅仅做出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了需要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比如构建一支独立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等)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修改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条款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时,还需要考虑国际人权公约关于表达自由的标准,采用人权公约中的表述方式,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宪法仅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并没有就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情况。即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但下位法却剥夺或限制该项权利或自由。使用与国际人权标准一致的表达自由这一概念,可以借助国际人权条约中比较细化的权利内容,将中国宪法中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内容具体化,既有助于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人权立法在标准上的统一,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表达自由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目前,法院还无法为因言论出版自由遭受侵犯的人或组织提供救济,这等于堵住了通过司法来探究言论出版自由真义的道路,也使得我们在保护言论出版自由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甚少或几乎没有。因此,需将宪法关于该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普通民众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而且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妥善处理该领域出现的问题。而一旦我们着手处理该领域的问题,就不应当仅仅限于言论和出版自由,还应当考虑与这两项自由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比如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表达自由这一概念,统一保护或限制的标准,既可以避免多词多义所带来的不便,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方面,采用相同的标准。
第三,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表达自由还应当包括使用媒介的自由。从中国宪法现有的规定来看,基本上与各种大众传播媒介无关,也没有涉及公民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自由,无法回应大众传播媒介侵犯民众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而产生的表达自由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传媒产业化过程的加快,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利用自己掌握的优势资源侵犯普通民众表达自由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许多问题还会变得越来越尖锐。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尽快确立中国公民合法使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的自由,以避免西方国家曾经因为媒体集中和垄断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四,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原有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三农问题、城乡差别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不仅如此,还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教育产业化产生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和大学生日益突出的就业问题等。权益受到侵犯或忽视的群体有可能通过规模化的、集体性的表达,比如游行示威来引起党和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完善的表达自由制度,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的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化解因这些问题而产生的有可能导致社会走向冲突、分裂的矛盾。已经是从立法上作好应对这些问题的准备的时候了。
所以,比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标准,将言论出版自由修改为表达自由,会赋予该项权利更具体的内容,使其成为包括公民寻求、获取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成为在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的权利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发表言论的权利。此外,这样做也可以将某些非言论形式的“象征性言论”包含在表达自由的宪法保护范围内。
三、表达自由的维度
现代民主社会中的表达自由制度,按照美国学者爱默生的观点,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机制。该项制度的核心是个体成员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都是绝对意义上的权利。因为表达自由的利益需要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比如名誉权、隐私权和获得公平审判等权利取得平衡。正是在这种平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原则,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说中的“清楚和即刻危险原则”(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以及公共论坛学说(public forum doctrine)等。这些学说和原则构成了美国表达自由制度的灵魂。而欧洲人权法院在1976年的海德赛德(Handyside) 案中的判决69,也成为指导有关表达自由案件裁判的一般法理,即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表达自由的范围、什么构成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所做的一般回答,它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表达自由的一般认识和在裁判中的一贯立场。70
表达自由制度中的一系列权利要想落到实处,还必须慎重对待政府权力。首先,为政府权力设定相应的边界,对政府权力进行适当的限制,是确保表达自由的先决条件。现代西方国家的表达自由制度,便是在反抗教会、国王和政府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的。71其次,还必须清楚地看到,在促进表达自由各项权力实现的过程中,政府同样可以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必须确保旨在行使表达自由的个体或群体免受私主体或非政府组织的暴力或通过其他方式的干预;通过明智和务实的政策适用,通过发展教育和公共设施,为更多的人创造良好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而这也是政府肩负的义务之一;现代商业组织的规模化发展,也提出了一个必须认真对待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即政府是否应当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来保护商业组织内部,特别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内部员工的表达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为民众创造了更便捷的获取信任的手段,为民众表达提供了更理想的表达平台,为对抗包括政府在内的信息控制、信息封锁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手段。因此,在网络环境下,政府首先应当恪守的准则,就是尊重民众的选择,不要轻易通过立法或其他技术手段,破坏民众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条件。72
政府还通过许多方式参与表达活动,政府需要公布其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信息;政府需要就相关的事务发布公告;政府还通过其控制的教育资源,设法使学生和教师接受、宣传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意识形态。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政府还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政府公开、建立透明政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表达自由制度应当包括一系列权利、原则和原则指导下的实践。在这个实践的过程中,独立的司法和充满生机活力的大众传播媒介组织是确保表达自由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和主要推动力。司法代表着社会最理性的部分,司法决断是社会良知、正义和公正等理念最集中的体现。独立而公正的司法不仅可以有效阻止政府对表达自由的不当干预,还可以在解决表达自由利益与其他社会利益冲突的过程中,通过一群最有智慧的人的思考和利益冲突最激烈的一群人的博弈,最精确地提炼、浓缩人类的经验和智慧。许多国家的法院和地区人权法院有关表达自由的司法判决,不仅为每个个案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且还成为人类社会解决此类问题共同的精神财富。7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院也审理了大量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诽谤的案件。在中国构建表达自由制度的过程中,这些司法判决也会一笔宝贵的财富。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机构利用媒介广泛、迅速、连续不断地发出信息,并试图以各种方式影响人数众多,成分复杂的受众,发挥着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和提供娱乐的功能。74它们是表达自由的实践者,是表达自由空间的拓展者,同时还是民众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平台。15世纪后印刷技术在西方的兴起,导致了现代出版业的出现和发展,一大批不畏强权的印刷商、出版商和销售商在与以英国国王为首的统治者企图控制出版业抗争的过程中,激发了一批像约翰·弥尔顿这样的思想家的灵感,使他们发出了捍卫表达自由最有力的呼声,也正是他们的抗争,催生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表达自由制度。而现代表达自由制度保护下的大众传媒,又成为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监督机构。传媒为公众关注司法提供了平台,成为司法制度合理建构和有效运作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新闻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接受广泛的公众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实现。75
表达自由制度同样需要成熟和健康的民情、民智。而成熟和健康的民情、民智除了需要每个人通过自由的表达发展自我外,还需要用自己心中的光照亮他人。因此,表达自由制度的正常运转,还需要培养一个多元(diversity)、容忍(tolerance)和思想开放(openness)的社会。当然,表达自由也会对这样一个社会的到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76
表达自由,如果我们将其看作是一项制度的话,这项制度要想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需要这个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政府、司法、个人或组织化的传媒,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作用。其次,这些不同的部分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应当遵循某些基本的准则,将这些基本的准则当作行动的指南。最后,当某个部分没有正常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滥用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通过社会校正机制,及时纠正这种情况并防止这种情况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
69 法院在该案中判决道: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构成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受制于第10条第2款,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这是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这意味着,在这方面加置的所有“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都必须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适成比例。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07/12/1976, A24,para.49,转引自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70 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71 在《近代新闻法制革命——关于提出与确立自由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夏勇先生认为,西方近现代的新闻(包括出版)自由制度,在是对抗由教会、国王、世俗政府的一系列政治压抑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夏勇还分析了产生这种政治有压制的原因和压制的方式。载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2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起草人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of the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在1998年的一份报告中,对当时许多国家控制新的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会特别报告起草人所持的意见如下:新的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具有民主的本性,它除了为公众或个人提供方便的信息接收途经以外,还能够使网上的用户真正全方位地参与到交流的全部过程中去。大会特别报告起草人同样深信:一些国家的政府对这些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进行控制、规范,使人们不能很好地通过这一新的技术接收信息和参与国家的民主进程,并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保持本国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的统一性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家长制。这些规则寄希望于保护人民以使其不受新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影响。但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这些规范与追求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原则是格格不如的。这些主张无论是在一个国家、民族、市政、社区甚至于邻居的水平上否定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智慧,无视市民的接受能力和抵抗能力,而个人和市民社会通常能够在没有国家过分干预和规范的情况下,通过自我校正措施重新恢复正常状态。”http://www.unhchr.ch/html/menu4/chrrep/98chr40.htm#impact.
73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任何场合下,在任何案件中,都是表达自由的保护者。企求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有利于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有害的。作为制度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希望法院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制约容易滥用的政府权力,二是在表达自由的利益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的冲突的时候,为其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点。
74 胡正荣:《传播学总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8,第154页到158页。
75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夏勇编《公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
76 在欧洲人权委员会对一起涉及表达自由的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将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概括为多元(diversity)、容忍(tolerance)和思想开放(openness)。要承认并正视这种利益多元、观念多元的现实,就必须克制偏好,倡导容忍。而只有社会成员思想开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整个社会的开放风气,社会成员才能从根本上容忍他人。反过来说,只有思想开放才可能做到容忍,只有倡导并做到了容忍,多元的状况才能共生于一个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制度框架之内。在这种逻辑上的层层相依的关系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中,会涉及不同的制度要件,表达自由是其中最重要的要件之一。没有表达自由,就不可能展现出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也就不可能有民主社会。正是因为表达自由,才将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粘合在一起,从而将一种多元的社会现实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民主社会。参见,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77 见霍姆斯法官在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616, 630(1919)中的异议和法兰克福斯特大法官在Kovacs v. Cooper, 336 U.S.77, 95-97 (1949)中的判决。
78 更高级别的保护来源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法院认为,平面媒体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此政府不能对此类媒体实行事先约束或事先审查。参见Miami Herald Publishing Co. v. Tornillo, 418 U.S. 241 (1974) 。广播媒体,因其具有资源方面的稀缺性和信息传播方面的主动侵入性,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参见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395 U.S. 367, 390 (1969) 。有线电视介于两者之间,受到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高于广播而低于平面媒体。参见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 512 U.S (1994)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份涉及互联网上的言论保护级别的时候,认定互联网具有平面媒体的特征,因此,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参见Reno v. ACLU, 521 U.S. 844, 849 (1997)。
(谢选骏指出:作者虽然在谈论“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研究”,但到此为止谈的都是“前网络空间时代的表达自由”,而且都是介绍性的炒冷饭,殊为可惜。)
【第三节 保护表达自由的几种理论 】
在表达为什么应当是自由的、或者表达为什么应当受到最小程度的限制等问题上,许多学者,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都从不同的角度,做过精辟的论述。由于各种理论讨论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回答保护表达自由的理由和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犯等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下面将介绍几种关于表达自由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对其中某些理论;笔者还将简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一、真理论
一种广泛流传的观点认为,表达自由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是因为表达受到的限制越少,或者言论、新闻越自由,就越有利于激发公众追求真理的热情,也越有利于对真理的发现。前面提到的弥尔顿和弥尔,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这种观点还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当中,美国著名的法官,如霍姆斯(Holmes)、布兰代斯(Brandeis)等,也都有将这种理论运用到其判决中的例证。77
政府不应当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也不应当允许私主体无端、武断地限制、打压人们的表达。各种不同的观点之间要进行激烈的交锋,不同观点之间的论战可以修补各自存在的不足,使各种观点、意见更加完善。令人窒息的权威、主流观点和政府权力的不正当干预、大众传播媒体的集中和垄断,都会对人们的表达造成负面的影响。
按照这种理论,我们可以认为以下这几种说法是有道理的:首先,向权威或主流观点发起挑战的意见和看法,因其有可能对观念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和更可能受到压制,所以应当受到法律更多的或更高级别的保护;78其次,国家权力只有在观念市场的运转出现问题,比如媒体市场被少数几个大公司垄断且民意存在被误导的情况下,才能对观念市场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充当好分配话筒的角色;第三,政府应当将信息公开作为自己执政的原则,以信息不公开作为例外,及时向人民公布其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这是民众追求并寻求治国良方的必要条件,也是思想观念市场所必需的养分。
有人批评弥尔、弥尔顿、霍姆斯等人对表达自由所作的这种辩解,认为它过于天真地依赖哲学上关于事实和价值的现实主义观点。但这种批评显然没有击中这种观点的要害。事实上,这种把自由质询、自由讨论作为一种发现真理的手段的辩护,并不必然地与任何事实或价值方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有关。这种为表达自由所做的辩护的真正问题,并不在它对真理本质的假定,而在于它假定表达自由是获取真理的最佳程序。但程序往往需要的不是无节制地表达,而是遵守一定规则的表达。在获至真理是首要价值的领域,例如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双方的言论都会受到严格的规范和限制。79即便在科学调查方面,特定行业的杂志也不会刊登编辑认为没有进行过认真论证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会不欢迎信口开河的书籍;而满脑子都是离奇古怪之观点的人,也很难成为大学教师。
真理是某种可以量化的东西,并且我们可以依据每种制度产生的真理的数量来选择我们最为理想(即产生真理最多的)制度吗?这种假定显然是荒谬的。事实上,真理并不像自然界有形的物体一样,可以用我们人类所发明的器具进行测定,也不可能像放在自动存款机里的货币一样,任由客户在完成了既定的操作程序后,随意支取。这样,某种规范是否促进或阻滞了真理的问题,就会像某个人的头上究竟有多少根头发的问题一样,失去其作为一个问题的意义。在所有用法律或行政命令进行管制和所有规范不起作用的地方,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表达环境。而不同的表达环境对于表达所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做出准确的评估。这样,说某种表达环境更有利于表达而另一种表达环境不利于表达自由,就会缺乏凭据。此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两种表达环境都会在促进、展现某些真理的同时,阻碍、遮掩其他的真理。
当然,我们也可用不同的方式来分析上述问题。当我们不将真理看作某个在整体上超然于物外的抽象的东西,而是将真理看作具体问题的答案的寻求或某个方案的论证时,我们才能对政府规范言论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就其是否促进对真理的追求和发现,做出相对正确的评估。
应当承认,存在具体的真理,即对某个寻求真理的问题来讲,存在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必须承认的是,某些具体的真理可以被当作非常重要的真理并因此而需要获取最正确的答案。在做出了上述让步后,接着考虑下面的情况:如果①政府的某项规范干涉人们探求某一特定问题的答案(某个真理的追求),并且如果②获至那个特定问题的答案非常重要,③政府的这一规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④政府的干涉服务于其他价值之实现或“真理”之揭示。
例如,我们会坚信,在某个突发的社会灾难发生的时候(比如2003年爆发的非典),如果政府禁止各种媒体报道各种与此有关的情况,会妨害民众知道与非典有关的真实情况(真理)。当然,政府这样做可能会有多种多样的理由,比如维护稳定或为了避免失去更多的旅游资源,但什么样的理由能够高于人们寻求危及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信息呢?如果我们承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就应当谴责政府(不管是哪个级别的)试图控制媒体报道的行为。
因此,将寻求抽象意义上的真理作为保护表达自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但如果我们将真理还原为具体真理,比如某些具体问题上的答案或解决方案的话,我们才可以说某些言论会有助于真理的探讨,而政府的做法如果限制我们对具体问题的答案或方案的探讨的话,政府的做法就是站不住脚的。
79 类似的情况还很多,比如选举过程中政治候选人之间的辩论。大众传媒制作的许多节目,也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制作的,不可能允许参与节目制作的各方充分地表达。
80 参见the First Amendment Is an Absolute, 1961 Sup. Cr. Rew. 245和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 – government, 中译本由侯健以《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为名译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81 Blasi, 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 1977 Am. B. Found. Research J.
82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375-376。
83 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http://www.gongfa.com/yanlunziyoujixianduhoujian。
84 〔英〕艾瑞克·巴伦特:《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该文是其《言论自由》一书的第一章,载张明杰:《开放的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二、民主论
在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里,政府被设想为在民意基础上成立的自治机构。政府,包括在政府内从事公职的所有官员,都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社会职权的代议机构或代表,他们的最终命运都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有权选举他们担任社会公职,也有权监督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对于离人民越来越远的政府或官员,人民还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予以更换。在这种政府体制下,人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了解并参与民主制度运作的整个过程。而只有表达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人民的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为民主决策的制定需要见多识广(informed)的民众,而见多识广的民众不仅需要大众传媒自由报道与政府有关的各种信息或消息,民众还需要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途径(比如像公园、街道和市政广场这样的公共论坛),就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开放、充满活力和没有限制的讨论。因此,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表达自由之于民主政治之贡献来为表达自由辩护的学者和法官不少,如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iohn)80、布兰西教授81和法官博克(Bork)等。当然,最著名的还要数法官布兰代斯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的一段判词。82国内也有学者基于多数与少数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出表达自由之与民主政治具有的三种功能,即对话(dialogue)、制约(checking)与共信(trust)。认为表达自由是通向平等、自由的政治对话的路径,是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群体达成政治共识(consensus)并最终解决政治问题的平台。在决策权更多地掌握在多数派手中的当代民主体制中,表达自由还通过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并通过选举机制发挥着反抗多数人暴政的作用。政治共同体的发展,需要不同的公民群体拥有生活在同一个政治框架内的信心,需要民众对于作为共同游戏规则的政治法律体系具有最低限度的共同信任。此外,公民与经他们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政府之间也应当是相互信任的。而在这些信任关系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表达自由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有助于确立并强化上述不同群体以及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共信关系。83
英国著名的言论自由学者艾瑞克·巴伦特(Eric Barendt)教授认为,民主论之所以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社会最引人注目、最流行的支持表达自由理论,是因为它易于理解。这种理论以体现在具体宪法文件中的价值和承诺为基础,比如洛克所论述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和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而不是抽象的哲学原理。84但这并不是说这种理论没有问题。事实上,借助于表达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而对表达自由进行的辩护,同样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矛盾。无论民主,还是见多识广,都不是绝对的东西,都存在着程度的问题。不存在知晓任何事情的市民,与任何事情、任何个体利益或社会问题有关的任何信息,都存在着选择和花费的问题。因此,所有的法律,包括促进和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都很难说它是促进了还是阻碍了民主的进程。因为它们在给这个世界注入了许多新的信息和意见的同时,也淘汰了其他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因此,民主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在不同信息和不同表达之间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考虑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民众以及传媒,特别是组织化的传媒的作用问题。
民主是一个过程。这种过程的启动、运转和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民众和组织化的媒体共同参与。组织化的媒体除了行使宪法赋予的某种较为具体的表达自由权,比如新闻自由,履行民主运作过程中告知民众的功能外,还通过传播活动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媒体在民主化过程中会发挥客观、公正的社会公器的作用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媒体完全可以为着自己的商业利益,打着社会公器的名义,干着损害民众知情权、破坏民主进程的勾当。
民众应当是民主化进程中的主体,应当是民主权利的真正享有者和民主进程的参与者。无论是政府的治理过程,还是媒体的报道,都应当把如何真实、准确地向民众传递各种信息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民众是一个集体概念,民主也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个人的事情,它是一项集体的事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避免民主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防止以假民主之名而行破坏表达自由,特别是破坏少数人或某个人的表达自由的情况发生。政府是民主程序运作而产生的结果,受人民委托,履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任务。除非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没有按照人民与其缔结的契约——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明显背离了人民的重托,否则,媒体就不应当以妨害政府机关正常履行其职责作为报道的原则。这不仅符合政府的利益,从总体和长远来看,也符合民众的利益。但政府,特别是政府中的个别官员,也最容易因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打压媒体。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和行政资源,又使得其打压媒体和民众表达自由权的阴谋容易得逞,从而妨害民众从媒体那里获得充分而多元的信息,影响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的质量。因此,不仅需要个人而且更需要媒体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保持足够的警惕。
可见,表达自由之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负相关的关系。表达自由可以促进民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加速民主化进程,但媒体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报道又会破坏民众获得公正、客观的信息。政府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制定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也是经过多数人同意后才发生效力的,但多数人选择的政府政策、和法律等,也会成为压制少数人或某个人的表达自由的工具。这种情况又需要用表达自由和类似的基本人权,来对抗可能包含“多数人暴政”的民主产物,即部分不合理的政府政策和法律。表达自由和民主之间这种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需要将表达自由和民主共同置于一种稳定的法律关系的框架之内,通过凌驾于双方之上的共同权威——法律——来维护双方和平相处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负面影响。
三、中立论
中立论在论证表达自由的正当性时,不是依托表达自由所促进的其他价值的最大化,如有助于发现真理或促进民众最大程度的自治,也没有将表达自由与特定形式的政府(如民主政府)联系起来,而是认为,政府不能因为担心民众会对某个观点、信息、意见产生不良反应就对其进行限制,政府也不能因为某种观点或理论特别适合自己的政策就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包括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资助。之所以说这种理论是中立理论,是因为按照这种理论,政府应当对观念市场上的各种观点、想法、意见保持道德上的中立。政府在制定与言论有关的法律时,应当尽量避开对言论内容的规范。如果政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涉及言论的内容,就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宪法审查。
在美国,这种理论主要用来限制政府随意针对表达内容而制定法律或采取措施。政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如果基于内容而制定或采取,其对象必须限定在低价值(low value)言论的范围,并且必须接受严格的宪法审查。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来限制或制裁诽谤性言论(defamation)、淫秽(obscenity)内容和有儿童参与或与儿童有关的色情内容(child pornography)、争斗(fighting Speech)或仇恨性言论(hate speech)、军事技术情报(technical military information)、商业言论(commercial speech)、无新闻价值的隐私(no newsworthy privacy information )。对政治言论(political speech)或事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的言论,政府无权随意通过法律或具体的行政措施而进行限制。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借诽谤诉讼打压媒体的自由报道,对于可能与政治有关或沾边的言论,如公共官员或公共人物的隐私信息,法院也对原告设置了诉讼的障碍,使原告很难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法院的理由是,为了保障公共讨论是“不受限制的”、“公开的”和“充满活力的”,媒体应当有较大的呼吸空间(breathing space)。85
从逻辑上讲,中立理论要求我们不应只关注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本身,而应当更多地审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的原因和意图。如果政府制定某项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限制人们获取特定种类的观念,政府的这种基于言论内容而对言论做出的限制,就可能产生表达自由问题,政府的做法就可能会因为违犯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否决。基于噪音和交通考虑而禁止民众在特定场所行使表达自由权力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比如禁止在学生上学期间的学校周围游行示威86、在闹市区用法律限制噪音的做法87等,一般不容易涉及表达自由问题。因为这类限制在内容上是中立的,完全与表达的内容无关。如果政府因担心激起众的好战欲望,就禁止销售带有轰炸场面的玩具,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有可能侵犯人们的表达自由权。这种理论的思想根源是,人们拥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政府不能因为预测到民众会因为分享了某种观念而产生有害的行为方式,就对某种观念的传播采取行动。
中立理论之所以受到法官和学者们的青睐,是因为其相反的做法,即政府针对表达内容而制定的法律或采取的行政措施,对表达自由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政府对观念市场的袖手旁观。政府依据自己的好恶,随意介入观念市场,更容易破坏观念市场的言论生态环境。政府可以借助这种手法,打压政治上错误的、主流不愿意接受的或不合时宜的观点。因此,那些有轰动效应或对政府管理社会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很可能成为政府法律或行政行为的牺牲品。88
内容中立理论的实质,还是想把政府最大程度地排除在观念市场之外,如果不能将政府赶出思想观念市场,也要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对观念市场的干预。这种理论与结果主义理论中的真理论有相通的地方,都相信民众有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观点,真理也能够在相互竞争中显现自己。两种理论都反对政府随意介入思想观念市场,都反对政府忽视民众正常的智力,代替民众进行判断和选择。但问题是,政府并不能完全退出思想观念市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比如儿童色情的问题上、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性的作用。
四、其他理论
除了上面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外,西方国家的学者还提出了其他为表达自由辩护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表达自由可以起到制约政府权力;促进稳定;增进宽容;自我实现和改变周边世界的价值。
⒈制约政府权力
这种理论与民主理论相同,也将表达自由作为促进政府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手段。但这种善治的促进不是通过为共和国准备更多见多识广的合格的市民,而是将表达自由作为抑制政府权力,保证政府不滥用自己权力的手段。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文森特·布兰西(Vincent Blasi)教授。他认为享有充分表达自由的民众,特别是享有充分表达自由的组织化的媒体,是制约政府权力,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必不可少的力量。
享有治理社会权力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容易滥用自己的权力。而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给人民或社会造成的灾难就可能越大89,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的个体是不足以抵抗政府权力,挽回损失的。只有那些拥有巨大物力、财力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组织化的媒体机构,才能充当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
布兰西教授认为,保护民众享有表达自由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和平时期。在类似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越南战争这样的危机时刻,当政府或政府的某些官员面对巨大的压力的时候,往往容易通过压制民众表达自由的方式,来实现短期的政府利益并缓解国内外的压力,水门事件(Watergate)90便是这方面的典型。91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像《华盛顿邮报》这样有实力的媒体机构,才有能力勇敢地站出来,与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抗争,使政府不至于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在充分肯定表达自由具有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的同时,布兰西教授也承认表达自由还具有其他方面的价值,比如个体的自治和个体的自我实现等。与其他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不同的是,布兰西教授更感兴趣的,是政府和组织化的媒体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在一个共同的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相互关系。对于布兰西教授来讲,一个始终睁大了双眼并随时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保持警惕的媒体,能够及时发现政府权力行使不当的地方,并通过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办法,防止政府权力的腐败。
大型的媒介组织,比如像前文提到的《华盛顿邮报》,肯定会百分之百地赞同布兰西教授的这种理论,因为这种理论除了将组织化的媒体置于几乎与政府的几个组成部分同样重要的地位外,还有将大型的媒体组织打扮成正义的化身和民众的代言人的嫌疑。我们不应当否认媒体及其从业者确实有成为民众利益看家狗的可能,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媒体是一个以利益和市场为导向的组织,与政府唱对台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动机,比如通过与政府叫板的方式,将更多的读者吸引到自己的门下,成为自己报纸或其他产品的消费者。如果媒体觉得政府滥用权力与自己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或者媒体不能通过揭露政府的腐败行为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时,媒体还能发挥这样的作用吗?因此,将制约政府权力的重任过多地交给那些媒体组织,是不现实的,也是非常危险的。我们不能无视媒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但我们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媒介组织与政府一样,也会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会通过垄断观念市场的方式,通过打压民众表达自由(比如通过诽谤诉讼),对胆敢向自己说不的消费者大开杀戒。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媒介还会被政府操控,还会与政府狼狈为奸。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媒介组织,都应当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并通过共同服从法律,既求得二者之间的和平共处,又求得民众的支持和更大的呼吸空间。
⒉促进社会稳定
在《表达自由制度》一书中,爱默生教授对表达自由在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他认为,表达自由是一种迈向更能适应社会变迁因此也会更稳定的社区的方式,是一种在有益的分裂(healthy cleavage)和必要的共识(necessary consensus)之间维持平衡的手段。他之所以持这种说法,是因为压制民众的言论是一种对社会极为有害的做法:压制讨论的社会不可能产生合理的决策,在这样的社会中,武力而不是理性就会成为解决纠纷的主导性方法;压制还导致僵化和愚昧,阻止社会产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和新的观念;压制还会掩盖社会遇到的真正的问题,将公众的注意力从应当着手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移开。与压制相反的做法,即允许民众进行公开而自由的讨论,却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做出巨大的贡献。如果民众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比他们在什么事情上都没有发言权更容易接受并认可对他们不利的决策。这样,即便政府的某些政策或做法与某些人的利益相悖,政府的政策或做法也不会轻易引起民众的反抗。此外,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都保留着通过使用军队、警察等手段来对付少数暴乱分子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再随时准备通过压制言论的做法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话,不仅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容易适得其反。92
在爱默生看来,自由的表达,尤其是集体性的自由表达,诸如在市政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实施的集体表达行为,是在政治或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或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群体,将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以戏剧化的方式展现给众人并由此引起政府或他人注意的有效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暴露社会有机体在运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政府不能正确处理这种表达,认识不到它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一味采取压制的方式,不仅会使民众的怨气变为对政府对社会的仇气,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还会使社会失去纠正自己错误的机会,为社会动乱埋下伏笔。因此,能否善待民众表达自由的权力,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爱默生的理论,通畅的言路,自由的言论生态环境,无论对于民众来讲,还是对于政府来讲,都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情。因为表达自由实际上为双方提供了一种通过对话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机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通过和平对话来解决问题的方式,都要强于通过武力的方式。因为武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一种对社会破坏力极大的方式,它会使社会在动荡之中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
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表达都具有爱默生这里所说的达致社会稳定的作用。有些言论,比如能够立即诱导他人采取非法活动的犯罪言论、宣传种族主义和仇恨的言论,仍然需要政府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对于那些以合法形式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在游行示威时实施打砸抢的人,政府就更不应当心慈手软。因为如果政府不立即采取行为,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⒊形成宽容氛围
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多元的共同体,需要在其成员之间提倡并促进对他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点的理解和宽容,尤其是对那些偏激、不合时宜、非主流的观点的理解和宽容。这种理解和宽容是减少社会冲突的前提之一,而政府或处于强势地位的组织动不动就对它们不喜欢的思想观点进行打压的做法,会压缩非主流观点、公然挑战权威的观点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宽容的空气。同时,政府和那些社会的强者们的做法,还会成为人们效仿的恶劣榜样。因此,政府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为了获得民众或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或群体的认可,应当以豁达的态度来对待与自己立场不一致的观点。
之所以强调政府或处于强势地位者应当持宽容的态度,是因为它们最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资源,打压那些与自己的观点不一致的思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也反复证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以及这种不宽容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西方中世纪对所谓的异端学说者们的迫害和近代以来许多次不同教派之间的流血冲突,都是相互之间缺乏宽容所致。在这中间,掌握政权或能够利用权力维护并推行自己教义的教派借助国家权力来迫害其他教派的例子,举不胜举。因此,政教分离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而政教之所以应当分离,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应当平等地对待各种不同的教派和教义,不应当充当推行某种宗教教义的工具。
为了解决宗教宽容的相关问题,洛克曾经于1690、1692和1694年写了三篇文章。93洛克认为,教会不应当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不应当利用世俗权力的支持,迫害那些与教会持不同观点的教徒。因为宗教信仰不是国家的行为,是个人私事,而在对待个人私事方面,政府不应当厚此薄彼,应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宗教宽容政策。因为“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94为了让真理战胜谬误,也为了尊重个体理性判断的能力,我们应当给各种怪异、偏激和不合时宜的观点开辟出一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社会应当学会忍受,应当避免对令人不快的观点产生过分的、病态的反应。这既是社会成熟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理智地处理各种问题的重要考量。95
⒋自我实现
表达自由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是因为营造自由、宽松和不受限制的表达气氛不仅对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有益,而且还有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说话、出版或其他形式的表达能够帮助个体步入更有意义的生活。爱默生教授曾经说过,表达自由作为个体权利,还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正当性,因为个体存在的目标和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为人所具有的个性和潜能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生活中的彰显程度和发挥程度。个体越能够通过言论、出版和他所喜欢的其他方式表现自我,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而要达到个体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的目标,个体的思想、表达就必须是自由的,如果实在需要限制,也需要对限制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政府对表达的限制降低到最弱的程度。
如果任何观念、意见或信仰受到了政府或来自于其他方面的压制,持那种观点、意见或信仰的人的本性就受到了摧残。因此,爱默生教授认为,尽管表达自由可能不是社会的惟一或至上的目标,但表达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善,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政府可以通过寻求其他目标——诸如美德、正义、公平的实现,来达成其成员潜能最大化的目标,帮助个体更好地实现自我,这些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不一定非要以接受表达自由的规则作为前提。但作为一般定理,政府没有必要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以压制个体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作为代价,或者让个体的信念、意见或思想观点充当其他社会价值的祭品。在追求上述非表达自由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应当借助其他非压制的方法,例如政府可以针对其不欢迎的言论,用更多的言论来反对它96。爱默生教授得出结论认为:一般来讲,政府以表达促进了善或恶、正义或非正义、公平或非公平为由控制个体表达的权力,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不应当授予给政府的权力。97
C.埃德温·贝克(C.Edwin Baker)教授从另外的角度,论证了表达自由对个体自我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自由和言论自由》98一书中,贝克教授写道: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定义自我的方式。如果情况相反,即不允许个体参与某种表达性活动,或禁止个体发表某种言论,个体就会因此而失去让他人认识自己的机会。个体的表达可能企求某个目标的实现,也可能与某个具体目标的实现无关,即个体的表达可能是一种让别人了解自己所持立场的方式。例如,在由赞成和反对战争的人组成的游行队伍中,对战争持不同观点的人分别向路人展示自己的立场,讲解自己关于战争的看法。他们这样做并不一定非要阻止或促成某场战争,他们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让别人知道他们的真实想法以及他们为什么持这种观点。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个体在任何场合下有意参与的任何表达活动,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都会不同程度地对自我起到界定的作用,都会有助于他或她的自我实现。99
⒌改变周边世界
贝克教授认为,表达不仅具有实现自我的价值,还具有创造性。表达具有创造性的最具有戏剧化的例证是《圣经》记录的上帝创造世界的过程。上帝没有用具体的材料,上帝的整个创造过程只表现为一种言说的过程。上帝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上帝说要有空气、要有水、要有光体(太阳和众天体)、要有各类有生命的动物,就有了这些。上帝创造人的过程,也是先用语言表达出来,然后才使用具体的材料(泥土和肋骨)。人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被造出来后,上帝又通过言说给人立约,让人有行为和道德操守,并通过言说,宣布了人类背弃上帝教诲之后应当受到的惩罚。
在汉纳·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著作中,也谈到了言论的创造性。他说,
对古希腊人来讲,相对于言论,思想无疑是次要的,但古希腊人却认为,言论和行为是同等重要的,它们是属于同宗同类同级别的东西;并且……除了言论所传递的信息或消息外,在适当的时间找出适当的词语就是一种创造性行为。只有纯粹的暴力才是哑口无言的,也正因为如此,纯粹的暴力才永远不可能崇高。100
阿伦特还认为,行动意味着发起,意味着开始。人们之间的行动,都可以归因于言论引起的反应或回应,正是人们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原地打转的作用和反作用,不断带给这个世界以新的面貌和新的变化。101
当然,在语言之运用所具有的创造性方面,还是贝克教授总结的较为全面。他认为,①就像语言本身包含有新规则一样,我们也可以用语言为某项运动或实践创设新的规则。②我们可以创设新词,可以用语言创设新的形象。③可以用语言写诗、创作剧本等。④语言可以创造或设计新的策略。④无论在言辞上还是以看不见的方式,语言都可以帮助我们生成“发现”新的关系或新的可能性或解决问题的分析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我们自己的新本领。⑥我们可以用言语劝说某人并因此而改变其未来的行为。⑦用语言教学或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语言互帮互学,通过语言共同提高某方面的能力。⑧双方或多方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获得以前双方都不曾有过的观点或思想。⑨启动大家共同参与口头练习,并通过这种方式创造新的言论环境。102
在上述那些与言论有关的活动当中,言论者和受众都有某些活动开展之前并不存在,但随着活动的进行而产生的新的形象、新的能力、新的机会和新的乐趣。而这些创新会影响参与活动的人们将来的行为和人们所生活的世界的一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言论是个体参与并改变周边世界的工具。禁止人们这样做,就等于剥夺了人们通过言论改变周边世界的机会。
85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0 (1964).
86 Grayned v. Rockford, 408 U.S.104 (1972).
87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 491 U.S. 781 (1981).
88 Richard A. Epstein, E.Allan Farnsworth, Ronald J. Gilson, etc, Constitutional Law, third edition, Aspen Law & Business, Aspen Publishers Inc., 1996, p.1329-1330。
89 在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一文中,布兰西教授指出:“保护表达自由的另外一个原理,是它可以在制约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滥用权力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恶,其危害远远大于私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力,甚至大于经营活动可以影响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大型企业。”1977 Am. B.Found. Res. J. 521, 538。
90 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任期间,为了控制其政治对手并再次赢得大选,采取了包括在其政治对手的办公室安装窃听器的办法。后来,尼克松的一系列非法行为被《华盛顿邮报》披露出来,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尼克松也因为此事被迫向美国民众道歉并辞去了美国总统的职位。
91 Blasi, the Pathological Perspectiv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85 Colum. L. Rew. 449 (1985)。
92 Thomas I.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Random House Inc., 1970, p.7.
93〔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96。
94〔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35页。
95 参见L. Bollinger, the Tolerant Society: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tremist Speech in Americ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9-10, 107。
96 这便是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7 (1927) (Brandeis附议) 中,部分被Brandenburg v. Ohio案(395 U.S. 444 (1969) )的判决否决的“更多言论”原则。该原则认为,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露谎言和谬误,通过教育来弃恶扬善,采用的救济方式就应当是更多的言论,而不是强迫别人沉默。
97 Thomas I.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Random House Inc., 1970, p.8.
98 C.Edwin Baker,Human Liberty & Freedom of Spee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99 C.Edwin Baker,Human Liberty & Freedom of Spee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p.53。
100 The Human Man Condition 25-26,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58.
101 The Human Man Condition 25-26,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58, p.177-190.
102 C.Edwin Baker, Human Liberty & Freedom of Spee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53.
103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363-7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2001)第26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第14条等。
(谢选骏指出:作者大量罗列了西方社会现代政治的实例,却没有指出——中国大陆之所以无法实行“政治现代化”,是因为在共产党专政的条件之下,中国大陆缺乏公民教育,只有奴化教育——这两者的区别,在我看来就是,“公民教育培养创新社会的小主人”,“奴化教育培养听话服从的小奴隶”。这个区别,是由“权力的来源不同所造成的”。)
【第四节 表达自由的限制】
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国家有保护人们行使表达自由的义务,同时也有限制表达自由滥用的义务。国家在规范各种各样的大众传媒时,还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互冲突的利益保护问题,比如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利益和表达自由的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基于某种特殊利益的保护,依照法律,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这一节将讨论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法理、理由、原则和方法。
一、限制的法理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说过,绝不能有无法律的自由,也不能有任何人超乎法律之上的自由。同理,表达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出版什么就出版什么的自由,而是由法律规定或法律框架内的自由。由于言论和出版自由还受到政治、经济和具体场合的制约,绝对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不存在的。
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许多国家的宪法和人权条约都在规定表达自由的同时,规定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例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承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之后,接着规定:享有此项自由的人,“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一系列规定了表达自由的人权条约,都规定表达自由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候、特定场合克减的权利,是政府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用正当的方式进行限制的自由。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尤为详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规定了人们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规定该项权利得受:
法律所规定的程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露,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
中国宪法不仅在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在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详细规定了媒体不得传播的内容。103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和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的规定,相比较于对表达自由的一般性的限制,某些媒体,比如电影、电视和通过该媒体播放的节目,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方面的例证明显见之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的相关规定。比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规定的表达自由权,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美洲人权公约》则规定,尽管有上述(思想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规定,但依照法律仍可事先审查公开的文娱节目,其唯一的目的是为了对儿童和未成年人进行道德上的保护而控制观看这些节目。
因此,表达自由虽然本质上不欢迎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或限制,但国家权力的行使并不是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都是有害于该项自由的行使或实现。相反,在许多情况下,通过对特定言论的限制,反而有助于促进其实现,比如对散布虚假广告、诽谤性言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还会存在时间、场合、方式或对象方面的限制。例如,法律有可能许可成年人之间自由地就与性有关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但却禁止将同样的色情表达传递给未成年人。
宪法和法律除了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外,还保护名誉权、隐私权或公平审判权等。这些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当言论和出版自由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时,既需要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利益,同时也需要照顾与之冲突的其他利益。在这些需要考虑的利益当中,有些利益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先性,绝对不允许以言论和出版自由来侵害之;104有些则必须让位于言论或出版自由;在有些案件中,究竟是应当保护表达自由,还是与之相冲突的权利,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案件的具体细节来定。
二、限制的理由
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基于一定的理由对其进行限制。但当政府这样做的时候,又产生了另外的问题,在什么样的问题上,政府才可以干预表达自由呢?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荣誉
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两项与表达自由相平行的宪法性权利。政府有义务承认和保护表达自由,同样有义务承认和保护隐私权和名誉权。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公民和媒体在行使表达自由的时候,应当尊重他人享有的隐私权和荣誉,不应当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置他人的隐私权和荣誉于不顾的地位。其二,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的实施,制裁损害他人隐私和声誉的行为。其三,当表达自由和利益与隐私和荣誉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应当根据公平正义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平衡这两种相冲突的利益。法院在平衡时,不得以损害这两项权利为代价来满足言论和出版自由,也不能以牺牲表达自由为代价,来满足这两项利益。
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表达自由有关的司法实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法律严格保护普通人的隐私权和荣誉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在公共官员和社会名人因这两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求他们满足比普通人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媒体在报道时心怀恶意并且不计后果,否则便不可能赢得诉讼。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在实践中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相反,我国的民法却为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侵犯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救济。这非常不利于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往往选择更容易操作也更有法律依据的荣誉和隐私权和保护,而将表达自由放在一边。
⒉国家安全
在国家遭到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威胁时,政府可以限制表达自由。这些情况包括:政府可以禁止获得或散布本国的军事机密;政府可以在政治动荡的情况下,限制、制裁直接号召暴力推翻政府的公开演讲;政府可以制裁那些醉心于鼓吹战争的人等。
为维护国家安全,中国法律一方面禁止个人或媒体发布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意味着,表达自由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将国家秘密随便向公众披露,以免对中国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造成伤害。
该领域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以以安全为名,有选择地干扰人们通过广播、互联网等可以跨国获取信息的媒介收听、收看和阅读来自境外的反动信息。不能简单地说政府无权这样做,但政府在这样做的时候,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几点:首先,不分国籍地寻求和接受信息、传播思想是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其次,当政权还没有脆弱到一推即倒的程度时候,政府应当把判断、分析和选择的权利交与成年的民众,而不是简单地代替自己的民众做出选择。这既是对民众享有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因为“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105
⒊公共秩序
在《论自由》一书中,弥尔曾经区分了应当受到保护言论和不应当受到保护的言论的界限。他认为,撰文在报纸上分析饥荒产生的原因并对囤积居奇的粮商提出严厉批评,应当是一种受到保护的表达。而面对着一群饥民时,说饥荒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旁边的粮仓囤积了大量的粮食,则可能是不受保护的表达,因为这种言论极有可能导致饥民哄抢粮仓,也即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也在其判决中指出,在剧院高呼起火而引起恐慌和混乱的言论,会引发“清楚而即刻的危险”,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
在现代社会中,会导致公共秩序受到损害的表达很多,煽动人们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散布足以导致社会产生混乱的谣言;聚众播放充斥着淫秽和暴力内容的影视作品;煽动监狱中的犯人集体越狱等,都可能对公共秩序赞成混乱,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学习。鼓吹战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也因为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⒋ 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新华社2006年7月31日报道,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电视台在8月1日叫停电视上风行的“甩脂机”广告。在此之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还在其通知中要求丰胸广告要避开未成年人。前几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还先后限制过主持人的“港台腔”和“服装”,要求主持人避免使用“港台腔”,服装也不可过于暴露。这些都可以看作政府因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的原因,而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的例证。
出于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政府还还可以要求食品、药品等商品的包装上必须载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有效期等;政府还要求生产香烟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香烟上注明焦油含量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政府还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药品上标明药品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政府还可以明令禁止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播放或刊登烟草产品的广告。
为保护公共道德而限制表达自由的典型例证包括禁止或限制色情的或淫秽的出版物;将色情产品的经营集中到未成年人不容易受到影响的区域;迫使影响节目制作商对其制作的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影视节目分极等。这样做既为了公共道德,也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以公共道德干预表达自由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道德相差极大,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共同标准,负责的国家权威机构应当享有一定自由判决的余地。二是公共道德的概念是相对的,以此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不应该使偏见永久化或促进不宽容。在该领域,保护少数者的观点,包括那些冒犯、震惊或扰动多数人的观点来说,保护表达自由是特别重要的。106三是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成年人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既不能不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能把所有的读物都降低到儿童阅读的水平。
⒌保护未成年人
青少年身体和心智尚处于发展时期,其判决是非和抵抗非法和不健康的读物、影视节目的能力处于相对较弱的阶段,未成年人一般上都会受到现有法律的特殊照顾和保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成年家长对未成年人予以看管、照顾的监护制度,便是出于这种考虑。
但仅有家长的照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气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大众传播媒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比如色情和暴力内容。对于面向未成年人的平面和电子读物、影视节目,应当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而完全面向成人的读物和节目,则应当以有效的措施,使未成年人难以获取。
三、限制的原则
在现代民主社会,表达自由既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前提,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政府在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格外小心,以避免伤及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如果迫切的政府或社会利益需要政府对表达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政府在限制表达自由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对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的限制。
⒈合法性原则
表达自由是人权公约承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滥用表达自由的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已经公布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抽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既可以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指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依据中国《立法法》第8条第5款的规定,对表达自由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剥夺表达自由的依据。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相关的判例法,合法性原则还要求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必须“可以获知”和“可以预见”,法律还应当“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障”。“可以获知”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是已经正式公布的,一般人可以获知的;“可以预见”要求法律用语在表达上具有准确性,普通人或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能够理解法律的具体含义。“法律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障”指法律授予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以不受约束的方式行使,它应当充分明确地指明裁量权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并顾及相关的合法目的,以及给个人足够的保障,以防止来自政府的任意干涉。107
完全以行政规定或含混的法定授权为依据的限制,容易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害,也容易构成对人权标准,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的违犯。
⒉合目的性
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行为满足上述合法性的要求,并不一定意味着限制就具有了正当性。因为法律首先存在因跟不上不断变化的形势而变得僵化的问题。其次,具体的国内法律还存在如何与国际人权条约确立的人权标准的协调问题。适用法律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对象的不同,也会对法律本身提出具有挑战性的要求。因此,仅仅从合法性来衡量限制的正当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从合目的性上来考察。
合目的性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的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等;私人利益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包括维护他人的荣誉和利益、防止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等;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包括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并禁止媒体接触、报道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同时允许媒体和一般民众旁听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公共、私人利益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共存”或“兼有”。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个人或公司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看作合私人利益之目的的限制。为维护军纪而禁止散发鼓动士兵开小差的小册子,可能完全出于合公共利益之目的。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既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保证司法健康有序地运转,也可能是出于维护私人利益之目的,比如个人获得公正审判等。
⒊需要和合比例原则
要证明政府对表达自由的限制的正当性,除了上面提及的合法和合目的之外,这种限制还必须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而必须做出的限制。如果案件的实际情况显示,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反应,或政府无须对此做出如此剧烈的反应,则政府的限制就应当受到质疑。
为满足需要和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政府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实现紧迫或重大的社会利益。如果政府不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就会使社会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为了避免政府以假想或虚构的利益作为限制自由的借口,政府或社会的利益应当是实在、看得见的,一般人凭借其认识能力就能够判断出来的。
合比例原则是对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手段或方法提出的要求,即政府不能无所顾忌地采取限制表达自由的方法,其所采用的方法应当与政府要实现的利益成正相关关系。政府必须合理、谨慎和诚信地行使其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不应因为微不足道的政府或社会利益为借口,对自我实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
是否需要、是否合比例通常是一个难以在瞬间做出正确估计的事情,政府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为实现目标而精心裁剪,短时间内也看不出来。为此,在遇到需要限制的紧急情况,政府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既先由政府决定是否采取限制表达自由的措施,但政府的做法应当在事后接受独立、中立的法院的严格审查,由法院而不是政府自己来确定其限制是否需要和合比例。
四、限制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分类。依据限制是施加在传播发生和传播发生之后,可以将限制分为事先约束和事后惩罚;依据限制是否直接针对传播的内容,可以将限制分为内容限制和不直接以传播内容为目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中国法律还直接禁止某些信息的传播。法律中的许多规定,尽管不直接限制表达自由,但也会对表达自由产生限制性的效果,我们将这类限制称作对表达自由的附带限制。
⒈事先约束和事后惩罚
事先约束是指交流发生之前或交流尚未结束之前,对出版活动、影视节目制作和播放活动、公共聚会、演讲等施加的限制。而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nishment)是交流发生之后,对违犯相关规定的人员和法人施加的法律限制,包括刑事惩罚和民事、行政责任。
作为对出版活动的限制,自德国的古腾堡15世纪在欧洲发明了印刷术之后,事先约束曾经被欧洲的封建君主们广泛运用于对新思想的控制。如今,在确立了表达自由制度的国家,政府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地通过事先约束来限制特定的出版物,西方国家也基本上普遍废除了对报纸、书籍等平面媒体的事先约束(审查)制度,而广泛代之以事后惩罚制度。与此同时,事后惩罚的对象和力度也因此受到独立的司法审查和保护、促进表达自由的需要而日益减弱。
但这并不是说,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体想登载什么就登载什么,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实际上,就西方所谓的民主国家的实践来讲,政府仍然对媒体,特别是像电影、电视这样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具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所播放的内容,施加着名目繁多的限制,以使其更能够从总体上满足公众的利益、便利和必需。政府也只将经营电台、电视台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那些在内容上更能够满足上述目标的申请者。西方国家,对大众传播媒体的控制,采用区别对待的政策。平面媒体一般不实行事先审查制度,但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等,继续实行许可证之类的事先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像报纸、电影和电视(甚至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体在宣传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人民与政府保持一致方面所起的作用。作为执政党喉舌或宣传工具的大众传媒,登载什么和不登载什么,宣传什么和不宣传什么,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服从于执政党治理国家的需要。建国后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之内,行政手段一直是对媒体进行控制和管制的主要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的制定和中国法治进程的步步推进,通过法律来对大众传播媒体进行控制和管制将逐渐取代行政手段。
从中国目前对各类出版物的限制来年,包括报纸、书刊在内的各类大众传播媒体,在成立、运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并且只有在取得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够从事各类出版活动。例如,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是无法直接以个人名义从事出版活动的。但公民可以通过成立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版单位来从事出版活动。第32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同时,中国的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还规定了违法从事出版活动,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便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l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法律对各类出版物的限制,既采用带有事先约束性质的许可证制度,又针对具体的违法情形,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后惩罚制度。无论对从事出版活动的主体资格实施的严格限制,还是对从事违法出版单位和个人实施事后惩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⒉内容限制
内容限制主要是针对言论或出版物登载的内容、发表的观点或看法而施加的限制。中国一向重视国家安全、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维护,任何有害于这些利益或价值之实现的言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中国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过禁止大众传播媒体传播的内容。相比较而言,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载内容,是中国法律规定的禁载内容比较典型的一种。按照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任何出版物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除了《出版管理条例》外,中国大量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与上述规定相同的、以内容为基础的限制。如《电影管理条例》(2002)第25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第3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第9条等。这些限制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从总体上看,许多要求都存在标准不清、模糊和限制面过宽的问题,容易成为人们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障碍,成为打压表达自由的借口。因此,促进并保护人们所享有的表达自由,迫切需要将上述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减轻表达者的后顾之忧,使其更能够畅所欲言。
⒊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
与内容限制不同,对表达自由的时间、地点和场所限制,并不直接涉及言论或出版的内容。这种限制不是对言论或出版的直接限制,而只是一种间接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同样会影响表达自由的行使。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不仅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具体的条件,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而且还限定了这类场所的经营时间。其中第9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24时到早上8时之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营业。
像网吧这样的互联网营业场所,是民众获取信息,传播思想或从事简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无论对其营业场所的限制,还是经营时间的限制,都可能间接影响到人们使用这些场所和这些场所提供的设施,行使宪法赋予给人们的权利。如果政府的要求过高,就会提高网吧这样的互联网营业场所的准入标准,不仅会使许多网吧无法生存,给大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上网的用户上网带来困难,而且也会增加他们接受、传播信息或进行互联网出版活动的成本,有可能将大量用户挡在互联网这样的信息高速公路之外。
在中国的商标法和广告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涉及对言论和出版方式的限制,比如,国旗、国徽和国歌等,可以用在各种各样的场合,表达我们的爱国情感,但1995年起施行的《广告法》第7条,却禁止人们用它们来做广告。
对象限制主要是传播媒体面对特殊的受众,比如青少年时,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大众媒体的内容,应当照顾到青少年的利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中国也不例外。按照1999年颁布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⒋对某些信息的传播限制
各种各样的信息并非都处于人人皆可享用、人人皆可传播的状态。在任何法律体系之中,都有限制某些信息传播的规定,比如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就不能随便地由A不受任何限制地传播给B;涉及军事机密、国家安全的信息,也不能随便向外界披露。
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在禁止非法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这类案件中,对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才能从事传播活动。法律还通过程序法来限制以某些特定信息为依据的言论的传播。例如,按照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判过程,新闻记者可以对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情况进行公开的报道。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青少年犯罪或国家机密的案件,则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律对特定信息之传播的限制,还通过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来实现。法律上不负特定义务的人,可以向特定的主体披露某些内容,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则不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披露自己从事特定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比如,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这一条显然不适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按照中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这一规定,律师在接受了被告人委托的情况下,即便他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随便向司法机关披露这方面的情况。
⒌对表达自由的附带限制
直接针对言论内容的法律,并非影响人们说什么、受众是谁、产生何种影响的决定性、排它性因素。事实上,所有的法律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们说什么、向谁说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说,任何法律都会影响表达自由权利实现的方式、程度和效果。
因此,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法律或者对该权利、自由予以限制的规范,还应当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税法和大量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对媒体所有权的规定和国家对具体媒介形式所征收的税率,也会影响谁能够用报纸表达、向谁表达(或所受影响的受众的范围)和可能产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都可能对人们进行表达的素材——各种不同种类的信息——产生影响。
影响表达自由的,还不仅仅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的差异,也会对人们接受信息和进行表达的活动产生影响。因此,表达自由除了要求政府尽量减少直接针对言论内容而制定法律规范或采取行动外,国家还在积极的层面负有为民众创造良好的表达环境、表达气氛的义务。比如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让民众知道更多的政府决策过程;通过发展经济,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进行表达时所可能受到的经济方面的制约;大力发展科学教育和文化事业,提高人们的表达能力和质量等。国际人权法上的成员国,还在保护弱势群体、边远地区居民的表达自由方面,负有特定的义务。通过提供无偿或低价的通讯设施,让他们能够接受到必不可少的公共信息,或者在他们接受信息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帮助其排除妨害和干扰等。
中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还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小结
表达自由的某些实践在古希腊,特别是在雅典和罗马共和时代的繁荣,说明表达自由制度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表达自由制度是民主制度下民众自我管理、自我决策的自由,是民众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发表自己观点、看法的自由。在中世纪,当人民这些权利被剥夺,世俗的王权和基督教会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并且成为真理、正义的来源时,表达自由便不复存在。教会和世俗政权通过控制人们的行为和信仰,控制了人们的思想,剥夺了人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表达自由制度在近代西方国家的确立相关理论的发展,得益于科学技术所推动的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民智的开启和思想家们的论证。在这个过程中,无数像吞恩那样不畏强权、敢于冒着生命危险、突破统治者的各种出版限制的出版商、销售商和装订商们的伟大实践,也是表达自由制度在西方逐步确立并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推动力。
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体系。表达自由还是一种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虽然也涉及因许多滥用表达自由的行为,比如诽谤、传播淫秽内容、宣传歧视等而应当受到的限制,但表达自由更应当是一项政府和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权利。这些权利要求我们在构建现代表达自由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区分表达和行为(expression and action),并对表达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政府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有权对各类妨碍其实现正当社会目标的行为予以规范或控制,并对违犯者予以惩罚。但言论不同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更加精心的保护。“社会对人类的这部分行为(表达)予以压制或强迫的权力,应当削弱到最低的程度。多数人有权控制行为,但少数有权言说。”108
之所以将表达置于如此显要的位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思想和交流是所有个性张扬方式的源泉。压制思想和交流等于从源头上扼制人的个性。如果将人比作一条河,压制思想和交流无疑会使这条河流枯竭。从这个角度来看,表达自由是其他所有自由的基础。其次,言论对社会目标的损害通常要远远小于行为。与行为相比,言论更不容易立即引起不快的后果,更不容易给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因此更不应当受到无端的压制。第三,之所以应当将表达置于绝对应当受到保护的地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政府权力的强大和无所不在。在法律原则、制度设置等措施通常难以制约强大的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只有在行为和表达之间划定政府不应当染指的区域,才可能在权威和自由之间保持平衡。
104 比如,绝对不允许以牺牲普通人的隐私权的方式,来满足媒体报道的需要,在中国,也绝对不允许以无限制地满足知情权为由,泄露国家机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言论和出版自由,也是一种限制。这类限制除了当事人的隐私外,还考虑到商业秘密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05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62页。
106 〔奥〕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第354页。
107 参见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108 Thomas I. 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Random House Inc., 1970, p.8.
(谢选骏指出:“政府限制表达自由的法理、理由、原则和方法……”——都是围绕着神秘的“国家安全”的借口来建立的,因为这很方便为镇压制造借口。按照这个逻辑,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应该围绕着“人民安全”的主题来进行。例如,本书的作者就不能区分或不敢区分“合法”与“非法”,把共产党滥权的暴行叫做“合法的手续”,因此我不得不为这种可耻的说法打上了引号!)
【第二章 传播媒介与表达自由】
大众传播涉及组织化的传播机构、职业化的新闻记者及其传播活动。大众传播还涉及大量受众和信息在全社会的流动。调整大众传播的法律,也应当针对大众传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针对不同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法律是行为规范,首先立足于管理和控制,而大众传播主要是各种信息的制作、生产和交流,在本质上要求少受或不受限制。因为信息就像银行里的资金一样,流动的速度越快,就越容易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传播法最主要的价值诉求,就应当是如何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
信息的自由流动,不仅涉及到传播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商业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民众表达自由权利实现的方式和程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解决好信息如何自由流动的问题,对政府和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围绕这一主题,本章将从大众传播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基本概念入手,探讨大众传播和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问题。第一节介绍大众传播的概念、大众传播的发展、媒介环境的变迁和为什么需要用法律保证大众传播正向功能的发挥;第二节分析了不同媒介介质;第三节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依据,讨论了不同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问题。
【第一节 大众传播 】
英语中的“communication”起源于拉丁语的“communicatio”和“communis”。14世纪的时候在英文中写作“comynycacion”,15世纪以后演变为现在的词形,19世纪未在西方成为日常用语,用来指人类传递或交流消息、观点、感情或与此有关的交往活动。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开始将传播作为学术考察的对象,并试图从各个方面对传播进行界定。但直到信息科学出现之后,传播的定义才更为简洁确切。信息科学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的介质,既不限于“意义”,也不单单是符号,而是作为意义和符号、精神内容和物质载体之统一的信息。109
作为“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社会传播具有以下特征:①社会传播是一个将单个人或少数人所独有的信息通过交流、交换和扩散等,化为两个或更多人共享的过程。②社会传播发生在由地缘关系和社会关系影响的特定的社区,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③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参与传播的各方是双向或多向的互动过程。④传播的发生需要传播者和受众之间有共通的意义空间⑤传播可以解释为一种行为、过程或系统。110
依据传播的范围及规模,比较认可的一种分类方法将人类传播分为人的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自我传播是个体对信息的加工过程,人际传播是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的传播,组织传播是组织内部及组织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交流。大众传播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前三种传播活动只在极为个别的情况下,才受到法律的调整。而大众传播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个体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通道和各种利益集团实现其利益的主要手段。国家也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推行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大众传播活动的有序进行和信息的自由流动,需要将大众传播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只有依照公平原则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并通过协调促进各方和谐共处,各方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在这种状态里,各方关系协调得越好,各方的利益才能实现的越充分,反之亦然。
一、大众传播的范畴
大众传播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自15世纪德国的谷腾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发明印刷术以来,先以报刊为主后又有广播、影视等形式加入其中的大众传播活动,已经有500余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科学技术推动着的媒介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45年11月在伦敦发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宪章中,首次使用了“大众传播”这一概念。此后,西方许多学者都对大众传播进行过界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杰诺维茨和梅尔文·德弗勒等的定义。德弗勒认为:大众传播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职业传播者利用机械媒介广泛、迅速、连续不断地发出讯息,目的是使人数众多、成分复杂的受众分享传播者要表达的含义,并试图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们。111
根据德弗勒的定义,大众传播过程包括五个阶段:
①职业传播者为了各种目的编制各种不同内容的东西,最终都是为了把它们呈现给公众中的各部分人;②这些讯息通过机械媒介(如印刷、电影和广播)迅速地、源源不断地传播出去;③信息的接受者是人数众多、成分复杂的受众,他们有选择地接受媒介的讯息;④每个接受者都根据各自体会的含义来解释所选择的讯息,而这种含义基本上与传播者所要表达的含义是一致的;⑤这种体会的结果是接受者以某种形式受到影响,即传播产生某种作用。112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日常生活的认知角度来理解大众传播。对于一般人来讲,日常生活中的大众传播就是各种平面媒体(报纸、杂志、书籍甚至小册子)和电子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递知识和信息的活动。人们每天的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网上冲浪等,都是与大众传播有关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除了接触大众传播并受其影响外,也可以通过这些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或自己所知道的事情,从而影响到他人或社会。从这种角度来看,大众传播也是个体表达自我的舞台和渠道。作家和学者通过出版社出版有份量的学术专著获得同行的认同;演员通过电台、电视台的各类节目,向公众展示自己表演方面的才华,成为万人羡慕的明星;在政府官员需要通过选举程序确定的民主体制下,候选人需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提供的节目时间或有大量公众聚会的地方,来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获得选民的选票并最终赢得选举。而报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和大量的广播公司,既为大量的新闻记者提供了施展自己才华的舞台,也通过高质量的节目塑造着自己的形象,打造着自己的品牌。
大众传播除了是一种观念的生产和消费外,还需要依靠特定的技术和物质资料。大众传播过程既涉及“上层建筑”的再造,也涉及“经济基础”的重塑。但大众传播主要是信息的制造和消费过程,是一种“内容”产业,大众传播主要是一种信息、知识的传播过程。由于大众传播的内容与特定社会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由于大众传播对特定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任何国家都会通过各种法律、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设法使其处于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框架之下。传播组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媒体所有制、禁止传播或刊登的内容等规定,都应当是一国法律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规定,都会涉及不同程度的表达自由问题。
二、大众传播的发展
大众传播的产生是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不断文明化的产物。虽然传播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但大众传播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根据美国传播学之父施拉姆的观点,大众传播诞生于15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其标志是德国的谷腾堡在欧洲发明并使用印刷机和金属活字技术,成功地印刷出了第一批《圣经》,使得一度由教会完全控制的中世纪最重要的读物,一下子走入了寻常百姓的家里,西方历史从此也揭开了新的一页。
印刷机通过把思想传播到那些曾经只有很少的机会来接受到它们的普通民众当中,改变了当时的知识氛围。自此,书籍作为产品从大学城的孤岛和贵族的庄园中转移到了繁忙的城市市场上……书籍不再是极少数的精英分子垄断知识的工具。印刷以一种平淡和悄悄的方式,解放了思想。由于不必再为难以辨认的手稿的字迹感到头痛,读者就能够顺利阅读,他的头脑也可以随着阅读而思想。而且他所读到的可以再被别人阅读,因为现在,印刷的大幅纸张、小册子和书籍都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传遍广阔的地理区域……印刷使远离统治中心的管理变得更加容易。通过使分布极广的公民分享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价值和共同的目标,它有助于建立政治上的效忠。通过整理编纂方言,使其标准化,印刷也促进了民族语言、民族文化和民族观念的形成。113
为此,施拉姆把印刷技术在欧洲产生的日子,称为“庆祝大众传播开始的日子”。
但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谷腾堡的印刷术虽然是传播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事件,但印刷术并没有自此将人类带入大众传播时代。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时代的到来,是400年以后的事情,代表性的事件是19世纪30年代《纽约太阳报》(New York Sun)和《纽约先驱报》(New York Morning Herald)等平民报纸的问世。这类报纸号称“便士报”。它们除了价格便宜外114,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报纸报道的内容以大众感兴趣的社会新闻(如各类刑事案件、娱乐消息等)为主,贴近普通大众的生活。其次,这类报纸的发行量巨大。第三,读者为分散的、异质的、不确定的民众。第四,广告成为报纸获利并立足于市场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报纸只有到了这个时期,才真正成了“以报道新闻、传播知识、提供娱乐”为宗旨的信息产业,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媒介。115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哪一种更有说服力的问题上浪费太多的笔墨。大众传播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以前已经存在的传播形式而言的。用印刷机整批整批地印刷圣经之类的读物,无论如何都比之前的手工抄写更有利于圣经和其他读物的传播。116而当普通民众就能够直接读到基督是怎样在山上布道、在旷野为穷人治病,并且知道保罗是怎样由一个基督教的敌人变为圣徒的故事时,教会和那些依靠愚弄民众为生的僧侣的日子,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好过,教会的权威就不会那么容易地就树立起来并成为压制人们思想的工具。
从19世纪30年代到现在,人类社会又经历了大众传播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这期间,除了报纸成为普通民众的日常消费品外,还有电影、广播、电视等功能更加强大的大众传播媒介,加入到了大众传播的行列。1906年,世界上第一个无线电节目试验播出后,1910和1920年,无线电广播的试验和广播电台,就开始在美国出现。1935年,英国第一次播送了电视节目。接下来的十年,电视在全世界迅速地发展起来。1962年,美国首次发射了专门用于传输电视节目的卫星。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则目睹了有线电视、录音机、录像机等新媒介的发展。这些新媒介改变了人们接收和传播各种消息、思想和意见的方式,对人类社会步入信息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的大众传播事业也有了巨大的发展。到2004年9月,国有电台、电视台1900多座,共开办广播节目1800多套、模拟电视节目2200多套,数字付费广播电视节目48套;有近70家电影制片单位,年生产故事片100余部;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近90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300多家,年生产电视剧1000多部、11000集。基本建成了有线、无线、卫星多技术、多层次混合覆盖的全国广播电视网,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已分别达到93.34%和94.61%,其中有线电视网已近400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超过1亿; 全国共有电影院6000多家,已建成区域和跨区域电影放映院线35条。“西新工程”、“走出去”工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农村电影“2131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的继续实施,有效解决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问题和中国广播影视海外覆盖问题。117
经过调整和治理,2001年以来的4年里,报纸的数量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保持在4%左右,2003年总印数达到了383.12亿份,平均日发行总量已居世界第一,有15家日报进入了 “世界日报发行量前一百名”之列。图书、杂志出版方面,中国也成为世界出版大国之一,平均每年出版图书近20万种(含再版、重印),出版量每年近70亿册(张),杂志8700多种,每年出版量约30亿册。118这些数字说明,中国已经进入了相对发达的信息社会。
三、媒介环境的变迁
赖特(Wright)在1959年的一本著作中,对大众传播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他认为,过去的大众传播的特征,比较明确地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针对较大数量的、异质的和匿名的受众。第二,消息是公开传播的,安排消息传播的时间,通常是以同时到达大多数受众为目的,而且其特征是稍纵即逝的。第三,传播者一般是复杂的组织,或在复杂的机构中运作,因而可能需要庞大的开资。119
互联网产生之前,我们可以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进行传播的活动称作大众传播,但如今的情况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科技的发展已经并且还正在改变着大众传播的方方面面。不仅过去各种大众传播媒介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且许多新的传播活动和传播形式,还面临着是否能将其归入大众传播的难题。120
麦克马努斯(McManus)曾经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媒介环境的一些特征进行过归纳,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年之久,但对我们认识当下的媒介环境,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认为,新媒介环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先前像印刷和广播那样性质截然不同的技术正在渐渐消失。其次,我们正在从媒介缺失的状况转为媒介过剩的状况。第三,我们正在从将传播内容灌输给大众的泛播转变为针对群体或个人的需求设计传播内容的窄播。第四,传播媒介正在从单向的(one-way)转变为互动的(interactive)传播媒介。121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媒介环境,在许多方面都远远超出了麦克马努斯的归纳。撇开其他媒体不谈,仅就几乎集所有先前媒体与一体的互联网来讲,就不仅有平面的书刊报纸,有电子的视频和音频节目,而且还使得传统上经营某种单一媒体的传播组织,不得不动用十八般武艺,对受众进行立体式的轰炸;将超过万条的结果和页面摆在我们面前的搜索引擎,常常使我们有一种迷失在知识、信息的海洋中的感觉;在受众群体日益分化情况下,大而全的内容提供模式,早已让位于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量身定做;而互联网提供的众多服务,聊天、BBS等,无一不带有即时、互动和多维的特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不仅本身具有强大的传播功能,而且它还充当了各种传播媒介的中介,对其他媒介功能的发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2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中国互联网继续保持着增长态势。其中网民数、上网计算机数分别达到了10300 万人、4560 万台;CN 下注册的域名数、网站数分别达到了622534 个、677500个;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达到82617 M ;中国大陆的IPv4 地址数达到了68300032 个。从这些数据来看,中国的媒介环境也像西方许多国家的情况那样,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四、用法律保证大众传播发挥正向功能
大众传播的功能可以划分为大众传播的正面(基本)功能和大众传播的负面功能。大众传播的基本功能有传播消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和提供娱乐等。123在这几种功能中,向受众连续不断、公开、大量地提供各种事件发展变化的信息,对人们所处世界的周边环境(包括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进行监视,并由此启动社会的预警机制,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来解决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大众传播首要的功能。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需要政府和民众及时准确地获得各方面的信息,而只有大众传播正常地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一目标才能够实现。
大众传播还会发挥负向功能,还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们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为了保证大众传播发挥正向功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一方面需要保障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表达自由的权利,限制部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利用职权干预信息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还需要从法律上禁止、制裁违反法律的传播行为,为大众传播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⒈大众传播的正向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几乎每一种新媒介形式的出现,从电影、广播到电视和卫星广播,都会伴随着某种形式的乌托邦观点产生。在每次媒介变革中,空想家都不同程度地对新技术将如何魔术般地改变人类社会现有的状况提出了种种设想。就政治法律领域来讲,空想家的预言主要集中在新媒介技术对现有不平等的话语体系造成的不平等社会现实的颠覆。他们相信,通过新媒介所带来的这种颠覆,人类将会被带入一个更加公平、民主和理性的社会。在这种新的社会格局中,普通民众言说的机会及其对国家民主进程影响的可能性,都会大大增加。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J.布莱士在其1889年出版的《美利坚民主国》一书中,便探讨了大众传播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他认为,舆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舆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曾经经历了被动地忍受权威支配和统治的阶段,而在报刊急骤发展的时期,舆论自身却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统治力量。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这种转变得益于报刊三种功能的发挥。他认为,报刊有三种功能,即可以作为事件报道者和讲解员、可以作为政治主张的代言人以及能够充当反映民众意见的“测风标”。借助这三种功能的发挥,散兵游勇式的个人意见可以化为一种有机的整体,从而对美国的民主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
法国著名学者G.塔尔德则从另外一个侧面,解释了报刊的社会和政治功能。他认为,在培养民主事业所需要的合格公众的过程中,报刊通过将公共事务置于“有理性、有教养、有知识”的个人的面前,让他们冷静地思考,并将单个的和分散的公众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在报刊出现之前,社会群体的活动形态“在本质上是保持着肉体接触的集群”,这种局限于一定物理空间的集群容易受到模仿、暗示和感染机制的制约,不易采取理智的集体行为。另一位美国社会学家C.H.库利则在1909年出版的《社会组织》一书中,直接称“印刷意味着民主”,而民主只有在舆论获得某种组织性之际才能成为现实。在库利看来,作为组织化的群体意识和公共意识的成长,与电信、报纸和快速邮政等等是直接相联系的。库利认为,这些传播媒介的发达不仅扩大了人类的交流与沟通,而且促进了“各国、各民族和阶层间的共同的人性和道德的发展。”“新的传播正在像曙光一样普照世界,促人觉醒,给人以启发,并充满了新的希望。”124
⒉大众传播的负向功能
大众传播只是个工具,如果这种工具被用作他途,同样也会对社会和人们的基本权力产生灾难性的影响。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众传播事业不仅没有很好地服务于民众,反而成为垄断资本和少数控制了国家大权的人实现垄断利益和操控国家机器的工具。二战之前和二战期间,帝国主义国家普遍开动报刊、广播等传播媒体,疯狂进行战争宣传,煽动战争仇恨。德国纳粹更是利用大众传播,燃起了几千万德国民众对犹太人的仇恨并造成数百万人(特别是犹太人)死于非命。这些例子说明,大众传播如果失去理性的、合理的控制,它就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反人类的破坏性力量。这种惨痛的历史教训,使许多人都对大众传播的社会影响不再持盲目乐观的态度,而是将目光对准了其负面效应。许多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都在战后通过自己的著作,深刻检省了自己国家的大众传播在战争中助纣为虐的罪恶。也是基于这种认识,战后通过的许多人权条约,都明确规定,成员国有禁止战争宣传和仇恨宣传的义务。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还明确禁止任何人利用大众传播宣传纳粹。
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大众传播和充斥其中的色情、暴力等内容,是大众传播走向低俗化并招致学界对其大加讨伐的重要因素。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斯菲尔德和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大众传播具有负功能的观点。他们认为,大众传播会麻醉我们的精神,降低民众的道德水准,将不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引入歧途。日本学者清水几太郎也提出,现代社会是由“信息的大量复制”所支配的社会,集“营利企业”和“宣传机构”于一体的传播媒介,用洪水般的表层信息冲洗着受众的大脑,并通过这种对心理施暴的方式,洗掉了民众对重要的公共事务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从国家的层面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还利用其先进的传播技术,对其他在意识形态上与其存在较大差距的国家,进行和平演变,间接干涉这些国家的内政,导致世界局势的紧张,破坏世界和平。
⒊法律与传播正向功能的发挥
为了让大众传播更好地发挥其正向功能,既需要从法律上承认并保护大众传播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新闻记者)表达自由的权力,使其能够作为对抗暴政和政府操控大众传播的力量,又需要借助政府的权力和相应的法律,防止大众传播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他们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处的优势地位,侵犯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大众传播过程是一个交织着传播组织和民众要求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如何解决信息自由流动所产生的相应问题的过程。前者要求从法律上承认并通过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传播组织和民众的表达自由,后者需要将传播组织和民众的表达活动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并通过法律的调整,逐步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传播秩序,实现大众传播活动的有序化和法治化。
中国已经从宪法上确立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宪法第35条),国家也允诺通过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一些与大众传播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相继出台。调整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形成。125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中国大众传播法治化的目标,我们所需要的做的,就应当是“依靠民众力量、自下而上地着力改革国家政治,用法律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使民主自由的要求体现在法律制度中。”126因为“民主自由应当首先依靠具体而和谐的制度体系以获得某种稳定的、权威的存在,这样才能有法治可言” 127,大众传播也才能在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09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2—3页。
110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11 [美]梅尔文·德弗勒、埃弗雷特·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12页。
112 [美]梅尔文·德弗勒、埃弗雷特·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6页。
113 J. Jensen & T. Peters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in American Life Ⅱ-2 to Ⅱ-5 (1968) (unpublished manuscript on file at UCLA Law Review),转引自David Lange, UCLA Law Review, Vol.23:77, 1975。
114 在面向大众的便士报问世之前,报纸的发行人对每一份报纸的订户预收6—10美元的订费。这相当于大多数熟练工人一周的收入。因此,一般的人是无法成为报纸的消费者的。只有有钱人,才能将报纸当作日常消费品。参见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展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第117页。
115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117页。
116 印刷机用于印刷书籍之前,书籍需要手工抄写。一个熟练的抄写手一年的时间也只能抄写一到两本著作。不仅速度慢的惊人,而且字体也不好辨认,还容易在抄写的过程中产生有意和无意的错误。因此,书籍用于在民众中间普及某类知识,是不可能的。
117 孙向辉等:《2004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年度发展报告》,载张晓明等主编:《2005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18 李斯颐:《中国大众传播业新世纪的发展》,http://www.chinapublish.com.cn/cms/website/cips/layout3/cmmgazine-layout3.jsp?infoId=1431&channelId=316&siteId=1。
119 Wright, C. R., Mass Communication: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9, p15. 转引自〔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2,第4页。
120 比如邀请听众电话参与的广播谈话类节目(脱口秀节目)、网络博客、BBS(电子公告栏系统)、多频道有线电视等。
121 McManus, J.H., Market-Driven Journalism: Let the Citizen Beware? Sage Publications, Inc.,1994,转引自〔美〕自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2,第4页。
122 比如MP3和MP4这种媒体的发展,就需要互联网的帮忙。如果不能从互联网上下载各种格式的音频和视频文件,MP3和MP4的发展的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比MP3和MP4还要普及的手机和正在进入千家万户的数码相机等产品,也越来越需要借助于互联网,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其作为交流工作的价值。
123 胡正荣:《传播学总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8,第154-158页。
124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21—23页。
125 影视方面的法律体系,可以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126 夏勇:《近代新闻法制革命——关于提出与确立自由的若干问题》,载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28页。
127 夏勇:《近代新闻法制革命——关于提出与确立自由的若干问题》,载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28页。
【第二节 传播媒介】
媒介即中介或中介物,传播意义上的媒介指的是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面向大众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我们可以称之为大众传播媒介,包括书刊、广播电视(包括有线电视)、互联网等。与书刊类似,主要以纸张作为信息载体、以印刷技术作为依托的媒介,我们称平面媒介或印刷媒介,而依靠电子技术传播信息的电视、电影等,我们称为电子媒介。在本书中,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将既具有平面媒介之特征,又兼容了电子媒介之功能的互联网,作为单独的一类媒介来对待。128
大众传播媒介和大众传播组织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媒介是传播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而大众传播组织指的是拥有、经营大众传播媒介的机构,如报社、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等。在西方国家,大众传播组织以私营为主,有过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的历史。这种情况成为这些国家的大众传播组织争取新闻和传播自由的主要动力和借口,因为政府对它们的控制越弱,新闻和其他信息的传播越自由,它们就越能够获得更大的呼吸空间,越容易赚取更大的利润。
大众传播过程是传播组织运用特定传播媒介,向广大受众传播各种信息、观念和思想的过程。大众传播组织的规模、组成方式和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组织内部从业人员的理念,都会对传播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传播机构使用的传播手段,即我们所说的传播媒介,也会影响到法律规制模式。
一、平面媒介
平面媒介主要是以各种各样的纸张作为传播信息之介质的媒介。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平面媒介传播信息的方法主要通过手抄本的形式,传播效率低且成本高昂。印刷术出现之后,平面媒介传播信息的活动才进入到大规模的批量化生产阶段,降低了成本,使信息的传播成为规模化的产业,传播过程中的信息准确率也大大提高。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平面媒介的种类也在不断的翻新和增加。今天,我们所称的平面媒介,既有我们熟知的报纸、书籍、期刊杂志等,也有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手抄本和在各种场合仍然能够见到的各类小册子。由于这类媒介具有明显的物理属性,需要占有一定的空间,因此,也有人将其称作空间媒介。129
在这些平面媒介当中,报纸、书籍和期刊杂志,属于面向市场、面向大众的传播媒介。但这并不是说,它们是天然的大众传播媒介。事实上,如果把第一类大众传播媒介(报刊)规模化传播信息的时间确定为15世纪左右的话,各类形式的平面媒介在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之前,就已经存在过很长一段时间了。130在西方,报刊是伴随着印刷术的出现,才逐渐成为启发民众的主要工具和近代社会变革的主要推动力之一的。131印刷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报刊的内容、形式和普及程度。因此,我们也将平面媒介称作印刷媒介(printing media)。
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平面媒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报刊,是视觉媒介。它通过印刷在平面纸张上的文字、图片、色彩、版面设计等符号传递信息,是利用视觉供人阅读的。此外,报刊还具有保存性强、选择性强、适合深度阅读和时效性差等特点。132
如果读者想要获得登载在平面媒介上的信息或利用平面媒介传播消息、思想或观点,就必须采取一系列主动的行动,来寻求、接受和传播平面媒介上面所载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与平面媒介的有关的表达活动,都会伴随着受众的自主选择。换句话说,平面媒介及其登载的内容,不会自己主动跳到消费者的眼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平面媒介的传播活动发生在有权自主选择的成年人之间,政府的规范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一旦方法不当,很容易侵犯民众表达自由的权利。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类媒介的规范,通常都发生在事后,即这类媒介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违犯法律的情况时,才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在这类媒介传播消息之前,政府不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定这类媒介应当登载什么和不应当登载什么,政府通常不应当对平面媒介登载的内容实行事先审查。登载什么和不登载什么,主要由出版者自行控制。
平面媒介也会以非常主动和冒犯性的方式,向人们传播消息。公共场所无所不在的商品广告、政治宣传画和标语等,都可以将其归入此类。为了吸引更多的观念驻足观看,这些广告、宣传画和标语还会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使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色情图片。法律应当对这类场合的这类表达,设定更多更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其对社会共同体的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防止其损害特殊受众(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在西方国家,为了求得公共利益和成人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法律对某类读物(主要是专门以成人为阅读对象的读物)限定了特定的经营区域,只允许成人书刊在这类区域经营。这样既保证了青少年不受或少受这些也许对他们的成长不利的读物的影响,同时又保证了传播者和成年人的表达自由。
二、电子媒介
和通过文字、图形、色彩和版面设计等视觉符号传递信息不同,电子媒介首先依赖编码技术,将各种信息编成电子信号,然而再借助特定的通讯技术或播放工具,将信息传播给受众。平面媒介成为大众传播媒介,借助了印刷技术,是印刷技术将平面媒介变成了大众传播媒介。但某些电子媒介,比如广播和电视以及使广播电视节目信号长上翅膀的卫星传输技术,从其产生的时候起,就具有大众传播媒介的特质,就是一种面向大众的传播媒介。电报、电话、收音机、电影和电视(包括有线电视)等都是电子媒介的例子,如果考虑的再全面一些,磁带、录像带、录像机、录音机、VCD、DVD等也属于电子媒介,MP3和MP4则是目前年轻人最喜欢的媒介。年轻人用它们来听音乐、学外语,也用它来欣赏各种视频节目。
在电子媒介出现之前,信息的传递与信息所依托的载体以及传递信息的人的流通是等速的。信息的传递是通过占有物理空间的书籍、报刊、信件等借助人力而改变其空间位置来实现的。这使得信息的传播不仅受到空间限制,而且受到时间的限制。但电子通信工具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现状。电子媒介的出现,使得信息的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变得更加自由。借助于无线电波和其他通讯设备,信息可以以某个地点为中心,在没有人力参与运输的情况下远渡重洋,跨越千山万水。
电子媒介为人类传播带来的变革不仅仅是对空间和时间障碍的克服。从信息系统发展的角度来看,电子媒介还具有另外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它形成了人类体外化的声音信息系统和体外化的影像信息系统。在这之前,人类社会创造的许多文化成果,都不能通过可以大量复制的声音和图像进行保存和传播,而电子媒介克服了这一困难。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的后代将可以通过我们留传下来的声音和音像资料,感受到我们的音容笑貌,可以以更加直观和感性的方式,研究我们所创造的文明成就。其次,电子技术的发展还推动了计算机的诞生,而计算机的诞生,不仅可以代替人脑来处理信息,而且还可以以超出人类想像的速度和精度进行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检索和传输,极大地提高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数量和质量。第三,在所有的电子媒介中,广播、电影和电视属于典型的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这些大众传播媒介所具有的平面媒介不具有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得它能够地绕开平面媒介无法逾越的物理障碍,在更大范围和更大数量的受众之间传递信息。此外,与平面媒介所造成的受众的群体之间的相互隔离不同,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过程更容易将年龄、阶层、宗教信仰、性别、职业或其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受众,吸引到一个共同的场景之中。因为“阅读常常用来加强和纯化一个人内在的现实……但电视更趋向于将不同阅读圈子的人放进一个公共领域。”133
以广播和电视为例,电子媒介传播信息的方式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平面媒介。前面提到平面媒介信息的读取需要读者采用积极的行为,但要获得电子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受众不仅可以采用主动的方式去寻求、查找(如用收音机选台),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受到广播媒介的影响。在大街、广场、酒店这样的公共场所,不管你是否喜欢,也不论你愿不愿意,你都得接受广播中传送的各类节目的影响。在家中,只要你打开收音机或电视,并将音量调整到一定分贝,整个房间都会被电波充满。
但并非所有的电子媒介都像广播、电视那样具有无所不在性、主动侵入性;也并不是所有的电子媒介的受众,都像广播、电视的受众那样,处于较为被动的地步。在美国,用户若想收看有线电视的节目,也需要采取主动、积极的行为。同时,由于用来接收电视节目的电视机普遍加装了可以过滤色情、暴力内容的V-芯片,未成年人在观看有线电视时,并不会轻易接触到色情和暴力等有害内容。与有线电视的媒介特质相似的,还有电话。当一个人用电话来与他人进行交流的时候,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也都需要采用特定的行为。电话可以用来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但法律在规范时,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或极少数人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这类非法内容的影响,就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送色情和暴力内容。在成年人有权消费这类节目的国家,比如美国,法律全面禁止通过电话这种媒介传播色情内容的做法,正如下面将要指出的那样,很可能会侵犯成年人的表达自由权。
128 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1998年5月的年会上,正式提出互联网是“第四媒体”的概念,认为互联网构成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有人也将“互联网媒体”定义为:借助国际互联网这个信息传播平台,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互联网媒体相对于早已诞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而言,又是“第四媒体”。 参见雷跃捷等,《互联网媒体的概念、传播特性、现状及其发展前景》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xsqk_view.jsp?id=397。
129 胡正荣:《传播学总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8,第234页。
130 在现代大众传媒出现之前5000年,就有了阅读、写作和各种不同类型的读物。有纸张之前,人们先后通过口头世代相传(如希伯莱的律法书(Torah)和古希腊的《伊利亚特》、《奥德赛》)和将文字刻在龟甲兽骨(中国)、泥板(两河流域的巴比伦)的方式,来记录思想,传递信息。
131 印刷术的发明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它表明人类已经掌握了复制信息的技术原理,有了对信息进行批量生产的能力和观念。印刷机的出现导致了报刊业的发展,民众读写能力的提高,使得印刷媒介在15世纪后的欧洲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这一点,西方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施拉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传播学概论》一书中,施拉姆提出:“书籍和报刊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是联系在一起的。报纸和政治小册子参与了17世纪和18世纪所有的政治运动和人民革命。正当人们越来越渴求知识的时候,教科书使得举办大规模的公共教育成为可能。正当人们对权力的分配普遍感到不满的时候,先是报纸,后来是电子媒介使普通平民有可能了解政治和参与政府。”〔美〕施拉姆:《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1,第18页。
132 胡正荣:《传播学总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8,第242页。
133 〔美〕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肖志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83页。
【第三节 大众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
这一节我们将以美国的传播法理论为蓝本,探讨一下大众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问题。在美国,每当新形式的媒介出现并引起新的表达自由问题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都会遇到如何根据新媒介的特点,适用不同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或级别的问题。134继平面的书刊报纸之后,美国先后出现过许多不同的大众传播媒介,它们分别是广播电台和电视、电话通信和有线电视。为了使1791年制定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能够适用于不断出现的传播媒介,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其保护平面媒介之标准,结合每一种新媒介不同于平面媒介的特征,确立了许多保护或限制其他媒介表达自由的规则。
在以媒介特性(medium-specific)来确定如何规范大众传播媒介的模式的过程中,法院通常要考虑政府在规范每一种媒介时所要实现的社会利益,并用这种利益与可能受到限制的表达自由的利益进行平衡。由于每一种媒介都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其所带来的表达自由问题也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在比较政府通过规范媒介所要实现的社会利益是否大于每一种媒介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利益时,法院将自己的判决建立在详细审查每一种传播媒介所使用的技术及其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独特特征的基础之上。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通过平面媒介发表的言论一向享受最高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135平面媒介之所以受到这样高规格的保护,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因为平面媒体在维持充满活力的公共讨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规范平面媒介内容的政府行为,无论轻微到什么程度,都会受到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和来自于司法方面的严格限制。136但后来的情况表明,法院并不愿意将这种保护的级别,平等地给予其他新出现的电子传播媒介。
134 比如,参见City of Los Angeles v. Preferred Communications Inc., 476 U.S. 488, 496 (1986); FCC v. Pacifica Found., 438 U.S. 726, 748 (1978); Kovacs v. Cooper, 336 U.S. 77, 97 (1949)。
135 Miami Herald Publ'g Co. v. Tornillo, 418 U.S. 241, 259 (1973)。
136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34 (1973) ;Red Lion, 395 U.S. at 392 n.18;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0 (1964);也参见Owen Fiss, In Search of a New Paradigm, 104 YALE L.J. 1613, 1617 (1995).。
(谢选骏指出:邀请听众电话参与的广播谈话类节目如“脱口秀节目”、多频道有线电视的选择等等……和“网络博客”、自费出版具有本质的不同。这不仅仅因为后者是可以真正互动的,还因为后者是可以全然主动的,可以自说自话、自由生长的。)
一、大众传播与近代表达自由制度
大众传播与表达自由有关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大众传播活动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现代表达自由观念的产生,丰富了现代表达自由制度的内涵。另一方面,表达自由制度又为大众传播活动提供道义和法律上的关怀和保护。现代人权法和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性法律,都承认并将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从这些具体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 它们与15世纪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印刷业所推动的大众传播业的发展,都有直接关系。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使民众能够接受到更多的新思想、新观念。传播业的发展,也对当时的社会格局、权力格局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提出了挑战。现代西方表达自由思想和表达自由制度的建立,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思想家们提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趋于完善的。
早期思想家们的论述和早期确认表达自由的人权宣言,主要反对的是国家对言论出版的事先约束、事先审查。要求国家权力不要随意干预言论出版自由,要尊重人们通过口头、书面形式传播思想的权利。但并不反对政府对出版业实行事后惩罚。
从20世纪初到现在,继原来的报纸、书籍等平面媒体之后,又发展出了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和几乎集所有传统媒体之传播功能于一身的互联网。这些新媒介在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表达手段并提升了人们的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提出了全新的表达自由问题,如表达自由权如何与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137取得平衡、保障媒体新闻自由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体获得公平审判(right to fair trial)138的权力等。
大众传播媒体受商业利益驱动,难免会以侵犯隐私、名誉和公平审判等基本权利的方式,来获取巨额的商业利润。这便提出了国家权力在保护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的重新定位问题。人们认识到:国家除了应当尊重人们的权利外,还应当通过积极的作为,来确保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比如通过发展大众传播事业,保证低收入和边远地区的人能够接受到对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来讲必不可少的信息。国家还应当通过立法、司法,来保护大众传播媒体自身的权益,并避免大众传播媒体对普通民众的权利造成伤害。
二、平面媒介的表达自由
自15世纪开始在西欧发展起来的出版业,成为传播统治者们不喜欢的思想的重要平台,报刊也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为了扼制新闻传播活动,统治者在加强书报检查、加重惩罚思想犯的同时,还相继建立了出版许可证制度(办报、印书需要事先获得官方许可,英国的出版许可证制度还要求出版之前接受皇室指定官员逐字逐句的审查),保证金制度(为了约束出版活动,要求出版商在出版之前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印花税制度(向所出版的书刊征税,加重出版负担,又称知识税)以及报告制度(出版前向官方汇报出版内容,出版后向官方备案)。废除这些制度的约束,成为当时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这些钳制新闻自由的做法,客观上对正在高涨的争取自由运动,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139
一直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西方的言论出版自由都主要是一种免于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的自由,即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无须受到任何官方阻挠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140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这种权利主要是表达者,即出版者、言论者的权利。只要政府不在表达者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之前进行事先约束,就可以视为基本上实现了表达自由。141
以报纸为代表的媒介,在美国独立战争和美国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中,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这种认识导致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诞生,它用非常肯定和坚决的口气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而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新闻出版业的宪法地位,使得出版业成为惟一受宪法保护的私营经济形式。当时,许多美国的宪法制定者们认为:合格的共和国公民应当是见多识广的公民,而见多识广的公民不仅需要新闻出版业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启发,而且还需要它们在启发教育民众时不存偏见、不受控制,尤其是不受他们所认为的容易犯错误、容易集权和容易对民众自由造成巨大灾难的政府权力的控制。142新闻出版必须是自由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许多涉及报纸的判例中,都延续了这种思路,都对政府规范该类媒介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并在质疑的过程中,归纳出了保护平面媒介之表达自由的法理。在尼尔诉明尼苏达案143中,法院宣布政府不能对报纸实行事先审查;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144中,不允许公共官员通过诽谤起诉的方式,压缩媒体的生存空间;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145,为了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民众的知情权,不允许政府借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报社公布政府的一份机密文件;在迈阿密先驱论坛出版公司诉托尼罗案146中,最高法院否决了《佛罗里达州选举法》的一项规定,该规定要求报社为在其报纸上受到攻击的政治候选人提供答辩版面。在报纸上受到攻击的政治候选人,享有通过该报予以回击的答辩权(right of reply)。而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制定的该项法律,侵犯了编辑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在这些案件当中,法院之所以对政府干预报纸的做法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法官除考虑了美国的报纸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对美国民主政治中所起的巨大的作用外,还将自己的判决的法理建立在他们对报纸这种平面媒体的特点的认识上。按照他们的理解,报纸并不具稀缺性,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办报,政府权力无须介入这一领域,除非报社的做法严重违犯了法律。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报纸在出版之前可以不受政府的事先审查的另外一个理由,也与这类媒介的特点有关,即平面媒介并不像电子媒介那样,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
后来的历史证明,仅仅将表达自由看作是免于政府事先审查的自由,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这种自由产生于只有报刊等平面媒体的时代,这个时间段从15世纪德国的谷腾堡发明活字技术147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播媒体的出现。当时,支持出版物都应当免于政府事先审查的观念市场理论认为,在判断何为正确的问题上,国家、教会或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必然地比别人更具有权威和智慧。每一个平等的、智力正常的人,都应当有将自己哪怕是非常令人厌恶的、不合时宜的思想、观点和意见,通过思想观念市场展示给众人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国家在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言论发表出来之后,对其实施惩罚。因此,在平面媒体时代,表达自由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首先将其表达出来的权利。展示的方式可以通过书刊这样的出版物,也可以通过散发印有政治主张的小册子的方式。当时也不存在必须由国家权力的介入才能解决的媒体组织的集中和垄断,色情作品还没有泛滥到必须通过严厉的法律来控制的地步。为了保障思想观念市场这种自生秩序(哈耶克语)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国家权力不应当干预、影响思想观念市场,而只应当为信息的传播者创造更加自由通畅的传播环境,并通过法律来保障传播者的权利,制裁破坏观念市场正常运转的各种行径。至于媒介市场的消费者,或者我们今天所说的受众的权利,特别是具有某些特征的受众的权利,比如儿童的权利,只要他们没有被迫去倾听或购买某个媒介组织的产品,其权利没有被媒体以公然违法的方式侵犯,在立法时几乎是可以不予考虑的。148
137 一般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和布兰戴斯(Warren & Brandies)在1890年12月15日《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是美国首次承认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宣言。而两位法官发表隐私权文章的时间,正是美国报纸对个人隐私进行肆无忌惮的侵犯的时候。
138 英美国家实行陪审制度,许多案件的审理结果由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如果允许媒体在案件审理之前不受限制的报道,陪审团成员极有可能受媒介报道的影响,导致其在裁决案件时带入某些偏见,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139 夏勇:《新闻法制》,载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695页。
141 英国著名的普通法专家布兰克斯通,在其论述英国法的著作中,曾经评述过当时人们心目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他的那一段被学者们时经常引用的话是这样说的:“就一个自由国家的本性而言,出版自由的确是绝对必要的;但是,这种自由是不为出版设置事先约束,而不是在其出版后免于刑事审查的自由。每一个自由人,都无庸置疑地享有在公众面前表露他所喜欢的情感的自由,禁止人们这样做,就是破坏出版自由。但是,如果谁出版了不当的、有害的、或非法的东西,他就必须对自己的鲁莽行为的后果负责。”W.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T. Cooley 2d rev. ed. 1872, p.151-52。
142 对政府的不信任,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根主线。他们认为,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政府的行为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统治之下。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权力的扩张,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这种思想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就已初露端倪,后经过基督教人性恶教义的烘托和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等启蒙思想家论证,成为一种系统的政治理论。西方近现代的许多制度,都建立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三个组成部分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三权分立便是这种理论的产物。
143 Near v. Minnesota, 283 U.S. 697 (1931).
144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145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 (1971).
146 Miami Herald Publishing Co. v. Tornillo, 418 U.S. 241(1974).
147 早期的书写、纸张和印出业发源于中国。公元105年,中国人就开始从破布中制造出用于书写的纸张。雕板印刷文字早在中国的唐代(618-907)就已经被采用。接着是1000年左右的粘土活字印刷技术的发展和1234年朝鲜的金属活字技术的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都没有使中国先于西方而发展出大规模的印刷业。
148 从公布时间较早且承认并保护表达自由的一些国家的宪法文本来看,无论是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法律保护的侧重点都集中于对传播者的权利的保护。
三、电子媒介的表达自由
但后来不仅出现了与平面媒体在资源分布、信息传播等方面完全不同的电子媒体,而且还出现了足以导致公共意见扭曲和民意被少数媒体寡头操纵的媒体的集中和垄断。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持观念市场的正常运转,不仅需要重新考虑政府权力的介入,用法律确立政府权力介入的方式和程度,而且还需要考虑新的媒介环境下不同受众群体的利益。电子媒介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平面媒体的特点,也需要重新厘定政府在该领域的权力的边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针对不同媒介的特质,分别为不同电子媒介的表达自由,确立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和保护级别。
⒈广播
广播媒介在出现的时候,与报刊媒介不仅面临着完全不再的情况,而且媒介介质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因素都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首先考虑的环节。考虑到广播媒体所使用的频道资源具有稀缺性,这就需要代表人民的政府(比如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通过法律设定的程序,将这些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最能满足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便利(convenience)和需要(necessity)的申请者。149而申请者,如果他们想一直使用这些频道的话,在经营的过程中,就必须牢记这些要求并尽力来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联邦通讯委员会就可以应受众的请求,将该频道的经营权收回或在更新的时候不予更新。由于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像经营和拥有报纸那样拥有电台和电视台,因此,电台和电视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行人身攻击原则150和公平原则151。给那些受到电台、电视台攻击的受害人提供回应该攻击的节目时段,为政治候选人平等地提供使用电台频道的时间。考虑到电磁波本身所具有的主动侵入性(invasiveness)和无所不在性(pervasiveness)152,为了保护特殊受众(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就需要对广播和电视节目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需要对影视业适用更加严格的自律措施,比如在电视机中加上过滤色情暴力内容的软件等。由此看来,广播媒介所受到的限制要远远多于平面媒体。
大众传媒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发展所带来的媒介环境的变化,还产生了印刷业产生和发展的初期所没有产生或者其程度并不十分严重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色情作品的泛滥153和媒体对个人隐私、名誉权的侵犯,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平衡表达自由的利益和其他与之平行的社会利益。在探究法律怎样为表达自由拓展更大的空间的同时,设计出更巧妙的原则,既保护表达自由,同时又照顾到其他的权利和利益。
美国最高法院1978年判决的一起案件,即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大西洋基金会案,154便属于这类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项规定,该规定禁止通过广播电台传送淫秽、下流和亵渎神灵的内容。在诉讼中,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由于广播本身在传播信息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于平面媒介的主流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有益于其成长的环境,需要对广播节目提出更高的要求,部分能够通过平面媒介传播的内容,比如下流和对神灵不敬的内容,却不能在广播节目中播出。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肯定了政府在规范广播媒介时所拥有的权力,承认政府可以基于媒介介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特别是对某些特殊受众的影响,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而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政府这样做可以实现某项更重要的政府利益或社会利益,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次,政府在实现这种利益时所牺牲掉的表达自由的利益,要远远小于政府所实现的社会利益。155第三,广播媒介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特点,迫使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如果管理规范不力,极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156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批准了政府的另外一项规定。该规定要求包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节目,应当在大多数儿童入睡的时段内播出。在大多数未成年人可以看到电视节目的时段内,播出有益其健康的内容,以便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收看电视节目的“安全港”。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这种做法不仅得到了美国国会的支持,而且还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样,含有下流内容的节目需要在政府管理机构划定的时段播出的要求,就成为美国政府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标准之一。157
149 47 U.S.C. s 309(a) (1988)。联邦通讯委员会在颁发、更新营业执照时,需要考虑申请者是否能够或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便利和需要。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广播进行管理时采用的标准。但这种标准受到了批判,主要原因是它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并且联邦通讯委员会在适用该标准对广播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从来也没有将其具体化,参见R.H.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2 J.L. & Econ. 1, 7 (1959)。
150 人身攻击原则(personal attack rule)的主要内容是:(a) 在与公共事务有重要关系的、有争议话题方面发表看法时,如果发表看法的人对特定个人或团体的诚信、人格、尊严和个人品质形成了攻击,广播经营者应当在人身攻击发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一周),向受攻击的个人或团体送交①日期、时间的通知和广播的标识;②攻击内容的原稿或录音带(没有原稿和录音带则提供一份精确的概要说明);③为受到攻击者提供使用其设备予以还击的合理说明。47 C.F.R. § 73.123 (1973) 。
151 公正原则(Fairness Doctrine)是美国管制政策中最富有争议的内容。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广播公司必须为讨论重要的和有争议性的公共事务提供充足时间;广播公司必须确保所有的重要观点都以某种形式在报道中得以表达。联邦通讯委员会在1987年放弃该原则,委员会的这种做法受到了两个上诉法院的支持,参见Syracuse Peace Council v. FCC, 867 F.2d 654(1989), Arkansas AFL-CIO v. FCC, 11 F.3d 1430(1993) 。
152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中,有一观点认为,越是容易对公众产生影响的媒体,越应当允许政府对这类媒体进行调控。与之相对的观点是,只有对公众没有任何影响的媒体,才不应当受到政府的规范。也就是说,政府规范媒体权力的大小,与媒体对公众影响的程度有关。参见:Adrian Cronauer, the Fairness Doctrine: A Solution in Search for a Problem, FCLJ, Vol. 47, No. 1。
153 色情作品在西文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泛滥始于19世纪中期。城市人口的集中和报刊价格的降低,使得普通民众也能够消费,这为色情作品的泛滥提供了条件。为了控制色情作品对某些特殊受众造成不良影响,英国和美国也开始通过法律控制色情作品的传播。后来广播和电视的发展,又使色情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154 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S. 726 (1978)。
155 本案中,政府实现的利益是否大于受到压制的表达自由利益,有多种衡量标准。这里我们只用最高法院曾经在判决中确立的一个标准,即根据言论对公共讨论贡献的大小来衡量。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公共讨论贡献大的言论,比如政治言论,政府不能随意对其进行规范或限制。而本案涉及的淫秽和下流言论,对公共讨论的贡献微乎其微。因此政府限制该类言论通过广播进行传送,虽然限制了广播媒体的表达自由权,但不会对本来就非常微不足道的表达自由利益造成损害。
156 去年发生的美国著名歌星珍妮·杰克逊露乳事件,便是这方面的例证。北京时间2004年2月2日,第38届美式足球(橄榄球)超级杯(冠军赛)在得克萨斯州休斯敦举行。中场休息时,助兴的压场节目是超级女星珍妮·杰克逊与歌手贾斯汀(Justine Timberlake)联手演唱Rock Your Body。当唱到最后一句“当这歌结束,我将让你赤身裸体”时,贾斯汀猛然伸手,一把扯下珍妮右胸胸罩似的演出服,珍妮的右乳一览无遗地袒露在观众面前。这件事在美国引起了的巨大的反响,来自民间和政府的声音都要求加强对广播节目的管制。
157 Action for Children’s Television v. FCC, 58 F.3d 654(D.C.Cir.1995).
⒉电话
电话同样是一种对民众生活影响巨大的电子媒介。但当法院处理政府规范电话传送的下流言论时,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法院不愿意为通过广播电视传送的下流节目提供充足的宪法保护,但却不同意政府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播的下流言论。在加利福尼亚沙布尔通讯有限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158中,法院否决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项命令。该命令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送下流的商业信息。法院认为,政府不能随意禁止通过这种媒介传播的言论,如果政府要禁止通过电话传送的下流言论的话,必须采用对此类言论造成最小限制的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全面禁止。
在做出这样的判决时,法院同样考虑了电话作为一种传播媒介所具有的特点。法院认为,电话在三个方面不同于广播电视。首先,电话不像广播电视那样,几乎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无论你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段都会听到的。电话是非常私人化的物品,不像广播和电视那样普遍。其次,电话对特殊受众的影响,特别是电话中的下流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远远不可能达到广播电视那样的程度。并不是每个未成年人都大量使用电话,或将作为他们接收信息的工具。只是在非常少的情况下,他们才用电话与他人进行联络。第三,广播电视媒介在传播内容时,采用的是对大量潜在受众进行轰炸的方式,无论受众喜欢与否,都必须忍受这种轰炸(被动受众)。因此,通过广播传送的内容的质量标准,应当远远高于通过平面媒介和电话传播的内容。
此外,法院还认为,联邦通讯委员会全面禁止通过电话传送下流内容的禁令,只考虑了通过电话传送的内容的性质和极少数受众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电话这种媒介的性质和大量成年的受众。由于法律并不禁止成年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媒介购买或消费含有下流内容的节目,也不禁止成年人之间通过电话交流这类信息。因此,联邦通过委员会无权仅仅以保护极少数受众的利益为由,限制成年人所享有的表达自由权。
⒊有线电视
在确定有线电视所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级别时,美国最高法院已经确定了报刊是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媒介,而广播是受到最低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媒介,有线电视应当参照其中的哪一种标准呢?
尽管法院在其涉及有线电视的判决中,并没有就有线电视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级别做出明确的认定,但在联邦法院的许多判决中,还是比较一致地认为,有线电视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级别,应当高于广播媒介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级别。因为有线电视在频道资源的稀缺性、对受众的影响和节目播出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广播媒介存在较大的区别。政府不应当像规范广播媒体那样,对有线电视行使过多的管理权。159
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在分析有线电视的特质时,认为有线电视这种媒介不存在普遍深入性,有线电视的节目不宜被未成年人接触。从媒介介质上来看,有线电视更像平面媒介而不是广播媒介。160与这种看法相同的观点,也出现在特纳广播系统有限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161中。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也认为,给予有线电视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应当多于给予广播的保护。
158 Sable Communications of California, Inc. v. FCC, 492 U.S. 115 (1989).
159 参见Turner Broad. Sys., Inc. v. FCC, 512 U.S. 622, 637 (1994)(认为对广播适用低级别宪法保护的情况在有线电视媒介并不存在);Quincy Cable TV, Inc., 768 F.2d at 1450(认为有线电视在频道资源上并不像广播媒介那些具有稀缺性);Cruz v. Ferre, 755 F.2d 1415, 1419-22 (11th Cir. 1985)(认定:有线电视不像广播那样具有主动侵入性,收看有线电视节目需要用户采取一列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并且在有争议的内容出现之前,通常伴随有警告性的内容,这都有助于将未成年受众排除在有害的节目之外);此外,下列案件也都与有线电视享有的表达自由有关:Home Box Office, Inc. v. FCC, 567 F.2d 9, 45-46 (D.C. Cir. 1977);Community Television of Utah, Inc. v. Wilkinson, 611 F. Supp. 1099, 1115 (D. Utah 1985); Jones v. Wilkinson, 800 F.2d 989 (10th Cir. 1986), aff'd, 480 U.S. 926 (1987)。
160 Quincy Cable TV, Inc. v. FCC, 768 F.2d 1434, 1463 (D.C. Cir. 1985).
161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s, Inc. v. FCC,512 U.S. 622, 637 (1994).
四、互联网
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成为集报纸、广播、电视等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于一身的媒介,而且还具有其他传播媒介所没有的功能,如在线实时聊天、电子邮件、网络博客等。此外,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即时性、互动性、去中心化也是其他传统的传播媒介不可比拟的。这一切都使得互联网比其他媒介具有更强大的信息储备和信息传播功能,也比其他媒介更能够提升人们自由表达的能力。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用户全球分布且不存在全球统一的互联网管理机构的事实,又加大了各国政府控制这种新兴媒介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人们通过互联网更好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
这并不是说,互联网是言论者充分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天堂,也不是说政府在限制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包括合法和非法)方面无能为力。网络环境下有利于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与互联网基础设施分布和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特点有关。政府仍然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甚至以侵犯表达自由基本人权的方式来控制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除了与网络本身的结构有关外,还与一国的法治状况有关。民主国家的政府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的控制,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宪法性法律的审查,因为表达自由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有许多其他国家的政府,不习惯于受宪法性法律的约束,政府控制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也不需要对民众有一个交代。
互联网在信息传输方面具有的强大的功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难度,不仅同样会被不法之徒用于非法目的,而且也容易被媒体、记者和一般民众滥用。下文将要分析的许多例子证明,互联网不仅日益成为色情内容泛滥的温床,而且还成为从事颠覆合法政府、破坏社会安定的主要工具。这种情况虽然不是互联网时代特有的现象,但网络时代无疑是这些活动最猖獗、同时也是最容易得逞的时代。因为互联网基础设施、用户全球分布和其在数据传播方面支持匿名通讯的特点,为从事这类传播活动的人和组织,客观上提供了法律之外的保护。162
因此,怎样有效地规范、管理网络空间的行为,特别是网络空间的表达行为,首先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其次它也是摆在世界各国人民面前的一项任务。因为网络空间存在的表达问题和非法、有害信息问题,既可能具有地区性,也可能是世界性的,或者同时兼具地区和世界性特点。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展之前,国家可以通过地区性的法律,也可以通过针对特定媒体的法律,来控制政府所不喜欢的信息的自由流动,惩罚政府认为有害的表达行为的实施者。这种做法的实效虽然不会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完全失去,但以一个国家或一届政府之意愿,来考虑本质上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的信息的自由流动问题、表达自由问题,显然并非明智之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效果会大打折扣。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那些习惯于通过控制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控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内容来控制民众的做法提出了挑战。无论是号称信奉自由主义尊重个人权利的西方国家的政府,还是坚持以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东方国家的政府,都对互联网这种具有民主特质的媒介表示出了持久的关注,试图以最严厉的法律和最先进的过滤技术,封堵他们所不喜欢的内容,严惩通过网络发表政治异议的持不同政见者。那些一贯声称自己奉行所谓的“民主”、“自由”原则的政府,也都对互联网表示出过分的关注,纷纷通过立法和技术手段,如过滤,控制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美国在1996年通过了试图控制网上色情内容传播的《通讯规范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163,但该法被最高法院在1997年否决164;英国成立了专门对付色情内容的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基金会可以建议政府惩治那些胆敢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内容的个人或组织165。
上述情况表明,互联网所带来的表达自由问题,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其他传统的平面的电子媒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们在形态上仍然表现为政府与传播组织、民众之间为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传播组织和民众的利益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发生冲突。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信息的自由流动方面,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二者利益不一致的时候,政府很可能通过法律或技术手段,控制民众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会侵犯人们的表达自由权。互联网虽然没有带来全新的表达自由问题,但会使传统的表达自由理论中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变得更加突出。
【第四节 国际传播】
在电子媒介出现之前,书籍报刊就已经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之间传播思想和观点。但由于受到流通的范围的限制,这些传播所引起的国际范围内的人权问题,特别是表达自由问题的尖锐程度,远远不及电子媒介产生之后。可以说,正是电子媒介产生后所带来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的问题,并引起了持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便是信息应当在全球自由流动还是应当受到主权国家的控制。国家不同,社会、文化、经济和法律制度也不同,这些不同也导致了国家间对信息流动的控制模式的差异。
一、主权论
在国际政治斗争的舞台上,主权论一直到现在都是某些国家用来实行信息控制和新闻封锁的借口。主权论者认为,国家拥有主权,有权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本国的事务,他国无权对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活动指手画脚。即便本国政府通过新闻封锁的方式来获得对政府有利的结果,他国也无权干涉。相反,政府却可以基于他国的宣传有损本国内政为由,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国外信息传入本国,特别是通过控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等,来维护本国民众不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宣传的影响。
电子媒介跨国高效地传播信息,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恐慌。在一些国家当中,政治和经济的精英分子试图通过各种控制电子信息流动的方式,达到控制大众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国内政治和经济资源,直接或通过自己控制的传播媒介向民众灌输有利于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通过干扰不利于自己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卫星信号的方式,使本国民众无法有效地从境外接受信息。许多政府还制定法律和政策,控制传播科技或软件的进口,控制他国卫星信号进入本国、控制新闻记者和外交官的活动,禁止国内电台、电视台接收某些电子信号等。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控制可以有效地阻止民众对政府所认为的危险信息的寻求、接收和传播,从而造成信息或与传播有关的产品的垄断。
美国等西方一些对所谓的“新闻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早已习以为常的国家的做法,为一些国家的上述做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借口。西方国家借助本国在文化、语言和科技等方面所存在的先天优势,一方面通过大量建立并操控国际电台的方式,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或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上与其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传播它们所谓“先进”的价值观念和“合理”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还通过资助其他国家的反政府组织建立电台、电视台或为其他国家的反政府组织提供经营场所的方式,来达到宣传自己和干涉他国内政的目的。
二、自由论
以英国和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烈反对像苏联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主张信息应当像资本一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信息越能够不受限制地在全球自由流动,信息本身所创造的价值也越大。同时,这些国家还认为,苏联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阻挠、干扰西方国家的广播信号进入苏联和其他前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是一种违犯国际人权条约,侵犯本国民众表达自由权的做法。
西方国家之所以赞成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这些国家较早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表达自由制度有关。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早已习惯于像呼吸阳光与空气一样,享受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权。任何试图控制信息在全球流动的做法,都会被它们视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这些国家不赞成进行信息控制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原因,来源于它们对“思想观念市场”的盲目迷信,它们过于乐观地认为,“真理可以在与谬误同台竞技或相互斗争的过程中展现自己。”
这些国家,特别是美国,致力于促进信息在全球流动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所取得的霸主地位。20世纪50年代之后,美国的公司迅速而全面地控制了世界传播系统。国际电影和录音行业、电视节目发行业和卫星通讯都成为美国公司的天下。166因此,自由传播显然有利于美国的公司从市场上获得大量的利润,美国也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文化方面的实力,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并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方国家虽然竭力赞成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传播,但对自己国内的媒体寡头控制大众传播的做法,却很少过问,这与这些国家奉行的表达自由理念有关。在这些国家,表达自由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其对应的义务主体应当政府而不是媒体业的巨头。如果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规范这些媒体巨头传播信息的行为,很容易被这些媒体巨以侵犯了它们的表达自由权为由起诉。
162 莱斯格教授认为,现实空间广泛存在的身份认证体系,增加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的可规范性。因为它除了使行为者加强自律外,还有助于特定机构,比如警察局惩治违规者。但在网络空间,却不存在像现实生活中那样有效的身份认证体系,这给国家控制网络空间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莱斯格教授同时认为,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存在的这种差别并不绝对,它也不代表情况会永远如此。国家实际上还是可以通过控制代码来控制网络空间的活动。此外,由于在网络空间推行严格的认证体系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也可以借助于商业力量,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的力量,在网络空间推行身份认证体系。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也可参见本文第三章的内容。
163 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电讯法》(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政府对电讯业的控制,促进电讯业市场的竞争和电讯技术的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刺激地方电话服务市场﹑多频道录像市场﹑空中广播业的竞争等。《电讯法》有七个组成部分,其余的六个组成部分是经过多方广泛听证和经众议院参议院讨论后的报告。该法的第五部分是《通讯规范法》(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法案。与其他六个部分相比,CDA法案的条款不是在《电讯法》立法执行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之后制定的,而是作为《电讯法》的修正案在议员讨论期间增加上去的。
164 Reno v.ACLU,521 U.S.844 (1997).
165 Akdeniz, Y., (1997b) "Governance of Pornography and Child Pornography on the Global Internet: A Multi-Layered Approach", in Edwards, L and Waelde, C eds, Law and the Internet: Regulating Cyberspace, Hart Publishing, 1997, pp. 223-241。 也载http://www.leeds.ac.uk/law/pgs/yaman/governan.htm。
166 战后美国电影业迅速强大,并且很快就支配了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外市场。美国还是西方工业卡特尔的一个主要成员,而这个卡特尔支配了整个电信行业:电报、电话和数据通讯。参见罗伯特·福特纳:《国际传播—全球都市的历史、冲突及控制》,刘利群译,华夏出版社,2000。
三、人权标准
在国家是否应当控制国际传播,特别是本国政府所不喜欢的观点、意见或新闻的跨国传播方面,主权论和自由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持自由论观点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而持主权论的国家,基本上是以苏联为核心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今,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政治形势的变化,许多传统上习惯于对来自他国的信息进行封锁的国家,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立场和做法,纷纷取消了对他国广播和电视节目信号的干扰和破坏。但这并不是说,通过广播等电子媒介在全球传播信息活动可以完全跨越国界,特别是在意识形态上存在对立的国家之间的界限。事实上,仍然有许多国家,因为担心别国的文化侵略或出于保护本国政府的利益之目的而阻止国际电波的自由传送。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完全放弃通过国际电波干涉他国内政。它们打着自由传播信息是一项基本人权的旗号,利用本国强大的经济和技术上面的优势,向它们所不喜欢的国家,大肆宣向这些国家发送对这些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稳定有害的内容。
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表达自由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为例,包括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随意封锁来自他国的信息,特别是对来自其他国家的电波进行干扰、封锁的做法,容易构成对民众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侵犯。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对国民创造的财富是一种巨大的浪费,而且还会使民众享有的“寻求信息和传播思想的自由”变成一句空话。同时,民众表达什么、怎样表达以及表达自由实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大依赖于他或她能够接受到什么,能够听到什么。在信息越来越像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阳光和空气的时代,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实施信息封锁,至少都不是一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人权标准的做法。
在网络环境下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与其他传统的传播媒介所具有的国际性相比,互联网所具有的国际性及其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全球性,是任何其他媒介都无法企及的。也正是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这一特点,使得许多政府,包括英国和美国等一向号称尊重民众表达自由权的政府,都试图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控制。但所幸的是,政府的这种做法受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按照美国政府的意愿往进行。167在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国家,本国民众通过互联网接收信息的权利,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168
利用国际传播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同样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和国际法的适用对象,各国无论大小强弱,在主权上都是平等的。各国应当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的内政,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为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强调了“大小各国”的“平等权利”。《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关于各国互不干涉他国内政以至外交的原则,后来在联合国的文献中有进一步的规定,如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81年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其中,1970年的《友好关系原则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小结
国际和地区性的人权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都有权通过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通过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这意味着,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表达自由包括使用传播方法或传播媒介的自由。不仅个体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组织化的媒体也可以在为个体表达提供平台的同时,通过自己拥有的报纸版面、电台、电视台频道,传播特定的思想、观念或信息。
不同的传媒媒介除了在产生、发展的历史方面各不相同外,其物理属性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涉及政府规范平面媒介的案件时,认为作为平面媒体的报纸、书刊、小册子等天生就不具有稀缺性,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报纸、出版社,都可以通过小册子来传播自己的观念和思想。加之此类媒体在传播信息时不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因此,应当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政府可以对此类媒体实施事后惩罚,但如果政府要对此类媒体进行事先约束,就必须通过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
电子媒体在其产生的时候就具有稀缺性,需要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分配这些资源,以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便利、利益和需要。同时,此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所具有的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也给政府规范此类媒体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司法判决中裁定,此类媒体享有低级别的宪法保护。政府不仅可以对此类媒体的经营和运作实施事先约束式的许可证制度,而且还可以对节目内容提出高于平面媒介的要求。
互联网兼具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特征。它没有产生新的表达自由问题,但会使以前的问题更加突出、尖锐。
167 Reno v. ACLU, 521 U.S. 844, 849 (1997)。
168 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控制的情况,请参见“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在1996年和1999年发表的两份报告,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Internet, 载:www.hrw.org。
(谢选骏指出:“一直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西方的言论出版自由都主要是一种免于政府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的自由,即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无须受到任何官方阻挠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但是很不幸的,英国的这种自由,给了马克思这个犹太杂种、恩格斯这个德国败类及其同伙以破坏自由制度的机会。这就是“历史力学”的微妙之处。此外,作者仅仅把“互联网”列为“大众传播媒介”下的一个子项目,显然缺乏对于“网络时代”的根本洞察力。因为在我们来看,互联网是一种全然不同的、真正划时代的东西。而作者似乎并未意识到此,他仅仅把互联网作为电子传媒的一个子项目罗列了出来。)
【第三章 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
获得全面而详细的身份信息,是政府实现社会控制,特别是实现对违法的表达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而只有对违法的表达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减少甚至杜绝政府所不喜欢的“有害”或“非法”信息的传播,避免此类信息对个人或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并掌握个体的身份信息169,并借助于现代信息和数据处理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以备政府各部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使用。政府借助于这些信息和以这些信息为基础而建立的数据库,能够更有效地实施政策、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能够更有效地对社会生活进行控制。这种格局还有助于行为者的自律。行为者如果不检点自己的行为,他会非常清楚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后果。170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对个体信息的全面掌握,还可以对个体的行为产生一种威慑力。但政府对民众行为的控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的“善”(public good),比如控制和打击包括恐怖活动在内的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也可以用来加强独裁统治,限制个体权利,或者借助它来建立完全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就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来讲,在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并与他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言论者首先需要减轻自己的心理负担,在精神上解放自己。只有在精神上解放自己,才能淋漓尽致地展现自我,释放自我,讲出自己想要说的真话。思想受到禁锢的人是断不能自由而流畅地表达自己的,这不仅有害于他本人的身心健康乃至聪明才智的外显,而且对社会也没有一点好处。毫无保留地讲出肺腑之言,既是个体实现自我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充满活力的公共讨论形成的前提。从整体上来讲,社会公共生活中所有的重大决策,都需要建立在表达自由的权利尽可能充分行使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每一个个体都能够将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来讲,表达自由有助于建立一个开放、民主的社会。而开放、民主的社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持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
人是精神动物,他在表达的时候,会考虑哪些话该讲,哪些话不该讲。言论者不可避免地会用自己先前接受的政治、法律、宗教等社会规范来衡量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看其是否符合现有各类社会规范的要求。如果符合,他表达出来的可能性就较大,因为他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表达而承担严重的法律或其他责任。如果情况相反,把话藏在心里而不讲出来的可能性就较大。在后一种情况下,现有的或已有的社会规范便充当了表达自由的绊脚石。
在日常生活中,表达者在表达特定内容,特别是非主流、有争议或容易受到攻击的观点时,会顾虑自己的身份信息会不会被他人掌握。如果很容易被他人掌握,特别是自己的对手或政府的执法部门掌握,表达者就会因担心招致惩罚而收敛自己的言论。因此,自己的身份信息能否被他人掌握,也是影响表达者能否畅所欲言的条件之一。在表达的时候,身份信息越是处于一种自己而不是他人控制的状态,表达者就越容易减轻心理方面的负担,也就越容易更加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无论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还是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籍、广播或电视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都容易泄露或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身份信息为代价。这虽然有助于避免不负责任地胡言乱语,但同时也会束缚言论者的手脚,使其不能在一些敏感的问题上,毫无保留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影响其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
网络空间广泛存在的匿名服务和互联网对匿名通讯的支持,为政府对行为的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171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比如政府通过身份认证来掌控个体的措施,其效力在网络空间很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在某些情况下失效。这无疑有助于为表达者创造一个更加宽松、自由的表达环境,减少表达者的后顾之忧,使表达者更能够将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出来。从积极的角度来讲,它既是对表达自由的促进,又在客观上对表达者提供了法律之外的保护。当然,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到表达自由上来讲,就是表达者对自己言论的内容、方式更容易无所顾忌,更容易滥用其表达自由的权利。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反而会破坏网络空间的表达环境,使网络空间失去应有的魅力。本章将比较现实生活和网络空间在身份认证方面存在的差异,从历史和事实的角度,探讨网络空间广泛存在的匿名服务对个体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产生的影响。
【第一节 现实生活的身份和认证】
在刑事案件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搜集、认证(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精神病人)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搜集、认证,在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两种身份认证的义务主体是不一样的。国家为了解决各种不同的争执和纠纷,也分门别类地创立了许多认证机构,建立了许多不同的认证体系,比如为解决劳动纠纷而创立的工伤认定和为解决医疗纠纷而创建的医疗事故认证体系等。无论是哪一种认证体系,对个体身份的认证都都需要一个过程,都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要了解这个过程,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身份,什么是身份认证,然后才能理解它对维持社会秩序究竟具有什么意义。
一、身份认证系统
身份首先指所有与某个个体有关的真实情况。比如,你的名字、性别、居住地、接受教育的情况、驾驶证号码、社会保险证号码、你是否是一个律师等。这些信息中,有些属于静态的信息,这些信息会伴随着你一生而不会改变,比如你的性别、民族、血型等;有些则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比如你的受教育情况、你的各种活动的记录等。172当然也可以将这些信息进行文本方面的区分,比如电子信息和纸质信息等。电子信息是以电子文本存储的信息,而文本信息是以各种纸张为介质而存储的信息。这种分类不涉及身份信息的具体内容,只涉及信息存放的具体介质。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产生之前,公民身份信息存储一般上在纸面媒介上,而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个人的身份信息将越来越多地以电子的方式存储、记录、加工和处理。如今,使用互联网的人,在电子邮件、聊天室、BBS上随时都可能留下活动的轨迹。这些活动的记录不仅可以被国家机关搜集、整理,也极有可能被商业机构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因为这些信息完全可以被某些商业机构当作赚钱的工具。173
社会生活得以有序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存在着一个有效的身份认证体系。通过这种身份认证体系,掌握个体基本情况,并借助这些基本信息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对普通人的约束和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在普通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民事中的原告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在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时,必须查明并向法院提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所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如果某些情况难以确定,或者应当受到追诉的对象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出庭应诉,则诉讼便会陷入僵局。对于许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讲,在法院通过判决确立了他们所有的民事责任之后,同样需要依靠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才能使其履行判决中所确立的义务。比如要想让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掌握其银行账户或资产的详细情况,就会使得判决的执行更加容易。
认证的过程,是所有有关你身份方面的事实被他人知道的过程。这里的他人可能是公共机关,也可能是某个商业组织。174有关你的身份信息被特定机构知道,是进行某些法律和商业活动的前提。如果你拒绝向对方说明你的身份信息,某项活动或交易便有可能无法进行。175但认证机构并非仅要求或搜集与其职能活动有关的必不可少的信息,由于身份信息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可以用来谋取经济利益,这难免会导致认证机构过多或过分地向他人要求身份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谋利。
169 想像一下我们在一生中要填多少张表格,便可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成长过程中的每个重要阶段,出生、升学、参加工作等,都要填写各种各样的表格,每次都需要按照表格提出的要求毫不保留地将我们的身份信息和盘托出。当然这些还不是全部。我们在进行各种商业和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170 经济学将每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假定为“经济人”,认为每一个人都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计算自己行为方面的得失,每个人都愿意从与他人的交易中得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可以不负责任地实施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每个人都会倾向于实施这样的行为,哪怕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如果不能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便会出现大量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171 互联网的这种特征不仅会挑战政府的权威,而且会对主流观点或强势观点提出挑战,比如对大公司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进入主流媒体的言论,却可以通过网络空间这种没有“把关人”且破费极低的平台公之于众,从而达到影响他们,影响社会的效果。参见本书第五章。
172 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为这些信息的变动和新信息的产生,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更宽大的空间。比如互联网,只要你上网,无论你是网上冲浪,还是网上聊天,都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
173 个人上网信息被商业机构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的情况,不胜枚举。例如某家推销电子邮件地上的公司曾经打出了这样的广告:“我们收集了全球34000000个电脑用户(国内400万用户)、20万家企业的Email信箱地址,如果我们利用这丰富的网络资源来推广产品或发布商业信息,这将为我们带来何等巨大的经济利润。而这所有的一切您只需支付几十元人民币,以上所有的Email地址可在我们的网站下载,如果需用CD-R光碟交货,请加付由深圳到您所在地的足够邮资。”http://www.sina.com.cn2000/10/31 05:02。
174 使用互联网上的服务的时候,许多网站都需要你填写它们提供的电子表格。只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填写,你才能使用它们提供的服务;如果拒绝,则意味着你不能够享用它们提供的服务。同样在互联网上与他人进行交流的时候,比如使用深圳一家公司提供的QQ软件进行聊天的时候,在将某个人加入你的聊天对象的时候,对方会要求你提供简单的情况,他可以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或者接受,或者拒绝你的请求。而只有他接受你的请求,你们之间的交流才能进行。
175 比如你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你就必须向登记机关证明你的年龄、身体建康状况等情况。否则,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给你登记。再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已经是一个成年人,播放成人电影的影院有权拒绝你入内。
二、个人信息披露
在社会生活得以有序进行的认证过程中,个人身份信息的披露是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进行不同的认证时,认证所需要的身份信息是不一样的。既需要认证机构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只搜集那些与其职能活动或开展某项活动有关的信息,个人也应当注意,不要不当地向他人暴露不该公开的信息,免得这些信息被他人用。176有些信息只有你本人披露后,他人才能知道,而有些信息不管你披露与否,认证机构或其他人都会知道。日趋完美的认证制度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或机构知道你或能够知道所有有关你的身份信息。而常识告诉我们:如果许多涉及我们的身份信息能够被他人知道的话,会给我们增加许多的不快和痛苦177。这也是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直接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你愿意与否,你都得在许多情况下披露你的身份信息。你会自己声明许多有关你的身份信息,或者你无须声明,别人也会知道。这就是我们的现实生活。如果我步行到一家银行,即便我站在柜台外面一言不发,出纳员也会知道许多关于我自己的情况:
他会知道我是一个头发有点花白、脸上还有少许粉刺的偏瘦(尽管我身上的肉不少)男人;他会从我的衣着上得出我并不是一个富有的人或者,至少从我佩戴的度数不小的近视镜得出我是一个读书人的结论……这些都是我无法掩盖的,不管我告不告诉他,他都会知道。当然,如果我不想让他知道这些,我就必须在我步入银行的服务大厅之前,将我自己进行一番伪装,比如我可以戴上一个面具。但在这种情况下,我的伪装不仅不能真正掩盖我自己,反而会引起银行保安甚至当地警察的注意。为了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他们有可能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迫使我交代所有能够证实我是谁的信息,这可能远远多于我以正常方式披露给他们的信息。所以,现实生活中的伪装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仅不会如你所愿地将自己隐藏起来,反而会让你暴露得更多。
但有关我其他方面的事实,不见得会自动泄露或“不证自明”。一些事实(比如我刚上学时是一个经常惹老师生气的孩子)只有在我告诉别人时,别人才可能知道;有些事实,比如和我关系特别好的异性朋友是谁,如果不能与其他事实联系起来,也不可能得到证实。交通警察通过你出示的驾驶证、而不是你的言词来获知你是否有权开车;用人单位需要你所毕业的学校所保存的成绩单复印件、而不是你自吹自擂的推荐信来证实你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同样,银行不会因为你发誓说你有良好的信誉而将钱借给你,你必须向银行出具能够证明你有偿还能力的材料,比如你拥有的不动产,你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才会发生。在以上所列举的事例中,所有有关你的信息都必须借助于其他的文件才能得以证实,而文件的有效性又依据出具文件的机关。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总是能够证明我们是哪一个。在我们不能这样做的时候,我们需要另外的人或组织来完成这个任务。另外的人或组织因此就会对我们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现实生活因此而交互进行着认证和证实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生活也可以说是各种不同凭证持有者和需要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到一单位应聘,你需要向单位出具你的文凭和你过去的经历证明;应聘能否成功和你在新单位所可能享受到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文凭和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会将怎样的一个你呈现在用人单位的面前。
这种情况不会在一个偏远小镇发生,或者在这样的地方,用某种官方或民间机构的文件来证明你是谁会变得无关紧要。人们会根据他们长年积累的经验,从你的相貌特征上推断你的性格特点或者在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社会,人们会依靠他们脑子中有关你过去操守的记录,来决定是否与你进行下一步的交往。但在一个以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里,就必须有信誉良好的社会机构承担起证明某人是“谁”这样的任务。在进行交往之前,如果不能证实对方是一个可靠的人,交往很可能就会夭折或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这一道理可以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如果我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我绝对不会和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做生意,也不会将大宗的货物轻易发送给一个皮包公司。
三、身份认证与社会控制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的可规范性依赖于上文提及的这些凭证。知道罪犯是谁或实施犯罪活动的人的相貌特点,目击者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将真正的罪犯抓获归案,国家对付犯罪活动的能力也因此大大提高。如果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无形的或者所有的目击者都没有记忆,犯罪活动就会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惩罚而急剧增加。指纹不能更改并可以用来查证罪犯的事实增加了罪犯被抓获的可能性。如果警察在查证罪犯时所依据的是难以确定的身份特征,无疑会增加警察抓获罪犯的难度。每一辆汽车都有牌照并在管理机关登记了车主所有信息的事实,无疑会使更多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动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即便是发生相反的情况,公安机关也容易顺藤摸瓜,找到肇事司机和车主。如果没有驾驶执照和登记制度、车牌号,公安机关在对付与车辆有关的犯罪方面,难度肯定会大大增加。
因此,作为管理者,是否能对辖区内所有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掌握和控制的各方面情况、信息和其真实程度。为此,国家不仅自己会通过具体的法律、政策来推动、发展各种认证制度,增加各种证件的科技含量,使得伪造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也会责令其他组织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并对失职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国家也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制裁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随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更新证件中的内容,如对驾驶执照的年度审查。
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控制。它涉及许多我们应当披露的信息,并且社会还建立了许多具体的制度来对这些信息进行证实。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需要这些披露和证实。为了确保这些披露和证实合法、有序地进行,我们还创设了许多确认制度,并通过这些确认制度,来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
176 近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种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诈骗的新骗术。犯罪分子在掌握了某个大学生的手机号码和其父母的电话号码以后,会以电信局测试线路为由,通过手机让大学生关机。然后再打电话给其父母,谎称他们正在读书的子女遭灾,让其向某个账户汇钱。有些父母接到这样的电话后,会先向自己的子女打电话,当手机打不通后,便会对犯罪分子的话信以为真,从而将钱汇入犯罪分子的账户上。为此,有关机构提醒人们,在网上留电话号码这类信息时,千万要小心,以免被坏人利用。
177 “在专制国家,如果政治控制依赖于对社会成员个人隐私的监视,其结果必然是由于紧张所导致的精神疾病的增加和导致整个社会的想象力、创造力的下降。一位分析学家也总结道,对人格施加长期的影响,将会使人产生普遍扭曲,这种作用在这类国家将会成为一种模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病理性的倾向。”〔美〕约翰·香梅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第238页。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身份认证】
网络通信的基础协议是TCP/IP,为满足其对数字通信提出的要求,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需要通过数据包的方式进行。当信息以数据包的形式在不同的IP朝地址中间穿梭往来时,不会像现实生活中的信件传送那样,需要写明邮编、详细的物理地址、姓名等信息,这标明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使得网络空间的信息控制目标比现实生活中的控制更不容易实现。
一、网络通讯对身份信息的要求
网络空间的身份和认证与现实空间中的完全不同。互联网建立的基础协议是TCP/IP协议。协议包括为互联网上的两个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包的传送而设计的方案。要交换这些数据包,系统至少需要两种数据比特,数据被送出的那台计算机的地址和接收数据的那台计算机的地址。这便是通常所说的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它们类似于下面的一组数字:128.35.47.208。当数据包通过互联网传送时,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地址之间穿梭往来。这些协议不会关心、更不会泄露使用这些资料的用户的身份信息,只有传送者和接收者才知道被传送的资料究竟是些什么。凭IP地址就足以在两台计算机之间实现资料的相互传送,IP地址无需与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或单位相连。IP是虚拟地址,不像公司的办公大楼或一个人的住所,改变它实际上像改变几个数字一样简单。IP协议也不会过多地告诉我们正在传送的数据,尤其不会告诉我们数据的发送者是谁、他们在何处发送的数据、数据要发往哪里以及发送数据的目的、数据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传送数据的系统对这些一无所知,而且一般人也无从判断、识别这些数据。
有一种艺术流派把绘画所使用的色彩、线条缩减到最淡、最少的程度,以避免其对主体不必要的干涉。互联网的设计也反应了对一种最佳联网方案的追求——尽量减少或摆脱某种形式的控制。网络的设计者不像国家法律的制定者那样,是为了推动对民众的控制,他们所关心的真正问题是网络的效率。互联网的设计也因此将任何不必要的任务排除在互联网协议之外,使协议能够适应或满足从任何一个特定的服务器上发出的请求,使互联网能够以更快的速度,传输各种各样的数据。178
当你通过你联网的计算机屏幕浏览网页时,这种基础协议就会成为读取网上内容的入口。这种最低限制的认证意味着:向你传送网页的服务器不可能从互联网协议本身了解到有关你自己的任何信息。网络服务器仅仅知道你使用一个IP地址上网,并且你的计算机上装有与TCP/IP协议一致的协议。在互联网上冲浪、聊天,很像与无数的狂欢者共同置身于一个巨大房子里,随着灯光越来越暗,你只能听到来自各个方向的声音,但你不知道是谁发出的,你也无法判断声音发出的具体方位。系统知道有无数的实体在交互影响,但系统不知道这些实体的真实面目。这便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在现实空间,我们无法、至少是很难伪装。但网络空间却是一个以匿名通讯、匿名交流为主的空间,匿名是互联网天生具有的特性之一。
二、网络通讯中的身份迷失
不仅国家会遇到控制网络空间自由表达所带来的问题,作为个体,我们同样也会在网络空间遭遇尴尬。因为国家机关在实施认证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身份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也会降落到普通的互联网用户身上。在网络空间传送各种数据时,用于接受信息的服务器或我们的个人电脑,获得证实信息传送者的身份信息会变得困难,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无法依据一定数量的外围信息来判断数据包所包含的信息内容。179搜索引擎会将成千上万条信息的链接和其简单的描述呈现在我们面前,但谁也不知道这些链接会把我们引向信息海洋的哪一个角落。虚拟链接会驱动我们的好奇心作永不休止地探索,也许我们会找到我们所需要的,甚至比我们所需要的更多;但我们同样也会冒着失落在知识、信息丛林中的危险。如果我们过去所遇到的问题是别无选择的话,那么现在遇到的问题则可能是无从选择。人体图片在我们计算机的屏幕上与我们不期而遇,但计算机系统却不会告诉我们它们究竟是医学照片还是色情图片;计算机系统不会像书报的出售那样,区别对待自己的顾客,它极有可能将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加选择地既出售给成年人,也出售给无权或根本不应当接触此类言论的读者;计算机系统也不会告诉我们在光缆间游荡的人体资料是来自于医学记录还是某个小说的一个章节,在将其打开之前,我们无法对其是否合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道德、商业等规范会依据人们的自然、社会属性,对其面对的表达或出入的场所提出要求:未成年人不能到成人影院观看电影180;商店的营业员不能将含有色情内容的报纸或杂志出售给儿童181;男人不能冲入妇女澡堂;许多宾馆都有“衣冠不整者禁入”的警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都能够保持特定场合、空间的秩序。但在网络空间,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比如,存放色情内容的服务器,会因为分辨不出读取其内容的用户的真实年龄而将色情内容传给未成年人;而使你魂不守舍的网上恋人可能是一个年逾八旬的老太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网络空间,在我们无法知道用户是谁的情况下,我们当然也无法有选择地让某些用户读取某些资料而同时又将另外的用户拒之于门外;而网络空间像黄沙一样弥漫的不真实信息,又会在许多情况下诱发我们犯下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犯的错误。
三、身份迷失与信息控制
在现实生活中,你展现你的性别、年龄、相貌、操何种语言、视力和听力以及你的智力。而在网络空间,TCP/IP协议却拒绝让网络的管理者了解除IP地址以外更多的东西,而IP地址几乎与你的身份信息无关。结果,很可能出现的情况便会是:一方面你很容易将自己伪装成网络空间中的一条狗,另一方面当你想说你不是一条狗时,你又缺乏证明的手段。像上文提到那样,如果对行为的规范依赖于控制者至少知道一些被控制者身份方面的某些事实的话,国家要想在网络空间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范,可能比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要困难得多。换句话说,网络空间身份认证系统的缺失,减少了对参与者行为的可规范或可控制的程度。
想控制反政府言论或者不让其民众读取某种形式的言论182,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相对容易实现的目标,但互联网结构本身不会对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太大的帮助。政府在控制其他言论,如色情、仇恨或鼓吹纳粹恐怖主义的表达时,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为在这个空间,表达的内容不会像报纸或广播节目那样,在其传播的过程中便将其自身展现于人们的面前。相反,它以数据包的形式将其本来的面目裹得严严实实。就像我们不可能将高速公路上行使的每一辆汽车都停下来进行检查一样,我们也不可能审查每一个通过互联网传送的数据包。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杜绝非法、有害内容的传播,关闭信息高速公路或不惜使交通陷于瘫痪的严格审查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那样做虽然会成功地阻塞有害信息,使其不至于在网络空间泛滥。但其所带来的弊端,显然要大于它所避免的损害,可以说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
178 Jerome H. Saltzer et al., “End-to- End Arguments in System Desig,” selectd from Amit Bhargava ed. Integrated Broadband Networks, New York: Else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 1991, p.30。
179 电子邮件便是这样一种东西。当它在网络空间传送时,它所经过的服务器一般上不会查明它究竟包含的是一条什么样的信息。而作为互联网用户,当遇到这样的信件时,也只有在打开它的时候,才能知道它是什么。如果它传送的是一个带有病毒的信息或者干脆就是一个会无限繁殖自己的木马,用户的计算机就会因此而受到攻击。同样的道理也出现在其他“明显令人厌恶”内容方面,当我们收到别人传过来的图片时,必须将其打开,才能知道它描绘的是什么。在打开之前,我们不会知道它是否是“明显令人厌恶”的色情图片。
180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影视节目的分级制度。依据电影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确立的标准,影视节目制作者可以制作各种形式的节目。既可以制作老少皆宜的节目,也可以制作只适合成人观赏的节目。如果是针对成人制作的节目,里面可能包含赤裸裸的性描写或暴力内容。播放此类节目的影院,应当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否则,便有可能受到处罚。
181 美国法律对待色情的态度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色情内容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内容。而在美国,成年人之间制作、购买、传播这类内容则不一定受到限制。但如果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将此类内容传播给他,传播者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同样的内容,对成年人来讲可能是合法的,但对另外的受众却可能是非法的。参见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1973)。
182 政府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是一种本性。表达者天生所要追求却是自由或不受限制。这是一组矛盾,在不断冲破限制和如何更合理、科学地设定限制的过程中,许多法律才得以制定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节 网络空间的匿名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在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册上,可以出现、也允许出现两个甚至数个名字完全相同的人,他们可以一起造册登记。一个单位可以有两个或多个名字完全相同的人在一起从事公务活动和民事活动。审视的范围越广、人数越多,名字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有时会因为重名重姓而为名字相同的人带来社会交往或处理社会、法律事务方面的不便,但一般上不会对他们或他们社会关系圈子里的人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名字并不是其身份方面的惟一信息,当这一信息与其他人的信息发生重合,卷入的各方可以借助于其他方面的情况来对名字相同的人进行识别。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使用完全相同的名字是一种普遍存在并且大家都可能容忍的现象,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正常的交往秩序和维持社会运转所需要的诚信,无论是法律还是其他的社会规范,原则上都不鼓励用匿名方式进行交流。法律还会对盗用他人名字并非法获取利益者实施各种形式的惩罚。法律和其他诸种社会现实所形成的规范结构,也使得匿名活动在现实生活虽然不能说完全杜绝,但基本上只有很小的空间。但网络空间却常常要求人们以匿名的方式,享用其提供的服务。
一、尴尬的实名服务
正如前面所介绍的那样,网络空间的资料传送和身份信息的识别首先都具有匿名的特性。其次,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网际协议不支持两个人以完全相同的名字使用同一个服务器提供的服务。比如,当第一个用户以真实的名字Marblour在www.yahoo.com上申请到一个电子信箱后,另一个人虽然也叫Marblour,但他也只能以另外的名字申请www.yahoo.com上的电子信箱。网际协议不仅不要求用户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在涉及到人的名字这样重要的身份信息时,还会迫使用户使用假名。当一个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在线电子邮件服务时,用户必须首先申请一个账户。在获得一个账户之前,网站的服务器通常会要求你向它提供你的个人信息。你可以将真实的情况告诉它,也可以将虚假的情况告诉它,它要求你提供有关的情况,但并不要求、也无法命令你提供真实的情况,服务器也不会识别你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假。同时,服务器虽然不能识别你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但它可以识别你所使用的名字是否与其他人使用的名字完全相同。如果相同,在经过服务器的计算之后,它会通过计算机的屏幕告诉你这是一个已经注过册的名字,让你另外选择一个名字。否则,你将不能在本服务器上注册并享受它所提供的服务。
二、普通的匿名服务
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chat online)、新闻组(newsgroup)服务和网络博客183等,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通过这种服务所传送的信息和发表的观点,如果司法机关或其他人想知道的话,除非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保留的相关信息,比如IP地址、上网时间等寻找到信息发布者,否则要想找到信息发送者是相当困难的。为了对付网上非法有害内容的传播,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这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中国的许多互联网法律都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而且这些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184
183 “博客”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Blogger,指人;二是blog、web log或weblog(又译为网络日志),指一种表达个人思想、带有链接的出版方式。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且不断更新。概言之,博客就是在网上撰写日志的人。博客日志作为网上的一种民间信息传播样式,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要么面向特殊人群,要么针对特定主题。从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有关公司、个人、构想的新闻到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都有。博客中国(www.blogchina.com)是众多博客服务中的一种。
184 参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到第16条的相关内容。同样的规定还可以在其他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找到。
三、特殊的匿名服务
此外,还有一种专业的匿名服务。它主要提供“回邮器”(remailers)服务。这些所谓的回邮器,主要是联在网上的计算机,由它们在网际间向其他网络地址传送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文本。在回邮器传送这些信息之前可以将原始电子信函的标题去掉。许多的匿名服务用诸如nobody@nowhere这样的术语来代替被回邮器传送信息之前去掉的标题。这样,在这些信息传到另一个人那里时,接收信息的人便不可能知道这些信息的具体出处,也不会知道究竟是谁发送了这些信息。这类服务可以称作真正的网络匿名服务。此外它还为每一个用户配置一个秘密的识别符号,差不多相当于服务器上的一个邮箱,邮箱存储了信息发送人的地址,任何对匿名电子信函的答复都可以转寄到最初的发送人那里。这种类型的匿名服务称作假名服务,它允许用户的名字不被别人知道,但其他的人可以向他发送信息。
1988年,在互联网上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以匿名的方式传送和接受信息开始出现。最初用户所使用的匿名服务所进行的匿名表达,多通过互联网上的新闻组来进行,围绕的话题为特别容易发挥的、敏感的和纯粹属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便与人讨论的问题。戴夫·马克(Dave Mack)在alt.sex.bondage上所提供的匿名服务,是众多网络匿名服务中的一种。这种与互联网上的新闻组有关的匿名服务,很快就变成了匿名表达的主要形式。1992年,翻译朋客(Cypherpunk)集团开始推出“匿名回邮器”的服务,面向所有互联网用户的全球匿名服务也随之诞生。借助于这种服务,可以在一个服务器将新闻组中以匿名方式粘贴内容的功能和匿名发送、接收信息的功能结合起来。这种全球性的匿名服务还引入了假名电子信函服务,此类服务允许用户以假名的方式答复匿名邮件。185但随后此类源自美国的匿名服务大大减少,原因是许多网民和网络系统管理员都不喜欢这种服务。在这些全球为数不多的匿名服务中,用户们经常使用的有克雷帕斯特(Kleinpaste)、科雷(Clunie) 和赫尔辛基斯(Helsingius)提供的服务。由于其生存的环境极其恶劣,大多面临着关闭或行将关闭的危险。除美国外,其他的国家也有类似的网上匿名服务,其生存环境随所在地的法律、政策等因素而定。相比较而言,欧洲国家的政策要宽松一些。
赫尔辛基斯匿名服务,即由尤尔夫·赫尔辛基斯(Julf Helsingius)所提供的称作“penet.fi”的匿名服务,是全球所有匿名服务中最出色的一个。持续时间长而且性能稳定。最初,尤尔夫·赫尔辛基斯开办全球匿名服务来自于这样的冲动,他要证明一些国家和政府对互联网上的内容和表达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它要证明互联网用户在技术上无法操作。他认为,不断发展和改进的技术总是能够找到避开审查的路径和方法。支持这一站点的程序是K. 克雷帕斯特(K. Kleinpaste)设计的手稿和C语言代码,其最初的服务区域仅限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用户知道了这一服务后,纷纷要求他将此类服务扩大到自己所居住的地区。迫于这种要求,尤尔夫·赫尔辛基斯随后将这种服务推广到了全世界,使之成为面向所有互联网用户的服务。到1995年,申请登记并使用这种匿名服务的用户已超过了20万个。许多大学里的学生和教师,都使用互联网上的匿名服务。根据拉夫·莱维(Raph Levien)的统计,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生每天通过互联网上的匿名服务发送的电子邮件超过15000封。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网页上,还可以找到一个网上匿名服务提供者的清单。186
185 Part 2 of the Privacy & Anonymity FAQ, obtained via anonymous FTP to rtfm.mit.edu:/pub/usenet/news.answers/net-privacy/ or newsgroups news.answers, sci.answers, alt.answers every 21 days.Written by L. Detweiler <ld231782@longs.lance.colostate.edu>.
186 http://www.cs.berkeley.edu/~raph/remailer.list.html;http://www.cs.berkeley.edu/~raph/remailer-faq.html; http://www.csn.net/ldetweil~/; http://chaos.taylored.com:1000/1/Anonymous-Mail. 关于anon.penet.fi提供的匿名回邮器服务的情况, 可以通过info@anon.penet.fi获得。见Froomkin, Flood Control on the Information Ocean: Living with Anonymity, Digital Cash, and Distributed Databases (Paper presented Sember 21, 1995 at the Conference for the Second Century of th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School of Law), available online at http://www.law.miami.edu/~froomkin.
【第四节 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机关的活动,包括警察查找网上匿名言论传播者的活动,应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警察或其他组织想查证落实匿名言论的作者或传播者的身份信息时,必须首先申请法院的批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签署或不签署司法命令的决定。法院会将许多不必要的审查拒之于门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匿名言论在网上传播所可能受到的限制或遭遇到的危险。但即便如此,它也会给网络空间带来寒意,损害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187如果通过匿名方式而进行表达的用户的身份信息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被他人知道的话,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用户,而且还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为如果用户在服务商那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会因此而失去大批的用户,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互联网上内容的多样性会受到直接的损害。
一、关于匿名通讯的两种观点
⒈赞成匿名通讯的理由
在互联网上通过匿名的方式进行交流或表达自己的观点、传递信息,与通过其他传统媒体,如报纸、传单、小册子具有同样的功效。但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全球性、互动性和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使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表达更容易产生影响。网络结构对匿名通讯的支持和大多数用户使用假名进行交流的事实,导致了一些评论者将网络空间与处于国境线上的社会联系起来,认为在这个世界里,交流者可以免受在现实世界中进行讨论时所受到的习俗的限制和束缚。188虽然这种观点有点夸张,但互联网上交流的实时性和非正式性,无疑使网上交流成为某些政治主张传播的重要通道。特别是用户通过网络讨论涉及性虐待、少数民族问题、司法机关侵扰、性生活等不被大众认可的敏感问题时,匿名或假名不仅可以使用户畅所欲言,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使自己的隐私不至于被他人或有关机关知道,使自己免于受到不必要的攻击、伤害。
网络空间的信息量完全可以用无限来形容。人人都可以在网上找到自己的“家园”,而这些虚拟的“家园”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是普通的大众不能接受的,如同性恋者、艾滋病或其他弱势群体开办的网站、网页、讨论的问题等。许多医生考虑到一些患者的苦衷,让他们以匿名的方式,通过互联网来表达他们可能在医院面对医生时羞于启齿的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都开办了通过网络来举报政府官员腐败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网站,出台了许多旨在鼓励公民向有关主管机关或法律部门提供线索的措施。而在所有的措施中,以匿名的方式来保护检举人的身份不被其他人知道、特别是不被受到检举的一方知道,应当是最重要的。
此外,我们还应当承认,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用互联网来批评政府,仍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对反对派成员来讲,如果不能用一种有效的方法来保证他们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政府的网络警察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能掌握他们的有关信息,将极大地影响他们在网上的行为,挫伤他们批评政府的积极性,降低公共讨论的质量,从而对民主政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对于经常访问成人网站的用户来讲,他们同样不喜欢别人知道自己在网上的行为,不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的人,他们都希望离他们越远越好。
表达自由的权利虽然赫然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面,但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个摆设或者仅仅是“纸上的法律”。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对表达工具——传统媒体的控制非常容易。政府不仅可以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其所不喜欢的言论、特别是敏感的政治言论进行事先审查,还可以从这些言论所赖以达致其受众的物质载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所记录和留下的各种信息,找到所要惩罚的对象并对其绳之以法。但网上匿名言论的存在和在某些情况下的泛滥,实在是一个让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头痛的事情,说得严重一点,它甚至会改变民众和政府间力量的对比。对那些习惯于以控制媒体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的官员来讲,互联网绝对不是一个好东西。
⒉反对匿名通讯的理由
互联网上的匿名或假名服务同样可以被不法分子用作非法的目的和用途。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便会变得相当困难,因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以匿名或假名的方式将自己隐藏起来,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此外,由于匿名或假名在某种程度上为网上犯罪分子提供了保护,这样反而助长了他们的不法行为。网上匿名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人们的责任心,匿名可以使他们不像实名那样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或道德上的责任。一些人以匿名的方式在网上制造垃圾邮件;在聊天室或新闻组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和张贴有损他人声誉和隐私权的声音或图像;还有人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严重的甚至还利用匿名的方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当大量的匿名服务无疑会为司法机关侦破犯罪、抓捕犯罪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匿名和假名言论——表达自由的基石
作者不愿透露其真实姓名的原因其实非常简单:作者担心自己的身份一旦被自己的对手或敌人确定,很可能招致不必要的攻击,严重的还可能引来杀身之祸。而以匿名或假名的方式则可以有效地实现对自己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牺牲。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匿名或使用假名的方式,实质上对表达者提供了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地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历史上,不乏通过匿名或使用假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先例。这些情况说明,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匿名和使用假名发表的作品曾经对人类的政治讨论和政治进程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历史上,有争议和容易引起革命性变革的言论通常以匿名和假名的方式与读者见面。从美国表达自由发展的历史来看,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
美国独立战争之前,美洲殖民地曾经流传着一份极力倡导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小册子。这份曾经对美国独立战争起过重要作用的小册子第一次与读者见面时,作者——名叫约翰·春查德(John Trenchard)和托马斯·戈登(Thomas Gordon)的两名英国人——并没有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使用了加图(Cato)这一笔名。这本书的名称也因此而被称作“加图”书信集189。在当时的殖民地时期,这本小册子有大批的崇拜者190,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和大量殖民地的报纸重印了这本书信集;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 )和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引用过这本小册子的言论191。历史学家伦纳德·利维(Leonard Levy)曾经在其著作中高度评价过这本匿名小册子对美国表达自由理论的影响。按照伦纳德·利维的观点,早期表达自由理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观点——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诽谤诉讼的抗辩理由——并非汉密尔顿(Hamilton)在1735年的彼得·曾格(Peter Zenger)案的辩护中提出,而是由加图——如果不能确认是该小册子第一次提出的话,至少可以确认这一观念是通过《加图书信集》而家喻户晓的。192
1735年,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办的报纸以假名方式出版了刘易斯·莫里斯(Lewis Morris)、詹姆士·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和其他人的作品。这些人的作品攻击了当时的纽约市市长威廉·科斯比(William Cosby)。曾格也因此以煽动性诽谤的罪名被逮捕。来自于费城的安德鲁·汉弥尔顿(Andrew Hamilton)为曾格作了辩护。在他那激动人心的辩护词中,汉弥尔顿请求陪审团为“我们自己、我们的子孙后代和我们周边的其他国家确立通过口头或书面披露真实情况的方式来揭露和反对专制性权力的基础。” 193陪审团最终宣布曾格无罪。根据此前的普通法原则,被告不能以事实作为诽谤案件的抗辩理由。但曾格案改变了这一原则。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常识》(common sense)是一本革命性的著作,对美国独立战争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这本在殖民地只有几百万自由民的情况下就发行了120,000份的著作,号召殖民人民地从英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当这本巨著在1776年1月10日第一次出版时,作者使用的名字并不是托马斯·潘恩,而是“一个英国人”(a English man)194。与这一著作齐名的还有《联邦党人文集》,它是由亚历山大、汉弥尔顿、约翰·杰伊(John J ay)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以“共和主义者”(Publius)这一笔名合著的。这一著作的出版受到反对联邦主义者的反对和批判。有趣的是,这些反对联邦主义者同样没有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其中,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195使用的笔名是一个联邦农夫(A Federal Farmer),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使用的笔名是坎迪都斯(Candidus), G.乔治·克林顿(G. George Clinton)甚至使用了“另一个加图”这一笔名。196
美国建国之后,国内遇到了另一个重大同时也最有争议的问题,便是奴隶制度的存废问题。一些作者在攻击当时不得人心的奴隶制度时,为了避免势力强大的赞成奴隶制度的人的报复,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他们在发表文章时,也有许多使用假名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例如,“一个有色的巴尔的摩(Baltimorean)” 197写道:黑人认为他们是美国的公民并渴望与白人平等相处。康姆袍(Communipaw)描述了黑人经济和黑人的社会生活以及在白人废奴主义者之间存在的偏见。198妇女废奴主义者,包括麦格万沙(Magawisa)199和齐拉(Zillah),200也以假名的方式写作。她们提出:废奴主义者应当在他们自己发起的运动中与不平等进行斗争。
在20世纪,使用假名继续在美国的政治表达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乔治·C.马歇尔(George C. Marshall)将军和总统哈里·S.杜鲁门(Harry S Truman)参谋机构内的高级军官,乔治·凯南(George Kennan)被许多人认为是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围堵政策”的设计师。在他1947年的一篇影响深远的论文——《苏联力量的源泉》中,仅仅以“X”201为这篇文章的作者;政治家们,包括总统在内,当他们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传递某种信息时,他们通常不喜欢别人知道他们的名字;新闻媒介在进行详细报道时,通常以“一个国务院高级官员”或“白宫的一个高级职员”作为他们消息的来源;使用假名同样可以保护作者不至于因为先前的政治言论和结社记录而受到诬陷;许多列入司法部黑名单的作者,在恐怖的麦卡锡时代继续使用假名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真名来为美国民众的自由、人权而大声疾呼。202
187 David L. Sobel, The Process that "John Doe" is Due: Addressing the Legal Challenge to Internet Anonymity, Virgina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 3 (2000) http://www.vjolt.net。
188 参见David Allweis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Internet: Can the Wild, Wild West Be Tamed?, 15 TOURO L. REV. 1005, 1005 (1999)(把互联网与旧时美国西部国境线上的情况进行了比较);Steven R. Salbu, Who Should Govern the Internet? Monitoring and Supporting a New Frontier, 11 HARV. J.L. & TECH. 429, 430 (1998)(指出:互联网极大地增加了信息传送的速率);还可以参见Jonathan D. Bick, Why Should the Internet Be Any Different? 19 PACE L. REV. 41, 43 (1998)(对美国建国初期的西部蛮荒地区无法无天的状况,提出了质疑)。
189 Leonard W. Levy,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109–18. 也参见John Trenchard and Thomas Gordon, Cato’s Letters Indianapolis, Ind.: Liberty Fund, 1995。
190 Clinton Rossiter注意到了加图书信集的影响。他说:“在殖民地时期,没有哪一个人,如果他能够花费一些时间在殖民地的美国报纸、图书馆详细书目和小册子的话,会意识不到加图书信集,而不是洛克的《政府论》,才是当时政治理念中最流行、引用最多、最有价值的来源。”Clinton Rossiter, Seedtime of the Republic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53, p. 141. 通常参见Bernard Bailyn, Pamphlet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750–1776,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p. 28–29。
191 Leonard W. Levy, Freedom of the Press: from Zenger to Jefferson, New York: Bobbs-Merrill, 1966, pp. xxvi, 114。
192 Leonard W. Levy, Legacy of Suppression,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in Early America History,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60, p.119.
193 Leonard W. Levy,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43–44.
194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omas_Paine.
195 他是《独立宣言》的签字人之一,曾经做过大陆国会的会长。
196 http://en.wikipedia.org/wiki/Federalist_Papers。
197 “A Colored Baltimorean” William Watkins,他是一个生而自由且受过很好教育的黑人。在他只有十九岁时,他就已经是巴尔的摩市的医生。他还为黑人办了一个学校。他以一个有色的加拿大人(Colored Canadian)之名字为Frederick Douglass的报纸撰文。
198 “Communipaw”是 James McCune Smith,他拥有博士头衔并且开办了第一个黑人药房。黑人废奴主义运动的许多主题都是由他确定的。关于James McCune Smith的情况,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James_McCune_Smith。
199 “Magawisca”是Sarah L. Forten(他也曾经使用过假名“A”和“Ada”)。她是费城女性反对奴隶制社团的创始人之一。她的作品出现在Garrison的报纸(《解放者》)上。她的哥哥James Jr同样以假名“F”为《解放者》撰稿。
200 “Zillah” 是Sarah M. Douglass,她为妇女开办学校并教授医学和心理学。
201 George Kennan, Memoirs 1925–1950,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967, pp. 354–67.
202 Margaret Blanchard, Revolutionary Spark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37。
小结
网络技术对匿名的支持和互联网上广泛存在的匿名服务产生的问题虽然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其严重程度和其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却不容我们有丝毫的小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通过互联网比通过其他媒体发表的言论更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匿名通讯可以改变限制表达的法律的实施机制。因此,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禁止有害信息或言论的法律所面临的问题就不仅仅是这个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它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的问题。仅仅用法律宣布对匿名通讯、交流或匿名传播政治宣传品的禁止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采取其它更加严格的措施,才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网络空间存在和广泛应用的匿名通讯,无法找到任何一种规范的方法。但网络分散化的结构特点和法律建立在以属人管辖权为基础的观念,会使得直接针对个体违法者的规则难以适用。网络虽然没有完全使得传统法律实施时所需要的地域条件和地域界限消失,但它至少使国界变得模糊、甚至有时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表达行为的问题不仅涉及不同国家间法律的巨大差异和跨国之间法律协助费用的高昂,而且还有网络匿名服务和假名服务的应用而带来的违法者身份难以确定的问题。
表达自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确立表达自由的权利属性、地位;二是通过司法来校正制约表达自由的因素。保护表达自由需要限制国家权力在这一领域的扩张,为国家施加相应的义务,迫使其在推进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方面起到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非保护或限制表达自由的惟一因素,民众表达时的心态及其对相关后果的考虑,也是重要的制约表达自由的原因。民众表达时所处的环境、借助的媒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或促进表达自由的作用。互联网支持匿名通讯的特点,使其具有促进表达自由的潜质,因为这种方式为表达者提供了法律之外的保护。
(谢选骏指出:“通过互联网比通过其他媒体发表的言论更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互联网发表的言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审查、修改、过滤、扭曲、拒登……而可以直面读者的出版物!这势必产生史无前例的冲击波及其连锁反应!这直接促成了“思想主权出现在世人面前”,形成了史无前例的格局。)
【第四章 网络空间的内容控制】
大众传播媒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引起了立法者们的高度关注。这些传播媒介应当传播什么内容、不应当传播什么样的内容、国家应当如何规范不同的大众传播媒介等,成为学者和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持续关注的话题。于是,各种控制大众传播媒介内容的理论和法律便应运而生。那么,国家对大众媒体所使用的控制理论和控制方法,在网络环境下仍然适用吗?国家控制大众传播媒体的传播内容的方法仍然有效吗?如果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挑战,政府怎样应对挑战?它又将产生什么样的表达自由问题呢?
【第一节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内容控制】
15世纪之后,随着印刷术在西方的产生、发展和书刊在民众中间的逐步普及,其所传播和承载的思想、观点成为挑战现有权威的动力,并由此引发了欧洲许多国家对出版业的控制。这种控制并没有随着近代表达自由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消失,反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新媒体的传播特征,不断变换着控制的手段和控制的对象。这一节将简要介绍媒介控制的几种理论和许多国家在过去曾经建立并实行过的媒介控制制度,并通过实例分析,指出其在网络环境下遇到的新问题。
一、媒介内容控制理论
大众传播通过传播特定的内容而为社会提供服务。这些内容总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有的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有的则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严重的负面影响会对国家社会或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来控制大众传播的内容,设法使其朝着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方向发展。
美国学者F.S.席伯特和W.施拉姆等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历史上曾经和正在发挥作用的传播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各种传播制度下的规范体系所内含的观点和主张可以归纳为极权主义理论、自由资本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民主参与理论等。这些理论和其支配下媒介控制实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⒈极权主义理论
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也称权威主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在对社会事物进行评价和判断时,不是从事物本身的内存价值,而是从其与外部权力或权威的关系上考虑问题。极权主义者强调社会等级秩序和上下级之间的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反映到大众传播媒介领域便是,媒介报道必须以权力意思为转移,一切为现行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大众传播媒体中出现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对代表秩序和权威的国王、王室和官员等构成威胁。下面谈到的出版许可制度,便是受极权理论支配的典型。该理论是随着印刷术在西欧的发明和普及而产生的,并且成为资本主义初期控制报纸、书刊或其他平面媒体的主要理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刊必须对当权者负责,维护国王和专制国家的利益;报刊必须绝对服从于权力或权威,不得批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政府有权对出版物进行事先审查;对当权者或当局制度的批判可以轻易构成犯罪等。
欧洲中世纪后期基督教会和欧洲的封建君主们开始设立并予以严格实施的书报审查制度,是这种理论支配下的较为典型的媒介内容控制模式。随着平等、自由和民主在西方国家的逐渐深入人心和法治,普遍的依法而治原则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确立,极权主义理论支配下的媒介控制理论逐步让位于其他理论。西方国家对媒介内容的控制也逐步步入法治的轨道。但这绝不是说,极权主义理论已经在西方国家没有市场,也不再对西方国家的媒介控制政策发挥作用。相反,极权主义理论还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战争时期,死灰复燃。
⒉自由资本主义理论
该理论认为,国家应当像其对待市场那样,尽量不去或尽量少地干预媒介的报道内容,让媒介在市场上自由地竞争。因为只有在竞争充分的条件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才能悉数登场,民众也才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内容。这不仅对普通民众有好处,而且也是形成高质量公共意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自由资本主义理论是在同极权主义理论斗争的过程中,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兴起的。英国著名诗人、政治家约翰·弥尔顿1644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奠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理论的基础。他认为,英国当时奉行的出版许可证制度是对真理的最大伤害。真理只有在与谬误公开的斗争中,才能显示自己。建立在这一思想基础上的近代自由主义认为:首先,人希望了解并愿意服从真理;第二,获得真理惟一有效的方法是保证各种不同的意见能够在“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进行竞争;第三,应当保障每个人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第四,现代政治决策只有建立在不同意见竞争和讨论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保证质量并避免合法化危机。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件203中,法院发展了这一理论。除了坚持媒体有权对政府、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外,还认为媒体在报道时犯些小的错误是非常正常的。媒体批评的对象(政府官员,稍后又发展到公众人物)不应当随便对其提出诉讼。而如果受到批评的对象执意要提起诉讼,则必须满足非常苛刻的举证条件:证明媒体是出于恶意并且不计后果。
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的判决,为媒体批评政府、政府官员以及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公众人物开辟了更大的自由呼吸的空间,客观了起到了减少这些人以诉讼方式来压制不利于自己的媒体报道的机会,为民众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特别是涉及公共决策的政治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思想创造了更多的机会。纽约时报案也因此可以被认为自由资本主义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不仅在美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还影响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
⒊社会责任理论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出版的《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中,针对当时媒介市场出现的变化,主要是电子媒体的出现和媒介的集中与垄断所产生的日益明显的负面社会效应,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则:①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②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当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专业标准;③媒介必须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刺激人们的反社会情结,不能传播种族歧视等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④大众传播媒介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受众的利益,比如保护青少年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诱因,一是新媒介的出现和发展,比如广播媒体(包括电台和电视台);二是媒介市场垄断。与平面媒体相比,广播媒体在内容传播方面更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有性,这使得这类媒体更容易对受众产生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受众的影响。政府和法院都对通过此类媒体传播的内容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某些可以通过平面媒体传播的内容,比如英语中大量存在的由四个字母组织的“脏字”和带这些脏字的“脏话”,不能通过广播媒体传播。适应保护表达自由和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条件的需要,政府还要求行业组织对影视作品中的色情、暴力内容实行分级制度,以便家长能够为自己不同年龄段的孩子选择适合他们年龄和心理特点的节目。
媒介市场的集中垄断,影响了各种观点可以自由竞争的“观念市场”的质量,甚至使一度曾经非常有效的观念市场失效。因为媒体被越来越少的人控制,越来越成为媒介集团获取商业利润的手段,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则很少或没有机会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利益的驱动下,媒介传播的内容越来越煽情化、庸俗化,严重地损害了社会正常的道德水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国家法律来避免大众传播负面功能发挥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通过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通过加强媒体的道德责任感和媒体内部的自律,来扭转这种局面。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报告中还认为,在大众传媒发展的早期阶段,观念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高度极权的政府对印刷业实施严格的事先审查,为了更自由地传播思想,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迫切需要将政府的干预降到最低。因此,这一时期的表达自由理论更多侧重于对传播者的权利的保护,对传播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重视不够。媒介环境的变迁和这种过分侧重于对传播者权利保护的模式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将传播者的权利放在社会生活的具体场境之中,需要大众传播媒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⒋民主参与理论
该理论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家在信息化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保持自己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而产生的一种理论。
民主参与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作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民众有权知道代理自己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同时,民众也只有在充分了解国家事务的基础上,才能高质量地参与公共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和民众间纽带的大众传播媒介,就应当成为民众表达意见的平台。
民主参与理论的主要观点有:①任何个体和弱小社会群体都拥有知情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权和使用权、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而现代大众媒介的发展,却导致了媒介的集中和垄断,这必然使媒介成为少富人的代言人,普通民众表达的机会和渠道越来越少。民众无法通过大众传媒表达自己的观点,无法就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事宜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直接导致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的降低,严重损害民众的民主权利。因此,②媒介应主要为受众而存在,而不应当主要为媒介组织、职业宣传家或广告赞助人而存在。这就要求,媒介不仅是一种经济实体,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媒介还应当承担服务于民主政治的社会责任。③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当拥有自己的媒介。如果由于财产、社会地位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媒介资源方面的过度贫富不均,国家应当通过一定地行政和法律手段,为普通民众创造更多的使用媒介来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④与大规模的、单向的、垄断性的媒介相比,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偏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众应当有权接收到内容多样的信息,而内容多样的信息只能由多样化的媒介组织来提供。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等手段,为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组织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存空间。
民主参与理论强调的是传播媒体在国家民主生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按照这种理论,媒体传播的内容如果与民主制度的正常运用有关,政府就不应当对媒体传达的此类言论进行限制。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认为,政治性的言论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论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便属于这种情况。而那些与民主政治无关的言论,比如以刺激性欲为主要目的的色情言论和描写残酷打斗场面的暴力言论,则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媒介内容控制制度
⒈出版许可证制度
谷腾堡版本的《圣经》于1455年首次出现,这是活字印刷和谷腾堡在此5年前发明的机械印刷发展的结果。印刷技术带来的不仅是大量物美价廉的读物,它还通过其所承载的信息和思想影响人们的行为。这给了那些想控制人们思想、行为的统治者带来了极大的恐惧。正是基于这种恐惧,一些人(当然主要是统治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控制出版来限制人们的阅读范围和阅读对象。例如,中世纪的教会为了禁止所谓的异端邪说,不让其破坏人们对上帝的信念。基督教会曾经在其势力达到顶峰的时候,建立了遍布欧洲的异端裁判所,疯狂迫害所谓的异端邪说分子。1501年,教皇亚历山大五世(AlexanderⅥ)还创立了出版许可制度,以禁止未被批准的读物的出版;当时的法国也有非常严厉的出版法,按照法国法律规定,未经官方批准而进行出版活动,可以判处死刑;德国也于1529年采用出版检查法;204随后的英格兰,也在亨利八世的时候,建立了严格的出版许可证制度,并将这种制度推广到了它在美洲的殖民地。
按照这种制度,任何书面读物,在其出版之前,都必须接受官方所任命的审查官的审查。否则,即便出版物中的内容完全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作者和出版商也可能遭受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不仅出版商会因为出版未经许可的书刊而遭受严格的刑事处罚,涉案的作者、装订商、销售商甚至读者,都可能因此而获罪。作为对这种制度的补充,英国于1557年专门成立了以垄断出版业为目的的书籍出版业公会(Stationer's Company),该公会还有权对各类出版物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对出版物的限制发生在出版物面世之前,英美国家的学者在讨论这一制度时,又将这种制度称做事先约束(prior restraint)或事先审查制度(prior censorship)。
事先约束涉及当时英国政府对出版业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措施。根据普通法对某些包含有非法内容的出版物的限制,比如法官判决不得出版某个含有诽谤内容小册子的做法,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事先约束。每一欲出版的作品都必须在出版之前接受审查,并且只有审查过的作品才能出版这样的事实,是该项出版业制度的核心。作品无论最终能否发表,都必须在出版前接受审查。因此,事先约束与“事先审查”(prior review)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当时的英国,尽管雇主、父母或其他人也会时常限制自己的雇员、子女出版某些内容的作品,但事先约束仅仅指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压力。确实,事先约束这项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制度,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时期的言论控制,它只是政府或统治者为对付当时刚刚出现的印刷技术而对出版业做出的反应。任何对出版物实施的事前(出版之前)的干预,如果不是来自于政府或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无关,都不构成这里所说的事先约束。
事实上,戏剧节目、影视节目和游行示威都曾经并且仍然继续接受着事先约束或事先许可。这种做法之所以被人们接受并被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承认,主要是为了避免它所产生的难以挽回的后果,比如对青少年的影响。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都废除了对出版物施加的事先约束。而事后惩罚,也变得越来越轻。
如果什么能够出版、什么不允许出版的标准可以清晰地用法律确定下来,依靠审查者任意、武断的方式来确定出版物命运的做法,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和必要。因为对任何违犯标准的人,都可以依照其违犯标准的程度,在事后对其进行惩罚。但问题是,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标准。因此,审查者任意决断的权力,就成为事先约束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成为废除该项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它带有明显的人治因素,用弥尔顿的话来讲,“纵使持乐观看法的人也不能不把这制度比作一位高明的先生用关园门来拦住乌鸦的办法。”205
当然,事先约束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控制当局所不喜欢的少数出版物,将它们扼杀在出版之前的“摇篮阶段”。当局控制出版物的其他措施,即便也采取在出版物问世之前,且同样具有阻止出版物问世的效果,但可能并不包括在这里所讨论的事先约束。比如政府职能机关控制特定类型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拒绝将其披露给报社记者;司法机关惩罚拒绝披露新闻来源的记者或报社的行为,都不构成事先约束。这些行为之所以不是事先约束,是因为政府行为并非直接用于阻止出版物的出版。1644年出版商约翰·吞恩(John Twyn)的案件便属于这种类型,即不构成事先约束的那种政府行为。
1664年,约翰.吞恩因为他即将出版的一本当局痛恨的书而被逮捕。该书声称:政府应当向人民负责,如果政府尽不到这样的责任,人民有权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统治。在审判时,他拒绝向当局交代该书作者的姓名。他因为此而被施以绞刑,这本著作也最终因为他被处死而没有出版。在这起案件中,政府处死约翰·吞恩的残暴行径,导致了该著作——在现在看来完全有可能是合法的著作——未能出版。但当局的目的显然不是直接针对这本没能出版的著作,而是这本书的作者,因此不构成事先约束。
统治者推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它所不喜欢的思想、观点的传播。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完全按照统治者的愿望发展,而且还受到了像弥尔顿(John Milton)这样的思想家的攻击,206该项制度也因为其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而分别于1695年和1724年,在英国和英国的殖民地——北美——被先后废除。207
203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254(1964).
204 〔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宋桂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第46页。
205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9页。
206 参见,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弥尔顿不仅指出了出版许可证制度的危害(禁止好书便等同于“扼杀了理性本身,会破坏瞳仁中上帝的圣象,会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珍藏起来”),而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统治者的目的(“人们无法分清麦子和稗子,也无法把好鱼从坏鱼中分辨出来,这只有是天使在世界末日时的事情…”)。
207 出版许可证制度在英国和美洲大陆实行的情况,参见Fredrick Siebert,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England, 1476-1776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65)和Leonard W. Levy,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⒉色情内容的控制制度
出版物成本的降低、普通民众读写能力的提高和城市人口的相对集中,为色情内容的泛滥创造了条件。19世纪中期以后,通过出版物中的色情内容谋利在英国变得可行。这引起了统治者的焦虑,他们担心含有色情内容的读物毒害、腐化人们的思想,特别是妇女、青少年和下层人的思想,这会动摇社会所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于是便开始以立法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1857年,英国这个具有不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坎贝尔(Campbell)勋爵的倡导下,制定了《淫秽出版物法》(the Obscene Publication Act 1857)。该法授予警察相当大的权力。警察可以搜查涉嫌经营淫秽内容的读物的场所,可以未经审判程序没收用于出售的淫秽出版物并交给地方治安法官以便销毁。1959年和1964年,英国又再度修订自己的《淫秽出版物法》,确立了淫秽出版物的标准208,适当平衡了打击淫秽出版物的社会利益和保护表达自由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严格控制淫秽内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
美国对出版物中的淫秽内容的控制,始于美国内战结束之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1973年,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案209中,确立了法律所要控制的淫秽内容的标准。在米勒案件中,法院裁定:衡量某件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适用当代社会标准,普通人是否会从整体上认为材料意在刺激性欲;其次,作品(work)是否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州现行法律中明确限定的性行为;第三,从整体上看,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也是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控制电子媒体(主要是广播、电影、有线电视等)对青少年和其他的被动受众群体的损害,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代表美国政府对媒介行使管理权,它针对广播媒介制定的更为严格的猥亵标准,并不违犯宪法第一修正案。
解放以后,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通过法律和行政、经济手段打击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传播。1989年,在总结建国以来反色情淫秽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它国家的标准,新闻出版署制定了如何评定出版物中的色情淫秽内容的标准,为打击淫秽色情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依据。210 1996年,我国在修改刑法典的时候,不仅第363条就淫秽物品的标准作了相关规定,还补充完善了与淫秽物品传播有关的罪名。这无疑有利于打击涉及淫秽物品传播的刑事犯罪活动。
208 按照英国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从整体来看,如果某一作品的效果或(由两个或更多种类不同的项目组成的)作品中的任何项目中的一项,会腐化或者引诱一个经过各方面考虑后仍然会阅读、观看或听取其中包含或收录的内容的人堕落的话,该作品将被认为是淫秽的。“作品”包括书籍、图片、电影、唱片和诸如此类的东西,如用于制造淫秽文章和录像带的软片(film negative)。出版淫秽作品,无论赢利与否,或以出版谋利为目的而私自占有、拥有或控制此类物品、或为了此类作品在英国或其他国家出售的,都会被认定为犯罪。 “出版”的含义包括发行、流通、出售、和接受雇用,例如展示图片或放映录像带等;自1991年起,它还包括电视和声音广播。另外,依据英国法律,淫秽并非限定在与性有关的作品方面:一本描写吸毒效果的书也可能是淫秽的。而且,连同口香糖一起出售给儿童的描写暴力场景的卡片,也可能是淫秽的。
209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1973)。
210 按照这一标准,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①至⑦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⒊V—芯片
20世纪60年代,美国电影中的亵渎、赤裸裸的性和暴力等内容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情况,经过多年的争论,美国电影业最具影响的行业自律性机构,美国电影协会(MPAA)在1968年确立了电影分级标准。这种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行业自律制度在实施了将近30年后,终于成为1996年《电讯法》(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的一部分。
1996年《电讯法》的第551条鼓励视频节目制作者(video programming industry)建立一套自愿的分级制度,以区分性、暴力、淫秽或其他应当由父母决定是否由青少年观看的节目。电视台还应在播出信号之前或播出节目的过程中,自动显示所播出的节目的等级。该法进一步要求联邦通讯委员会“与来自民间的公益团体或是其他有兴趣之个人磋商”,讨论视频节目产业的计划,并决定“这样的规定是否为委员会所接受”。该法第(c)项及第(e)项第(1)款同时也要求联邦通讯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电子制造业(electron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在1998年2月以后所生产的电视,都应当附加所谓的V—芯片,以帮助电视观众,特别是那些关心子女成长的家长,在收看节目时能够更多地知道将要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内容,或者能够知道所播出的节目是否适合他们的子女观看。
所谓的V—芯片,实际上是一种对电影、电视节目进行分级的科技产品(technology of zoning)。安装在电视机中的V—芯片会根据电视所接收的信号,来告诉电视观众将要收看的节目包含某些青少年不宜的内容,如果接收者不想收看这样的节目或不想让其子女收看这样的节目,他可以通过V—芯片事先将这样的节目予以屏蔽,使其不出现在自己的电视机屏幕上。这项技术的核心是节目分级系统(programme rating system),根据1996年的《电讯法》,电视制造商将有一年的时间来在自己生产的电视机上安装V—芯片,如果过后还不能在自己的电视机上安装V—芯片,政府将强令它们这样做。
通过V—芯片,电视的使用者可以自行设定家中电视的观赏等级,而与设定等级不符的节目将不会被播出,这样便免去了青少年通过电视(当然包括有线电视)接触到猥亵、暴力(violence)、 淫秽信息的机会,以达到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目的。当电视机前没有青少年时,成年人可以改变电视机接收节目的内容,成年人收看色情节目的合法权利因此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V—芯片主要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并不直接介入其标准的制定和具体的实施,这样便避开了政府对电视节目内容进行事先审查的嫌疑。
需要指出的是,1996年《电讯法》要求与影视节目有关的行业使用V-芯片的做法是很有争议的。赞成它的人认为它可以创造出让孩子健康成长环境,而反对它的人认为,强行推行V-芯片的做法,是对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粗暴干涉。此外,就V-芯片本身的效率来讲,也存在诸多令人生疑的地方:它能够适应每年日益增长的影视节目的增长速度吗?它能够创造出复杂得足以将不同年龄段的受众区别开来同时又能够让家长,特别是那些文化水平不太高的家长轻松掌握并能够运用的分级系统吗?同样一种设备,能够被家长自如的用来屏蔽某些影视节目而同时又不会被孩子、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孩子破解吗?
【第二节 互联网对内容控制提出的挑战】
互联网的基本结构(见图4-1)211揭示了互联网的两个基本特征——分散和国际化的结构。正是这两种本质特点的结合,再加上互联网的其他特征,如超文本传递信息和对匿名通讯的支持,使得政府难以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控制。用户不管在世界上的什么地方都能够接入互联网,政府对访问什么样内容进行控制、阻塞的企图便很容易被破除。
传统媒体都有容易查找和识别的身份特征,或者使用者都必须通过一个中介或中心来进行信息的接收、传递和交流,这无疑为内容控制创造了很好的条件。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只要简单想一想杂志或报纸编辑过程中的情况就足够了。首先,版面的有限迫使编辑只能对内容进行筛选,而筛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内容控制。编辑有权决定什么样的内容进入报纸的版面,而另外的内容尽管可能很优秀,也只能被弃之不用。而内容越少,对其进行控制的目的便越容易实现。其次,在编辑必须为刊登于其上的内容负责的情况下,可能有诽谤或其他非法内容的稿件很容易成为牺牲品,而其中的许多作品很可能是合法的内容。在面对摇摆于合法或非法之间的内容时,多数编辑可能选取风险较小或不存在很大争议的内容,并以此来规避可能引起的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责任。第三,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施加内容方面的控制。对法律惩罚或他人报复的担心,在许多情况下都足以使言论者保持沉默。而互联网的接入是分散的,这首先体现在互联网基本设施的分散;其次,互联网上的用户遍布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再者,不存在全球统一的互联网法律、政策。因此,互联网的接入和使用、以及对网上内容进行规范的依据有可能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其结果便是:对由无数的计算机和其他基础设施组成的网络之网(network of networks)上的内容的控制,远远不像对传统媒体的控制那样有效。
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是分散的。其基本的通讯标准是TCP/IP协议。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包交换网络(packet switching network)的界定。通过这种方法,数据可以被分成标准的信息包,然后通过无数不确定的中介,传送到其应当到达的目的地。212每一个数据包都可以通过许多路径以十亿分之一秒的速度传送。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若干源自一个数据长河的信息包,将在它们集中的地方,借用多于单个路径的线路到达目的地。这种无政府主义式的结构并非来自于不经意间的选择,而是源自于美国国防部开发互联网时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设计一种即便是在遭受像核战争这样打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通讯网络。
在分散的互联网结构中,只要国家之间存在相互连接的网络,单个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的控制就不可能造成毁灭性的后果。正如上文揭示的那样,互联网可以说是属于世界的,用户能够接入分布在各种国家内的站点,当然也包括那些在政治上开明而对表达很少限制的国家。已经存在的许多例子揭示了这样一种现象:被流放的政治团体利用对他们的事业持较同情态度的国家内的网络信息设施,向那些言论和信息管制较为严格的国家传播自己的政治言论。例如,聚集在美国的法轮功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所谓的“法轮大法”213;流亡中的西藏妇女无视中国政府在推进西藏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巨大投入和西藏解放后在政治、经济、教育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毫无根据地指责中国政府在西藏的政策214。
德国纳粹利用美国和加拿大的网络讨论法西斯主义,否定根据《德国刑法典》属于犯罪的大屠杀215;无数中国的民运分子在美国建立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网站,他们攻击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和政府的人权政策,甚至号召人们推翻共产党的统治。结果是:互联网在极大地促进了表达自由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非法”、“有害”内容的传播。不少国家的反政府人士、组织都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传播他们通过传统媒体不可能传播,至少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反动内容。他们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或计算机软件,逃避政府对特定内容的封锁、过滤;他们会通过与不同的、限制较少的其他国家的服务器的链接,躲开本国基于种种原因而对互联网上内容的施加的控制。这样,在各国对言论控制的程度存在极大差别的情况下,一方面对表达限制最少的国家最有可能成为表达自由的避风港216,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上差别较大的国家,很容易通过本国的互联网设施,为其他国家的反政府力量提供宣传的平台217。
上述逃避政府内容控制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另外的途径发生。将数据存放在一个在线服务器上,即通常所说的上载(uploading),它与通过万维网接收信息差不多同样简单。从技术上来讲,当一个用户从一个服务器上检索数据时,除了顺序不同外,想把自己电脑硬盘上的内容通过互联网传送到另外一个服务器所使用的技术和相关的网络设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位于可以自由接入互联网的国家或地区的用户,可以帮助处于严格控制言论的国家的用户,将其计算机硬盘上的内容上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在欧洲,多数国家的法律严格禁止仇恨言论并从刑法上惩罚此类材料的传播。无论是纳粹分子控制服务器还是其他人的服务器,为了不遭受法律处罚,都不敢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此类材料,更不敢为其传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服务。但他们可以将这种材料上载到位于容忍这种表达的美国的服务器上。
在用户或网站管理员无需将特定的内容存放在禁止该内容传播的国家的服务器,并且国外存在大量免费为他们提供主机服务ISP的情况下,养护一个站点不仅在技术上相对容易,而且容易逃脱本国对言论内容的控制。用户当然可以将他们的主页存放在他们自己国内的服务器上,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他们也可以将其内容存放于政策、法律环境相对宽松的国家的服务器上,或者干脆到完全容忍特定言论的国家建立自己的网站,然后再将自己的政治主张传入对此类言论采取严格控制政策的国内。
管理员还可以策略性地设定自己身份方面的信息,以增加司法机关对其网站内容查办的难度,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个站点管理员从一个网吧或一个拥有遥远IP地址的计算机上上载他的作品,他还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发布。此外,计算机对编辑网页提出的技术要求极低,其所使用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相对来讲也比较简单。一般的用户可以在不了解这种语言的情况下,借助软件的帮助,在网上从事表达活动。用户既可以编辑又可以将自己编辑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出版。
受到监视、追踪的网站管理员,为了使自己网站的内容不至于被过滤、屏蔽,还可以在数分钟内改变其站点的位置,或者将其站点拷贝到其他服务器上。第三方也可以通过将其存放在他们自己的服务器的办法来拷贝这种网站。第三方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可以在以下几种方法中进行选择:拷贝网页的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的代码和编辑软件上的信息,并将它们公布在自己的网页上面;或者仅仅通过下载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格式的网页,然后将未经更改的文件上载到他们自己的服务器上。政府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阻塞某个特定的、它所认为的“敌对”或“令人厌恶”的服务器,但“违法”的数据仍然可以在其他的地方被人们浏览。因为最初的网站管理员或任何一个第三方都能够在政府筑起限制表达自由的“篱笆”之前,将网站的内容拷贝、复制并通过多种办法保留下来,而不像书籍或报纸那样容易遭受灭顶之灾。如果仅仅从抑制审查的角度来讲,很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某个网页的内容越是受到严格限制,存放此类内容的网站或存在此类内容的网页就越是容易在全球受到关注。218
211 本图根据Julien Mailland的文章绘制。Freedom of Speech, The Internet and the Costs of Control: The French Examp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Vol. 33:1179。
212 Bruce Sterling, Internet, MAG. FANTASY & SCI. FICTION (Feb. 1993), http://www.eff.org/Publications/Bruce_Sterling/FSF_columns/fsf.05.
213 “Falungong and the Internet: A Marriage Made in Web Heaven,”VirtualChina.com, July 30, 1999。“…法轮功堪称是利用互联网最多、最充分的第一大户。目前,法轮功已在2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网站,使用13种语言文字,在美国46个州建立网站80个。事实表明,法轮功遍及海内外的这些网站,在为法轮功造声势、作宣传、宣扬所谓“法轮大法”,加强法轮功痴迷者之间的联系,协助法轮功总部和它的各级组织完成他们的行动计划,扩大他们的影响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见方汉奇:《法轮功与互联网》,见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xsqk_view.jsp?id=889。
214 第四次世界西藏妇女代表大会的声明, http://www.grannyg.bc.ca/tibet/tibetpr3.html。
215 历史评论研究所是一个否认大屠杀的组织。它通过美国的服务器将纳粹言论发布到万维网上。它的网页上提供的内容包括:《奥斯维辛的神话和事实》、《什么是否认大屠杀》等。Stormfront杂志是一份法西斯主义的出版物,其服务器存放在加拿大和美国,与臭名昭著的纳粹分子Gary Lauck具有明显的联系。Lauck使用电子和传统的邮件,以美国为根据地,大肆向德国民众兜售纳粹主义。1995年,他在丹麦被捕,随后被引渡回德国并被判处四年监禁。更多的此类信息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Neo-Nazism。
216 许多否定二战期间德国对犹太人大屠杀的网站选择美国为其总部便是例证。很多国家的反政府组织也纷纷选择容许其合法生存的国家为其服务器的存放地。
217 例如,当贝尔路斯(Belarus)政府查禁独立报纸斯文波达(Svaboda)时,自由欧洲电台便通过三种方式使该报纸的报道能够为公众所知:①报道来自斯文波达新闻记者的特写材料;②在其网站上张贴该报纸的文章;③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放有关斯文波达报纸的内容。这样,虽然斯文波达报纸在贝尔路斯由于政府的压制不能在本地公开发行,但其内容却可以借助自由欧洲电台提供的服务,传遍整个世界。参见Regardless of Frontiers-Protecting Human Rights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Globe Internet, 载 www.cdt.org。
218 医生Claude Gubler在一本书中披露了掩盖达11年之久的法国前总统Francois Mitterrand的病情(前列腺癌)。总统的家人认为医生泄露了他不应当公之与众的秘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并赢得了法院禁止出版此书的禁令。但当一个用户Pascal Barbraud将其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以后,成千上万的用户访问了 Barbraud的网站,法院的禁令也因此而变成了一纸空文。Press Release by Peter Humi, Paris Bureau Chief, CNN, at http:// www.eff.org/pub/Publications/Declan_McCullagh/www/global/le-secret/articles/cnn.012496.txt (Jan. 24, 1996)。
【第三节 实例分析: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
如今,说互联网是一个充斥着色情的地方,恐怕很少会有人反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有栩栩如生的图片、电影,也有有声文件和色情故事、笑话等。这些色情内容可以通过万维网(World Wide Web)网页获得。有时这些内容也通过诸如新闻组这样的通信程序传播。互联网还使得通过计算机屏幕和键盘讨论性行为、观看实况性行为和进行虚拟或真实的性行为交易成为可能。219在线聊天系统(Internet Relay Chat)还能够让用户集体讨论与性有关的话题、信息,交流与性有关的图片和音像资料等。对于使用互联网的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来讲,不仅会在不经意之间遇到这方面的材料,而且还会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特别是恋童癖者侵犯的对象。他们有可能通过互联网向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传送色情图片,他们还可能通过聊天室、电子邮件这样的通讯方式,说服、勾引尚不能做出正确判断的青少年与他们进行性活动,从而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成年人在享受网上自由流动的色情内容时,也可能在无意之间将此类内容传给青少年,大量色情网站的存在和其所采用的自动登陆方式,也会在许多情况下将青少年不加区别地作为其服务的对象。220因此,除去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讲,仅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来讲,就足以为政府控制网上内容、特别是色情内容提供足够的借口。政府应当在本国范围内,对占有和传播淫秽、下流的色情材料进行控制,至少对此类材料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但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其在数据传输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却给色情内容的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一、标准的相对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并不存在淫秽和下流的统一标准。关于裸露和性描写方面的歧义也因国家、地区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人们认为成年人的裸体图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描写性行为的杂志、音像、图片等可以公开摆放在商店的橱窗和柜台上面。221而在一些正统伊斯兰国家里,裸体画面本身就已经违犯了法律,更不要说对性行为的描写了。同属于比较开放的国家,确定淫秽的标准差别也很大。在英国,淫秽概念是基于作品可能会对观众或读者产生影响而确立的。在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第1条第1款对淫秽定义如下:如果一篇作品的效果或者其中任何语句作为一个整体的效果会腐化或者引诱一个经过各方面考虑后仍然阅读、观看或听取其中包含的内容的人堕落的话,则该文章被认为是淫秽的。该定义不仅限于描写性方面的材料,关于暴力行为的描写也被认为会腐化和引诱人们堕落,因此也是淫秽的。222相比之下,在美国,淫秽刊物只限于描写性方面的内容,根据当地社会的标准判定这些材料的内容是否迎合人们的色情需求,是否以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性行为。223这种判定的标准不是材料引起的效果,而是它是否违反了当地关于性行为描写的相关标准。结果在一个州可以接受的作品,在另一个州却被视为是淫秽物品,因为各地关于淫秽的标准并不相同。这在合众国诉托马斯224一案中表现得很清楚。该案中,检察官为了将一个公告栏的操作员定罪,采用了将其从加利福尼亚引渡到田纳西州接受刑事指控的办法,原因是加利福尼亚的地区标准难以将操作员定罪。被告辩称存放在加利福尼亚计算机上的这些材料,并没有违反加州当地的标准。但法庭认为,本案应以收到和浏览该材料的田纳西州当地标准为根据,田纳西州当地标准认为此类材料属于法律禁止的淫秽内容。225
在各国关于何为色情、淫秽的标准大相径庭的情况下,作为一般原则,描绘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性行为普遍被认为是非法的,不管这种描绘会引起什么样的效果,也不管当地的标准是什么。此外,用电脑技术将成人与并没有色情因素存在的未成年人的图像拼接在一起,也被认为是不合法的226。但是,对于允许性行为的年龄,国际上没有统一标准。例如,在英国,未成年人是指16周岁以下的人,而在美国的田纳西州则是18周岁。
因此,禁止青少年色情227内容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但只要我们不是将这个原则放在一个单独的社区来考虑,它就不可能成为普遍适用的标准。互联网是属于某个社区、甚至是某个国家的吗?不是,它是全球性的,也就是说,存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一台私人服务器上的色情图片,不仅可以被居住在田纳西州的用户看到,还有可能被全世界其他地区的用户读取。这样,很可能出现的情况便会是:加利福尼亚当地的法律和社区标准认为这一图片是合法的,但其他许多地区的法律或社区标准却可能将其视为非法。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认为这张图片非法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象上文提到的检察官那样,依照本社区的标准对存在色情图片的操作员定罪吗?或者反过来说,当一个网站操作员将特定的内容存放在联网的计算机的硬盘时,他有必要或能够将所有其他国家、地区或社区的标准考虑进去吗?
二、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控制
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之传播和如何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对其进行控制,是一个古已有之的问题。历史上许多违禁读物,如众所周知的《尤利西斯》和《查太来夫人的情人》,都曾经被当作禁书而遭到查禁。228与广播电台、电视和录像技术相伴随,美国等一些国家也产生了如何限制这些媒体传播黄色、淫秽内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互联网的出现,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问题的属性,它只是使这一问题变得比以前更加尖锐。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本文又不可能面面俱到,我在这里的讨论将主要针对与青少年有关的色情内容的控制,简单论证一下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控制与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存在什么样的不同。并通过这种比较,指出网络空间色情内容的控制比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控制的难度要大得多。
现实生活中,法律首先在控制色情内容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评判色情内容的标准和违犯这些标准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禁止向青少年出售色情内容的读物229,并对各种不同渠道、不同形式的色情内容从立法和司法上予以限制。国家还会对违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违犯相关规定的人可能面临着监禁、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控制色情内容的制作、传播,特别是与青少年有关的色情内容的制作、传播。
其次,正常而有良知的人一般不会向青少年传播、出售色情内容。他从小受到的教育、接受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会告诉他:这样做不仅犯法,而且与主流社会基本的价值观、道德观相悖。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不希望被别人视作向未成年人传播、出售色情内容的人,这无异于说他是一个道德败坏之人。因此,一定的道德规范同样对色情内容的传播,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起着抑制、限制的作用。
第三,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也会以某种方式拒青少年于色情内容之外。基本的市场规则要求:消费者不能通过向别人索取或以无偿的方式来取得的消费品。他必须用金钱来换取。具体到色情内容的消费方面,无论是以印刷形式存在的色情内容,还是以一定的电子文本形式在市场上流通的色情内容,由于其制作和在市场上的传播都需要大量金钱投入,因此制作、销售商不可能像政府处理政治宣传品那样免费向众人投放。青少年属于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主体。在缺乏金钱和没有交易资格的情况下,要想像成年人那样购买色情内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样,市场规则也会将大部分的色情内容排除了青少年的视野之外。
第四,法律、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以及市场交换规则共同发挥作用并组成现实生活中限制色情内容在未成年人中传播的规范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青少年、特别是年龄小的未成年人,基本上不能克服并逾越自己在相貌和其他身体特征方面与成年人之间存在的差别。230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不可能以欺骗的方式获得色情内容读物。再加上色情内容的出售、传播必须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更增加了色情内容在未成年人中传播的难度。
这样,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传播来讲,就会有四种力量对其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即法律、道德、市场和由这三者组成的规范结构。这四种力量有时是单独发生作用,有时是交互作用,有时也可以共同发生作用,以合力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色情内容的传播予以制约。一种力量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规制力量的变化,各种规制力量之间可能共同发挥作用,也可能发生相互之间的对立。
219 许多互动式的聊天工具,如深圳腾迅公司提供的QQ、美国微软提供的MSN和雅虎公司提供的Yahoo Message等,都为用户提供了视频聊天服务。通过这种视频聊天服务,聊天的双方不仅可以进行文字方面的交流,而且可以直接传送视频节目或将自己直接置于对方的视线之下。这为人们进行实时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一些人同样用这种服务传播淫秽、色情内容。2004年,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的案件。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被告人王艳丽(网名:宝宝贝贝)利用其丈夫郑为强的身份证,在广东湛江碧海银沙网站南京分站(扬州电信分公司增值业务部)租赁了靓女视舞等四个视频聊天室。被告人王艳丽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中5052一靓女视频改为幻舞狂舞会员街区聊天室,并以发奖金的方式组织网名为幻舞、娇娇、雨晴等网民在该视频聊天室内进行脱衣舞淫秽表演。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组织贵宾会员四五十人每晚20时至24时在幻舞狂舞街区聊天室观看。被告人王艳丽也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
220 目前,多数色情网站的登陆都为用户提供了选择的余地。网站通常的做法,是在其首页上告诉用户本站含有色情内容,你如果是未成年人,请你离开。这样,不合格的用户是否离开这样的网站,就完全取决于用户自己,网站无法将那些无法抵制诱惑的用户拒之门外。在这些人当中,肯定会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由于建立身份认证系统技术上的难度和花费的成本过大,多数色情网站都不愿意建立这样的系统。当然也不是不存在这样的认证系统,有些网站会要求用户向服务器登记,服务器会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自动识别你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准许那些成年人访问他们的网站,而未成年人则被拒之于门外。但这种方式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用户的身份方面的信息很可能被非法搜集并用作商业上的用途,严重的甚至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221 当然并不是任何地方的任何商店都可以摆放、出售这样内容。它们一般限定在特定的区域。一方面成年人可以到这些地方合法地消费此类内容的平面读物、电子读物;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这些不良内容的影响。
222 DPP v A and BC Chewing Gum Ltd. [1969]l QB 159.
223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1973).
224 United States v. Thomas,74 F 3d 701(6th Cir), Cert denied, 117 S Ct 74 (1996).
225 该案的事实是这样的:被告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Thomas)和他的妻子卡林(Carleen)在他们加利福尼亚的家中经营了一个“业余计算机活动BBS”。该BBS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聊天、公共信息服务。该系统的成员的计算机可以加入该系统,浏览、下载或打印BBS提供的内容。托马斯除了让其订户共享该系统存放的大量淫秽图片外,还通过邮局向他人邮寄出售淫秽的录像带。1993年,托马斯夫妇受到一名居住在田纳西州的居民的指控。该州陪审团依据当地的法律,判处托马斯夫妇有罪。托马斯夫妇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加利福尼亚地区的法律。但在上诉法院中,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田纳西州的法律,并维持了对托马斯夫妇的有罪判决。United States v. Thomas, 74 F. 3d 701 (16th Cir.), cert. denied 117 S. Ct 74 (1996)。
226 USC§2256(c);UK 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 160 as amended by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s (84) 4。
227 青少年色情也叫儿童色情。各国对其定义并不统一(也不可能统一)。许多国家并没有从立法上定义什么是儿童色情(比如中国)。定义儿童色情的国家,比如美国,在其1996年的《防止儿童色情法》中,将儿童色情定义为:任何对性行为的明确描述,包括照片、电影、录像、图片、计算机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图片,无论是否通过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方式制作或生成的,如果①这样的视觉描绘的产品涉及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②这样的视觉描述是,或者看起来是,关于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③这样的视觉描述通过一种传达了该资料或包括了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视觉描绘的印象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促销、展示、描述或分发。
228 与之命运相似的文学巨著还有:意大利薄伽丘的《十日谈》。到1559年的时候,罗马教皇才允许出版删节本。同时期的法国、英国、美国都不同意出版该著作。直到1931年,美国海关才允许进口此书。法国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在法国出版,在意大利遭禁,1954年被美国列入“全国正经文学组织”的黑名单。俄国托尔斯泰的《克鲁采奏鸣曲》在俄国遭禁,却在瑞士、英国、德国出版。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是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又决定了特定国家和特定地区政府、民众甚至负责审查的官员对特定作品的态度。不过,尽管大量优秀的文学作品在历史上曾经因为内容涉及色情、淫秽而遭到禁止,不过从总的趋势来看,作品本身所具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还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禁书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空间的扩大。
229 例如,在美国,就有超过40个州的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参见Sandra Day O’Connor法官在Reno v. ACLU案中的意见,521 U. S 844. 887. n. 2。
230 当然,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年龄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和刚刚成年的人之间作出区别并不容易。此外,由于生理、心理方面存在的差别,纯粹从相貌上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成年也并非易事。但作为这种方法的补救,可以通过检查诸如身份证这样的方法,来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法律上可以接近某种言论的人。
三、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
在网络空间,政府对色情内容的控制会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况。第一个不同体现在市场规则对色情内容的影响方面。现实生活中的色情内容的产生、传播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对色情内容的消费需要一定的花费,色情内容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一般上都需要有一个面对面实现交易的过程。网络空间却不一定需要经济投入和花费,至少不像现实生活中的投入和花费那么多。在现实生活中,你想将一张裸体照片传播给一定范围内的读者,你所要传播的范围越广,意味着你越需要投入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传播还会受到来自于空间方面的限制,比如你想要在现实生活中将这张裸体照片传播到其他国家就并非那么容易。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你的行为违犯了法律的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司法机关很容易找到你。与色情内容制作、传播和交易有关的材料,会成为罪证,会引领司法机关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你还会受到刑事处罚或承担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相比之下,在网络空间做这件事情却非常容易,只要你拥有接入互联网的基本设施和一台扫描仪,你就可以将同样的照片扫描到你的计算机上,并通过新闻组让全世界所有订户看到这张照片。而你的破费也仅仅是接入互联网的费用。互联网还支持匿名通信,你完全可以以匿名的方式来传送它,并因此而减少或避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读者来讲,网络空间色情内容的检索、下载在许多网站都是免费的,至少新闻组里的色情内容是无须付费的。因此在网络空间,色情内容的传播受到的限制要比现实生活中同样内容的传播受到的限制少得多。
而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在制约色情内容传播的规范结构方面,也完全不同。现实生活中,限制色情内容的规范在实践的层面上发生作用,是因为伪装是一件困难的事。未成年人要欺骗说自己是成年人并取得对方的认可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年龄越小的未成年人就越是如此。并且,除了相貌和其他身体特征方面的不同外,还存在另外的检查机制,如检查各种各样载有身份信息的证件。但在网络空间却不存在未成年人想要掩盖的事实,因为交流是通过数据包的传送来进行的,它并不要求你出示身份方面的证件。像在申请一个免费或收费信箱时通常会出现的情况那样,未成年人可以伪造自己身份方面的信息,未成年人完全可以以成年人的名义与一个不可能、也不需要和你面对面的人进行交流。在网络空间,一个未成年人不会遭受现实生活中通常容易遭受到的区别对待。与你进行交流的成年人也无须将国家制定的法律运用到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中,因为法律在有些情况下认为:不知者不为罪。结果我们当然可想而知:网络空间虽然不是法律管不到的地方,但网络空间的色情内容控制却不像在现实生活中的控制那般容易。
【第四节 应对措施】
互联网的结构特征对政府的内容控制提出了挑战,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在这一场新一轮的“猫鼠游戏”中完全失去了其固有的优势。正如一位著名的网络空间问题法律专家劳伦斯·莱赛格(Lawrence Lessig)所论证的那样,互联网的可规范性依赖于其结构,有些结构易于控制而有些结构则恰恰相反。问题的关键在于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将目前的互联网结构看作一成不变的理由。政府有时虽然不能直接控制互联网上的内容,但政府可以在建设什么样的网络结构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将不太容易规范的网络结构发展成容易规范的结构。231即便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结构下,认为互联网是不可控制的想法也是不正确的。政府仍然可以使用多种多样的方法来实施其制定的、控制互联网上内容的法律。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加强对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如从源头上(通过ISP或网关)加以限制。
一、通过法律的内容控制
美国是比较注重表达自由保护的国家。即便如此,政府还是可以通过立法,对通过特定媒体的内容进行控制。但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的权力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使得政府控制特定媒体内容的立法经常因为违宪而被束之高阁。当然,法院也在许多判决中,支持政府对特定媒体进行管制。这一方面是为了限制言论的负面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政府管制,使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历史上,美国政府曾经成功地对在资源上具有稀缺性的广播媒体,进行过政府管制。
美国政府试图规范互联网内容的努力始于国会1996年制定的《通讯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该法旨在限制网上不良内容的传播及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但由于其限制的内容过宽、条文规定模糊和严重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成年人的表达自由权而被美国最高法院否决。232此后,美国政府又数次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通过法案,限定网上不良内容的传播,但均受到民间团体的质疑和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由于法案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表达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的控制数次被法院束之高阁。233
不少国家也像美国一样,针对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色情和其他非法、有害内容,采取立法的方式,全面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期望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这些内容的危害。如新加坡,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网络管理办法》和《网络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与产业标准,授权新成立的信息通讯发展局 (Info-com Development Authority:IDA)对互联网上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有害内容进行控制。除此之外,新加坡还制定了《网络内容指导原则》(Internet Content Guidelines),明确规定禁止下列内容的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与国防(如危言耸听、破坏政府威信、误导公众与反对政府言论);破坏种族及宗教和谐(如引起种族仇恨、宗教狂热等);违反公共道德(如色情、猥亵、暴力、恐怖、裸体、性、同性恋等)。234
在表达自由的利益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国出于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卫生和道德的目的,可以对表达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国的特征,使得国家的限制面临着新的问题,首先是不同国家因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如英国法就对诽谤者、特别是对传播这些言论的在线中间人的表达自由规定了低水平的保护。在禁止淫秽材料传播的法律方面,其规定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235其他的欧洲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严格禁止与纳粹有关的内容及其传播,但美国却对此类内容不以为然。这样,在美国属于法律保护的表达自由,在德国却成为法律限制的内容和司法机关起诉的对象。这难免会产生限制与反限制的冲突。
从立法上对互联网内容进行控制的国家并非上文提及的几个。人权观察组织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它是一种普遍的现象。236不仅传统上被西方媒体所攻击的“专制”的国家,如古巴、朝鲜等奉行严格的互联网控制政策,而且连一向标榜“法治”、“民主”和“自由”的国家,如澳大利亚、237德国、法国等,也通过立法、司法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238
231 参见Lawrence Lessig: What Things Regulate Speech: CDA 2.0 vs. Filtering, 38 Jurimetrics J. 629 (1998), p.107。
232 929 F Supp 824,830-838 (ED Pa,1996),affirmed 117 Ct 2329 (1997).
233 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以通过以下网站和其提供的链接获得:www.cdt.org;www.aclu.org等。
234 http://www.sba.gov.sg/。
235 英国控制淫秽材料传播方面的规定,参见Akdeniz, Yaman "Governance of Pornography and Child Pornography on the Global Internet: A Multi-Layered Approach," in Edwards, L. and Waelde, C. eds., Law and the Internet: Regulating Cyberspace, Hart Publishing, 1997, pp. 223-241.
236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Internet,见www.hrw.org。
237 澳大利亚政府对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参见Penfold C., Nazis, Porn and Politics: Asserting Control Over Internet Content, Refereed article, 2001 (2) The Journal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echnology (JILT),载 http://elj.warwick.ac.uk/jilt/01-2/penfold.html.
238 参见Julien Mailland, Freedom of Speech, The Internet and the Costs of Control: The French Examp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Vol. 33:1179。
二、通过ISP实现内容控制
前面简单分析了网络空间色情内容控制比现实生活中的控制困难得多,当然对其他内容的控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完全是一片无法无天的领域,政府和其他相关各方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通过互联网结构中存在的瓶颈,即大量用户使用少数ISP提供的服务的现状,从ISP的层面上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
⒈什么是ISP
ISP是为互联网使用者提供接入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企业。用户只有通过ISP提供的服务,才能将个人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起来,才能享用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和其他服务。ISP可能是像中国电信、美国在线这样的公司。但无论什么样的公司,提供的实际上通常是主机,该主机全天候与其他主机相连接,并向其用户提供接入或其他服务。
用户通过不同的方法与ISP相连,包括通过公共电信网拨号上网。一旦连接上就可接入由ISP提供的资源和设施。有些ISP主要提供接入和附属服务,比如提供邮箱和网站空间。其他的ISP可能仅向用户提供一些附加资源。雅虎、Google等都可以被称作典型的ISP。
⒉ISP提供的服务
⑴接入
接入互联网是ISP提供的最基础的服务。一旦用户与ISP相连接,ISP就在用户之间传递数据包的过程中,起着传输主机的作用。有些ISP提供无限制的互联网资源接入服务,而有些则可能限制可接入的互联网资源。例如,通过中国电信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可以进入无限的网络空间;而通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 Civil Liberty Union)的主页,用户则只能读取主要是本网站主机上存储的内容。前一种服务类似于路径服务,通过这种路径,用户可以通向无限广阔的虚拟空间;后一种服务类似于内容服务。用户进入其主页,可以读取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本主机数据库中存储的内容。
⑵信箱
ISP提供的第二种基础服务是向用户提供信箱。这是在ISP计算机上存在的结构性的存储空间。如用户在YAHOO的主页上经过申请可以得到一个3.5G大小的免费信箱,而在新浪可以得到一个2G的免费信箱。服务器(信箱)会将收到的邮件先存储起来,并随时供用户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读取。用户还可以利用其提供的邮件服务发送电子邮件。用户接入ISP并以一定的方式处理他们的邮件,如用户可以在阅读后作上“已读”标记,也可以将其删除以节约有限的信箱空间;用户还可以使用Outlook或Foxmail这样的软件,将自己信箱中的内容全部下载到自己计算机的硬盘上。设置邮箱是有必要的,因为用户并不是总与ISP主机相连。假如一封电子邮件直接被送往用户的计算机,通信往往会中断,因为用户的计算机可能未与网络连接,尚未作好接收邮件的准备。
⑶资源宿主
许多ISP向他们的用户提供网站空间,并运行网络服务器软件。这些软件允许其他用户通过HTTP协议进入网站资源。通常情况下,ISP的主机会建立一个目录,用户的网站储存在该目录下,并构成该网站URL的一部分。为了便于管理该网站,用户通常可自由地建立子目录并可随意添加或删除该目录。对内容最终的控制权掌握在ISP主机一方,它可以根据其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删除文件或阻止对网站资源的获取。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除非收到第三方的指控,主机一般并不检查组成该网站的文件内容。
⑷接入ISP资源
最后,ISP可能提供一些只对用户开放的资源。这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如自动电子邮件帮助或某些包括对用户有用的网页。然而,在有些个案中,ISP提供接入更多资源的机会。这些资源通常由第三方提供,并且可能要收费接入,如商业信息费或商业数据库接入等。
⒊通过ISP的控制模式
大量的用户通过少数几个ISP读取数据、传送信息的现状,不仅与网络的分散性特征相悖,而且ISP层面上存在的瓶颈也为政府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过滤(filtering)或分类(labeling)。
⑴过滤
在用户的层面上早已存在多样化的过滤软件。例如,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不良内容,家长和学校可以直接在他们的计算机上安装过滤软件,以限制未成年人对含有不良内容的网站进行访问。
过滤的基本原理是依据设定的标准,将包含特定词语的网上内容进行堵塞、屏蔽。ISP可以开发非常有效的过滤软件并用它过滤通过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因为用户必须通过当地的ISP提供的服务上网,在政府无法控制或对无数的用户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责令ISP,实现对特定内容的控制。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想要访问敏感的网站,仍然可以借助于特定的技术手段,通过某个国外的操作员访问互联网上他所要访问的内容。他也可以直接接入一个特定的国外服务器或数据库。比如,欧洲的ISP出于对本地区法律禁止传播纳粹内容的考虑,可能会过滤掉包含种族主义宣传内容的网站,欧洲的用户虽然不能直接通过当地的ISP提供的服务读取到这些内容,但他们可以通过连接一个其服务器位于美国ISP提供的服务,来浏览这些网站的种族主义内容。当然,这种操作需要更高水平的技能和更多的投入。因此,对于大多数只掌握了基本的互联网上网技术的用户来讲,当地ISP按照政府或国家法律要求对内容进行的过滤,无疑会将他们挡在所谓的非法内容之外。
⑵分类
从理论上来讲,另外一种政府推动其内容控制政策的办法便是内容分类。我们之所以能够通过任何一台计算机浏览网站上的内容,是因为通用技术标准——TCP/IP协议——发挥作用的结果。由于专为互联网设计的协议是单一和标准化的,所以任何一个计算机上的浏览器都可以阅读网站上的内容。然而,如果生产的浏览器只能按照新的标准发挥作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网站的内容便无法阅读。相应地,数据也不能通过采用了新标准的服务器传送。这样,政府的内容控制便可以从浏览器与新标准可能存在的矛盾中获益。政府可以命令浏览器的分发者在他们的软件中置入一种过滤系统,借助于网站的内容标签,即由政府的互联网登记部门审定的、描述网站具体内容的技术分类。这种过滤系统可以分辨某个网站或网页的内容类别(比如商业、色情、仇恨言论等),从而可以实现对某些政府所不喜欢或非法的内容的堵塞、屏蔽。由于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互联网上的内容实施了内容分类,在这种理论上的互联网环境中,某个内容没有分类的网站管理员仍然可能将其网站的内容上载到国外的服务器上,而用户可以继续从没有实施内容分类的国家,浏览网站的内容。当然,在建立了内容分类制度的国家,政府可以对某些特定网站的内容进行屏蔽。此外,政府不仅可以命令浏览器的分发者对他们的浏览器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政府同样还可以责令其境内的ISP和其他的服务器管理者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控制。这样政府便可以在本国网络系统的瓶颈处,实现对内容的相对有效的控制。239
互联网并非从本质上完全拒绝内容规范。互联网只是对政府企图控制流动于其上的内容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挑战。这种挑战使得政府对内容的控制相对变得困难,但并不是说政府在面对这种挑战时无能为力。事实上,只要政府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又敢于或不考虑观念市场上言论内容或品种的减少,政府完全可以采用于各种各样的方法,包括借助市场的力量,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
小结
像中国秦朝和欧洲中世纪出现的情况那样,古代的专制国家或专制君主曾经通过查封或责令有关各方销毁记载异端思想的书籍的办法,来实现对人们思想的控制。这种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异端邪说的滋生蔓延,但却可能使某些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典籍遭受灭顶之灾。
这就是互联网出现之前政府控制言论比较常见的方式。互联网分散和全球化的结构特征及其在数据传输方面的强大功能,为言论者提供了更多逃避政府内容控制、内容审查的办法,具有改变表达者和政府间固有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模式朝着有利于促进、保护表达自由的方向发展。
表达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它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共处于一个社会或法律的共同体中。只有该权利处于与其他权利的良性共存格局之中,表达自由才能够避免走向其反面。互联网成为色情内容之天堂和对其进行规范、限制存在的困难,提醒着我们还不应当对互联网带来的表达自由契机过于乐观。它不仅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诱发其他相应的社会问题。
但当下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表达自由与政府所实现的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当这种冲突不可避免时,是我们如何选择冲突解决的模式和我们能否对政府选择的方案提出质疑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网络空间色情内容的传播,公民同样可以对其提起宪法诉讼并通过诉讼重新赢得表达自由的权利。但通过技术手段,比如通过ISP对内容进行的分级、过滤则可能使民众失去寻求信息的权利,并且还无法对此做出抗争。因为大多数的人都会不知道自己的表达自由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更应当对通过ISP进行内容控制的模式保持警惕。
239 说这仅仅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措施,是因为总可以找到对付技术控制的办法。例如,聪明的网站管理员可以仿制或伪造分级证书。政府计划的有效实施要求国家保持已登记站点的完整的数据,这意味着无论用户访问哪个站点,都需要浏览器或服务器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查,以保证用户访问的网站履行了正当的登记手续。这同样意味着这种检查的效率只能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获得。从逻辑上来讲,如果每一个国家的标准都不相同,网站产生的成本便会急骤增加。因为一个网站管理员的内容要被其他国家的用户看到,他就必须向许多国家提出申请。这种方案因而会使得互联网上的内容因为上网成本的增加而锐减。
240 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写道:“如果一种善是隐秘而不能见人的;没有活动,也没有气息,从不敢大胆地站出来和对手见面,而只是在一场赛跑中偷偷地溜掉;这种善我是不敢恭维的。在这种赛跑中,不流汗、不吃灰决得不到不朽的花冠。的确,我们带到世界上来的不是纯洁,而是污秽。使我们纯化的是考验,而考验则是通过对立物达到的。因此,善在恶的面前如果只是一个出世未久的幼童,只是因为不知道恶诱惑堕落者所允诺的最大好处而抛弃了恶,那便是一种无知的善,而不是一种真纯的善。”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16—17页。
241 如霍姆斯(Holmes)、布兰代斯(Brandeis)和沃伦(Warren)法官。
242 在《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一书中,唐纳德·M·吉尔摩指出,最确定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原型或者说基本原理不是别的,而是“思想观念市场”理论。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8页。
243 有些人因此也将这一理论表述为“寻求真理”(search for truth)。参见Richard A. Epstein, E.Allan Fansworth等,Constitutional Law , third edition, Aspen Law & Business Panel Publishers Inc. 1996,第1079页。在张明杰的《开放的政府》之附录——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艾瑞克·巴伦特)—一文中,将truth译作“真确性”。参见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谢选骏指出:人说“极权主义理论已经在西方国家没有市场,也不再对西方国家的媒介控制政策发挥作用。相反,极权主义理论还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战争时期,死灰复燃。”——在我看来,现代中国至今没有停止的百年革命及其战争,给极权主义的崛起,提供了一个肥沃而邪恶的土壤——国共两党就是“长命百岁的恶之花”。而其中,书报检查、出版许可制度,扮演了为虎作伥的角色。人说“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是分散的。其基本的通讯标准是TCP/IP协议。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包交换网络(packet switching network)的界定。通过这种方法,数据可以被分成标准的信息包,然后通过无数不确定的中介,传送到其应当到达的目的地。每一个数据包都可以通过许多路径以十亿分之一秒的速度传送。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若干源自一个数据长河的信息包,将在它们集中的地方,借用多于单个路径的线路到达目的地。这种无政府主义式的结构并非来自于不经意间的选择,而是源自于美国国防部开发互联网时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设计一种即便是在遭受像核战争这样打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通讯网络。”——我看共产党的战时经济最能适应这一网络战的现实,包括建立国内防火墙同时入侵国际网络,用“国家”的名义为所欲为。)
【第五章 网络空间与观念市场】
商品交换离不开市场,观念、思想、意见的传播和交流同样也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场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公共广场,还是17、18世纪的市政大厅,甚至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战者鼓动人民阻止政府出兵而占据的街角,都曾经是人们针锋相对地就国家各个领域的大事进行讨论、争论和辩论的地方。那么,互联网的出现和各种各样的网络论坛也能成为一个全新的观念市场吗?如果网络空间成为人们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场所,它与传统媒体与形成的观念市场有什么区别?或者网络空间作为观念市场在促进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方面具有哪些方面的潜能?本章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节 观念市场理论】
在欧美国家的表达自由理论中,支持对各种言论形式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保护并免于政府干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便是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或“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 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理论。在弥尔顿1644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中,第一次提出了这一理论240,之后经过弥尔等思想家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241的发展,该理论成为支持表达自由的一种重要依据。242
一、理论原型及其发展
经典的观念市场理论认为: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表和讨论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时,在讨论的过程中,随着不同观点、意见的交互作用和影响,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并为公众的理性所辩明和接受。243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要想做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判断和决定,必须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不同的甚至是对立方的意见,对认知和决策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会比赞同的意见具有更大的价值。更进一步来讲,真理或最好的方案欲经受时间的考验而永葆其旺盛生命力的活力,也必须将自己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政府或其他强力压制和禁锢任何表达的做法,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许多人都将约翰·斯图亚特·弥尔在《论自由》中的论述,看作是对表达自由最有力的辩护之一,看作是对观念市场的最有力的论证。那么,弥尔是怎样论述表达不能或不应当受到压制的呢?弥尔认为,下述几种不同的情况,决定了各种不同的表达都应当有其自己的一席之地。第一,如果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够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正确的,这一点之所以在所难免,是因为任何一个人或人类团体,从最伟大的政治家、宗教领袖,到某一个集团、阶级、党派、社群直至国家、社会,都不可能一贯正确的。第二,哪怕被迫保持沉默的意见从整体上看可能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不可能不包含有错误的成分。既然如此,真理的不完善到完善和人们对真理的认知过程中,就不能将错误但同时又有可能包含有真理成分的观点或意见清理出去,而只能是通过相互冲突的意见的公开讨论来发现和揭示各自所含有的真理的成分。第三,即使所谓的“异端邪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谬误而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一点不掺假的真理,若不容公认的正确意见去接受猛烈争论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存在逐渐蜕化成偏见和僵死的教条的危险,其意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尽失并被人们忘却,从而无助于善的发现。244坚持它的人们也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这样,坚持它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没有什么两样。第四,在上述情况下,蜕变为教条的正确的意见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 此外,弥尔还论证道:受到压制和禁止的“异端邪说”之不能通过观念的市场而展现自己,并不意味着这种观点或意见的销声匿迹,而是将其逼入地下,从而也使包含于其中的错误和不合逻辑的成分难以暴露并受到驳斥。245因此,我们可以将弥尔的论证归结如下:表达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纠正真正的“异端邪说”并防止其蔓延所必需。在观念的市场上,有生命的真理所具有的自我矫正的能力,不仅可以保持真理的旺盛的生命力,而且在其与谬误的论战中,还能够纠正错误的意见。权威的介入很可能会破坏真理的自我生成和自我校正。
与弥尔一道为反对对意见或观念进行压制或禁绝的思想家还有英国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和美国政治家、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等人。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较早地提出了出版自由的概念,并对英国封建的书刊检查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246杰弗逊的表达自由思想247及其担任美国总统期间的实践,不仅为将出版自由写进了美国宪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为后世的政治家树立了一个尊重、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良好榜样。248其有关表达自由的相思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保护表达自由的判决的理论依据之一。249
自19世纪的最后20多年以来(以1873年经济大萧条为标志),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干预主义渐趋强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了社会的国家化和国家的社会化趋势。这一发展过程被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称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refeudalization)250。这种再封建化与近现代大众传媒的功能退化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哈氏指出,在报刊与公众之间,19世纪中后期以来,大众报刊逐渐取代了具有批判意识的文学家庭杂志,它们往往不惜以牺牲其政治与公共事务内容为代价,来迎合教育水平较低的消费集体的娱乐和消闲需要。公共领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化消费的伪公共领域或伪私人领域。251
在传播媒介与政治和经济界的关系上,哈氏认为,随着资产阶级法制国家的建立和具有政治活动功能的公共领域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具有意识批判功能的报刊业摆脱了意识形态的压力,为向商业化报刊的转变铺平了道路,乃至于商业化成为必由之路。由于新闻版面与广告版面越来越密不可分,报刊变成了有特权的私人利益侵略公共领域的入口。另一方面,商业性报刊结构转型的各个方面与报业的集中,尤其是报业集团的出现和技术一体化的趋势相关联。报刊业在商业化的过程中自身也越来越容易被操纵。但是与20世纪新传媒——电影、广播和电视相比,报刊又是小巫见大巫了。由于耗资巨大,威力惊人,这些新媒体在包括英、德、法在内的许多国家一开始就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通讯社(路透社、德新社和法新社)由私人机构变成官方半官方机构。这样,传媒最初的基础——掌握在私人手中并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便被彻底颠覆了。传播效率越高,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影响。而20世纪初首先起源于美国的公共关系行业表明:政府、政党和各种组织积极参与新闻活动,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公众注意力,大众娱乐与广告的结合具有了一种政治性质,于是出现了政治推销业,尤其是“政治公共领域在竞选时定期出现,很容易就具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衰败的形式” 252。而在哈氏看来,公关无异于资本主义政治力量的化身,因为公关所建构的公众注意力和好感,其效果远远超过商品销售本身。此外,它还建构出公共权威,成为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半政治力量,公关技巧越成熟,操纵民意就越彻底,诉诸理性-批判(rational-critical)的公众领域也就越容易消解于无形之中。253
因此,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报刊和在其之后发展起来的大众传播形式(广播、电视、电影等),相继成为国家和其所有者进行政治和经济操纵的手段。平等参与、平等讨论以及通过理性来寻求对政治统治予以揭露的观念市场的空间不仅日益减少,而且还越来越多地受制于迎合业主兴趣的新闻记者和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宣传。结果,各种大众传媒沦落成了一个舞台受人操纵的政治戏院;公民持续不断的个体化、公众关心和感兴趣的各种问题的平庸化和魅力化,成为媒介文化的主要特征。而各垄断集团对各传播问题的劫持,似乎将公民们转化为消费者、将政治家转变为免受理性审视的媒介巨星。媒体虽然更趋向于大众化,但媒体却日益控制在小部分文化精英的手中,大众传播媒体成了为政客创造“政绩”和财团创造商业利润的工具,而且多数媒体(电视、电影和无线电广播)不可能让人谈及往事,也不可能让人参与。这种变化除了使权力落入财团和政治霸权者手中外,还使理想的公共空间的批判与激烈的论辩论荡然无存。254结果是,沉默成了大多数人的表达方式,而表达自由变成了仅仅是“听”的自由。
244 〔英〕弥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56页。
245 参见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94, 584(1951)(Douglas, 异议)。
246 例如,弥尔顿曾经写道:“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象;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象。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的一个负担;但一本好书则等于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珍藏了起来,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不错,任何时代都不能使死者复生,但是这种损失并不太大。而各个时代的革命也往往不能使已失去的真理恢复,这却使整个的世界都将受到影响。”〔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5页。“根据以上各点,我不难指出这为害多端的书籍出版许可制应作为无用而又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立即予以撤除。纵使是操乐观看法的人也不能不把这制度比作一位高明的先生用关园门来拦住乌鸦的办法,此外还有一个不方便的地方。”,〔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19页。
247 提及杰弗逊,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可能是他关于“政府”和“报纸”之间进行选择时所持的态度,其实在他做出这个斩钉截铁的断言之前,还详细论述了他的理由:“我相信人民的正确判断力将永远被看作是最精锐的军队。他们也许一时会被引入歧途,但是很快就将自我纠正过来。人民是其统治者唯一的监督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促使统治者恪守他们制度的真正原则。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将会压制公共自由的唯一保障。预防此类对人民的不合常理的干预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纸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信息,并且力争使这些报纸渗透到全体人民群众中间。民意是中国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种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美〕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展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第91页。
248 杰弗逊不仅是一个新闻自由的坚定的信仰者,而且还是新闻自由坚定的实践者。他领导他的党与美国建国初期压制新闻自由的《外侨法》和《煽动法》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他发起和支持了联邦党人限制新闻界的《弗吉尼亚决议》与《肯塔基决议》。他帮助弗雷诺和托马斯·里奇(Thomas Ritchie)创办报纸,试图阻止联邦党人一统报业的趋势。参见〔美〕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展江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
249 例如,布兰代斯在其做出的判决中引用过在杰弗逊那里找到的观念市场理念:“如果其他人可以展示他们的错误思想,并且当法律早已准备去惩罚那些由错误的推论而导致的一级犯罪行为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担心其中的一些使人意志消沉的推理。”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357, 375(1927)(布兰代斯:附议)。
250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0,第170—171页。
251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0,第187—205页。
252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0,第第248—249页。
253 张锦华:《传播批判理论》,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4,第208—209页。
254 “从媒体文化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会愈加强调各种商业文化,这种文化具有文化上的霸权性质,力求对资本积累的最大化,并限制更为明达的批评。根据这一解读,经济和具备议会体制的社会权力这双重压力,凭借一种文化空间度,千方百计地压制社会的批判性疑问”。〔美〕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王文斌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86页。
二、观念市场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
在美国最高法院保护表达自由的过程中,观念市场理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与市场有关的形象化比喻(如“观念的竞争”、“充满活力的争论的价值”)遍及法院的司法判决并为法院确立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提供合理化的论证。例如,由霍姆斯(Holmes)和布兰代斯(Brandeis)力倡并建立起来的“清楚和即刻危险标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便深深植根于古典的市场理论模式之中。255“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the ultimate good)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测试真理的最佳标准是将思想的力量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256同样,“根据你的意志去思想并按照你的所想去言说是必不可少的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路径。”257
清楚和即刻危险标准的逻辑直接来自于观念市场理论。因为言论通常是消除谬误所借助的手段,因此,除非言论所诱发或导致的危险是“清楚的”,否则压制言论的做法就不应当是合法的。此外,正如布兰代斯所言明的那样:压制很可能是时间难以消除的错误并建立在失去理智的恐惧之上,就像男人烧死巫师时所表现出来的恐惧一样。258更为重要的是,危险必须是“即刻的”,因为“如果有全面讨论的机会”或“如果时间许可通过讨论来展示错误和谬论……适用的矫正便应当是更多的言论。”259
如果危险不是即刻的,罪恶的严重性和其出现的可能性就会是无关紧要的。倘若人们对理性和讨论充满信心,人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选择了原先假定是邪恶的观点,那只能说明“邪恶”的观点是最好的,或者是我们发现的最好的观点。据此,“如果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无产阶级的独裁统治所表达的观点注定要被人们接受……在那种情况下,言论自由的惟一意思,只能是他们应当获得机会并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260换言之,只要市场仍然在运作,就应当对言论进行保护。只要有害的结果源自经过激烈争论而被说服的人们,自由言论导致的损害就不应当成为压制言论的正当理由。反过来,如果“正确的”一方未能参与讨论,那么就是这些缺席者的过错而不是那些传播错误意见的人的过错。倘若政府限制那些参与讨论的人的言论,那么政府的行为便是不正当的。
在罗斯诉合众国案261中,提出了对言论是否予以保护的另一种标准,即衡量其是否对观念市场具有一定的价值。法官布伦南(Brennan)拒绝对淫秽言论(obscenity)提供宪法保护的确切理由,便是那种言论对观念市场贡献甚微。同时,在该案中,法院认识到:即便是稍稍具有社会补偿性价值的言论,也应当受到宪法完整的保护。262这样,政府在规范言论时,保持中立就成为衡量政府行为是否合宪的标准。这意味着政府必须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不同的观点。政府对内容进行区别对待实际上形同于政府对内容进行审查。但如果交流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和传播的所有观点都属于宪法保护之列的话,政府就不应当对内容进行审查。263布伦南法官认为:对言论和新闻的保护是为了让自由奔放的观点相互碰撞,从而带来人民所渴望的政治和社会变化。264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根本上保证拥护、赞成各种观点的自由,这些观点包括非正统的观点、有争议的观点,甚至包括极端仇视当今流行思潮的观点。265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提出:
当今天的法院言及言论的“社会价值”时,这种“价值”是对多数人的价值吗?为什么不是可识别的对少数人的价值?……如果交流对受虐狂或社区其他行为异常的人有价值,它怎么能被说成是“完全没有补偿性社会意义”呢?对谁的“补偿”?对哪一方的“意义”?266
这里,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道格拉斯所认为,特定的言论并非只有在观念市场才能对追求真理做出贡献,对于特定的群体或特殊的受众,同样可以做出贡献。道格拉斯还可以进一步论证:因为淫秽言论对于沉迷于性生活的人或群体来讲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并且总是有人愿意购买淫秽言论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这种言论的社会价值。
在不反对道格拉斯正确的事实评论的基础上,要避免其宪法性悖论,法院惟一的出路便是从观念市场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社会价值”。法院可以合理地将人们愿意出钱购买淫秽言论的事实归结为:淫秽言论仅仅可以满足需要这种言论的群体的娱乐而不是其他方面需要。观念市场上,作品“真正”的社会价值并非产生于其对一种纯粹的生活方式的益处,而是源自于其对生活哲理的洞察或对一种全新生活方式的提倡。这种言论之所以有价值,并不是仅仅因为它是一种包含了某种观念的实践的一部分,而是因为它为观念提供即便是不太雄辩的观点,但至少是相关的信息。弗雷德里克.肖尔(Frederick Schauer)教授认为(法院也明确支持这一观点),与真正的文学作品相比,赤裸裸的色情作品的价值,仅仅在于它有助于刺激性欲。他认为:淫秽言论被排除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之外,不是因为它“具有生理效果”,而是因为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267在法院的下述观点中,对淫秽的这种理解和法院对观念市场的强调有非常清楚的阐述:将自由和充满活力的观念的碰撞和政治论战等同于淫秽材料的商业开发利用,是对高贵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构想的贬损。268尽管自由主义者认为赤裸裸的性描写提供了相关的信息,但大多数人还是同意法院的评估,即此类言论对观念市场几乎谈不上有什么贡献。269
其次,法院遵循观念市场理论的逻辑,经常谈到言论受到保护是因为它在“带来的政治和社会变化”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或者它在支持并同时削弱一些其他社会实践时所扮演的角色。不错,淫秽言论明显可以是政治性的。但提倡禁止淫秽言论的主要观点都认为此类言论要么强化了一定(有伤风化)的社会实践,要么催生了(不受欢迎)的社会变化。270一些人认为淫秽言论诱发严重的性犯罪。更流行的观点是认为这种言论的过度泛滥会影响社区的道德和文化氛围。强有力的分析认为:色情描写助长和强化了妇女的从属地位。271
使用淫秽言论,像沉醉于其他任何的行为一样,可以为人们的态度和观念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按照观念市场理论,言论带来的变化必须通过(至少部分通过)对人们观念或意见施以理性的说服的方法来实现。观念市场理论只保护其结果源自于观众或听众对言论者主张的理解和吸收而产生效果的言论。或者像在音乐或艺术领域出现的情况那样,对影响至关重要的听众或观众对交流的更广泛的吸收,而不是仅仅沉醉于一种行为。因此,观念市场理论拒绝为色情描写提供保护的理由是:此类言论对人们的行为模式产生的影响是让人们完全沉迷于性行为之中,而不是鼓励人们去听取别人的观点和参与富有活力的讨论。
在巴黎成人影院诉斯莱顿案272中,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伯格(Burger)时期的法院在“任何补偿性社会意义”准则(法院将其换成了一种“重大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上的变换,有“分解整个方案之基础”的危险。所以会带来这种危险,是因为现在的政府(最终是法院)必须评估言论的价值、观念的意义或“重要性”。至少从理论上来讲,早先的模式要求政府充当一个不可知论者的角色。只要言论中包含有智力的成分,它就应当受到保护。然而,法院新的多数派意见却不断强调其对“自由和充满活力的观念的交流”、“观念不受羁绊的交换” 273、禁止国家“对理性和智力的操纵”的效忠和对“观念之交流的保护” 274。尽管其对利益进行平衡的明显的工具主义做法降低了对言论的保护,即只对那些对观念市场贡献较大的言论提供保护,但其理论依据仍然是观念市场的理论。
法院在对诽谤进行宪法性分析时,同样用弥尔的观念市场理论为其结论提供合理化论证。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275中,法官将宪法第一修正案解释成为“不受限制的观念进行交流”的保证,并且强调了“将理性的力量运用于公共辩论”的宪法信念。276法院引用弥尔实践层面上的观点,认为在讨论的过程中,错误的陈述不仅会持续出现,而且在所难免。277基于这种理由,法院认为,为了观念市场上保证充满活力的讨论所必需的呼吸空间,错误的陈述必须受到保护。法院还引用弥尔的观点认为:谬误具有一定的价值,它通过与错误的碰撞,可以带来对“真理的清晰的理解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278。因此,法院至少在有关公众人物的案件中认定:政府官员(后来其适用范围又扩大到其他社会名人279)作为原告在起诉新闻界诽谤时,法院不得判决其胜诉,除非他不仅能够证明有关他的新闻报道失实并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而且媒体在报道时是出于“实际恶意”。也就是说,新闻记者们不仅在收集报道的素材、编辑有关的故事时粗心大意或无视报道所及事实的真相,而且在报道时已经知道相关事实的虚假,或者对虚假的事实进行不计后果的报道。否则,报道便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样,法院通过将诽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强加于政府官员或社会名人,从而使其在诽谤诉讼中以难以胜诉的方式,为媒体进行报道清除了障碍,使得记者们在进行报道时不至于因担心承担意想不到的诽谤诉讼的费用而裹足不前。这解放了美国的新闻界,使得美国的新闻机构在保护民主制度的奋斗中,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界都扮演着更为骁勇自信的角色。280
当然,市场逻辑并不要求宪法保护所有的诽谤性陈述。而仅仅保护那些致力于寻求真理或任何意在展现自己的观念的人们。纽约时报案的规则保护的是在观念的市场上,怀着诚意参与信息传播的观念展示的言论。这一规则并不保护那些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漠不关心的人的表达。正如布伦南后来说明的那样——“明知的错误……并非任何观念展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且其对于步入真理的价值是如此之微不足道”,以至于它不能够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281
255 但也有人对这一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它可能被轻易地用来论证压制和惩罚不同意见(而不是促进观念的自由流动)的正当性。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本国共产党人的迫害和压制,便是最好的例证。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这一标准更容易导向法官的主观观念和意志。更进一步而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还证明:各种表示方式仅仅允许抽象和无效的表示方式。所指的危险范围从未被划定(甚至被限制在不合法行为的范围)的事实,难免将这一标准引向这样一种境地:当某个法官认为某个言论所涉及的事项是危险的,而该言论又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这个言论将得不到保护。反之,“无害”和“无效”的言论则容易受到保护。戴维·凯尔瑞斯:《言论自由》,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256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616, 630(1919)(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异议)。
257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357, 375(1927)(霍姆斯和布兰代斯:附议)。
258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357, 375(1927).
259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357, 375(1927).
260 Gitlow v. New York, 268 U.S.652, 673(1925)(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异议)。
261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1957).
262 354 U.S 484(1957).
263 比如,参见Chicago Police Dep’t v. Mosley, 408 U. S. 92(1972)。只要许可证制度和其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不允许政府在不同的交流中间区别对待,法院通常就会认为它是合法的。Shuttlesworth v. Birmingham, 394 U. S. (1969)。
264 354 U.S. at 484(1957).
265 Kingsley Int’l Picture Corp. v. Regents of New York, 360 U. S.684, 688-89(1959).
266 Ginzburg v. United States, 383 U.S 463, 489-90(1966)(道格拉斯,异议)。
267 F. Schauer, Free Speech: A Philosophical Inquiry, 1982. p.182。
268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 S. 15, 34(1973).
269 Ginzburg v. United States, 383 U.S. at 474-75。在该案中,法院通过以下的推论强调了这一事实:此类作品的宣传完全是一种引诱的事实,说明其设计主要是出于娱乐而不是表达了一种意见。
270 Paris Adult Theatre I et al. v. Slaton, 413 U. S. 49, 58(1972) 。法院还指出,国家对此类言论干涉的理由,在于它有义务保护“社区环境、商业气氛……可能的话,还有公共安全。”
271 Mackinnon, Pornography, Civil Rights, and Speech. 20 Harv. Civ. Rights Civ.-Lib. L. Rew. 1(1985)。
272 Paris Adult Theatre I et al. v. Slaton, 413 U. S. 49, 96(布伦南、斯图尔特和马歇尔法官的异议)。
273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 S.
274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 S.
275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254(1964).
276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254(1964),at 269, 270.
277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254(1964),at 272 n. 13.
278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254(1964),at 279 n. 19.
279 Curtis Publishing Co.v. Butts, 388 U.S. 130 (1967).
280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300页。罗纳德·德沃金在书中还认为,如果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在萨利文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水门事件的调查或类似揭露丑闻的报道就可能不会问世。同上,第277页。
281 Garrison v. Louisiana. 379 U. S. 64, 75(1964).
【第二节 对观念市场理论的评价与分析】
就像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是否优良、是否适合大众需要必须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才能定论一样,言论首先应当获得一个进入市场、展现自己的机会。由于各种不同的意见、观点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因此,任何强力都不能无端压制或禁绝某种言论,言论也应当获得广泛表达的机会和渠道。只有各种观点能够自由进入市场,不同的观点能够进行自由交流和自由竞争,才能分清各种观点的长短优劣,从而也才能为不同的受众提供精神的食粮和“发现”真理的机会。因此,表达自由不仅事关个体价值的实现,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的善。这一点,在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份判决中,也有类似的判词。282
观念市场理论侧重于强调意见(opinion)或观点(ideas)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得真理性认识的作用,从而强调了表达自由对于开启民智的重要意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对于某一问题,任何了解情况的人和任何愿意说明的人都有发言的机会,尽管会使我们有面对巴别塔(Tower of Babel)一样的困境283,但理性和经验通常可以引领我们进入真知的殿堂。比如,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法官提供相应的证据、主张和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辩论的规定,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过去事情的叙述,利害关系人倾向于①说出与已有利的事实;②回避与掩盖不利的事实;或者③对事实作歪曲、虚假的描述。如果只让甲方当事人说话,其陈述一般只能落入上述三种情形之中。法庭不可能得知事实真相,基于一面之词的判断也必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必须让乙方当事人说话,使对立的甲乙双方公开、公平地展开辩论。法官依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便有可能在他们之间的相互质问与辩论中,大致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让目击者作为证人也参与辩论,可以发现更多的事实,更加接近真相。在此基础上的判断也会更加合理。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讲,即便是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在诉讼中获得其预想的结果,它也没有理由迁怒于法律或法官,因为这不是法律或法官剥夺了它的机会,而是他自己的原因所致。
同理,在有关社会公益的事务上,无论是作为社会的成员还是作为新闻媒体,都应当有权获得相关事宜上的信息并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上畅所欲言。社会的公共论坛也应当按照此理向所有的人开放,为民众在复杂多样的信息中运用理性和经验辨明真实与虚假、正确与谬误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因为这是我们了解真相与接近真实的一条最少危险的道路。虚假掩盖真实,谬误压倒正确,往往不是因为表达自由的过度,而是因为表达自由的不足。
从工具主义角度来讲,观念市场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是因为如果大家都能够畅所欲言,会对我们大家、对整个社会有益。这一点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如果政治讨论是自由开放而无限制的,那么政治运作就可能会发现真理并排除错误或产生善良而非邪恶的政策284;或者是因为麦迪逊所强调过的原因:有助于保护人民自我统治的权利285;或者因为更为常识性的理由,即如果新闻舆论能够有效地监督与制约权力,那这个政府就可能免于沦为腐败286。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以观念市场理论作为保护表达自由的依据类似于一种集体的赌博,因为他们坚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比与之相反的做法会更有利于政府和人民。287
各种言论之所以应当在观念的市场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或者政府之所以不应当限制各种形式的表达),是因为无论什么样的表达我们都不能轻视。这不仅仅是因为观念市场上的言论都可能性产生对社会有益的结果,而且还因为表达本身即是一种“善”。社会对(特别是非主流、或对政府敌视)言论的容忍、善待乃至保护,是因为政府没有理由不将其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就正义或信仰的真伪得出自己的结论。当政府以强力来影响公民的这种判断并对不听从者施加各种各样的惩罚时,政府的这种做法除了是对公民的道德良知的不信任外,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还是一种侮辱。既然如此,就不如每个人都尽可能多地接受信息和意见,然后运用理性加以判断并参与真理的探讨与发现。只要不是故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的良知、他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发表他正确或错误的意见。同时,由于每个人的理性与经验范围都是有限的。因此,对于任何事物,任何一个人或一群人都不可能穷尽真理而使后人停止思考,每一个人的经验对于他人而言都是不同的,相互的交流便更为必要。特别是, “有一点我却知道:一个好政府和一个坏政府同样容易发生错误。”288因此,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种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
其次,对许多人来讲,道德责任还有另一种更为积极的方面:这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对某种东西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达给他人,让其他人由于这种尊敬的关怀,产生出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示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当政府仅仅从某些人的信念(如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对共产主义的做法)就认定他们是观念市场上无价值甚至是危险的参与者,并以此为由取消他们行使这种责任的资格时,政府实际上因此而堵塞了一条社会有可能朝好的方向发展的通道。政府对个人、组织通过施行政治支配权的方式要求他们在政治上忠实于其所谓的“真理”时,政府很可能会因此而剥夺他们的投票权。如果真的是这样,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政府就会丧失其对这个人或组织发号施令的合法依据。289正如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学家亚历山大·迈克利约翰 (Alexander Meiklejohn ) 所说的那样:
公共问题的公众讨论,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信息和观点的传播,必须有不受(那些正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剥夺的自由。尽管它们统治我们,但在一种更深层意义上,我们统治它们。在我们的统治之上,它们没有权力;在它们的统治之上,我们是主权者。290
除此之外,政府禁止某些社会倾向或趣味的公开表达,也会与政府公然地进行政治言论审查犯下同样的错误。因为公民在致力于形成道德或美学氛围的过程中,也与参与政治过程那样,享有同样的权利。
根据观念市场理论,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求——至少作为一种假设——有一个不受限制的言论市场。这实际上对拥有权力与社会经济资源的政府提出了一种要求,或者说一种义务,即政府必须尊重市场供应和需求的规律,不能以自己所掌握的权力,随便介入观念市场的运作。政府对表达内容的调控不能只是将观念市场朝着自己喜欢的方向推进。政府制定的调整“新闻”的规则,包括对印刷媒体、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的规范,必须遵循内容中立的原则。291因为政府调控活动的背后除了极有可能隐藏着非法的动机之外,还可能产生其他意想不到的问题。292当然这也不是说政府应当对观念市场袖手旁观,政府可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努力来避免、消除垄断和其他有悖于表达自由权利实现的障碍,促进观念市场的自由竞争。
282 参见 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07/12/1976, A24,para.49,转引自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283 巴别塔的说法来自《圣经》。据《圣经》记载,地球上的人们开始建造一座“冲天之塔”(《创世纪》,11:4)。当上帝看到这座塔时,他说:看哪,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语言,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的了。我们下去,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语言彼此不通。(同上,11:6,11:7)。下面的经文揭示了这件事的后果:于是,耶和华使他们从那里分散在全地上。他们就停工,不造那城了。因为耶和华在那里变乱天下人的言语,使众人分散在全地上,所以那城名叫“巴别”(就是变乱的意思)。同上,11:8;11:9。
284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 S. 616, 630(1919)(Holmes法官,异议)。
285 “一个人民的政府,如果没有民众的信息或获得这种信息的渠道,它至多不过是一处闹剧或悲剧的开始,或二者兼而有之。知识永远会战胜愚昧。而要有一个自主的人民,就必须用知识给予的力量来武装他们。”IX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 103(G. Hunt, ed. 1910)。转引自Melville B Nimmer, Nimmer on Freedom of Speech,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1984, 第1章第1节,注134。
286 “人们希望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共论坛公开揭露权力滥用现象,在社会形成一种不利于批评的现象的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有所觉悟或者有关职能机关采取措施,以得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2页。
287 〔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282页。
288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第52页。
289 例如,根据社会契约理论,首先,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必须受到最大的保护。其次社会契约理论还将国家和市民之间的关系设定为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这样,除了委托人有权解除不称职的受托人之外,作为受托人的政府无权随便剥夺其主人赐予给他的权利,否则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收回。因为立法权是、“但仅仅是由人民授权的权力”(洛克语)。因此,立法权是一种为特定目的而行为的委托性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人民因信任而赋予给他们的权力相背时,人民仍然保留了收回或改变立法权的绝对权力。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为、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86。
290 Meiklejohn, The First Amendment is an Absolute, 1961 SUP. CT. REV. 245, 257。转引自Eric Barendt, Media Law, Dartmouth(1993), pp.82—83。
291 在美国诉奥布里恩案中,法院认定政府规范表达内容的行为是否合宪的标准是:“是否推进了一项重要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是否与受到压制的表达无关;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偶然限制所产生的利益,是否小于其对那种利益所作的必要的促进。” United States v. O’Brien, 391 U. S. 367(1968)。
292 “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即政府不应该插手新闻。每个有关新闻和思想传播的新的政府行动,就算其目的值得赞许,也会破坏这一传统,并且会使进一步的行动变得更加容易。‘如果我们可以这样做,我们为什么不能那样做?’口味会随着喂养的饲料而变化。当然可以设立法律界碑,但是要避免新闻被一口一口地吞噬,就需要持久不懈的努力。所以,对政府行动的提议不应该单独地予以判断,必须结合尚未提出来的、政府进行新闻控制的其他可能性进行考虑。”Z. Chaffe, Government & Mass Communications, 683 (1947)。Chaffe还在本书的第709—710中进一步论证说:一旦政府在传播领域变得活跃积极,它就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富于热情的官员们将会按照他们自己的观念,继续想出推进新闻的新方法。而且在鼓励与压制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与观念市场】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拓展着人们交流、表达的空间,丰富、提升着人们的表达手段和表达能力,使表达自由这项既古老又常新的权利,不断获得全新的含义。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便是这一过程的延续。
一、互联网是独特的观念市场
无论是公园、街道之类的公共场所,还是书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从广义上讲,都可以称之为观念市场,即人们获取信息、传播思想的平台。按照传统的观念市场理论,政府不应当对这些市场进行过多的干涉,不应当对各种不同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过多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些地方或这些大众传播媒介像美国建国之初的西部地区那样,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实际上,就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虽然报纸、书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受到较少的限制,特别是不受政府对其所传播内容的事先审查,但各种形式的电子传播媒介,还是受到了远远多于平面媒体的限制。英国19世纪中后期开始对色情淫秽内容的控制293和美国政府历史上基于广播频道的影响力(power)294、稀缺(scarcity)性295、以及被动受众的理论296而对广播媒体进行的控制,便是这方面的明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用互联网这种全新的媒体进行表达的人数也急剧增加。像其他大众传播媒体一样,互联网也引起了人们的欢呼和担忧。欢呼的人认为,互联网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发明的最强大的通讯工具,将极大地推进整个人类的民主化进程。它将使那些因经济和其他社会原因而失去了表达机会的人们,第一次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表达自由。但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功能和其在结构分布上所具有的国际化和去中心的特点,不仅引发了像朝鲜这样一向被西方媒体所攻击的“专制”国家的警觉,而且在向来以民主、自由而自居的欧美国家,也引起了立法者和道德卫道士们恐慌。大家都清楚,互联网不仅可以用于合法的目的,也被越来越地用于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淫秽、儿童色情等非法内容。欧洲和美国的纳粹主义分子,还将大量的纳粹宣传品,存放在全球受众都可以访问的万维网的许多服务器上。为此,许多国家都不仅将过去的法律适用于互联网,而且还制定了新的法律,用于规范网上的不良内容。1996年,美国制定的《通讯规范法》便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为了保护青少年不受互联网上非常有害信息的影响,该法禁止通过互联网,向青少年传播包括淫秽在内的有害内容。但该法公布不久,就被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为首的20家组织起诉到了法院。它们认为,该法过多地限制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表达自由,应当是违宪的。经过地区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两次审理,该法最终被宣布为违宪而未能实施。
法院认为:“互联网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独特和全新的交流媒体,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完全、而不是低标准297的保护” 298。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互联网是一个由计算机组成的国际网络,它可以为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进行“范围广泛的交流和信息检索提供各种各样的方法”。这些方法(到法院做出判决的1997年)包括:电子邮件、新闻组、聊天室、全球网络和电子公告栏等。它们所组成的网络空间虽然没有具体的地理方位,但其所提供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却可以让世界上任何一个网上用户以与传统媒体相比极其低廉、又十分便利的方式享用。299
293 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印刷业的发展和与之相关的出版物价格的降低,加上大量人口在城市的集中,使得通过淫秽出版物谋取大量经济利润变得切实可行,淫秽出版物开始泛滥。这引起了英国政府的警惕,英国自此开始从立法上禁止这类读物的传播,以使其不对当时的社会道德产生影响,同时也避免一些特殊的人群,比如妇女和儿童成为这些色情读物的牺牲品。1857年,英国制定了第一个反淫秽出版物的法律。这便是1857年的《淫秽出版物法》(the Obscene Publication Act 1857)。1868年,科克伯恩法官又在R.诉希克林(Hicklin)案中,确立了淫秽出版物的标准。1959和1964年,英国分两次修改了《淫秽出版物法》,除了更加严格地确立了淫秽出版物的标准外,还突出了对具有科学、艺术或文学价值的作品的保护。
294 参见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案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S. 726 (1978)。
295 20世纪30年代未到40年代,代表美国政府对广播履行管理职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连同美国最高法院都认为,广播资源,比如频道资源,是相对“稀缺”的,人人都可以办报,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开办广播电台。同时,就美国国内广播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当时可供民众使用的电台和电视台的数量也极为有限,1940年共有765家。因此,政府应当代表社会来分配这些资源,保证其服务于公众的利益、便利和需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广播媒介早已不再受资源稀缺的困扰。美国政府也因此放弃了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公平原则,并受到了法院的支持。
296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司法判决中认定,与平面媒介相比,电子媒体更具有主动侵入性。无论你愿意与否,广播和电视节目都会在某个时刻主动进入你所听的范围之内。这样,是否收听、收看某些节目,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受众的主动选择。因此,广播节目更应当注重自己节目的质量,特别是儿童能够收听的到的时段内的节目的质量。
297 相对于印刷媒体,广播媒体在美国要受到更多的政府管制或限制,(小)波林格曾经在其文章中指出过这一点: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这个国家(指美国)在新闻方面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宪法传统。一方面,最高法院一直对出版媒体给予实际的、完全的宪法保护,以防止政府强加如接近管制(access regulation)之类的积极控制。另一方面法院又坚持对广播媒体的积极管制是宪法允许的,甚至建议可以采取宪法性强制措施。见Lee C. Bollinger, Jr.,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Pubic Access: Toward a Theory of Partial Regulation of the Mass Media. 载Eric Barendt, Media Law, Dartmouth(1993)。
298 Reno v.ACLU, 117 S.Ct. 2329, 2334 (1997) .
299 Id., at 2334-35。
二、网络空间作为观念市场的潜质
宪法性法律,特别是宪法性法律中与言论、新闻、出版有关的规定的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为人们更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清除一系列障碍的基础上,创造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公众讨论空间,即各种思想、观点或意见能够展示、交流、碰撞的观念市场。互联网让人着迷的地方,在于它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所具有的潜能。观念市场是一个公众讨论问题的场所或公共空间。完善的观念市场及其运作不仅可以完美地促进“真理的探讨,”它同样还可以使市民们在大家关心的问题上为形成一致意见而克服相互之间的差异。反过来讲,良性互动的公共舆论(public consensus),是民主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和合法存在的基本前提。300
创造并用法律来保护一个繁荣的观念市场至少是宪法保护表达自由的一个理想。然而,作为一个实践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的观念市场却存在着许多难以让人满意的地方。其它方面不说,仅财富分布的不均就很可能使这一理想破灭。这是因为,首先,经济能力会限制普通人的声音达致受众的能力。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会使某些是很有价值的言论难以进入观念市场。相反,那些拥有巨大的财力或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接近或使用媒体的人,却占据着更多的表达资源。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使用媒体的过高花费会使其望而却步。这种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在现代社会,富有影响的表达越来越成为经济上的强者的特权,包括强大的公司实体、个人和掌握着大量资源的国家。其次,富有者控制着报纸和电视时,媒体容易成为富有者、而不是大众或整个社会的代言人。对利润的无休止的追求,还会使媒体集团采取令人难以琢磨和处心积虑的经营策略,它们会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故意剪裁报道的内容。随着媒体企业合并进程的加快,对观念市场造成的潜在的扭曲会变得更加可能和更加阴险。出于同样的原因,商业化的大众媒体还会时常削减反映穷人观点和口味的内容。最后,在贫富悬殊对观念市场所造成上述扭曲的基础之上,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商业化的媒体、批评家的断言例行公事般地生产着索然无味、平淡无奇的表达,在不对任何现状进行过度冒犯的情况下,想尽办法刺激着受众购买的欲望并吸引跨地区的观众、读者或听众。甚至于一个竞争的媒体市场,日益集中的传媒也会在牺牲处于边缘状态的少数民族地区和穷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趋向于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并压倒性地反映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和种族群体的价值和文化。这种情况下,主流媒体根本不可能为少数人的利益和关注提供充足的表达机会和言论市场。许多市民也因此而被拒之于富有意义的公众讨论的大门之外。
但互联网允诺消除参与富有意义的公众讨论的结构和经济方面的障碍,使得公众讨论更民主和内容更丰富,更少受强大的言论者的操纵,使得公众讨论更生动和更充满着细微的差别。互联网因此有理由让人相信,观念市场在网络时代不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渴望。
互联网承诺改变公众讨论性质的依据,是其所借助的强大的技术手段。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在各种信息的传递质量、传播速度方面的优势无须多言。互联网还囊括了以往大众传媒的一切表现形式,同时具备其它传统媒体所不可能具有的功能和优点:数字化、非线性的超文本传播形态操作简单,易储存、易复制、易检索,超级链接还开辟了信息跳跃、信息选择和信息连接的新途经,使得受众的阅读、收听、收看不再仅仅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人们甚至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选择媒介的表现形式。网上包罗万象、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信息为人们提供了信息共享、信息选择、平等参与和平等交流的更大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使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不论国界地寻求、接授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再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梦想。
互联网许可更多的参与者加入公众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还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早在1994年,即互联网的发展刚刚步入正规的时候,美国总统大选就开始通过公共图书馆联网的计算机,向普通选民大量传输各政党候选人的信息。选民们还可以浏览候选人的照片以及几十页的关于这些候选人和其职位的有关情况。而现在,众多被选上的官员通过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和BBS这样的服务与其选民进行交流已经变成家常便饭。如今,网上政府正在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在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或许技术的进步可以使政治平等这个目标变得更加现实”。301
现在,成千上万的人可以分享丰富的网络资源,可以免费参加虚拟讨论组和其它论坛,并且网络技术还对匿名表达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匿名为那些不知名的作者提供了一种方式,借助于这种方式,小人物不至于仅仅因为自己名气的原因,而在读者还没有阅读自己的文章之前,就对其文章品头论足,或者干脆在没有阅读之前就将其丢入废纸篓中。用户通过网络讨论涉及性虐待、少数民族问题、公安机关非法侵扰、性生活等不被大众认可的敏感问题时,匿名或假名的表达方式就不仅可以使用户畅所欲言,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其隐私权。在许多情况下,还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不受不必要的侵扰和迫害。
在互联网上,每一个人都可以是成为一个出版者并可以找到无限多样的信息源头和表达素材。在网络空间,作者可以与读者进行直接的交流,而读者也可以自由地成为作者。人们不仅可以选择其阅读的对象,而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回应,从而使表达能够在一种自主、互动、双向的平台上进行。互联网在提升人们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民主参与手段,为个人表达改变政治进程描绘了一个光明的前景。
互联网是市民可以廉价使用的交流媒体,网上交流——电子邮件、新闻组讨论、赛博空间(网络空间)的数字文本——无论用什么标准来衡量,都是有史以来互动性最强的媒介。302互联网不仅使人人都成为出版者的梦想成为现实,而且在网络空间的环境中,还一并拆除了纸张、装订、发行、申请营业执照或获得许可等其它媒体所必须承担的成本。网络正在成为个人有效、廉价地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与此同时,互联网消除了目前折磨广播媒体对资源稀缺的关注,并有能力保持一个无限数量的信息源。303在网络空间,并不存在控制信息传递的出版商或编辑,所以互联网使言论者能够绕过商业出版物和出版物编辑,并使言论者直接面对一个更大和更多样化的受众。
当然,我们无法断言网络空间的言论,如电子留言板、新闻组上普通用户的言论是否能够与主流言论者在观念的市场上平起平坐。但可以肯定的事实是,随着互联网将‘观念市场’从制度上由出版商、发行人、广播媒体和其它言论的“守门人”占支配地位的现实中解放了出来的步子的加快,普通的言论者为了使别人能够听到自己的声音,他将不需要赢得主流媒体的恩准或看主流媒体的脸色。
互联网上的讨论比现实世界的讨论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即便是再偏激和不合流的观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找到其响应者,“兴趣和爱好相投的人们在互联网上即使进行跨国界的聚会和组织活动也相当容易,不必提交申请或支付任何有形的管理费,网民们甚至可以自己进行民意测验,围绕各种争论组成自己的‘电子政党’或‘电子院外集团’。
政治活动‘变得如此轻而易举,以至再没有什么规模太小、或太涣散的事业’”。304
互联网拆除的不仅仅是进行表达时所可能遇到的障碍,它还拆除声音达致自己的受众的障碍。在一个现今大家都很熟悉的《纽约人》的卡通片里,一个镜头描绘了一个敲着电脑键盘的狗,它自豪地宣称:“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305卡通片简洁地浓缩了网上表达的一个令人着迷的地方。在网络空间,表达的力量将更多地借助于表达的内容本身,而不是其它。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言论,言论的受众必须单独根据他所使用的语言本身来鉴定言论者的思想。现实生活中,与表达内容无关的、身份方面的标识物,如种族、性别、教育背景、阶级和社会地位等,往往成为普通人声音达致受众的障碍,从而减弱了他表达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社会上的所谓精英有时不一定依靠自己表达的内容,而是其身份或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占据着比常人多得多的机会和资源。306就互联网掩饰、消弭允许精英分子支配现实世界的讨论的身份标识来讲,互联网允诺网络空间的公众讨论比现实世界的公众讨论更不分等级和更少受到歧视。
在观念市场,层层存在着的“守门人”,307使得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守门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如果你不想成为一个不能放歌、默默无闻的弥尔顿,你就必须经受一道道“过滤”和“检查”。教会和国家可以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控制大众接受什么和不接受什么;媒体则可能以技术和经济现实、利益作为出发点,来细心安排自己的版面和节目播出时间表;政府的有关部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相关的政策、法律决定对那些媒体经营者颁发许可证或剥夺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同时,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曾放弃过对其所不喜欢、不符合其所定标准的表达的事后惩戒权。这不仅使“守门人”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地位,同时还使得国家、教会、主流媒体拥有了界定什么是新闻的排它性权利,公共事件的解释权、解释方式完全操纵在了主流媒体和少数表达精英的手中。308互联网通过使得强大的言论者更难控制公共事件的解释的方式,对弥漫在公众讨论中的现有的权力体系提出了挑战。主流媒体不再拥有界定什么是“新闻”的排它性权力,309并且政府、特别是专制政府通过控制市民接受信息的办法来操纵公众讨论的权力正在减少。富有和强大的私人言论者也同样发现借助于操纵媒体版面来强加他们的议程越来越困难。310通过改变控制公众讨论的地点,互联网因而可以对一个能够决定自己集体命运的见多识广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做出一定的贡献。
互联网为公众讨论提供的一个更为精致的好处,是它具有使公众讨论更丰富和更充满细微差别的潜能。参与公众讨论的发言者越多,所带来的与公共难题有关的观点也会越多。而且除了完全允许更多的人发言外,互联网同样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讨论话题。为了发现那些志同道合者,互联网允许人们超越地理方位的限制。因而使得互联网上的争论比现实生活中的争论更不受范围限制、更滔滔不绝。因此,市民参与讨论的数量和种类注定要扩大,并且正如他们所展示的那样,公众讨论的性质很可能也会发生变化。
300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484 (1957)。法院认为:为了引起人民所渴望的政治和社会的变化,对言论和新闻的保护要适应保证无拘无束地进行思想交流的需要。
301 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250页。
302保罗·莱文森:《数字化麦克卢汉-信息化新纪元指南》,何道宽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55页。
303 举个简单的例子,通过互联网访问一个服务器人们需要知道该服务器的IP地址。IP地址表现为4个二进制数字,每一个数字8个比特(即4个8位字节)(通常以小数表示,如138.1.22.11)。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能够与互联网相接的服务器的最大数应该为2的32次方或以二进制表示为4,294,967,296。具体地说,按照现在全世界的人口在60亿以内估计,潜在的IP地址将足以允许全世界每一个成年人拥有一个自己的服务器。但是,如果这些潜在的服务器地址数量不够的话,只要将地址格式改为每个地址含5个八位字节,即使按照2150年全球有110亿人口来估计,每个人(包括未成年人)都能分配到将近100个IP地址。
304 李永刚:《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文章刊登在陈卫星等主编的《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7月版
305 Peter Steiner, NEW YORKER, July 5, 1993, at 61 。
306 我们实际上可以从媒体和商家不惜重金来聘请名人作广告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得到印证。人们时常不无疑惑地质问:为什么一个明星在电视上说上几句或简单摆上那么一个姿势就会有上百万的收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那么多的人还会趋之若骛地去购买名星们所吹捧的产品。
307 民族国家、教会和媒介自身都可充当并且也都曾经、或正在发挥着守门人的作用。当然“守门人”的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报社、电台、电视台、家庭、学校等较小的范围内。
308 Stephen L. Carter, Technology, Democracy, and the Manipulation of Consent, 93 YALE L.J. 581, 582 (1984) (reviewing MARK G. YUDOF, WHEN GOVERNMENT SPEAKS: POLITICS, LAW AND GOVERNMENT EXPRESSION IN AMERICA (1983)。
309 互联网新闻记者Matt Drudge巨大的成功证明了这一点。Matt Drudge将自己的形象定型为20世纪90年代的Walter Winchell(1897-1972美国著名的新闻记者),其新闻网站(http://www.drudgereport.com)的消息来源于电视和三十多种报纸的重复使用的信息,网站的目标是为其订户和访问者提供政治闲谈(的论坛)。许多主流报纸的成员和政治权威人士都曾经是他的电子刊物的订户(参见David McClintick, Town Crier for the New Age, BRILL'S CONTENT (Nov. 1998)) http://www.brillscontent.com/features/cryer_1198.html。
310 2001年7月17日发生在广西南丹的特大事故有81人遇难。但事故发生后,矿主却伙同当地的官员将消息封锁了半个多月,如果没有人民网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将事实全能公布于天下,那81名矿工的亡魂不知到何时才能安息,而更为严重的,如果这一次能够得逞,还不知以后会瞒下多大的事故。
小结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们修建了许多大型的建筑。这些大型的建筑,比如剧院、角斗场和广场等,是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过公共生活的地方。他们在这些地方观赏精美的戏剧、为残酷的角斗呐喊助威;他们也在这些地方讨论文学、艺术和政治,用自己的言论树立自己的形象,甚至影响公共政策的走向。
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宽人们进行交流的公共空间。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种种事件,也时常要求更多的人参与到公共讨论中来并在公共交流时提供质量更高的意见。一则用来启迪自己和他人的智慧,二则为公共选择、公共决策提供智识资源。
自15世纪之后相继产生的几种大众传播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和20世纪出现的互联网,都表征着人类表达手段的不断丰富和表达空间的不断拓宽。需要指出的是,人类用来交流思想、观点和意见的平台以及用来传播各类信息的通道,并不限于以上几种。公园、街道、街角空地和议会、市政大厅等,都是人们交流、表达的场所。
然而,由于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这些交流平台并不能充分地满足个体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需要。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公共讨论和公共决策的质量也因此而大打折扣。这些问题虽然不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迎刃而解,但互联网至少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开辟了无限的可能性。或者说,互联网具有成为理想的观念市场的潜力。
互联网承诺改变这种现状的依据,首先是其所借助的强大的技术手段。互联网几乎集所有传统媒体的传播功能于一身,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其它传播媒介所不具备的优势。其次,互联网全球分布、支持匿名通讯、及时互动等特点,不仅有助于人们全球范围内传播自己的思想、观点,还可以克服人们在表达敏感的意见时的心理障碍。第三,互联网还为市民们提供一个廉价使用的大众交流媒体。互联网除了具有使传统媒体的“守门人”形同虚设的潜力外,还有效地破除了资源稀缺和表达者声音达至受众的障碍。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是迄今为止最具有潜力的观念市场。
(谢选骏指出:作者发问,“互联网的出现和各种各样的网络论坛也能成为一个全新的观念市场吗?如果网络空间成为人们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场所,它与传统媒体与形成的观念市场有什么区别?或者网络空间作为观念市场在促进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方面具有哪些方面的潜能?”——这说明他只是和普通人一样,把互联网看作一个市场,没有发现这是一个真正改变历史形态的地方。作者既然没有看到“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当然也就更加没有发现互联网络才是可以兑现思想主权的地方——它可以一下子改变人们的想法,从而创造一个全新的现实。)
【第六章 网络空间的诽谤和表达自由 】
1997年8月5日,科华计算机公司职员王洪与公司经理王立成,在北京中关村安特明公司购买了一台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为恒升)生产的SLIM-I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4200元。王洪将记载计算机编号及用户情况等信息的服务卡副联填写后,留在了安特明公司。1998年4月,该计算机开始出现故障。同年6月2日,王洪将计算机送至安特明公司,安特明公司将计算机送至恒升。因其未出示保修卡,恒升遂要求交纳修理费7300元,王洪认为计算机还在保修期内,应享受免费维修。安特明公司让王洪自己去找恒升解决。 1998年6月9日,王洪在网上发布了《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以下称《上大当》)一文,同时又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恒升。《上大当》在介绍了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7月2日,消协通知王洪:恒升答应修理。但王洪与恒升联系时被告知必须先道歉。同日,王洪遂写了一份致歉函传真至恒升,恒升希望王洪能更改致歉函的篇幅并在网上公布。王洪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修计算机了。次日,王洪在网上发布《誓不低头》一文,文中写到“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奇慢无比,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产品比起其他的品牌来讲,不是垃圾又是什么。”7月24日,王洪取回未修的计算机。7月25日,王洪收到署名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鸣”的一封电子邮件。7月26日,王洪在网上发表《答“雷鸣”律师,致恒升的公开信》。随后在网上开设了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并通过链接方式指向其他留言板。很短的时间内,该网站有数千人浏览。7月28日,《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发表该报记者郑直的报道;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记者张岩在该报上发表了一篇《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的文章。 1998年8月12日,恒升致函王洪,表示恒升从未表明过拒修,并让王洪尽快将机器带去修理。次日,王洪将有故障的计算机再次送至恒升。8月26日,王洪将修好的计算机取回。与此同时,王洪的文章、其与恒升的往来函和其个人主页与此事有关的内容,吸引了众多的网民,他们在BBS上的留言像潮水般的涌来,留言中含有大量谴责恒升的内容。 1998年9月7日,恒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微电脑世界周刊》所属法人)及《生活时报》报社侵害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各赔偿24万余元。同时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洪因其《上大当》一文失实并恶意诽谤恒升的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责令王洪除赔礼道歉外,还应赔偿恒升适当的经济损失9万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无须赔偿,但必须承担报道失实的过错责任并登报向恒升道歉。
恒升诉王洪案虽然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这一案件却引发了许多思考,比如诽谤、大众传播媒介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互联网与言论空间的拓展等。互联网确实为像王洪这样的普通消费者提供了新的言论平台,极大地拓展了人们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空间,并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改变言论市场上不同言论者的格局。但法治资源的匮乏,使得网络空间还不能成为实现表达自由的地方。本章将在探讨诽谤与表达自由之一般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言论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的拓展和中国法律对表达自由保护之不足而产生的网络空间的寒意。
(谢选骏指出:上面这个“官商勾结”左右司法判决、坑害消费者、打击新闻界的恶行事件,是共产党中国欺男霸女、鱼肉弱者的经典案例。而作者却拿来作为“网络空间的诽谤和表达自由”一章的开场白,真不知是意欲何为?)
【第一节 诽谤、传媒和表达自由】
罗马法严格限制侮辱性的吟唱;早期的日耳曼法以割掉舌头的方式来惩罚侮辱他人的人;英国曾经以煽动性诽谤这样的重罪来对付那些胆敢对权贵们说三道四的市民。这说明从古代起,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就存在着张力,而这种张力一直延续到现在。
诽谤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指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法旨在保护人的名誉、尊严,阻止他人随便散布对自己的名誉构成分割的不实事实。从这一点来看,它与表达自由是冲突的。表达自由要求尽可能少地对言论进行限制。
诽谤法除了可以维护人的尊严外,还可以作为打压表达自由的借口或手段。一个诽谤法过于发达的社会,必然是表达自由受到过多限制的社会;而充满活力、不受限制和富有意义的公共讨论的形成,必然要求修正诽谤法中过于苛刻的规定,使它不至于成为表达自由的绊脚石。
一、诽谤
诽谤(defamation)是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和概念,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它的认识和定义是不同的。马克思指出:“诽谤……是谴责‘某种缺陷’的‘侮辱性言词’。”311《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诽谤解释为: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致使他人(申诉者)名誉受到不公正毁损的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不法行为。312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诽谤是对尊严的损害,在没有其他正当原因的情况下,故意刊布有害于某个人的记载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313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学者则认为,诽谤是以文字印刷品或者其他可见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印刷或书写的文字将罪过、欺诈、不诚实、道德败坏、恶习或者耻辱强加于诽谤诉讼中涉及的原告身上,指控或怀疑原告有上述不良行为,暗示原告有传染病,或者有损害他所在的部门、职业或者行业中的声誉的倾向,皆为诽谤。同样,以各种文字形式使原告受到藐视、憎恨、轻蔑或嘲笑,使理智清醒的人对他产生反感,致使原告为朋友和社会所抛弃,也是诽谤。314
结合上述定义,也可以将诽谤表述如下:诽谤是由A(在案件中通常是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发表了关于B(在案件中通常是原告)的言词(通常为有损于B的声誉或名誉的言论)。从主观上来讲,这些言辞必须意在损害B的声誉,以至于降低社区对他的尊重或者阻止其他人与他进行交往或交易并且由第三人C(为不特定的除了A和B之外的任何人315)听到、看到、读到。从客观上来讲,第三人听到、看到的事实,有可能导致对B评价的降低,即损害B的声誉和名誉,并减少他人与之进行交往的数量和质量。316
从技术角度来讲,损毁B名誉或声誉指的是以虚假陈述抵诋他人名誉或声誉,一方面引起他人或公众对其产生憎恶,另一方面令受到诽谤者感到羞辱、痛苦,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B必须是可以被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317,名誉指的是其他人在特定的时间、场合以及社会和文化背景对B的看法,而言辞必须是特定场合下的言论318。
诽谤性言辞不仅可以针对个人或自然人,也可以针对国家或法人组织。针对法人诽谤可以归之于对商誉的侵犯。商誉是商业主体(法人)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有学者认为这种财产性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也有的学者将其当做法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誉,属于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319
从形式上来讲,诽谤性言辞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诽谤性陈述如果以言词、胶片、广播及其他永久性形式进行,则为书面诽谤(libel)。这种诽谤由于取证容易,在司法的层面上也具有较大的可诉性。诽谤性陈述如果以口头方式进行,则为口头诽谤(slander)。此类诽谤除了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外,如果没有具体的,也即实际的损害,则不具有可诉性。在英国,书面诽谤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而口头诽谤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320
口头发表的诽谤性言辞直接涉及诽谤者和受众,由诽谤者直接(面对面)讲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不特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可能仅仅是受众,即只接受诽谤性信息而不进行传播的人,第三人也可能是一个传播者,即将他从A处听到的诽谤性信息再传播给更多的人。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不会追究受众的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对继续传播诽谤性信息的受众也只是在区别主观心态(明知是诽谤性信息但还继续传播)的情况下,才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因此,在口头诽谤的案件中,只有第一次传播诽谤性信息的人,才最应当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原告想让被告承担诽谤责任并非易事,因为口头诽谤具有实时性的特点,很难留下永久的记录。如果不借助于录音、录像这样的电子设备,在法律上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诽谤将变得十分困难。因为除了向当时在场的人搜集证据外,很难找到用以确定法律责任的证据。
以书面形式发表的诽谤性信息可以由诽谤者自己发布,比如散布自己手写的小册子、大字报、信件等。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比如通过报纸、书籍、广播、杂志等。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书面诽谤性陈述,多存在“把关人”,由类似于编辑这样的“把关人”确定是否属于诽谤、是否让这样的内容发表。如果把关不严,让诽谤性的内容发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媒体的编辑在内)就会成为诽谤性陈述的出版者或发布者,就会成为诉讼的被告。
在网络空间,情况会有所不同。并非每一个在线服务者都能够有效地对通过其服务器上的内容行使编辑的权利。对于那些能够控制通过其服务器上的内容并对之保留并行使了编辑控制权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来讲,让其承担出版者的责任,似乎没有太大的争议,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实例。321但对于那些仅仅提供类似于“通道”服务并对内容不行使编辑、控制权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来讲,让其承担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区别。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倾向于不承担责任,322而英国则倾向于承担责任。323中国相关的法律与英国类似。324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第43卷,461—462页。
312 〔英〕David M. Walker:《牛津法律大释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314页,“诽谤”词条。
313 Pech v. Jribune Co., 214 U.S.185, 29, S.Ct. 554 (1904).
314 参见康守玉:《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1页,转引自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13页。
315 可能是少数人,也可能是许多人。就诽谤案件来讲,必须是许多人。而诽谤性言词传播范围的大小或受众数量的多少,会影响到诽谤案件的赔偿金数量(民事案件)和被告的刑期(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话)。
316 美国1977年的《侵权法重述》将诽谤定义为:传达信息……以使他人名誉受损,旨在降低社区对他的评价或者阻止第三人与其交往或交易,第559条。
二、诽谤与大众传播媒介
在第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即由印刷业支撑的平面媒体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诽谤法,即用来制裁、限制诽谤性信息传播的法律才变得日益重要。现代诽谤法,多将矛头直接对准书面诽谤。各类平面媒体,如书籍、报纸、小册子和各种各样的传单等,都会成为诽谤性信息的传播的渠道。在这些书面诽谤当中,针对报纸提出的诉讼可能是最多的。325以诽谤为由提起的诉讼中,新闻的播报员、撰写人、编辑、电台广播、杂志所有者最有可能涉及诽谤,而广告作商、公共关系专家、杂志编辑也会因诽谤而卷入到诉讼中来。诽谤诉讼也因此而成为令大众传媒头痛的问题。诽谤诉讼除了能将报社、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有者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外,还会让这些机构和机构中的人员认真对待通过自己的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因为,如果这些媒体在发表特定言论时不认真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便有可能使自己面临高额的诉讼赔偿,甚至使自己遭受灭顶之灾。
在各种电子大众传播媒介(广播、电视)产生之前326,法律对书面诽谤的惩罚一般上比对口头诽谤的惩罚更加严厉。原因非常简单:与口头诽谤相比,书面诽谤由于依托于纸张这种特殊的物理介质,能够比口头诽谤保持更长的时间,也容易引起更多人注意。同时,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讲,与口头诽谤相比,书面诽谤也更容易在不减损诽谤信息质量的情况下,突破口头诽谤所受到的物理介质方面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书面诽谤应当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处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它往往有理由被认为是事先计划好的,而不像在讨论或与人争吵的过程中,由于当时的情绪难以控制而突然出现的。口头诽谤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以书面形式见之于公众的方式,除了需要作者本人的深思熟虑之外,在正规的报社或出版社出版,还要经过编辑的审查。这也使得书面诽谤更像是一起别有用心的、经过认真策划的阴谋。
上述说法并不绝对。也就是说,口头诽谤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承担较小的责任或不承担法律责任。措辞下流、污秽并且受众人数众多的口头诽谤,对原告名誉的损害不见得会小于以书面形式发表的同一内容的诽谤。不同人群传播和接受信息的方式,也会导致口头诽谤的影响远远大于书面诽谤的结果。
互联网的出现,加速了各种不同传播媒介之间的融合,人们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如报纸、书籍,而且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收听收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音频、视频类节目。327网络空间的信息文本不仅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而且还有网络电话、网络实时视频聊天等以口头形式进行的交流。这种交流所产生的信息可以留下记录,也可以在瞬间被消失的无影无踪。因此,网络空间的诽谤,很难将其简单地归入一类,即简单地将其归入书面或口头方式的诽谤。从总体上来看,网络空间的诽谤是多文本形式的,既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网络空间的信息传送基本上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而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空间的信息文本形式在不断的丰富,既有书面形式的,也有口头形式(如网络电话)的。
317 中国《民法通则》也将法人(公司或组织)的名誉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18 在1918年的一起案件(Towne v. Eisner, 245 US 418 (1918).)中,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曾经说:词汇并不像晶体那样一目了然、一成不变,它是鲜活思想的外壳,随着运用它的环境与时间的变化,它的外观和内容也会千变万化。
319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06页。
320 《牛津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第697页,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词条。
321 Stratton Oakmont, Int. v. Prodigy Service Co. , 23 Med. L.Rptr, 1794 (N. Y.Sup. Ct. 1995).
322 Cubby Inc. v. CompuServe Inc.19 Med. L. Rptr., 1525, 776 F. Supp. 135 (S.D.N.Y. 1991).Cubby有限公司指责CompuServe公司的服务器在1990年4月分几次传播了诽谤他的文字。被告CompuServe辩称,它只是那些文字的发行人而不是出版人,由于它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那些文字的内容,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由于CompuServe作为新闻传播者,在其不知且没有理由知道刊物的诽谤性内容时,可以不承担责任。美国国会于1996年制定的《电讯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323 Godfrey v. Demon Internet Ltd., Q.B. (U.K.), Strand, London 1998-G-No. 30, 26 March 1999, Morland J.。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存在被告服务器上的诽谤原告的内容,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去做,英国上诉法院判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324 中国法律在对互联网进行规范时,除了适用原有的法律外,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直接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并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严格的责任形式。
325 据〔美〕唐纳德·M.吉尔等人在《美国大众传播法:案例评析》中的统计表明:在所有涉及诽谤的诉讼中,超过70%的案件针对的是大众传播媒介。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中,报纸作为被告的案件最多,占诽谤案件的2/3。在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比例大约在70%,并且陪审团判给原告的赔偿金一般上也高于判给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的案件。但案件一旦被提起上诉,原告和被告胜诉的比例就会颠倒过来,即70%的一审案件中的被告会胜诉,而只有30%的原告能够胜诉。〔美〕唐纳德·M.吉尔等:《美国大众传播法:案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26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类大众传播媒介产生和发展历史是不一样的。从美国的情况来看,这个时间大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一书中,约瑟夫·斯特劳巴哈列举了无线电广播和录音大事年表(第120页),关于其他大众传播媒介,比如电影和电视在美国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也有详细的介绍和说明。约瑟夫·斯特劳巴哈:《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27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和互联网产生的初期,人们收听广播只能借助特定的设备,如半导体收音机。通过接收电台发出的无线电波来收听节目。但在网络时代,人们除了依靠传统的方式接受信息外,还通过网络收音机或网络广播来接受信息。如今,除了传统的广播电台的广播节目可以通过互联网收听外,许多媒体公司和个人,还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新形式的广播。像CNN(美国有线新闻网)和BBC(英国广播公司)、Washington Post(华盛顿邮报)和中国的新华社这类媒介组织的网页上,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内容,同时也有音频和视频文本的文件。人们不仅可以通过阅读来接受信息,还可以通过收听来掌握其所要传递的信息。大量的视听软件(如MSN、Yahoo Message、QQ等)都具有进行书面和声音聊天的功能。
(谢选骏指出:作者仅仅意识到“互联网的出现,加速了各种不同传播媒介之间的融合”;却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的出现除了加速了各种不同传播媒介之间的融合之外,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东西——那就是立即的、超限的“呈现”——这就把“思想的主权”变成了现实。)
三、诽谤与表达自由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诽谤法基本上与人类有法律的历史一样久远。摩西律法禁止诽谤,特别是直接反对权威的诽谤328;最早的罗马法典用棍棒打击或更重的刑罚来惩罚分裂性的言论者329;雅典人以不敬神和腐化青年罪将城邦中最优秀的公民苏格拉底处以极刑;汉穆拉比法典严格禁止在法庭上作伪证330……这些尽管只是一些极端的例子。但在随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古老的做法并没有因时代的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现代的面孔,出现在现代文明国家的诽谤法之中。
自由表达的个人利益同样古老。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在描写皇帝尼禄(Nerva)和图拉真(Trajan)时,就以充斥着自豪的言辞,描述了他们那个时代的治国方略:“这些时代的幸福是这样的:你可以按照你所希望的去思想,且可以按照你所思想的去言说。”331当布兰代斯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332的附议中描述宪法制定者的最初目的时,再次重申了塔西佗在其著作中所描绘的“想其所欲、言其所想”的时代精神。
作为古老而又时常更新的诽谤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作为个体存在之基础的尊严,即个人的名誉或荣誉。然而,这并非诽谤法所要保护的全部,隐私同样也是诽谤法所要保护的重要价值之一。此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诽谤法的实施,还会有助于维护共同体稳定。因为它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恪守一定的道德要求,从而避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实现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和平相处。古代禁止诽谤的法律,在这方面的意图和作用更明显一些,而现代社会中的诽谤法,更多地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
表达自由作为一种生活实践,虽然与诽谤一样,和人类社会一样久远。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从最早提出并有意建构表达自由制度的英美国家的情况来看,表达自由最初的表现形式——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对国家或封建君王滥用权力控制出版业的一种反抗。333人们要求从法律和道义两个方面确立表达自由的本意,是要摆脱国家或封建君王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先约束、审查,让人们自由地通过出版书籍、报纸或散发传单的方式,实现最大的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就像国家不应当随意干预市场的运作一样,国家也不能干预人们接受什么样的思想、思考什么和将什么样的观点、意见、信息以他所喜欢的方式传播给他人。从这一点来讲,表达自由与诽谤法所要维护的利益和实现的价值是相冲突的。表达自由要求自由而不受限制地传播各种思想和信息,当然也包括不真实的、带有诽谤性质的信息;而诽谤法或诽谤法所要维护的个人尊严、隐私等价值,则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一种限制。此外,法律保护名誉或荣誉,意在维护现有的等级体系和等级秩序,特别是享有较高社会地位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与受民主理念支配并对促进民主政治起重要作用的表达自由制度,是格格不入的。
英国早期的煽动性诽谤法,将煽动性诽谤界定为导致国王或王国的大人物与其所治理的民众之间关系不和的任何错误信息或谣言。违者会受到国王特设的星座法院(star chamber)秘密且严厉的惩罚。在1606年的一起案件中,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勋爵阐释了煽动性诽谤之所以应当受到惩罚的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应当用刑事手段对付针对个人的诽谤,因为它在人民中间激发仇恨并因此而破坏王国的秩序与和平;其次,针对政府官员的诽谤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它不仅破坏和平,还恶意毁坏政府的形象。334“如果人民不会因为拥有对政府有恶意的意见、看法而受到惩罚,没有任何政府能够维持下去。因此,对于所有的政府来讲,都有必要要求人民对其怀有敬意。”335因此,诽谤法一度曾经是统治者用来打压、限制表达自由的工具。统治者用诽谤法作为惩罚敢于批评政府的报纸和个人,也用诽谤法对潜在的批评者进行恐吓,使其不敢发表有损政府或政府官员形象的言论。
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尽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克减人们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但当时美国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和自由并没有因为这一规定而有所增加。相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7年之后,亚当斯政府便用《煽动性诽谤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对付自己的政治对手。规定任何人撰写、刊印、口头表示或出版反对美国政府、国会参众两院和美国总统的任何“不真实的”、“恶意”的文章或评论,将被处以2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和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不仅政府会利用诽谤法打压表达自由,大的公司、企业或社会组织同样会利用诽谤诉讼,来对付那些敢于对它们说“不”的个人或媒介组织。对于它们来讲,诽谤诉讼不仅可以从经济上将自己的对手拖垮,而且还可以给其他潜在的批评者传递这样的信息,即公司会不遗余力地对付那些胆敢对其提出批评的人,从而使那些想对公司提出批评的人保持沉默,或者使其他人对公司的诽谤不再继续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诽谤诉讼无疑成为阻止表达自由的手段。下面将要评述的恒升诉王洪案,便属于这样一种类型。
328 作为犹太律法总纲的《摩西十戒》,不仅要求人们“不要妄称耶和华 神的名”,而且还禁止人们作假证陷害人。《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第7节和第17节。
329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8表第1款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330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控告另一个人杀人罪而不能证实,控告者将被处死;如果一个人控告另一个人以巫术罪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到河神那里去,并浸入河中……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以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浸入河中的人可以拿去控告者的家产。《汉穆拉比法典》,杨炽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第12页。
331 塔西陀也认识到,试图压制人们的所思所想是根本无效的。在谈及尼禄(Nero)皇帝为禁止一位作家的作品而发布的敕令时,这位历史学家评论说:“拥有这些作品越是有一定的危险伴随,人们就越是急切地想搜寻和阅读这些作品;当找到它们不再有任何困难时,这些作品反而会被遗忘和湮没了。”G. Patterson, Free Speech and Free Press 18 (1939),转引自David Lange, The Speech and Clause, UCLA Law Review, Vol.23, 1975。
332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375 (1926) (布兰代斯法官,附议) 。
333 夏勇:《近代新闻法制革命——关于提出与确立自由的若干问题》,载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34 Geoffrey R. Stone, Louis M. Seidman, Cass R. Sunstein, Mark V. Tushnet: Constitutional Law,third edition, Aspen Publisher Inc., 1996.
335 Rex v. Tutchin, 14 Howell’s State Trials 1905, 1128 (1704).
【第二节 互联网与言论空间的拓展】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王洪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维护。但在众多的选择之中,王洪选择了网络。除了王洪利用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外,更主要的还在于互联网与其他传播媒介相比所具有的潜力。作为精通网络技术的王洪来讲,他比一般人更清楚这一点。
从宪法保护表达自由角度来讲,互联网通过鼓励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在其所购买的产品和所接受的服务方面发表意见。这种意见又反过来可以影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并促使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互联网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而且有助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并发挥着强有力的经济民主化作用。
一、互联网的魅力
作为一个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受到了侵犯的情况下,他选择什么样的途径或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方法的预期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较,包括使用这种方法的花费、便利程度、效果和权利实现是否快捷等。与其他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使得平民百姓以有限的财力就可以发表他们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在网上既不存在教会、国家和编辑这样的”把关人”,表达的准入成本在许多情况下又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和允许其更多地参与公众事务方面的讨论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336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普通百姓可以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参加以前他们不可能参加的公共讨论,并因而为其通过自己的言论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和不同层面上的公共决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像王洪这样的普通消费者,他完全可以选择另外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比如通过法律(虽然最后王洪也进入了诉讼程序,但这显然是被迫的,包括他的上诉都属于迫不得已)。但任何经过诉讼或了解诉讼程序和成本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即诉讼不仅时间周期长,而且就经济实力和本案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来讲,作为个体消费者的王洪显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对手是有着上亿元资产的IT企业,有着显然强于王洪的诉讼资源和诉讼实力。王洪选择进行诉讼,尽管可以作为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方式,但结果很可能是以卵击石,头破血流。而选择互联网上的论坛作为对实力强大的公司的一种抗争手段,对于弱小者来讲,不失为一种更理想的选择。
在遭受了不公的对待并数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洪还可以选择其他的办法,比如可以在自己的熟人、朋友之中发泄他对恒升产品和其售后服务的不满。但在这种圈子里,王洪的言论可能因为其所及范围的狭小而不足以对他不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产生影响。作为生产者的恒升也不可能因为王洪的这种言论而改变自己的服务。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还会经历类似王洪那样的遭遇。在这种情况下,王洪的言论无论如何激烈和义正辞严,都不能因自己的表达而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337,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让成千上万的其他消费者的消费不再 “上当受骗”。
当然,王洪还可以通过向互联网之外的其他媒介或通过诉讼来改变自己弱小者的无助和无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拆除横亘在王洪面前的诉讼成本、传统媒体入门费338和”把关人”等障碍。与王洪相比,恒升不是拥有更雄厚的通过诉讼和通过主流媒体表达的经济资源吗?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或尽快地解决,王洪和恒升之间现存的势不均、力不敌的局面不能改变,又怎么能让王洪真正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表达自由的权利呢?通过互联网,则不存在阻挠王洪就此事进行表达的上述障碍。网上交流可以同时、同步和交互式地进行。借助于这种方式,王洪不仅可以将自己的声音迅速传达给大批潜在的受众,还可以吸引大量与王洪有同感的网友参与进来,形成声讨恒升、还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以公正的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迫使恒升认真对待王洪的批评。当王洪在自己的主页上发表《上大当》一文后,雪片般跟进的帖子和恒升对此事的反应,非常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339
互联网在无形之中为原本是“四两”和“千斤”之间的弱小方,提供了改变这种局面的可能。在过去,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很可能面对的结局是“哑巴吃黄连”,而现在他却可以通过互联网,痛快淋漓的将自己对恒升产品和售后服务的不满向成千上万的受众进行宣示,并迫使比自己强大的多的恒升认真对待。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王洪是一个不道德的或是一个不计后果的人,他可以借助于互联网赋予给他的能力,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伤害。他可以通过网上的讨论发布有关公司的不实、甚至是诽谤性的消息。这种做法会影响其他的投资者,使他们质疑公司的可信性或经济状况,它还会改变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看法,煽动他们拒绝购买公司的产品和股票,严重的还可能将公司推上破产的绝路。因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管王洪在网上的言论和由其主页提供链接的文章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它都对过去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权力格局提出了挑战,它同时质疑的还有言论市场的固有布局。因为互联网使王洪和他一样的大量言论者,能够绕过商业出版物和出版物编辑并使言论者直接面对一个更大和更多样化的受众。尽管我们还不能十分肯定地认为像王洪这样的普通民众的言论,可以在观念市场上与主流言论者的言论进行竞争,但互联网无疑开辟了这样一个时代:为了使别人能够听到自己的声音340,普通的消费者可以不需要赢得主流媒体的恩准341。
336 一位网民在恒升案件的留言板上的发言尽管有点过分乐观,但至少反映了他对互联网媒介的信心。他说:“新闻封锁、媒介控制、舆论垄断,所有这一切都将被彻底打破,平民主宰世界的时代指日可待。”见http://www.zhengzhi.com/zwbf/hs1999.htm。
337 对恒升施加足够的压力,让恒升改进对王洪和其以后的消费者的服务。
338 当然应当将媒介的主动介入排除在外。本案中另外两个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对此事的报道,是王洪在互联网上将事情传播开了以后,才引起了它们的关注并进而对之进行报道的。
339 关于广大网友对此事所作的评论,可以在下面的网站找到http://www.zhengzhi.com/zwbf/hs1999.htm。
340 Steven R. Salbu, Who Should Govern the Internet?: Monitoring and Supporting a New Frontier, 11 HARV. J.L. & TECH. 429, 437 (1998)(认为:互联网将“观念市场”从制度上由出版商、发行人、广播媒介和其他言论的守门人占支配地位的现实中解放了出来)。
341 Eugene Volokh, Cheap Speech and What It Will Do, 104 YALE L.J. 1807 (1995) 。
二、言论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的拓展
从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角度来看,互联网通过鼓励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在其所购买的产品和所接受的服务方面发表意见。这种意见反过来又可以影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并促使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互联网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同时也有助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在经济民主化的过程中挥着强有力的作用。像恒升、海尔这样的公司,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们购买什么、在那里工作……可以说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各个方面。互联网至少为市民间相互交谈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人,人们可以找寻影响他们生活的话题,形成公共舆论。
通过为经济事务的讨论提供论坛和借助于促成市民有关这方面知识的存储,互联网有助于公共意见的形成。即使王洪的言论有点过激,它还是促进了民众在“与我们共同生活有关的问题的”大范围的参与。除此之外,这种言论同样有助于民众从公共意见到公共行为的转变。与参加公开的政治讨论相比,唤起民众经济事务和公司行为方面的意识,具有引发更多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潜能。市民知道经济领域产品和服务方面的问题越多,他们越容易做出精明的选择。在一个很大程度上由大公司占主导地位的言论市场上,互联网为个人提供了一个向公司传达其情绪的“支持频道”(back channel)。即使网络空间的言论不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制定,它也会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制定。并且,如果这种言论对公司行为恰好有一点影响的话,其广泛的社会衍生物就不会仅仅局限于互联网上讨论的参与者。就本案的情况来讲,恒升哪怕因王洪的言论之故而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有些许的改进,受益的对象就会是成千上万个或许没有参与这场讨论的消费者。网上讨论也确实存在令公司担心的理由,因为这种讨论有可能把意见变成行为:讨论会迫使恒升雇用额外的人员来监视网民们在网上说了它什么、雇请技术专家来查明和确认对公司提出批评的无影无形的言论者,公司甚至还会因诽谤而兴师动众地起诉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
互联网上的交流差不多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或者说电子书面的形式。但这种书面形式并不具备真实世界中的交流那样正规。事实上,在许多的网络论坛里,参与者并不像真正的印刷作品的作者那样,为自己的读者搜肠刮肚地构思作品。网络论坛的参与者首先考虑的是打字和输入的速度,用词准确性、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在许多情况下都难以成为讨论者顾及的因素,夸张和不实之词是网上交流常有的现象。
此外,许多互联网上的言论者使用假名和匿名进行表达的事实,有助于强化如下的认识:在网络空间,任何离奇、荒谬、错误和不着边际的信息都可能与真实的信息混在一起。难怪一些评论者认为,在这个世界里,交流者可以免受现实世界中讨论时所受到的习俗的限制和束缚,甚至可以完全不要国家、法律342,真正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表达和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但互联网上交流的实时性、互动性和非正式性,毫无疑问成为网上论坛能够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网络空间,学者可以就高深的学术问题展开讨论,而文化水平不高的网民也可以借助网络空间,表达自己不太成熟但也许对别人会有所启发的观点、意见和看法。经常光顾网络论坛的网民,不仅可以在上面发表自己的看法,还可以同时发现大批的志同道合者和“不同政见者”,特别是在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就更是如此。独立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细密地论证固然是一种表达风格,但简短的警句、感叹甚至一个标点符号,同样也向论坛传递着一种看法。
尽管互联网上的交流具有闲谈一样短暂的特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交流所借助的媒介完全有理由比印刷媒介更有感召力、说服力。因为任何人的任何一种观点,都可能面对在理论上来讲无限多的受众,任何观点都会像播下的种子一样,启发、激励成千上万的人共鸣。也正因为如此,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相比,网络空间的诽谤完全有可能将诽谤性言论直接攻击的对象置于死地。由于全球性、开放性是互联网所具有的众多特征之一,一则信息一旦进入电子空间,便意味着成千上万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看到这条信息。即便某则信息是在一个仅有少数人经常光顾的讨论论坛里,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仍然可以通过粘贴或与之类似的方法立即将其发送到其他不同的论坛里。这一信息越是煽情、刺激或有争议,它就越有可能被反复地阅读、复制、再版,越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传播。其潜在的受众和潜在的损害性后果都可能是巨大的。正如持续存在的互联网恶作剧所证明的:一旦一则谣言在网络空间生根发芽,它几乎是不可能被根除的。343互联网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复制任何一则诽谤性消息的非凡能力,会使人们相信这样的看法:“真理往往难抵谎言。”
但由此而过多地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互联网向诽谤者开放,它也对被诽谤者开放。无论是诽谤者还是被诽谤者,互联网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公开的竞技场。考虑到这一点,互联网上的诽谤虽然比通过其他的途径或传播媒介的诽谤容易发生,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没有其它媒体上的诽谤那么可怕。王洪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上大当》并建立了声讨恒升的网站之后,他只是在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表达管道,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权。他并没有剥夺自己的对手——恒升采用同样的方法来告诉消费者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且作为IT产业,恒升无论如何都比势单力薄的王洪更容易通过同样的言论市场——互联网——来重新树立自己的形象。
恒升可以在王洪任何一则诽谤性信息(也包括王洪主页上提供链接的诽谤性信息)第一次出现的网页上发布权威性的反驳。如果王洪用了一篇文章,恒升不是可以用十篇更有说服力的文章应对吗?而且如果王洪文章和其主页上提供了链接的文章所言与恒升的产品和服务相差极大,难道不会有曾经在恒升买过好产品和享受过优质服务的网民,用更多的文字来淹没王洪等人的言论吗?344公司此外同样可以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通过有理有据的言论来消除诽谤性陈述的负面影响,公司甚至可以资助一个媒体活动来恢复被毁坏的公司名誉。但恒升不仅不愿意与王洪通过共同的言论平台澄清事实的真相,反而在传真给各大报社的文章中,用大量的篇幅指责互联网BBS上的自由言论,公然要求执法部门对互联网上的言论进行严厉管制。恒升也有自己的主页,但在自己的主页上对案件只字不提,却花出大把的银子,动用了一切传统的力量——公安、法院、报纸、电台来围剿王洪。我们无法清楚地知道恒升这样做的原因,但有一点却是清清楚楚地,即,正是王洪在互联网上的一系列言论和由此引发的声讨恒升产品的售后服务的大讨论,迫使恒升这个不可一世的强者不仅重新修理了王洪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而且企图通过诉讼来挽回自己的败局。
342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这是一个不讲规则的地方,相反,考虑到它的独特性,它应当有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中民族国家的法律、规则。David G. Post, Anarchy, State, and the Internet: An Essay on Law-Making in Cyberspace, 1995 J., 网址: http://www.wm.edu/law/publications/jol/post.html; David Post & David R. Johnson, The New ‘Civic Virtue’ of the Internet, 网址:http://www.cli.org/paper4.htm。
343 Michael Hadley, The Gertz Doctrine and Internet Defamation, 84 VA. L. REV. 495 (1998)(讨论了一个奇异的骗局。这一个骗局像潮水一样涌入成千上万的电子信箱并且给Kurt Vonnegut错误地传送了一份毕业演讲)。网上有一则关于服装设计师Tommy Hilfiger的流言,说他在采访Oprah Winfrey的一次演出期间,骚扰非洲裔的美国人。通过互联网,这个谣言传到了无数人的耳朵里,而事实是他根本没有出现在演出会上。参见Designer Hilfiger Disputes Net Rumors of Racism, USA TODAY TECH. REP.,网址: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tech/cta109.htm。
344 这种做法之所以是可行的,是因为与传统的媒介相比,互联网为受到诽谤的恒升提供了及时进行回应、反驳和表白的机会。恒升也可以借此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用更多的表达抵消甚至淹没王洪等人的言论。
三、网络言论环境的净化
任何文明的社会,都不会置个人或社会团体的名誉于不顾,更不可能拒绝对遭受名誉侵害的个人或团体给以正当的法律保护。但重要的不是这种普遍的现象本身,而是其背后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即为什么要保护名誉并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通过对名誉的保护,诽谤法捍卫了个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了隐藏在社会团体名誉后面巨大的经济利益。
这种看法在网络空间同样是正确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空间这样的观念市场,诽谤法起着保护网民个人尊严和社会团体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作用。就像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和治理有助于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一样,将故意散布虚假事实而侵犯他人名誉的言论者绳之以法,同样也是这一观念市场能够正常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诽谤法的宗旨并非仅仅为了人格或商誉利益的合法化和绝对化;诽谤法同样可以在促进意味深远的讨论的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诽谤法可以对公共讨论的文明化产生积极的影响,诽谤法为相互间的言论划定界限,从而杜绝与公共讨论无关或有碍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诽谤法还像其他的交流礼仪和规范一样,教会人们如何进行表达并以积极的方式,构筑网络空间表达的理想语言环境。
对网络空间的各种论坛来讲,诽谤法对公共讨论的这种正面影响,至少可以以两种方式促进人们正确地行使表达自由权。首先,言辞“攻击”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破坏网络空间的表达环境,从而将一些网民赶出网络论坛。诽谤法通过为参与表达的人提供言行标准和对少数出格者的威慑与惩罚,使网络空间的表达环境达到人人都能接受的程度,从而保证互联网上的讨论能够向所有的人开放,使一般的人不至于因为表达环境的恶化选择退出或保持沉默。其次,诽谤法可以帮助治疗网络空间富有意义的讨论的最大的威胁——语无伦次。不错,互联网使得每一个上网的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潜在的出版者。与此同时,由于网上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难免使网络空间的表达因过分随意而降低言论的质量。网络技术对匿名表达的支持和多数网民在线表达多使用匿名和假名的事实,也有助于这一趋势的发展。结果,网上可以得到的无限量的信息在为言论者提供了表达的充裕表达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因信口开河而产生的垃圾内容。
此外,因为大量网上的信息是由不知名的人发布的,所以评估其可信度是非常困难的。
这一点即便是经常在各种论坛上出入的人也颇有微词。使用电子公告栏的用户,不仅与兴趣相投的人讨论,也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看法;大家还共同寻求用来支持他们观点、看法的信息。但在对这些信息的进行评估时,常常会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一些因网上不实言词而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害的网民,公开指责那些发布虚假和诽谤性信息的人,甚至会同意对发布诽谤性信息的人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维护富有意义的公共讨论在网络空间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滥用权利的人予以限制,必要的时候实施法律制裁,以控制毫无意义的言论的在网络空间泛滥。
诽谤法具有约束无节制的互联网讨论的能力,它还可以使互联网上的讨论更文明,更理性。此外,作为原告的恒升是否会将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告上法庭或使类似的诉讼进行下去,诽谤法都可以发挥净化网络空间表达环境的作用。当在线的言论者意识到他们的言论后果并不得不为自己的诽谤性言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时,网络空间的表达者就会增强自己表达时的责任心,并有意识地避免自己的言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网上言论的质量就会因此而提高。而随着个体语言质量的提高,小到一个具体的网上论坛、大到整个网络空间的语言环境就会大大改观。
【第三节 压制言论还是对付诽谤】
恒升公司在其日常经营的决策过程中,会计算投入产出。在将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及生活时报社告成上法庭之前,公司也会对自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仔细的估量和盘算,诸如能否胜诉、被告败诉后是否有能力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赔偿费用,或者如果恒升自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的话该怎样收场等等。虽然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对这些情况做出一定的预测,但在终审判决书下达之前,谁也无法保证恒升能如此漂亮地赢得整个诉讼。恒升集团不仅获得了名义上的胜利(被告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及《生活时报》社向恒升赔礼道歉),还赢得了物质上的胜利(王洪向恒升赔偿9万元)。此外,恒升还很有可能通过这场诉讼,成功地迫使像王洪那样的消费者沉默。
恒升的圆满胜出,必然伴随着另一方的元气大伤。但相比较于同样是被告的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我们有更多的理由对王洪表示同情:与他的对手相比,除了他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并招来四海宾朋之外,无论哪一方面他都远远处于其对手——恒升集团——的下风。除去历时两年的诉讼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付钱买回的垃圾(至少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认为的)不说,光是法律判决的那九万元也许到死他都认为是冤枉的赔款,就足以让他在几年的时间内无法伸直自己的腰杆。但这并不是王洪真正伤心之所在,因为王洪是因为自己通过互联网行使表达自由权,并借此来“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和“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销售”。王洪肯定想不通。不仅他想不通,许多人可能也想不通:为什么在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一个IT企业要对自己的消费者(而消费者通常被认为是商家的上帝)大打出手?并且还要以法律的名义?也就是说,狼不仅要吃小羊,还要让“公道的第三方”在一边煞有介事地宣称:狼之所以吃,是因为小羊“罪有应得”。
促使恒升对包括王洪在内的三个被告提起诉讼的最直接的原因,首先是经济方面的。恒升担心王洪和其他两位被告的言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的传播,会导致公司声誉和消费者对公司形象评价的降低,进而影响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和公司的利润。无论王洪和另外两个被告的言论是否真的给原告的经营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在诉状和法庭的陈述中,作为原告的恒升都刻意列举了自己因被告的诽谤性言论而遭受的“损失”。这实际上直接地表明了原告提起诉讼的经济动机——从被告那里获得金钱上的赔偿——而不管这种请求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使恒升不能从诉讼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它也必须以某种方式对王洪和另外两个被告的言论做出回应,并以此来快速弥补诽谤性信息潜在的消极影响,而起诉是比较理想的一种。因为公司的决策者应当知道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未能对此做出响应本身,就可能是对被告所宣称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认可。
尽管在某件事情上保持“沉默”,并不一定意味着沉默一方的失败和另一方的胜利。但如果能够使像王洪这样的人从此封口的话,对恒升同样是一个胜利。因为诉讼在此成了原告寻求停止令人厌恶的诽谤性言论的一种理想手段。确实,使王洪沉默或许是隐藏在像恒升这样的原告背后的另外一种动机。借助于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阻止“诽谤者”进一步发布诽谤性的信息,或者要发布此类信息,就必须为自己的这种表达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网络空间,这种手段的效用尤其明显。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互联网为包括像“对恒升不利”的所有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如果不能在这种影响公司生死的信息传播的路途中就将其窒息,一旦形成燎原之势,恒升便真的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因此,要紧的是,恒升必须调动所有的资源,迫使批评(无论正确与否)它的人保持沉默,并在这一过程中,向王洪这样的被告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他们将不遗余力地纠缠任何一个胆敢在互联网上批评他们的人,无论对它的批评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只要影响到公司的形象,批评者就会像王洪一样受到公司的起诉。这样,许多潜在的被告在说话之前便不得不考虑如何避免诽谤诉讼,因为除了“疾病和死亡”,还有什么能比得上被迫卷入诉讼更令人恐惧和担忧呢?345所以,诽谤诉讼的原告不仅可以借助于诽谤法来对付刁民,压制谎言,他们还会借此打压对他们提出合法批评的言论者,动摇健全的民主社会赖以存在并正常运作的基础——表达自由。
【第四节 抽象权利具体保护的不足】
在美国,自划时代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346以来,法院为了保护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为诽谤诉讼的原告设置了重重障碍,并将这些障碍建立在一系列的事实之上:原告的身份、被告的身份和涉案言论的类型。如果原告是公共官员和公共人物(也包括知名社会团体),他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并且被告是出于故意或无视其陈述的虚假而不计后果地进行传播,涉案言论的类型还不能被归之于公共利益关注的范围之内。私人原告起诉与公众利益有关的言论时,为了胜诉,他必须证明被告发布的言论的虚假和(至少是)疏忽。虽然私人原告起诉与个人事务有关的诽谤性言论可以不必面对宪法设置的障碍,但真正的私人、与个人有关的诽谤案件是凤毛麟角的,大多数案件都很难脱开与公共事务的干系。如果这些障碍还不足以使原告偃旗息鼓,那么,被告在表达时因其使用语言还享有夸张347、讽刺348和类似的特权,这同样会使被告的表达更加自由,原诉提起的诉讼更加难以胜诉。
尽管如此,美国的一些实力强大的原告在自己认为受到了诽谤性言论的攻击时,还是选择了诉讼。他们相信: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和心理学上的利益使得其诉讼是值得的。原告可以借此向全世界宣布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他们也希望终止被告对自己不利的言论。诉讼是原告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当然,萨利文案原则及其适用的另一个的效果仍然是值得大书特书,像萨利文这样的名人和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话题中受到诽谤的一方,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动辄以维护名誉权为名而对新闻报道和公共讨论进行干预并迫使其保持沉默。报纸和公共讨论中的各方借此而获得了更大的言论空间,他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民众表达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却难以找到有效的救济办法。当这种权利与其他相冲突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像民法这样的部门法不仅为名誉权列出了详细的清单,而且有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再加上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使得法院在遇到具体的案件,往往容易放弃对空洞的宪法权利的保护而转向对部门法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即便是为诽谤诉讼的原告设置了重重障碍的美国,仍然还有那么多人(特别是财大气粗的公司原告)选择诉讼来对付影响自己名誉的言论,在对宪法权利的保护通常难以找到切入点的中国,像恒升这样的原告有什么理由不去选择诉讼呢?
恒升对王洪等被告的起诉和获胜,也为其他像恒升这样实力雄厚的社团法人传递了这样一条信息:即便是互联网能够使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对恒升的服务和产品提出及时、尖刻和共鸣性的批评,公司也可以用诉讼这种方式将弱小的王洪置于非常难堪的境地,然后依据现有法律提供的保护措施获得一个让王洪无法承受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除了闭嘴之外,还能如何?可以预料,在恒升案件之后,像王洪这样的消费者很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就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与恒升案惊人相似的另一宗案件也已经列入法院审判日程。原告是总部位于青岛的、中国家用电器和消费电子产品巨头的海尔集团,被告是在一家证券公司供职的陈毅聪。2002年3月,陈毅聪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篇与海尔有关的文章。在那篇文章中,就海尔的业务提出了几个大问题。比如,他质疑20世纪90年代末期海尔自核心产品(冰箱、洗衣机、空调)向电视机、计算机和手机等新产品系列的扩张是否真的是成功的。陈毅聪指出,在新产品业务中面临激烈竞争的海尔,没能在任何新市场中获得市场占有率前三名的地位。此外,他还说,从其他制造商的经验来看,新产品系列的利润率通常较为微薄。陈毅聪据此得出结论认为:“难以对海尔的多元化战略感到乐观。”海尔认为这是诽谤并将陈毅聪告上了法庭。在海尔此次提起诉讼前,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也成功地从具有开拓精神的《财经》杂志那里赢得了一份3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此前,《财经》杂志登载了一篇质疑该公司会计操作的文章。据《财经》杂志常务主编胡舒立称,自从法院做出此裁决后,另有3家潜在的原告公司与《财经》杂志进行了交涉,它们抱怨该杂志对公司进行的报道,并威胁说必要的时候也会动用法律的武器。尽管胡舒立希望能庭外和解,因为他清楚诉讼对其意味着什么,但其中一家还是递交了诉状。
我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上述末决案件的结果,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案件审理结果对陈毅聪来讲,恐怕不会比王洪好多少。也就是说,从现在起,他就不得不认真考虑海尔在诉状中提出的30万元赔偿请求。349
345 美国法官Learned Hand曾经说过:除了疾病和死亡外,还让他恐惧的忧虑便是被卷入诉讼。Judge Learned Hand. The Deficiencies of Trials to Reach the Heart of the Matter. 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 Lectures on Legal Topics 89, 105. 1926。对于一个法官尚且如此,就更不要说像王洪这样的一般人物了。
346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726 (1964).
347 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 497 U.S. 1, 1-2 (1990); Nat'l Ass'n of Letter Carriers v. Austin, 418 U.S. 264, 264-65 (1974); Greenbelt Coop. Publ'g Ass'n v. Bresler, 398 U.S. 6, 6 (1970).
348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485 U.S. 46, 46-47 (1988).
349 本案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小结
认为互联网有助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实现的同时,还必须承认:网络空间的许多言论都是含义不清、不学无术和空洞无物的。其间还可能充斥着情绪化的攻击、谴责和谩骂。但这是“不受限制的、充满活力和广阔开放的公共讨论”的通常面目,特别是当这种讨论并非只发生在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之间,而是扩大到包括普通百姓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互联网确实为平民百姓发泄情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和便利。对他们来讲,互联网可以用来讨论公司行为,可以用来吐露他们的挫折,并且还可以为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不仅会影响言论者自己的生活,也会使他们的同胞享受到不断改进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在网络空间的言论引起的诉讼的时候,考虑这种言论所处的独特的语言环境,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免犯简单化的错误。我们没有理由像对待传统媒体上的言论那样,一味地要求表达的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法院在认定这样一类侵权行为时,在构成要件上理应有所区别。如果要指控网络空间的诽谤,并且希望通过诉讼的手段加以救济,除了现有法律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外,还应更多地考虑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如果我们对网络环境下的表达缺乏正确的理解,认识不到这种语境下表达所具有的特点,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况一样,用严格的诽谤责任来对付、限制网上表达,再加上中国法律保护表达自由资源的空缺和保护名誉权体系的不完备,事情就会越发走向它的反面。诽谤法合法地寻找阻止个人进行毁坏他人名誉的交流。但当诽谤法过分妨碍,也就是说,当诽谤法阻止真实的或非诽谤性的言论,导致对真理或意见的压制时,正如弗雷德里克·肖尔教授曾经评论道的那样,诽谤法就会成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绊脚石。换句话说,当诽谤法鼓励现在和将来的言论者因过分担心自己言论的后果而卷入过度的自律时,诽谤法带给人们的只能是担心和恐惧。这种担心和恐惧会阻碍人们公开自己的想法、意见和观点,从而导致公共论坛的形同虚设和公共讨论意义的尽失。
【附: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
http://www.fortunecity.com/skyscraper/tft/574/maxstation/maxstation.htm
我于去年(1997年)8月1日在北京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恒升”SLIM-I型电脑笔记本一台,购买时向安特明公司询问保修情况,公司的人告诉我三年保修。回到家后发现显示屏有坏点(在购买的时候因为故意有一层塑料膜封装无法看清),另外随电脑有一张“服务卡”要求将第二联更换成保修金卡,所以第二天返回北京,找到安特明公司。当时倒是比较痛快,公司给调换了一台电脑,但是屏幕也有坏点,不过只有一处,按当时商家的说法这是难免的,只有一处坏点是很不错了,一般都有3-5个以下算正常。我主观感觉不很影响使用,所以也就认可了,同时将电脑的编号登记在“服务卡”上面,并将第二联留在安特明公司,由他们寄保修金卡回来给我们。
购买后使用很不理想,速度慢,温度烫手,频繁的死机,但是觉得可能因为这种电脑比较低档,出于中国消费者一贯的老实,也就凑合用。但是保修金卡一直没有寄来,所以曾在一个月后左右的时间用E-MAIL向安特明公司发过一封电子邮件查询,但是没有得到回答,因为工作比较忙,机器也没有出现什么其他的问题,所以也没有再次追究。
一直到今年4月份左右机器出现一点小毛病,初期现象是显示偶而晃动,但一闪即过,从搞电脑多年的经验上看是显示屏与线路之间接触不良,慢慢到比较厉害,每次打开都有些晃动,需要用手将显示屏扶到一个角度才会好而且也不稳定,已经影响正常使用,所以打电话跟安特明公司联系修理事宜。安特明公司要求将笔记本带到北京来,于是6月2日我将笔记本带到北京安特明公司。公司的刘勤先生接待我,打了一个收条,告诉我一般需要2天的时间进行修理,我就又返回保定。在公司的时候我又顺便问刘勤三年保修究竟是什么意思,刘勤说第一年免费保修,第二年和第三年只收配件的成本费用不收修理费。当问起一直没有收到保修金卡的事时刘勤说“保修金卡没有用,你拿过来我们都认的。”
我刚刚回到家中,刘勤打电话给我,说显示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需要交7300元才能给修。我当时感到很惊讶,因为计算机系统一直落价,现在即使买一个新的SLIM-I笔记本也不过8000多元。这7300元实在不可让人理解,而且刚刚还说三年保修,怎么第一年的一个修理而且仅仅不过是接触不良类的小毛病就要到这么贵,即使按成本价算这7300元恐怕也够一个笔记本整机的价格了。但是为了解决问题,我委婉地请刘勤先生再次跟他的领导商量商量,作为第一年的保修,本来应当是免费的,但是考虑的公司的业务比较繁忙,还要负责我们这些老用户的服务也有难处,我们出个一二百元的手续费也是可以理解的,让我们出7300元修理还不如买个新的呢。
第二天刘勤又打电话来,这次和上次态度完全不一样了,告诉我他们不负责修理,要修的话去找恒升。我问你不是已经接下来答应修的吗,他说那是帮我的忙,他们根本不管修。我说你错了,你不是帮我的忙,你是在帮助你自己的公司挽回将失去的信誉。我说也可能你是做不了主,你能不能找经理我同他谈一谈。刘勤说不需要了,因为我是主管修理的,你找经理也没有用。我说你刚刚才说你们那里不管修理的事情怎么你又成了主管修理的了?这时一位刘经理终于接了电话,电话的过程我想不需要说太详细了,正如刘勤所说的“找经理也没有用”,这位刘经理也用巨大的声音告诉我“我们不管修理,你不是买的恒升的笔记本吗?你去找恒升好了”,然后挂断了电话。
我心中当然是不服气的,于是我又打通了安特明公司找这位刘经理。这一回刘经理显示出了在损人方面也比他的职员高人一等的水准,用比刚才更巨大的声音告诉我:“你不要在胡搅蛮缠,你这人怎么这么麻烦,告诉过你我们不管修理,你买的恒升你去找恒升嘛,缠着我们干什么。”我哪里见过这阵仗,心中一个劲地发虚,小声地说:“我找你们不是因为我从您这儿买的吗,否则我干嘛不找电线杆子去呀。再者说了,您这在中国做生意,中国可是讲法制的地方,这年头做点生意也不容易,您这攒信誉难,失信誉可容易。”“你爱找哪找哪,你说什么我也不给你修。”刘经理没有让我把话说完,电话又被放断了。
北京安特明公司地址:
……
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纠正了部分错别字)
(谢选骏指出:恒升公司勾结公检法机关迫害消费者王洪等人、打击新闻舆论的恶性案件提醒人们——狼不仅要吃小羊,还要让“公道的第三方”在一边煞有介事地宣称:恶狼之所以吃,是因为羊群“罪有应得”。在如此这般的“专政”条件下,甚至连财大气粗、本身就有官方背景的《财经》杂志,也无法抵御压制言论自由的专制社会环境。不过好在,专制的中国大陆不得不存在于一个相对自由的国际环境中,所以不得不日益走向开放,中国的事情因此也就不得不违背掌权者的意志,而会慢慢好起来。例如在这本《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研究》出版之后将近二十年来,翻过防火墙进入国际自由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时尚;而逃避反动政府控制内容的努力,也可以通过网络数据存放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在线服务器上来实现。“罗马法严格限制侮辱性的吟唱;早期的日耳曼法以割掉舌头的方式来惩罚侮辱他人的人;英国曾经以煽动性诽谤这样的重罪来对付那些胆敢对权贵们说三道四的市民。这说明从古代起,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就存在着张力,而这种张力一直延续到现在。 ”——与此对抗的方式之一,就是古代中国常以“长安小儿拍手唱”来传播“遥遥领先的预言”……这样就可以逃避“王法”的非法制裁了。事实证明,这相当有效,有时甚至可以推翻一个王朝。)
【第七章 网上拍卖纳粹物品与表达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都规定了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意味着,主权国家不仅不应当随意干涉其主权范围内的民众通过各种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不论国界”也要求主权国家不能无端限制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350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全球范围内“寻求、接受和传递” 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开拓出越来越大的空间,使这项“不论国界”的基本人权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现实意义。351
但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由现代通讯技术支撑的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在保障表达自由权利更充分地行使和实现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冲突。在不存在全球统一的言论标准和规范言论内容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对互联网上的信息限制越少,所引发的冲突就会越多,规模就会越大。同样的内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则完全有可能被视为是法律上严格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所带来的冲突?2000年雅虎公司因为在互联网上建立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并为法国人购买纳粹物品而提供链接的做法所引起的诉讼352,以及法国和美国法院对同一起案件的不同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模式方面的参考。并且这也引起了一连串的反应。这些反应都与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hate speech)的传播与规范有关。
【第一节 言论类型及其法律冲突】
一、言论类型
美国著名的网络法专家、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曾经在他的一篇文章中353,将表达自由制度中的“言论”分为三类:第一种言论是每一个人都不得传播法律禁止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内容,特别是禁止在未成年人中间传播的色情、暴力内容,便属于这一类。对于成年人来讲,他们有权接近、消费这些言论,而如果是未成年人,法律要么完全禁止任何人向未成年人传播这些内容,要么允许其在家长的陪同下进行消费。有权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媒介表达的言论。就美国的情况来看,政治言论是民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和个人发展的前提,政治言论自由也是个体在成立国家时保留下来的、尚没有通过社会契约让渡给社会的自由和权利。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就政治事务发表自己的言论,政府不得随意干预,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话来讲便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们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354事关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由于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关,也属于每一个人都有权充分参与、充分言说的言论,惩罚性的法律也不得将自己的目标,对准这一类言论。第二种言论与第一种恰恰相反,是法律全力予以禁止的言论,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他所选择的媒介将这类言论公之于众,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淫秽(obscenity)、355儿童色情(child porn.)356属于这一类言论。第三类言论是有些人有权利传播或消费,而有些人则无权接近或消费的言论,比如色情357言论或色情文学作品。该划分标准引入了对言论对象的限制。358
350 寻求信息的权利除了规定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外,也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中规定表达自由的条款,即前者的第10条和后者的第9条,都没有规定该项权利。根据曼弗雷德·诺瓦克的评述,在任何情况下,寻求信息的权利都与所有可一般地获得的信息相联系,在不损害国家或私人数据库方面保密的迫切利益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由本人的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相关数据。具体到新闻界来讲,它是否享有高于一般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寻求信息自由的消极方面,至少意味着国家不得随意干涉个人或新闻机构能够普遍地获得的信息。如果安全部队或警察夺取了个人或记者拍摄的示威者和警察之间冲突的照片,当然构成对信息自由的侵犯。参见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
351 互联网在数据传输方面所具有的巨大威力,使得它成为传播反政府或其他当局所不喜欢的言论的重要通道。为此,许多国家都对互联网实施过或正在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参见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 www.hrw.org)1999年的报告: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Internet, http/hrw.org/worldreport99/special/internet.html。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表达自由)起草人(Special Rapporteur)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详细资料可以通过以下网址获得:http://www.osi.hu/colpi/a19/joburg.htm。
352 本文选取雅虎案作为讨论问题的样板,主要是考虑雅虎在全球所具有的影响。类似于雅虎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参见Stephen A. Sharkey, The Proliferation of Hat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hat can be done? (Spring1997), http://wings.buffalo.edu/Complaw/CompLawPapers/sharkey.htm;Steve Kettmann, German Hate Law: No Denying It, http://www.wired.com/news/politics/0,1283,40669,00.html。
353 Lawrence Lessig, What Things Regulate Speech: CDA 2.0 vs. Filtering, 38 Jurimetrics J. 629, 6638-39 (1998) 。
354 关于表达自由和自治政府的关系以及为什么政府绝对不能限制政治言论的理由,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Alexander Meiklejohn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参见Alexander Meiklejohn, 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直译应当是《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政府的关系》,2003,贵州人民出版社以《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作为书名,出版了该著作。
355 对淫秽的定义,在美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现在通用的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413 U.S. 15)中确立的标准,具体内容参见第四章第一节。
356 禁止儿童色情是各国的通例。在美国,规范儿童色情的法律,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的法律,都极为严格。制作、分发、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纸质或电子出版物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儿童色情呢?1996年《防止儿童色情法》(CPPA, 18 U.S.C.§2256)将儿童色情定义为:任何对性行为的明确描述,包括照片、电影、录像、图片、计算机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图片,无论是否通过电子的、机械的或其他方式制作或生成的,如果①这样的视觉描绘的产品涉及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②这样的视觉描述是,或者看起来是,关于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③通过传达是或包括了从事色情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视觉形像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促销、展示、描述或分发。此外,1998年的《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侵害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A)等法律,都涉及对儿童色情的描述或定义。
357 英文的色情(pornography),是一个合成词,由porno和graphy组合而成。该词可追溯自古希腊文的πορνη和γραφειν。前者指最“低级的女奴”,也就是“妓女”(prostitutes);后者则有描绘(writing)的含意。现在,色情多指描述性或以刺激人们性欲为主要目的的作品。1983年,美国激进女权主义者德沃金和麦金农就曾经将色情作品定义如下:对女性的性屈从状态的描绘,无论是图像还是文字,其中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女性被表现为非人的性客体、物品或商品;或女性被表现为享受疼痛或羞辱的性客体;或女性被表现为在被强奸时经历性快感的性客体;或女性被表现为被捆绑或被切割或被肢解或被打伤或被伤害肉体的性客体;或女性被表现为采取性屈从或性服务态度,其中包括邀请插入行为;或女性身体的一些部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阴道、乳房和臀部——被展示,致使女性被贬低为仅仅等同于这些身体部位;或女性被表现为天生的妓女;或女性被表现为处于被贬低、被伤害或拷打的场景中,处于肮脏或下贱、流血、青肿或受伤害的情形中,而这种情形是性活动的背景。Donnerstein, E., Linz, D.和Penrod, S.,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87,第130—140页。转引自李银河:《性文化研究报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第236—237页。
358 法律假定,自然人到了一定的阶段,便被视为在智力上成熟的人,有正常的判断和健全的理智。这类人可以从事他所选择的行为并在法律上为自己的选择负,而尚没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或虽然年龄达到但智力有缺陷的人,法律上不承认他们在任何事情上都可以做出正常的判断。法律有义务为这类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以保护他们不受欺骗、伤害,同时也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规范言论的法律分类
我们也可以对法律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是那些对言论提供强有力保护的法律。在这类法律框架内,人们有权就范围广泛的话题和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各种渠道接受信息。但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自由言论的保护神。也有旨在限制言论的法律规定。这类法律大致从三个方面对言论进行限制:其一,为言论内容设立标准,或明确提出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传播的内容,如诽谤、事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其二,基于对特定对象的保护而对大众传播的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针对少年儿童的节目,必须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需要和他们的健康成长;其三,对言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各国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对广播电视实行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因此,从整体上讲,一方面,需要法律为言论提供特别的保护,但另一方面法律又对某些言论提出了种种限制:不符合内容标准的言论不能进入传播领域,没有达到一定智力程度的个体不能接受、消费特定内容的信息,而没有经过政府许可的大众传媒组织,则不得从事相关的传播活动。
第一类法律是对言论限制较少或者鼓励人们多讲、多说的法律。而后一种法律是对言论干预较多的制度。法律除了基于言论的内容和主体资格而限制言论外,不同大众传播媒介在占用资源方面的不同特点和信息传播方面的差异,也会导致政府采用相应的限制。比如,一般来讲,西方国家的法律普遍废除了对平面媒体的事先审查制度。也就是说,像报纸、书刊这类媒介刊登什么和不刊登什么,在其出版之前,政府并不对其实施事先约束。如果刊登了违法内容,可以对其实施事后惩罚。但这项自由并没有平等地给予电子媒体,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电子媒体更加严格的控制。电台、电视台的开办除了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外,其制作和播出的节目还需要符合分级的要求,并需要接受政府专门机构的审查和来自于受众的监督。
但需要提出的是,对言论的上述区分,只有在单一法律的管辖权内才有意义。当言论跨越国界,对言论的规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时,这种分类的意义就会减少许多,甚至会变得毫无意义。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宗教信仰、自然条件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使得在全球范围内找出各个国家都同时保护或同时禁止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言论的难度极大。也就是说,在全球范围内,很难寻找每个人都有权去说或完全无权去说的言论类型。但找到第三类言论并不困难。因此,比较常见的情况会是:在一个国家和地区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在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却可能是法律予以禁止的言论。比如,在美国属于人人都有权言说的纳粹言论(Nazi Speech),在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欧洲国家却是法律完全禁止的言论;同样一张图片,在美国的田纳西州属于任何人都无权传播的淫秽内容,但却可以展示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红灯区的橱窗上;在日本仅仅属于法律不予禁止的色情出版物,在美国却可能构成儿童色情而禁止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由互联网所促成或加剧的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所带来的冲突,便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第二节 雅虎案】
表达自由所面临的这一问题,尽管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网络时代还会继续以脱离网络环境的形式出现,但互联网无疑增加了这类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并有可能使这种冲突更加激烈。因为,与其他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相比,互联网无论在其赖以发挥功能的基础设施方面,还是在使用互联网的用户、内容提供商(ISP)、节目提供商(ICP)方面,都更具全球性,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功能,也比其他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更加快速、便捷、强大,互动性也更强。2000年的雅虎案,是法国法院试图解决这类问题的一次尝试,但这种做法显然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至少从雅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来讲,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法国法院的做法完全站得住脚。
一、法方的指控
2000年5月,反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the Legal Against Racism and Anti-semitism)连同法国犹太学生联合会(the Union of French Jewish Students),对雅虎公司和其在法国的分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启动紧急事件处理程序,立即终止雅虎公司一系列违犯法国法律的做法。它们对雅虎公司提出的指控包括:雅虎公司为赞成纳粹法西斯、反犹主义和修正主义者的站点提供资源主机;雅虎公司在互联网上开办的拍卖网站,包含有数千种纳粹第三帝国时期的随身物品和纪念品,其中包括法语版的希特勒的《我的奋斗》(Mein Kampt)360、《锡安山长者草案》(Protocol of the Elders of Zion)361等纳粹作品。法国的互联网用户还可以从雅虎公司的网站上免费下载法文版的《我的奋斗》和《锡安山长者草案》等纳粹著作362;原告还质疑雅虎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因为通过诸如“修正主义者”(revisionists)之类的关键词,搜索者可以找到否认希特勒在二战期间屠杀大批犹太人的内容。
在雅虎公司所受到的上述指控当中,该公司的拍卖网站受到的攻击最为猛烈。原告诉称:雅虎公司开设的拍卖网站,实际上等于在网络空间创建了一个规模巨大的虚拟市场。在这个巨大的市场内,不仅有大量与纳粹有关的信息,而且还图文并茂地陈列着上千种纳粹的随身用具,包括纳粹旗帜和纳粹党卫军的旗帜(SS flags)、衣物(clothing)、照片(photographs)、证章(badges)以及大量印有“卐”(纳粹党党徽)的物品,如垫子、盘子、军刀等,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纳粹装备。成千上万的法国人不仅可以通过雅虎公司在面向法国用户的网站上浏览纳粹物品,下载、阅读希特勒等纳粹分子的著作,还可以通过雅虎公司的拍卖网站,直接购买纳粹军服、军章、军刀等纳粹物品或纪念品,并通过雅虎公司的搜索引擎,访问否认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实施大屠杀的网页。
防止纳粹法西斯主义在欧洲大陆的死灰复燃,一直是欧洲国家致力于实现的共同目标。那场由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德国发动的战争,使成千上万的民众遭受了至今都还难以释怀的苦难。那场战争最大的受害者群体——居住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直到今天都难以祛除留在心中的阴影。正是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教训,像法国、德国这样的欧洲国家,都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通过陈列、出售纳粹物品、宣传品等方式宣传纳粹法西斯主义。雅虎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当然包括法国的法律。根据《法国刑事法典》第R. 645-1条规定,除了为展现过去的事情(比如通过电影描述二战期间的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在公共场所穿戴和展示纳粹服饰或标志。但这种规定受到了总部设在美国的雅虎公司的公然挑战,法国用户不仅可以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共场所的计算机屏幕上浏览法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东西,还可以通过雅虎公司的网站,轻易购买这些在法国受到禁止的物品。
2000年5月22日,法国巴黎地区法院命令雅虎公司采取一切可能和必要的措施,杜绝法国公民通过雅虎网站访问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并购买纳粹物品,杜绝法国公民通过雅虎网站访问任何陈列、展示纳粹宣传品的网站。对于雅虎网提供链接的其他陈列有纳粹物品的网站,如果其内容有可能对犹太人造成伤害或与现实生活中的纳粹主义分子的行径有染,雅虎同样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法国的用户对之进行访问。此外,当法国境内的用户使用雅虎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时,法国法院还要求雅虎公司警告这些用户,让他们知道访问这些网站、接触这些内容是危险的和违法的。
二、雅虎的抗辩
针对反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和法国犹太学生联合会对自己提出的指控,雅虎公司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法国法院无权对一个总部设在其境外的美国公司行使司法审判权。对此,审判该案的法官吉恩-雅克·戈麦斯(Jean-Jacques Gomez)认为:雅虎公司虽然设在美国,但在本案中,其主要的经营行为发生在法国,法国用户不仅可以在法国访问雅虎网站,还可以依据网站提供的信息,在法国购买到网站上的纳粹物品。此外,雅虎公司拥有法国雅虎(Yahoo! France)公司超过70%的股份。而法国雅虎公司的主要目标,便是为总部在美国的雅虎公司发展它在法国的业务,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法国的用户。因此,雅虎公司与本案涉及的纳粹物品,即在法国属于明令禁止的物品有“实质性”的联系。法官还指出,事实上美国的法院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也曾经采取过与法国法院类似的做法。363
第二,雅虎公司提出,自己在传播纳粹物品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所扮演的角色也完全是被动的。雅虎公司声称,事实上自己并不赞成纳粹的意识形态。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只是为纳粹信息的流动提供了一个通道,雅虎公司的作用类似于电话公司的作用。电话公司为人们提供电话线路,但电话公司只负责提供物理设施,并不对内容、也无法对内容提供保证。让电话公司监控每一个用户是否用电话进行非法交流,在技术上不仅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是违法的,法律保护通讯秘密和人们的隐私。但法院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雅虎公司实际上对网站上的内容,特别是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行使着编辑者的权利。也就是说,雅虎公司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控制通过其服务器上的非法信息。此外,尽管美国1996年《电讯法》的第230条使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免于为第三方传播的非法内容负责,但这仅仅是美国的标准。按照欧洲国家的规定,ISP应当为这类内容负责,至少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雅虎公司的第三个借口,是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雅虎公司对通过其服务器上的信息行使审查者的权利,因为该修正案保护人们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禁止基于内容而对言论进行审查。364如果雅虎公司从其网站上删除仇恨言论或本案中的纳粹内容,其在美国的用
户就会以侵犯了他们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为由而对其提起诉讼。365雅虎公司还试图用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哲学说服法国的法官。雅虎公司提出,对付“坏”言论(纳粹言论)最好的办法是用“好”的言论或“更多”与之针锋相对的言论,而不是禁止这类言论。因为正确的言论和错误的言论会在观念的市场上显示并证明自己,正确的言论会最终取得胜利。366如果法国法官不考虑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强行判决雅虎公司履行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完全冲突的义务,法国法院的判决将不可能得到执行,因为美国的法律和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明确违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判决。367
三、技术方案及其局限
本案涉及的纳粹言论,在美国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体传播,因为它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人人都有权言说的政治言论,但同样的内容却不能在法国和许多其他的欧洲国家传播。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之所以不允许这类内容传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避免对人们,特别是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巨大苦难的犹太人在感情上再次受到伤害,同时也避免与纳粹有关的意识形态死灰复燃。就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如报纸、书刊、影视类节目来讲,由于纳粹内容的传播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理介质,而纸张、胶片、音带都可以确定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其传播的对象和范围,因此,主权国家依据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比如属人原则或属地原则,适用自己国家法,并不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但这种依据物理介质来适用主权国家法律的做法,在网络空间却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因为处于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人,只要登录互联网,都可以从全世界成千上万个资源主机或服务器上读取他感兴趣的内容。这样,很可能出现的情况便是:同一台服务器上的数据,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但在该数据被请求地的国家却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将这类内容在到达不允许此类内容传播的另一个国家时,将其过滤或阻塞掉,就可以避免不同法律在规范同一种内容时所产生的冲突。比如,美国雅虎如果能够将包含纳粹内容的数据只传给那些不对这些内容进行限制的国家,同时能在这类言论传播属于非法的国家的用户请求这些内容时,不将这些内容传送给他们,就不会招致法国法院的惩罚性判决。而法国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也求助过技术手段,并聘请了几个专家,来论证是否可以从技术上解决问题。
法国法院在2000年5月对雅虎公司发布命令后,就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指定了一个专家小组,让专家小组就雅虎公司采取可行措施以阻止法国用户访问含有纳粹物品、内容的网站问题提供技术上的可行性论证。根据专家小组的意见,为了执行法院做出的阻止法国用户访问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的判决,雅虎公司首先必须知道企图接近纳粹物品拍卖网站用户的地理位置和国籍;其次,雅虎公司必须阻止法国用户或在法国领土范围内的用户访问网上供出售的纳粹物品。只有这样,才能阻止这些用户通过网站购买这些纳粹物品。
专家小组估计:雅虎公司分配给法国用户的网际协议地址中,雅虎在法国的分公司有能力对70%的法国用户的访问地址进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国访问纳粹内容的用户进行过滤,使他们无法读取这些内容。但这并不能排除大量的例外情况,因为法国的许多用户在访问互联网上的这些内容时,不一定完全使用雅虎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法国雅虎提供的服务,许多法国人使用的是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私人通讯网络提供的服务,用户使用这些与雅虎公司无关的服务,同样可以请求总部设在美国的服务器,让其传送与纳粹有关的内容或资料。比如,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368,就是提供这种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其向用户分派的网际协议地址中,包含有看似位于美国的弗吉尼亚而实际上位于法国的互动式网际协议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正如专家在其报告中写明的那样,从网上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位于法国境内的用户就会出现不像是在法国的情况,而分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很可能会给人一种是在法国的印象。也就是说,从技术上对用户发出请求的主权地址进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过滤,并不是一定靠得住的技术。当一个法国用户使用匿名技术隐匿其真实的地址时,也会发生这种类似的情况。但从总体上来讲,专家小组认为,这种技术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在实践中,还是能够将大部分的法国用户,拒绝在这类纳粹内容之外。
作为技术顾问的劳里特(Lauriet)和瓦伦(Wallon)认为:除了雅虎公司在定位其广告的实践中早已采用的地理方位辨认办法外,雅虎公司同样可以要求那些网际协议地址不清的用户标明其国籍。专家小组认为:
以个人人格担保的这类国籍声明,只对那些网际协议地址不能确定为法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提出……根据雅虎公司所拥有的识别能力,这种声明可以在其拍卖纳粹物品的主页上做出,或者,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时,如果用户的请求里面包含有Nazi(纳粹)这样的主题词,这种声明应当出现在正在进行搜索的页面上,在用户点击这些内容之前,可以、也应当使用户看到这些声明。369
雅虎公司坚决不同意按照专家的意见,对法国的用户进行过滤。在其请求中,雅虎公司坚持认为:采取此类措施会增加其网站运营的成本,因为这样做除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经济投入外,雅虎公司还会面临因违法而被用户起诉的危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这等于将其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但两个顾问并不同意雅虎公司的该项请求。他们认为,雅虎公司提出的请求,理由并不充分。专家认为,雅虎公司采取上述两种程序,即所谓的网际协议地址的地理方位辨认和国籍声明,虽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将所有的法国用户拒之于法国雅虎提供的服务之外,但会成功地使90%的法国用户无法读取这样的内容。
第三位专家文顿·赛弗(Vinton Cerf)认为,采用身份认定模式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可以肯定,首先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在自己所处位置的问题上会选择撒谎的方式,以达到访问这些网站的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网上的每一个用户都将会面临着诸如其身份和地理位置这样的问题,(这可能会影响用户、特别是那些非法国用户使用这些网站的效率),因为网络服务器没有任何办法在用户访问这些内容之前确定他或她究竟是一个法国用户、还是一个来自于法国之外的用户。370
赛弗还认为,这种模式的适用还会产生隐私权问题。暂且不讲随便让一个用户在访问网站内容之前出示自己身份方面的信息的做法是否合适,仅仅就这种行为来讲,如果没有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由谁来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被用作其他的非法目的?而一旦用作其他的非法目的,谁又来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再进一步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用户的隐私权随时都存在着被侵犯的危险,用户就会因过分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并用作非法用途而不再访问这样的网站。这种用户数量的减少,反过来又会影响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利益。鉴于这些原因,实施法院命令中所提到的过滤方法,借助于查明用户地理位置的方法看起来并不可行,而要求用户声明自己的国籍,有时不仅起不到预期的目的,往往还会适得其反。但尽管如此,赛弗还是倾向于采用前面两位专家在其最终报告中所建议和定位过滤方法。
四、法国法院的态度
法院在其2000年11月份的裁定中,考虑了专家报告中的意见,宣布:雅虎公司对于法国和法国之外访问其网站的用户,早已采用了地理位置定位的方法。雅虎公司常常针对法国用户,使用法语在网上打出广告横幅,说明雅虎公司实际上掌握了针对不同用户而提供不同服务的技术,而这种方法的使用,也说明雅虎公司在向不特定的用户提供服务之前,可能知道或能够知道自己所服务的对象是谁。雅虎公司完全可以在自己拍卖纳粹物品网站或自己提供的链接(导向纳粹物品拍卖的网页)上,采用这种办法。此外,法院还要求雅虎公司严格审查自己提供链接的具体条目;对于包含有纳粹内容的条目,雅虎公司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371
359 电影分级制度的创设,便属于这类情况。
360《我的奋斗》是阿道夫·希特勒的自传。于1925年12月8日出版。此书被视为纳粹的政治灵魂,许多国家禁止出版发行此书。在德国只能购买“评论版”的《我的奋斗》。但在互联网上,这项禁令形同虚设。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轻易找到各种版本的《我的奋斗》。
361 拥护沙皇专制制度的秘密警察在1900年前后伪造了一份带有欺骗性的文件,这便是《锡安山长者草案》。秘密警察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把专制残暴的君主政体所引起的冤屈引向犹太人,让犹太人成为专制政府所制造的不公的替罪羊。虽然在19世纪晚期,沙皇俄国的秘密警察就已经开始筹划,但直到1905年,俄语版的《草案》才首次以附录的形式,出现在Sergei A. Nilus的著作 The Big in the Small, and Antichrist as a Near Political Possibility; Notes of an Orthodox Person中。1911年和1917年的两次重印,极大地扩大了该草案的读者人数和影响范围。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该草案被译成许多文本在世界上广为流传。该草案记录了一次纯粹属虚构的犹太人长者会议。这些长者是犹太人的最高领导群体,他们在一起开会,共谋怎样吞并并主宰整个世界。毫无疑问,这是一本反犹主义的力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该著作传入德国。希特勒当然不会放过用它来宣传犹太罪恶的机会,就用它来解释当时德国所有的自然或人为灾害。详细情况,请参见:Levin, Nora, The Holocaust: The Destruction of European Jewry 1933-1945,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1973。
362 在法国,像《我的奋斗》和《锡安山长者草案》这样的著作,并非绝对禁止出版。但出版社在出版此类作品时,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告诫读者书中的错误和阅读其内容时可能遇到的危险性。
363 例如,在People v. World Interactive Gaming Corporation, 714 N.Y.S. 2d 844 (1999)案中,法官命令安提瓜岛上的一家赌场不得通过互联网向纽约人提供进行赌博的平台。因为纽约州的法律禁止赌博;美国法院还禁止意大利的一个网络服务器使用美国的商标“Playmen”,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Chuckleberry Pub. Inc., 79 Civ. 3525 (SAS), 1996 U.S. Dist. LEXIS 8435, 1996 WL 337276, (S.D.N.Y., June 19, 1996) 。在 Heathmount A.E. Corp v. Technodrome.com (106 F. Supp. 2d (E.D. Va.2000)案中,美国法院还将美国的《反网络违约法》(Anti-cyber-squatting Act)适用于两个加拿大人。
364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是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无端干预。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直接禁止雅虎这样的私营企业对内容进行审查,就像政府无权限制报纸的编辑对文章或报纸的版面所享有的编辑权控制权那样。参见Miami Herald Publishing Co. v. Tornillo, 418 U.S. 241 (1974)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佛罗里达州的一项法律违宪。该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政治候选人在某个报纸上受到攻击,该份报纸应当允许受到攻击者使用同样的报纸、同样的版面予以回击。
365 雅虎的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雅虎公司的拍卖网站并非向所有的人、向所有的内容开放。事实上,雅虎公司禁止许多内容出现在自己的拍卖网站上,比如宠物、毒品、武器等。
366 这其实是观念市场理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如霍姆斯等,也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之中引用过这一理论:“若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推翻许多战斗性的信念,可能会比相信自己行动的根据而更加相信这一道理: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the ultimate good)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参见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U.S.616, 630(1919)( 霍姆斯,异议)。
367 雅虎公司的这种说法后来得到了验证。当雅虎公司将本案上诉到美国的一个法院后,雅虎公司的请求受到了美国法院的支持,参见http://www.cdt.org/jurisdiction/011107judgement.pdf。
368 http://www.aol.com/。
369 Experts testify in French Yahoo! Case over Nazi memorabilia, Associated Press, 06 Novermber, 2000, http;//www.cnn.com/2000/TECH/computing/11/06/france.yahoo.trial.ap/.
370 Experts testify in French Yahoo! Case over Nazi memorabilia, Associated Press, 06 Novermber, 2000, http;//www.cnn.com/2000/TECH/computing/11/06/france.yahoo.trial.ap/.
371 这等于要求像雅虎公司这样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负严格的审查责任。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和欧洲的要求并不相同。就像管道公司不必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不合乎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负责一样。美国1996年《通讯规范法》的第230条并不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通过自己服务器但并不是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而欧洲国家的法律却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通过自己服务器的内容,履行审查的义务,特别是当自己知道通过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是非法时,就更应当如此。美国《通讯规范法》第230(c)⑴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使用者,不能因为其他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内容而被当作出版者或言论者。德国《多媒体法》(das Multimedia-Gazetz)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就其本身提供之资料内容,只在其明知或技术上可期待其足以阻止该内容上载之范围内,才承担法律责任。类似的归责原则,也见于英国法院的判决。1997年,Lawrence Godfrey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Demon Internet的新闻组上,发现有诽谤他人人格的信息,遂要求Demon将该信息删除。Demon不仅拒绝了他的要求,还将该信息发布于Demon的全球服务器上,该则诽谤性信息也因此而进入了许多其他的新闻组。Godfrey向英国法院起诉并胜诉。Akdeniz, Y., Case Analysis: Laurence Godfrey v. Demon Internet Limited, Journal of Civil Liberties, 4(2), 260-267, July, 1999, http://www.cyber-rights.org/reports/demon.htm。
法院还指出:在其提供拍卖服务的网站上,雅虎公司已经有过拒绝为人体器官买卖、毒品买卖提供服务的实践。这说明雅虎公司具备禁止某类物品通过自己服务器的技术能力。法国法院据此认为,如果雅虎公司将它这方面的禁止扩大到对网上纳粹物品的禁止,显然不会大大增加其成本,而且这样做还具有满足民主社会道德和伦理要求的功能。
因此,根据法国法院的观点,雅虎公司确实有机会在以下两个方面满足法院在2000年10月22日的命令中所提到的禁止性规定:对访问拍卖纳粹物品网站的法国用户进行过滤;过滤与希特勒的作品《我的奋斗》有关的服务。
随后,法国雅虎迫于法国法院的压力,对自己在法国雅虎网站上设立的拍卖网站做了改进。用户点击 “找到你的雅虎” 之类的链接时,或在树状分类条目下使用搜索引擎寻找纳粹物品时,法国雅虎提供了如下的警告性提示:
警告:如果你继续搜索美国雅虎(网上的纳粹内容),你可能访问的是一个修正主义的网站,这些网站的内容明显违犯法国的法律,这些内容有可能使你受到起诉。
2001年1月,雅虎公司宣布:公司将不再在自己的网页上陈列、展示纳粹和3K党372的纪念品,并且公司还将在其以后的经营中采取更加主动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比如更有效地管理和更严格地过滤与纳粹和3K党有染的内容等。雅虎公司的新政策同样包括禁止自己的网站陈列其他宣传仇恨的材料。
五、法国法院判决的外溢效果
在对待纳粹问题上,与法国法院持同样的立场并奉行相同做法的国家还有德国。雅虎案发生后不久,德国便开始采取措施,对付同样提供纳粹物品的电子港湾网站(e—Bay)。3732001年5月和2002年,德国宪法保护局(German Agen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先后两次对这家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公司提出过严重的警告,责成该公司不要通过互联网向德国用户出售纳粹歌曲、书籍、衣物或其他纳粹随身物品。与雅虎公司不同,两次警告都对该公司产生了影响,该网站采取了积极的回应,禁止德国用户访问有争议的展品。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正式宣布:它将不再向德国用户出售纳粹期间的任何物品或与纳粹集团有关的任何物品。374
继德国巴伐利亚地区法院对雅虎网站拍卖希特勒《我的奋斗》一事调查之后,2000年12月,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认定,鉴于德国公民可以登陆雅虎网站,该网站的内容就应该考虑并尊重德国人民的感情,遵守德国现有的法律。国外网站如果存放有大量否认二战期间德国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材料并公然宣扬纳粹法西斯,足以引起其他民族,特别是犹太民族的仇恨的,该类网站都应当在其面向德国用户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阻止德国用户访问并读取这类内容。否则,德国检察官有权对有关人员提出指控,使其受到德国相关法律制裁。这样,原本在德国境内实施的反纳粹法,便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扩大适用到德国境外的地区。
德国法院将反纳粹法律扩及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的判决,肇始于其对澳大利亚人托班否认大屠杀一案的审理。375弗雷德里克·托班(Frederick Toben)生在德国,后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目前是澳大利亚阿得雷德研究所(Adelaide Institute)376的负责人。为了找到支持其质疑甚至否认纳粹大屠杀事件存在的证据,托班曾经游历欧洲各地,广泛搜集能够否认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资料。按照德国法律,凡是否认大屠杀事件或是进行纳粹宣传者,可以以“挑起种族仇恨罪”而对其起诉。1999年4月,德国政府在曼海姆(Mannheim)逮捕了托班,经法庭审理后对其判处10个月的有期徒刑。德国检察官指控托班因在自己的网站及印制的手册中,否认纳粹曾在二战期间屠杀数百万名犹太人的史实,而且还质疑奥斯维辛集中营377毒气室的存在。他的律师辩护说,尽管班托的确表示“奥斯维辛根本就不存在”,但他发表这一观点的网站不属于德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德国的法院无权审理此案,更无权剥夺他发表这种观点的权利。在与纳粹主义通过网络大肆传播宣传的斗争中,德国政府甚至准备动用邮件炸弹等技术手段,对新纳粹网站进行攻击和封堵。
瑞士国际广播电台2001年2月19日报道,包括瑞士电信在内的瑞士三家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商宣布,它们已封锁含有宣扬纳粹内容的网站754个,通过这三家公司上网的用户将无法访问这些网站。报道指出,三家公司是接到总部设在北部城市巴塞尔的反纳粹组织“大屠杀后代”的投诉后采取上述行动的。该组织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反对新纳粹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活动。2000年秋,该组织就曾成功地促使有关部门关闭了通过雅虎能够链接访问的40个含有种族歧视内容的网站。378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379该公约将惩罚通过互联网传播仇恨言论的行为,例如为仇恨言论提供超级链接的做法,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对于“任何以书面、影像或其他意见表达之方式提倡、促进或暗示对于任何个人或基于种族、肤色、血统等因素所组成团体之仇恨、歧视或暴力”的,都应当加以禁止,以宗教信条掩饰上述事实者亦同。此外,有关否认、低估或合理化有违人性之屠杀及破坏的网站,特别是否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发生的大屠杀的网站,亦在该公约的禁止之列。
372 英文KU KLUX KLAN的缩略语K.K.K.的音意合译。美国最早的恐怖主义组织之一,1866年成立于田纳西州。党徒姓名保密,集会时穿蒙头的白色或黑色长袍,鼓吹种族主义,使用私刑、绑架、集体屠杀等手段迫害黑人和进步人士。
373 电子港湾是面向全球的购物网站:www.ebay.com。
374 现在,当德国用户试图通过该网站购买纳粹宣传品和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军服时,用户就会得到如下的告示:尊敬的用户,非常不幸,访问这类特定类型或条目的物品因为您所在国家的法律的限制而被阻塞。基于我们与政府机构和Ebay社区成员的商讨,我们采取这些措施,以减少不当条目展示的机率,并且令人遗憾的是,这样做可能会阻止用户访问不违犯法律规定的内容。此时,我们正致力于探求较小限制的替代方案。请接受我们因此而可能给您带来的任何不便,并且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够在Ebay找到其他您感兴趣的条目。Beno.t Frydman and Isabelle Rorive, fighting nazi and anti-semitic material on the internet: the yahoo! case and its global implications, http://pcmlp.socleg.ox.ac.uk/YahooConference/。
375 对于这个问题,德国法官的意见也不统一。初级法院(lower court)认为,德国反纳粹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国外。托班网站的服务器架设在澳大利亚,因此不应受德国法律制裁。但卡尔斯鲁厄(Karlsruhe)高等法院则认为,德国反纳粹律法应可适用于德国境外,条件是境外服务器上存放的纳粹内容可以轻易进入德国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德国不可能到美国去执行自己的反纳粹法,因为美国的法律允许人们传播这样的内容,德国也不可能要求美国政府配合德国政府。但这并不是说,德国政府不可以对进入德国境内的违犯德国反纳粹法的人绳之以法。http://www.wired.com/news/politics/0,1283,40669,00.html。
376 http://www.adelaideinstitute.org/.
377 奥斯维辛位于波兰南部小波兰省境内。1940年4月27日,德国法西斯头子希姆莱尔下令在此修建最大的灭绝人性的杀人工厂,即奥斯维辛集中营,并于同年6月14日将首批犯人运抵奥斯维辛。1941年对集中营进行了扩建。二战结束时,整个集中营占地面积达40平方公里。除斯塔姆拉格、布热津卡、莫诺维采三个主要集中营外,还有45个分营。营内5个焚尸炉平均每天要焚尸10万具。包括中国人在内的28个民族的400万人死于集中营,其中犹太人最多,达250万。1947年被开辟为国家博物馆。1979年被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378 香港Cyber日报,2001年2月20日。参见闵大洪:《网络传播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作用——以最近三个事件为例》,参见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59/node72/userobject7ai10217.html。
379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185.htm.
第三节 美国法院的判决
《网络犯罪公约》,将通过互联网传播仇恨言论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行为,并要求其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法的时候,特别是制定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的时候,遵照新修改的《欧洲网络犯罪公约》相应的规定。对于在文化上具有诸多相互认同的欧洲国家来讲,这一要求得到响应,完全在情理之中。毕竟在二战期间,许多欧洲国家都遭受过纳粹德国的侵略,它们对希特勒政权所犯下的反人类的罪行,都具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为了避免历史的悲剧重演,无论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欧洲(欧盟),还是单个的欧洲国家(法国、德国等),都通过法律严禁纳粹宣传。美国尽管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参战国,但美国并没有直接遭受纳粹法西斯的侵略。此外,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相比,在对待言论的保护方面,更加绝对。因此,布什政府对于欧洲国家,特别是法国将网上仇恨言论定罪的做法,感到不太理解,并且还认为这是对他们所信奉的表达自由的挑战。380在该公约修改之前,美国政府实际上是支持它的,美国所不赞成的是它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当作一种犯罪行为来对待。美国政府的这种态度,也体现在美国法院就雅虎案所做的判决。
法国法院判定雅虎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后,雅虎公司又将案件起诉到美国圣何塞(San Jose)地区法院,要求美国的这家地区法院撤销法国法院的判决,宣布法国法院的判决违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并请求美国法院确定法国法院无权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与此同时,反种族主义和犹太主义联盟在美国雅虎公司提起的案件中,要求美国圣何塞地区法院驳回雅虎公司的请求。
美国圣何塞地区法院在其2001年11月7日的判决中认为:这一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是拍卖纳粹物品、宣传品等行为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问题。许多人可能都会同意,这种行为是明显“令人厌恶的”,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标准都不容置疑地要求纳粹对其二战期间令人发指的罪行负责,法国法院判决此案时高度的良知和警觉令人敬畏,同时也只有时时保持这种警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的反人类行为再次发生。
同时这个案件也不是法国和其他任何国家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法律和社会政策的问题。主权的基本功能是在其领土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法律决定什么样的言论和行为是许可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公民对纳粹的痛苦记忆并不是大多数的美国人都能够理解的。法国有权制定法律和实施由法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但法国政府和其人民无权强行让美国人接受法国人的这种情感和价值判断。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另一个国家来规范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和言论的做法以及这种做法本身是否与美国的宪法,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价值相悖。在一个借助于互联网传递信息和交流思想的时代,在科学技术使得过去阻碍交流的物理障碍变得毫无意义的情况下,法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其行为本身的含义。
这也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国问题。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文化及价值观相差极大而又共存的地球村,宽容和多元应当是这个时代的主流。毫无疑问,美国的互联网用户每天都在发表、接受、制造和传送可能与许多国家的道德、文化法律相左的言论和信息,对法轮功的容忍和支持明显与中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美国许多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宣扬仇恨的网站可能极大地伤害了许多欧洲人的感情;美国的网页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甚至为无数国家的反政府分子摇旗呐喊。如果这些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都像法国法院那样寻求对雅虎公司或其他的美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予以限制、处罚,那么什么样的原则应当成为这些法院做出判决时必须遵守的参考和准绳呢?如果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像法国法院那样,将自己国家的法律严格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就可能成为受到限制最多的“观念市场”。真是那样的话,互联网还能像现在这样成为信息自由流动的平台吗?
法国法院曾经声称它必须而且也一定会本着美国宪法的精神来审理这一案件,法国法院也清楚,如果这样做它就有必要考虑美国宪法及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包括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判决的许多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法律和其执行机关所极力追求的一个基本的价值便是言论自由权的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令人厌恶”的观点的非暴力性表达,而不是政府针对特定的观点和言论对公民自由、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所施加的限制。法国政府和人民基于他们自己的经历做出了与美国人民完全不同的判断。美国法院在理解其对美国法律正确适用而进行的质询时,并没有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或形成其国家和人民体验的经历有任何的不敬。
因此,美国法院认为,法国法院无权将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美国的雅虎公司,同时,法国法院的判决也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相违背。
小结
在雅虎案中,一个民族国家试图将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全球性的、并且是多个国家共享的一种全新的媒体——互联网。在本案中,尽管不可能从技术上完全将互联网上的此类内容过滤掉,但法院还是未能免除雅虎公司的法律责任。当然,在网上或通过其他途经传播儿童色情内容这一问题上,多数国家极易达成共识——此类内容应当受到普遍的禁止,也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承认此类内容的合法性。381但对于仇恨性言论和细读、浏览纳粹纪念品这一问题上,则很难达成上述共识。在许多国家,比如雅虎公司所在的美国,公司提供的此类服务就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新技术和互联网作为表达工具的发展和普及,将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方面前所未有的冲突。各个民族国家维护自己文化、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价值是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像德国、法国这样将自己民族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和地区则可能产生诸多的问题。而当法国法院的判决更多地象在扮演思想警察角色时,这个问题变得尤其突出。
首先,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事实,是雅虎作为美国的一家公司,在其境内提供这样的服务并不违犯当地的法律。当它合法地在美国向全球互联网用户提供此类服务时,要求其详细而全面地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是否是一种合理的、可行的要求。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从互联网与其他传播媒体的对比中,探讨其答案。其他传播媒体固然也会传播非法有害的内容,但平面出版物在其发行和流通时都要受一定地理区域的限制。因此,这类媒体所遵从的法律,一般是其出版、发行或流通地的法律。其所具有的物理方面的特性,也使得它在出现问题时,确定其法律适用相对比较简单。但在网络环境下,存放在任何一台服务器上的内容,都可能被世界上除这个地方之外的任何上网用户读取。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国法院的判决,在没有考虑并遵照其他地方规范言论的法律之前,任何内容都不应当发布。如果法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认真的执行并被其他国家所效仿的话,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来讲,都是不可能的。从这一点来看,法国法院的判决,无疑会损害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和人们的表达自由。
其次,互联网的巨大魅力在于其开放性、便利性和互动性。在本案中,法国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在本质上与互联网的性质相冲突,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警察的做法。如果其他国家都像法国这样,动不动就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提出苛刻的标准,互联网的生机和活力,就会大打折扣。法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者和实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作为集“社会、文化、经济、教育、娱乐等诸种功能于一体的通讯、交流系统”的价值,认识到其对于促进表达自由的独特功效,并采用有效的立法、司法等手段保障而不是通过这种方式,限制网上的自由表达。
第三,在网络时代,由于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变得相对容易,而不同国家间又不可能就某些内容制定共同的标准,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任何一个单独的国家,都不应当采取单方的行为,武断地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制定标准。但这并不是说,互联网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相反互联网可能是一个受到更多法律管辖的地方,只不过这种管辖权并不像对待其他问题上的管辖权那么有效。要真正解决互联网上各国政府都比较棘手的问题,如儿童色情问题,就必须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像本案中的法国法院那样单方面采取行为的做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见得会好。
380 Declan McCullagh, U.S. won’t support net “hate speech” ban, http://zdnet.com.com/2100-1106-965983.html.
381 儿童色情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儿童色情的定义严格一些,而有些国家则可能比较宽泛。多大年纪才不算儿童,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儿童色情标准的不统一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是否有儿童参与。在美国的一起案件当中,法官曾经对使用虚拟技术而不是以真实人物为目标的色情作品,算不算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儿童色情,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 (00-795) 535 U.S. 234 (2002) 。可见,儿童色情尽管为各国所禁止,但在与儿童色情相关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谢选骏指出:人说“互联网分散和全球化的结构特征及其在数据传输方面的强大功能,为言论者提供了更多逃避政府内容控制、内容审查的办法,具有改变表达者和政府间固有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模式朝着有利于促进、保护表达自由的方向发展。”——我看未必,因为现在的全球趋势是“全世界资产者联合起来”……这使得各国掌权者可能进一步勾结起来,用国家主权限制甚至绑架网络主权,迫使思想主权再度屈服于国家主权的奴役。而这一切,都是可以而且经常是用“法律”的名义进行的。最高法院常常成为反动势力的保护伞甚至恐怖分子的庇护所。)
【第八章 制约表达自由的因素 】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互联网的出现为普通民众开辟了更加多样的表达渠道和平台,使得他们以有限的财力就可以发表自己对公共事务的观点,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改变现实生活中不合理的政策、法律的集体行为。382网络空间还为没有显赫地位的平民百姓开辟言路,允许个体能有更多的民主参与公众事务的权利或者机会,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力体系和话语体系提出了挑战。换句话说,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普通百姓能够参加他们以前从来不可能参加的公共讨论,并为他们通过自己的言论来改变公共政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但这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就是实现表达自由权利的天堂,网络空间同样存在着制约表达自由充分实现的因素,诸如在使用网络资源方面,不同阶层的人存在着机会的、内容选择系统的、身份方面的歧视和不平等。这其中,既有个人收入、互联网基础设施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背景、互联网技术方面的原因。这些缺陷会影响个体使用互联网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影响到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严重的还会给网络空间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带来冷却效果(chilling effect)。383
382 互联网是个体用来表达政治观念、政治理想的工具,也是群体发出自己的呼声的地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具有共同理想和追求的、在不同的地区生活的人以更加方便、经济和快捷的方式结社,提供了技术支持。美国微软公司的MSN、中国深圳的腾讯公司提供的QQ等服务,都支持在网上建立“群”的功能。“群”的人数规模可以是由几人、几十、上百人组成的兴趣小组,也可以是上千人规模的社团。只要大家都连线互联网,就不仅可以实时交流,而且可以及时发布个体共同采取行动的信息。
383 “冷却效果的真正本质是一种行动的绊脚石。”举例来讲,如果法律对表达内容的限制过于苛刻、严厉,就会导致表达者因担心而将自己本该说出的话压在心底。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参见弗雷德里克.肖尔,Fear, Risk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Unraveling the "Chilling Effect", 58 B.U. L. REV. (1978)。冷却效果实际上是影响人们自由表达的心理障碍。如果人们在与他人进行交流或发表自己的意见时,现有的法律政策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迫使他缩手缩脚,则这种政策或法律等方面的因素,便是表达自由的绊脚石。从民主社会和个体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角度来看,法律和政策应当为人们自由表达创造更加宽广的空间,政府应当为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媒体的自由报道,创造尽可能大的“呼吸空间”。当然,也可以将这种要求当作一种价值标准,当作衡量政策、法律是否正当的标准。如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是为了信息更加自由的流动、是为了人们更加自由地进行交流和表达,则政府的政策、法律就具有正当性。反之,如果政府官员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或官员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对媒体报道横加干涉或限制人们就某些事情发表自己的观点,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就应当受到质疑。
【第一节 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是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个人、家庭、企业和地区使用现代通讯设施,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过程中产生的分化现象。能够有效利用现代通讯技术获取信息者,是信息时代的信息富人,反之则成为信息时代的穷人。数字鸿沟既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于一国内部不同人群之间。世界范围内的数字鸿沟拉大了南北经济差距,加剧了国内不同个体、族群和地区间的分化。
互联网为更多的人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在发展和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新形式的数字鸿沟。在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互联网作为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思想、观点和信息的手段的当代社会,探求造成由互联网的使用而造成的信息分化的问题,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与有效的民主参与
民主是由人民进行的统治,即由人民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最终行使统治权的制度。民主统治的形式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在古代希腊的某些城邦中(如雅典)曾经实行过的直接民主中。在这种制度下,事关希腊城邦公共事务的所有事宜,均由符合资格的全体公民共同决定。他们通过民众大会等形式,投票决定城邦中的公共事宜。在这一过程中,多数人的意见成为城邦决策的基础。384但这种民主也只限于希腊城邦这种规模不大的政治共同体。在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的现代民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人民选举代表自己并对自己负责的代表,由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如果这些代表或代表中的某些人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程序,重新选择合适的代表。此外,民众不仅通过定期或非定期地选择自己代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政治观点,还通过出版、集会、言论等自由的行使,就公众关心的事宜或影响自身利益的政府决策单独或集体地发表观点,影响公共决策。也通过这种亲身实践,行使宪法所保护的其他权利。385
现代社会,运行良好的民主制度需要公民在许多方面的参与,并在事关国家、地区和更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尽可能多地让民众知道与公共决策有关的情况、信息,并让民众在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方面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交流、讨论。因为成熟的民众是公共决策的基础,只有在民众得到及时、全面和有深度的报道的情况下,才可能使公共政策走向科学和合理。这就要求公民,即使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公民,也能够有机会获得最低限度的公共信息,对不同范围的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事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媒体经营方式、内容和所有制方面的多元化,应当是现代民主社会尽力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媒体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下,公共领域中的信息才不容易被少数媒体集团所控制并为他们的私利服务。此外,国家还应当在民众接收信息的过程中,负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应当将自己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公布给民众;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当通过公共权利的运用,防止大众传媒领域出现哈贝马斯所担心的垄断。国家还应当为地处边远地区或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不能正常接收、传递公共信息的个人或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广播、电视等服务,使他们不至于因为自己在信息方面的劣势而影响到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
随着使用互联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将把网络空间作为讨论公共事务的最佳场所。而像前一章所讨论的那样,网络空间将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理想的“观念市场”,至少互联网具有这方面的潜能。因此,在将来的民主社会,合法使用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服务将变成全民参与的一项先决条件。386如果那种理想的状态来临,那些不能使用或不能很好地使用互联网的市民,实际上便被剥夺了参与并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决策的机会。这样的个体或者组织,也会在某种程度以克减的方式,不能与他人同等地行使相关的民主权利。接下来的问题便会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政府如何通过能动而有效的公共决策,让更多的人享用到互联网的基础设施的服务,尤其是让那些因为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排除在互联网大门之外的弱者享受到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政府所创造的网络利益应当无限地向前延伸,以至于它“像阳光一样照耀富人、也照耀穷人” 387。让穷人、少数族裔、社会弱势群体等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信息,进而促进他们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利益,缩小乃至消除他们与财富富有者(the have)和信息富有者(the information have)之间的社会差别。
384 雅典的这种民主制度也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在雅典,奴隶和妇女并不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这种民主是不彻底的,它只是少数人享有的民主。更为严重的是,雅典民主还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问题,苏格拉底便死于多数人的暴政。柏拉图对这种雅典人引以自豪的制度提出了质疑。在《理想国》里,柏拉图为一个理想的政治共同体设计的最好的治理方式,不是人人都能够平等参与的民主制度,而且由全知全能的哲学王统治的模式。
385 无论古代还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与选举制度密切相关。就国家的层面来讲,民主制度的运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各级政府机构的人选问题,是人民选择什么的人和怎样选择这样的人来治理国家和管理公共事务的问题。但选举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良药。如果在选举过后人民无法对政府的运作、政府的管理实行非常有效的监督,人民仍将处于不能左右自己命运的地步。因此,民主制度不仅要解决选举时的问题,还应当解决选举之后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公民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关系日益密切。民众不仅有权通过选举将他们心目中称职的候选人推上管理职位,还有权通过言论、集会、和平请愿等自由权利的行使,设法使民众选出的代表严格履行其职责,并在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以公共福利作为采取公共政策的依据。为了保证政府和民众间的这种良性互动,许多美国还将言论、出版(新闻)、结社、和平请愿等权利和自由作为一组权利和自由规定在一起。
386 见Robert H. Anderson et al., Universal Access to E-mail: Feasibility and Societal Implications, Rand No. MR-650-MF, 1995,可在下面的网站找到,http://www.rand.org/publications/MR/MR650.pdf。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主张:在民主社会中,随着人们使用电子邮件领域的增加和电子邮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加强,电子邮件将成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之一,成为民众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
387 《马太福音》5:45(原文: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
二、基础设施的非平衡发展
当然,上述要求至少从现在来看,还仅仅是一个远景目标。无论穷国还是富国的政府,都还没有实现上述目标。许多统计数字都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电信基础设施和互联网的发展并没有缩小人们之间的贫富差别,反而在保持固有的财富不均的情况下,加剧了人们之间的数字鸿沟。例如,在美国,作为上网基本设施之一的电脑拥有量,美国黑人家庭只有白人家庭占有率的一半;年收入7.5万美元以上家庭拥有的电脑数量是年收入1.5万美元的家庭的5倍,而且这种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加剧。与此同时,为适应贫富差距加大的现象,美国的电信资本还对目标市场的消费能力进行了定义,将自己的服务对象定位于高收入阶层,这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质量。388
与美国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不仅存在明显的人均GDP差距,而且在互联网普及的过程中,还产生了明显的信息差距。389与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相比,中国西部的大多数地区的政府政务网络化建设,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比如,北京的人均电信业务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23倍,而甘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8.5%,西藏为30.8%,贵州为28.3%。此处,中国的城市和农村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差别。390数量占中国人口中多数的农民,不仅缺乏上网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同时也不具备使用电脑的基本知识。在政府大力推进信息上网、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将很可能对中国的民主进程产生负面的影响。
与许多西方国家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和基本上不存在城乡差别不同,中国还没有实现工业化,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农村。在城乡差别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的情况下,中国广大的农村实际上并不具备民主化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之一,即在民众必须受到良好教育并有条件接受各类政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当好家、作好主。中国近几年的民主改革,实施的是从基层做起,即先在广大农村实行普遍的直接选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将其推广到全国。中国新修改的《选举法》便是这种思路的体现。但要想使正在进行的民主改革在农村取得丰硕的成果,就必须加强农村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在内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为农村的民主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物质基础。
388 陈卫星等主编:《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第90—91页。
389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7月对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所作的第18次报告,城镇互联网渗透率远远高于农村,是农村的6倍。而且,城乡互联网发展的差距还可能会继续加大。东部与中西部网民普及差距依然很大。东部网民普及率、每万人域名数和每万人网站总数分别达到了14.0%、44.5和12.2;而西部对应的网民普及率等数字分别只有6.9%、8.2和1.8。
390 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周汉华:《中国的政府信息化及其面临的问题》,文章以会议材料形式载于《中英表达自由与大众传媒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材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1年。
三、互联网用户的分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海量的数据信息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传送,新技术的发展为消除人们因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而产生的不平等创造了条件。但这并不是说,互联网将引领人们步入平等的王国。如果国家不在相关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互联网这种新技术还有可能导致并扩大人们通常所说的“数字鸿沟”,即信息富有者(the information have)和信息穷人(the information have not)在信息获取方面的悬殊差异。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除了经济能力方面的差别外,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其中的决定因素之一。在家庭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网的人口,用户的家庭收入必须足以支付与个人计算机相关的各种费用。因此,就像在现实生活中会因为经济能力的不同而产生表达机会的不公一样,这种现象同样会存在于网络空间。整天为生计奔波的产业工人无法像白领工作者那样在互联网上完成自己的工作,甚至于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与网络“亲密接触”;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下层民众不仅缺乏使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而且大多数的网页对他们来讲也基本上等同于天书;再者,用于上网线路的带宽与上网机器的形式,也会影响上网者的网络经验与使用模式,使用窄带线路的网民,经常会被含有大量音频和视频信息的网站拒之于门外;另外,有身体障碍的使用者,如视障或瘫痪者,如果没有特殊的计算机设备以及信息提供网站的配合,几乎不可能上网。所有的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新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机会和使用能力的不平等。而这种新的不平等,在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接收和意见表达平台的时代,自然会导致人们在信息拥有和使用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信息穷人和信息富人的产生。更为重要的是,在信息就是表达的素材,信息就是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互联网使用方面的不平等,无异会进一步加剧人们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
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现有的范围内,人们除了会因为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不平等而导致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上网机会的不平等外,还会因为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和使用不同的语言而受到影响。我们可以将这种影响称之为语言学方面或地理方位上的影响。这些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那些出生在英语国家的居民和能够以英文进行阅读、写作的少数其他国家的居民,将比那些非英语国家的民众更容易获得丰富的信息来源和更多的表达机会。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的互联网环境中,英语像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也处于独霸一方的地位,英语是网络空间最主要的资源和信息文本方式。在网络空间,无论是文本文件,还是音频和视频文件,以英语作为其文本方式的内容,都占有绝对的优势。其次,居住在能够提供优质电信服务的地区的居民,将会以极少的费用,得到高速的和高质的内容,包括音频和视频节目。这种情况也有助于他们成为信息时代的富人,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信息时代的穷人。不少内容提供商,完全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只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对准那些在经济上具有较高支付能力和消费能力的用户,而对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或消费能力极低的用户,要么根本不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要么只为他们提供质量不高的服务。391
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可能带来由技术作为强大后盾的信息垄断和信息霸权。同时,在一个国家内部,网络的发展也有可能把人群分为技术精英和普通大众。前者依据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对其对手进行着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无形支配。他们不但掌握着计算机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利用这种技术上的优势,获得了更多的表达机会。一方面,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选民并不能控制进行决策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他们只好依赖技术官僚,技术官僚因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技术官僚还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愿望设计决策模式,甚至可以在心怀不满时对政治系统进行致命的打击。
391 在美国,这早已不是新鲜的事情,《今日美国》就曾经报道过美国的内容提供商只为互联网A级用户调整其产品内容,而互联网B级用户则很少或不予关注,留给他们的内容少且质量低下。《今日美国》还披露,在美国,互联网传输能力的86%集中在20个较大的地市之中。此外,在城市地区,高速的互联网服务对低收入近邻来讲仍然是不可企及的。见David Lieberman,America’s Digital Divide: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Wires, USA Today, Oct. 11, 1999, at B1。
【第二节 内容选择系统】
当我们通过各种媒体寻求和接受信息的时候,我们会根据我们自身的需要进行选择。不仅我们自己会且不得不进行选择,我们还会通过制度将选择的权利交给特定的机构。我们收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实际上是在收看、阅读电视台或报社编辑们为我们选择的节目。在网络空间,我们不仅依赖内容提供商、编辑(版主),我们同样依赖智能型的内容选择系统和内容选择软件。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编辑们可以通过内容选择影响读者阅读的对象和范围那样,网络空间更加智能的内容选择系统和选择软件,也会对我们用于表达的素材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有理由对网络空间的内容选择系统和选择软件更加警惕,一是因为它可以完全将特定的内容拒之于我们的电脑屏幕之外,二是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发生。
一、信息传播与内容选择
对任何通讯来讲,内容选择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不仅自身会发生丢失、变形,我们也会本能地去选择我们想要的内容,放弃那些我们不想要的内容。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既可能是出于心甘情愿地放弃,也可能是出于无奈。以我们有限的精力和不多的时间,不可能在信息传播和接收上面面俱到。不仅我们常人无法做到,就是那些所谓的精英也无法做到。我们不可能接收所有的信息,我们也不可能处理所有、哪怕是我们已经搜集到的信息。这就注定了,在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方面,我们必须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我们认为重要的或对我们有用的,同时放弃那些我们认为相对来讲不太重要或对我们没有用的、没有价值的内容。
有时,我们在通讯过程中有意地进行选择,可能完全是出于另外的原因和动机。比如,为了使交流成为一种多产(productive)、意味深长(meaningful)和充满乐趣(interesting)的活动,我们必须撇开大量也许是有用的信息,或者极大地缩小我们阅读的范围或表达的规模。392为了选择我们要阅读、观看或倾听的内容, 我们有时甚至不得不专注于很小部分的信息。接下来的问题并不是我们是否过滤掉一定的言论。对我们来讲,过滤掉一定的言论或信息是必然的,是一个无须回答和证明的问题。因此,我不想在此浪费过多的笔墨。但对于另外的问题,比如怎样去选择才不至于使我们交流和接收信息的行为变得毫无意义、怎样选择才不至于使我们的交流变成一种顾小“此”而失大“彼”的活动,我们却无法也不应当回避,同时也必须予以妥善解决。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尽力找到下述问题的答案:在选择我们将要听到的言论或接受的信息时,我们确实依赖于现有技术和社会制度吗?决定内容的权威如何在不同的机构或个体之间分配?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将内容选择的权利交给他人,或者在何种情况下他人才有权替我们做出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习惯于依赖私人出版商的编辑和它们的行销决策进行交流或表达,习惯于让他们在事先选择并决定我们将要得到的言论或信息。同时,当我们想要通过它们提供的平台(电视节目时间、报纸版面或广播频率)发出自己的声音时,我们还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批准甚至是恩赐。因为有限的版面和频率在无形中使他们有较大的选择余地,人、财、物方面的巨大差距,使我们处于无法与它们抗衡的地位。情况更为恶化的是,大众媒体在这样做的时候,还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393
在某种意义上,西方人将表达自由的权利理解为对抗政府随意对大众传媒进行审查的权利。他们将政府的这种做法当作对表达自由最大的侵犯,而一个自由的社会更愿意在他们违反法律的规定之后,将惩罚对准极少数滥用言论自由权的人,而不是在事先不让他们或更多的其他的人说话。因为在人们表达之前,我们很难或根本不可能知道每个人所要表达的内容,并且在违法和非法言论早已被法规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允许政府官员随意对大众传媒进行审查是极其危险的。394此外,媒体有责任在任何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报道,任何延误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政府审查新闻报道或随便禁止媒体报道的内容,会不可避免地延误媒体对事件的报道。这样不仅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同时由于不能在短时间内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贻误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时机,从而无法使灾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395
但对于媒体本身,西方人却没有像对待政府那样保持应有的警惕。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无论是用于商品交换的市场,还是用于观念交流的市场,都应当遵循国家最少干预的原则,让市场来自由地发展。因为一个发育正常、功能齐全并且自由的市场本身即具有自我校正功能,会自动纠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就思想观念市场来讲,他们宁愿相信“对付坏言论的最好的方法,是使用更多的好言论”,而不是由国家运用行政权力来限制它所认为的有害或危险言论。新闻应当自由,而自由的新闻和出版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媒体自由制作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只有各种不同的媒体能够就某个事件发出不同的声音,才能保证言论市场的良性运转,才能为国家培养“见多识广”的合格市民。因此,媒体搜集信息并对其加工整理后以第一时间向民众传播,应当是媒体应当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同时该项权利还涉及普通民众的表达自由权。为了保证该权利的行使,美国将选择和编辑的决策权,通过司法审查和制度性的安排,分配给了各种各样的大众传播媒体。而各种各样的大众传播媒体又将这样的权利,赋予他们的“守门人”,让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占有和运作新闻、电影或电视演播室、广播电台、书籍连锁店或CD销售网。相比于政府的有关部门,美国人有更多的理由相信他们:相信他们的职业经验、判断能力,相信他们能为民众提供表达的素材——富有意味、更分散化和更有思想深度的出版物。
392 可以从许多方面来界定表达的规模,比如节目受众的数量等。在涉及集体表达或群体表达的事例中,表达的规模除了涉及参与者的数量外,还包括活动的场地、活动的时间和活动可能影响到的人的数量。参与报道的记者的数量和媒体的数量与级别,也是衡量表达规模的标准。
393 1972年,《迈阿密先驱论坛报》刊登了一则社论,称参与竞选的托尼罗(Tornillo)为“沙皇”和违法者,并在社论中说,如果将托尼罗选入立法委员会,投票者将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托尼罗要求《迈阿密先驱论坛报》提供相同的免费版面予以回应。《迈阿密先驱论坛报》拒绝了托尼罗的请求,托尼罗立即将《迈阿密先驱论坛报》告上法庭。佛罗里达州高等法院最后裁定: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报纸应当提供回应版面的法律是违宪的。因为它侵害了报纸和编辑所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按照法院的观点,报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版面及各版面的内容。强制报纸为在该报受到攻击的候选人提供版面是限制报纸的自由报道,迫使它们避开有争议的内容,给公众讨论的热情降温并限制讨论的多样性。政府这样做还会妨碍编辑功能的发挥。因为“报纸并非被动的接收器或各种消息评论广告的集散地。它对进入其版面视野的素材的选择,因版面限制而做出的载断,对公共事务政府官员形象的处理——无论是否公平都构成编辑控制和判断权利的内容。”Miami Herald Pub.Co.v. Tornillo, 418 U.S. 241, 94 S. Ct. 2831,41 L. Ed. 2d 730 (1974)。
394 Southeastern Promotions, Ltd. V. Conrad(420 U. S. 546 559(1975)).
395 2003年发生在中国并且涉及世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是这方面的最好例证。事实上,在非典型性肺炎席卷中国北方的许多省份之前,在广东已经到了几乎失控的地步。但地方官员为了维护地方形象或声誉,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拒绝将真实情况向公众披露,并严格限制媒体进行报道。而与此同时,各种关于非典型性肺炎的小道消息却不胫而走而走,民众一度陷入极度的恐慌之中。同时,民众由于不知道怎样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该疾病的进一步蔓延。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非典型性肺炎在中国北方的许多省份成蔓延之势之后,才有所改观。从2003年4月中旬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不仅每天向全国通报当天非典型性肺炎感染、治愈和死亡等关键性的信息,而且通过各种大众传媒宣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方法,增加人们战胜非典型性肺炎的信心。非典型性肺炎随后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总结这次事件的经验教训时,许多人都认为,官员们不仅不应当单纯为了追求地方形象和维护和社会稳定而有意控制这类信息,而且还应当允许媒体对这类事件进行及时、全面和深入的报道。民众不仅可以从自由的报道中得到相关的知识,而且还有利于稳定大家的情绪,减少并降低各种流言、小道消息的传播给人们造成的恐惧心理。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还可以调动各方资源,将灾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网络空间的内容选择系统
考虑到在网络空间可以得到的海量的信息,再结合我们人类有限的眼球和每一双眼睛有限的视觉范围,在网络空间或许更需对信息进行过滤。事实上,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已经为内容选择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⒈内容选择系统的类型
互联网的内容选择系统分成不同的种类。第一种是我们可能称之为积极、有限的内容选择系统。这些内容选择系统由为用户突出特定信息的搜索代理人和浏览器页码组成。像上文强调的那样,用户可以将自己的信息体系个性化。称这些过滤为积极、有限的内容选择系统,是因为当它们突出一定的信息和信息来源时,并不妨碍用户访问其他的网站、查看其他的内容。例如,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浏览器首页设定为人民网396,这样,当用户将自己的电脑通过电话线与互联网链接上以后,首先映入其眼帘的便会是《人民日报》主页上的内容和所提供的链接。但这并不妨碍用户对其他网站的访问。用户可以重新开设其他网站的窗口,也可以通过人民网提供的链接,访问其他网站的内容或进入其他的网络空间。
同时也存在更复杂的、消极的内容选择系统。这些内容选择系统利用关键词397等,对内容进行选择。比如,无论是互联网用户端,还是在互联网内容或服务提供商那里,都可以借助一定的软件,阻塞、杜绝某些网站的页面或内容进入用户的计算机屏幕。当然,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技术来接收那些符合软件要求的网站或内容。微软公司的网络浏览器IE便具有对内容进行分级审查的功能,分级审查可以帮助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控制其所看到的内容。另外,用户还可以在分级审查栏目里加入一些禁止浏览的站点和允许访问的站点,从而达到对访问内容的控制。398
然而,越来越多的内容选择系统使用内置的分级系统,诸如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PICS)。399这类系统使得内容提供商或经授权的实体在互联网内容中加入数字式的标签。由用户的选择软件来决定如何去处理带有特定标签的内容,例如阻塞、限制存取、许可存取、组织,或履行一些其他的任务。400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和其他此类内置了分级系统的技术可以认真地阻塞对没有分级的站点的读取,或阻塞对那些带有一定标签的所有的站点的读取。401这样设置了以后,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可以显著地减少用户的互联网读取范围。
但与电子“智能代理商”(electronic “smart agents”)相比,这种内容选择系统只相当于儿童游戏的水平。电子“智能代理商”将为用户的利益而浏览互联网并且带回或允许那些仅仅与用户的规格保持一致的信息菜单进入。毫无疑问,智能型代理商是一种复杂、积极的过滤器。它们所做的远远不是突出特定的信息,更精确地讲,一旦配置了它,用户便可以在其帮助下,仅仅读取与用户精细剪裁过的文本、图形、视频和音乐等事先的选择一致的内容,同时有效地避开其他的内容。
⒈内容选择系统的应用
互联网内容内容选择并不一定由个人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需要予以设定。用户经常将他们的内容选择权委派给中间人。例如,当用户依赖第三方的数据库来决定许可或禁止的站点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最严重的问题是第三方数据库通常难以满足用户的内容选择要求,因为数据库过滤系统因其过滤的范围过宽和不够准确而臭名远扬。同时,软件开发商还会利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强行推销某些表达。例如,一个称作“网络空间临时保育员”(Cybersitter)的由父母控制的软件,曾经因为“性内容”的原因而阻塞了妇女全国联合会(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的网站,也阻塞了对互联网内容选择进行批评的网站。402
声称选择某种内容而事实上选择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的软件,应当承担虚假广告一样的法律责任。此外,有人会主张:内容选择系统的中间人应当完全披露他们的过滤标准,包括它们所阻塞的网站的名单。中间人通常拒绝这样做的理由是:他们的内容选择系统标准构成他们的商业秘密。这种见解并非没有道理。特别是对于商业中间人来讲,向可能剽窃的竞争者公开内容选择系统的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开发标准和搜集被禁止的网站名单的积极性。尽管如此,从保护表达自由的角度出发,国家还是应当要求中间人全面披露其过滤的细节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用户在表达内容的选择上所享有的自主权利。虽然这样做会影响一些商业实体开发和经销内容选择系统的积极性,但这远不至于造成内容选择系统软件市场的萎缩,原因是还会有更多受市民思想鼓舞的成员或组织,他们仍然会为市民们提供更实用、更准确的内容选择系统。
雇主和大学希望缩减与职业和课堂学习无关的互联网冲浪。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学生或雇员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用户的计算机终端加装过滤软件,以避免学生或雇员因访问某些不合适的内容而给学校或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40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雇主或大学可以在用户使用的联网计算机上加装内容选择系统,阻塞组织认为不当或不应当进入用户计算机终端的材料。许多法院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无关情况下,通过技术上的自助或以侵犯财产为由而起诉未被恳求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者的方法,来封堵垃圾邮件。404尽管如此,互联网用户至少应当有权知道他们的互联网使用了内容选择系统并且知道哪些内容可能被过滤出去。服务提供商和雇主封堵送给订户和雇员的电子邮件的做法应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在邮件遭到阻塞的一方愿意的情况下,以另外的地址来接收邮件。当然,一个法律上要求服务提供商或雇主提供此类信息的做法会损害其表达自由权。但为平衡起见,声称自己是接收者的言论自由权的利益应当优于服务提供商和雇主的利益。
然而,在这种完整和准确的披露要求之外,用户委任给中间人的过滤委托选择,与当用户由他们自己设置内容选择的情况相比,不应当招致来势更加凶猛的国家干预。正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那样,许多人在他们自己的过滤上不可能有过多的时间。为此,他们才将内容选择权交给他们相信的中间人,中间人有时或许会不正当地阻塞用户有用的信息。但这正如一份杂志不会刊登某个读者想要阅读的所有内容一样,不足以招致国家的干预。
⒊内容选择系统的危害
互联网内容选择系统的争议一直很大,批评者的愤怒主要对准了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他们以不同的名称将过滤器指称为标准的“恶魔”和“迄今为止设计出来的最有效的全球审查技术。405”许多批评者还将自己的怒气集中在这种可能性上,即政府既有可能借助内容选择系统阻止民众获得特定类型的信息,也有可能要求内容提供商为它们的内容贴上标签,以便用户可以更容易地对之进行内容选择。406而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会妨碍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流动,都非常有助于政府对网络内容进行更有效的控制。407此外,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来自于政府之外的内容选择系统。来自于政府之外的内容选择系统既可以是赞成或反对某些观点(比如堕胎或安乐死)的群体或民间组织的做法,也可能是对某些内容怀有敌意或偏见的软件制作商制作的软件。在西方,有许多宗教团体和私立大学,都要求在自己团体内部或局域网的计算机上安装特定的软件,以排除特定的内容进入自己组织内的计算机屏幕上。
相比较于政府实施的内容选择计划,由来自于政府之外的力量或机构实施的审查,会给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和人们所享有的表达自由,带来更大的危险。因为,首先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审查就是在某些固有的偏见下实施的,比如出于宗教偏见和种族偏见而确立的内容分级标准或制作的软件,所以,这种审查有助于深化、强化人们心目中的固有的偏见;其次,这种审查更危险还因为它更不容易被人们发现,更具有隐蔽性——因为人们根本无从知道哪些内容被筛选掉了,哪些内容被改头换面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理由是,由于这种审查来自民间,即便我们知道,也无法对其提起司法审查,并通过司法审查来对其进行校正。从法律上来讲,表达自由是一项对抗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政府采取的行为和做法对表达自由造成妨碍时,该项权利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当这项权利遭受私主体侵犯时,并不能直接对私主体提起诉讼。而如果政府想改变这种情况的话,也只有采取周期更长、效果更不明显的间接行为。因此,我们有种种理由担心这种情况的发生,这种情况会助长多数人对少数不合主流、有争议的观点的压制。长此以往,互联网将有可能成为多数派压制少数派并迫使其保护沉默的地方,而不是少数持异议者彰显自己观点、意见、看法的乐园。
396 www.people.com.cn。
397 在编辑网页时,为了便于在海量的互联网页中间进行检索,需要为网页上存放的内容准备几个关键词。用户可以用关键词来检索自己所需要的内容,网站管理员也可以在政府官员的授意或逼迫下,利用关键词来阻塞这类内容,使其不容易或根本不可能进入部分互联网用户的电脑屏幕上。
398 这种软件对暴力、裸体、性、语言首先作了分类。每一种项目下面又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如四级裸体为暴露的服装、半裸、正面裸体、带有挑逗性的身体。四级暴力为打斗、杀戮、带有血腥的杀戮场面和恣意、无理的暴力行为。性的区分为充满激情的接吻、着装的性抚摸、暴露的性抚摸和暴露的性行为。语言的四级为轻微的脏话、一般性的脏话、下流的手势和粗俗下流的语言。参见王云斌:《互联法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第295—6页。
399 关于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技术和其适用的更详尽的解释,见Paul Resnick & James Miller, PICS: Internet Access Controls Without Censorship, 39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87 (1996), http://www.w3.org/PICS/iacwcv2.htm.
400 见Jack L. Goldsmith, Against Cyberanarchy, 65 U. Chi. L.Rev. 1227 n.117(1998).
401 见R. Polk Wagner, Filters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83 Minn. L. Rev. 755, 765-66(1999).
402 实心橡树软件(Solid Oak Software)和网络空间临时保育员(Cybersitter)的厂商,曾经威胁要阻塞由一个互联网过滤批评的网络报务提供者主办的全部2500个网站,除非提供者从其网络上移开(对过滤器批评的)站点。见 Rebecca Vesely, CyberSitter Goes After Teen, HotWired (Dec. 9, 1996), http://www.wired.com/news/politics/0,1283,901,00.html。
403 比如工作、学习时间的减少、效率下降等,当然也可能产生高额的电话费或其他费用。
404 CompuServe v. Cyber Promotions, Inc., 962 F. Supp. 1015 (S.D. Ohio 1997) (裁定:(法院的)禁令禁止向CompuServe的订户发送没有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理由是:未经请求的传送是一种财产上的侵权行为,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无关;Cyber Promotions, Inc. v. America Online, Inc., 948 F. Supp. 436 (E.D. Pa. 1996)(裁定:因为美国在线服务公司(AOL)是一个纯粹私人身份的参与者,它可以在不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的情况下,靠自助来封堵网络空间推销者(Cyber Promotions)向美国在线服务公司的订户发送的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
405 Simson Garfinkel, Good Clean PICS: The Most Effective Censorship Technology the Net Has Ever Seen May Already Be Installed on Your Desktop, HotWired , Feb. 5, 1997,
http://www.hotwired.com/packet/garfinkel/97/05/index2a.html.
406 Lawrence Lessig, What Things Regulate Speech: CDA 2.0 vs. Filtering, 38 Jurimetrics J. 629 (1998).
407 除了互联网以外,其他传统媒体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某个国家的报纸、杂志或电影、电视节目为了进入另外一个对媒体内容更加小心、控制更加严格的国家的市场,在许多情况下,都会放弃自己所坚持的一些原则,转而来迎合所在国家政府的喜好。这种做法虽然“涉嫌”违犯“新闻自由”等所谓的普世价值,但也可能符合遵守当地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国际法原则。
三、内容选择与表达自由
观念市场理论为内容选择系统提出了两种基本的并且部分是相反的准则。首先,观念市场理论将表达的多样性和市民启蒙放在了一个显著的位置。它认为,为了在有关政府的政策和民选官员方面做出更理性、更准确同时也更能够反映更多人意志和利益的判断,市民们必须接触范围广泛的信息和意见。在接受范围广泛的信息、特别是相互冲突的意见的过程中,市民不仅可以藉此做出理性而正确的判断,而且可以提升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其次,在决定他们会看到或听到什么样的表达、或至少在选择他们将信赖的内容选择制度上,个体应当享有不低于国家的自主权。理智健全的任何个体,都应当与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具有同样的地位。国家或其他机构不应当粗暴地、简单地将自己的判断凌驾于任何个体的判断之上。在接收、寻求何种内容和种类的信息或知识、小范围发表不影响他人的言论、持有什么样的观点和信仰方面,个体应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国家不能在微观上控制与言论消费有关的个人选择。进一步的推论便是,个体还应当有权选择自己的言论中介,既个体有权选择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接收信息,来发表、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在网络环境下,强调这一点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网络为个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尤其是为那些因政治、经济原因而无法像其他人那样使用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弱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现实生活中,无论以什么方式接受信息或进行表达,受众总是难以滤掉他们确实不想听到的信息,完全避开他们所不想看到的事情也相对比较困难。总是有令人伤心的事情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在转换电视频道或迅速翻阅报纸时,人们注定会(哪怕是很短的时间之内)不期而遇一些换一种方式他便不会关注的内容。这种情况常常将我们置身于现实生活的苦难之中,使我们难以逃脱。它们会变成我们参与政治决策、发表政治意见,甚至以集体行动的方式改变政府决策的原因。因此,这种无法回避的现实,实际上是我们表达的素材,是我们变革现有社会的动力。它会推动我们的政治表达,并通过这种政治表达,影响政府的政治决策。但当我们在网络空间冲浪的时候,这种情况会受到相当大的改变。借助于放在适当位置上的内容选择系统或事先设计好的电子代理人,人们将不会碰到那种人们事先决定了不想看到的表达内容。因此,就个人用户配置过滤系统来迎合其与众不同的口味和兴趣来讲,互联网过滤给了用户更大的自主性,使他们有条件绕开他们所不喜欢的内容,使他们有条件忘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面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苦难。这会使人们逃避自己肩上应当承担的责任,非常不利于培养有责任心的公民。而公民素质的降低,又会直接影响他们政治参与、政治表达的深度和质量。
网络空间的内容选择系统的负面效应已经并且还会在许多方面显示。比如,在一个人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看、读、听什么时,个人的偏好难免将其引入一种与世隔绝的境地,而网络空间内容的无限还会助长这种情况的发生。实际上,内容选择为用户过分挑剔其所看到的内容创造了条件。就这一点而论,互联网内容选择系统会减少在一些事关地区或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事务上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可能性,也会削弱在线论坛对横跨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讨论所做的贡献。但这绝对不是说:国家应当干预个性化的内容选择。因为它与“不论国界地‘寻求’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普适人权存在明显的冲突。但也不是说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应当袖手旁观。相反,在抵制个体的与世隔绝上,国家应当在引导公民对民权、民生的关注的同时,增加可供选择的方案,致力于在市民中间培养他们广泛的关注和对现实的兴趣。
【第三节 身份歧视】
现实生活中到处都存在着歧视,网络空间也不例外。这些歧视除了特定主题背景下会发挥积极的功效外,大量基于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和其他类似的区分与表达自由的价值冲突的。因为它会间接剥夺某个个体表达的机会,会损害本来应当是多元、开放和充满活力的公共讨论的质量。当然,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在特定的语境和历史背景之下,情况也可能相反。例如,为了保护多元化的观念市场,国家和社会有时需要共同致力于矫正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严重失衡。408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为少数民族设定特殊的权利外,还需要在观念市场上为这种权利摇旗呐喊,以达到整个社会在事关此类问题上的共识。
一、身份认同与身份歧视
互联网在其发展的初期,曾经以不计其数的专题通信服务、包罗万象的新闻组等为人们提供讨论某些大家普遍关心的事务的平台。后来,互联网在原有服务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电子公告栏(BBS)、博客(Blog)等。如今,以中国深圳腾讯的QQ和美国微软公司的MSN为代表,许多公司又开发出更加方便、及时和互动性更强的集邮件、BBS和及时聊天为一体的服务。这种新型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它可以同时将大量的用户置于同一个“群”。每一个群都相当于一个虚拟的社区(virtual communities),成员可以在这个社区发布公告,讨论大家关心的问题,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是邀请式的。409当然大家也可以将它当作采取集体行动的布告栏,因为每一个群都可以在成员间随时进行信息交流,也可以给当时不在线的成员留言,从一般的文字信息到各种流媒体信息,比如制作成各类流媒体的影视节目、压缩过的电子书籍等。410公司职员、大学教师、同学和具有相同志趣的人群,都可以建立不同的群。
许多网络论坛和前面提到的群,都将自己的交流限于特定的成员之间。在你进入到某个群或成为其成员之前,你是没有办法访问他们的论坛的,当然也无法实现与论坛成员或群的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但要成为他们的成员,你往往需要具有某种专业身份,或从事某种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背景),或与其他人有共同的志趣、爱好等。为了保证自己的群或论坛具有某些方面的同一性或可分享性,网络论坛和群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基于人们的专业身份、职业背景或从属关系来限制其对特定的网上内容的访问,限制某陌生人进入论坛。在其对进入论坛或群的人提出特殊要求的同时,那些不符合这种要求的人,便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了论坛或群之外。我们将这种现象叫做网络空间的身份歧视。
身份歧视可以集中在专家意见、职业和协会方面或领域,它也可以将焦点对准种族、性别、躯体残疾、年龄、性趋向或其他不能改变的身体特征上面。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在许多方面都支持在线讨论者通过匿名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这有利于消除因身份、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的差距而产生的不平等,会吸引更多的普通民众到网络空间来进行比现实生活更自由、更不受限制和更没有后顾之忧地表达。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文本为基础的匿名交流将越来越成为过去的事情,互联网用户的"在线造型"(online profiling)、数码身份以及驾驶员执照照片和其他可视标识的数字化,使得网站管理员和其他互联网参与者能够判定用户的种族、年龄和其他身体特征。这些发展会导致互联网技术不再支持网络空间的匿名表达。 而一旦互联网技术不再为匿名表达提供避风港,无论是因为经济动机还是因为偏见,网络空间的歧视将变得越来越盛行。
提供电信服务的实体可以拒绝从一个特定身份的终端用户那里传送信息,网络或通讯传送者同样可以拒绝连接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一致的同行。由于网络空间的信息必须穿越许多相互连接的传送者,这种间接的歧视可能严重限制用户的访问,特别是如果拥有市场力量的实体广泛存在和操纵这种通讯的话。411
当然,网络空间同样包含着抑制身份歧视的结构性因素。商业参与者,包括网络的传送者和操作员、管理员、虚拟社区、讨论组和网站会失去被它们赶出去的那部分人的商业利益。但如果据此而认为这种对商业利益的追求肯定会减少或消除歧视的话,也未免过于天真。因为产品的开发和经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针对顾客、价格、销售地区等方面的定位。因此,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产生歧视的地方。当然市场在某些方面也会有助于消除歧视,但市场产生的歧视一点也不比他们缩小的少。网络空间还是一个商家争夺的市场,它同样难以摆脱现实世界的市场所存在的缺陷。就像自由市场上商家会将自己的产品定位于特定的消费者一样,网络空间的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也会考虑如何以信息产品鲜明的个性来吸引特定群体的眼球。当然也包括以歧视性的内容或建立歧视性的论坛来吸引赞成此类内容的用户。
二、身份歧视的“是”与“非”
尤金·伏罗克(Eugene Volokh)认为:享有共同的种族、性别或其他不可改变的群体特征的人所展开的讨论,特别是针对特定主题的在线讨论来讲,可能会比建立在职业或专家意见基础上的讨论更有助于使网络空间的表达充满活力和富有意义。
他认为,民主党员或许想就民主党的施政纲领展开讨论;同性恋者或许希望在特定问题上与自己的同类在有关社区的表现进行争论;南方的浸礼会教友(Southern Baptists)或许想讨论一下南方的浸礼会教堂应当怎样对待对同性恋者;黑人可能想说服作为黑人的他们应当如何对路易斯·法兰克汉(Louis Farrakhan)作出反应;白人或许想争论一下白人应当怎样去对付警察的种族主义偏见;男人和女人或许想分享一些为什么他(她)们自己在性能力方面是高手的想法。在每一种情况下,人们特别想聆听一下他们的群体的成员(不管他们会说什么)的想法而不是其他群体(无论他们是如何同情那个群体的观点)的成员的想法。412
身份歧视可以发挥某些方面的积极功能。由于大家具有共同的专业或职业背景,由于大家有共同的志趣和爱好,可以缩短相互间的认识过程,确保讨论能够以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话题来展开。同时,大家彼此间相对比较熟悉和了解的事实,又特别有助于人们准备有针对性的内容。具有相同知识、背景和某种共同信仰、身份的人,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增加问题讨论的深度,并在讨论的过程中加强相互之间的认同从而实现最佳的讨论效益。413网络设计师会希望与同行讨论最新的网络技术发展状况;现代的艺术家会希望在没有版权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交换有关艺术剽窃的想法;同性恋者则更容易与自己的同类分享自己的感受。最后,身份歧视可以避免因为相互之间的差异、不理解而产生的攻击。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彼此熟悉或属于其职业或宗教协会的人,与那些和自己毫不相干的陌生人相比,当他们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更不可能发生彼此间的相互谩骂和无休止的人身攻击。
从本质上来讲,小范围的身份歧视不容易招致怨恨,也不太可能将道德上不相关的特征转换成一种普遍深入的社会伤害来源。而如果基于种族、性别、性趋向、年龄或残疾的歧视跨越了多重领域,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因为基于这种特征之上的歧视会剥夺许多群体的成员的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经济决策方面的机会,会使一部分人失去最基本的参与并融入社会的机会,从而在根本上削弱民主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这种身份歧视会为某些群体的成员贴上二等市民身份的标签,使他们不能够有尊严地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从而彻底动摇他们参与国家事务、表达自己政治见解的勇气和决心。
通常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和网络论坛,无论就法定的解释还是立法所及的范围,同样都应当被当作“公共设施”414。网络空间最先是作为一个信息、意见和娱乐资源的中心。网络空间还作为社会接触和市场交易的重要通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正像网络空间为普通人的声音能够达致受众并试图影响他人提供了重要的机会一样,网络空间普遍存在的歧视同样会导致对他人参与机会的剥夺。随着网络空间在公众讨论、市民结社、社会交往、文化表达和市场交易中所起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虚拟歧视不仅会损害网络空间表达环境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这种有害影响还会影响到现实空间的人的行为。并且,普遍存在的歧视越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那个群体的成员也就会越难在有关自己的事务上获得公平的对待。
此外,对于受到歧视的人来讲,即便可以找到网络空间的其他替代品,但网络空间引人注目、普遍存在的歧视还是会给受歧视者带来无法忍受的伤害。它可以成为满载烦恼的力量,它可以成为一种公开的声明,明确宣布一个特定群体为劣等。由于网络空间全球性、即时性的特点,使得带有歧视性的陈述更有可能成为一种公众知识。而对于一个其美德被剥夺的群体来讲,平等的市民身份并非仅仅来自于他可以找到一个不受歧视他的地方,更确切地讲,平等的市民身份是由主体间的相互认同铺就的良性关系。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和语境之下,这种相互认同都应当是主导性的。
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人权公约都在非常广阔的范围内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年龄、残疾和其他事实上的歧视。415美国《反歧视法》还将禁止歧视的法律适用于车间、住宅区、市场和所有可以界定为公共设施的地方。这些地方包括旅馆、饭店、剧院和其他通常向公众开放的商业和娱乐设施,发生在这种环境下的歧视会给其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不快。这种歧视同样会剥夺受害者自我实现的机会,将他们从政治权力的资源处隔开,剥夺他们的经济机会并将他们标识为二等公民。416
408 一般来讲,在一个社会中,会有强势和非强势文化,主流和非主流观点。对于强势和主流文化,由于其本身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捍卫自己不受其他文化或观点的压制,政府无须在保护强势文化和发表主流观点者倾注更多的努力。而对于后者,国家则应当在政策促进和法律保护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就美国的情况来讲,如果土著的印第安人群体为了本民族的文化不受其他强势文化的侵袭而建立相对独立的网站,该网站拒绝接纳白人或其他人种进入的话,国家至少不应当进行干预。而如果换成相反的情形,国家就应当通过法律或政策予以干预。前一种情况下的不干预,有利于在历史上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并且处于灭绝边缘的印第安文化的复兴,而后一种情况则有可能加深白人对印第安文化的歧视。
409 比如用电话和手机短信的方式,邀请一个或更多的成员通过QQ或MSN聊天。
410 美国教育公司(Teaching Company)邀请了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学与学术机构的教授,就一些专门的学科知识进行讲解,并将他们的演讲制作成音频和视频节目供人们浏览学习。内容包括历史、哲学、宗教、法律、心理学和数学等学科。以往人们聆听这些大师的课程只能通过课堂,而现在,在万里之外的中国或其他离美国和英国更远的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这些电子书籍。
411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主观推测,如果它转化为真正的现实,同样会加剧歧视。关于在电讯公共承运商规则的语境下的第三方歧视的讨论,见Eli M. Noam, Will Universal Service and Common Carriage Survive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97 Colum. L. Rev. 955, 973-75 (1997)。
412 Eugene Volokh, Freedom of Speech in Cyberspace from the Listener’s Perspective: Private Speech Restrictions, Libel, State Action, Harrassment, and Sex, 1996 U. Chi. Legal Forum 377, 391.
413 比如上文提到的律师链接,之所以要将门外汉排除于论坛之外,便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因为律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会形成共同的专业术语和专业背景,这使得律师间的讨论更能够直奔主题,对其他律师也更有帮助。但如果是门外汉,其讨论则可能是文本方面的简单判断或法官永远都不可能采纳的道德判断。
414 关于现有的公共设施法规是否适合于网络空间的启蒙式讨论,参见Angioletta Sperti, The Public Forum Doctrine and Its possible Application to the Internet, http://www.gseis.ucla.edu/iclp/asperti.html。
415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第2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都有禁止歧视的规定。
416 最近两年以来,带有歧视性质的案件在中国也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许多人都对国家公务员招考时提出的带有歧视性的条件提出了质疑,有的还提起了司法诉讼。例如,号称“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便属此类。2005年,两名河南的律师,又因为深圳市公安局对河南人带有歧视性的标语而提起了诉讼。
三、问题的解决之道
理想的观念市场及其良性运转所依据的条件之一,便是鼓励更多来自底层的普通百姓参与进来,而网络空间广泛存在的身份歧视无疑会破坏这一目标。但正如上文所讨论的那样,身份歧视同样也会成为有效和意义深远的讨论的前提。那么,怎样才能使网络空间存在的身份歧视成为有效和意义深远的讨论的帮助者而不是绊脚石呢?要找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求助于游行示威权利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身份歧视问题的方案,或许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美国,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常常需要利用街道、公园、政府办公大楼前空旷的场地,大学生们则需要利用学校的操场和礼堂,有些游行示威者还在居民区和学校附近集体表达他们的政治愿望。同时,使用这些场地的人群也五花八门,既有带有职业背景的人群(如某个公司的员工),也有特定的种族(如黑人)和学生等。这就提出了两个必须认真对待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上述场所中的哪些地方可以用于人们的游行示威,哪些场所又需要对使用者提出一定的限制,而哪些是又需要完全禁止人们将其用作游行示威的场所。第二个问题是,在上述场所游行示威时,是否可以基于游行示威者的职业、种族、教育和游行示威的目的、口号等背景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允许某些人使用某些场所游行示威而同时又禁止某些群体利用这些场所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更具体一点来讲,是否可以允许赞成政府攻打伊拉克的人使用白宫前面的场地但同时又可以不批准强烈反对美国攻打伊拉克的人使用该场地。
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禁止政府团体基于种族、职业、政治信仰和其他类似的情况而将特定的成员排除在外。在法院看来,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为个人组成团体来集体表达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种族歧视的团体,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堕胎的团体,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美国出兵的政治组织,都有权通过游行示威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政府不能因为他们表达的内容而厚此薄彼,政府只能对它们实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不涉及表达内容的限制。417如果政府因为游行示威者使用的口号或表达的政治观点而限制他们使用上述场所,政府的行政命令就会被法院判定为违宪。最高法院还认定:不可改变的属性不能被当作观点的一种自动的代表。418更准确地说,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并没有赋予基于某人不可改变的属性而对其歧视的权利,除非它能够证明:“组织的成立或活动是为了实现具体的表达性目的,并且如果它不能将其成员的身份限定在那些拥有特定特征的人的话,它就不可能有效地表达、提倡其所渴望的观点。”419
这个问题还可以参照公共论坛学说的原理来分析。哈瑞·卡尔文(Harry Kalven)在1965年的一篇经典文章420中,依据罗伯茨(Roberts)法官在海牙诉CIO案421中的判决,提出了公共论坛理论。1981年,在韦德玛诉文森特案中,鲍威尔(Powell)法官提出可以在不同的公共论坛间进行区分并提出了有限公共论坛理论。422像公园、街道这样的公共论坛,应当向所有的人开放,而像学校这样有限的公共论坛,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向特定的人群开放——如果表达活动与该类场所的性质相符,则应当向其开放,否则便可以拒绝。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属于私人所有的场所,划归为第三类论坛,既非公共论坛或私人论坛。对于这类论坛,由于其运作的基础是私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根据普通法要求,财产或论坛的所有人有权决定向哪些人开放,有权决定将哪些人排除在外。
互联网是一个大众进行交流的工具,网络空间的虚拟论坛是公众进行表达的场所。但并非所有的电子论坛都面向每一个受众。网络空间的电子论坛实际上可以分为与政府有关的论坛、学术机构举办的论坛、公司论坛和个人论坛。423其中,除了与各级政府有关的论坛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讲都应当是“绝对的公共论坛”,即应当平等地、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的人开放以外,其他几种论坛都可能对参与者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大多数论坛的设计仅仅是为了在讨论者之间促进某种观点的内部交流,不是为了在有关的公共事务上试图将重要的信息传达到大众或为民众进行富有意义的讨论、辩论提供条件。同样,在虚拟论坛中,经常会发生讨论者基于不可改变的特征而被拒绝接纳的情况。但这不是因为接纳这样的讨论者会伤害对某种观点的讨论,而是因为只有与那些他们感觉与他们自己的观点在根本上有可能相似的人进行讨论的情况下,他们才愿意展开他们的讨论。这种身份歧视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禁止。正如上文指出的那样,除非将一个人限定在一个特定的群体里,否则一些交谈便会失去其主要的目的和意义。
小结
制约互联网成为理想的观念市场的第一个因素是数字鸿沟。多项研究证明,在使用互联网作为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技术、教育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人被排除在了互联网之外,产生了大量数字时代的“穷人”。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并成为民主政治、公共参与的重要工具和前提的今天,信息“穷人”将成为信息时代的弃儿。
影响互联网潜能发挥的第二个因素是内容选择系统。第一种内容选择系统称之为积极的、有限的内容选择系统。它由为用户突出特定信息的搜索代理人和浏览器页码组成。当它们突出一定的信息和信息来源时,并不妨碍用户访问其他的网站、查看其他的内容。然而,越来越多的内容选择系统使用内置的分级系统,诸如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PICS)。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和其他此类内置了分级系统的技术可以认真地阻塞对没有分级的站点的读取,或阻塞对那些带有一定标签的所有的站点的读取。这样设置了以后,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可以显著地减少用户的互联网读取范围。这种系统对用户来讲,既是福音,也潜在着危险。因为内容选择系统选择什么样的内容和拒绝什么样的内容,完全可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身份歧视也是制约互联网成为理想观念市场的因素。为了保证自己的群或论坛具有某些方面的同一性或可分享性,网络论坛和群在许多情况下,都会基于人们的专业身份、职业背景或从属关系来限制其对特定的网上内容的访问,限制某陌生人进入论坛。在其对进入论坛或群的人提出特殊要求的同时,那些不符合这种要求的人,便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了论坛或群之外。
在促进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以及民族国家的宪法承认和保护的表达自由方面,与其它传统的媒体相比,互联网无疑具有更大的潜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意识到,网络空间同样存在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因素。只有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克服这些制约因素,才能为互联网服务于表达自由开辟更大的空间。
417 在Grayned v. Rockford, 408 U.S. 104 (1976)案中,法院认为,在一所正在上课的学校附近举行示威活动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在类似的地点进行抗议活动必须接受“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举行示威活动必须考虑场所的性质,比如图书馆提供的阅览室是用来让人们阅读或沉思默想的,在这样的场合发表演讲显然与该场所的性质不符。但如果将演讲换到公园举行,则不会有人提出太强烈的抗议,这种行为一般上也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418 见Roberts v. United States Jaycees, 468 U.S. 609, 627-28 (1984).
419 New York State Club Assn. v. City of New York, 487 U.S. 1, 13 (1988).法院同样承认这种可能性,即一个小规模、独特的民间组织的成员,或许能够基于亲密联系的权利而对该组织之外的成员实行身份歧视。见Board of Directors of Rotary Int’l v. Rotary Club of Duarte, 481 U.S. 537, 545 (1987).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结社自由关系包括家庭关系、以“和其他少数必要的个体之间深深的依恋和义务”为前提的关系以及这些少数的个体之间不仅是一个共享思想、经验和信仰的社区,而且每个人生活的私人方面具有与其他社区的人具有明显不同的关系。
420 Harry Kalven, The Concept of Public Forum:Cox v. Louisiana.1965 SUP.CT.REV.1。
421 Hague v.CIO,308 U.S.at 162。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无论街道和公园从名称上看属于何处,从无法追忆的过去开始,它们都一直用作公途。并且,很久以前,这些地方就用作集会和公众交流思想和讨论公共问题的地方。对街道和公共场所的这种使用,从久远的过去,就一直是市民特权、豁免权、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美国民众就全国性的问题使用街道和公园交流观点的做法的规范,只能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必须以屈从于公共便利并且以与和平和公序良俗一致的方式行使;但政府不能打着规范的旗号,侵犯或否认这些权利。”
422 Widmar v. Vincent, 454 U.S.263 (1981) :法官在一起涉及学生是否可以使用大学的设施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时,认定大学这类地方,应当是不同于街道、公园那样的公共论坛:“一所大学与诸如街道或公园、甚至是市立戏院(municipal theatres)这样的公共论坛有很大的不同。大学的使命是教育,而该项法院的判决从来没有否定大学对其校园和设施实施与那种使命不冲突的合理的规范。例如,我们没有认定校园必须平等地向学生和非学生一视同仁地开放其所有的设施,或大学应当允许人们自由使用其所有的空地或建筑物。”
423 PERRY EDUCATION ASS'N V. PERRY LOCAL EDUCATORS ASS. N, 460 U.S. 37 (1983).
(谢选骏指出:“制约表达自由的因素”是无所不在的——这是因为,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是互相冲突的。但是正因为有了冲突,才会有历史力学的演出,否则人生还有什么意思呢?正因为在人间不会产生公平正义,这样悲惨世界才使得天国具有了永恒的意义。)
【第九章 中国的互联网立法与表达自由】
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问题,既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具体性的问题。普遍性与互联网无国界、分散、去中心化的结构特点和为表达自由普遍权利之实现带来的契机有关。具体性与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问题总是与特定国家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关。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我们解决同类问题有启发作用,但不能照搬到中国的实践中去。因为中国与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法律传统,解决权利冲突的出发点和机制也存在较大差别。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面临着更为严峻形势。一方面,我们需要人们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又需要以薄弱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来承担起推进中国民主进程的重任。此外,我们还面临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安全的头等重任。424这使得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互联网上有害、非法的内容。
与中国互联网网民、上网计算机数等方面的迅速发展相对应,规范与互联网有关的行为的法规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自1994年国务院公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旨在控制互联网内容、网络表达行为的法律,初步确立了一整套调整网络空间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律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和表达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政府的有关机关也在贯彻这些规定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保证政府所倡导和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些法律和法规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而认真地贯彻、实施。但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我们在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的同时,是否会损害原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言论环境和言论保护机制。
【第一节 管制模式】
如前所述,互联网具有理想的观念市场的潜力、当然也成为大量非法内容滋生、传播的温床。各国政府除了采取必要的技术应对措施以外,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控制。这一节将在介绍西方国家管制模式的基础上,帮助大家了解一下我国法律与互联网管制有关的规定。
一、简介
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制度分为强制性的立法介入与劝导性的自律规范。有些国家还考虑到互联网媒体的特点,对互联网上的内容,特别是含有暴力和色情的内容,采取内容分级制度,责成相关内容和服务提供商加强行业自律。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1997年公布的报告《数码旋风: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Digital Tornado: The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 Policy)中,考虑到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所具有的特质,提出了两点主张:第一,政府政策应避免不必要的管制,政府不应当轻易介入网络空间;第二,由于互联网与其它传统媒体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管理传统媒体的规范不应当简单地适用于网络管理。1998年,克林顿政府宣布政府今后将不再介入互联网域名系统,而是将其留给一个民间组织。425
在规范互联网内容方面,英国结合了强制介入和行业自律两种方法。一方面将网络空间的表达行为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表达行为,将现有的法规,如刑法、1964年《淫秽出版法》(The Obscene Publication Act 1964 )及1986年《公共秩序法》(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适用于网络空间,规定凡在网络上散布违反相关规定信息者,适用现行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又呼吁加强行业间的自律。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为鼓励业者自律,于1996年9月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ISP协会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R3 Safety-Net)的文件,以此作为行业自律的指导原则。随后,50家ISP联合草拟了一份行业行为守则(ISPA Code of Practice),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企业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该准则鼓励大家使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帮助家长与教师认识互联网在传播信息方面的潜力和它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该准则还要求ISP要认真对待通过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认真审查,以避免非法有害的内容,特别是淫秽、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26
二、政府介入
中国是以独立的法律来控制网上言论的国家。不仅表现为政府全面控制互联网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通过专门的法律,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介入对网络内容的控制和管制。如2002年9月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000年10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方能实行经营性信息服务,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则也需要备案后方能实行。对于电子公告(BBS)亦有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2000年11月7日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只有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下属机关所隶属新闻单位之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称新闻网站),才能经批准后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政府机构所隶属之新闻单位,不得单独经营新闻网站,只能在上述新闻网站中建立新闻网页,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三、许可备案
为了实现对互联网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网络传播活动,大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在相关机关备案。没有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而从事网络传播或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则为非法活动。
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以2005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该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设立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②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③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审批设立本条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具备设立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③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④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⑤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⑥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⒋互联网出版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2002年分布生效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确定的出版范围;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③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④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节 内容控制】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用法律明令禁止某些类型的言论(如诽谤和伪证)的传播或禁止人们使用某些载有特定内容的媒介(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成人影院),就成为几乎是任何国家的法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出于宗教、政治、国家安全、保护他人声誉等,都可以成为限制言论的借口。
一、简介
表达自由并不是说言论者在表达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也不是说任何媒体都可以随便登载自己想相登载的内容。表达者会因为自己表达的内容而受到限制,比如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声誉的言论和儿童色情等;表达者也会因为使用的媒介不当,而受到限制。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广播媒体进行管制之所以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广播公司“有对公共问题提供全面公正报道的肯定的、独立的法定义务”。而广播是否能够完成这一义务,直接关系到广播能否为人民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类信息提供一种有效铁平台,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一通道就如何制定联邦、州和地方政策做出他们自己的决策。联邦通讯委员会因此有权既要求电台播放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有争议的事件,又要求所有节目的播放都是公正的。427但平面媒体,则不受到上述限制。
表达自由受到限制,也可能是因为受众的原因,是因为需要对某类特殊受众提供保护,比如未成年人。美国最高法院在Ginsberg428一案中认定:纽约州的刑法禁止向17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低级下流的东西是合宪的。也就是说,虽然成年人有权阅读此类内容,但同样的内容却禁止在未成年人中间进行传播。因此,纽约州刑法禁止将其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规定不应当被当作侵犯了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1款许可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在很大程度上出于这种的考虑。429
二、控制内容
中国对互联网上的内容限制,采取的是列举的办法,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⑩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述对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不仅可以在许多互联网立法中找到,在规范其他大众传播媒体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也有大量类似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中国对互联网上进行的内容控制较为严格,在表达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问题与不足
中国法律在规定互联网上禁止传播的内容时,基本上没有考虑互联网这种传播媒介与其它媒体的不同之处和其物理介质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互联网上禁止传播的内容与平面媒体和其它电子媒体基本上是相同的。此外,从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这种内容控制还有以下几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首先,这种列举的方式,只简单地指出了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的种类,而没有给出各类禁载内容的具体标准。这种不太具体的规定,给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仅表达者在表达时难以掌握表达的界限,有关部门实施这些规定的时候,也容易无所适从。
其次,扩大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表达自由的力度,既是历史和许多国家当代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采用人权标准修改国内立法、树立国家人权形象提出的内在要求。但从这些几乎面面俱到的限制来看,不仅不容易得出中国的言论立法顺应时代潮流、力求与世界接轨的结论,反而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国家当作攻击中国钳制言论的借口。
第三,因为表达自由在个体自我实现和国家民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限制表达自由时应当格外小心。当这种限制直接针对事关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表达时,就更应当如此。从上述法律禁止的内容来看,第①、③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可能性极大,对其进行限制时,应当格外小心。
第四,在保护表达自由时,保护是常态,限制或禁止是例外。依据这一原则,除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内容外,人们应当有权传播其它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内容。但“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规定,明显与这种原则精神不符。这种开放式的禁止,扩大了禁止的范围,实践中容易被相关部门或官员滥用,从而对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24 相关文章可以参见郭杰:《中国政府保密工作的现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425 Presidential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July 1997, http://www.ecommerce.gov/presiden.htm.在执行其互联网自治宣言方面,克林顿政府前后矛盾。一方面,除了宣布撤出域名注册领域的管理外,克林顿政府还支持互联网专卖征税的一个三年的延期偿付并坚定不移地强调:对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来讲,自我管理是首选的模式。参见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Pub. L. No. 105-277, 112 Stat. 2681,1998, http://www.house.gov/cox/nettax/law.html(税金延期偿付);Clinton Administration Support (last modified Jan. 15, 1999) <http://www.house.gov/cox/nettax/Webclinton html> (详述了克林顿政府对那个法案的支持);但另一方面,政府又支持立法并企图以此来限制互联网传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参见Reno v. ACLU, 521 U.S. 897 (1997)。
426 可以参见IWF的网站www.iwf.org. 对这种政策的批评,见 Cyber-Rights & Cyber-Liberties (UK) Report: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 Part II - Accountability & Effective Self-Regul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Age, September 1998 at http://www.cyber-rights.org/watchmen-ii.htm。
427 Handling of Public Issues under the Fairness Doctrin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s of the Communications Act, 48 F.C.C.2d 1, 7 (1974).
428 Ginsberg v. New York. 390 U. S. 629,88 S. Ct. 1274, 20 L Ed.2d 195(1968)。
429 除了考虑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比如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报道、频道的稀缺和此类媒体年具有的特点等。
【第三节 严格责任】
用户只有通过ISP提供的服务,才能实现其个人计算机与互联网之间的连接,才能享用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和其他服务。因此,ISP在人们享有互联网上无尽的资源,在人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权利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大量用户使用少量ISP提供的服务的事实,为政府控制网上内容,特别是政府所不喜欢的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不少国家在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控制时,都将目标对准了ISP。
一、简介
1997年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Act,简称“多媒体法”Multimedia Law) ,提出了ISP承接责任的三个原则。第一,ISP应当对自己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第二,对来自他人的内容只在一定条件下才负有责任。这个条件就是知道有关内容违法,并且应该也有可能阻止其传播,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删除或让用户无法读取的,则不负法律责任。第三,对于仅仅提供了通道的网上信息不负责任。430这种情况类似于自来水管道公司不承担因自来水质量而产生的责任。
第一种责任形式,是ISP只对自己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或内容负责。这种责任形式类似于普通法上的一般财产责任。所有者可以对之进行有效控制的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和出版社等,大都承担这类责任。对于第二种责任形式,最明显的例子是ISP在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然让违法的内容或信息通过其服务器或存放在其服务器上,则它应当对这些内容负法律责任。如果ISP不知道通过其服务器上的内容非法或别人不能证明ISP有条件、有能力知道通过其服务器上的内容是非法的,则ISP不对通过自己的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在第三种情况下,ISP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通过自己服务器上的内容,即使这些内容是非法的,但对此类内容负责的只能是此类内容的发布者而不是ISP。
美国1996年《电讯法》第230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使用者431,不能因为其他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内容而被当作出版者或言论者。230条(c)项(2)款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个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用户或提供者不因以下原因而承担法律责任:①出于善意而有意采取限制措施,阻止淫秽、下流、好色、丑恶、过分暴虐、骚扰或令人厌恶的材料传播的行为,不管这种材料是否受宪法保护;或者②采取任何能够、或者使得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或他人限制读取第一段中描述的材料的措施的。”
二、责任形式
中国的互联网法律在规定ISP的责任时,并没有将ISP与其他传统媒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区别,而是规定了严格的责任。ISP不仅应当对自己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内容负责,而且应当配合政府实现对互联网上有害、非法内容的控制。
⒈安全保护
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公安部在1997年12月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①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②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③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④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⑤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⑥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⒉保留提供记录
2000年9月20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除了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19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外,如果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19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责任
为了对互联网了的电子公告系统进行有效我控制,防止非法有害的内容通过电子公告系统传播,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0月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除了“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外,还对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如下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⒋国外ISP责任
针对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大量反动、淫秽内容会通过国外ISP提供的服务,特别是搜索服务进入中国用户计算机屏幕的事实,中国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求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的ISP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将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内容予以阻塞和过滤。432
小结
表达自由要求我们认真对待一个严肃的问题,即政府如何对之进行限制和政府对表达采取的限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此类问题涉及政府对言论进行限制的性质、限制的范围、限制的内容和是否存在有效的挑战政府限制的机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通常由法院或司法机关在表达自由权和其他紧迫、重大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诸如当表达自由的权利与其他需要考虑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发生冲突时,是否许可政府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当表达自由的权利危及个人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时,怎样在两种相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适当的平衡。在这种场合,法院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政府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否合法,或者许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
在制定了地区人权保护条约并建立了地区人权保护机制的地方,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还可以在穷尽本国的救济方法后,将案件诉诸地区人权法院,以寻求地区范围内的超越民族国家的保护。如欧洲人权法院,在个人表达自由的权利受到政府的无端限制同时在国内又无法获取满意的救济时,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保护个人表达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角色。433在亚洲,不存在保护人权的地区条约和像欧洲人权法院那样的保护机构。但政府对表达自由权利的限制也并非可以没有节制。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的基本人权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并成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渊源外,加入这些国际条约的国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而条约所派生的义务434要求主权国家一方面要尊重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还可以像欧洲人权法院那样,受理个人有关基本人权受到侵犯而又无法在国内获得满意的救济时所提出的控诉。435
中国的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没有为这种权利的行使规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当我们在试图讨论诸如“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什么的时候,经常会面临不知从何说起的尴尬局面。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表达领域的问题无法通过司法予以救济,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西方有谚“无救济即无权利”。参照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中国的言论问题救济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430 http://www.iid.de/ramen/iukdgebt.html#al。
431 1996年的《通讯规范法》将一个“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定义为:“任何一个能够使计算机借助于连在一个计算机服务器上的多个用户读取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服务、系统或获得软件提供者提供的软件,包括,特别是一种提供有权使用互联网和此类由图书馆或教育机构操作的系统或提供的服务的服务或系统。” 47 U.S.C. 230(e)(2) (Supp. III 1999)。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计算机服务公司(CompuServe)和Prodigy运作的电子公告栏是最典型的例子。
432 以全球最大的搜索服务提供者Google为例,目前,除了专门为中国境内的用户开设了www.google.cn外,“还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删去了一些内容。
433 近年来,在保障和限制表达自由的问题上,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对表达自由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比过去更倾向于保障”表达自由,特别是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政治争论,国家要想使欧洲人权法院相信其干涉行为是出于“民主社会所必需” 往往是困难的。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四期。
434 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1条第1款规定:本条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乙)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于他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有关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435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第1条授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审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
(谢选骏指出:“中国的互联网立法与表达自由”,只能等到共产党专政结束之后——因为一切专政都是违法的;也因此必然压制表达的基本自由。)
【附录:里诺,美国首席检察官等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
[7/26, 1997]
史蒂文斯法官发表了法院的意见:等待裁决的是两条法律规定的合宪性,国会制定这两条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互联网上“下流”(indecent)和“明显令人厌恶”(patently offensive)的交流的不良影响。尽管国会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有害材料影响的目标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不容置疑,但我们还是同意三位地区法院法官的意见,即这些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保护的“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436
一
地区法院做出了大量的事实裁决,这些裁决的绝大多数建立在当事人事先准备好的详细的材料基础之上。(参见929 F. Supp. 824, 830–849 (ED Pa. 1996))。437裁定描述了互联网的特征和维度,在互联网这种媒体上明显描写性的材料的可得性和对互联网传播之信息接收者使用年龄确认技术所遇到的困难。因为这些裁定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所以,我们首先需要总结一下那些没有争议的事实。
互联网
互联网是由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国际网络。它是始于1969年的一个名叫“阿帕网”(ARPANET)的军事项目的副产品,438该项目旨在使执行与防务研究有关的军方、国防部的承包商和大学,即便在网络的某些部分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情况下,也能够留有充裕的频道进行交流。虽然阿帕网已经不在,但它为无数民用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样板,最终将其相互连接了起来。现在,互联网能让成千上万的居住在世界各地的人相互交流并享用海量的在线信息。互联网是“一个独特并且全新的世界范围内的人进行交流的媒体。”439
互联网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440用来存储和分程传递信息的主机的数量,从1981年的300台增长到了1996年本案审判时的将近9,400,000台。大约有60%的主机分布在美国。约400,000,000人在案件审判时使用着互联网,这个数量有望到1999年的时候增至2,000,000,000。
与某个主机有关联的主机本身或实体,通常都可以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接入互联网。多数学院和大学都为他们的学生和教员提供接入服务;许多公司通过办公网络为其雇员提供接入服务;许多社区和地区图书馆提供免费接入服务;并且,越来越多的临街“计算机咖啡店”廉价提供接入服务。几家主要的全国“在线服务商”,如美国在线,CompuServe,微软网络和Prodigy,不仅为人们访问其私有的网络提供接入服务,也为人们读取互联网上大量其它的资料提供链接。在该案审判时,这些商业在线服务商的个人用户,差不多达到了12,000,000 个。
任何接入互联网的人,都可以从种类繁多的信息和信息检索方法中获益。这些方法在不断发展,因此很难准确地加以分类。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与本案最相关的技术包括电子邮件(e-mail)、自动邮件发送清单服务(automatic mailing list services,群发邮件-mail exploders,有时称BITnet上用来管理讨论邮件清单的程序- listservs)、新闻组(newsgroups)、聊天室( chat rooms)和万维网( World Wide Web)。所有这些方法都可以用来传送文本资料或信息;大多数还能够传送声音、图片和动态的视频图像。总而言之,这些工具组成一个独特的媒介,即互联网用户都知道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它没有特定的地理位置,但只要接入互联网,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使用。
电子邮件使个体能够向另一个人或一组地址发送通常类似于笔记或信件的电子信息。信息通常以电子方式存储,有时等候接收者检查他的“信箱”(mailbox),而有时则通过某种即时提醒软件,让接收者知道他有新的邮件等着他阅读。群发邮件是一种邮件群。订户(Subscribers)可以向一个普通电子邮件账户发送信息,随后将该信息转发给同组的其他订户。新闻组也为大量固定的参与者提供服务,但其内容也许会被其他人读到。有成千上万这样的新闻组,每一个新闻组都促成人们在某个特定话题或信息方面的交流,从瓦格纳(Wagner)的音乐到巴尔干半岛政治,从艾滋病的预防到芝加哥公牛队,这些话题和信息简单无所不包。每天有100,000个新信息发布。在多数新闻组中,新信息的张贴都在固定的时间间隔自动更新。除了发布稍后可以阅读的信息外,两个或更多想交流的个体还可以立即进入聊天室进行实时对话,也即彼此键入几乎同时会出现在他人电脑屏幕上的信息。地区法院查明:在任何特定的时间段,都有“成千上万的用户沉浸在横跨大量主题的对话之中。”441“可以一点也不夸张地认为,互联网上的内容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442
大家最熟知的网络传播是万维网,用户可以通过它搜索、找回存储在远处的电脑上的信息,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重新与原先指定的网站进行交流。用具体的术语来讲,万维网由大量存储在全世界不同电脑上的文件组成。其中一些仅为包含了信息的文档。然而,更精心制作的文件,即通常人们所知道的网页,同样流行于网络空间。每一个网页都有其自己的地址——“更像一个电话号码。”443网页常常包含信息并且有时还允许浏览者与网页(或“站点”)的作者交流。这些网页通常还包括那个网站作者制作的通向其它文件或其它(通常是)相关站点的“链接”。典型的链接不是以蓝色作为标记文本,就是下划线的文本,有时还以图像作为链接。
相对来讲,在万维网上冲浪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用户可以键入某个熟知的网页的地址,也可以在商业性的“搜索引擎”键入一个或更多的关键词,来查找他所感兴趣的内容分布的网站。某个特定的网页或许会包含“冲浪者”所寻求的信息,或者通过本网站的链接,该网页还可以作为通道,引领用户到达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载有其它文件的地方。用电脑鼠标点击网站图标或链接,用户就可以搜寻到特定网页或者可以转到其它的网页。多数网页都可免费使用,但也有一些网页只允许从商业服务提供商那里购买了读取资格的人使用。在读者看来,万维网类似于包括成千上万册可供借阅和编有索引的出版物的巨大的图书馆和提供可以随意扩展的产品和服务购物商场。
在信息发布者眼中,互联网是由无数个读者、观众、研究人员和采购员向世界范围内的受众发表和聆听演讲所形成的一个巨大的平台。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发布”信息。出版商包括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商业实体,信息发布者和个人。444鼓吹组织可以让互联网上的所有用户使用其材料,也可以有选择地让某类人,比如愿意为这种特权而支付费用的人读取其数据。“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控制互联网上的任何成员资格,也没有任何能将单个网站或服务阻塞的集中的地点。”445
明确描写性的材料
互联网上明显描写性的材料包括文本、图片、聊天和“从适度的挑逗到赤裸裸描写性行为的内容。”446这些材料像非描写性的材料那样,以同样的方式制作、命名和张贴,并且都可以在不精确地搜索时有意或无意地与之相遇。“一旦服务提供商将其内容张贴在互联网上,它便可能遍及互联网的每一个社区。”447因此,比如说,“当加利福尼亚摄影博物馆的读卡机(UCR/California Museum of Photography)将爱德华·韦斯顿(Edward Weston)和罗伯特·梅普尔索普(Robert Mapplethorpe)的裸体画张贴在其网站上,宣布其新展览将在巴尔的摩、纽约市依次举行,这些图片不仅可以在洛杉矶、巴尔的摩、纽约市得到,在辛辛那提、墨比尔或北京,只要是有互联网用户居住的地方,都可以得到。与之相同的是,关键途径(Critical Path)在其网站上张贴的性安全指示,使用俗语以便青少年接收者能够理解,这不仅在费城可以看到,在普罗沃(Provo)布拉格的人也可以看到。”448
一些源自国外的互联网传播,也可能是明显描写性行为的。449
尽管此类材料在互联网上分布甚广,但用户很少无意中撞到这些材料。“文件名称或对文件的描述通常会早于文件出现……并且在许多情况下,用户都会在他或她读取文件之前,接收到某个站点的内容的详细信息。”“几乎所有明显描写性的图像都会在其露面之前,对读取它的人发出警告。”450因为那种原因,用户会意外进入明显描写性的网站的“可能性是很小的。”451不像通过广播或电视接收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接收信息要求信息接收者采取一系列确定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比只是简单地旋转收音机或广播的按钮更加谨慎,目标也更加明确。儿童必须更加成熟、具备一定能力后才能够阅读和检索互联网材料,他们不会在无人照管时使用互联网。”452
帮助家长控制联网的家庭计算机上的材料的系统已经开发出来。系统可以将计算机读取的材料限定在经过批准的名单内,即确认不包含成人材料的名单内,系统可以阻塞被确定为不合适的网站,或系统也可以试着阻塞确认为包含有令人恶心的内容的信息。“尽管父母控制的软件目前可以屏蔽某些暗示性的词语或已经知道的明确描写性行为的网站,但目前还无法屏蔽明确描写性行为的图像。”453尽管如此,本案的证据还是证实:“在不久的将来,还是会找到父母可以有效防止他们的孩子读取明显描写性行为材料或其它父母认为不适合其子女阅读的材料的措施。”454
年龄确认
确认年龄的问题因使用互联网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地区法院明确认定:“对那些通过电子邮件、群发邮件或聊天室读取材料的用户来讲,还没有确定其身份或年龄的有效手段。”455在此类论坛以某种可靠的方法屏蔽收件人或参与者的问题上,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在技术上有切实可行的技术,可以阻止青少年进入包含艺术、政治讨论或其它可能包含“下流”或“明显令人厌恶”内容的新闻组和聊天室,也无法阻止他们读取那类材料的同时,“允许他们读取其余的内容,即使绝大多数那样的内容并不下流。”456
网络管理员已经可以利用新技术,通过要求填写信用卡号码、成人密码等信息来确认浏览者的身份,进而有条件地限制其浏览。然而,信用卡认证只有使用信用卡进行商业交易或向认证机构付款时,才可以使用。将拥有信用卡作为证明年龄的代用品的作法,会对增加非商业网站的负担并有可能使其关门停业。因为那一原因,在案件审判时,信用卡认证对大量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来讲,都是难以施行的。(Id., at 846 (finding 102))。此外,强令满足这种要求“会彻底将那些没有信用卡和没有能力获得信用卡的成年人,挡在受到阻塞的材料的大门之外。”457
向读取内容的用户收费的商业色情网站,把向用户分配密码作为确认年龄的方法。记录没有包含这些技术的可靠性的任何证据。即便密码对下流内容的商业提供商是有效的,地区法院还是证实,成人密码要求会对非商业网站增加大量的成本,既因为它会劝退访问这些网站的用户,也因为创制并维护这种屏蔽系统的开销会“超出他们的能力。”458
总之,地区法院认定:
即便信用卡认证或成人密码认证已付诸实施,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类系统是怎样确保使用信用卡或密码的用户的年龄确实超过了18岁。信用卡和密码确认系统增加的负担,使得大量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无法使用它们。(同上,裁决 107)。
二
1996年《电讯法》(Pub. L. 104–104, 110 Stat. 56)是一起超乎寻常的重要立法活动。正如其开头的第103页所规定的那样,该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管制和鼓励“迅猛发展的新通讯技术。”该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不涉及互联网;它们旨在促进地方电话市场、多频道视频市场和空中广播市场的竞争。法案包括七章,其中有六章是扩大委员会听证的结果和参议院及众议院准备的报告中讨论的题目。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第五部分,即众所周知的《1996年传播端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CDA)包含的规定,要么是执行委员会听证结束后增加的,要么就是立法会议上议员辩论期间提供的修正案。参议院提供的一条修正案是本案受到起诉的法律条文的起因。459这两个条文被非正规地描述为“下流传送”条款和“明显令人厌恶展示”条款。460
第一条,即47 U. S. C. A. §223(a) (Supp. 1997) ,禁止向任何年龄低于18岁接收者传送淫秽或下流的信息。它在相关的部分规定:
(a)任何人
(1) 在美国各州间或与国外通讯时…
(B)借助电讯设施故意-
(i) 安排、制作、或教唆,并且
(ii)发起传送
明知接收通讯者在18岁以下,还主动传送任何下流、淫秽的评论、请求、暗示、建议、图像或其它信息,无论此类信息的制作者发出邀请或发起交流……
(2) 故意许可控制此类设施的任何人将电讯设施用于第(1)段禁止的行为,故意将任何电讯设施用于此类禁止性行为的。
“将按照第18章的规定处罚,或被处于不高于两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第二条规定,即§223(d),禁止故意以18岁以下的人能获得的方式传送或陈列明显令人厌恶的信息。它规定:
(d)任何人
(1)在美国各州间或与国外通讯时…
(A) 使用交互式电脑设施向某个具体的人或年龄低于18岁的青少年传送,或
(B) 使用任何交互式电脑设施,以18岁以下的人能够接触到的方式,展示依当代社区标准衡量明显令人厌恶的任何性或排泄行为或器官的任何评论、请求、暗示、建议、图像或其它绘画、描述,无论此类信息的制作者发出邀请或发起交流……或
故意许可控制此类设施的任何人将电讯设施用于第(1)段禁止的行为,故意将任何电讯设施用于此类禁止性行为的。
“将按照第18章的规定处罚,或被处于不高于两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宽度受到两个肯定性抗辩的限制。参见§223(e)(5).(26),461其中的一种肯定性抗辩包括那些采取“善意、合理、有效和恰当的措施”来限制未成年人读取禁止性信息的传播(§223(e)(5)(A))。另一种抗辩理由包括要求某些特定形式的年龄证明,诸如验证信用卡或成人身份证号码或密码,来限制未成年人接触法律禁止其接触的材料
三
1996年2月8日,也即总统签署CDA法案不久,20个原告提起了针对美国检察总长和司法部的诉讼,462质疑§§223(a)(1) 和223(d)的合宪性。一个星期之后,基于法官自己“下流”条款因过于含糊而无法为刑事追诉提供依据的结论,地区法院法官巴克沃特尔(Buckwalter)发布了一个临时限制令,禁止将§223(a)(1)(B)(ii)用于对下流传播的规范。另一起诉讼由另外27个原告提起,463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且依照那个法案的§561召集了三个地区法院的法官。464经过一次听证会之后,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禁止实施受到质疑的两个条款。虽然三个法官各自就本案写出了自己的意见,但他们的判决意见是一致的。
主审法官斯劳维持怀疑在规范“CDA法案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大范围在线材料”时, 政府所要实现的利益的说服力,但该法官也承认,政府在规范某些与那种材料有关的内容上,有着紧迫(compelling)的利益(929 F. Supp., at 853.)。尽管如此,她还是认为,法案的打击面过大并因此而威胁了成年人的表达,并且“明显令人厌恶”条款和“下流”条款在本质上是模糊不清的(同上,at 854)。她同样断定:对大多数(服务或内容)提供商来讲,肯定性抗辩并不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她特地考虑并驳回了一种说法,这种观点认为,借助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粘贴”能让潜在读者筛选不受欢迎的传输这种作法,提供商可以避免承担责任(同上,at 856)。主审法官斯劳维持同样驳回了政府的一条意见。该意见认为,通过将法案解释为仅仅适用于商业色情内容,可以缩小CDA法案的适用范围(同上,at 854-855)。
巴克沃特尔法官的结论认为,§223(a)(1)(B)中的“下流”用语和“明显令人厌恶” 条款以及§223(d)(1)的“上下文”是如此模糊,以至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刑罚都会违犯“简单公正”(simple fairness)的“基本宪法原则(同上,at 861)”和宪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提供的具体保护(同上,at 858)。他认为,政府受到起诉的条款只会适用于“色情材料”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他强调,不像淫秽,“下流并没有被定义为不包括具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同上,at 863)。”此外,作品必须在上下文中被认定为明显令人厌恶的政府主张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因为相关的语境“之中,就会包含与整体而言的交流的本质、材料传送当天选择的时段、使用的媒介、言论者的身份或传送时是否伴有适当的警告(同上,at 864)。”他坚信,互联网独特的(媒介)特质,强化了该项立法的模糊性(同上,at 865,n.9.)。
法官达泽尔(Dalzell)对“互联网交流独特品性”的评论,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否定了国会规范互联网上受保护的言论的权力,从本案他所认可的证据中透露出来(同上,at 867)。他的判断意见详细解释了他为什么坚信《CDA法案》会侵犯大量受到保护的言论,尤其是非商业性的言论,而“丧心病狂的商业色情相对来讲却不会受到冲击(同上,at 879)。”他将我们的案件解释为需要用“媒介定位”模式来分析大众传播的规范(同上,at 873),并得出结论认为,“作为迄今开发出来的公众参与性最强的公众言论平台,互联网享有最高的免于政府干预的保护(同上)。”465
在有关“下流”的交流方面,地区法院的判决禁止政府实施§223(a)(1)(B)中的禁令,但明确保留了政府调查并追究法律明令禁止的淫秽和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行为。禁止实施§§223(d)(1) 和 (2)的指令是绝对的,因为这些规定并未单独提出淫秽或儿童色情。
依据该法特定的审查条款,即§561, 110 Stat. 142–143和我们指定的可能的管辖范围(参见519 U. S. ___ (1996)),政府提起了上诉。在其上诉中,政府认为,地区法院裁定CDA法案因打击面过大和模糊不清而分别违犯了宪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的认定是错误的。我们因其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过宽(overbreadth)质询而讨论CDA法案的模糊性,我们认为,在不触及宪法第五修正案问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我们通过审查政府主要权力的依据开始我们的分析。接着,在描述了CDA法案打击面过大之后,我们考虑政府具体的论点,包括政府的让步。政府提出,它可以通过分割其适用范围或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精确的司法限定,来挽救法规的部分规定。
四
主张撤销地区法院的判决时,政府提出,根据法院先前做出的三个判决,CDA法案的合宪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三个判决是:(1) 金斯伯格诉纽约(Ginsberg v. New York, 390 U. S. 629 (1968));(2) 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 S. 726 (1978));和(3) 雷顿诉娱乐时间戏剧有限公司(Renton v. Playtime Theatres, Inc., 475 U. S. 41 (1986))。然而,对这些案件的认真考察与其说是消除,倒不好说是引发了对CDA法案合宪法性的怀疑。
在金斯伯格案件中,我们确认了纽约市的一个法规的合宪性。该法规禁止向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对他们来讲属于淫秽的读物,尽管此类读物对成年人来讲不是淫秽的。我们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意见。该意见认为,“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确保的民众阅读或观看涉及性的材料的范围,不能依据某人是不是一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定。”(390 U. S., at 636)。在驳回这种观点时,我们不仅依赖州政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拥有的独立的利益,还基于我们一贯的共识,即“父母主张在家里指导子女成长的权力,是我们的社会结构的基础。”466金斯伯格案中认定的纽约州的法令,在四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窄于CDA法案的适用范围。首先,我们在金斯伯格案中指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读物的法令“并不妨碍想给自己的子女购买此类读物的家长。”(同上,在639)。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根据CDA法案,在父母同意甚至参与传播的情况下,都不可能避免CDA法案的实施。467其次,纽约州的法案仅适用于商业交易,(同上,在647),而CDA法案却没有这样的限制。第三,纽约州的法案将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材料限定在其“对未成年人完全没有补偿性价值的要求之内”。(同上,在646)。而CDA法案未能为我们提供任何§223(a)(1)使用的术语——“下流”——的定义。而且,更重要的是,CDA法案还略去了§223(d)涉及的“明显令人厌恶”材料应当不具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第四,纽约州的法官将未成年人限定为年龄不超过17岁,而CDA法案在适用于所有年龄低于18岁的人时,也将那些接近成年的人牵扯了进去。
在太平洋基金会案中,我们肯定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项公告性命令,该命令宣布一个名为“不洁言词”(Filthy Words)的12分钟独脚戏,即先前曾经向观众直播过的节目“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438 U. S., at 730 (内引省略))。委员会裁定:当孩子们是观众时,“某个下午的广播节目中重复使用的指涉排泄或性行为或性器官的词汇明显令人厌恶”,还裁定“作为广播”的那处独脚戏是下流的。(同上,在735)。被告对下午的广播是明显令人厌恶的裁定没有纠缠,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节目并不下流。因为节目并不包含刺激淫欲的成分。驳回被告的论点后,我们又遇到了被告提出的两个宪法意见:(1)委员会赋予自己禁止下流言论的权力是如此广泛,以至于即便涉案广播是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委员会的命令也不应当实施;并且(2)因为唱片不属淫秽,因此,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任何限制其在广播中播出的作法。
在法官鲍威尔(Powell)和布莱克门(Blackmun)法官没有加入的部分主导性意见中,法院的多数派意见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非不加区别地一概禁止政府对表达内容的规范。(同上,在742-743)。相应地,对并不淫秽的粗俗和令人厌恶的独脚戏的宪法保护的可行性,取决于广播处于什么样的场合。(同上,在744-748)。依据这一前提,即“所有交流形式当中,广播受到最低级别的宪法保护,”(同上,在748-749),法院的结论认为:儿童收听广播节目的便利性,“连同金斯伯格案公认的忧虑,”对下流广播采取特别措施的作法具有了正当性。同上,(在749-750)
金斯伯格案涉及的纽约市法令,太平洋基金会案中法院支持的法令,都与CDA法案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在太平洋基金会案中,由数十年来一直管制广播电台的机构发布的命令,调整的对象是代表某种明显背离传统节目的具体的广播内容,目的是标明“何时”(when)而不是是否(whether)许可在那种特定的媒体播放此类节目。CDA宽泛的禁止没有限定在特定的时段,并且没有依靠任何熟悉互联网特性的机构的评估。其次,不像CDA法案,委员会的公告式法令并不是惩罚性的;我们明确拒绝认定下流广播是否“值得刑事追诉。”(同上,在750)。最后,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委员会命令适用的媒介是一个“受到最低限度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媒介,(同上,在748),原因主要是警告不能有效地保护听众免于不受欢迎的节目的影响。然而,互联网并不具有可比的历史。此外,地区法院还发现,偶尔撞上下流材料的概率很小,因为读取特定材料需要采取一系列确定性的步骤。
在雷顿案中,我们肯定了将成人影院从与其相邻的居民区分离出来的分区令(zoning ordinance)。该命令没有针对影院放映的电影的内容,而是其“间接效果”(secondary effects),诸如这类戏院培育犯罪和破坏财产的效果:这些分区命令意在避免的是间接后果,而不是‘令人厌恶言论’的传播。(475 U. S., at 49 (引自 Young v. American Mini Theatres, Inc., 427 U. S. 50, 71, n. 34 (1976)))。根据政府的观点,CDA法案是合宪的,因为制定了互联网上的某种“网络分区”(cyberzoning)。但CDA宽泛地适用于全世界的网络空间。并且CDA法案的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言论的直接影响(primary effects),而不是此类言论的任何“间接”影响。因此,CDA法案是基于言论内容的地毯式限制(blanket restriction),既然如此,就不能“完全按照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的模式来对之进行分析。”(475 U. S., at 46. 也参见Boos v. Barry, 485 U. S. 312, 321 (1988),“依言论对其观众之直接影响而实施的管制不能依据雷顿案予以正确分析;”Forsyth County v. Nationalist Movement, 505 U. S. 123, 134 (1992)“依听众对言论的反应而进行的管制不是内容中立为基础的管制”)。
因而,这些先例确实不要求我们支持CDA法案,并且对其规定的适用予以最严厉的审查,与这些先例的要求是一致的。
五
在东南促销有限公司诉康拉德(Southeastern Promotions, Ltd. v. Conrad,420 U. S. 546, 557 (1975))案中,我们注意到“每一种媒介的表达……都有其自身的问题。”因此,在我们的一些案件中针对广播媒介而认可的特定的管制理由,对其它言论者来讲可能是不适用的,参见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395 U. S. 367 (1969); 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 S. 726 (1978) 。在这些案件当中,法院参照政府管制广播媒介的历史,参见,例如Red Lion, 395 U. S., at 399–400;广播最初可用频道的稀缺性,参见,例如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 512 U. S. 622, 637–638 (1994);和广播“扩散性”的特点,参见,Sable Communications of Cal., Inc. v. FCC, 492 U. S. 115, 128 (1989)。
这些因素在网络空间并不存在。无论CDA法案制定之前,还是CDA法案制定以后,互联网这一非常民主的论坛都没有像广播产业那样,成为政府监督和管制的对象。468此外,互联网并不像广播和电视那样富有“扩散性”。地区法院特别裁定:互联网上的交流不会自动“侵入”(invade)某个人的家中或出现在某个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用户很少“意外”撞见某种内容。929 F. Supp., at 844 (finding 88) 。地区法院还发现:差不多所有明确描写性的图像都会在其内容出现之前发出警告,“并且计算机综合测试设备证明:用户会意外进入明显描写性的网站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同上。
在Sable案(492 U. S., at 128)中,我们对太平洋基金会案的区分,就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在Sable案中,某家公司为人们提供预先录制的性电话信息(公众所知的拨号色情(dial-a-porn))的商业活动。该公司的活动对《通讯法》(Communications Act)完全禁止州际间下流和淫秽的商业电话信息的修正案提出了质疑。我们认定,该法只有在适用于淫秽信息时才是合宪的,而适用于下流信息时是违宪的。在试图证明完全禁止并用刑法惩罚下流的商业电话信息具有合法性时,政府依据太平洋基金会案,认为禁令对阻止儿童免受这些信息的影响来讲,是必要的。我们同意,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即让他们免受依据成人标准不属淫秽的下流信息的影响方面,存在着紧迫的利益,(492 U. S., at 126),但区分了我们在太平洋基金会案中“强调的适用范围有限的裁定”,因为它并不涉及彻底的禁止且涉及不同的传播媒介(同上, at 127)。我们解释说,“需要拨号的媒介要求听众采取确定步骤才能接受到信息。”(同上, at 127–128)。“拨叫一个电话号码,”我们继续解释道,“与打开一台收音机或意外而被动地接收一条下流信息并不是一回事。”(同上,at 128)。
最后,与国会第一次授权管制广播频率时盛行的情况不同,互联网几乎不能被认定为一种“稀缺的”表达用品。互联网提供的是相对不受限制、价格低廉的各种传播能力。政府预测,今天有40,000,000人使用互联网,并且这个数字有望在1999年的时候达到200,000,000。469这种动态、多面孔的交流方式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印刷和新闻服务,同时还有音频、视频和静态图像以及互动、实时对话服务。通过使用聊天室,任何一个拥有电话线的人都可以像一个街头公告员(town crier)那样,将其声音传送到远比通过街头的临时演讲台(soapbox)更远的地方。通过使用网页、群发邮件和新闻组,同样的个体便会成为一个小册子的作者。正如地区法院查明的那样,“互联网上的内容像人的思想一样多样。”(929 F. Supp., at 842 (查明74))。我们同意地区法院的结论,即我们的案件没有为应当适用于这种媒介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详细审查的级别,提供依据。
六
无论CDA法案是否因过于模糊不清而违犯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与其适用范围相关的许多含糊不清之处,都使其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面前问题重重。例如,CDA法案两个组成部分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使用不同的语言形态。第一部分使用了“下流”(47 U. S. C. A. §223(a) (Supp. 1997)),而第二部分将材料描述为“在上下文中描写、刻画依当代社区标准衡量明显令人厌恶的任何性或排泄行为或器官的任何评论、请求、暗示、建议、图像或其它信息,”(§223(d))。鉴于任何一个用语都没有定义,470在如何适用两种相互联系的标准471和它们是何含义方面,这种用语上的区别必然在言论者中间引发混乱。472某个言论者能够非常有信心地预想他对节育实践、同性恋、我们在太平洋基金会案判决的附录中提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或监狱强奸的讨论不会触犯CDA法案吗?这一不确定性令人们怀疑,即CDA法案确实是国会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潜在有害材料的危害而量身定做。
CDA法案的模糊性值得特别关注有两个原因。第一,CDA法案是基于言论内容而进行的管制。此类管制的模糊性会因为其对言论产生明显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引发特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关注。参见,比如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v., 501 U. S. 1030, 1048–1051 (1991) 。其次,CDA法案是一个刑事法律。除了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耻辱和恶名外,CDA法案对每一种行为的违犯者实施的惩罚包括长达两年的监禁。严厉的刑事惩罚会导致议论者保持沉默而不是与他人交流那怕是有争议的合法的讨论、观念和图片。参见,比如Dombrowski v. Pfister, 380 U. S. 479, 494 (1965) 。在实践中,这种强大的威慑效果,伴随着模糊规范“区别适用的危险”,引发了远大于丹佛地区电讯联盟有限公司诉联邦通讯委员会案(Denver Area Ed. Telecommunications Consortium, Inc. v. FCC,518 U. S. ___ (1996))的民事规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
政府认为,CDA法案的模糊性远不如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 S. 15 (1973))案中制定的淫秽标准。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米勒案中,该法院审查了一起针对某个商业小贩的刑事判决,在商贩向顾客邮寄的商品中,有明显描写性行为图片,而顾客并没有向他索要此类材料。(同上,在18)。在为定义淫秽花费了大量心血之后,我们在米勒案中确立了直到今天仍然适用的淫秽标准:
(a)适用当代社区标准,普通人是否会从整体上认为材料意在刺激性欲;(b)作品(work)是否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州现行法律中明确限定的性行为;并且(c)从整体上看,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同上,在24(内引号和引用省略)。
因为CDA法案的“明显令人厌恶标准”(并且,我们假定,其同义词“下流”标准)是米勒案中的三个标准之一,因此,政府推论,CDA的模糊性并非不具合宪性。
事实上,政府的主张是不正确的。米勒标准的第三个要求,即据称相似的标准,包含着一个关键的但CDA法案省略的要求:应当禁止的材料“由可适用的州法律明确限定。”这一要求缩小了CDA法案中使用的没有限定的术语——“明显令人厌恶——固有的模糊性。”此外,米勒案的定义限定在“性行为,”而CDA扩大到包括性和排泄特征的(1)“排泄行为”和(2)器官。
政府的论证同样有问题。包括三种限制的定义不会模糊,但它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中的一种限制本身就不会模糊。473米勒标准的另外两项规定,即(1)从整体上看,材料意在刺激性欲和(2)“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的要求,极大地降低了淫秽定义的不确定性。第二个要求特别重要,因为不像“明显令人厌恶”和“刺激性欲”标准,它不是依据当代社区标准来衡量的。参见Pope v. Illinois, 481 U. S. 497, 500 (1987) 。这一在CDA法案中缺失的“社会价值”要求,允许上诉法院依据为社会补偿性价值设定的全国最低标准,对定义施加某些限制和使之规范化。政府的观点,即法院会对CDA法案的标准给予此类限制,与米勒案由陪审团“依据社区标准”来确定涉案材料是否“明显令人厌恶”的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而此类问题在本案就是其中的事实之一。474
与米勒案及我们先前讨论的其它案例相比,CDA法案对言论审查构成了更大的威胁,这事实上已经超出了法案原来的范围。其调整领域的模糊,也势必会使那些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的发表者保持缄默。这种危险,进一步论证了法律的范围不应当过宽的主张。假如CDA法案不能制定得更精确一些,其对受保护言论所施加的负担将不具有正当性。
七
有人劝说我们,说CDA法案缺乏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管制言论的法律所具备的精确性。为了阻止未成年人读取潜在的有害信息,CDA法案有效地压制了大量成年人从宪法上讲有权接收且有权相互传送的信息。如果制定该法意图实现的合法目标不能通过具有较少限制的可选方案有效地实现的话,CDA法案对成人言论增加的负担是无法接受的。
在评估成年人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时,我们已经将下面这一点阐述的非常清楚,即“下流但并不淫秽的性表达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Sable, 492 U. S., at 126,也参见Carey v. Population Services Int'l, 431 U. S. 678, 701 (1977))。(“在不涉及淫秽言论的地方,我们一贯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受保护的言论可能对某些人具有冒犯性的事实,不能成为压制它的借口”)。确实,太平洋基金会案告诫我们:“社会觉得某些言论具有冒犯性的事实,不能成为压制言论的充分理由。”(438 U. S., at 745)。
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影响方面,我们多次承认存在着政府利益,这也是事实。参见(Ginsberg, 390 U. S., at 639; Pacifica, 438 U. S., at 749)。但那种利益不能为没有必要地加大对成年人言论的压制提供依据。正如我们阐明的那样,政府不能“将成年人的口味降低……到……只适合孩子的水平。”(Denver, 518 U. S., at ___ (slip op., at 29) (内引号省略) (引自Sable, 492 U. S., at 128))。475不考虑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利益” 大小的情况下,信箱(mailbox)内的讨论达到的高度不能只限定在适合沙盒(sandbox)的水平上。(Bolger v. 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 463 U. S. 60, 74–75 (1983))。
地区法院正确地做出结论认为,CDA法案有效地启用了Sable案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呼叫色情”禁令。(Sable. 929 F. Supp., at 854. In Sable, 492 U. S., at 129),审查此案的地区法院驳回了政府的观点。政府提出,我们应当遵从国会的判断,在有效阻止上进的年轻人接触下流的传播方面,任何方法都比不上完全禁止有效。Sable案因此而非常清楚地阐明了这样的道理,即纯粹为未成年人不受明显描写性的材料的影响而制定管制言论的法规,不妨碍我们对其有效性提出质询。476正如我们在上次开庭时指出的那样,那种质询包含着一种“前后呼应的义务”,即查明国会有计划地通过其制定的法律,“在不对言论施加不必要的大量限制的情况下”,来实现它自己的目标。(Denver, 518 U. S., at ___ (slip op., at 11))。
在主张CDA法案没有以这种方式缩减成年人的交流时,政府依据了一个错误的事实假定,即每当知道有未成年人接收者便禁止,不会干预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交流。地区法院的裁决清楚地表明这种假定是站不住脚的。考虑到大多数信息的潜在受众的规模,如果没有可行的年龄确认程序,发送者必定会因为明知有一个或更多的未成年人可能是接收者而受到起诉。例如,知道由100个人形成的聊天组有一个或更多的成员为未成年人时,再给聊天组发送下流信息就会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做法必定会增加成年人交流的负担。477
地区法院裁定,在该案审理期间,现有技术并不包括某种有效的方法,能让发送者在不拒绝成年人访问的情况下,阻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读取其信息。法院裁定,没有有效的方法,能够确定通过电子邮件、群发邮件、新闻组或聊天室读取信息的用户的年龄。(929 F. Supp., at 845 (findings 90–94))。作为实践中的问题,法院同样裁定,让拥有网站的言论者确定其用户为成年人的作法,对非商业网站和部分商业网站来讲,都是一种高得不敢问津价格。(同上,at 845–848 (findings 95–116) )。478这些限制不可避免地会缩减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成人信息。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地区法院裁定,“尽管本身存在局限性,目前可用的用户端(user-based)软件还是暗示:家长能够阻止子女接触对他们的孩子不当的明显描写性或其它材料的有效办法,很快就会大行其道。”(同上,at 842 (finding 73))。
CDA法案调整范围的宽度根本无法预计,与金斯伯格案和太平洋基金会案中支持的规定不同,该法案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商业言论或者商业实体,它开放式的禁令包括所有在青少年在场的情况下,在其网站或自己的计算机上张贴或展示下流信息的非商业实体和个人。普通、未经定义的术语“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包括了大量具有严肃教育或其它价值的非色情材料。479此外,适用于互联网的“社区标准”意味着,任何全国范围内的受众可以读取的信息,都会依据最可能被该信息冒犯的社区的标准来评判。480受到管制的对象包括太平洋独脚戏中使用过的七句“脏话”,使用其中的任何一句,都可能构成政府专家认可的重罪。(参见Olsen Test., Tr. Vol. V, 53:16–54:10)。管制的对象也可能扩大到涉及监狱强奸或安全性活动的讨论、含有裸照和有疑义的类同于卡内基图书馆(Carnegie Library)的艺术图像。
因为我们的判决的缘故,我们既不会接受也不会驳回政府的下述让步,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阻止政府全面禁止向某个17岁孩子传送“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的信息,无论该信息可能包含多少价值,也无须考虑家长的同意。至少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即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上的说服力,还没有达到贯穿这一宽泛的法律调整范围的程度。根据CDA法案,允许她17岁孩子使用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获取她根据自己的判断,适合她孩子的信息的家长,可能会面临长时间坐牢的命运。参见47 U. S. C. A. §223(a)(2) (Supp. 1997)。同样,通过电子邮件向其17岁大的大学新生发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家长,尽管他、她的孩子、任何在其家庭所在的社区的人,都不认为该材料“下流”或“明显令人厌恶”而大学所在城镇的社区认为“下流”或“明显令人厌恶”的话,都有可能被关进监狱。
依据内容对言论限制的宽度,给政府施加了一项特别繁重的责任,政府需要说明为什么限制较少的规定不会像CDA法案那样有效地阻止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的影响。但政府并没有这样做。这个法院中的辩论提到了一些可能的供选方案,如要求以帮助家长控制下流信息其进入家中的方式,给此类信息加帖标签;将具有艺术或教育价值的信息单独列出来;为家长的选择提供余地并管制互联网的某些部分,诸如对商业网站采用完全不同于,比如聊天室的措施。尤其是在国会没有给出详细的研究结果,或者,甚至没有听取CDA法案强调的特殊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劝导政府:如果那种要求从根本上还意味着什么的话,那便是CDA法案并没有量身定做。
八
试图缩减CDA法案表面调整的过宽的范围时,政府为维持法案的肯定性禁止,先提出了另外三个观点:⑴CDA法案是合宪的,因为它为交流留下了充裕的供选频道(alternative channels); ⑵法案要求“知道”和“特定主体”的明确规定,大大限制了它法定的适用范围;并且 ⑶法案的限制“差不多总是”限定在缺乏补偿性社会价值的材料方面。
政府首先主张,CDA法案虽然有效地审查了互联网上许多形式的讨论,但它还是合宪的。因为它为在万维网上发布受限制言论的发言者提供了“合理的机会”。(上诉摘要 39)。这种观点没有说服力,因为CDA法案对言论的管制是基于言论的内容。所以不能用“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分析。(参见Consolidated Edison Co. of N. Y. v. Public Serv. Comm'n of N. Y., 447 U. S. 530, 536 (1980))。此类言论在互联网上是否可行因而就变得无关紧要(正如政府自己的专家估测的那样,不包括为数据库管理和确认年龄支出的费用,如果言论者的利益与某个现有网站不相容的话,会有10,000美元以上的支出)。政府的立场相当于主张:只要个体能够自由出版书籍,法律就可以对某些主题的小册子加以禁止。在否决不考虑内容而禁止街道上的小册子的许多法律时,我们解释道:“未能在合适的地点行使其表达自由的人,在其它地方可以行使自由的请求便被削减了。” Schneider v. State (Town of Irvington), 308 U. S. 147, 163 (1939)。
政府还声称:§§223(a) and (d)要求“明知”,尤其是当其与§223(d)的“特定儿童”合在一起使用时,可以解决CDA法案调整范围过宽的问题。政府认为,因为这两个规定都只禁止故意向18岁以下的人传送下流信息,它并不限制传送者“向成年人传送下流信息;传送者只要不故意向年龄低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送下流信息,就不会受到追诉。”(上诉摘要24)。这一主张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多数互联网论坛,包括聊天室、新闻组、群发邮件和万维网,都是向所有用户开放的论坛。政府明知的要求会在某种程度上保护成年人之间交流的主张,因而是站不住脚的。即便对§223(d) “特定受众”的要求作最乐观的解读,也不能挽救CDA法案违宪的命运。法案会以“质问者的否决权”的形式,赋予任何反对下流言论的人广泛的审查权,他只需登录,并告知想要成为其讨论对象的人:他17岁的孩子,即某个“特定的人…年龄低于18岁” 47 U. S. C. A. §223(d)(1)(A) (Supp. 1997)——可能在场。
最后,我们从文本上找不到任何支持政府下述意见的理由,即具有科学、教育或其它补偿性社会价值的材料必然在CDA法案“明显令人厌恶”和“下流”禁止的范围之外。(也参见脚注 37, 上文)。
九
政府余下的三个主张集中在§223(e)(5)规定的抗辩上。481,依据“诚信、合理、有效和适当行为”之规定,政府提出:“加帖标签”(tagging)提供了一种使CDA法案合宪的抗辩。该建议假定,传送者能以可以识别其内容的方式,将他们传送的下流信息编码,因而可以让收件人用合适的软件拒收。善意行为必须“有效”的要求使得这一抗辩化为泡影。政府承认,目前并不存在他所提到的屏蔽软件。即便有这样的软件,也无法知道某个潜在的接收者是否会阻塞编了码的材料。在不可能知道每个美国的监护人都会屏蔽“贴了标签”的材料的情况下,传送者不可能合理地依据其行为来判断其“有效性”。
政府的第二个和第三个主张涉及两个我们可以同时考虑的抗辩。政府依据§223(e)(5)的后半部分,也即当传送者要求使用信用卡或成人身份验证来限制访问时才适用的抗辩。此类认证不仅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商业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明显描写性的内容时事实上也在使用。这些服务提供商因此可以受到这种抗辩的保护。然而,根据地区法院的裁定,对大多数非商业服务提供商来讲,使用该技术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相应地,这一抗辩也不会明显减少该法案对非商业言论施加的负担。即便与能够受到该抗辩保护相关的商业色情,政府也未能举出任何能够证明这些认证技术真的能将装扮成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的证据。482考虑到悬在每一个内容提供商头上的刑事惩罚的危险,像众所周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样,483地区法院正确地拒绝了依据未经证明的未来技术来挽救CDA法案的要求。政府因此也未能证明:其在法案中提供的辩护能够明显减少由禁止明显令人厌恶地展示的禁止性规定施加给成年人言论的负担。
我们同意地区法院的结论,即CDA法案对受保护的言论施加了难以接受的负担,并且其提供的抗辩未能形成可以挽救明显无效的违宪规定的那种“量身定做”。在Sable案(492 U. S., at 127)中,我们谈到对涉案言论的限制无异于“焚房烤猪”(burning the house to roast the pig)。CDA对自由言论构成更严重的限制,威胁到大量互联网上的社区。
十
在口头辩论时,政府过分依赖其最终做了让步后的立场:如果法院将要得出结论,认为CDA法案未能量身定做,我们应当通过援引法规中止条款(severability clause)来挽救CDA法案违宪的命运,参见(47 U. S. C. §608),并严格地解释非分割性条款(nonseverable terms)。该观点只在一个方面是可以接受的。
法规中止条款要求文本规定具备可分割性。我们将根据§608的指导,保留文本规定中合宪的部分,只要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做类似的分割,“下流”规定(47 U. S. C. A. §223(a) (Supp. 1997)),适用于“任何评论、请求、暗示、建议、图像或其它淫秽或下流(……强调为我们所加)的交流”。被上诉人并没有质疑将法案适用于淫秽言论规定,他们承认这类言论可以完全禁止,因为它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参见Miller, 413 U. S., at 18。正如该法案提出的那样,对“淫秽”材料的限制在条文上有不同于“下流”材料的表现形式,我们认为对下流材料的限制属于违宪限制,对淫秽材料限制的规定是合宪的。因此,我们将把“或淫秽”这一规定从CDA法案中分离出来,保留§223(a)的其余部分。然而,没有任何其它规定能够或通过这种文本手术使§223(a) 或§223(d)合宪。
政府也提出了CDA法案中止条款的附加的、不太传统的方面,47 U. S. C., §608,即要求认定该法案表面上违宪的任何审查法院,在CDA法案适用于宪法可能许可的“其它人或情况”时,不使其失效。政府进一步援用法院的这一警告,即没有“相反原因”(countervailing considerations)时,只要该法案的手伸得不是过长,就不应当“宣布其无效,而是保持其原貌。” Brockett v. Spokane Arcades, Inc., 472 U. S. 491, 503–504 (1985) 。这种主张存在两个缺陷。首先,赋予我们对此做出迅速审查之管辖权的法律,47 U. S. C. A. §561 (Supp. 1997) ,将那种司法管辖权限定在起诉CDA法案“字面上”违宪。与§561的规定一致,提起这次诉讼的原告和裁定本案的三个法官组成的小组,都将本案当作字面诉讼(facial challenge)。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权力将本案改成“适用诉讼”("as-applied" challenge)。鉴于原告人数众多、他们表达性行为(expressive activities)的范围和法案的模糊性,将我们的裁定限定为适用具体条文的司法定义,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第二,本案也存在Brockett案中提到的“相反原因”中的一种。在考虑字面诉讼是,只有“法规容易受到”这种解释的影响时,该法院才对某个法规施加限定性的解释。Virginia v. American Bookseller's Assn., Inc., 484 U. S. 383, 397 (1988) 。也参见Erznoznik, v. Jacksonville, 422 U. S. 205, 216 (1975)(“易受”限定性解释)。CDA法案开放的特性没有为我们限定其适用范围提供任何指导。
本案因此而不同于因文本或其它国会意图的原因而严格解释的那些法规。比较,比如Brockett, 472 U. S., at 504–505(只有“肉欲”事实上或有效地达到脱离于法规的程度时,淫秽法规才会无益);United States v. Grace, 461 U. S. 171, 180–183 (1983) (打个比方说,国会为保护建筑物、场地和那里的居民而在人行道和其它地面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只有当超越了人行道的界限时,禁止表达性展示的联邦法规才会无效)。倒不如说我们在United States v. Treasury Employees案( 513 U. S. 454, 479, n. 26 (1995))中的判决是可以适用的。在那个案件中,当国会“因这样做”涉及对立法领域的严重侵犯而就应当在何处划定界限发出不一致的信号时,我们就就没有在调整范围过宽的法规调整的言论之间划定了一个或更多的界限。484法院“不会重新写一个与宪法要求相一致的……法律。” American Booksellers, 484 U. S., at 397。
十一
不论是在地区法院,而是在本法院,政府都声称:除了其保护儿童的利益外,肯定DCA法案的合宪性,还可以促进“同样重要”的利益,即为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提供独立的原则。上诉状大纲19。政府明确主张:不受限制地得到互联网上“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的材料,不计其数的市民会因为自己或他们的孩子暴露在有害材料面前,而被迫远离这种媒介。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一点都没有说服力。这种新观念市场的急骤扩展与这种主张的事实不符。记录显示,互联网的发展和继续发展是持续的现象。作为宪法传统上的事实,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限定言论内容更有可能干预观念的自由交流而不是鼓励信息的自由流动。在民主社会中,促进表达自由的利益大于任何理论上存在但未经证明的审查的利益。
因为上述原因,地区法院的判决生效。
就这样安排。
……
“没有证据显示成人用户,特别是偶尔上网浏览的成人用户,会因为需用信用卡或密码检索信息而挫伤其上网的积极性。Andrew Anker证实:HotWired从其成员那里收到了许多与其登记系统有关的抱怨,该登记系统只要求成员提供某个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自己设定的密码。商业内容(服务)提供者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年龄论证要求会减少广告和收入,因为广告量取决于网站访问的广度和频度。”
“主席先生,当你在你的开幕致辞中提到这是第一次听证并且你是完全正确的时候,我确实惊呆了。但我们在大厅辩论过,压倒多数的议员们同意在涉及互联网、在可以彻底改变——某些人甚至会认为是用仇恨轰炸——互联网方面立法。参议员犹豫不决地参与了立法,并且再也没有举行听证会、再也没有在国会大厅举行过另外约一小时的讨论。”《网络色情与儿童:问题的范围,技术现状和国会行为的必要性》,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会议前就S. 892举行的听证会,104th Cong., 1st Sess., 7–8 (1995)。
“(5)依据这一节之分节(a)(1)(B)或(d),或依据这一节之分节(a)(2)因按照本节(a)(1)(B)使用某个设备的行为,如果某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作为对抗起诉之辩护理由——
(A) 出于善意采取合理、有效和合适行动,限制或阻止未成年人读取此类分节具体规定的通讯,包括任何可以将未成年人拒之于这种通讯之外的任何合理措施,包括依据现有技术下任何可行的方式;或
(B)借助要求使用验证信用卡、借入帐户、成人读取密码或成人身份证号码限制读取此类通讯。”
T464 110 Stat. 142–143, note following 47 U. S. C. A. §223 (Supp. 1997).
(§223(e)(5)(B))。
436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437 法院做出了41个裁定,包括356处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开庭时,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做出的54个裁定。参见929 F. Supp. at 830, n. 9, 842, n. 15。
438 高级研究项目处开发的网络简称。
439 Id., at 844 (finding 81).
440 Id., at 831 (finding 3).
441 Id., at 835 (finding 27).
442 Id., at 842 (finding 74)
443 Id., at 836 (finding 36).
444 “网络出版简单到成千上万的个人用户和小社区组织都可以在它上面开辟自己的‘主页’,关于某人或某个组织相当个性化的时事通讯,可以被网上的任何一个用户接收到。” Id., at 837 (finding 42)。
445 Id., at 838 (finding 46).
446 Id., at 844 (finding 82).
447 Ibid. (finding 86).
448 Ibid. (finding 85).
449 Id., at 848 (finding 117).
450 Id., at 844–845 (finding 88).
451 Ibid.
452 Id., at 845 (finding 89).
453 Id., at 842 (finding 72)
454 Ibid. (finding 73)
455 同上,在845(裁定90):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不提供收件人任何官方消息,收件人可以使用‘别名’或匿名的重邮器(remailer)。同样没有通用和可靠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对应的名称清单或电话号码清单,并且任何这种清单都会或很快会变得不完整。因为这些原因,在许多情况下,都没有可靠的方式让某个传送者知道电子邮件的接收者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邮件年龄认证因为诸如BITnet上用来管理讨论邮件清单的程序,即邮件群发程序——可以自动向所有发送者名单上的电子邮件地址传送信息——而变得更加困难。政府专家Dr. Olsen同意:目前,没有任何技术可以使某个发言者确信,只有成年人才能列在某个特定群发邮件传送者的名单上面。
456 Ibid. (finding 93).
457 Id., at 846 (finding 102).
458 Id., at 847 (findings 104–106): 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至少某些非商业性组织,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停止囚犯强奸(Stop Prisoner Rape)或艾滋病传播关键途径项目(Critical Path AIDS Project),把向访问其网站言论的受众收费的作法,当作让范围广泛的受众免费获取它们材料的目标的实现的障碍。
459 参见 Exon Amendment No. 1268, 141 Cong. Rec. S8120 (June 9, 1995). 也参见,同上,在 S8087.这一修正案修订后变成了《1996年通讯庄重法》(110 Stat. 133, 47 U. S. C. A. §§223(a)–(e) (Supp. 1997))的§502。一些众议院的议员反对Exon修正案,因为他们认为“家长现在可以借助这些能够私下从私人那时得到的产品,确保使用家庭电脑的孩子的安全。”他们同样认为:参议院的方法会“让我们的孩子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下,迫使联邦政府花费大量的金钱,来定义将来会导致大量法律诉讼的难以捉摸的术语。”这些众议员提供了一份意在替代Exon修正案的修正案,但这个名为“在线家庭授权”(Online Family Empowerment)的修正案却成了CDA法案另外一个条款。参见110 Stat. 137, 47 U. S. C. A. §230 (Supp. 1997); 141 Cong. Rec. H8468–H8472. 变成法律的那个规定没有经过听证。参见 S. Rep. No. 104–23 (1995), p. 9。然而,参议院通过Exon修正案后,其司法委员会为“网络色情和儿童”(Cyberporn and Children)召开了为期一天的听证会。在那个听证会的开幕致辞中,众议员Leahy评论道:
460 尽管政府和异将§223(d)(1)分成 “明显令人厌恶”和“展示”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我们还是遵循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地区法院的命令和判决,将§223(d)(1)表述为一个规定。
461 § 223(e)(5)的全文规定如下:
462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Human Rights Watch; 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Journalism Education Association; Computer Professional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National Writers Union; Clarinet Communications Corp.; Institute for Global Communications; Stop Prisoner Rape; AIDS Education Global Information System; Bibliobytes; Queer Resources Directory; Critical Path AIDS Project, Inc.; Wildcat Press, Inc.; Declan McCullagh dba Justice on Campus; Brock Meeks dba Cyberwire Dispatch; John Troyer dba The Safer Sex Page; Jonathan Wallace dba The Ethical Spectacle; and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 Inc.
463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merica Online, Inc.; 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 Inc.; American Booksellers Foundation for Free Expression; 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 Apple Computer, Inc.;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 Inc.; Association of Publishers, Editors and Writers; Citizens Internet Empowerment Coalition; Commercial Internet Exchange Association; CompuServe Incorporated; Families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 Freedom to Read Foundation, Inc.; Health Sciences Libraries Consortium; Hotwired Ventures LLC; Interactive Digital Software Association; Interactive Services Association; Magazine Publishers of America; Microsoft Corporation; The Microsoft Network, L. L. C.; National Press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c.; 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 Opnet, Inc.; Prodigy Servic-es Company;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Wired Ventures, Ltd.
465 也参见929 F. Supp., at 877:“互联网相互关联的四个特征对于理解我们意见统一的裁定,即CDA法案从字面上看是违宪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对上述事实的裁定中,我们解释了互联网通讯的这些特征,而我在此只简单地列举如下。首先,互联网入门的门坎非常低。其次,这些入门的门坎对言论者和听众来讲都是相同的。第三,这些极低的门坎导致的后果便是互联网内容令人吃惊地多样化。第四,互联网向所有希望在这个媒介说话的人提供意味深长的访问,甚至在言论者中间创造志同道合者。”根据Dalzell法官的观点,互联网通讯的这些特征和地区法院其余的裁定“引导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国会一点也不能规范互联网上的下流内容。”同上。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在开庭时表达这些观点,我们在此也不予考虑。被上诉人同样也没有反驳这样的观点,即政府通常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的言论影响方面,享有紧迫的利益。
466 390 U. S., at 639。我们引自Prince v. Massachusetts, 321 U. S. 158, 166 (1944) :“对于我们来讲,最重要的是监护、照顾和养育孩子首先是父母的责任,父母最主要的职责和自由,包括国家既不能替代也不能妨碍的准备义务。”
467 考虑到许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电子邮件的传送,可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持异议者的下述建议因此就可能是错误的,即CDA法案的规定,即便在这种限定的领域,“也与我们在金丝伯格案中支持的法律没有区别。” Post, at 8。
468 比较Pacifica Foundation v. FCC, 556 F. 2d 9, 36 (CADC 1977)(Levanthal法官,异议),审查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 438 U. S. 726 (1978)。在太平洋基金会案判决时,考虑到广播电台只允许按照联邦执照的要求运营,并且国会制定的法律禁止领到执照的人广播下流言论,因此存在这样的危险,即广播听众的成员会推测出他们通过广播听到的某些官方或社会认同的内容,参见556 F. 2d, at 37, n. 18。通过互联网接收信息不存在此类照料性信息,即没有任何联邦机构监督的信息。
469 Juris. Statement 3 (citing 929 F. Supp., at 831 (finding 3))。
470 “下流”一点也没有从任何文本修饰上受益。“明显令人厌恶”只有在包括“性或排泄行为或器官”的情况下,在“文本中”并且“由当代社区标准衡量”时,才会受到限制。
471 参见Gozlon-Peretz v. United States, 498 U. S. 395, 404 (1991)(国会在某一节中包括特定的语言而在同样法规的另一节略去它的法规中,通常推定国会是在无关联的内涵物和排除物中有意或故意为之)(内引号省略)。
472 法规没有说明做出“明显令人厌恶”和“下流”的判决是否应当从整体上考虑未成年人或人口。政府提出:合适的标准是“什么才是适合未成年人的材料。”上诉人简要答复18, n. 13 (引自 Ginsberg v. New York, 390 U. S. 629, 633 (1968))。但参加会议的人明确拒绝了可能会强加此类“有害未成年人”标准的修正案。参见S. Conf. Rep. No. 104–230, p. 189 (1996) (S. Conf. Rep.), 142 Cong. Rec. H1145, H1165–1166 (Feb. 1, 1996) 。参加会议的人还拒绝了会将法律规定的材料限定在那些缺乏社会补偿性价值方面的修正案。参见S. Conf. Rep., at 189, 142 Cong. Rec. H1165–1166 (Feb. 1, 1996)。
473 即便“树干”(truck)可以独立地指称语言,游泳衣、树根或某种动物的长鼻子,但当其作为三部分描述某种灰色动物之一部分时,其意思是明确的。
474 413 U. S., at 30(什么“意在‘引起性欲’或属于‘明显令人厌恶’的判决……在本质上是事实问题,并且我们的国家仅仅因为太大和大多样化,就使该法院不可能合理地期盼在某个单个公式中,为所有50个州清楚地说明这一标准,即便假定存在作为先决条件的合意”)。使用米勒案“当代社区标准”语言的CDA法案,因此与参加会议者自己的主张——CDA法案意在“为全国内容管制确立统一标准——是矛盾的。” S. Conf. Rep., at 191。
475 符合 Butler v. Michigan, 352 U. S. 380, 383 (1957) (禁止向成年人销售对儿童有害的书籍是违宪的);Sable Communications of Cal., Inc. v. FCC, 492 U. S. 115, 128 (1989)(禁止拔叫色情信息是违宪的); Bolger v. 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 463 U. S. 60, 73 (1983) (禁止邮寄未经请求的避孕品广告是违宪的)。
476 在Sable案中涉案法规缺乏立法意图,使人想起另外一个与本案相似的案件。比较492 U. S., at 129–130(法案支持者辩论期间除令人信服的声明外,年前在听取实质上相同的一个法案时的类似主张……谈到FCC(联邦通讯委员会)最近的管制是或可能证明是如何有效或无效的问题上,呈现给我们的国会记录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据说没有国会议员或参议员在未成年人怎样经常和多大程度上能够或会绕过规则并且获得拨号色情信息方面,提出过深思熟虑的判断)with n. 24, supra。
477 只要“传送者向超过一个以上的接收者传送信息,知道至少有一个具体接收信息的人是未成年人,”就应当适用这些规定。Opposition to Motion to Affirm and Reply to Juris. Statement 4–5, n. 1。
478 政府主张:“要求商业网站运营者……承担与他们的使用相关的适度负担,没有任何宪法上值得怀疑的地方。”上诉状大纲35。然而,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适度的负担”会有效果。
479 传送淫秽和儿童色情,无论通过互联网或其它途径,根据联邦为成人和青少年制定的法律,都早已是违法的行为。参见18 U. S. C. §§1464–1465(淫秽刑事犯罪化);§2251(儿童色情刑事犯罪化)。事实上,当国会考虑CDA法案时,政府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该法案没有必要,因为现有的法律已经赋予政府追究淫秽、儿童色情和儿童教唆的权力。参见141 Cong. Rec. S8342 (June 14, 1995) (letter from Kent Markus, Acting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o Sen. Leahy)。
480 引自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 v. Hialeah, 508 U. S. 520 (1993),在其它案件当中,被上诉人列举了另外的原因,在他们看来,CDA法案为什么不能通过严格的审查?他们认为CDA法案不可能有效,因为如此多的明显描写性的内容来自国外。Brief for Appellees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et al. 33–34。这一观点提出了与CDA法案治外法权之预期的和可能的适用范围的难题,我们认为在本案的处理中论及这些问题没有必要。
481 §223(e)(5)的全文,参见脚注26,上文。
482 因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抗辩会极大地保护商业运营商传送淫秽内容,而对传送明显具有社会或艺术价值的淫秽信息的传送者,却只能带来微弱甚至无法带来好处。
483 929 F. Supp., at 855–856.
484 正如该法院以前解释的那样,“如果立法机关可以编织一张大的足以罩住所有可能的犯罪分子并且让法院在里面说谁会正确地被扣留和谁应当逍遥法外的网的话,当然会是危险的。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做法会将司法机关替代为政府的立法部门。” United States v. Reese, 92 U. S. 214, 221 (1876) 。部分是因为这些分权的考虑,我们曾经认定:一个分割条款“只不过是一种帮助;而不是一种铁面无私的命令。” Dorchy v. Kansas, 264 U. S. 286, 290 (1924)。
485 也参见Osborne v. Ohio, 495 U. S. 103, 121 (1990)(司法重写法规首先会挫伤国会“起草量身定做的法律的积极性。”)
(谢选骏指出:我预测,随着美国社会的大麻合法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以及一系列的除罪化、合法化,儿童色情行业也总有一天会合法化——就像臭名昭著的赫斯特家族那样的“媒体界的黄色鼻祖”,即将从中获得天文数字的“财富”。——“传播力、传播力、传播力是我们公共生活中最大的道德因素和推动力。”——普利策这样说。不过我认为他在说谎。事实真相则是——“传播力、传播力、传播力是我们公共生活中最大的金钱因素和推动力。”因为普利策是个“四分之一犹太人”啊!就像希特勒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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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1. 夏勇:《舍法求法与媒体正义 ——从敬一丹的《声音》说起》,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2. 夏勇:《民本新说——三联书店《民权译丛》总序》,载《读书》2003年第10期。 3. 夏勇:《西方新闻自由初探—兼论自由理想与法律秩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4. 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5.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6. 夏勇:《宪法之道》,载《读书》2003年第3期。 7.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8. 夏勇:《谈谈当代西方宪法中的了解权》,载《外国法研究》1985年第1期。 9. 信春鹰:《示威的规则》,载《法学家茶座》第1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10. 信春鹰:《寻求民主与宪政的平衡》,载《新华文摘》1996年第 8 期。 11.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2. 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13. 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载《公法》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14. 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5. 周汉华:《互联网对传统法治的挑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16. 魏永征:《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17. 郭杰:《依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18. 〔美〕斯蒂格里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华琳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9. 吴玉章:《评德沃金的权利思想》,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20. 吴祖谋:《论政治自由》,载《河南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21. 冯军:《互联网不能不管,但要善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22. 张明杰:《政府管理互联网应当遵循的原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23. 魏永征:《中国新闻法学研究历程的回顾和前瞻》,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24. 魏永征:《在“一国两制”下对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界定——一位中国大陆学者看〈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载《中国传媒报告》2003年第3期。 25.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6. 贺卫方:《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载《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 27. 陈力丹:《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年第3期。 28. 陈力丹:《马克思是怎样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的》,载1989年1月12日《光明日报》。 29. 孙旭培:《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载《新闻学新论》,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 30. 孙旭培:《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载《法制日报》1988年12月31日。 31. 杨保军:《谈谈签署<公约>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影响》,载《新闻知识》1999年第10期。 32. 龙显雷:《谈美国宪政下的言论自由——“明显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历史分析》,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33. 李淼:《美国的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与诽谤法(之一)——评论政府和大小官员政绩的自由》,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 34. 宋克明:《美国诽谤法现状、问题及改革方案》,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35. 刘云峰:《网络传播与司法控制》,载《现代传播》1997年第3期。 36. 江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舆论管理评析》,载《近代史研究》1995第3期。 37. 严震生:《由美国宪法判例看新闻自由、诽谤及隐私权的争议》,载《美欧月刊》(台北)1996年第3期。 38. 林子仪:《公众人物的隐私保障与言论自由》,载《美国月刊》(台北)1988年第3期,另见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88年第9期。 39. 张广荣:《互联网络中的法律问题》,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40. 〔美〕戴维·凯尔瑞斯:《言论自由》,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41. 雷跃捷:《互联网媒体的概念、传播特性、现状及其发展前景》,载《现代传播》2001年第1期。 42. 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2期。 43. 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4期。 44. 徐显明:《对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之解析》,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45. 李怀德:《论表达自由》,载《当代法学》1988年第6期。 46. 张新宝:《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47. 〔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与社会结构》,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4期。 48. 苏力:《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载《天涯》1997年第6期。 49. 朱景文:《中国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一个比较研究》,载《中国人权年刊》2003年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8月。 50. 〔爱〕威廉·彬驰:《大众传媒的透明度和管制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诽谤》,载《中国人权年刊》,2003年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8月。 51. 徐迅:《议“自负其责——新闻机构报道司法活动的法律责任”》,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2. 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当代国外权利立法的新动向》,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53. 王四新:《论中国隐私权立法与实施的完善》,载《攀枝花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54. 王四新:《匿名通讯与表达自由》,载《媒体发展与社会进步》,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55. 王四新:《网络隐私保护简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56. 王四新:《还媒介明朗的天空——论色情淫秽信息的传播及其规范》,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年8月31日。 57. 王四新:《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载《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华人传播研究: 力量汇聚与学术创新》,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58. 王四新:《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对一起网络诽谤案的解读》,载《中国传媒报告》 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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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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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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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王四新。本书主张在合理限制互联网信息的同时,中国应该建立相应的言论救济机制,以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
书名: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作者:王四新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03月01日
页数499 页
内容简介
在世界范围内,表达自由这一古老的法律范畴,经过曲折和充分的发展,已经具有e时代的内涵和外延。但是,网络的发展给表达自由带来种种新的法律挑战:匿名通信、内容控制、网上诽谤、网上拍卖……《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国内外实例,对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析。
作者简介
王四新,法学博士,中国传媒大学社科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起一页)
【后记、网管对于中国文明的戕害】
《汉字对于中国人的精神形象具有一种悲剧原型》(2002年5月01日 毛喻原)报道:
一、引言
尽管有人不时声称,二十一世纪将是汉语的世纪,尽管有人预言,在不久的未来,一个崭新的轴心时代将会在东方形成,汉语将会在世界跨文化的传通中发挥着无穷的威力,但是,我们还是想说明:汉语实际上处于某种危险之中。这种危险性最尖锐地表现在它的大语种规模但却仍然是少数民族的语用特点上。
关于汉语的优点和美质,世人似乎说得够多了(比如,其形象的审美、单位面积的大信息涵盖量;再比如,填词的便捷性、诗歌语用的灵活性、随意性等)。在此,我们不想重复这些夸张了的说法。由于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汉语的优点是明摆着的,而缺点却隐匿不显,所以在本文中,我们想对其优点存而不论,仅想挑指它最严重的弊端,比如它的无神论起源,它的原罪伏笔,它的球体模型特征,以及它贪恋尘欲的唯在性等。
我们认为:汉语不管是作为意识的记号、储存,还是作为思想表达的工具和手段,如果不改变它精神意旨的方向,不变换它思想语用的策略,不替换它生物位格的定势,那么,它的结局注定是悲惨的。这种悲惨指的是,仅在汉文化的生活圈子内,它才可能成为一种无可非议的所谓大语种,而就世界文化传通的大范围而言,它最多只能算作是一种标准的少数民族语言。即是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仅仅具有一种方言的性质。在世界范围内,汉语仅是汉人自产自销自用的一种自足性工具。它既不旁及其它,也不关联异类。其词汇既不契合世界普适的语法规则,其语句也不构成对另类语言的全息交流。似乎它更乐意闭合在一种自恋的“感觉良好”中,只满足于在汉语言社会的内部或外部制造一个又一个的谜,而从不指望任何合乎理性的透射、进入、交流与表达。由于汉语本身所固有的信息内容及精神旨趣的指向,这就注定了它所能涉及的存在领域极其有限。一般说来,人类的语言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领域或者层面。这三个领域是:一、日常生活的领域;二、科学专业的领域;三、哲学文化的领域。这三个领域实际上代表了三个不同的世界。胡塞尔把第一领域称为“日常的生活世界”。他认为这一领域是一个具有原初自明性的世界。这世界是最基本、最自明的,其语言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直接相关。第二领域,科学专业的世界建立在生活世界的基础之上,但它不是直接自明的,它的语言作为一个整体与科学实验之类的行为相关。第三领域,哲学文化的世界处于最上层,它的语言高度抽象,艰深难解,以间接的方式与人的政治行为和伦理行为相关。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语言的第一领域大抵属于一种动物学、生物学的本能范畴;第二领域属于一种社会学的理性范畴;而第三领域才指涉一种宗教神学的价值范畴。就汉语本身携带的信息和旨趣指向而言,我们发现它主要与第一个领域相关,甚至说成与之死绕活缠、水乳胶着也不为过。汉语的绝大多数语言事件都是指涉第一领域的具体内容。第二领域因为主要借用的是西方的那套基本理论和概念框架,所以说汉语与科学专业化的世界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是说这种联系是间接的、旁敲侧击的,与第一领域相比,没有那么紧密和牢固。至于说汉语和第三领域的联系,我们认为这种联系是极其脆弱的,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联系,因为中国人语言的智慧似乎从来就没有真正关注过第三领域的理论建树。诚然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一些论述道德伦理的著作,如老子的《道德经》,孔子的《论语》,但它们并没有涉及第三世界的论域,也没有表达严格意义上的哲学文化主题。这些著作所表达的并非一般中国人的道德理想和文化诉求,而是一小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和士大夫阶层的道德期盼和文化幻觉。如果一部著作没有代言一般中国人的普遍心声,如果一种理论没有反映一般中国人的道德理想,我们就没有理由说这部著作和这种理论是中国的,是隶属于中国人民的。把少数中国人的文化幻想当作普遍中国人的情感诉求,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失误。这样做的后果,不仅是荒诞的,而且是悲剧性的。因为此举无形中夸大了中国人本不具有的良性品质,而同时又隐匿了中国人也许天生就具有的那种粗劣、疏懒的思想陋习。
语言的三个层次分别代表着三个不同的世界,那么,中西语言在这三个世界的相互转译上,其情形又是如何呢?由于第一领域只涉及日常生活的基本事件,所以,中西语言在这一领域完全可以实现一种近乎全息对称的转译。在科学专业的世界中,我们几乎全套借用的都是西方的概念术语,这是一个全盘照抄、拿来照用的过程,所以不存在任何不可转译的问题。只存在模仿和效法的问题,只存在模仿和效法的程度究竟如何的问题。我们认为,转译的问题只发生在第三个领域,即哲学文化的价值领域。关于这一领域的转译问题,过去人们一直存在着偏见。通常人们认为这一领域的不可转译性,它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中西两种语言其各含的内容差异和语码的不同。其实,真正的情况要比这严重得多。何止是语码和各含信息的不同,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这是有和无的对立,是实和虚的一种极度反差,所以,在这一领域不存在任何转译,不可转译性是它固有的特征。
如果一种语言仅限于在拥有这一语言的单一民族内使用,那么,该语言的所谓语言优势就无法突显出来。因为同一语言在同一民族中使用,没有可资比较的参序,它的优越性也无法得到证明。同种语言的同族交流,这是一种同质交流。这种交流的最大好处也许是能够促成民族文化的自我认同,造成民族成员间的某种思维均衡化。但从思想发生学和心智进化论的角度看,这种交流又有碍民族成员思想的生发和思维的发展,有碍民族个体心智的有效发育。至少从结果看,这种交流并非是一种最佳效果的交流。在这种同质交流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异质语言和异质文化的因素介入进来,所以,也就无法促成固有思想的嬗变,也无法催化新思想的诞生。由于汉语是一种只纠缠于、浸淫于日常生活世界的语言,相应地,它第二领域(科学专业化世界)的语汇就显得相对地亏缺,第三领域(哲学文化的世界)也就成真正的阙如了。所以,在世界各民族语言文化的传通中,汉语就无法发挥它有效的威力和最大的效用。我们认为,一种语言所携带的该语言文化,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覆盖程度才是该语言优化和强势的证明。很明显,一种语言在世界范围内的覆盖程度并不取决于使用这种语言的人口数量,而是取决于此语言在世界各民族中能够流通的最大阈值,即取决于能够流通的民族数量。使用某一种语言的人口数量仅仅说明的是一个生物学事实。即一个民族受纯粹生物学法则的支配,自我繁殖的人口愈多,那么使用该民族语言的人口自然也愈多。这其中并没有涉及到人的任何文化和理性的问题。如果用使用语言的人口多少来证明该语言的优势,这是这个民族的生物学优势,因为语言学优势说到底它指的是一种文化优势。语言优势如同处于不同高度的水的位势一样,在一般情况下,水总是从高水位流向低水位,而不会相反。语言的流动与扩张也是从强势文化的语言流布到弱势文化的语言。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就像天平上的指针总是向砝码重的那边倾斜一样。在民族语言的交流过程中,其强势的表现不完全在于庞大的词汇量及科学的语法结构,而在于各语言的原初取向、精神品质,在于它所隐含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本身所秉赋的一种对于人生幸福的启示性力量。
正如两百多年前,爱德蒙将军在抵达福尔山脉,包抄那条小路时,对他的助手所说的:“这也是一条路。”今天,我们也愿意重复这句话:“这也是一条路。”即通过汉语,以及对汉语的分析,我们也想抵达另一条“福尔山脉”。我们想把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认识还原为对于汉语的认识,具体说,是对汉字的认识。
“萨丕尔——沃夫假说”认为:语言的结构能够决定操该语言者的思维方法。即一种语言就是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与另外的使用不同语言的世界是不一样的。“斯蒂芬假说”更想直接挑明,甚至在一种文字的原始形态中,世界的一切,包括它的滋味、色彩和特质,都已包含在其中了。
我们认为,世界的现有形态完全可以在一个民族其语言文字的原初形式中去寻得它的一切根据和理由,即它以后之所以会如此发展的潜在之因。如果可以把世界看作是一部作品的话,那我们就可以把文字本身看作是一切作品的一种原作品,一切文本的一种原语言。在建立其上的一切作品的繁复形式中,我们都可以去发现构成这些作品的一种文字形象的基始因素。要想对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作出比较令人信服的说明,如果不对它的语言文字本身进行一场比较深刻的形而上学和哲学现象学分析的话,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要说明一个社会,我们认为,这只需对构成它的一种更为根本的东西——语言文字本身作出充分的解释也就够了。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本身才构成了仅仅是属于它的那种现实世界和理想世界,即构成了仅仅是属于它的这样一个世界,而不是另外一个随便什么样的世界。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愿意在此对汉语文字本身作一次现象学的描述和分析,把社会政治和日常生活的句法问题还原成汉语的语法问题和汉字的形象学问题。即从汉字出发来分析汉语言文化所衍生出来的一切,其中包括汉人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维习惯,乃至日常风俗等。
现在,我们可以道出本文的要旨,简言之,本文所说的险境和诡谬究竟指的是什么。所谓险境就是:一、汉字存在和被使用的“唯视觉主义”特征,即它的重形式、形象、意象和字体变形的极度夸张和繁衍(比如抄字、练字、写字、认字、记字的功夫修习,书法艺术,而非书籍意识的昌盛不衰,另外还有它的大写意山水画的汉语底蕴等);二、文字本体和自然存在的互化合一,与自然的原始形态沆瀣一气,达到一种水乳不分的胶着状态。让文字本身成为自然躯体的一个内契部分,成为它的“血肉”,使其不能从自然中抽身出来成为反映自然、返观自然,从而亮敞自然的一面镜子;三、它的自我蔽郁性、自我封闭和自我涵化,最终导致了一个排斥异己的所谓“汉文化圈”的产生,拒绝沟通和交流,因此嬗变成一种大语种的方言标本。所谓诡谬是指:一、它单音节的方块形、粒状、离散和断逗与环形世界、圆性宇宙、绵延意识的明显矛盾;二、它表达的含混、模糊和过分的外延繁复;三、关系性语句,引申、隐喻之任意和无方向;四、脆性的句式结构,存在着严重的语义内部脱臼、滑坡、松动和崩塌现象;五、它的同义互释,字与字的循环定义;六、它的逍遥、玩情、“达观”、形美、滞物,以及书写的越界自由;七、它仅在自然之表的限度内映化自然之剪贴性质和以超语义方式谈论世界的陋习;八、词汇的下阈分布,缺乏垂直性的理智升华和驱前性的精神导引。
无疑,本文的观点是偏颇的,甚至是极端的,但这一切又仅仅在于想起到提示和儆醒的作用,意在让人认识到汉语的真实处境,从而从它的险情和诡谬中突围出来。下面,我们拟就与汉字、汉语有关的一些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
二、对汉语的直观认识
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写过一本名为《语词》的自传,美国自白派诗人普拉丝写过一首题为《言辞》的诗,无论是《语词》,还是《言辞》,它们的英文都是“Word”。从萨特的书和普拉丝的诗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他们与我们对文字、语词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在他们看来,语词就如斯蒂芬所说“它不仅是人们勘测世界的‘标点’,而更是使人的意识得以成形,使思想得以抽象为一种创造力的工具和手段”。普拉丝用言辞来表达的是她感情的刀锋和情感的极限;萨特把语词看作是他生命、精神发展的历程和步入永恒与不朽的一座桥梁。他认为,语词是一种光荣的事业,每一个生命都仿佛有三千五百个空白的页码有待去填写。语词是一种精神,不仅是一种能够规定意识边界的精神,更是一种能够突破这种边界,让意识向更多的维度拓展的精神。幸运之时,它还是一种“协调”和“提升”世界之物。对他们来说,“物的生命之缓慢然而可以察觉的运动和话语的悄悄声在一个神奇的时刻仿佛在协调一致地流淌”。对他们来说,语词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同时它也暗含了一种诗之流畅和思之深刻,显示出一种激荡心魂、气派恢宏的品质和一种出于世界、进入世界、超然世界的胆识。相比之下,汉字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偏用于书写的形式,即二维性“样态”,顶多抵达一种审美,而且是一种视觉性的审美。它似乎与思无关,更与对思的思无关。其次,汉字是方形的、单音节的,这对无限放射着的环圆形宇宙,以及注定了不可终极的思想之终点无疑是一种近乎残酷的凝固、定格、裁截和强硬规范。还有,它呈现的是一种豆状、球状和颗粒状,像洛菲特娱乐中心台球桌上那一堆勉强合拢在一起的台球,很容易受到外部哪怕是很微弱的一种力量的影响。只需轻轻的一击,就会爆发出一种绽裂的风景,混乱不堪的风景。最后,在这种风景中——通过滥用偶然性、随意性和非理性——人们牵强附会地添加上许多过分繁复的“意象”(注意,而非意向),人们名之为“诗”,或“词”,或合称“诗词”,一种被斯蒂芬称作为“语言游戏术”的杂耍。这下可好了,方便了那些专爱玩弄词藻的人,那些缺乏哲理责任的“诗人”、词曲作者和无事便在语词中玩耍、咏味和遛达的逍遥派。但同时,汉语也难住了哲学家,据说他们除了用含混的四言字、五字句和七言式来概语式地表达宇宙的超语义真谛外,他们根本就无法表达具有一定时度性和深度性的思想(更不说具有明晰结构性和逻辑性的思想了)。汉语的思维具有一种儿童式的早熟性格,这种语言的用心所在,不是事物何以会达到某一种状态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事物可能会表现出的那种复杂环节。它所感兴趣的是事物的最后结果,这有点类似于计算机运算程序里面的终极指令。汉语言只对这种终极指令心醉神迷,而对其过程运算一概忽略不计。汉语思维热衷的是事物是什么(What),而淡漠事物之怎么(How)和为什么(Why)。这种思维喜欢对事物的终极状态预先作出某种设定,对事物的伦理目的情有独钟,但对事物何以才会达到某一终极状态的过程,则往往大而化之,不了了之。此乃汉语思维的最大弊端和失误,即只注重目的,而无视过程。实际上,对事物目的的预设,对事物最终状态的应然构想,相对来说,这是件比较简单的事,甚至连三岁幼儿、初小学童都能担当此任。因为这其间并不需要多少人类的大智慧,也不需要人类理性的大投入和大功夫。也许,儿童和成人的区别就在于此。前者只知其然,而后者还知其所以然。这所以然指的就是事物演变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之所以会如此演变和怎样演变的一套运作机制。
汉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表现在词汇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其词类分布的严重失调上。在一般的凡俗生活中,它确实能做到“如彩色电影般鲜艳、活泼、生动、真实”。但在有些领域(如神学、哲学、宇宙学、形而上学、意识理论、大脑科学等方面),它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甚至有一种无力感、无能感和去势感。比如《存在与虚无》《存在与时间》《我和你》《人与神》《存在与奇迹》《物质与意识》,西人对这类主题总有说不完、道不尽的话语,他们在这方面似乎毫不费力就能写出洋洋洒洒、气势非凡的数十万字、数百万字、数千万字的著作,而且其中流露出来的那种语言的缜密,思维的精细,真是让人叹为观止。相比之下,汉语言在这方面真可谓无话可说。即使说了,也是三言两语,电报式语句,语焉不详,不知所云。在抽象的人文科学、思维科学领域,汉语表现出的是一种惊人的疏懒,它似乎只贪图在哲学论证上的“一步登天”式的快感,迷恋一种思想世界的偷工减料式的所谓便捷之途。上至革命领袖,中至文人学者,下至流氓无产者,其思维方式都显示出一种无差别的特质,其认识世界的方式都表现出同一种性质的倾向和嗜好。他们惯用极简单的语句来概论世界,判定世界和了结世界。他们对存在的奥秘、辽阔的世界、丰富的人生只能作些不甚了了的断言。于是,故作高深者有之,空话大言者过之,词不达意者滥之。于是,以下的事情经常发生也就不足以怪:所谓看破红尘者,实际还没有开始看;所谓的精明者,实际上愚不可及;所谓的明事人,实际上迷懵深重。
我们的汉语遭遇着双重的脱节和断裂,其一是与自然世界脱节。汉字似乎是从气象万千的世界中给强行切割出来的,它的方块性与宇宙的圆融性似乎构成了一种截然对立的形象。当然,这一脱节与其他民族的文字相比还不为过,因为它毕竟是一种表意的象形文字。问题的严重性主要表现在第二种脱节上,即汉语与汉人社会生活的严重脱节。似乎这是两个毫不相干的世界,是两个独立的自足系统,语言是语言,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按理说这两者应该有一种互动关系。两者应该相互透射,相互映照。语言不仅来自生活,反映生活,更重要的,它还应促进生活,改变生活。但汉语世界给我们的印象是:语言是高度自治、自洽、自足的,它仿佛自成一体,有它一套自我发育、繁衍和完善的机理。汉语从没有顾及、垂怜过汉人生活世界的存在真情。国人的罪孽,在汉语中找不到悔词;国人的苦难,在汉语中找不到表达。在沉重的现实生活面前,汉语所表现出的那种莫名其妙的潇洒、逍遥和轻逸确实让人吃惊。一边是语词的莺歌燕舞,语言的纵情狂欢,一边是现实的沉重枷锁,生活的苦难血泪。这两者的反差说成是云泥之别也不为过。这情形就好像是,汉语插上了一双升天的翅膀,直上云霄,已进入一种理想世界的天国,它一味地自恋、手淫和陶醉于自身的安乐,而全然不顾现实的沉沦、邪恶、堕落和毁灭。当语言在享受天国之福时,现实却堕入地狱的深渊,仿佛中国人所有的幸福就仅仅是一种语言的幸福,所有的理想仅仅是一种语言的理想。仿佛中国人是一个只能自己给自己写情书,让自己来阅读,自己来陶醉的自恋者。的确,在语言那儿,也只有在语言那儿,我们才能够发现中国人所有梦想的寄托。那儿不仅真,而且善;不仅善,而且美。但这种以语词形式来满足的幻觉却是以现实生活的无限苦难来作为其惨重之代价的。汉语严重缺乏一些用于表达哲学思想的关键性语词、元件和要素。结果,理所当然地是唐宋诗人赢得了汉语发展的历史高峰;书法家和国画落款人占领了汉字的艺术天地。政客和末流文人们创造并利用了汉语言的诡辩术。结果是哲学家成了名副其实的失业的人。“一流天才总是在门外抽大烟”(王康语)。范庆先生成了静坐修炼的人,连齐白石这样颇具苏格拉底脑袋的人最终也不得不去点弄些所谓灵气充溢的花鸟鱼虾。
汉字具有一种“球体模型”的特点。这一特点极易在汉字的书写和印刷形式中得到识别。每一个版面的汉字都是各自独立、相间排列的。即是说在其字与字之间总是有那么多难以令人满意的间隔,总是具有一种“漏气”和“断气”的视觉效果和读音效果。它太缺乏一些必要的元音、圆润音和柔滑音,读起来总使人有一种音步齐整的单调感和受阻的钝挫感。汉字是与欲物对应的文字,它以欲为本位,以物为对象,最多在这一切之上附着了一些人为“审美性”(实质是泛欲性)的眩光。它是对自然之象(或物形)的形象性复写和临摹,而不是对神之声音和存在之隐含本质的执意追求、倾听和表达。它不对世界作质的追询,因为它认定世界本没有质;它不对世界作推理分析,因为它假定世界根本就没有什么理。所以它先验地就闭入了自然,先验地就互化于自然。无从由自然里脱身,反诘自然,敞亮自然,观照自然和提拔自然。总之,汉字成了一道心智思维透视世界的视觉屏障,所有的目光都随着文字形象的泛滥变形而变形,所有的知性都仅在相应的二维平面里作了过度浪费的铺张。汉字让人在“审美”了自然的同时,也让人欲享了自然,在最终的意义上耗尽了自然。所谓“我在,世界不在”的一种自恋性文化皆由此产生。在这之中,的确吊销(或悬括)了认识的深度和世界的质感,的确没有了推理、分析和神设,更没有世界与文字的对质、互问和相应的警醒。
三、汉字与字母
我们认为中西方社会的所有差异和奥秘就蕴藏在汉字和字母这两个基本的要素和构件之中。两个社会肯定在历史、政治、文化和哲学诸方面已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面貌,甚至可以说已形成了两个完全异样的世界。实际上,这种惊人的反差就存在于汉字与字母的本质不同之中。
在我们看来,西方所有的秘密及现实结果的根源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它的科学和哲学,甚至也不是它的宗教。我们认为它发生的秘密和生长的关键只能归结于一个单一的来源。这就是作为它语音体系拼写基础的字母表。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愿意说,是字母创造了西方世界的一切,甚至创造今日世界的总体形貌。我们并不认为是上帝创造了字母,我们更愿意认为是字母创造了上帝,创造了西方的宗教。不是别的,正是宗教才真正塑造和成就了西方成熟的文化和哲学。在之后,作为一种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才依次派生出了西方的科学思想、科学技术、生产力、经济繁荣、文艺复兴、人权思想、政治革命、民主政体,乃至今日的福利社会。字母不仅是文字之母,而且是西方社会的万果之因、万物之母。正如加拿大学者德里克·德克霍夫所说:“虽然《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the Old andthe New Testaments)在过去三千年里为西方文化提供了发展的基础和引导,但西方首要的、而且占主导地位的信息处理系统一直是字母表,直到电的出现。字母一直是西方文化的基本程序设计手段。西方正是从字母中才衍生出并形成了其以技术为中心驱动力之特点的。字母起到了一种文化放大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它充分利用语言表达把思维转化为技术。希伯莱文化传统之所以对世人始终存在着某种诱惑,其基本的原因可能来自于高性能的拼字法给予古希伯莱人的那种相对于其他民族的语言优势。”
我们认为,无论我们怎样去评价字母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性,都不会显得过分。也许正是有了字母,才会有思维自身的种种组织模式——透视法。正因为有了透视法,才允许西方的整个文化在空间上把握世界,在时间上分析世界。也许正因为有了字母的纵向书写变为横向书写,西方社会才发生了从垂直的封建等级制度向水平的民主政体的转变。也许正是字母为人类创造最强有力的代码提供了基本的灵感和模型。我们认为,甚至连原子结构、分子结构、遗传基因的氨基酸链、计算机比特,所有这些具有强大作用力和创造力的代码都是源于字母的基本模型建立起来的。
此外,字母在影响人的思维发展方面,在培养人的时空感觉方面,在使人对世界的整体认识方面都有它独到的特点。尤其把它与汉字相比较时,其特点更为显得突出。相比之下,汉字给人的思维带来的是一种耽迷、阻滞、停顿和迟后。由于汉字是一种重形的会意文字,我们的祖先最初在创造汉字以期去表达和描绘自然事物时,用的是一种比较原始和笨拙的方法,即用非常复杂的象形符号去表达或指代本然就比较复杂的客观存在和自然事实。显然,造字的思想一开始就被象形的冲动迷住了,采取的是一种以形代形,以形指形的原始策略。此种造字法注重的是“看”,而忽略了“听”,更没有想到可以通过声音的路径去表达和指代客观的事物,而且我们祖先的这种以形代形的做法不是生产性的,更不是构造性的。它所采取的是用一种相对独立的复杂形象去象形同样独立的自然存在,从而使得象形符号(每一个复杂的汉字)与被象形物(自然客体)取得一种一一对应的闭合关系,而这些象形符号之间却很少或几乎没有任何逻辑的关联。仿佛每一个汉字都是一个独立的世界,呈现出一种自圆、自融、自洽的性质。由于汉人是从“形”方面着手去构造汉字的,又由于形肯定是具象的,且形的对象又是参差不齐、千差万别的,所以,这就注定了汉人要用(也只能用)数量庞大、形象复杂的书写符号去表达和指代形形色色的自然事物。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在创造汉字时一开始就塑造了汉字其无比复杂之形象的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汉字甫一创立,以后的问题就不是复杂化、进化,而是简化和反进化的原因。
从直观上说,自然事物的形状是繁杂的,其种类和数量可以说趋近于无限。相对说来,声音和语音,尽管更为无形和抽象,但其种类和数量终归是有限的。至少人们可以对它们进行有限的分类和规则的定义。在造字之初,西人的思维与汉人的思维迥然有别,他们重声而忽形,采取的是一种声音的策略,即用声音而不用形象去表达和指代客观世界的自然事物。与形相比,音和音之间的联系以及转换更显得内在、迅速和便捷,因为这种联系和转换只需通过大脑和口腔(舌头)便可在非常短暂的时间内完成,而不像形象的识别和转换,必须通过视觉和手(书写)的形式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完成。即是说,用声音来表达和指代自然事物,这在空间和时间上是经济和简约的。相比之下,以形代形的做法就显得相对笨拙和繁复。试比较一下汉字和英文的构字部件(即构成各自文字体系的最基本单位)和语音单位,即可明白两种语言在这方面的差别。我们知道汉字的构字部件(包括偏旁部首)总共有二百一十五个之多,而英语的构字部件仅有二十六个拉丁字母,这是二百一十五与二十六之比。因为象形文字是以形代物,所以它必然要创造出大量的构字部件来组成它的文字,以此满足其象形的目的。由于拼音文字是以音代物,所以它相应要求表音的音素应丰富一些。我们知道,英语用于注音的音标有四十八个之多,而汉语的标音符号只有三十六个。相比而言,汉语是形多音少,英语是形少音多。这一特点是由语言的象形和表音的差别造成的。另外,由于汉语的形多音少,所以必然就要导致大量异字同音的现象,这无疑会给汉字的读认造成巨大的困难,进而引起辨义的麻烦。相比之下,英语没有这一困难和麻烦。一般说来,拼音文字的形音是统一的。比如二十六个英语字母,它们本身就是表音符号,字母的排列组合一般都有相应的读音规则可循。但汉语的情况就不一样了,汉语的形音是不统一的,也就是说,汉字的形象和发音从视觉上看几乎找不到必然的联系。我们认为这一特点会给汉语的学习造成难以估计的困难。由于英语的形音统一,英语学习者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就只需掌握形义的问题,音是随形顺便解决的。由于汉语的形音分裂,这就意味着人们在学习汉语时,必须完成逐一掌握形、音、义的三大任务。也就是说,在对相同数量的语言文字学习过程中,中国人比西方人要投入更多的学习精力和学习时间。所以,这也是象形文字不经济、不科学、不简约的一个佐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被造出的汉字,都是一个相对孤单的独立王国,每一个独立王国又分别对应于一个独立的自然实存。这种形——形对应的锁定关系,就必然使我们,无论在字与字之间,还是在被字所指称的事物之间,都很难找到一种有机的联系。实际上汉字的此种存在方式仅仅完成了人的思维对自然之有机整体的原始切分,同时也造成了自然事物的有形具象对于人的思维的某种固化和定格。
现在我们从书写的角度来考察汉字。从我们的直接经验可以感觉到,汉字的书写与英文相比是杂乱的、无规则的。由于每一个独立的汉字几乎都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存在,所以汉人在书写汉字时,实际上都设定了一个虚拟的中心,而汉字的笔画就是围绕着这个虚拟的中心来运动和萦绕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汉字的书写是一种围绕着一个虚拟中心的、自我繁杂、自我缠绕式的书写。这种书写没有明确的方向性,没有明显的书写规则。这就仿佛一辆陷入于沼泽地的汽车,虽然车轮在旋转,但却是空转。也像一种步伐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原地踏步,自身循环,有双脚运动的轨迹,但没有双脚前进的步伐。从某种意义上说,汉字的书写更像一种无规则的布朗运动,它既没有时间的前后序列,更没有空间的线性规则。这种书写既是繁复的,又是费神的。仿佛它只是阻滞在有限的空间作自我结绊式的遛达和缠绕,而没有遵循某种时间的方向去作一种理解的探寻和延伸。更要命的是,此种遛达和缠绕不仅仅是指笔画的遛达和缠绕,而更暗含着一种思维的遛达和缠绕。也许汉人思维认识的断裂性、局域性和滞后性从根源上讲就与汉字的这种书写性质有密切的联系。相比之下,英语单词的书写是有严格的规律可循的,它整体上凸突出一种线性排列的特征。此种特征不仅让英语的书写呈现出一种空间序列,而且同时也暗指了一种时间方向。正因为有这种书写的空间定位和时间运动才从根本上模定了西方人的思维——认知范式,从而对西方人来说显得无比重要的那种“透视法则”才由此产生。我们认为,正是这种奠基于字母书写的“透视法则”,才产生了西方的宗教(天堂——地狱、上帝——人、前世——来世等配对概念),产生了西方的绘画、建筑、音乐,甚至西方的科学和文化。没有这种奠基于字母书写的“透视法则”,那西方的一切精神和文明成果是令人难以想象的。相同的道理,也许没有透视法,这也正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宗教和现代科学之真正的原因。
现在我们通过人的视觉形式来考察汉字和字母对人思维的影响。我们知道人类大脑的左右半球,其两个视域区的功能是有差别的。现代脑科学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我们的两只眼睛是由四个半只眼组成的:每一边的视域各有两个。左半边由大脑右侧支配,右半边由大脑左侧控制。两个左边的半只眼是瞬时把握世界,而两个右边的半只眼则是历时性分析世界,即把世界分成其基本的组成部分。人类对任何文字体系的阅读都得识别符号形状并分析符号的顺序。而文字体系是左向还是右向,主要取决于人类的原初意识认为文字的形状和顺序哪一个更重要。比如你得猜测,并从前后或上下关系中识别,想从各方面确证某个字,那么看形状就是第一位的。此时,形状的确证压倒了顺序的分析。就某一整个视域的瞬间环视而言,我们的左视域比右视域能做得更快、更好。也就是说在瞬时识别文字的形状方面,左视域比右视域具有更大的优势。但当我们读西班牙语或英语时,我们首先得一个接一个地看字母的顺序,而这时右视域就能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
我们知道,所有文字的内部结构同它们在文字表面的书写方向之间都有一种对应特征。我们还知道,世界上所有的表音文字体系都是横向向右书写的,而所有表形的文字体系都是纵向书写,且这种纵向竖列一般都是从右往左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表意字和古埃及人的象形字。这就是说在我们阅读象形文字时,由于我们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形,所以此时是人类右脑的左视线在发挥作用。而当我们在阅读表音文字时,我们的主要目的不是确定形状,而是分析字母出现的顺序,所以此时是人类左脑的右视域在担当此任。由于汉字是一种象形字,所以我们在阅读汉字时,我们的视线实际上是在一个固定的空间中作一种重复的环视和停留,伴随着这种环视和停留而来的,肯定是人之思维的某种阻隔、停顿、断裂和滞后。也就是说,我们在阅读每一个单独的汉字时,我们的视觉思维是固定在某一点磨蹭不动的,即它不能产生一种思维的箭头运动。况且竖立的象形字(比如古汉语)一般是左向阅读的,这就暗示着如果有一种时间运动的意识出现的话,那么这种时间的运动方向也是回溯性的,即时间的箭头向左移动指向过去。在这种意义上说,汉语阅读的时间指向是退缩式的,即它是一种回溯性文字。它具有强大的回忆功能,但却缺乏出色的创造潜质与冲力。相比之下,英文的横向右读,这表明它是一种按照线性的右向序列来进行编码的信息体系。此种编码方式不仅扩展了人类的思维,而且使思维复杂化,同时还加快了人类思维的速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的拼音文字是目前世界上在以下方面堪称惟一的文字体系,即自它被创造出来以后不久,它便把人类文化的方向从传统的朝过去看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了创新和永远向往未来的行为模式。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拼音文字的横向阅读给西方人的大脑施加了某种影响,使其大脑无形中增强了对空间和时间次序的处理能力。也就是说,我们在西方的拼音文字其横向的书写与阅读中不仅看到的是一种组织视觉和空间信息的思维模式,而且看到了一种思维自身的组织模式——即透视法的产生。正是通过这种透视法,才使西方人能以一种透视感的方式来看待自然事物,即意味着西方人能把世界上的每一事物在头脑中都以一种正确的比例将之置于适当的位置。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源于拉丁文“比例”(ratio)的理性(rationality)一词,也暗示的是比例的含义。当然,理性主义所研究的对象、概念和关系都不是简单孤立的,而是同它们与属于同一法则的其他事物之间的比例相关。从这点来说,所谓理性并不是指别的什么,而是指一种由字母或由字母的排列方式产生出来的心理动力学。正是通过透视法,人们才得以用字母表示的大脑结构在现实中设定了两个占支配地位的时空坐标,并使其成为人类有效地把握和分析世界的最强有力手段。我们可以说,西方人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模式不是别的,它们实际上就是西方字母文化的一种直接产物。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字母文化,这个世界简直不可想象。因为稍加思索,我们就会知道,这个世界可以供各民族共享的许许多多东西(从科技成果、戏剧、音乐直到麦当劳快餐和好莱坞的巨型影片)都是由字母文化所创造的。而没有汉字,这个世界所失去的东西当属有限,因为汉字文化所创造的东西更多地属于自产自销,自娱自乐。而在这些自产自销的东西中,绝大多数又属于那种极有可能加害于和有伤于汉人思维与生活品质的粗劣货色。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大体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象形的汉字是有碍人思维的发育和发展的,因为它形式的繁复、内部的混乱和视觉的环绕最终给思维设置的是一种阻滞、挫钝和滞后。而拼音文字其形式的简洁、内部的逻辑和视觉的线性特征最终给思维带来的必定是一种有效的催化、增生和发育。关于这一点,从象形文化和字母文化给世界各族人民提供的可共享的文明成果之优劣、多少的比较中便可得到证明和认可。
四、汉字的早熟性
主要是指汉字的那种反进化特征。汉字的发展没有遵循由简单到复杂的原则,而刚好相反,它走的是一条从繁到简的道路。它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它的“简化”过程的:一、把图画形式的符号变成线条式符号(如甲骨文的“虎”字原为 ,像大嘴长尾,身有纹理或圆斑的虎形,后省略去纹理和圆斑,简化成 );二、省去重复的部分 (如古代把围字写成 过后又简化为 );三、省去不重要的部分(如把甲骨文的 [麦]简写为 );四、借用同音的字来代替结构繁复的字(如 字一共有二十九个笔画,写起 来极其困难,进行简化笔画也不容易,于是,人们就借用同音的“郁”字来代替它);五、只保留原字的一个部分 (如用“飞”来代替原来繁写的);六、对原字的某一部分进行简化 (如把简写成“学”)等。应该说明,汉字的繁化过程也是存在的,只是汉字的简化才是它发展的主要趋势,即是说,汉字在其首创时就显得非常复杂,非常繁复,非常“成熟”了,以后的事情仅仅是对它进行裁减和简化,这是明显地违背事物发展由简到繁的原则的。相比之下,西方文字的发展则呈现出一种与汉字发展截然不同的趋势。西方文字大多都是以词根为主,在词根的基础上通过前缀和后缀的逐加慢慢发育发展起来的,这里面的确有一个逐步进化、逐步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它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进化原则的。
汉字的早熟性还表现在其极少的常用词汇(大约1—2千个常用词)对于社会所谓正统流通文本的最大覆盖度上。据说初习汉字的人,只要掌握了最常用的二千个左右的汉字,就可读懂百分之九十五的流行于社会的一般文本,而且丝毫不会感到有任何阅读方面的困难。这在西方语言的文字里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相比之下,在西语世界(比如说欧美),即使你拥有五千个左右的词汇量,你也难以应付通行于社会的一般文本。此词汇量用于日常的口语交谈还可以,但要用于学理探讨和文本阐释显然万万不行。我们知道,在西语世界几乎每年每月都有大量的新词产生,同时又有大量的旧词弃而不用,甚至消亡。这种反映在词汇上的新旧快速更替现象,说明了西语世界那种旺盛的思维代谢能力和文明的长进程度。相比,汉语的这种词汇更替周期就显得要漫长得多,缓慢得多。有一个现象也很能说明问题,在西方,即使是大四毕业的学生,出学校后也得不断学习新词,查阅词典,才能克服阅读上的困难,顺利胜任对于文本的阅读。这说明西方人在知识方面总是不断推陈出新,在各个领域随时都会引发出新的增长点,一个人只有采取终生学习、终生教育的策略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相比之下,中国人的识字任务在高小阶段就大体完成了。即是说他在小学阶段所学的有限汉字已足以供他在日后的阅读生涯中应付。我们很少发现中国的中小学毕业生有勤查字典的习惯。这里面的原因也许是由于人懒,不爱学习,不爱阅读,所以也就无须去查字典;或者即使喜欢阅读,其阅读的对象内容本身就决定了用不着多大的词汇量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对付。
关于汉语的小词汇量能够对付大文本的这一现象,我们还可作进一步的分析。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汉字的单位信息含量大,所以,用少量的词就可表达很多内容。这似乎为“小词量——大文本”的关系提供了某种解释。但我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之所以有这一现象发生,是由于:一、也许汉字对事物的分理层次不够缜密,不够精细,即对事物的诸种存在,及诸种可能的存在,汉语中没有产生出相应的词来与之对应。也就是说,汉语在表达事物之丰富存在时,其语汇总是显得欠然和阙如;二、也许是文本本身的内容就非常简单和有限,即汉人愿意去表达的东西仅仅是属于大千世界的一个有限局域,其丰富性和可能性打了折扣。汉人的心智其兴趣不在世界的全体,而是某一个部分。正是基于这两点,所以才会有“小词量——大文本”关系的产生。
这种过早地掌握汉字的所谓“早熟性”,极有可能导致错误地认为对于社会所有文本的虚假性全面解读。从而阻碍汉人认知能力的持续发展。它的可悲的社会文化效果可能就是导致人们所谓智力的“早熟”,而智慧永远不成熟。因为他们的识字能力(进而带来的阅读能力)似乎是一次性地就完成了,解决了,也就再也没有什么必要去继续深化和发展这种能力了。显然,正是汉字的这种形式的早熟性和词汇掌握的早熟性导致了汉语世界人们理性认知和智慧探索的阻碍和迟滞。推之究极,汉字的早熟性要对中国人民的心理(文化)迟熟或不熟负起直接的责任。
五、汉语的点阵图象类比
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说过:“语句是现实的图象。”从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语言是世界的图象。我们知道,语言的表达方式不仅仅是一个语言的问题,而且更体现着一种操此种语言的人的世界观。也就是说,语言不仅反映世界,而且也反映语言使用者的世界观。
人们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必须借助语言这一工具和手段。当然,不同的语言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方式是不同的。我们认为: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从整体而论,指某一语言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其准确、精细、缜密、清晰、敏微、逼真程度和完整、全面与否的不同。大体上,这一不同主要是由某一语言的“语言词汇量”来反映的。一般说来,词汇总量愈大的语言对世界的分理程度也愈细。即,它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也可能愈充分、愈全面和愈完整。反之,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就可能愈欠缺、愈局域和愈片面。因为字词是语言的最小语义单位,它们的语义是不重复的,所以,词汇量愈大的语言在理解和表达世界时,人们可资利用的手段就愈多,可供选择的范围就愈大,既能更准确地理解事物,又能更精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二、从某一方面说,指某一语言在对世界某一范围、某一领域和某一反映对象的关注上所表现出来的热情和兴趣的不同。大体上,这一不同主要是由某一语言的“语词分布”和“词汇比例”来反映的。一般说来,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愈是重要的东西,该民族对于它的语言分割就愈是细密。反之,对一个民族来说,属于文化中心的词汇肯定比属于文化边缘的词汇显得更详尽、更周全。反映生活重要现象的词汇其数量与它在文化上的重要性成正比。比如中国人长期生活在封建的宗法社会,很看重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所以对父母同辈的男性亲属就有严格的区分,比如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因为亲疏有别,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而英语中只用uncle一词统称之,既无父系母系之别,也无长幼之别,只有性别的区别。在这点上,汉语和英语的表现可谓两个极端。
至此,我们可以下一个这样的结论:一般说来,语言的词汇量反映的是语言的使用者对整个世界切割的细密程度,而语词分布或词汇比例反映的则是语言的使用者对世界某一局域切割的细密程度。当然,又有这种情况,我们假设两个操不同语言的两个民族其词汇总量(单词个数)大体相当,但我们又是否可以认为它们对世界分理、切割程度是一样的呢?显然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尽管其词汇总量相同,但它们的语词分布情况却是不同的。比如有的在下义词方面分布得多,有的在上义词方面分布得多;有的在日常感官世界分布得多,有的在科学的专业化世界分布得多;有的在宗教神学领域分布得多,有的在现实世俗领域分布得多。由于其词汇分布领域的不同(亦即民族智力其兴趣之所在的不同),即使其词汇量相当,那么我们也可以肯定地说,它们对世界的理解和把握也是全然不同的。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汉语点阵图象类比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况,即指汉语的总词汇量与其他语言(比如英语)的总词汇量相比,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分理和切割的性质。
我们知道,汉语一部普通的《新华字典》所收单字(含繁体、异体)是一万一千一百个左右,清初所编的《康熙字典》所收汉字是四万七千多个,最近出的《汉语大字典》所收汉字也才五万六千个。与英语相比,汉语的词汇量是非常小的。即使一部欧美普通学生所用的字典所收单词也至少在十六至十七万个以上。如著名的《牛津字典》所收单词是六十多万个。篇幅最大的《韦伯斯特大词典》所收单词几乎达到一百万之多。仅从词汇量来比较,汉语和英语在这方面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
有人认为汉语是一种象形文字,它的特点是观物取象,以意统形,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我们认为它取的是具体之象,统的是具体之形,对世界之大象全形是有严重省略和忽视的。我们知道,人类创造出的每一个单字都是有所指代的,或指某一具体之物,或代某一抽象之事。只不过这具体之物存在在不同的领域,这抽象之事分布在不同的层次。反正,它总是有所指的。如果把汉语的五万六千个汉字与英语的八十万个单词相比较,至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仅就所指东西的数量而言,汉语是远远低于或少于英语的。如果我们承认语言是世界的图象的话,那么我们也同样可以认定,由于每一种语言其词汇量的不同,它们所呈现、所表达的世界之图象也会不同。我们暂且不去谈这种图象性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由语词的分布情况不同造成的。同时我们知道各种语言的语词分布情况肯定是不同的),由于每种语言其词汇量的不同,那么势必就会造成语言所反映的世界图象在其准确、细微、清晰程度上也肯定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语言反映、表达世界的这种关系比喻为类似于电脑制版里用点阵扫描图象的话,那么显然,语言的词汇在此就相当于点阵中的点,所扫描的图象就类似于语言想要去表现的我们的这个世界。在电脑制图方面,我们知道,要去扫描同一幅图片(规格尺寸、画面内容完全一致),我们所用点阵中点的多少对画面的清晰、细微、逼真程度是有决定性影响的。一般说来,表现同一幅画面,所用的点愈多,我们所得到的图象就愈逼真、愈清晰。反之,愈粗糙、愈模糊。相同的道理,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来假定呢?我们汉语是用五万六千个点去“扫描”世界,而相比之下,英语是用八十万个点去“扫描”世界。显然,由于两种语言其词汇量(点阵扫描中的点)的不同,所以它们各自所“扫描”出的世界图象其清晰、细微、逼真程度肯定是不同的。由此我们可以推论:仅就对世界图象的整体扫描效果而言,英语扫描的清晰度是远远高于汉语扫描之清晰度的。这一点可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于汉语的词汇量小(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把这看作是它之概括性的一个结果),这就注定了反映在我们思维中的世界之象是相对简略、粗糙和模糊的。如果再加上汉语词汇分布比例严重失调这一因素的话,恐怕我们得到的就不仅仅是一张粗劣而模糊的世界图象,而且更可能是一种世界之歪象、幻象、甚至是无象。
也许世界各民族的人都有这种经验,当他们意欲去表现世界和表达自己时,总感到语词的匮乏和阙如。只不过汉语在此方面与英语相比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认为,汉语用于对整个世界的表达,其词汇量是欠缺的。它所拥有的词汇点阵并不充分得足以去表现世界存在这一大全之象。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汉语是一种点阵欠缺、网眼稀疏的语言。这种语言也许只适合创作语义含混、情绪胶着的诗歌,但绝不适合用以去认识自然和表达世界。
六、对一些重要汉字的文化学分析
我们认为汉字是一种物欲性极强的文字,即使在那些用以表达世界上最具精神性事物的汉字中,我们也能轻易地发现其明显的物欲性色彩。当然,我们切不可认为用物质性的文字来指称精神性的事物是中国人巧妙运用辩证法的高明之处。其实是一种无奈和下着。汉人之所以不能用精神性的符号来代表精神,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中根本就没有什么可真正称得上是“精神”的精神。我们认为用物欲味浓厚的语词来指称精神性极强的事物,即使不是荒唐的,至少也是不当的。因为物欲性极强的符号只能让人更容易想到物。
我们认为,不少汉字的构造方式绝非出于偶然,它们明显地带有一种体现欲文化的指向根源。
譬如“精”字。我们知道,“精”在现代汉语里常作“精神”、“精华”、“精英”、“精粹”、“精髓”、“精明”、“精彩”、“精诚”、“精干”、“精练”、“精灵”、“精锐”、“精深”、“精通”等讲,或者说它常常被组成这样的词来形容、说明世界上最好的东西。但我们又知道:“精”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左边为大米的“米”,右边为青色的“青”。“青”在古代作“纯净”、“干净”、“清净”讲。由此看来,在我们古人眼里,经过挑选出来的干净的米、上等米就是“精”的意思了,这里充分显示了一种“精”的可食用性,即“唯米主义”色彩。这是“欲”文化在构词上显示其底蕴的一大佐证。所谓阶级斗争、政治斗争、权力之争(包括起义、革命、朝代更替,及各种各样的文化运动或反文化运动)都可以看作是唯米之争。所谓米少则乱,米多则安。“精”最终还是要解决一个米饭和肠胃问题。
又譬如说“欲“字。“欲”——即所谓“欲望”、“欲念”、“欲求”、“原欲”、“情欲”、“生物欲”,反正是指人的那种强大的情态冲动和情感指向。在这个表达人之情态的本应是精神性的字眼中,我们也极易发现它的肉身肠道要求的痕迹。这个“欲”字由两个汉字构成:其左为“谷”,其右为“欠”。谷是没有去壳除皮的米;其右为“欠”。“欠”本为“人”( — — —欠), 这恰恰说明了所谓的“欲”望,是由“人”对“谷”(即“米”)的渴求所导致的,换句话说,就是“人”与“米”的关系构成了“欲”。这里充分说明了汉字“欲”与生物本能和肉身原欲相关联的一种性质。
再譬如“学”字。“学”的本意是学习,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认知活动,也指人从无知到有知,从少知到多知,从浅知到深知的一个过程。在古汉语中,学的繁体为“学”,由上下两个字根组成。在金文中,上面字根的中间部分是八卦中的爻象,两边是人的双手,冖像屋顶,冖以下的子即儿童、学童。学的古字义就是长者手持爻在家里教导膝下的儿童。当然,所能教的内容就是爻,所以,爻就充当了中国学术的原始起点。
爻字指代八卦,相传创始于伏羲。到了周朝,八卦成为《周易》。我们知道儒家的五经、六经、七经、九经、十经、十二经、十三经等经典著作中均含有《周易》的内容,可见在我们三千多年的文化史中,学字的本义始终贯穿其中。
中文的“学”字无形中只是在暗示你,你只能去研究、领会我们的祖先所遗传下来的东西,你只能去解释古人留下来的那些关于宇宙、世界的秘语和奥词。这一传统沿袭到当代,也有一种惊人的体现,即某一理论、某一学说已达某一绝对高峰,人剩下来可做的就是去领会它、理解它、接受它,而不是去超越它、批判它、否定它。所以更说不上要去创造出什么全新的东西。当然,此种学,只能愈学愈愚,愈学愈迷。实际上只能让人走到学的反面——无知与愚蠢。
此外,如“美”字,“人”字。“美”——“羊”和“大”即为“美”,大的羊子就是“美”。这显然是一种食物主义的美学观。而“人”字呢,这也许是人类造字史上最为轻率的一个事实,一撇一捺,把世界上最复杂、最美好的存在处理成了最简单的书写形式。世界上还从没有哪个民族把人写得这么简单过,唯独汉字,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人”。无论是好人、坏人,还是恶人、善人;也无论是肉体的人,还是作为精神存在的人,都是一个这么简单的“人”。我们知道,其他语言却不是这样,比如在英语中,以下的字都可以用来指人,而且是从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角度(从生物、生理、肉体、心理、精神、人格等方面)来指人:MAN、MANKIND、PEOPLE、PERSON、BEING、PERSONALITY、CHARACTER、HUMAN、INDIVIDUAL等。在一个简单的“人”字中,我们是否感觉到了存在于汉文化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即一种明显的对人的忽视、削弱和排斥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汉语的险情是严峻的,其诡谬是深重的。一切的改革和变革(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教育、还是其他)都应把焦点对准在汉语、汉字的变革上,也许这才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民族复兴和救赎之道。
附录:本文进一步的思考题: 1.为什么说汉字对于中国人的精神形象具有一 种悲剧原型的性质?2.汉字的书写自由和汉人的思想自由这两者之间有一种什么样的相关性?3.为什么在汉语世界不能产生像《圣经》这样的辉煌性神话作品?4.为什么用汉语不能写出世界第一流的歌人颂神的赞美诗?5.汉语和西语的词表量对比分析(A.词总量对比;B.词类比例对比)所导致的文化学结果是什么?6.初创汉字的悲剧性伏笔究竟是什么?7.为什么说汉字对于意识的发展和思想的表达是一种蹩足的工具和巨大的障碍?8.怎样从中西世界其国宾馆、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会客室、卧室的文饰分析中西文化的不同价值取向?9.汉语主、谓世界的形而上学分析。 10.为何汉字可以进入一种玩耍状态?11.试分析象形文化和字母文化对世界的不同影响。本刊发表的是此文的部分章节。(来源:《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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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英语世界不能产生像《红楼梦》这样的辉煌作品 /无内容 - jeffdong 5/02/02 (1)
红是个屁 整个一变态 - LeeKOU 5/02/02 (0)
作者用的都是多少年以前,被证明是错误的资料. - Sanyo 5/01/02 (0)
爱德蒙将军在抵达福尔山脉, 什么东西? - Sanyo 5/01/02 (0)
在信息时代,汉字实在是力不从心。 - gulong 5/01/02 (3)
信息时代过后呢?你这个猪头三,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嘛。 /无内容 - jeffdong 5/02/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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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long,不要难过 - 志同道合者 5/01/02 (0)
the author doesn't know Chinese Characters - cena 5/01/02 (0)
谢选骏指出:上文代表了中国大陆在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悲观情绪,沿袭了一百年来的汉字自卑感——代表了“西方意识对于中国现实的批判”,一直挖到了中国的根本也就是汉字的头上了。这是配合了一个不幸的事实——在全球互联网的激荡之下,汉字文化可能确实处在消亡的过程之中。
《全球互联网内容,汉语占比多少,你能想象吗?》(余帆 2021-10-21)报道:
根据维基百科显示,截至2020年3月25日,W3Techs 预测前1百万互联网网站使用的语言文字百分比——这张图的意思是,全球前100万网页中,中文网站的内容占比是1.3%,排名第一的英文是59.3%。
也就是说,如果你只会中文,那么无论你有多聪明勤奋,你能接触到的信息只占全球信息版图的1.3%,而如果你掌握了英文,你就能多摸到全球信息版图的59.3%,59.3%可是1.3%的45.6倍!
更不用说,最新的科学期刊、技术成果大多都以英文发表,如果你只会中文,就只能眼巴巴等着别人翻译给你——大多数情况下,别人没理由也没精力翻译给你。
如果想在信息社会获得优势,学好英文可以说是性价比非常高的学习活动,这是你打开世界大门的钥匙。
我们再来看看,互联网用户占比。
根据Internet World Stats 2018年4月20日的调查,互联网用户各语言占比具体情况如下所示——英语用户占比25.3%,汉语用户占比19.4%。(西班牙语因为殖民的原因,有不少地方在使用。)
可以看出,英语用户和汉语用户数量差距并不大,毕竟中国是人口大国。我们有人均GDP的概念,那类似的,也可以有人均信息量的概念,
那么使用英语的人,人均信息量为:59.3%/25.3% = 2.344
使用汉语的人,人均信息量为:1.3%/19.4% = 0.067
说英语的人的人均信息是说汉语的人的人均信息的:2.344/0.067 = 39.067(倍)
更不用说,高质量的信息一般都在英语世界里,比如瓦特发明蒸汽机的1776年,中国还在“原生态”的乾隆四十一年,后面还有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几个皇帝。所以,最好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学英语,掌握这个打开世界的门。
谢选骏指出:看看看,中国人都不思进取了,直接主张放弃汉语了。
《网页数量被越南语超越,中文互联网真的发达吗?》(2022-06-02 黑龙江)报道:
近日来自W3Techs的一则全球互联网统计引发了网友热议,根据统计显示中文网页数量已经被越南语超越。
在各语言网站占全球网站数量的最新排名中,英语仍然一骑绝尘,占六成(63.6%),俄语第二名(7%),排在其后的是土耳其语(3.9%)、西班牙语(3.7%)、波斯语(3.5%)、法语(2.5%)、德语(2.0%)、日语(1.9%)、越南(1.9%)语、中文(1.3%)、阿拉伯语(1.2%)等。
英语的领先地位可以理解,但为什么一直以互联网发达自称的我们会被越南超越?
带着这个疑问小编进行了一番调查,首先是网站数量,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中国网站数量为497万个, 比2018年底下降了5.1%,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
2020年全球网站数量近20亿个,由此计算出中国网站数量约占全球总数的0.25%,甚至低于国外网站给出的1.5%这个数据(其中一个原因是,497万这个数字只包括了域名注册者在中国境内的网站)。
可见,抛开各种测量误差,中文网站数量和英文等确实存在数量级的差距。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9年,全球中文网民数量为8.63亿人,与英语用户的11.05亿相差无几。也就是说,占全球网站数1.5%的中文网站,服务了全球19.7%的互联网用户。中文网站从数量上看确实是相对匮乏的。
谢选骏指出:可以看出,中文的弱势是由于“管制”造成的。但是上面的文章没有进行“大陆与台湾的互联网数量对比”,毕竟台湾人口只有越南的四分之一;否则的话,更能精准确定“网管”对于中国文明的戕害程度。难道是古代的汉字决定了现代的网管?所以废除了汉字的越南,其互联网页的数量就超过了中国?
(另起一页)
书名
从文字行走到网络飞跃
From Text Walking to Network Leaping
作者
谢选骏
Xie Xuanjun
出版发行者
Lulu Press, Inc.
3101 Hillsborough
St.Raleigh, NC 27607—5436 USA
免费电话1—888—265—2129
国际统一书号ISBN:
定价US$最低
2023年1月第一版
January 2023 First Edition
谢选骏全集第216卷
Complete Works of Xie Xuanjun Volume 216